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目录: 一、 文明的概念与标志 二、 国家形成的标志 三、 中国早期文明与国家形成的时间与空间 四、中国文明起源的过程与路径 五、中国文明与国家起源的机制 一、 文明的概念与标志 文明的起源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首先,关于文明的概念和标志就众说纷纭。“文明”一词,最早见于《易·文言》,曰“天下文明”。《尚书·尧典》也有“睿哲文明”之语。都是指光明、有文采的意思。现代汉语中用“文明”来翻译英文中的Civilization一词,通常是指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与所谓“蒙昧”和“野蛮”相对而言。然而,也有把“文明”作为“文化”使用的,这样有人认为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及其相应的文化也就等于有了文明。也有人以农业的出现作为文明的开始,似乎人类文明已有一万年的历史。我们不赞成文明完全等同于文化,但文明确实包含有文化、技术、思想精神、制度、组织结构等因素,只是既然文明是指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那么文明中所包含的文化、技术、精神、制度、社会组织等因素也应该有某种程度的发展,而不是原始意义上的文化、技术、组织等。我们也不赞成以农业的起源作为文明时代的开始,但最早的文明确实又都是农业文明。那么,文明的概念和标志究竟应如何看待呢? 在文明的概念问题上,我们赞成对文明进行这样的概括和划分:文明可以分为文化层面的文明和社会层面的文明两个方面(王巍《试谈文明与国家概念的异同》,《古代文明研究》第一辑,文物出版社2005年)。前者是指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发展的高级阶段,一般包括: 1)农业的发展;2)手工业技术的进步,通常以冶金术的出现为代表;3)文字的使用;4)原始宗教的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祭祀礼仪的程式化,以及伦理道德规范,也就是文明教化。后者包括社会的复杂化达到新的阶段,诸如社会内部出现阶级和等级,出现因职业或职位不同而产生的社会分工,出现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强制性权力及其官僚机构,从而导致国家的形成。在这样的文明概念中,包含了文明的各种因素,实际上是指文明社会、文明时代。那么,我们在探讨进入文明社会的标志时,是把文明时代到来时所有的文化的和社会的现象或因素都作为标志呢?还是也可以选取其中的一部分呢?如果是只选取一部分,那么应该选取哪些部分?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采用并发展了摩尔根对“文明时代”的界定,指出:“(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由于文字的发展及其应用于文献记录而过渡到文明时代。”“文明时代还有如下的特征:一方面,是把城市和乡村的对立作为整个社会分工的基础固定下来。”“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在这些论述中,恩格斯强调了文字的发明和城市兴起的意义,强调了阶级分化是社会复杂化的基础,强调国家与文明的关系。英国考古学家柴尔德(V.G.Chide)认为城市的出现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他称之为“城市革命”,并指出城市生活的内容包括:高效的食物生产;具有较多的人口;有职业和阶级的分化;出现冶金术;发明了文字与记述系统;修建有神庙等公共建筑;产生早期的科学和艺术等(柴尔德《远古文化史》,周进楷译,上海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第131-216页)。美国人类学家克拉克洪(Clyde Kluckholn)认为古代文明应包括有高墙围绕的城市(居民不少于3000人)、文字和复杂的礼仪中心等(见陈星灿《文明诸因素的起源与文明时代》,《考古》1987年第5期)。我国学术界则将这些称为“文明要素”,一般以文字、铜器、城市、祭祀礼仪中心的出现作为文明社会到来的标志(夏鼐《中国文明的起源》,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79-100页)。 人们之所以选取一些物质文化现象作为文明起源的标志,这是因为许多鲜为人知的早期文明社会和国家都是先于文献的传世而出现,因而能够反映或说明这些文明与国家的唯一凭据是它们的物质遗留,即古代人们的活动和环境的物质遗留物,亦即考古学术语中所说的遗迹、遗物、遗址、遗存之类。这样,人们只有通过考古学的方法才能找到最早的文明。所以,将那些通过考古发掘即可观察到的遗存――诸如铜器、文字、城市、礼仪祭祀中心之类规定为文明的标志,当然是再方便不过了,其可操作性也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进一步的研究中,学者们发现,这一文明观是有局限的。其一是它将文明看成是单项因素的凑合,形成所谓“博物馆清单”式的文明观(童恩正《有关文明起源的几个问题――与安志敏先生商榷》,《考古》1989年第1期),亦即它既难以对文明社会的出现作出结构特征性的说明,更难以对文明社会的形成过程作出应有的解释(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其二是这类“标志物”很难将它们作为统一性的共同标志来放之四海而皆准(田昌五《古代社会形态析论》学林出版社1986年,第181~184页;陈星灿《文明诸因素的起源与文明时代――兼论红山文化还没有进入文明时代》,《考古》1987年第5期;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第2页)。例如以铜器为例,中国、西亚两河流域、埃及、南欧爱琴海域等早期文明时代也是铜器时代,然而中美洲墨西哥的特奥蒂瓦坎文明和玛雅文明都是没有铜器的文明;而西欧并非在其铜器时代而是在其铁器时代才进入文明社会的。文字也是这样,南美洲秘鲁的印加文明,虽已建立了强大的帝国式的国家,却没有文字的使用;包括匈奴在内的许多游牧民族,在其初期文明社会虽已建立了政权机构,却也没有文字。实际上,世界上许多文明民族在开始时并没有文字,而我国最古的文字从萌芽发展到成熟经历了相当长的过程。所以,有没有文字很难作为人类文明社会到来的共同标志:而文字发展到什么程度才算是进入了文明社会,也难以定论。城市、城邑或都市也需要具体分析,对于农业民族来说固然是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宗教的中心,是社会结构的物化形式之一,而对于游牧民族来说则不成为绝对性的东西。即使在农业民族中,古埃及、西亚两河流域、中国、中美洲等地,其早期城市都邑的性格特征也是各显其异。 上述情况表明,在世界范围内,各民族进入文明时代的所谓“要素”或“标志”并不划一,这就使得我们无法判定一个社会究竟应具备几项这样的“标志物”(即在所谓文明诸“要素”中究竟应具备几项“要素”),才算进入文明时代。之所以会是这种情况,这里面显然有文明起源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的问题。我们在考察古代世界各大文明时,每每能看到一些共同性的趋势和现象,这应该是由于它们都要面对一些共同性的问题所致。然而又由于各地生态系统、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毕竟不同,使得人们的生产形式、生活方式,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形成种种差异,从而在进入文明时代的过程中,那些被学界称之为文明的“要素”或物化的标志物也必然会呈现出差别。我们也正是通过这些差异,才可以对各区域不同类型的文明作出进一步的比较。可以说,古代不同类型的文明在其演进过程中所呈现的物化形式有同有异是必然的,而我们却非要整齐划一地规定出几项“标志物”,这显然是一个难以解决的矛盾。 针对上述传统文明观所具有的诸多局限性,我们曾提出另一思考,即以国家的出现作为进入文明社会、文明时代的标志。其思路,一是恩格斯曾有过“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的说法,一百来年国内外许多社会科学者都是把国家的出现作为史前社会的终结与文明社会的开端来对待的,国家实为文明的“伴随物”。二是以文明诸要素作为文明标志的做法,实际上是在文明的文化形式的层面上考虑问题,而以国家的出现为标志则是在具体的文化形式之外的抽象层次上着眼的,是社会意义上的文明,因而它避免了“博物馆清单”式的文明观,能反映文明的社会结构特征。又由于它的抽象层次和从社会形态的推移考虑问题,因而这种统一的共同标志允许在不同的生态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中有着不尽相同的文化表现或物化形式(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第3-5页)。当然,把国家的出现作为文明社会到来的标志,并不等于说在概念上把“文明”等同于“国家”。国家只是文明的政治表现,是文明时代的社会组织形式。可见,标志为标志,概念为概念,二者并不是一回事。至于说由于以“国家”为“文明社会”的标志而使某些研究侧重文明的社会现象、社会功能而未能深入研究文明的文化现象、文化功能的情形,也是存在的。这正像仅仅通过研究所谓文明的要素即文明的文化现象、文化功能而探究文明的起源一样,都有不同程度的片面性。由于文明的文化层面和社会层面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今后的研究尚需在两个方面都深入进行,这也说明关于文明起源的研究是多么复杂,难度是很大的。 二、国家形成的标志 以国家的出现作为进入文明时代的标志,那么,国家形成的标志又是什么呢?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提出两个标志――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对于这两个标志,我国学术界长期以来一直是这样使用的。但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发现,按地区划分它的国民,对于古希腊罗马来说也许是适用的,而对于其他更为古老的许多民族则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们主张将国家形成的标志修正为:一是阶级或阶层、等级的存在;二是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强制性权力的设立(王震中《文明与国家――东夷民族的文明起源》,《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3期)。阶级、阶层或等级之类的出现是国家得以建立的社会基础,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强制性的公共权力机构的设立则是国家的社会职能,是国家机构的本质特征。尽管在国家形成途径或机制的解释上有内部冲突论、外部冲突论、管理论、融合论等诸多理论观点的不同,但作为国家形成的结果,都有阶级或阶层、等级之类社会分化的存在,都有某种形式的强制性权力的设立,则是确凿无疑的。所以,各文明国家中阶层、阶级和强制性权力形成途径和存在形式的差异,并不影响将国家的出现作为进入文明社会、文明时代的标志(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第3~5页)。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部分西方人类学者和考古学者提出用四级聚落等级来区别酋邦(chiefdom)与国家的理论。这是从系统论和信息论中发展来的一种理论概念,其理论逻辑认为复杂社会发展中根本的变化首先是决策等级的增多,其次是信息加工的专业化。这一理论被亨利·瑞特(Henry T. Wright)、约翰逊(G. A. Johnson)、厄尔(Timothy K. Earle)等人应用到文化进化和国家起源的研究中,提出了区别酋邦与国家的所谓“四级聚落等级的国家论”的理论。例如,约翰逊提出部落和酋邦拥有一到二级行政管理机构,国家则至少拥有三级决策机构(G. A. Johnson, Loca Exchange and Early State Development in Southwestern Iran. Museum of Anthropology, University of Michigan Anthropological Papers 51. pp.4~12, 1973.)。瑞特、厄尔等人则将这种决策等级(行政管理层次)与聚落等级相对应,进一步提出:四级聚落等级代表村社之上的三级决策等级,因而表示国家;三级聚落等级代表在村社之上的二级决策等级,因而表示复杂酋邦;二级聚落等级代表其上有一级决策等级,因而表示简单酋邦(Henry T. Wright, Recent research on the origin of the state. Annual Revieww of Anthropology 6:379~397,pp.389, 1977. Timothy K. Earle, The evolution of chiefdom. In Chiefdoms :Power, Economy,and Ideology, edited,by T. Earle, pp.3.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至于划分和衡量聚落等级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是“第二大聚落(即二级)应是最大中心聚落规模的二分之一,第三大聚落(即三级)应是最大中心聚落规模的三分之一,以此类推”(刘莉《中国新石器时代——迈向早期国家之路》,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第146页)。为此,近来澳大利亚雷楚布大学(La trobe university )的刘莉教授在其《中国新石器时代——迈向早期国家之路》一书中,将上述说法列表作了如下表示: 衡量社会复杂化程度的四种变量之间的大致对应关系 社会组织 | 聚落等级层次 | 管理等级层次 | 人口规模(人)* | 简单酋邦 | 2 | 1 | 数千 | 复杂酋邦 | 3 | 2 | 数万 | 国家 | 4 | 3 | 10000—100000或更多 |
(*简单和复杂酋邦的人口规模根据Earle,国家的人口规模估计基于Feinman) 聚落的等级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行政管理等级和政治决策等级的反映,也是社会复杂化的一个方面,因而有其理论上的意义,但也有其局限性。这种局限性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划分和衡量史前聚落等级的标准有研究者主观上的因素,因而所划分出的等级只是相对的,而不能视其为绝对;其二,所谓国家的产生是由四级聚落等级组成和其上有三级决策等级来表示的说法,过于绝对化,过于教条,用中国上古时期即虞、夏、商、周时代的情况来检验,似乎与古代中国的实际不符。其三,作为区分酋邦与国家的衡量标准,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某个聚落群中聚落等级究竟是由三级还是四级而构成,问题的实质在于该政治实体是否存在较集中的强制性权力结构,社会中是否存在阶层或阶级的不平等。 首先,就划分聚落等级的标准而论,以《中国新石器时代——迈向早期国家之路》一书为例,该书将中原、山东、陕西中部各地区和各地区的聚落群,大部分划分为三级,也有二级和四级,但是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标准并不统一。例如,同样作为龙山文化时代的第一级聚落,山西襄汾陶寺中期的城址规模是280万平方米,而河南伊洛地区王湾类型的一级聚落规模是20万—30万平方米,豫北地区后岗类型的一级聚落是30万—56万平方米,豫中地区的一级聚落是20万—50万平方米,山东临沂地区的一级聚落是75万平方米,山东日照地区的一级聚落(两城镇)是246.8万平方米,鲁北地区一级聚落城子崖城址是20万平方米,等等。在二级、三级聚落等级的划分上,情况也是这样。各个地区、各聚落群之间,因其聚落等级的标准互不相同,根本无法统一,所以通过聚落等级而反映出的该聚落所具有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和区域范围的控制能力,也是大相径庭的。所以,我们说依据聚落规模进行聚落等级的划分,只能是相对于各个聚落群的具体情况而做的相对划分,何况这种划分目前主要是依据考古调查获得的地面上的陶片而确定的,多数遗址没有经过考古发掘或试掘,因而其遗址的面积、规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因素。 其次,是否只有四级聚落等级才表示国家的产生,是很难说的。若用已知推未知,用我国商周时期都鄙邑落的等级情况来检验这一说法,问题就看得比较清楚了。以商代为例,商的“内服”之地(即商王直接控制的王邦之地,后世所谓的“王畿”,亦即在甲骨文中与“四土”对贞的“商”地)的都鄙邑落的等级可分为三级:即王都为第一级(最高级),朝臣、贵族大臣的的居邑或领地(类似于周代的采邑或公邑)为第二级,普通村邑或边鄙小邑为第三级。商的“外服”之地(亦即位于四土的侯伯等附属国之地)的都鄙邑落的等级亦分为三级:即最高一级是侯伯之君所居住的中心性都邑,如甲骨文中“侯唐”(即唐侯)之“唐邑”、丙国之“丙邑”、“望乘”族邦之“望乘邑”等;第二级是其他贵族之邑或族长所居住的宗邑;第三级是边鄙小邑或侯伯贵族领地内贫穷家族所居住的普通村邑,如“沚”伯领地的“东鄙二邑”、甲骨文中的“鄙二十邑”、“三十邑”之类用数字计量的小邑等(王震中《商代都鄙邑落结构与商王的统治方式》,《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由于商代是“复合型国家结构”(王震中《商代的王畿与四土》,《殷都学刊》2007年第4期),商代有些侯伯在臣服于商王之前是独立的邦国,在臣服或从属于商王之后,商王对侯伯之地的统治和支配也是间接性的支配,所以划分商代的聚落等级结构只能将作为内服的王邦与作为外服的侯伯分别区划,而且这些聚落等级之间的上下关系也只是隶属关系而不是行政区划的分级管理关系,仅就聚落的等级分类而言,在商王朝无论是王邦之内还是诸侯国内都看不到有所谓四级的聚落等级结构,这与瑞特、厄尔等人只有四级聚落等级才表示国家的理论是完全不同的。 周代的情况也是这样,西周王邦之地(即后世所谓王畿)实行公邑、采邑制和国野制。从“国”与“野”来看,是两级聚落等级,加上贵族所领有的采邑(封邑)和公邑可构成三级聚落等级。西周诸侯国后来也实行采邑制,但在被分封初期,不需要向公室弟子分出采邑(封邑),所以西周诸侯国最初是没有采邑的。西周诸侯国在被分封初期,直接控制的国土并不是很大,其都城及周边地域也当实行国野制。经过发展,有的诸侯国成为具有一定领土范围和几个城邑的贵族国家,有的则依旧是由单一城邑和其周围的村邑组成的贵族国家。其中,在具有几个城邑(公邑和采邑)和某种领土范围的诸侯国中,其邦君的国都与贵族采邑之间有隶属关系,但不是后世意义上的行政区划。国都与分封给贵族的采邑之间作为不同等级的聚落层次,国都为一级,采邑只能是次一级,但二者绝非像后世实行郡县制才出现的行政区划中的分级管理关系。至于只有单一城邑和其周围村邑的贵族国家,有点像春秋时期的一些小诸侯国。如《左传》昭公十八年记载说:“六月,鄅人籍稻,邾人袭鄅。鄅人将闭门,邾人羊罗摄其首焉,遂入之,尽俘以归。鄅子曰:‘余无归矣。’从帑于邾,邾庄公反鄅夫人,而舍其女。”这段记载是说:鲁昭公十八年六月,鄅国国君巡视籍田,邾国军队袭击鄅国。鄅国人将要关上城门,邾国人羊罗把关城门人的脑袋砍下,用手提着,就因此进入鄅国,把百姓全都俘虏回去。鄅子说:‘我没有地方可以回去了。’跟随他的妻子儿女到了邾国。邾庄公归还了他的夫人而留下了他的儿女。从这段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鄅国国小民少,邾人破城便灭其国,可见其统治的范围仅限于都城周围地区,显然属于一个以都城为中心的城邑国家,很难作出聚落形态上的三级或四级之类的等级划分。 这样,我们认为,所谓聚落等级和规模,固然可以反映社会复杂化程度和这一政治实体所控制的领土范围,但聚落等级的划分只是相对的,是一种外在的形式。商周时期诸如鄅国这样的小国,只具有两级聚落等级,按照约翰逊(G. A. Johnson)、厄尔(Timothy K. Earle)等人的理论,这样的政治实体只能是简单酋邦,然而它实际上是一个邦国,属于规模较小的简单国家。此外,在商周时期,即使聚落等级之间有隶属关系,也不能说这种隶属关系就是行政区划中的行政管理关系。也就是说,在古代中国,夏商周时期邦君与贵族领地或采邑之间的隶属关系并不等于秦汉以后郡县制下中央与地方的那种具有行政级别的行政管理关系。那种所谓只有具有四级聚落等级的形态才表示国家的产生的说法是有局限性的,它并不能说明国家是否产生这一问题的实质,因而也不应作为其衡量的标准。我们将聚落考古学与社会形态学结合起来研究古代国家和文明的起源,固然要对聚落的等级做出划分,并由此来说明社会的复杂化,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对史前社会组织、等级、阶层、阶级的产生、权力性质的演变,乃至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的变化等,进行多方面的考察,方可说明早期国家与文明社会是如何产生的,其演进的机制和运动的轨迹是什么,早期国家的形态和特点是什么。仅就国家形成的标志而论,我们依然主张阶层、阶级的出现和强制性权力的设立这两项是最具特征性的,而且在考古学上这些都可以找到其依据和物化形式,因而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关于社会阶级阶层的情形,可以通过考古发掘的墓葬等资料得到说明,如墓葬的规格、规模,各个墓葬之间严重的财富和贫富分化等。至于强制性的权力亦即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物化形式,可以通过考古发掘出土的都邑、都城和宫殿之类的建筑物来进行考察。我们知道,一个庞大的城垣,需要大规模地组织调动大量的劳动力,经过较长时间的劳动才能营建而成;而城垣之内宫殿宗庙之类的大型房屋建筑,也需要动员众多的人力物力之资源,这一切都显示出在其背后有完善的社会协调和支配机制来为其保障和运营。考古发现还表明,虽然修建了都邑城墙,但并非所有的族人都居住在城内,在城邑的周边还有一些村落亦即小的聚落,而城内的宫殿也只是供统治阶层和贵族居住。也就说,中国上古时代的城址及其城内的大型建筑并不是为该地域内整个聚落群的人口居住所修建,它是为贵族中的上层及其附属人口的居住所营建,但统治阶层却有权调动和支配整个聚落群的劳动力,显然这种支配力具有某种程度的强制色彩。当然,我们并不主张一见城堡即断定国家已存在。如湖南澧县城头山发现距今6000—5500年的城址,这是中国目前所知最早的史前城址,属于大溪文化类型,其社会发展阶段只是中心聚落形态,相当于人类学上的酋邦。但是,当一个社会已存在阶层和阶级时,城邑的出现,则可视为国家形成的标志。也就是说,这种带有强制性的权力与当时社会划分为阶层或等级相结合所构成的社会形态,是不同于史前的“分层社会”(stratified society)或被称为“酋邦”(chiefdom)的社会形态的,它属于早期国家形态。 三、中国早期文明与国家形成的时间与空间 中国文明起源的时间是随着考古学的实践而逐渐向前推移的。商代有甲骨文字,这是1899年甲骨文被发现后很快就被认识的。甲骨文之外,对商代文明更全面的认识,始于1928年开始的对安阳殷墟的考古学发掘。从1928年至1937年,在安阳殷墟进行了十五次发掘,发现了商代晚期的宫殿宗庙基址和王陵墓群,以及大量的铜器、陶器、石器、骨器和大批的甲骨文,从而证明殷墟是自盘庚迁殷[1]直至纣王灭国,历时273年之久的商代晚期都城。通过殷墟的发掘,当时的学术界一般认为中国文明可以上溯到商代晚期。例如在史学界,郭沫若在1930年出版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由于对商代的社会估计较低(如说商代是石器、骨器、青铜器并存,故而还“是金石并用时期”;商代已有文字,可“还在形成途中”;“商代的末年还是以牧畜为主要的生产”,“农业在当时尚未十分发达”;商代的王位是兄终弟及;据卜辞,商人尊崇先妣,对先妣特祭,在殷末年“都有多父多母的现象”等),把殷商社会定为“氏族社会的末期”。而吕振羽1934年初版、1961年再版的《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和1935年初版、1946年出修订版、1962年再版的《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都以夏代为“父系本位的氏族社会”,而对殷代的文化、生产、社会组织等重新进行了分析论证,对殷代文明作了新的估计,认为殷代是出现国家的奴隶制社会的开始。将商代以前作为史前社会来对待,类似的看法也见于吴泽在1943年由桂林文化供应站初版的《中国原始社会史》和1949年8月由长风书店出版的《古代史》(殷代奴隶制社会史),以及翦伯赞在1943年写的《中国史纲》第一卷等书中。 到了20世纪50年代初,首先是郭沫若改变了他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对商代社会性质的看法,不但以为商代是奴隶制社会,而且将夏、商、周三代作为一个统一的社会形态来考虑,认为夏、商、周三代的生产方式都是奴隶制(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随着郭沫若的这一改变,史学界一些学者明确主张夏代是已进入国家的奴隶制时代(束世澂《夏代和商代的奴隶制》,《历史研究》1956年第1期)。但夏代文化是什么,则是很不清楚的,因此范文澜先生在1954年再版的《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编中,依据龙山文化层在仰韶之上、殷商之下的层位关系,称之为“假设的夏朝遗迹”。诚然,当时史学界也有一些学者依然坚持盘庚迁殷以后中国进入文明时代,如王玉哲《试论商代兄终弟及的继统法与殷商前期的社会性质》论文(《南开大学学报》1956年第1期)和侯外庐《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专著(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等。所以,真正使中国文明形成的时间进一步向前推移的是郑州商城的发现和偃师二里头遗址的发掘。 1952年,在对郑州二里岗遗址的发掘中,发现其文化遗存的面貌特征与安阳殷墟文化有相似,也有区别,即把此类遗存命名为二里岗期商文化。1954年,在郑州人民公园遗址的发掘中,发现该遗址的文化堆积分上、中、下三层,上层文化特征与殷墟接近,中、下层则与二里岗期商文化相同,由此在年代上确定了二里岗期商文化早于安阳殷墟文化。而二里岗期的都城遗址是1955年发现的。这年秋,在河南郑州发现了商代早期的城垣遗迹,其后经历了四十多年的发掘,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收获。郑州商城城址略呈南北纵长方形,周长6960米。在南城墙和西城墙之外约600-1100米处,又断断续续发现三段夯土墙基,可称之为外郭城墙。在城内东北隅发现大面积宫殿建筑基址,在城垣与外郭之间则有多处铸铜、制骨、制陶等手工业作坊遗址。郑州商城的发现,使得在考古学上找到了早于安阳殷墟的商代前期的都城,也使得中国文明至少要提前到商代早期。 在发现了二里岗期商文化之后,对于夏文化的探讨也提到了议事日程。其突破口是1959年二里头遗址的发现。1959年夏天,为了探索夏文化,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以徐旭生先生为首的调查组,赴豫西地区进行“夏墟”的调查,在河南偃师县二里头发现了面积颇大、文化遗存十分丰富的遗存,他们当时就已意识到这一遗址的重要性,判断它“实为一大都会”,又由于它包含一些与二里岗文化相近的因素,因而认为它很有可能是“汤都西亳”(徐旭生《1959年夏豫西“夏墟”调查的初步报告》,《考古》1959年第11期)。二里头遗址发现后,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发掘至今五十年来,在二里头二期、三期、四期都发现有大型宫殿宗庙建筑基址,还发现有铸铜遗迹、房基、陶窑、墓葬和青铜器等,所以二里头遗址从二期到四期都是作为都邑而存在的。 关于二里头遗址究竟是夏代的都邑还是汤都西亳的问题, 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学术界的争论是非常剧烈的。例如,一些学者考虑到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中的差异,三、四期与二里岗下层相近,以及文献中有偃师为汤都西亳的说法,认为二里头一、二期是夏文化,三、四期是商文化,三、四期是汤都西亳时的都邑遗址(殷伟璋《二里头文化探讨》,《文物》1978年第9期;安金槐《豫西夏文化初探》,《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79年第1期)。另一种观点认为,“郑州商城本身属最早的商年,而商城之下的诸文化层的下限乃属夏年”,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都属夏文化,并提出著名的郑亳说,认为商汤所都亳城是郑州商城(邹衡《关于探讨夏文化的几个问题》,《文物》1979年第3期)。此外,也有主张二里头一至三期为夏文化,四期为商文化或四期为夏桀灭亡后进入商初的夏人文化(孙华《关于二里头文化》,《考古》1980年第6期;田昌五《夏文化探索》,《文物》1981年第5期)。还有认为二里头一期文化为夏文化,二期以后为商文化(孟凡人《试论夏文化及其与商文化的关系问题》,《郑州大学学报》1979年第1期)。 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有关夏文化的研究又有新的进展。其一是随着1983年在河南偃师县发现偃师商城,特别是当人们发现偃师商城第一期第一段的商文化在年代上相当于二里头文化第四期时(中国社科院考古所河南二队《河南偃师商城宫城北部“大灰沟”发掘简报》,《考古》2000年第7期),那么,夏与商的界限就可以划分在二里头文化第三期与第四期之间。其二是在豫西的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文化之间发现有被称为“新砦期”的文化类型,从而使豫西河南龙山文化与二里头文化完全可以衔接起来。其三是在碳十四测定的年代方面,20世纪七八十年代测定的二里头遗址一至四期的年代范围是公元前1900年至公元前1500年左右,有四百余年的历史,文献记载夏代的积年一般认为是471年,二者差距不大,这也是邹衡先生主张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全为夏文化的重要依据之一。然而,2005年以来采用系列测年法测定的最新碳十四测年数据,把二里头遗址一至四期的年代范围限定在公元前1750年至公元前1500余年,二里头文化只有二百年的历史,用二百来的二里头文化的年代是无论如何填不满夏代471年的积年,这样,以当前的碳十四测年的数据而论,在二里头文化一至三期的基础上,只有加上二里头文化一期之前的新砦期和新砦期之前的中原龙山文化末期(或称河南龙山文化末期)的文化遗存,才能符合约有471年时间的夏代历史的范围。因而我们说作为夏代的考古学文化很有可能是从中原龙山文化末期开始,经过新砦期,并包括二里头文化一至三期这样一个范围。其中,二里头第二期和第三期的宫殿等遗迹属于夏代晚期王都遗迹,而二里头遗址第四期遗迹则是进入早商年代的夏人所遗留(王震中《商族起源与先商社会变迁》第四章第二节“夏文化分期与夏商划界之新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我国学术界在探讨夏文化的同时,对于中国文明起源和国家形成的时间的看法也有很大的变化。主要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形成于夏代之前的“五帝时代”,其中有的主张是距今5000-4000年前的龙山文化时代,有的则主张是龙山文化之前的大汶口文化或红山文化时期;另一种则认为是夏代,或考古学上的二里头文化时期。两种观点都是从考古学与历史学相结合的角度进行论述的,其趋势是主张第一种观点的人愈来愈多,已逐渐成为一种主流观点(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研究的现状与思考》,收入王震中《中国古代文明的探索》,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49页)。例如,张光直先生最初是主张中国古代国家开始于夏代,在《从夏商周三代考古论三代关系与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一文(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三联书店1983年,第52页)中,他将中国的旧石器时代和中石器时代对应于“游团”(bands),将仰韶文化对应于部落(tribes),将龙山文化对应于酋邦(chiefdoms),将夏商周三代对应于国家(states)。后来,张光直先生的观点有所改变,在《中国古代王的兴起与城邦的形成》(《燕京学报》(新)1997年第3期)一文中,张先生提出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龙山时代初期开始,中国的政治景观是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和东海岸地区的平原河谷中分布着成千上万的大小古国,这些古国内部已存在阶级分化。国邑之内上层统治阶级对下层阶级进行经济剥削;国邑之间即国与国之间进行斗争,将敌国的物质财富和人力资源据为己有。这属于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形成于龙山时代的一种观点。 主张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形成于夏代之前,特别是夏代之前的龙山时代的学者,列举了这一时期许多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来说明这一问题。例如,在仰韶文化后期、红山文化后期、大汶口文化中后期和龙山文化时期,各地墓葬所反映出的贫富分化、贵族阶层的形成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上升的;城邑出现于龙山时代之前的大溪文化晚期和仰韶文化晚期,但在龙山时代,各地都有城邑的崛起,此时的城邑不仅是普遍的,而且城内建有宫殿等高规格的大型建筑物也是显著的;这一时期,在许多地方发现有或者被称为“刻化符号”或者被称为“陶文”的文字或符号;许多地方还有冶炼的铜器,而江浙地区的良渚文化则以其丰富灿烂的玉器为其特色。总之,龙山时代的这些社会和文化想象,用我们提出的古代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准——阶级阶层的存在和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强制性权力的设立来衡量,是可以得出国家已形成这一结论的。这时的国家是较为原始的简单的国家,规模不大,小国寡民。在中国古代“邦国”的概念中,是原始的、简单的邦国。所以,我们有时又称之为“初始国家”或“族邦”、“邦国”等,它也属于早期国家的范畴。 龙山时代诞生的国家不是一个而是一批,它们分布于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等各地,这一情况与史书中称尧舜禹时期为“万邦”是颇为吻合的。当然“万邦”中,并非各地所有的政治实体都已演化进入了国家社会,其中也有的只是部落或所谓“酋邦”(酋长制族落);在聚落形态上,有的也只是中心聚落而已。但事物的性质每每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来规定的。既然这一时期已诞生了一批小国寡民式的国家,那么这一时代就应属于早期文明时期的第一阶段。 在夏代之前的万邦时期,中原地区曾有过尧舜禹联盟。以往一般称之为“部落联盟”。鉴于尧、舜、禹各自的政治实体都是邦国,属于早期国家的范畴,所以这种联盟就应当称为“邦国联盟”或“族邦联盟”。其实,尧、舜、禹是双重身份,他们首先是本邦本国的邦君,又都曾担任过邦国联盟的“盟主”亦即“霸主”。夏商周三代王朝之王的“天下共主”地位,就是由尧舜禹时期邦国“盟主”或“霸主”转化而来的。这样,对于夏代及其之前的国家就可以做这样的定位:夏代之前龙山时代的国家是中国最初亦即最早的国家,而夏代则属于以王邦即王国为核心的多元一体的第一个统一的王朝国家。为此,我们把中国古代国家形态的演进划分为三大阶段:邦国(夏代之前的颛顼尧舜禹时期)—王国(夏商周三代)—帝国(秦至清王朝)。与此相对应的国家结构的演变也可分为:单一制的简单邦国—复合制多元一体的夏商周王朝—郡县制结构的统一国家(王震中《夏代“复合型”国家简论》,《文史哲》2010年第1期)。 社会历史的演化,既与时间相伴,也需空间作为其舞台。关于中国古代文明起源的空间即地方的问题,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为是本土起源的还是外来的?其二为若是本土起源的,那么是单中心还是多中心起源的?中国文化西来说有悠久的历史,甚至可以上溯到十七、十八世纪(陈星灿《中国史前考古学史研究》,三联书店1997年,第30~~35页),因而这也成为二三十年代以来,中国考古学家必须面对,并力求解决的一个课题。在这方面,尹达、梁思永、夏鼐等先生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尹达《新石器时代》,三联书店1979年版)。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随着中国考古学取得巨大的进展,各地文化谱系日益清晰,中国文化、中国文明的外来说现已不复存在。现在问题的焦点是,在中国本土的范围内,中国文明究竟是起源于中原地区的一元、一个中心?还是起源于多元、多个中心? 大凡认为中国古代国家和文明起源于二里头文化时期或文献中的夏王朝的学者,多主张单中心论;而认为起源于二里头文化之前或夏代之前的学者,则大多主张多中心论。 诚如严文明先生所指出,在五、六十年代,中原中心论或中原起源说是颇占优势的。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夏、商、周三代王朝都是建立于中原的,如果只承认夏是中国历史上建立的第一个国家,或者如当时一些人主张的那样,只有到了商代,中国才真正进入文明时代,那么中国文明无疑就是在中原首先发生的(严文明《中国文明起源的探索》,《中原文物》1996年第1期)。因而,当时国外一些有影响的著述称中国古代文明为黄河文明。改变“黄河文明论”的是中原以外的考古发现,特别是长江流域的发现。1976年,伊藤道治教授在日本的《每日新闻》(10月1日文刊)报纸上撰文,率先提出“河江文明”这一新概念、新史观,以替代以往“黄河文明”的提法。其立足点就是基于长江之北的盘龙城、江西省清江吴城等商代早中期遗址的发现,以及长江流域的屈家岭文化、马家浜、崧泽文化的繁荣及其与黄河流域的相互交流。他指出新石器时代,其文化的繁荣已经不是黄河流域的独占,而是黄河与长江两大流域相互反复交流,是一种包括长江流域在内的广大地域的繁荣,为此他取黄河之河和长江之江而提出“河江文明”,强调自新石器时代以来文化的多样性。我国的苏秉琦等先生在七八十年代提出的把全国范围的考古学文化按区系类型划分的问题(苏秉琦、殷玮璋《关于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问题》,《文物》1981年第5期)、石兴邦先生对中国新石器文化体系的划分(石兴邦《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文化体系及其有关问题》,《亚洲文明论丛》,1986年)、佟柱臣先生关于中国新石器文化多中心发展论和发展不平衡论的研究(佟柱臣《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的多中心发展论和发展不平衡论》,《文物》1986年第2期)、严文明先生关于中国史前文化统一性与多样性的论述(严文明:《中国史前文化的统一性与多样性》,《文物》1987年第3期),任式楠先生关于长江黄河中下游新石器文化交流的研究(任式楠《长江黄河中下游新石器文化的交流》,《庆祝苏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等等,都属立足于史前文化的多中心论。 由于史前文化多中心、多系统事实上的存在,20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的单中心论者,同过去国内外的“黄河文明论”有相通之处,但又不完全相同。因为在认为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于夏代或夏代以后的中原地区的单中心论者中,并不排斥中国新石器文化的丰富性与多元性,有的甚至还就新石器时代文化各地区之间,特别是黄河、长江两大流域之间的交互促进作用做了很有见地的论述。只是单中心论者面临的一个课题是必须回答:在灿烂发达、具有多元性的中国史前文化中,为何只有中原地区走向了国家文明的道路,而别的地区却被中断或停滞不前?目前虽说在个别的论著中对此有所解释,但总的来说研究得还很不够,还需要在史实与阐释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 多中心论更是与中国史前文化的多样性联系在一起的。在着眼于新石器文化多样性及其交互促进作用的同时,多中心论者以龙山时代黄河、长江流域普遍存在的城邑和诸如山西襄汾陶寺墓地,山东临腒朱封发现的龙山期大墓,良渚文化中瑶山、反山等贵族墓地所反映的阶层阶级的形成,以及龙山时代各地小件铜器与冶金遗迹、陶文、陶制礼器、玉器等现象为依据,再结合文献中有关夏代以前即已邦国林立的说法,认为在古代中国大陆这个大的文明发祥区域内,最早出现的小国都邑文明是散见于各地的一批而非孤独的一个,夏王朝时所具有的多元一体的政治中心是在之前众多小国分立与抗争势态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多中心论也可以说是面对近几十年来一系列考古新发现,并结合古史传说而作出的一种新解释。 四、中国文明起源的过程与路径 作为文明起源的途径和过程而言,由不同的视角可以作不同的研究。例如,我们可以把人类由史前向文明社会的演进看成是多方位的演进,它包括人自身素质的进化(人的智力、思维能力、思维方式及世界观等)、人所创造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演进(语言、文字、生产工具、武器、衣、食、住、行等等)、人所创造的社会组织及管理机构的演进等等。这是从人的主体性这一角度着眼的,从这一角度来看,进化已成为人性的一种表现。然而,作为人的主体性之外的环境因素――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以及各区域、各族群间的交互促进作用和相互影响等,又使得人类社会的演化并非象以往的进化论者所主张的那样只是单线式的发展,而呈现出多线式的演化或此起彼伏式的消长与发展。此外,我们也可以作另一种分类研究,即也分为几个层面,例如在文化、技术层面,除通常所说的文字、铜器之类所谓文明要素的发生发展外,尚有农、牧、手工业中的生产工具、生产技术、生产方式的发展变化的问题,也有文化发展的内部动力和外部影响的问题,还有产品或贵重用品与珍稀品的流通、贸易、“礼尚往来”、贡纳以及这些外来品对社会内部发展的影响等问题;在政治社会层面,除有社会内部的阶层阶级、权力系统、等级制度、社会组织结构等演化问题外,也有外部冲突、战争和武器的变化以及由纳贡、臣服所产生的外部不平等问题;在精神意识层面,既有原始宗教、神灵祭祀、宇宙观的演化问题,也有在等级、身份和尊卑的要求下,由礼俗走向礼制的问题。此外,学者们常说的各文化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性或历史发展的此起彼伏、有涨有落及其交互作用,既可以单独作为一项,也可以揉入上述各项中予以考虑。总之,不论作什么样的归类与划分,有关文明起源过程和途径的研究,是内容最丰富、涉及面最广、可变系数最大、最为错综复杂,也是最有魅力的研究。然而,理论与现实总是有距离的。或者由于资料的限制,或者由于研究手段的不足,或者由于研究者的思维方式、知识结构、价值判断、见解与智慧,等等,使得我们虽然能看到有关上述方方面面一些颇感有意思、亦多少有所心得、有所前进的研究,不时面世,但真正有力度、有分量的专题的或综合的深入研究,为数并不多。 由于从史前向文明社会的迈进也是一种社会形态的推移,而且对这种社会形态推移的把握似乎就是对于时代发展脉搏的把握,因而在文明起源过程与途径的研究中,一些创造性的理论模式,每每产生于对社会形态与结构的发展变化的考察上,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在谈到历史上最早的人类文明产生的物质基础和从分工的角度来看阶级产生的途径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的三次社会大分工理论,是著名的,一度在我国学术界还比较流行。三次社会大分工的第一次分工讲的是亚洲上古时期牧畜业早于农业。然而,根据五十年代以来西亚和我国近几十年的考古成果,这一说法显然是需要修正的。考古学已证明,农业的起源可以上溯到一万年前,农业的起源早于游牧,在农业中可以包含有家畜饲养,而以游牧经济为特色的游牧民族,则出现的较晚。至于游牧民族是否转变为农业民族,则视其本身的和外部的各种条件为转移,并不是人类文明产生和发展的必然规律。所以,农业的起源和农耕聚落形态的出现,才是世界各大文明古国最初走向文明社会的共同基础,共同起点。为此,田昌五先生说,三次社会大分工说中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的理论,只能看作是当时的科学假说,并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田昌五《古代社会断代新论》,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7~11页)。 三次大分工中的第二次分工说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之间的分工;第三次分工,亦即恩格斯称之为最后的有决定意义的分工,说的是商业从上述产业中分离出来,产生了商人阶级。接着恩格斯概括说:“由于分工而产生的手工业集团的利益,同乡村对立而产生的城市的特殊需要,都要求有新的机关……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四,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1~165页)。第二次、第三次分工,在各民族进入文明社会的过程中曾不同程度地存在过,但恩格斯是把它与氏族组织的崩溃和“个体家庭”的出现联系在一起加以论述的。这一情况,对于古希腊、罗马也许是适用的,在古代中国,究竟是在氏族制瓦解、个体家庭出现之后才进入文明社会的?还是在保留氏族血缘因素的情况下进入文明时代的?这在学术界是有争议的。我国已故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侯外庐先生曾提出中国古代文明社会的形成,走的是“保留氏族制度的维新的路径”。裘锡圭先生在1983年发表的《关于商代的宗族组织与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的初步研究》(《文史》第十七辑)论文中,也强调了商周时期的宗法制度,“实质上就是以父家长大家族为基础的晚期父系氏族制度保留在古代社会贵族统治阶级内部的经过改造的形态”。至于这种分工和交换,在我国古代究竟是发生在个体家庭之间,还是发生在氏族部落之间?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童书业先生曾提出过上古时期的氏族分工实为后来“工官”制的先驱问题。《逸周书•程典篇》说:“工不族居,不足以给官。” 《左传》定公四年所谓分鲁公以“殷民六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等,都是以族为单位的手工业专业化分工。此外,“有虞氏尚陶”等传说材料等,都说明中国上古时期手工业内部的分工是与家族、宗族等组织形式结合在一起的。为此,裘锡圭教授认为上古社会分工以族为单位,而分工又是与商业交换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上古早期的交换是由氏族酋长代表本氏族进行的。出现宗法制度后,通过贵族宗子的所有制形式,歪曲地表现宗人的利益。夏、商时期的商业和交易,是与赏赐和纳贡分不开的。这种赏赐(交易、交换)的权力,被酋长、君主所垄断。显然,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历史较为独特的一面。 三次社会大分工理论之外,另一被国内学界长期恪守的是摩尔根提出的“部落联盟”、“军事民主制”这类概念。然而这类概念是否能说明由史前到国家的变化?是否能说明社会形态的政治推移呢?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部落联盟作为一种军事攻防的权宜组织形式,在历史上和民族学材料中都曾存在过,但它并不代表某一社会发展阶段,也不能说明社会内部的分层结构。军事民主制表述了原始社会某些时候的权力色彩、权力性格,它强调的只是战争和民主两个方面,其他方面什么问题都不能说明。 关于由史前走向国家的这种社会形态的推移过程,在五六十年代以前,通常在人们的头脑中有两个极端的社会组织结构,即新石器时代的“平等主义”的部落社会和文明时代的国家,而缺乏中间的过渡阶段的结构概念。但是,无论人类学的研究还是考古学的发现都一再表明,史前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普遍存在着一种含有初步不平等的、比一般的部落组织或普通的农耕村落更复杂、高度地被组织化了的、但又未进入文明时代、未达国家水平的社会。五十年代末大汶口遗址的发掘和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红山文化祭坛、“女神庙”、积石冢的发现还证明,在我国史前社会中出现社会分层、不平等和祭祀中心的时间,比原先我们想象的要早得多。对此,若用“部落联盟”、“军事民主制”这类概念,是难以在社会形态和结构特征方面作出解释的。而国外,对于这样的社会,自六十年代以来,塞维斯(Elman R.Service)等人类学家们提出了“酋邦”(chiefdom)社会这样的结构类型;弗里德(Morton H. Fried)则提出了社会分层理论。 塞维斯的酋邦理论是并按照社会进化的观点把民族学上的各种社会加以分类,构想其演进程序为:游团(bands,地域性的狩猎采集集团)――部落(tribes,一般与农业经济相结合)――酋邦(chiefdoms,具有初步不平等的酋长制社会)――国家(states,阶级社会)(Elman R. Service, Primitive Social Organiztion: An Evolutionary Perspective, New York: Random House,1962)。到六十年代末和七十年代初,桑德斯(William T. Sanders与普莱斯(Barbara J. Price)以及科林·伦弗鲁(Colin Renfrew)等学者又将酋邦制模式引进了考古学领域,以此探讨文明和国家起源。 将“酋邦”这一概念第一次介绍给中国大陆史学界的是已故的张光直教授,他把“游团”、“部落”、“酋邦”、“国家”这些概念及其所代表的社会发展阶段,与中国考古学文化的各个发展阶段相对应,对应的结果是:仰韶文化相当于部落阶段,龙山文化相当于酋邦阶段,从夏商周三代到春秋、战国、秦汉相当于国家阶段(张光直《中国青铜器时代》,三联书店出版社1983年版,第49~54页)。此后,国内学术界陆续有人应用酋邦制这一模式来解释中国文明的起源和国家的形成。如谢维扬教授认为,中国历史上从黄帝到尧舜禹的传说时代不属于“联盟”的部落而属于“联合”的酋邦时代,夏代早期国家的形成就是经过夏代之前的酋邦制发展而来的(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童恩正先生也认为考古学上的龙山文化时期亦即传说中的“五帝”时期,属于酋邦制发展阶段,以夏王朝为界,中国由史前到文明、由部落到国家也是经由酋邦制发展而来的(童恩正《中国北方与南方古代文明发展轨迹之异同》,《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对于酋邦理论模式,我们认为与“部落联盟”、“军事民主制”等概念相比,酋邦制概念的提出和对其特征的归纳,显然是人类学和民族学研究中的一项重要成就,它通过人类学中具体的民族实例,给我们展现了阶级社会之前的分层社会的一种具体情景,呈现了由史前向文明的转变过程中社会组织结构的某些形态。所以,我们当然可以将酋邦制视作某些民族或地区由部落向国家演进的一种形式和发展阶段。然而,酋邦理论也有假说的成分。例如塞维斯把生产的地区分工与再分配机制作为酋邦兴起的模式就属于一个假说。诚如我们在本卷“综述编”中所指出的,依据塞维斯的酋邦理论,酋邦的兴起于某种特殊的地理环境之中,即由于环境资源的不同,不同的村落之间出现生产的地区分工和交换的需求,从而产生相关的协调活动和再分配机制。如果酋邦只产生于这种特殊的地理环境之中,那么对于大部分属于自给自足的聚落群或社区来说,岂不就是无法由部落发展为酋邦,酋邦也就不具有普遍意义。塞维斯的“再分配机制”这一假说只可视为是对酋邦兴起原因的一种探讨,不赞成他这一说法的学者,在面对酋邦是如何产生的,以及酋邦演进过程的动力等课题时,都提出过自己的新说,诸如人口增长压力说、战争说、对集体化生产活动的管理与对贵重物品的控制说,等等。应该说这些新说也含有假说的成分,也属于假说的范畴。理论需要联系实际,这些假说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它是否符合历史实际,这既是理论创新的魅力所在,也需要我们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 酋邦制既是处于国家形成前夕的某些民族实际存在过的制度和体制,那么,在这一制度和体制中,必然含有许多民族和地区通向文明和国家的某些共性,例如社会分层的存在、不平等和财富的初步积累与某种程度的集中等。然而社会分层以什么为基础,采用什么样的分层形式,以什么样的程序和方式积累财富,则会因地区、因民族和文化传统而异。 与酋邦理论密切相关的是弗里德的社会分层理论。弗里德根据社会等级差异标准将原始社会的政治演进划分是四个递进的社会类型:平等社会(egalitarian society)——阶等社会(rank society,或译为“等级社会”)——分层社会(stratified society,或译为“阶层社会”)——国家社会(state society)。弗里德的社会分层是广为人类学家所接受的一个概念。弗里德把分层社会看作是连接最复杂的阶等社会与最简单的国家社会之间的合乎逻辑的模式;塞维斯认为分层社会是国家产生以后才出现的社会;厄尔(T. K. Earle)和约翰逊(Allen W. Johnson)则认为酋邦与此前简单社会即平等的部落社会最为重要区别就在于社会分层,那种与经济地位没有关系的所谓“阶等”,在厄尔和约翰逊看来,充其量也只是存在于其“简单酋邦”之中。综合上述有关酋邦与“阶等社会”和“分层社会”之间关系的种种考量,我们认为,弗里德提出的阶等社会大致相当于酋邦的前一阶段,而分层社会则出现于酋邦的后一阶段,特别是由酋邦向国家的过渡阶段,并一直存在于国家社会之中。 酋邦模式有启迪作用,也有种种局限。社会分层理论也有它独到之处。酋邦和社会分层理论都属于人类学理论。这些理论都是按照社会进化观点,将民族学上可以观察到的各种类型的社会,加以分类排列而成的,因而虽然其逻辑色彩很强,但这些当代较为原始的氏族、部落、部族、民族等都有万年以上的历史发展,他们的自然环境和周边的社会环境从古至今有着很大的变化,有些族在19世纪和二十世纪时的状况很可能是受其他民族影响,特别是受欧美先进民族的影响而形成的。所以,严格地说,这些都是变化了的当代较为原始的部落或民族。我们用当代原始部落和民族的材料来建构文明和国家起源的理论模式,有借鉴作用,但也需保持清醒的头脑。而弥补人类学理论局限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将这些理论与考古学实际相结合,更何况我们研究的主要是以考古资料为对象的上古社会。所以,我们可以在借鉴酋邦理论、社会分层理论、社会复杂化理论等人类学理论模式的基础上,以考古学材料为素材和骨架建立一个能反映由史前到文明的社会结构特征方面的演进模式。又由于考古学是依据遗迹的地层叠压关系来确定其时代的早晚和先后顺序的,它能观察到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象人类学那样,是把同时存在的诸社会类型以逻辑的手段加以时间上的纵向排列,因而用考古学资料建立起来的理论模式可以达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第7页)。 若以考古学材料为素材和框架来建立文明与国家起源的理论模式,最根本的就是要将聚落考古学与社会形态学相结合。在聚落考古学中,除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外,通过聚落内的布局、房屋的组合结构、生产和生活等方面的遗迹现象,可以对聚落内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行分析,对聚落内的社会组织结构、生产、分配、消费、对外交往,以及权力关系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还可以通过对聚落与聚落之间关系的考察,来一个区域或地区内的社会结构和发展程度。也就是说,不同时期不同的聚落形态,体现了社会生产、社会结构、社会形态的推移与发展。为此,我们提出了文明起源的聚落形态演进三阶段说,也有学者称之为“中国文明起源途径的聚落‘三形态演进’说”(杨升南、马季凡《1997年的先秦史研究》,《中国史研究动态》1998年第5期),即由大体平等的农耕聚落形态发展为含有初步分化和不平等的中心聚落形态,再发展为都邑国家形态。其中作为大体平等的农耕聚落形态和时期,是指从距今12000~9000年之间的新石器时代早期,即农业的起源和农耕聚落的出现开始,经过距今9000~7000年新石器时代中期的彭头山、磁山、裴李岗、老官台、河姆渡等文化的时期,再到距今7000~6000年的仰韶文化半坡期的聚落形态。作为中心聚落期,是指距今6000~5000年间的仰韶中期和后期、红山后期、大汶口后期、屈家岭文化前期、崧泽文化和良渚早期等。作为都邑国家时期即邦国文明形成和出现期,是指距今5000~4000年间的夏王朝之前的邦国崛起时期,大体上相当于考古学习惯上所称的龙山时代和古史传说中的颛頊、尧、舜、禹时期。 三个阶段的划分,展现了由村落到国家的运动轨迹。这一划分是有意义的,一方面,它可以与“游团-部落-酋邦-国家”四个阶段中的后三个阶段相对照,也可以与社会分层理论中的“平等社会”—“阶等和初步分层社会”—“国家社会”这样的理论模式相对应,使我们看到了社会形态与结构演进中的连续性与阶段性;另一方面,由于这一演进框架是以考古学为基础而建立的,可以达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而且其可操作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诚然,随着考古新资料的不断出现,或许某一地区三个阶段中某些阶段的上下限时间需要调整和推移,但我们相信三个阶段的演进框架是不会有大的改变的。 三个阶段的演进框架可视为一种理论上的概括,中心聚落一词因它体现了这一时期聚落形态的某些共性而具有较大的涵盖面和较普遍的意义,故可以作为较规范的一个术语来使用。在中心聚落形态中,由于不平等的存在,作为聚落群结构,既有作为中心的聚落,也有在其周围普通的、处于半从属乃至从属地位的聚落。这种聚落间等级分层与社会的决策等级及政体层次应该是相关联的,至于究竟应分为几级?则应由材料来说明。只是目前的情形是,除了聚落间的规模大小和位置外,对于聚落与聚落的具体关系,甚至对于聚落与聚落是否真正同时存在?其材料都不是充分具备,进一步的深论更是无从谈起。此外,由于即使在中国这个大的文明发祥区内,各个邦国文明毕竟是在不相同的生态环境和区域内成长起来的,必然带有各自的个性特征和区域文化的传统特点,所以即便统称为“中心聚落”,有的若因宗族、家族显著而可以将这种中心聚落称之为“原始宗邑”;有的若因宗教祭祀突出而可以将之称为“祭祀礼仪中心”,如红山文化中的牛河梁以女神庙为中心的遗址和东山嘴遗址。 上述聚落形态演进的三大阶段,在整个中国古代文明的历史长河中仅属于起源阶段。通观中国古代文明史,我们认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其国家形态和结构又经历了由邦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到王国(复合制的王朝国家结构)再到帝国(郡县制的大一统中央集权国家结构)三大发展阶段(王震中《邦国、王国与帝国:先秦国家形态的演进》,《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王震中《夏代“复合型”国家简论》,《文史哲》2010年第1期)。这样,中国文明和国家的起源及其古代文明史则可表述为:平等的农耕聚落形态—含有初步不平等的中心聚落形态—都邑国家(单一制的邦国)形态—王国(复合制的王朝国家)形态—帝国形态这样五个大的发展阶段。 通过聚落三形态的演进来表示文明起源的过程与途径的研究,有没有落入只是用一些概念阶段来标识出一个一般“社会发展史”之嫌的通病呢?历史是具体的,每个民族和地区都有自己特殊的问题,所以只是套用概念来阐述出一般社会发展史,是无济于事的。但比较各地区历史发展的过程,在文明化进程中,显然存在这样一个辩证关系,即各地既有一般性、共同性的问题,也有自己特殊的一面,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结合。而平等的农耕聚落-中心聚落-都邑国家,所表达的属于一般性、共同性的问题,至于每个地区的农耕聚落、中心聚落、都邑国家有着什么样的具体内容?什么样的结构特征?每个地区是如何由普通农耕聚落走向中心聚落再发展为都邑国家?甚至某些地区缺少中心聚落或未能发展到都邑国家、或某一阶段的发展程度与别的地区很不相同,或有很特殊的现象,等等,则属于多样性、具体性、特殊性的问题。这正像在世界范围内的考古学中,大都使用诸如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铜器时代这类标识时代和阶段的概念,而对这些表示进化阶段(或称为发展阶段)概念的使用,并不防碍我们对各地区某一考古学文化进行具体的研究,并不防碍我们去揭示它特殊而丰富的内涵。这就需要我们在统一性与多样性、一般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上,辩证思维,展现出历史的丰富多彩和其发展演进的内在逻辑。 五、中国文明与国家起源的机制问题 我们知道,文明起源的过程也就是社会复杂化的过程。在社会复杂化方面,不平等的产生,以及由此而出现的社会阶层与阶级,是问题的关键。关于阶级的产生,马克思和恩格斯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此论述时指出:“阶级的存在是由分工引起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70页)应该说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我们以为,阶级的产生既是经济分化的结果,也是权力和政治发展的产物。在古代,阶级的地位是由其身份地位来体现的,阶级产生的过程就是社会内部从“平等”到有“身份”划分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父系家长权与父权家族的出现是其转变的契机,最初的奴隶也被包括在家族之中(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第227~246页)。 我们这里所说的阶级,相当于弗里德的社会分层理论中的“分层”。在弗里德的“平等社会—阶等社会—分层社会—国家社会”的演进模式中,阶等社会中的阶等,实属一种身分地位上的等差。它与经济划分没有关系,而与血统世系联系在一起,从而发展出一种等级制的亲族制度,使得社会的每个成员与某个祖先的关系远近,成为阶等的重要的衡量因素。这样,弗里德所谓从“平等社会”到“阶等社会”,再到“分层社会”;与我们上面所说的社会内部从“平等”到有“身份”的划分,再到“阶级”的产生,在逻辑和原理上是一致的。但问题的结症和实质是,究竟什么因素和机制促使了由阶等发展为分层,即究竟是如何由阶等发展为阶层和阶级?这一问题弗里德并没有解决。我们认为父权或父家长权及父权家族的产生是其转变的契机,而专职神职人员的出现、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分离的这种社会分工,也是祭祀兼管理阶层形成的一个重要途径。为此,欲研究社会分等与分层亦即阶级与阶层究竟如何产生,通过父权家族这一环节以及宗教祭祀被独占和垄断的情形进行探讨,应该说是抓住了问题的实质。 我们在论述国家的产生时提出:国家形成的标志一是阶级或阶层、等级的存在;二是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强制性权力的设立。阶级、等级产生的机制在于父权家族的出现,那么,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强制性公共权力产生的机制又是什么? 关于古代国家起源的机制,国外的学术界曾有过内部冲突论、外部冲突论(战争论、征服论)、融合论、宗教管理论、贸易论等形形色色的观点。在国内,传统性的看法认为,国家及其强制性的权力机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最初的统治与支配机构,是为了解决经济上的冲突而发展起来的,是统治阶级压制被统治阶级的机器。这些观点基本属于内部冲突论。从阶层阶级分化的角度讲,它是对的,但并不全面。我们知道,国家中处于支配和管理阶层的人们确亦是在阶级分化和等级结构中位于最上层的人们,作为国家的管理与支配的机构,亦确实对内发挥着保护已有的等级、阶级秩序和上层阶级的既得利益的作用。但是,早期国家中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除了以阶层和阶级分化为社会基础外,它同时还是借助于一系列社会公众性极强的事物发展起来的,这些事物包括举行全社会范围的庞大的祭祀活动和宗教礼仪、进行战争防御和扩张、兴建种种社会工程,等等。所以,尽管强制性公共权力的产生以社会不平等为前提,但它依然是一个合理的运动过程,是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而问世的。基于这些考虑,我们曾提出在阶层或阶级存在的前提下,宗教祭祀和战争冲撞在早期国家形成过程中都发挥过直接的促进作用,并就王权的三个来源与组成――宗教祭祀权、军事指挥权、族权,进行了论述(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第345~374页)。 在宗教祭祀方面,我们无论是从先秦时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传统观念、商代的神权政治的情形,还是从河南临汝阎村出土的鹳鱼石斧图、濮阳西水坡的龙虎人组合图、红山文化中规模庞大的宗教祭祀遗迹、陶寺遗址出土的龙盘等、良渚文化玉器上的神人神兽以及祭祀遗迹等,以及古史传说中颛顼设立专职神职人员,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又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以“绝天地通”的做法,都可以说明宗教祭祀在上古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地位、对权力集中和神圣化的作用、对社会分层――宗祝卜史之类巫覡祭司阶层亦即管理阶层形成的作用。 而关于战争在文明起源和早期国家形成过程中所具有的作用,也是表现在多个方面的。首先,战争使得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建立了一种纳贡宾服关系,从而打破了原始社会中部落与部落之间原有的平等关系。其次,战争使战胜者内部产生一个军功贵族阶层,同时这也是奴隶的来源之一。特别是“人夷其宗庙,而火焚其彝器,子孙为隶”(《国语·周语》)的战争,它带来战俘奴隶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战争不但改变了原有的部族间的秩序,也改变了战胜者内部的阶级结构。再其次,战争也促成了由邦国向王国的演变中王权的形成。过去形象地说战争是国家诞生的“催生婆”,是一点也不过分的。 总之,最初的国家属于单一制的邦国,这种早期国家中的最高统治集团是由史前这一部族中的最高酋长及其所在的氏族、宗族、家族演变而来的。最高酋长所在的中心部落即为该部族或部落群的政治中心,又由于他是宗教系统中的核心人物,掌握着最重要的宗教祭祀权或被说成神的后裔和象征,因而这一中心聚落也即成为宗教中心,并开始形成祭司巫觋专业阶层。随着贫富分化的加剧、父权家族和奴役的出现,对外扩张和掠夺性的战争也日益频繁起来。国家就是在阶级分化的过程中,在最高的宗教祭祀权被以酋长即最强大的家族长或宗族长为首的祭司巫觋阶层独占和控制的情况下,在不同的族共同体之间的战争冲突中诞生的。祭祀使世俗强权神圣化,战争使世俗强权军事化,而在当时它们都具极大的社会公众性,用古人的语言讲,就是“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早期国家中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正是借助于这些具有极强的社会公众性的事务发展起来的。 [1] 由于在小屯没有发现武丁以前的甲骨文,故也有人认为殷墟是自武丁开始的商代晚期的都城。但是1999年在安阳洹北发现的洹北商城有可能是盘庚所迁之殷都,殷的范围也应扩大到洹北商城一带。当时的情形应该是盘庚、小辛、小乙时的都城在洹北商城,因遭受火灾等变故,武丁时由洹北移到洹南小屯,这样洹北商城和洹南小屯等地都属于殷地范围。参见王震中《商代都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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