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邦(polis)是古希腊城市生活的特有形式,国内外学者普遍将其看做国家;但也有学者注意到希腊城邦在常备军、官僚机构等方面比较薄弱的特点。例如,廖学盛先生提出,古典时期的希腊诸城邦与共和时期的罗马城邦相比,没有脱离公民集体的常备军和凌驾于公民集体之上的官僚机构。芬利也曾指出,希腊城邦缺乏职业化的官僚机构。①而这些类似的因素是否构成对城邦“国家资格”(statehood,又译“国家性”)的挑战?围绕这一问题,古典史学界和人类学界掀起了一场争论。 一、争论的起因 争论始于贝兰特的博士学位论文《无国家的城邦:对古典城邦的再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发表的论文《人类学与古典学:战争、暴力和无国家的城邦》。他认为,希腊城邦不符合“传统”的国家定义,也不是部落社会,而是人类学上的“无国家社会”(stateless society)②。 贝兰特认为,“传统”的国家定义分为两种。以盖尔纳为代表的国家定义强调社会的分化,即占人口少数的统治阶级从大多数直接农业生产者中严格分离出来;国家要么等同于统治阶级,要么被看做由统治阶级支配的、占有剩余产品的工具。而以马克斯·韦伯为代表的国家定义,则强调国家对权力的集中和政府机构的专业化;国家被看做脱离社会生活、垄断暴力的合法使用,通过警察等治安力量,专门(强制)推行和维持社会秩序的政治机构。与这两种国家定义相比照,贝兰特认为,希腊城邦缺乏阶级分化,公民大会等集体决策机构的存在使得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区分十分模糊。公民对奴隶只是个体剥削(直接剥削),缺乏国家剥削(间接和集体剥削)的手段(如兵役和税收);再加上希腊奴隶未占到人口的大多数,因此,也很难视全体奴隶为被统治阶级。在暴力机构方面,城邦实行自筹装备的公民义务兵制度,一般不设常备军,基本上没有形成警察等治安力量,也没有公诉机关,诉讼和执行主要依靠当事人的自助(self-help),因而明显没有垄断暴力的合法使用。在官僚机构方面,贝兰特深受芬利的影响,认为城邦缺乏专业化(professionalism)的官僚机构,业余化使官员减弱到个人的层次,没有和人民大众区分开,并使得城邦的行政机构和官员缺乏执行力。因此城邦基本上不符合“传统”的国家定义。 而在人类学中,农业社会则被分为两类:一类是统治阶级垄断暴力合法使用的威权主义的国家社会(state-society);另一类是诸如部落和酋邦之类的平均主义的“无国家社会”,其使用暴力的能力平均分散在共同体成员手中,具有高度的军事参与性,而且暴力往往表现为对外职能,而非对内统治。如前所述,城邦缺乏暴力机构,加之公民对战争的高度参与,表明城邦中使用暴力的能力分散在公民手中,因而符合“无国家社会”的定义。不过,城邦又不同于部落,因为希腊的氏族(genos)只是表示出身或家族来源,将城邦看做部落的观点在文献和考古方面都缺乏证据,因此只有人类学上的“无国家社会”才能准确定位城邦。 从已掌握的资料来看,贝兰特“无国家社会”的结论似乎并没有太高的认同度。在人类学领域,俄罗斯的邦达伦科(Bondarenko)、科罗塔耶夫(Korotayev)等学者接受了贝兰特的观点,将以雅典为代表的希腊城邦和罗马共和国看做无国家的社会,并将此作为一种国家演进过程中的特殊类型。③在古典史学界,贝兰特的老师卡特里奇(P. Cartledge)在其为《剑桥希腊罗马政治思想史》撰写的关于城邦特征的内容中,使用了贝兰特的结论。在另一部论文集中,他也谨慎地援引贝兰特的论证,以说明城邦与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并没有太多相似之处。④与寥寥无几的支持者相比,贝兰特的观点遭到了古典史学界和人类学界的普遍批评,其中,汉森(M. H. Hansen)、格里宁(Leonid E. Grinin)以及范德弗利特(E. C. L. van der Vliet)的批评最为集中和具有针对性,而贝兰特也做出了相应的反驳。⑤ 二、关于国家理论的争论 批评者认为,贝兰特选择的所谓“传统”国家理论存在很多问题。汉森指责贝兰特不仅同时借用人类学的“无国家社会”的概念和政治哲学中的国家概念而使得问题含混不清,而且还武断地将强调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抽象公共权力的理论等同于韦伯的理论。他认为,韦伯并非只强调国家对暴力合法使用的垄断,还包括领土和人口等各种要素,因而不能一叶障目地评价城邦的国家资格。贝兰特实际上是用近现代的国家概念与古代的希腊城邦进行“错位的比对”,夸大差异,忽略共性。城邦尽管不同于近代欧洲国家,但实际上是一种早期国家。⑥ 格里宁认为,贝兰特没有区分成熟国家(mature state)和早期国家的概念,忽略了早期国家的多样性。一方面,尽管城邦在统治方面有很多欠缺而不是成熟国家,但它符合早期国家的基本特征,不能用成熟国家的标准苛求早期国家。另一方面,格里宁认为,早期国家不仅有官僚式或君主式的(bureaucratic/monarchic),还包括民主式(democratic)的类型,而希腊城邦则恰恰属于早期国家中的民主制类型。⑦ 范德弗利特指责贝兰特的国家定义过于狭隘,暴力的合法性(legitimacy)与强制性同样重要,而合法性与合法性的程度则来自于有关制度的治理能力,而治理能力则与国家的规模、社会的复杂程度以及社会形态(Societal format)密切相关。他强调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在国家形成中的关键作用,能够持久使用合法暴力的特定机构就体现着国家的存在,而这种机构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可以是中世纪的国王,也可以是希腊城邦的公民集体。他认为,古典时期的雅典城邦在制度化、暴力使用的合法性以及社会复杂程度等方面具备国家资格。⑧ 在国家定义的争论中,贝兰特认为,关于国家定义的争论是循环而无用的,任何试图证明城邦是国家的观点都可以找到相应的国家定义。他提出,根据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的观点,一种理论的提出,实际上是对所谓“传统”理论的修改,以便实现一种解释力(explanatory power)。实际上,他提出希腊城邦是“无国家社会”的观点,能够解决传统的国家理论难以适用于希腊城邦的问题,实现了更多的解释力。正是因为城邦是一个“无国家的社会”,暴力主要被用于对外战争,并借此加强社会内部的团结,因此希腊世界战争频发。由于暴力机构的缺乏,各类冲突的解决并不彻底,由此造成了城邦内讧(stasis)的发生。总之,城邦维持社会秩序方面的能力十分有限,因而注定灭亡,并为大帝国让路。⑨ 三、关于城邦暴力机构的争论 城邦在暴力机构方面的缺失,是贝兰特立论的重要依据。而反对者则批评说,首先,成熟的暴力机关对于早期国家并非必须的,城邦实际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暴力机构。例如,雅典城邦拥有的300名西徐亚奴隶(Scythian slaves,稍后增加到1200名),实际上可以看做警察力量。从公元前5世纪后半叶开始,雇佣军逐渐发展成为城邦军队的主要力量,具有常备军的色彩。这些证据表明城邦在对内的强制力上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微弱。⑩其次,批评者还指出,暴力机构并非只表现为警察力量,而是有多种表现形式,如雅典城邦的法庭。格里宁以中世纪晚期的意大利城市国家为例,认为民主制的国家与君主制相比具有很多不同之处。例如,在城邦等民主国家中,法庭的发展水平很高,在维持内部秩序和管理社会生活方面起到了比警察更为重要的作用。即使公民通过自助完成社会秩序的维持、法庭审判的执行以及对奴隶的管理,也不能因此推论城邦不是国家。范德弗利特进一步解释说,雅典没有公诉和公检机关,当局也不介入司法审判的执行,而是将其留给获胜的一方,这与早期现代国家一样(例如《威尼斯商人》的描述),但并不代表城邦在司法机构和程序方面的欠缺。相反,雅典法律的规模和细致程度很高,尽管执行留给了个人,但这是由法律批准的,国家不去干涉是因为无须干涉。也就是说,法庭实际上垄断了使用暴力的批准权,可以看做不同形式的暴力机构,体现了国家的存在。个人在执行法律判决时,如果公共利益牵涉进来,那么个人代表的就是公共利益。(11)因此,日本学者宫﨑亮(Makoto Miyazaki)认为,尽管希腊城邦没有垄断合法暴力,但代表城邦利益的公民本身构成了一种暴力机关。(12) 贝兰特反驳说,雅典的西徐亚奴隶,只负责公民大会等少数几种情况下的秩序维持,装饰性的意义更为突出,难以构成城邦的暴力机关。而雇佣军则主要是为了弥补城邦公民兵在对外战争中的不足,并不与“无国家社会”的概念相抵触。尽管僭主时期的雇佣军有时被用做对内统治,但这与城邦的根本理念相冲突,因而“一定程度”的暴力机构并不成立。而自助尽管不能直接证明城邦是“无国家的社会”,但它证明暴力分散在共同体成员手中,体现了城邦“无国家”的特征。实际上,正是由于缺乏暴力机关,城邦法律不得不与共同体的风俗保持一致,自助所受风俗的规范比法律的规范要强得多。因此,法庭对自助的批准并不必然证明国家垄断了立法和司法权,更不能证明存在国家。此外,将城邦作为民主式的国家并不解决问题,因为民主制国家并不必然意味着在社会控制和执行判决时缺乏强制力量,例如当今的民主国家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13) 四、关于官僚机构的争论 对于贝兰特所说的城邦官僚机构的业余化问题,批评者认为,官僚机构和政府并不能作为判定国家资格的唯一标准,因为城邦客观上存在着抽象的最高权力(supreme power),而最高权力的表现形式不一定是等级制的官僚机构。城邦则较为特殊,立法和审判的权力更为发达。即便如此,城邦的行政管理也并不薄弱。范德弗利特认为,贝兰特忽略了铭文材料,因而没能细致地考察城邦内部的运作。雅典大量公民参加到城邦和帝国的管理之中,能够组织复杂的重装步兵战术,征收贡金并付给公民津贴,保护粮食进口,督造和维修舰队,修建长墙和帕特农神庙,出租与管理劳里昂银矿以及市场和码头,记录各种繁复的档案。这些都展示了城邦机构本身的复杂性和管理效率,也充分体现了国家的组织能力。此外,雅典还存在“职业的政治家”——人民领袖(demagogue)和公民大会上的发言人,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雅典公职人员的专业化。(14)格里宁认为,大规模的公民参加到城邦政治活动中,使得城邦具备对社会生活的管理能力,城邦能够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法律,并且利用法庭对执行机构进行监督。例如,城邦能够对官员进行问责乃至放逐,并且能够通过谄媚者(sycophants)打探和监督人们的忠诚度。这些不仅体现了城邦在社会管理方面的效率和能力,还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对内强制力。汉森还强调,与部落那样的“无国家社会”之间的交往相比,城邦之间的交往——例如宣战、媾和、结盟等——更加具有制度化和正规化,几近形成了国际法的水平。这表明城邦具有国家的特征。(15) 贝兰特认为,城邦机构尽管已经发展成十分周密和复杂的系统,但仍然缺乏专业化的形式。根据国家理论,国家是专门负责维持社会秩序的机构,专业化对于国家至关重要。政治参与和行政机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以政治参与作为国家机构的表现。在城邦中,公民都是以业余身份参与城邦机构,即使人民领袖也只是一个“个人”,依靠个人的号召力在公民大会上说服(不是强制)人民接受他的政策,没有任何正式的职位或任其支配的执行机构,担负着被拒绝、失去影响力乃至生命的风险。强调城邦更加注重立法和审判权的观点,实际上是无本之木,因为“权力分立”的前提是存在明确分化并集中起来的最高权力,但由于业余化的流行,这在城邦中根本就没有实现。(16) 五、关于城邦阶级分化的争论 贝兰特师从西方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德圣克鲁瓦(G. E. M. de Ste Croix)的学生——著名古典史学家卡特里奇,马克思主义对他们观点与方法的影响难以忽略。但是贝兰特似乎有意与马克思主义划分界限,并将德圣克鲁瓦的结论作为标靶进行批判。他认为,德圣克鲁瓦的观点——希腊城邦是国家,而且是奴隶主阶级压迫奴隶阶级的有组织的力量——实际上是不充分的。(17)城邦缺乏强制兵役、税收等国家剥削手段。例如,城邦的兵役(例如骑兵、重装步兵)主要是富有和中等阶层的特权;城邦也很少向公民征税,富人的公益捐(Liturgy)则是以捐赠换荣誉的特权。“无国家的社会”不排斥个人剥削,但缺乏国家剥削就不能证明城邦具有国家资格。此外,由于城邦控制奴隶的能力有限,奴隶也难以形成占人口大多数的被统治阶级,而且他们对受剥削的地位并不敏感。因此,将公民集体与整体的奴隶对立起来,作为城邦的基本阶级划分,缺乏说服力。 格里宁认为,雅典和罗马城邦在利用国家机器来保持社会和政治的不平等、维持经济剥削和相对特权方面,似乎比其他社会做的更好。雅典将奴隶出租给私人从事银矿开发等活动,甚至成为雅典政府的主要收入之一,因此国家剥削并不局限于某几种方式。税收主要由富人承担也不能说明缺乏国家剥削,与今天的税收类似,那只是一种对普通民众的保护。(18)而其他批评者似乎更愿意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中讨论城邦的阶级分化。范德弗利特和汉森都认为,城邦存在明显区分的统治者(archontes)和被统治者(archomenoi)。范德弗利特认为,城邦是一种扁平结构的公民国家,但公民身份本身是一种特权,公民构成了国家的统治者。汉森进一步解释说,女性、麦提克(metics)和奴隶与公民在经济生活领域差别不大,但是在政治领域,公民身份把由公民共同体构成的国家和整体的社会区分开,公民统治着非公民。在城邦的政制(politeia)中,男性公民作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身份并不是同时并存的,而是轮流成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无论在任何时候,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都有明确的区分,前者发布命令并有权让后者遵守。年轻人在所发的誓言中,就有服从当局的要求。因此,城邦可以明确区分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19) 贝兰特反驳说,“公民构成国家”的观点已经受到芬利的批评。尽管公民集体可以看做是从整个社会中分离出来的政治共同体,却不能将此等同于国家从社会中脱离出来,因为在部落社会中,男性集团在政治权利方面的优势更为明显,但他们并不构成国家。政治中心分散在公民之中,公共利益不通过专门机构而通过共同体的一般成员得以体现,正是“无国家的社会”的典型特征。实际上,国家是一种凌驾于个人意志之上的力量,能够发号施令并迫使个人服从。而城邦恰恰缺少这种能够“强制政府的对手就范,毁灭他们的各种意志,迫使他们顺从的力量”,正是这一点真正决定了城邦是“无国家的社会”。而只有职业的统治阶级和处于各种公民会议和整个人口之间的官僚体系,才能证明城邦具有国家资格,但这些城邦都不具备。(20) 六、争论的意义 实际上,贝兰特关于雅典暴力机关、阶级分化以及官僚体系方面的论断,很大程度上并没有跳出芬利等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然而,这样一个略显冒失的结论,却引起包括汉森在内的诸多学者的关注和批评,似乎有些令人费解。但是实际上,尽管这场争论是关于希腊城邦国家资格的观点交锋,但实际上它有意无意地涉及古典史和人类学各自领域内有关研究方法和理论问题的重大分歧,因而反对者的批评往往与自己在这些重大分歧中的立场紧密相关。 在古典史领域,汉森以研究雅典的制度史著称,与偏重意识形态的奥波尔(Josiah Ober)在研究方法上存在较大分歧。汉森相信城邦本身就是国家,而且雅典民主制与现代民主制之间的差距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前者也存在分权,并且与后者一样有着自由、平等、人权的理想。而奥波尔则批评汉森似乎是用现代政治体制去理解古代政治生活,忽视了雅典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业余化等不规范性。(21)在这样的背景下,贝兰特的结论——城邦不是国家,而只是一种相当不规范的“无国家社会”——直接挑战了汉森在研究方法和结论方面的权威性,必然会引起汉森的批评。而在人类学领域,克赖森(Henri J. M. Claessen)和斯卡尔尼克(Peter Skalnik)关于“早期国家”的理论,尽管受到不少批评和修正,但还是受到很多学者的关注和认同。格里宁和范德弗利特尽管各有保留意见,但总体上都认同“早期国家”的理论。(22)而贝兰特的结论则直接挑战了“早期国家”理论,也使得他们对该理论的修正失去了根基,因此引起他们的批评就在所难免了。 尽管这一争论的影响力尚难以估计,但争论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首先,民主制问题、城邦普遍性问题等都是中国世界史学界热议的问题。而这场争论中关于城邦在暴力机构、行政体系方面薄弱的问题,提醒我们在研究雅典民主制度化的同时,应该注意到雅典社会本身的不规范性以及与现代社会的差异。同时,这场争论也为我们评价汉森与奥波尔在雅典民主制研究中的方法之争提供了新的视角。其次,我国学术界对文明与国家起源的研究向来比较重视,而且一直将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作为理论指导,这场争论正好在我们一向比较关注的(也是恩格斯主要关注的)希腊城邦的国家资格方面为我们提供了比较好的参考对象。 注释: ①在《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城邦被认为是希腊的“小国家”,但不同于部落或民族国家。哈蒙德(N. G. L. Hammond)在《剑桥古代史》中认为城邦是一种更为紧凑的国家形式。《不列颠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Britannica)第9卷,不列颠百科全书公司1993年版,第561页和《不列颠百科全书》第3卷,第334页;约翰·鲍德曼、I. E. S.爱德华兹、N. G. L.哈蒙德、E.佐尔贝格尔主编:《剑桥古代史》(John. Boardman,I. E. S. Edwards,N. G. L. Hmmond,E. Sollberger,eds.,The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第3卷第1部分,剑桥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723—724页。国内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城邦是国家。远方:《关于世界古代城邦的几个问题》,《世界历史》1982年第4期。对城邦常备军和官僚机构的关注:廖学盛:《试论城邦的历史地位和结构》,《世界历史》1986年第6期;M. I芬利:《古希腊人》(M. I. Finley,The Ancient Greeks),哈芒斯沃斯1977年版,第75页。 ②“无国家社会”的概念来自政治人类学家福蒂斯和埃文斯-普里查德的著作《非洲政治制度》(M. Fortes,E. E. Evans-Pritchard, African Political Systems),伦敦1940年版。贝兰特借用这一概念对城邦重新评价:《无国家的城邦:对古典城邦的再评价》(M. Berent,The Stateless Polis:Towards a Re-evaluation of the Classical Greek Polis)(未出版),剑桥大学1994年,以及在此基础上发表的论文:《人类学与古典学:战争、暴力和无国家的城邦》(M. Berent,“Anthropology and the Classics:War,Violence,and the Stateless Polis”),《古典学季刊》(The Classical Quarterly)2000年第1期,第50卷,第257—289页;《内讧,或是希腊人的政治想象》(M. Berent,“Stasis,or the Greek Invention of Politics”),《政治思想史》(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1998年第3期,第331—362页。 ③由于笔者不懂俄语,俄罗斯学者支持贝兰特的具体情况无从介绍,只能从批评者的文章中管窥蠡测。L. E.格里宁《早期国家与民主制》(L. E. Grinin,“Early State and Democracy”),L. E.格里宁主编:《早期国家:替代与类似概念》(L. E. Grinin,The Early State:Its Alternatives and Analogues),“乌契杰利”出版社2004年版,第421页。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贝兰特还是批评者,都将希腊城邦和罗马共和国作为同一种类型,而且大多数学者以希腊城邦尤其是雅典为主要的研究对象。 ④P.卡特里奇:《导言:科斯摩斯的定义》(P. Cartledge,“Introduction:Defining a Kosmos”),P.卡特里奇、P.米利特、冯·西塔·雷登主编:《科斯摩斯:古典雅典的秩序、冲突和共同体论文集》(P. Cartledge,P. Millett.,von Sitta Reden,eds.,Kosmos:Essays in Order,Conflict and Community in Classical Athens),剑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克里斯多佛·罗、马尔科姆·斯科菲尔德、西门·哈里森、梅利莎·雷恩:《剑桥希腊罗马政治思想史》(Christopher Rowe,Malcolm Schofield,Simon Harrison,Melissa Lane,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Greek and Roman Political Thought),剑桥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⑤主要的批评有:M. H.汉森:《城邦是国家还是无国家的社会?》(M. H. Hansen,“Was the Polis a State or a Stateless Society?”),Th. H.尼尔森主编:《古希腊城邦的进一步研究》(Th. H. Nielsen,ed.,Even More Studies in the Ancient Greek Polis),斯图加特2002年版,第17—47页。格里宁和范德弗利特的批评以及贝兰特的回应,都发表在由格里宁担任主编的俄罗斯《社会的演进与历史》(Social Evolution & History)杂志上,该杂志为这场争论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具体文章有:L.E.格里宁:《民主制与早期国家》(L. E. Gnnin,“Democracy and Early State”),第3卷,2004年9月第2期,第93—149页;E. C. L.范德弗利特:《城邦:国家资格问题》(E. C. L. van der Vliet,&ldquoolis:The Problem of Statehood”),第4卷,2005年9月第2期,第120—150页;M.贝兰特:《无国家的城邦:对批评的回应》(M. Berent,“The Stateless Polis:A Reply to Critics”),第5卷,2006年3月第1期,第141—163页。 ⑥M. H.汉森:《城邦是国家还是无国家的社会?》,第20—21页、第42页。 ⑦L. E.格里宁:《民主制与早期国家》,第97—99,116页。 ⑧E. C. L.范德弗利特:《城邦:国家资格问题》,第123—124页。 ⑨M.贝兰特:《无国家的城邦:对批评的回应》,第156、159页;M.贝兰特:《人类学与古典学:战争、暴力和无国家的城邦》,第258页;M.贝兰特:《内讧,或是希腊人的政治想象》,第331页。 ⑩L. E.格里宁:《民主制与早期国家》,第127页;E. C. L.范德弗利特:《城邦:国家资格问题》,第128页;M. H.汉森:《城邦是国家还是无国家的社会?》,第38页。 (11)L. E.格里宁:《民主制与早期国家》,第113-114页;M. H.汉森:《城邦是国家还是无国家的社会?》,第28页、第32—33页;E. C. L.范德弗利特:《城邦:国家资格问题》,第134—35页。 (12)宫﨑亮:《希腊城邦的公共强制力量》(Makoto Miyazaki,&ldquoublic Coercive Power of the Greek Polis—On a Recent Debate”),《地中海研究所纪要》第5号,2007年3月,第87—100页。 (13)M.贝兰特:《无国家的城邦:对批评的回应》,第145、157页。 (14)M. H.汉森:《城邦是国家还是无国家的社会?》,第27页;E. C. L.范德弗利特:《城邦:国家资格问题》,第129页、第133—134页;L. E.格里宁:《民主制与早期国家》,第115页、第123—124页。 (15)L. E.格里宁:《民主制与早期国家》,第131—132页;M. H.汉森:《城邦是国家还是无国家的社会?》,第39—40页。 (16)M.贝兰特:《无国家的城邦:对批评的回应》,第157页。 (17)M.贝兰特:《人类学与古典学:战争、暴力和无国家的城邦》,第259页以及注释18、第265—267页。作者认为,斯巴达在奴隶控制方面是一个例外,对奴隶的集体占有,使得斯巴达变成一种军营式的社会。 (18)L. E.格里宁:《民主制与早期国家》,第117、137页注释9;E.C.L.范德弗利特:《城邦:国家资格问题》,第133—134页。 (19)M. H.汉森:《城邦是国家还是无国家的社会?》,第26—27页。 (20)M.贝兰特:《无国家的城邦:对批评的回应》,第151—154页。 (21)M. H.汉森:《德摩斯提尼时代的雅典民主》(M H. Hansen,The Athenian Democracy in the Age of Demosthenes),布莱克威尔1991年版,第73—85页;晏绍祥:《古典历史研究发展史》,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4页;黄洋、晏绍祥:《希腊史研究入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8页。 (22)格里宁和范德弗利特对早期国家的修正:L. E.格里宁:《早期国家、成型国家、成熟国家:国家形态的演进顺序》(L. E. Grinin,“Early State,Developed State, Mature State:The Statehood Evolutionary Sequence”),《社会的演进与历史》(Social Evolution & History)第7卷,2008年3月第1期,第67—81页;E. C. L.范德弗利特:《早期国家、早期希腊的城邦和国家形成》(E. C. L. van der Vliet,“The Early State,the Polis and State Formation in Early Greece”),《社会的演进与历史》(Social Evolution & History)7卷,2008年3月第1期,第197—221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