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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公益场所传播浅析

http://www.newdu.com 2017-11-11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一、基督教公益场所传播现状分析
    在近现代中国历史中,
    教会医院在救死扶伤,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方
    面做出过巨大的贡献,如我市的第二人民医院,原来也是教会医院(普
    仁医院)
    ,
    至今仍然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
    医疗保健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
    作用。解放后,大多数教会医院收归国有。很长一段时间,医院等特殊
    场所也未有基督教传播蔓延的势头,
    顶多是零星的亲友探视,
    偶尔提及,
    像如今的“主动介入”不为多见,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传播人员“业余为主”
    。诸多传播人员都是虔诚的基督教徒,
    大多数没有接受专业的培训,靠着一颗虔诚的心进行布道施教,传播主
    体没有统一组织,目前“气候”尚未形成。
    二是传播受体“弱势为主”
    。他们喜欢对病人、穷人、及不明事理
    的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进行教化,偶尔也有富人等,但这部分富人大
    多接受过国外教育,相比较而言本土富人还是集中于信仰佛教,所以他
    们把争取的目标放在弱势群体上,施教人群呈“保龄球”型。而这部分
    人也往往需要心理安慰、心理关怀、心理治疗,这恰恰成为传播人员的
    “工作动力”
    。
    三是传播场所“公益为主”
    。他们喜欢在医院、学校等公益类场所
    进行劝导,
    几乎不会到党政机关、
    市场等开展活动,
    甚至去偏远山村
    “传
    道解惑”
    ,也不想和党政干部、老板经理“华山论剑”
    。
    从以上可以看出,这是一群很会做群众工作,很有工作热情,很有
    组织目的性的传教团体,尽管目前还没有声势浩大,但足够引起我们重
    视。
    二、如何看待基督教公益场所传播
    我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法规,任何人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
    同时,也明文规定传教要在特定场所(寺庙、道观、教堂)等,也不可
    对青少年进行宗教教育。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信教公民的
    集体宗教活动,
    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
    寺院、
    宫观、
    清真寺、
    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
    内举行,
    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
    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
    教规进行。所以,对基督教在公益场所传教应有如下认识:
    首先,应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在宪法法规框架内,任何人不得
    有任何逾越的“特权”
    。在中国土地上,任何一个教徒首先是一名中国公
    民,遵守法律是公民的义务。从这一点上,在医院、学校等进行传教行
    为是不被允许的。
    其次,
    应以尊重他人人权为基础。
    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
    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毫无征兆的对病人进行
    “教育”
    ,不仅影响别人休息,别人康复,甚至让他人十分反感,这也已
  
  
    基督教教义背道而驰,从这一点上,笔者个人认为教职人员“好心办坏
    事”
    ,得不偿失。
    再次,我们不排斥对病人进行“会员推介”
    。在前面两点的基础上,
    基督教教职人员可以在病人的临终关怀、
    心理安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切实发扬基督教拯救世人的良好初衷。
    三、怎样对待基督教公益场所传播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传播行为宜采取“疏堵结合”
    “取人所长”等
    方法。
    一是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介入,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
    。
    作为政府主管部门要明确宗教团体行为规范,积极发挥宗教团体在和谐
    社会、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有效规避或消弭其负面功能,切实
    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让宗教团体和教职人员恪守职业规范、遵守职业
    道德。
    二是医院等要严格遵守
    “属地管理”
    原则。
    医院有自身的管理制度,
    要切实执行相关规定,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切实把病人的健康放在
    首要位置,不能放置不管,听之任之,否则病房不仅成为“教堂”
    ,也会
    成为各类推销人员的“天堂”
    。
    三是宗教组织要“严格自律”
    。宗教组织在我国统一战线领域发挥
    着重要的作用,无论基督徒也好,和尚尼姑,道士师太都是社会主义社
    会人民群众的一份子,都在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国家进步方面发挥重要
    作用,从这一方面来说,我们要积极发挥基督教教职人员的作用,如在
    教学讲学方面进行学术交流、个别人群的心理辅导等等,积极为他们发
    挥才能寻找“出口”
    ,抑制扩大“会员”的低层次“冲动”
    。
  
  
    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学起他人长处,如从这一事件中可以看出,弱
    势群体也是我们的“统战对象”
    ,也是统战部门在新时期创新社会管理,
    统战干部做好群众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有时也
    要把握好时机,做到有的放矢,不要在职工苦难时期出现“真空”
    。
    一要关心生理和关心心理相结合。
    众所周知,
    一个人生病时期是其
    人生中一个特殊时期,非常需要家人、组织的关心和关怀。作为组织要
    关心疾病情况,
    也要考虑到他们的心理波动,
    要及时的给予解释和关怀,
    打消心理疑虑,尽快康复。
    二要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相结合。
    在现实生活中,
    常常看到探望病
    人拿着水果,握着慰问金,很少有精神关怀,如介绍单位近期情况、拉
    拉家常等。
    三要身入群众和心入群众并重。在开展工作的同时,一定要明白自
    身的工作对象,如我们统战委员,
    无论是民主党派成员、信教群众、
    少数民族还是台侨眷属等等,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
    ——
    社区群
    众。我们要把群众观点入脑入心。
    “身入”基层只是形式,
    “心入”
    群众才是本质。我们必须在“身入”统战对象的过程中受教育,在
    真心为统战对象办实事的过程中练本领,在真诚服务统战对象的过
    程中转作风。在采集过程中,要多听、多看、多记、多思,收集民
    声、民怨、民情、民意,并认真加以提炼总结为社情民意,使之成
    为党委、政府完善政策、促进工作的决策依据。
    综上,笔者认为,在公益场所进行传教行为应辩证看待,不仅
    要进行取缔,更重要还是要进行教育,切实将“坏事变好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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