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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新闻管制(1)

http://www.newdu.com 2017-11-11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新闻史家曾推测汉代已有邸报,但未能在 文献 中找到确证。从已 经发现的材料来看,邸报起始于唐代,是由藩镇在京师设置的进奏院 发布的,“唐藩镇皆置邸京师,以大将领之,谓之‘上都留后’,后 改为‘上都知进奏院’”。进奏院是中央与地方之间信息沟通的枢纽, 进奏官邸吏代本镇呈递章奏、请示汇报,同时也把政府所公布的诏令、 奏章及任免事项抄录下来,报告诸藩,于是有了邸报的产生。
     唐代的邸报仅供藩帅等少数官员阅览,从今天的眼光看,只不过 是报纸的一种雏形。进奏官除传达政府公布的消息外,还通过邸报向 本镇提供朝廷及他镇的各种情报。这样做当然为朝廷所忌,但由于进 奏院为藩镇自置,进奏官听命于藩镇,朝廷对邸报的发布并不能完全 控制。随着中央权力的逐渐衰落,进奏官作为藩镇派驻京师的代表也 益形恣横,甚至直接干预朝政。如光化三年(900),中尉刘季述 等幽废昭宗,“诸道邸吏牵帝下殿,以立幼主”。在这种情况下,当 然更谈不上对邸报实行管制了。
     宋初曾缘旧制,各州在京师自置进奏院,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 朝廷在收藩镇军、政、财诸权的同时,也将进奏院的管理权归于中央。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981,对各州自置的进奏院进行整顿,设“都进 奏院”于大内侧近,进奏官由朝廷统一任命,各授铜朱印一纽,每人 兼三、四州,并以京官为进奏院监官,隶属于给事中后改隶门下后省, 从而将进奏院完全置于中央的控制之下。进奏院改组后,邸报在朝廷 的直接管理下统一发布,“凡朝廷政事施设、号令赏罚、书诏章奏、 辞见朝谢、差除注拟等合播告四方,令通知者,皆有令格条目具合报 事件誊报”。从此,宋代的邸报具有中央政府公报的性质,因此又有 “朝报”之称。
     宋代邸报与唐代的邸报相比,读者要广泛得多。由于印刷术的应 用,邸报能够大量复制,读到的人越来越多。虽然邸报的发行数字已 难以查考,但通过宋人有关的文字可以看到,邸报在当时相当流行。 苏轼《与王元直书》中提到,他在被贬地黄州能读到邸报,“黄州真 在井底,杳不闻乡国信息……每见一邸报,须数人下狱得罪”。又有 《小饮公瑾舟中》诗:“青泥赤日午相烘,走访船窗柳影中。辍我东 坡无限睡,赏君南浦不赀风。坐观邸报谈迂叟,闲说滁山忆醉翁。” 诗末自注云:“邓滁人也。是日坐中观邸报,云迂叟已押入门下省。” 这首诗是元丰八年(1085)苏轼在黄州量移汝州的途中从邸报上 获知司马光入相的消息时所作。可见,邸报在当时传布于各地,是人 们了解朝政信息的重要渠道。值得注意的是,邸报在宋代已经成为一 种可以买卖的商品。《西湖老人繁胜录》载,南京临安的“诸行市” 中,有“卖朝报”一行。有人以卖报为业,说明邸报刊布甚广。
     中央直接管理邸报,意在控制新闻发布权,将新闻传播纳入为政 府服务的轨道。通过邸报统一发布朝政信息,有助于中央政令的贯彻 和行政上的统一。在充分发挥邸报上意下达的作用的同时,朝廷也对 邸报的 内容 严格把关,防止那些于政府不利的消息在邸报上刊登。邸 报流行愈广、 影响 愈大,政府对邸报内容的控制也就愈加严厉。从文 献上看,邸报上的新闻主要有以下限禁:
     1.灾异。水、旱、蝗灾及日蚀、地震等 自然 灾害和异常天象, 往往被认为是上天对天子的不满和警告,传播开来有损于帝王的威望, 甚至会引起人心不安,影响 社会 秩序的稳定。仁宗庆历八年(104 8)正月,秘阁校书知相州杨孜上言:“进奏院逐旬发外州军报状, 盖朝廷之意欲以迁授降黜示赏功罚罪,勉励天下为吏者。积习因循, 将灾异之事悉报天下,奸人赃吏、游手凶徒喜有所闻,转相煽惑,遂 生观望。京东逆党未必不由此而起狂妄之谋。况边禁不严,细下往来。 欲乞下进奏院,今后唯除改差任臣僚,赏罚功过,保荐官吏乃得通报, 其余灾祥之事,不得辄以单状伪题亲识名衔以报天下。如违,进奏院 官吏并乞科违制之罪。”这一建议为朝廷采纳后,灾异方面的消息, 便很少见于邸报。
     2.军情。对涉及边防军事、兵变、农民起义等方面的消息,一 般不准邸报报道。如仁宗庆历三年1043沂州虎翼军卒王伦发动兵 变,与官军对抗,“江淮军频有奏报,朝廷不欲人知,召进奏官等于 枢密院,责状不令漏泄,指挥甚严”。哲宗元?五年1090七月则 明确规定:“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
     3.朝廷机事。宋代各朝都严禁传播朝廷机事,对邸报限禁尤严。 仁宗皇?四年(1052)九月诏:“访闻诸州进奏官日近多撰合事 端誊报煽惑人心,将机密不合报外之事供申。今后许经开封府陈告。…… 今后只得以枢密院送下报状供申逐处施行。”哲宗元符元年(109 8)五月尚书省言:“进奏官许传报常程申奏及经尚书省已出文字, 其实封文字或事干机密者不得传报,如违并以违制论。” 
     4.未经批准公布的臣僚章疏。徽宗宣和三年(1121)四月 诏:“臣僚章疏不许传报中外,仰开封府常切觉察。仍关报合属去处, 内敕黄行下臣僚章疏,自合传报。其不系敕黄行下臣僚章疏辄传报者, 以违制论。” 
     为了加强对邸报内容的控制,使有关的禁令得到贯彻,从真宗咸 平二年(999)起,对邸报实行“定本”制度,进奏院要将编好的 邸报稿样呈送枢密院审查,然后按照审查通过后的“定本”向地方发 布消息,不得超过“定本”所框定的范围。中兴以后,改由门下省定 稿,再经宰执复审,方可报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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