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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希腊罗马史看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若干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7-11-11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各民族各国历史发展的个性共性问题,始终受到历史学家的关注。古代希腊罗马,因其辉煌的文化以及高度发展而又富有特色的奴隶占有制度,从文艺复兴至今的数百年间,一直是各国学者悉心研究的对象。笔者认为,在对奴隶占有制社会的历史地位及其发生、发展规律等问题仍然争论不休的今天,根据古希腊罗马的史实,就与奴隶占有制社会相关的若干问题作些探讨,显然是十分必要的。
     一、奴隶占有制社会是在原始社会瓦解的基础上直接而且自然地产生的
    19世纪下半叶以来民族学和考古学的繁荣与发展,不断拓展了人们审视古代希腊罗马历史的视野,促使学者们不断地重新检验和论证昔日已有的结论。但是有一点迄今仍然是没有疑义的,那就是不管古代希腊罗马的历史发展与地中海沿岸各民族有多么密切的联系,古代希腊与古代罗马之间、以及它们内部各地区彼此相互之间有多大的影响,在它们那里,都是在原始社会瓦解的基础上,直接而且自然地产生了奴隶占有制社会,而且奴隶占有制社会有过长足的发展。
    一度盛行的对古代作家关于古希腊罗马早期历史的记述持过分怀疑乃至全盘否定态度的学术氛围,近年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整个地中海地区极为丰富而且数量日增的考古发现,使人们不得不重新估价《荷马史诗》的史料价值,以及它所反映的古代希腊社会的性质。在意大利及其周边所作的广泛考古学研究,使人们对过去长期视为传说的罗马王政时代早期的历史,产生了新的认识。
    我们认为,无论是《荷马史诗》所反映的时代,还是西塞罗、狄奥尼西奥斯、李维、普鲁塔克等人著作中叙述的罗马古代早期历史,都有其合理的内核,是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经济、社会、思想文化和政治结构的反映,并不都是无足稽考的杜撰。离开对这些史料的正确理解、阐释和使用,就无法科学地说明古代希腊和罗马阶级社会早期的历史,而只能用自己所造成的“黑暗”阻挡自己前进的道路。
    无论是在希腊,还是在罗马,原始社会的瓦解与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诞生,都是同一过程的紧密相连的两个方面。生产力一定程度的发展所造成的人剥削人的可能性,使原始社会必然瓦解。而原始社会牢固的基于血缘的氏族部落制度的整个风俗习惯和思想文化体系,在逐渐适应新的经济和社会要求的同时,必然使最早自然出现的人剥削人的制度,沿着发展奴隶占有制的轨道前进。奴隶占有制度的出现并成为支配整个社会、国家生活各个方面的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是历史自然发展过程的合乎规律的表现。只有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各个部分的有机联系作系统的辩证的考察,才能使我们的研究更富有成效。
    当代著名学者M.I.芬利,对古代希腊罗马的奴隶占有制社会进行过深入的研究,有很大贡献。可是,他的著作显现出一个巨大的缺陷,就是他对奴隶占有制社会发生、发展规律的探讨,没有紧密地与原始社会的瓦解,以及原始社会的基于血缘的氏族部落制度在早期阶级社会中的演变规律的研究,结合在一起①。这就导致他竟然把从属于美国资本主义一定发展阶段的奴役黑人的奴隶占有制度,与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占有制社会等量齐观,因而他的结论明显地缺乏科学性。
    英国学者G.E.M.德圣克鲁阿和P.A.卡特利基,对古希腊史的研究做出了很大贡献。尽管他们都对古代斯巴达的历史进行过深入考察,也是由于没有把握好古希腊,其中包括斯巴达的奴隶占有制度的发生、发展,与原始社会的瓦解,以及原始社会的基于血缘的氏族部落制度的风俗习惯在不同的古代希腊早期阶级社会中,各具特色的演变轨迹的紧密联系,因而在解释斯巴达黑劳士的等级阶级属性这样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实质性问题上,走入了歧途。
    德圣克鲁阿声称,他用以判断奴隶和农奴的标准,是国际联盟于1926年制订的关于奴隶制的国际公约,以及1956年联合国对上述国际公约的补充。丝毫没有触及斯巴达的黑劳士制度与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关系的演变的相互联系。一方面,他指出,在公元4世纪之前,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完全不知晓“serfdom”(通常译为“农奴”)这种制度,也没有表示这一制度的术语。另一方面,他又说,在一些地区的社会中,按照地方的法律和习惯,直到公元前2或者1世纪,的确存在过“农奴”,斯巴达的黑劳士即是其代表。他把黑劳士称为“国有农奴”(state serfs)。可是令其不解的是,斯巴达国家每年要对他的劳动力(workforce)宣战,黑劳士成了斯巴达国家的正式敌人(of ficial enemies of the state)②。
    二、国家的产生是奴隶占有制社会确立的标志
    众所周知,无论是在古代希腊,还是在古代罗马,役使和剥削奴隶的制度,从原始社会瓦解时起就长期广泛存在。但是,究竟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确立,却是学术界长期争论的问题。由于在奴隶占有制社会中,把奴隶当作等同于牛马的物品,不把他们视为统计人口的对象,所以单纯根据奴隶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的大小,显然是不科学的。在充分利用考古资料为佐证的情况下,依据文字记载的社会等级阶级划分资料,则有可能判定一个特定社会是否已经产生和发展了以剥削奴隶为主要特征的人剥削人现象,是否已经产生了奴隶占有制国家。
    从这个角度看,无论是希腊的荷马时代,还是罗马的王政时代,根据现存文献,都可判明,业已存在明显的社会等级阶级划分,首先是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的划分。不仅如此,与这种等级阶级划分相适应,并且主要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习惯法和伦理道德体系,也已存在。罗马王政时代,这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表现极为明显。换言之,在荷马时代和王政时代,适应于奴隶占有制度的需要,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暴力机器——国家已经产生,并且不断发展。而为发展奴隶占有制这样一种剥削制度服务的国家机器的出现,便是奴隶占有制社会确立的标志③。奴隶占有制社会的国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日趋完善,它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则是奴隶占有制社会得以巩固和发展的极为重要的杠杆和保证。
    如何判定早期奴隶占有制国家的存在,这是近几十年国内外学术界争论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在探讨这个问题时,同样必须充分注意原始社会的瓦解与新生的奴隶占有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之间的紧密联系。首先应该看到,社会生产力发展造成的剩余产品的出现,与此相联系的人剥削人可能性的产生,必然引起氏族部落间以掠夺和压迫邻人为目的的战争频繁爆发,战争提供了奴隶来源。最早的奴隶都是由战俘转化而成,这是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罗马法中关于奴隶的定义,首先是把它与战俘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便是有力的证明。奴隶的存在和数量的增加,必然使特定的氏族部落内部产生富人和穷人的区别与对抗。不同氏族部落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及同一氏族部落内部富人与穷人的对抗和斗争,都使国家的出现和这一机器的不断完善,成为必不可免的历史现象。最早出现的奴隶占有制国家的职能,不仅表现为组织对外的掠夺和战争,以及有效抵抗和防御外敌入侵,还表现为它以宗教、司法等一系列手段所竭力维护的一系列有利于居于统治地位的、身为奴隶主的氏族贵族的制度和习俗。在同一氏族部落的成员皆能参加战斗的历史时期,维护剥削阶级统治的暴力,不可能仅仅体现为凌驾于普通民众之上的武装力量。
    在谈论早期奴隶占有制社会的国家问题时,必须十分注意,在这种国家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相互关系的确立,是与源于原始社会的基于血缘的氏族部落内外区分紧密相连。换句话说,居于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是以有相近的血缘为联系纽带,即属于同一氏族部落。而被统治者,首先是奴隶,与统治他们的奴隶主之间,没有血缘联系,即是来自其他氏族部落的外来人。被统治等级作为一个群体,相对于统治等级而言是外来人,这是奴隶占有制国家中不同等级之间相互关系的极为重要的特征,也是我们理解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等级阶级结构的钥匙。决不能用现在的国家概念去理解刚刚从原始社会废墟上产生的早期奴隶占有制国家。
    在古代希腊,奴役同样讲希腊语的其他氏族部落成员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④。依靠征服而建立起来的斯巴达人奴役黑劳士这种制度⑤,便是典型的例子。按照当时希腊人的观念,已被征服的被称为黑劳士的希腊人,相对于征服者斯巴达人而言,都属于其他的氏族部落。希罗多德指出,麦提姆纳人奴役其邻人,尽管他们血缘相近(Ⅰ,151)。在希罗多德的著作中,经常把被征服者看成是征服者的奴隶。例如,他谈到伊奥尼亚人三度沦为奴隶(Ⅵ,32),第一次是受吕底亚人奴役,以后两次受波斯人奴役。
    古代罗马早期的历史,从罗马城邦建立的时候起,就与掠夺和征服邻近氏族部落的战争密不可分,只要读读狄奥尼西奥斯的《罗马古事记》,就会发现这方面的大量事实。
    【本文摘自】《历史研究》(京)1995年05期第133-145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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