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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论奴隶制

http://www.newdu.com 2017-11-11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由于奴隶制在西方古代社会中的突出地位,学者们早已从法制史、社会史、经济史、思想史等视角出发对它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作为对西方基督教影响最大的教父思想家,作为传世作品数量最多的古代作家[1—p192],奥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354—430)关于奴隶制的论述具有两方面的学术意义:其一,就社会史的视角而言,由于他的许多作品细致、形象地描绘了罗马北非① 的社会生活场景,奴隶在晚期罗马社会中的地位在他的笔下得到了生动的反映;其二,就思想史的视角而言,奥古斯丁关于奴隶和奴隶制的论述,在西方古代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可以说,在亚里士多德之后,他的相关论述是最有影响力的。②
    就思想史的视角而言,奥古斯丁最受关注的论述集中在奴隶制与人类自然本性(human nature)③ 的关系上。长期以来,在西方学界中盛行的主流认识是,他认为奴隶制是违背人类自然本性的,是一项起源于罪的制度。著名思想史家卡莱尔[2—p114]、马库斯[3—p198~199] 等人就是这种经典学说的代表人物。但在较长时期内,除上述观点以外,奥古斯丁关于奴隶制的其他论述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较为传统的观点或是认为他在这方面的思想新意不多,或是简单地认为他对奴隶制过于容忍,并无多少值得取法之处。然而,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奥古斯丁的奴隶制观开始受到了更多的重视。科科伦[4]、克莱因[5]、加恩西[6] 等学者各自撰写了较为全面的专著,较为体系性地诠释了他的奴隶制观。可以说,以往过于简单的观点逐步得到了纠正和深化,他对于奴隶制问题的深刻论述逐步得到了认识。研究古代奴隶制的著名学者布拉德利甚至认为,奥古斯丁在这方面的影响是“革命性”的[7—p278]。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奥地利学者迪夫雅克(Johannes Divjak)于1975年发现的奥古斯丁新书信④ 中,有2封比较集中地涉及了奴隶制的问题(Ep.10*, Ep.24*)。在这些新发现的带动下,研究者们对其奴隶制观的兴趣又有所提高。尽管如此,总的来看,虽然奥古斯丁的奴隶制观十分重要,但这方面的深入研究仍然为数不多。
    奴隶制是一种极端形式的人对人的统治。按照帕特森的看法,极端的暴力、对亲属关系的剥夺、对人的荣誉的否定,构成了奴隶制的三项基本特征[8—p1~14]。芬利[9—p73~77] 和加恩西[6—p1~2] 将奴隶制的基本要素概括为:将奴隶作为财产;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和劳动拥有完全的权力;奴隶被剥夺亲属关系和原有的社会身份。按照戴维斯的说法,奴隶的特征则被概括为:他的人身成为他人的财产;他的意愿服从于主人的权威;他的劳动或服务是靠强制得到的[10—p31]。不论古今,奴隶制的存在都相当普遍,而古代罗马的奴隶制正是其典型之一。在罗马奴隶制中,暴力与强制的性质十分突出。奴隶主可以比较随意地用鞭打、枷锁、刺字等各种暴力手段来惩罚奴隶,有时还可以对奴婢进行性虐待[11—p113~117]。总之,奴隶制是一种对他人人身的彻底控制,是一种极端的权威与强制关系。
    在罗马时代,奴隶制的普遍存在是一个基本的社会现实。究竟罗马帝国是否是严格意义上的“奴隶社会”?虽然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但不可否认的是,当时奴隶被广泛地运用于家务、农业、手工业、采矿、商业经营等各个领域。虽然奴隶制体现了赤裸裸的强制和压迫,但它却在西方古代社会中得到了普遍的接受,在古典文化中并不构成一个需要争论的严重问题。⑤在奥古斯丁时代的北非,奴隶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相对有限,在家务劳动中的作用更为突出。奥古斯丁对奴隶问题的关注,主要也限于家内奴隶。[4—p19~22,25~26,30~31] 对他来说,奴隶制这种极端形式的强制权威,是家中基本的结构性因素。他曾在《〈诗篇〉释义》[12] 中说道:“最基本、寻常的人对人的权力就是主奴之间的”,“几乎每一家中都有这种权力”。⑥
    那么,奴隶制是否是一种值得肯定的社会制度?教会与普通基督徒应当如何对待它?身为奴隶或奴隶主的基督徒是应当接受奴隶制还是反抗它?围绕着奴隶制的起源、奴隶和奴隶主的关系、邪恶的掠奴活动等问题,奥古斯丁在言、行两方面反复地做出了自己的回答。总的来说,他对奴隶制的看法相当复杂,大致而言包括三类倾向。这三类倾向侧重不同,但又是相互联系的。
    一、情感的厌恶:“可悲的奴役!”⑦
    首先,必须看到,在个人情感的层面上,奥古斯丁对奴隶制是十分反感和厌恶的。⑧ “所有奴役都是非常痛苦的。”⑨ 他如此概括道。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上,他都表达了对奴隶制的负面看法。
    在神学理论上,奥古斯丁鲜明地将奴隶制的起源归因于人类自身的罪恶。在《上帝之城》[13] 第19卷第15章中(类似文本见Questiones in Heptateuchum, 1.153,in CCL, vol.33),他从《创世记》第1章第26节中的经文⑩ 入手,比较深入地阐述了奴隶制源于罪的理论。他认为:根据上帝所创立的自然秩序(naturalis ordo),上帝“只希望按其自身形象受造的理性造物[即人类]去统治非理性的造物;不是人对人,而是人对兽。”(11) 因此,奴隶制的存在并不符合人类的自然本性,而是人类自身违背上帝的意旨,不断地作恶、犯罪的后果。如奥古斯丁之言,人变为奴隶,不是由于他的自然本性(natura),而是由于他的罪恶(culpa)。他认为,按照拉丁文“奴隶”(servus)一词的词根,最初“奴隶”指的是那些战败被俘,得到胜利者的宽恕而苟延生命的人。可见,若不是由于罪,这种奴役就不会出现。他据此指出:“奴役的状态是正当地加诸罪人之上的。”(12) 或者说,“奴役的起因就是罪,它使人在束缚的状态中服属于他人。”(13)
    这里的关键在于,我们应当如何理解所谓的“罪”的“起因”(causa)作用。奥古斯丁并没有说:每个奴隶的受奴役状态都应当归咎于他们自身的罪恶,所有的奴隶都是罪有应得的。更准确地说,他的观点应被理解为:是人类自身的罪改变了全人类所处的状态,使他们无法摆脱妄图支配他人的“统治欲”(libido dominandi),从而为奴隶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或环境[4—p70~71]。无论如何,奥古斯丁认为奴隶制是罪的后果,是一种悲惨的、痛苦的制度。在他眼中,它无论如何都带有极其阴暗的色彩,是违背人的自然本性的。
    在教会工作的实践中,奥古斯丁对奴隶制的态度也是负面性的。首先,他相信释放奴隶是显示爱心的有益行为,支持和鼓励释奴的做法[4—p39~40,46~52]。在401年的迦太基宗教会议上,包括奥古斯丁在内的主教们一致赞成教会对释奴行为的介入,接受了“教会释奴”(manumissio in ecclesia)的制度[4~p47~49]。在主教的职权范围内,他更是积极鼓励释奴的做法。他不仅极力要求希波的神职人员释放个人所有的奴隶(Sermo 356,3—7,in SPM, vol.1),还鼓励奴隶或前奴隶加入他的修院(De opere monachorum,25.in CSEL,vol.41)。
    其次,奥古斯丁公开地表达了对奴隶贩子的厌恶和反对。对于那些进入教堂的奴隶贩子(mangones),他公开地宣称,他们不是教会的真正成员,不是“葡萄藤”(vinea)而是“荆棘”(spina)[12—127.11]。晚近发现的《书信10*》[14] 更是鲜明地说明了他的态度。在这封信中,他以较长的篇幅谈到了在希波地区为害一时的奴隶贩子的不法活动。根据该信的记载,当时的奴隶贩子经常将自由民贩卖为奴,或者非法地将本来只是契约性的奴仆(14) 作为永久性的奴隶贩卖出去,有的甚至以暴力手段掠夺人口,将他们贩卖到海外为奴[14—2~3]。
    对于这种行径,奥古斯丁十分痛恨。一方面,他企图以罗马法律的武器来对付不法的奴隶贩子。为此,他希望运用教会的政治影响力,以“罗马的自由”(pro libertate Romana)来号召政府,劝说罗马政府修改相关的法令,使得对奴隶贩子的惩罚更有分寸、更加有效[14—3~5]。另一方面,希波的教会保持着警惕,时刻关注着经过当地海港的奴隶船,努力使被拐卖的人口重获自由。这样做不仅可以挽救一部分落难者,还可以使奴隶贩子亏本,从而受到打击(Ep.10*,3—8;Io.ev.tr.,41.4)。为了赎出被拐卖的人口,奥古斯丁不惜熔化希波教堂中的圣器[15—24],可见其决心之坚定.
    【本文摘自】《复旦学报:社科版》(沪)2007年3期第61~68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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