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从总体上看,儒家传统在实质上首先是一种人本主义学说,十分关注人的存在、尤其是人的伦理存在问题,并充分肯定了人的整体性存在中一己个体性、特殊团体性和普遍群体性三个维度的积极价值。 在个体性方面,传统儒家十分强调“为仁由己”、“君子求诸己”、“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正心”、“诚意”、“修身”、“慎独”等观念,从而有力地突显了人们在道德学问和人生志向方面自主自强的重要意义。 在团体性方面,传统儒家十分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等“人之大伦”,从而有力地突显了人们在某些特殊性人际关系中维系情感和谐、恪守道德规范的重要意义。 在群体性方面,传统儒家十分强调恻隐、羞恶、辞让、是非的四端之心和“仁者爱人”的崇高理想,主张“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从而有力地突显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实现普遍性“泛爱众”的重要意义。 3.毫无疑问,传统儒家主张的某些特殊团体性规范(如君臣有义、夫妇有别等),明显地带有古代社会的深刻烙印,甚至包含着认同等级制度、倡导尊卑秩序的陈旧腐朽因素。不过,倘若我们剔除这些因素,那么,就其本身而言,儒家传统提倡的上述道德观念,大都是一些至今依然拥有正面价值、值得充分肯定的积极伦理资源。事实上,即便在现代历史背景之下,我们也不可能完全否认为仁由己、父慈子孝、恻隐仁爱这三个维度在人的整体性存在中的积极功能。 4.然而,问题在于,传统儒家却以一种特殊主义的理论架构将人的存在的上述三个维度联结起来,以致不仅在理论上陷入了难以摆脱的深度悖论,而且在现实中产生了许多严重的负面效应。 这种特殊主义理论架构的内在实质在于:传统儒家不仅特别强调特殊性血缘亲情构成了个体性自主自强和普遍性仁爱理想的本根基础,而且明确主张它在人的整体性存在中占据着至高无上的终极地位,以致相对于血亲团体性维度来说,一己个体性和普遍群体性的维度始终只能处在派生从属的依附地位。这一点构成了传统儒家一直坚持的、区别于中外几乎其他一切文化思潮的独特精神——血亲情理精神。(参见刘清平:“儒家伦理:道德理性还是血亲情理?”,载《中国哲学史》1999年第3期) 5.在先秦社会宗法血亲礼制结构的历史背景下,孔孟儒学首先确立了这种“血亲情理”的基本精神。一方面,他们明确主张血缘亲情构成了人的整体性存在的惟一本原,强调“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并且把“仁义礼智”等道德规范的实质内容统统归结为“事亲从兄”。另一方面,他们不仅以一般原理的形式清晰地肯定了血缘亲情的至上地位,明确主张“事亲为大”、“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而且通过一系列具体命题——如“父子相隐”、“三年无改于父之道”、“父子之间不责善”、“尧舜之仁,不遍爱人,急亲贤也”等,明确要求人们在血亲团体性与个体性或群体性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应该“舍己以取孝”、“舍仁以取孝”,从而凭借本根至上的血亲团体性,压抑和否定派生从属的个体性和群体性,以致最终陷入了一方面试图以血亲团体性作为本根基础实现个体性和群体性、另一方面为了维系至高无上的血亲团体性又不惜牺牲个体性和群体性的深度悖论。(参见刘清平:“论孔孟儒学的血亲团体性特征”,载《哲学门》2000年第1卷第1册;Qingping Liu:“Filiality versus Sociality and Individuality: On Confucianism a s ‘Consanguinitism’,” hilosophy East & West, 53. 2 (April 2003): 234-250) 6.此后,在古代社会中央集权统治结构逐步形成的历史背景下,以及由于受到法家思潮的冲击影响,荀子以及秦汉儒学在某种程度上察觉到上述悖论所造成的血亲团体性与君臣团体性之间的张力冲突,因而提出了“入孝出弟,人之小行也;……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大义灭亲”、“不以家事辞王事,以王事辞家事”等主张,试图矫正孔孟儒学以血缘亲情作为惟一至上原则的负面弊端。不过,就其实质而言,他们提倡的高于“从父”、“事亲”的“大义”,并非普遍群体性的社会公义、而首先是宗法团体性的“君臣有义”。结果,秦汉儒学着重汲取了先秦法家的有关思想,明确要求把“君为臣纲”置于“父为子纲”之上,强调在“忠君”与“孝父”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应该“舍孝以取忠”(而不是像孔孟儒学那样主张“舍忠以取孝”),却没有根本否定血缘亲情在人的整体性存在中的本根至上地位。所以,他们不仅没有真正消解孔孟儒学的上述悖论,反而通过提倡“三纲”,进一步突显了这个悖论的深度意蕴,集中表现在:他们凭借特殊性的君纲至上、父纲至上、夫纲至上,压抑和否定派生从属的一己个体性和普遍群体性,尤其是强化了传统儒家在古代社会政治意识形态中的主导地位(所谓“独尊儒术”),?佣?驯纠淳桶??排ㄓ粽?涡砸庠痰目酌先逖В?脑斐梢恢种荚谖?糯?缁嵬持渭?欧?竦恼?巍?桌硌?担?嗉此?健罢?位?娜寮摇保ǘ盼?饔铮??BR> 7.随着古代社会中央集权统治结构的逐渐巩固,以及由于受到道家和佛禅思想的冲击影响,以程朱陆王为主要代表的宋明儒学,进一步察觉到上述悖论所造成的团体性与个体性和群体性之间的张力冲突。因而,他们着重汲取了道家注重天地自然的宇宙观思想与佛禅注重个体精神的心灵观思想,从“天理”与“心性”两个视点出发,不仅突显了普遍性恻隐仁爱的重要意义,强调“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而且突显了个体性良知良能的重要意义,主张“圣贤只是为己之学”,并在某种程度上提倡“正君心”、“清君侧”,试图矫正孔孟儒学以及秦汉儒学凭借血亲团体性和君臣团体性压抑否定一己个体性和普遍群体性的负面弊端。不过,他们虽然提出了“仁是性也,孝弟是用也”、“论性,则以仁为孝弟之本”等具有普遍主义倾向的看法,却没有根本放弃血缘亲情本根至上的特殊主义儒家精神,依然主张“尽性尽命,必本于孝弟”、“爱莫大于爱亲”,甚至在不同程度上继续承扬了主张三纲至上的秦汉儒学思想。至于他们提出的“理一分殊”说,虽然也试图从某个视角把普遍性与特殊性溶为一体,但由于并未真正确立普遍群体性“理一”的至高无上,而是依然肯定君臣、父子、夫妇这些“分殊”团体性之理的至高无上?ā疤炖砣饲橹?痢保??虼艘裁挥写痈?旧习谕汛饲叭寮业纳疃茹B邸?BR> 8.在中国社会逐步进入现代化阶段的历史背景下,以及由于受到西学东渐和五四运动的冲击影响,当代儒学更深刻地察觉到上述悖论所造成的团体性与个体性和群体性之间的张力冲突。因而,他们着重汲取了西方理性哲学(如康德、黑格尔等)和中国古代哲学(如佛禅、墨家等)的有关思想,一方面充分突显了同时包含个体性和群体性维度的“仁心”、“仁体”的重要意义,强调道德自觉对于人的伦理存在的形而上意义,并且主张在自我的创造性转化中确立人的个体性自由,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抛弃了秦汉儒学强调的君为臣纲、夫为妇纲观念,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父为子纲观念提出了某些批评。然而,出于对孔孟儒学的信奉尊崇,他们同样没有根本否定血缘亲情本根至上的儒家精神,而是依然强调“仁心仁体”或“情感本体”应该以血亲孝悌作为源头核心,依然主张“爱莫大于爱亲”的血亲至上原则,依然坚持传统儒家的特殊主义理论架构,结果不仅没有摆脱、反而在现代背景下进一步突显了上述悖论的深度意蕴。 9.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由于蕴含上述深度悖论,传统儒家一直受到包括道家、墨家、法家、玄学、佛禅、自然人性论在内的诸多思潮的批判抨击。然而,中国古代社会的小农经济体制、宗法血亲礼制和中央集权体制,却从根本上为传统儒家的深度悖论提供了现实历史基础,并在很大程度上将它遮蔽起来,以致这些批判抨击始终未能真正动摇传统儒家的主导地位,以致这些思潮本身最终也不得不在不同程度上吸收传统儒家的有关观念,以便维系自己的存在和影响。 10.只是在现代背景下,传统儒家上述悖论的深度意蕴才得到了最充分的显现。这是因为,现代社会的一个根本特征,就是一方面特别强调人的存在的一己个体性维度(自由、人权、平等)和普遍群体性维度(民主、法制、博爱)的本根性意义,另一方面却又相对贬抑特殊团体性维度(父母子女、夫妻家庭、团队社区等等)的构成性功能。结果,现代社会的根本特征与传统儒家的基本精神就形成了泾渭分明的鲜明对照,甚至处在背道而驰的尖锐冲突之中。所以,在中国社会进入现代化阶段之后、尤其是从五四运动以来,传统儒家便遭到了有史以来最猛烈、最深刻的批判,以致往往被人们看成是陈旧历史的腐朽残渣。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批判的矛头在很大程度上明确指向了传统儒家的“家庭本位”观念,以致某些深受儒家影响、乃至自觉坚持儒家立场的思想家,如康有为、梁启超、熊十力等人,在这些批判的冲击下,也激进地要求取消父子、君臣、夫妇、兄弟四伦,甚至宣称“家庭是万恶之源”。不过,从总体上看,这些批判主要还是针对传统儒家的三纲至上观念束缚个体自由发展的负面功能(亦即所谓“吃人的礼教”)展开的,并没有自觉地注意到传统儒家主张血缘亲情本根至上的基本精神所蕴含的深度悖论,尤其 是没有自觉地注意到传统儒家特殊主义理论架构在极大地压抑着一己个体性维度的同时、还极大地压抑着普遍群体性维度的更为严重的弊端缺陷,反而误以为传统儒家在实质上是凭借社会性(群体性)压抑个体性。因此,这些批判虽然常常主张彻底抛弃传统儒家,却并没有深刻揭示儒家传统在深度悖论中延续了两千五百年之久的历史之谜:一方面十分强调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另一方面却又凭借血亲团体性以及君臣团体性,否定消解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 二 11.如上所述,传统儒家的基本精神与现代社会的根本特征可以说是背道而驰的。所以,它对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不仅曾经发挥了、而且目前还在发挥着种种束缚阻碍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在个体性维度上,它以等级尊卑观念压抑着自由平等观念(自我意识、人格独立、个体自由、人人平等)的形成发展;在群体性维度上,它以私德至上观念压抑着社会公德意识的形成发展,以亲情至上观念压抑着民主法制意识的形成发展,以致严重地干扰着现代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法律体制以及伦理观念的确立巩固,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内、从文化心理结构的深度层面上,凭借将特殊性人际情感凌驾于普遍性原则规范之上的特殊主义观念,滋生着诸如走后门、拉关系、裙带网、徇情枉法、任人唯亲等一系列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参见刘清平:“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载《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因此,倘若我们继续肯定和维系传统儒家的基本精神,尤其是一味护守和宽容它的那些陈旧腐朽的特殊主义观念,其结果只能是与现代化的历史大潮南辕北辙,最终导致传统儒家在现代化进程中衰退式微,成为所谓“博物馆中的历史收藏物”(约瑟夫·列文森语)。 12.但是,传统儒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所产生的上述严重负面效应,并不意味着儒家传统在现代背景下就只能是不可避免地最终消亡,也不意味着我们只能对儒家传统采取那种彻底抛弃、全盘否定的虚无主义态度。不错,传统儒家的确是当前中国社会现代化发展不得不背负的沉重历史包袱;然而,儒家传统依然拥有强大持久的生命力,足以使它经过创造性的转化,变成当前中国社会现代化建设可以汲取的积极文化资源,甚至还能对全人类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做出不可替代的独特贡献。这一点主要基于以下两个理由: 13.第一,一方面,当前人类世界正在以实现普世性的现代化为动力,展开全球化的发展进程,试图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科学技术、人文精神、伦理理念等领域完成现代化建设所要求的一体化。另一方面,正像人们已经充分意识到的那样,这种全球化进程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否定消解各个种族、民族、国家、地区在文化传统、文学艺术、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等领域所具有的与现代化使命不相冲突的个殊性特征,因为后者的多元化发展,恰恰可以使全球化进程在本质内容上更丰富、更生动、更具有活力。从这个角度看,在现代人类的这种全球化—多元化发展的历史背景下,任何一个种族、民族、国家、地区的文化传统,只要包含着可以促进全人类实现现代化的经济政治、科技革命、人文精神、伦理理念的积极因素,或是包含着可以促进这个种族、民族、国家、地区的个殊性特征和多元化倾向在全球化进程中充分展开的积极因素,就能够拥有不可否定的存在理由,具有不容抹煞的正面价值,维系不能消解的持续发展。 因此,当前人类的这种全球化—多元化发展,在要求我们否定消解传统儒家中那些与现代化进程背道而驰的陈旧腐朽因素的同时,也必然会要求我们肯定弘扬儒家传统中那些与现代化进程根本一致的富有活力因素,以及那些可以促进中国文化传统的个殊性特征和多元化倾向在全球化进程中充分展开的积极优秀因素——当然,其前提是:儒家传统的确包含这样一些富有活力、积极优秀的因素。 14.在这方面,我们可以从基督宗教传统在西方现代化进程以及当前全球化进程中的持续发展那里,得到一些富有意味的启发。本来,基督宗教的基本精神与现代社会的根本特征也可以说是背道而驰的。首先,它的神本主义立场明确主张把上帝凌驾于人类之上,从而与西方文明在开始现代化进程时倡导的人本主义大相径庭;其次,它明确主张把人的理性置于宗教信仰的主宰之下,从而与西方文明为了实现现代化而倡导的推崇理性至上的启蒙哲学、与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动力之一——现代科学技术尖锐对立;第三,它明确主张把爱上帝凌驾于爱邻人之上,因而陷入了一个与传统儒家十分相似的深度悖论,即在特殊主义的理论架构内,凭借本根至上的特异性爱上帝,否定消解了派生从属的普世性爱邻人,从而与现代化进程的核心内容之一——普世性的全球化倾向直接冲突。所以,与启蒙时代相比,基督宗教占据主导地位的中世纪,一度被认为是所谓“黑暗的中世纪”。 尽管如此,由于基督宗教传统毕竟包含着肯定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尊重人类自身价值的积极因素,包含着肯定理性自身意义的积极因素,包含着主张普世性爱邻人的积极因素,以及包含着许多体现了西方文化传统个殊性特征的积极因素,结果,不仅西方文化在率先进入现代化的过程中,曾经通过深度批判从它那里汲取了许多文化资源作为自身的推动力,而且在经历了五百年的现代化洗礼之后,基督宗教通过不断的自我调适、自我改革、自我转化,依然能在当前西方社会科学昌盛、技术进步、市场经济发达、民主政治确立的历史背景下维系自己作为西方文化精神支柱之一的强大存在,构成西方现代化个殊性特征的一个重要内容,甚至还能通过首倡普世伦理、全球伦理,为当前人类文化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做出积极的重大贡献。这种现象当然可以成为我们今天思考儒家传统现代转型的重要借鉴:既然神本主义的基督宗教能够如此,为什么一直坚持人本主义立场、相对缺失神秘信仰因素、甚至具有鲜明和平主义倾向的儒家传统,就不能够在中国乃至全球的现代化进程中,经过创造性的自我转化,富有活力地持续发展,并对人类文化的未来发展做出积极的重大贡献? 15.第二,儒家传统自身的确包含着许多在全球化—多元化时代氛围中富有活力、积极优秀的因素,足以使其维系它的持续发展。这些因素集中表现在: 首先,虽然在特殊主义的理论架构内陷入深度悖论、乃至在现实生活中导致了凭借特殊团体性压抑一己个体性和普遍群体性的严重负面效应,但是,传统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无一例外地总是在理论上积极肯定为仁由己、恻隐仁爱的个体性和群体性维度的重要意义;而且,他们的这种肯定也总是发自内心真诚、出于善良意向,并非矫饰欺骗的虚伪之举。与此相应,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处于被束缚被否定的压抑状态,传统儒家的这些优秀因素依然深深地积淀在中华民族的文化心理构造之中,成为拥有巨大潜能的内在契机,甚至还能够在不与血亲团体性直接冲突的情况下获得不同程度的肯定性显现。因此,在当前全球化—多元化发展的时代氛围中,通过能动的改造和深度的转型,这些优秀因素无疑可以在促进中国社会现代化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并从一个重要的角度为现代人类建构所谓的普世伦理、全球伦理提供深邃丰富的文化资源。 16.其次,虽然在特殊主义的理论架构内,传统儒家特别推崇的血缘亲情和慈孝友悌一直发挥着束缚否定个体性和群体性的严重负面效应,但就其本身而言,它们始终是人的整体性存在中一些无法消解的内在因素,构成了人的存在中特殊团体性维度的重要内容,具有不容抹煞的积极伦理意义和深刻人文价值。与此相应,在传统儒家的大力推崇下,注重血缘亲情、强调慈孝友悌也一直构成了中华民族伦理文化传统的个殊性典型特征,值得我们今天在现代化背景下进一步发扬光大。更重要的是,鉴于血缘亲情在人的整体性存在中的深度构成意义,鉴于儒家传统可以说是人类文化所有思潮之中最为推崇血缘亲情的惟一学说,在当前全球化—多元化发展的时代氛围中,通过能动的改造和深度的转型,儒家传统对于血缘亲情和慈孝友悌的积极肯定,甚至还可以对当前人类文化(尤其是当前人类伦理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做出其他思潮无法替代的普世性贡献,尤其可以在矫正所谓“现代性”相对漠视特殊团体性维度的负面弊端方面,充分发挥积极有效的纠偏功能。 17.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传统儒家的血亲情理精神,在本质上是一种中国文化传统所特有的“情理”精神,亦即以“情”为“理”、主张“合情即合理”的人文精神;它极大地突显了情感因素在人的整体性存在中的重要意义,因而与西方文化传统所特有的“理性”精神很为不同(参见刘清平:“人为与情理——中国哲学传统的基本特征初探”,载《中国哲学史》1997年第3期)。诚然,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化”的进程的确是一种“理性化”的进程,而西方文化传统也正是因为它所特有的“理性”精神,才能在人类各个民族、各大文化中率先步入“现代化”的历史阶段。诚然,在情理精神与理性精神之间,也的确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张力,而传统儒家的特殊主义血亲情理精神,更是与现代化即理性化进程的普遍主义趋势正相冲突。不过,鉴于情感因素在人的整体性存在中具有无法抹煞的深度构成意义,鉴于中国文化传统对于人际情感的独特推崇,在当前人类全球化—多元化发展的时代氛围中,通过能动的改造和深度的转型,儒家传统的情理精神不仅可以在维系中华民族特别重情的个殊性文化心理构造方面充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而且可以在矫正现代化进程由于片面强调理性本根至上所造成的压抑?楦幸蛩氐摹疤??毙вΓ?砜怂埂のげ?铮┓矫妫?浞址⒒佑行У木榔?δ堋M?保?淙皇澜缟系钠渌?幕???ㄎ鞣轿幕?械姆抢硇运汲痹诤笠环矫嬉部梢猿浞址⒒佑行У木榔?δ埽??寮掖?扯杂凇叭思是楦小保ǘ?潜灸苡??⒁庵境宥?⑸衩靥逖椋┑目隙ㄇ康鳎?廊荒芄皇顾?缪菀桓鑫薹ㄌ娲?亩捞亟巧?欢?谥泄?幕??匙陨淼姆段?冢?淙坏兰摇⒛?摇⒎痨?雀鞔笏汲蓖??岢帧扒槔怼本?瘢??寮掖?吵て谡季莸闹鞯嫉匚唬?廊荒芄皇顾?哂心持帜岩蕴娲?亩捞赜攀啤?BR> 从某种意义上说,如何开发汲取各种不是主张“理性至上”的文化资源、以克服消解“现代化”即“理性化”进程所带来的种种“现代性”的负面弊端,已经成为当前人类文化发展面临的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后现代”课题;而中国文化传统、尤其是儒家传统所特有的“情理”精神,恰恰可以在这方面一展身手。 18.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儒家传统包含的这些不仅对于当前人类社会的全球化发展、而且对于当前人类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积极优秀因素,在传统儒家的特殊主义理论架构内,要么受到严重的束缚压抑而陷入被否定的状态,要么受到片面的过分推崇而陷入被扭曲的状态,都不可能在维系原状的前提下,充分实现它们具有的上述正面价值。因此,只有对传统儒家展开认真严肃的积极批判——并且不是那种局限于其个别观念的蜻蜓点水、犹抱琵琶式的表层批判,而是那种集中于其理论架构的触及要害、颠倒乾坤式的深度批判,尤其是那种直接指向其基本精神和内在悖论的深度批判,才能真正促成儒家思潮的深度转型,根本否定传统儒家的那些陈旧腐朽的消极因素,充分发扬儒家传统的那些富有活力的积极因素,从而使其在当前人类全球化—多元化发展的时代氛围中,持续焕发普世性的生命力,并对今后人类文化的发展做出不可替代的独特贡献。 三 19.基于上述理由,本文在此提出“后儒家”的理论构想。 所谓“后儒家”之“后”,当然是相对“原儒家”之“原”和“新儒家”之“新”而言,主要意味着“后儒家”彻底消解它们所确立的特殊主义理论架构,根本否定它们所坚持的传统儒家基本精神。所谓“后儒家”之“儒家”,则是直接就儒家传统自身而言,主要意味着“后儒家”对于“原儒家”和“新儒家”的彻底消解、根本否定,并不是试图在儒家传统之外另起炉灶、运用外来分立的理论体系取而代之,而是将儒家传统自身包含的种种积极因素,以一种内在异质的理论架构重新组合起来,从而使其在维系儒家传统自身认同的前提下,呈现出崭新的面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所谓“后儒家”,既是“后”儒家,又是后“儒家”,在“后”之后还是“儒家”,因为它不仅解构传统儒家,而且重构儒家传统。 20.后儒家所要消解的理论架构,就是传统儒家那种主张血缘亲情本根至上、坚持血亲情理精神的特殊主义理论架构。后儒家试图重建的理论架构,则是那种主张恻隐仁爱本根至上、坚持仁爱情理精神的普遍主义理论架构。换句话说,在后儒家中,占据本根至上的终极地位的,不是慈孝友悌的特殊性血缘亲情,而是恻隐仁爱的普遍性人际情感。 21.后儒家之所以选择这种普遍主义的理论架构,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 第一,如上所述,儒家传统在实质上首先是一种人本主义学说;而任何一种人本主义学说,只有在普遍主义的理论架构内,才有可能将自己的立场贯彻到底、成为本真性的人本主义。其实,所谓“以人为本”,就其本意而言,便是意指普遍群体性地“以一切人为本”、“以每个人为本”,而不是仅仅意指一己个体性地“以我为本”,或是特殊团体性地“以父母亲人为本”、“以某个团体为本”;因为不仅我自己、我的父母亲人、我所属的团体成员是人,而且其他人也是人、也具有人之为人的根本规定性。否则,所谓人本主义就将陷入深度悖论,最终变成实质上的“个人至上主义”、“血亲至上主义”或是“团体至上主义”。(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传统儒家其实并不是本真性的人本主义,而是血亲性的人本主义。)有鉴于此,后儒家为了将儒家传统的人本主义立场贯彻到底,必然选择普遍主义的理论架构。 22.第二,人之为人的根本规定性是丰富多样的;各种不同的人本主义学说在界定人的根本规定性的时候,当然可以从不同的视角着眼、从不同的层面入手。后儒家则从维系儒家传统的自身认同、承扬儒家思潮的情理精神出发,首先选择恻隐仁爱作为属人的根本规定性,坚持“无恻隐之心,非人也”、“人而不仁,如之何”的立场,强调每个人都应当对一切人怀有恻隐之心和仁爱之情。尤其重要的是,在现代背景下,后儒家特别强调,这种恻隐仁爱并不仅仅限于对他人的苦难不幸怀有同情怜悯,而是在更普遍、更广泛的意义上首先包括:一视同仁地尊重一切人的人格存在和基本权利,关爱一切人的人性生活和正当利益。 后儒家明确认为,这样一种普遍群体性的维度,对于人的整体性存在具有至高无上的本根意义:它既是人之为人的根本规定,又是人之为人的终极理想;人的一切行为举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损害否定人的存在的这一至上本根。 众所周知,传统儒家原本就有以恻隐之心为端绪、以仁者爱人为理想的观念,强调“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只是由于处在血缘亲情本根至上的特殊主义理论架构中,这一普遍群体性维度受到特殊团体性维度的束缚压抑,不可能真正实现(参见 Qingping Liu: “Is Mencius’ Doctrine of ‘Commiseration’ tenable?”, Asian hilosophy, 11(2001):73-84;刘清平:“无根的仁爱——论孔孟儒学的深度悖论”,载《哲学评论》2002年第2册)。后儒家在这方面对于传统儒家的解构工作在于:把被颠倒性地置于派生从属地位的恻隐仁爱维度,重新置于本根至上的终极地位,使其摆脱在传统儒家的理论架构内所受到的特殊团体性维度的束缚压抑,从而确保这一普遍群体性维度能够在理论上贯彻到底,确保儒家传统的人本主义立场能够在实践中真正实现。 23.由此出发,后儒家明确主张:在这种普遍主义的理论架构中,人的存在的一己个体性维度,应该与上述普遍群体性维度保持内在的统一。其实,后儒家在恻隐仁爱的普遍群体性维度上,主张尊重一切人的人格存在和基本权利、关爱一切人的人性生活和正当利益,这本身就包含着:高度肯定每个人的一己个体性人格独立、意志自主、精神自由的重要意义,大力推崇每个人的一己个体性道德自律、志向自强、品格自立的伦理价值,充分承认每个人的一己个体性肉体生命、本能欲望、物质需要的正当合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后儒家特别强调:由己为己的一己个体性维度,应当并且可以与恻隐仁爱的普遍群体性维度达到内在的统一。换句话说,本真意义上的普遍群体性维度,本来就包含着本真意义上的一己个体性维度;本真意义上的一己个体性维度,也必然会通向本真意义上的普遍群体性维度。 众所周知,传统儒家原本就有“为仁由己”、“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的观念,力求通过强调恻隐仁爱本来就植根于每个人的心性之中,而把普遍群体性维度与一己个体性维度内在地统一起来。后儒家充分肯定传统儒家的这种观念,并且通过解构,将它重新置于恻隐仁爱本根至上的普遍主义理论架构之中加以强调,从而使这两个维度的内在统一,能够摆脱在传统儒家的特殊主义理论架构内必然受到的特殊团体性维度的束缚压抑,确保这种有机的统一能够在理论上贯彻到底、在实践中真正实现。 24.与此同时,后儒家特别提倡:一己性个体应当对普遍性群体承担起自己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伦理义务,尤其是在二者之间出现冲突、不可得兼的情况下,甚至应当不惜限制和牺牲一己个体性的维度,以求维系和实现本根至上的普遍群体性维度。后儒家的这种主张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 第一,既然本真性的人本主义要求“以一切人为本”、“以每个人为本”,一个人肉体生命、本能欲望、物质需要的满足,人格独立、意志自主、精神自由的维系,道德自律、志向自强、品格自立的实现,就不应当损害和否定、而应有助于维系和实现其他人在这些方面平等具有的基本权益;否则,人本主义便不再是本真性的人本主义,而会沦为自我至上的个人主义。同时,就其实质而言,自我至上的个人主义所造成的这种损害和否定,最终也必然会损害和否定一个人自己在这些方面与其他人一样平等具有的基本权益,从而陷入深度悖论。 第二,后儒家提倡的在出现冲突时应当限制一己个体性维度、实现普遍群体性维度,只是主张:一个人在必要时不惜放弃自己的某些本能欲望、限制自己的某些物质需要、乃至牺牲自己的肉体生命存在,并非要求一个人因此放弃自己的与普遍群体性维度根本一致的人格独立、意志自主、精神自由,牺牲自己的与普遍群体性维度根本一致的道德自律、志向自强、品格自立。相反,即便一个人在必要时为了维系普遍群体性维度而牺牲自己的生命存在,他或她的与普遍群体性维度根本一致的人格独立、意志自主、精神自由、道德自律、志向自强、品格自立等等,不仅不会受到束缚压抑,而且还能得到充分完美的终极实现。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得以维系的普遍群体性维度,本身就包含着对于这个人自身的与普遍群体性维度内在合一的一己个体性维度的根本肯定。 因此,后儒家的上述主张并非旨在凭借社会性压抑个体性,而是为了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更好地实现普遍群体性维度与一己个体性维度的内在统一。在这个意义上说、也仅仅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在后儒家的普遍主义理论架构内,一己个体性的维度既派生于、又从属于本根至上的普遍群体性维度。 众所周知,传统儒家原本就有“杀身以成仁”、“舍生以取义”的观念,提倡人们应该不惜牺牲个体性的生命存在、以求实现社会性的仁义理想。后儒家充分肯定传统儒家的这种观念,并且通过解构,将它重新置于恻隐仁爱本根至上的普遍主义理论架构之中加以强调,从而使其能够摆脱在传统儒家的特殊主义理论架构内必然受到的特殊团体性维度的束缚压抑,以确保“杀身”、“舍生”的自主举动完全是本真性地为了实现恻隐仁爱的普遍群体性维度,而不是扭曲性地为了维系那种与普遍群体性维度正相冲突、坚持有父有君至高无上的特殊团体性维度。 25.进一步看,后儒家明确主张:在这种普遍主义的理论架构中,人的存在的特殊团体性维度的价值意义也应当受到充分的肯定。就其具体内容而言,这一维度包含着多方面的因素,如父母子女的血缘团体性、丈夫妻子的姻缘团体性、朋友熟人的友缘团体性、同乡邻人的地缘团体性、上级下属的治缘团体性、同事同行的业缘团体性、师生同窗的学缘团体性、宗教信众的教缘团体性等。 后儒家的这一主张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在人的整体性存在所包含的种种关系中,不仅有一个人与其他一切人所发生的普遍性群体关系,不仅有一个人与这个人自身所发生的个体性对己关系,而且有一个人与某些特定的人所发生的各种特殊性团体关系。这些特殊性团体关系各自拥有不容否定的特殊性存在根据和具体内容,如血亲、婚姻、友谊、乡邻、治理、事业、教学、信仰等,因此在人类生活中必然会拥有无法取消的特殊性价值意义、发挥不可抹煞的特殊性重要作用。 26.与此同时,后儒家明确主张:这些特殊团体性之中的任何一种,都不应该在人的整体性存在中占据本根至上的终极地位,而应当在普遍主义的理论架构内,既派生于、又从属于本根至上的普遍群体性维度以及与之内在统一的一己个体性维度,并且在此基础上与后二者实现内在的统一。 后儒家的这一主张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从本真性人本主义的视点看,在人的整体性存在中,上述特殊团体性关系首先是以普遍群体性关系作为自己的终极本根的,然后才能凭借某种特殊性的存在根据,确立自身的特殊性具体内容。以父母子女的血缘团体性关系为例。从根本上说,一个人的父母子女首先是在普遍群体性人际关系中具有人之为人的根本规定性,然后才会在特殊团体性血亲关系中具有父母子女之为父母子女的特殊规定性。换句话说,对于一个人来说,她或他的父母子女首先是作为“人”、像其他一切人那样与他或她保持着普遍群体性的人际关系,然后才会凭借生育抚养的血缘纽带、作为父母或子女而与她或他保持着特殊团体性的血亲关系。其他特殊团体性关系亦然。因此,在普遍主义的理论架构内,没有任何一种特殊团体性能够凌驾于普遍群体性维度以及与之内在统一的一己个体性维度之上;所以,一个人也不应该为了维系和实现前者而损害和否定后者。 27.有鉴于此,后儒家特别强调:必须彻底消解传统儒家赋予血亲团体性以及君臣团体性以本根至上地位的特殊主义理论架构。 先就血亲团体性而言。后儒家充分承认:父母通过血缘关系赋予了一个人以肉体生命,亦即承载一个人作为人所具有的人格存在和基本权利的质料性实体,并在其生命进程中对于他或她具有养育之恩和教导之功。所以,一个人不仅可以、而且应当回报父母、孝敬双亲。然而,应该强调指出的是:父母并没有、也不能仅仅通过血缘关系就直接赋予一个人以人格存在和基本权利。如上所述,这种人之为人的根本规定性,只有在普遍群体性维度以及与之内在统一的一己个体性维度的层面上才能真正确立。有鉴于此,后儒家根本否定孟子从“天之生物,使之一本”的前提中推出的“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的狭隘有限的特殊主义人性结论,并且因此根本否定传统儒家主张的血缘亲情本根至上的基本精神,尤其反对那些为了维系和实现血亲团体性维度(孝)而不惜损害和否定普遍群体性维度(仁)以及与之内在统一的一己个体性维度(己)的观念和行为。 与此相应,后儒家特别提倡:在血亲团体性维度与普遍群体性维度(以及与之内在合一的一己个体性维度)出现冲突、二者不可得兼的情况下,人们应当“舍孝以取仁”(以及“舍孝以取己”——此“己”乃与“仁”内在统一之“己”)。后儒家的这一主张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社会群体的普遍性利益在本质和地位上大于和高于个别家庭的特殊性利益,普遍群体性关系的价值意义在本质和地位上大于和高于特殊团体性关系的价值意义。第二,由于这种“舍孝以取仁”(以及“舍孝以取己”)的终极目的首先是旨在实现普遍群体性的维度,因此,即便在这种“舍孝”的选择中,父母作为“人”所具有的人格存在和基本权利等等,依然可以得到应有的尊重,而不会在受虐待的状况下被损害或是被否定。(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导致虐待父母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恰恰就是由于儿女缺失那种首先尊重父母作为“人”所具有的人格存在和基本权利等等的本真性人本主义观念。)其实,后儒家在普遍群体性维度与一己个体性维度内在统一的基础上,主张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存在和基本权利、关爱一切人的人性生活和正当利益,这本身就包含着:充分承认任何一个特殊性团体中的成员(包括自己的父母亲人)的人格存在 、基本权利、人性生活和正当利益。 28.再就君臣团体性而言。后儒家根本否定传统儒家的“君权至上”观念以及荀子为此提出的下述理由:“父能生之,不能养之;母能食之,不能教诲之;君者,已能食之矣,又善教诲之者也”,因为这一理由即便在古代社会也不符合事实、根本无法成立。与此相应,在现代背景下,后儒家同样根本否定传统儒家一直主张的“君臣有义”、“君惠臣忠”等陈腐观念。在探讨现代社会治缘团体性中的上级下属关系时,后儒家将以普遍性的社会公德(仁)作为至上本根,提倡那些遵循本真性人本主义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普遍性伦理规范的职业道德。 与此同时,在现代背景下,后儒家也不再提倡传统儒家极为推崇的内圣外王理想以及尧舜文武典范。这不仅是鉴于这些打有古代社会深刻烙印的理想典范虽然包含某些积极的正面价值、却又具有各种严重的负面弊端,也不仅是鉴于后儒家之“后”并非向“后”看(眷恋过去)、而是向“前”看(面向未来),同时更是鉴于:后儒家的终极目标,不是力图把某个人或某些人造就成因为道德超拔便能平治天下、并让万民景仰的青天圣王,而是旨在把每个人或一切人培养成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社会公民。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后儒家的终极目标,不是“满街人都是理想圣王”,而是“满街人都是优秀公民”。 此外,后儒家还根本拒绝在现代社会中喜剧性地再次扮演传统儒家那种自命的或是他封的“王者师”尴尬角色,而宁愿选择孟子提倡的“大丈夫”自主身份(当然是在消解这一观念的男性中心主义色彩之后)。 29.在坚持上述观念的前提下,同时也从维系儒家传统自身认同的立场出发,后儒家强调:在当前现代化即理性化的历史进程中,应当充分承认各种特殊团体性因素(尤其是血亲团体性因素)在人的整体性存在中的重要意义,大力肯定各种特殊团体性情感(尤其是血亲团体性情感)在人类生活中的正面价值,尤其提倡一己性个体应当对特殊性团体承担起自己应当承担的那些与普遍性群体权益根本一致的道德责任和伦理义务,甚至推崇为了履行这类道德责任和伦理义务,而在必要时不惜放弃自己的某些本能欲望、限制自己的某些物质需要、乃至牺牲自己的肉体生命存在的高尚品格,由此克服和消解所谓“现代性”相对忽视特殊团体性人际关系和人际情感的负面弊端,维系和巩固家庭观念、朋友情谊、社区意识、团队精神等等。 事实上,通过深度批判和彻底解构,后儒家甚至主张在普遍主义的理论架构内积极肯定和重新建构传统儒家的“爱有差等”观念,明确认为:在一视同仁地尊重一切人的人格存在和基本权利、关爱每个人的人性生活和正当利益的本根至上的终极基础上,一己性个体可以并且应当按照各种特殊性团体的存在根据和具体内容,对于自己的父母子女、丈夫妻子、朋友熟人等等,分别给予更强烈的情感关怀、提供更专注的体贴照顾、建立更密切的交往沟通。当然,其前提必须是:这种差等之爱只是在内容和强度上、而不是在本质和地位上大于和高于上述一视同仁,亦即这种差等之爱不应该在实质性意义上凌驾于上述一视同仁之上,更不应该为了维系和实现这种差等之爱而损害和否定上述一视同仁。后儒家也将从这个视角肯定和重构宋明儒学提倡的“理一分殊”观念:在一视同仁地实施恻隐仁爱这个本根至上的普遍性一理维度的基础之上,积极肯定各种团体性关系的特殊性分殊维度的重要意义,充分承认各种团体性之爱的特殊性分殊特征。 30.综上所述,后儒家之所为仅仅在于:深度批判传统儒家的血亲情理精神,彻底消解传统儒家的特殊主义架构,依据一种原本就内在地潜含于儒家传统人本主义立场之中的普遍主义架构,将传统儒家提倡的那些依然具有正面价值和积极意义的思想观念加以重组,由此大力弘扬儒家传统的仁爱情理精神,以使自身既成为“后”儒家、又成为后“儒家”,在“后”之中继续维系“儒家”传统的自身认同。换句话说,后儒家之所为仅仅在于:把被传统儒家颠倒了的理论架构重新颠倒过来,以一种上下倒置的颠覆方式重新建立儒家传统的理论架构。 正因为如此,后儒家对于原儒家和新儒家的深度批判、彻底解构、根本否定、异质重构,在本质上其实是儒家传统的自我批判、自我解构、自我否定、自我重构。同时,也只有这种自我批判、自我解构、自我否定、自我重构,才有可能真正使拥有两千五百年悠久历史的儒家传统,在当前人类全球化—多元化发展的时代氛围中,持续焕发普世性的生命力,并对今后全人类的文化发展做出其他文化传统、其他思潮学说无法替代的独特贡献。 31.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仅试图提出一个后儒家的大体构想。儒家传统的许多思想观念,诸如性善性恶的问题、仁义礼智的问题、己立立人的问题、义利关系的问题、血亲推恩的问题、天人合一的问题等等,并没有在这里得到具体讨论和深入展开。此外,在展开儒家传统的自我批判、自我解构、自我否定、自我重构的进程中,后儒家如何不仅批判性地汲取中国文化传统中道家、墨家、佛禅等思潮的积极因素,而且批判性地汲取西方文化传统以及其他文化传统中各种思潮的积极因素,也是一个十分重要、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所以,后儒家的上述理论架构,也将一直敞开自我批判、自我解构、自我否定、自我重构的大门。 32.在这种自我批判、自我解构、自我否定、自我重构中,对于后儒家来说,一以贯之的口号是: 颠覆传统儒家,弘扬儒家传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