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城邦以及对它的研究,不啻成了本世纪世界古史研究的一个中心论题。自新时期以来,也激起了中国学者的热烈争辩,在此不容一一申说[②]。一般说来,城邦是由城市、国家和公民公社(或公民集体)这三种互相关联的因素组成的,并具有自治性质和自给自足的倾向:它是由一个中心城市,加上邻近的乡村结合而成的一个国家,因此“小国寡民”是它的显著特征。这就是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一个城邦最适当的人口限度应是大到足以自给生活之所需,又要小到观察所能遍及[③]。 在城邦问题的讨论中,有人指出:城邦是从人类社会最早自行瓦解的原始共产公社演化出来的,原始公社的普遍性决定了城邦的普遍性。因此,城邦并非为某一地区所独创。这一意见大体是可以接受的。但令人担心的是,这一论点所导致的“城邦必经说”,有可能在强调城邦普遍性问题的同时,有意无意地抹杀了古代世界其他地区城邦的特殊性。倘如是,世界历史都在沿着一种范式发展,那么人类世界岂不成了灰色一片,历史研究也因此成了多余的了。 我们认为,古希腊文明是城邦文明,这一断语既与具有悠久历史与广阔领域的古代东方诸文明大国有别,也与从城邦最后走向“世界帝国”的古罗马文明相异。因此,在我们看来,古希腊城邦既具有古代世界城邦的一般特征,但也有自己的独特性。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这一点已众所周知,毋容再说),由于独特的历史发展的形势,亦即迈锡尼文明覆灭之后所处的独特的历史条件[④],于是就造就了希腊城邦的某些独特之处,这里略说二点。 其一,古希腊城邦发展十分充分,且具有惊人的生命力。 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在前希腊的爱琴文明时期,它的社会组织形式与古代东方社会有相似的一面,如作为经济、政治和宗教中心的宫殿及统治机构等。事实上,在金石并用时代与青铜时代,西方与东方的早期阶段,在政治建制上大体属于同一类型,爱琴文明时期所出现的君主制似乎与同时期的西亚、北非已建立的君主制没有两样,其总的发展趋势也大体是一致的。公元前1150年,迈锡尼诸城堡被毁,自此开始了“荷马时代”(公元前12—8世纪),古希腊史也重新开始了它的新的发展进程。关于国家建置及其组织形式,除了保存在神话与史诗中一些往昔年代的朦胧回忆外,前人没有留下什么可供继承的遗产,于是,古希腊人不得不在实践中重新学习政治知识,并根据当时的情况运作国家政治制度的全部过程:作为最初的设防的城市居民点,其后是作为等级的公民公社的创立,最后是作为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城邦国家的建立。这一运作过程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开始进行的,由于铁器工具的广泛使用,推动了生产力的进步,促进了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其所导致的阶级关系以及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急剧变化,是青铜时代所不可能出现的。至荷马时代结束之际,各城邦国家已星罗棋布于整个希腊世界,希腊文明发展的速度显然加快了。至古风时代末(公元前6世纪),随着古典城邦的建立,同时也确立了城邦制度。古典时代(公元前6—4世纪)是希腊城帮发展达于极盛,也是古希腊文明大放异彩的历史时期。即使在马其顿统治时代,城邦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单位仍继续存在。 诚然,在希腊世界,虽然也出现过某种统一的趋向,如城邦联盟等,但并未能完成统一的任务。后来马其顿人入侵,这只是外族对希腊的征服,最终也没有能完成统一全希腊的历史任务,正如汤因比所说的,希腊人虽曾谋求政治上的统一,但始终没有成功[⑤]。因此,一部古希腊的文明史就是它的城邦发展史,是城邦产生、繁荣及其式微的历史过程。有道是,古希腊史是不存在的,要有,只是希腊世界各个城邦的历史[⑥]。 总之,建立在铁器时代的社会生产力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基础之上的古希腊城邦与前希腊的爱琴文明的早期国家,或与古代东方最初出现的“城市国家”相比,那是一种发展得更为充分的政治制度与国家形式,从这一意义上而言,我们把希腊城邦称之为“典型城邦”亦未尝不可。 其二,希腊城邦的本质特征是“主权在民”与“轮番执政”,亦即 实施城邦制度的基础是公民的平等原则。 希腊城邦的发展进程大体是与民主政治的发展相吻合的。在这种民主化的进程中,氏族制的残余及氏族贵族的特权一步一步地受到了削弱,公民大会与公民权力一步一步地得到了加强,在这里,公民公社实际上已与国家熔合,这就是公民公社与国家的统一。 这种情景无疑在奉行民主政治的城邦(如雅典)那里有着最典型的表现。雅典民主派公认的领袖伯里克利的“国葬演说”,最充分地显示了希腊城邦制度的本质特征及城邦思想的主要原则,那就是:多数人统治的原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即葬礼演说中所称的“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⑦]。 在雅典城邦,民主政体的主要机构是公民大会、五百人会议与民众法庭,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公民大会。在伯里克利当政的时代,公民大会更发展成定期举行、且每个公民都可以以某种方式参与与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最高权力机关。这里说的某种方式,即是古代雅典民主政治实施的两项特异制度:一为抽签任官法,另一为陶片流放法。前者为公民在古代的社会条件下,提供了一种平等的参政机会,国家公职人员都可由此产生,它成了落实“多数人统治”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一项重要措施;后者可以遏制少数政治野心家,以起到维护政治公平的积极作用,也成了民主政治的重要一环。但此二法,犹如“两刃之剑”,在产生积极作用的正面影响之外,必伴有新的负面影响。如抽签任官法意在保证每个公民参政机会之平等,却牺牲以能力选拔人才的原则,实在是得不偿失。陶片流放旨在维护正义,但也可流为政客与党派之争,成为结帮拉派、排斥异己的一种工具[⑧]。 但是,不管怎样,古代希腊人的民主政体,即由公民广泛参与讨论决定国家一切重大问题的政治制度,是希腊人的创造。可以这样说,在古代世界的其他地区,并不存在与希腊城邦民主制那种含义相同的民主政治。因此,古希腊城邦的民主制,主要是它的“主权在民”与“轮番执政”,似只为希腊城邦所独有,这就是希腊人的城邦制度,对此似乎也不具有普遍性的意义。 不过,有一点必须指出,在古希腊城邦,在民主政治理论与实践之间是存在明显的落差的,如在雅典,由于各种原因,约占公民总数十分之几的公民不能经常出席公民大会,因而也就不能经常参与讨论决定本邦之大政,因而“主权在民”与“轮番执政”也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性。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提请大家注意前苏联史家安德列耶夫的下述论见:真正的城邦只能是民主制,那怕是温和的民主制。因为只有在民主制的条件下,才可能真正实现城邦组织主要的社会政治原则。如果在城市国家里建立了寡头制度或君主专制(僭主制)制度,这可以证明城市国家或者不发达或者处于危机和退化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城邦制度实际上已停止起作用。安氏还针对传统认为斯巴达的政治制度是寡头制度指出:这是一个误解。人们通常引用公元前4世纪作家的话来证实这个论点,但他们所看到的斯巴达已处于危机和衰落状态。当时寡头制成分在它的宪法中已比民主制成分更占优势。然而,不曾有过一个古典作家曾经直接把斯巴达的国家制度叫做寡头制度[⑨]。我们之所以转引并且凸现这个在原文中极不起眼的注文,不仅是欣赏安氏的这些见解,而且也为上文所论作出进一步的佐证。当然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安氏之说作为一家之言,还可继续讨论。 【本文摘自】《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武汉)1996年02期第21-25页 (责任编辑:陈德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