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古希腊史学界通常所谈及的“自治”大多是从城邦内部公民集体自治的层面展开的,即公民共同管理他们的公共事务。如丛日云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城邦在本质上是公民的自治团体。[1] 本文所指的“自治”,则是古代希腊城邦外部关系方面的一个重要概念。只有顾准先生曾就这个层面的“自治”有过论述,其著作《希腊城邦制度》第1章第1节的标题即为“城邦的自治。[2] 城邦自治观念始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及至半个多世纪后的《大王和约》正式成为希腊各邦处理相互间关系的准则。此后,“城邦自治”始终是《亚里士多德盟约》以及一系列《共同和约》① 的核心原则。其间,希腊城邦间一系列重要的战争也均是以维护城邦自治为名进行的。“自治”作为希腊世界用以描述和评定政治活动的规范性语汇,有着将所描述行为合法化的功用,因此被无可避免地用于城邦间的权力斗争中。 本文主要从政治观念与政治行为的关系层面探究城邦自治观念与希腊霸权间的关系。一方面,城邦自治原则被斯巴达和雅典这些强邦用作图谋霸权的工具;另一方面该原则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强邦对一些弱小城邦的奴役,制约了霸权的发展。这表现在弱小城邦援引该原则捍卫自身权益,更体现在强邦为了使自身权力的合法化而主动改善与盟邦间的关系,这一点在第二雅典同盟前期的发展上体现得尤为突出。本文拟从公元前386至前371年(《大王和约》缔结至留克特拉战役)这一时段着手,解析斯巴达和雅典霸权的兴衰历程与城邦自治观念之间的关系。斯巴达虽然在《大王和约》后,以捍卫城邦自治为名达到了最后的辉煌,但随着公元前377年针对其成立的第二雅典同盟的壮大而受到极大的冲击。雅典则依照城邦自治原则主动调整了与盟邦间的关系,确立了自身的霸权地位,但在公元前371年后随着底比斯成为城邦自治的捍卫者,也走向了衰落。二者均未发展到帝国阶段。② 一、城邦自治原则的确立 城邦自治观念早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即已见诸希腊城邦的邦际关系。西方古典学界普遍认为该观念与提洛同盟转变为“雅典帝国”直接相连,是雅典侵犯盟邦的自治权利致使双方关系紧张引发的。[3] (P1) [4] (P93-4)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一书中出现“自治”一词多达48次。语言是思想交流的工具,“自治”一词的使用无疑是城邦自治观念的明显标记。从词源上看,它是由autos(自己)和nomos(法律)复合而成,字面意为“一个城邦能够颁布、施行自己的法律”,是典型的外交用语,在邦际条约中一般体现为:税收、司法上的独立,自由选择政治体制,以及不接受外邦驻军和行政官员,不缴纳贡赋。[5] (P34-5) [6] (P60) [7] (P49)但作为一个开放的概念,它适用的条件是不固定的,因此其所含内容往往不尽相同,视语境而定。城邦自治原则未在公元前404年“雅典帝国”被推翻时正式确立,很可能是由于希腊人认为从此会永久保有自治权益,没有预见到雅典的强权模式并未随着“帝国”的崩溃而消亡,斯巴达步其后尘,因此直至公元前387/6年的《大王和约》,才确立为希腊世界各邦处理相互间关系的准则。 【本文摘自】《史学集刊》(长春)2007年2期第43~49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