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缘家族是旧石器时代早期和中期的社会组织。马克思曾经指出:“血缘家族是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在这种社会组织里,婚姻是按照班辈来划分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子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种家族形式排除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所有的兄弟姊妹,包括从兄弟姊妹之间都可以互为夫妻。一个血缘家族就是一个公社、一个集团。在集团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人们集体生产,共同消费。在那时,没有人剥削人的现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