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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魏北周改革研究2

http://www.newdu.com 2017-11-11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二、府兵制
        府兵制是魏周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府兵制对魏周作用至巨,对后世影响深远,建国以来学者们对此项研究也颇为关注,研究成果十分突出,在魏周各项改革中可以说是讨论最为热烈的一项。
        关于府兵的概念及其渊源,唐长孺曾有过精辟的论述,他指出,府兵特点之一是军属于府,军民分治,所谓府兵即是属于军府的兵。这个特点乃是三国以来直至南北朝军事制度的特点。军属于府,军民分治既是南北共同的制度,从而也说明魏周时期的府兵若从这个特点及名称来说乃是旧制度的沿袭及发展。所谓军府是指地方长官带军号统兵,开府置属官之谓。然而我们绝不能简单地认为魏周时期的府兵即是南北朝军制之沿袭。第一,魏周之府兵制有一个特殊的组织系统,这个组织系统正如陈寅恪先生所指出的乃是军事单位之部落化;其次魏周之府兵乃是禁军而非边防或地方军,这和过去的军府之兵大为不同。(注: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杨翠微对此与唐长孺的看法基本一致(注:杨翠微:《论宇文泰建立府兵制》,《中国文化研究》1998年第1期。)。朱维铮将府兵的渊源同均田联系起来考察,他认为,府兵的历史和均田的历史相始终。考察府兵形成发展的过程,必须和考察均田形成发展的过程联系起来。府兵的历史线索,应该从北魏军府的形成、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去探寻。北魏道武帝天兴元年(398年)十二月,“置八部大夫散骑常侍待诏管官”,八部大夫的任务就是督课耕种,以解决军队给养问题。安排徙户在平城附近空荒地进行生产,就必须计口授田,即按劳动力分配土地,也就是以后孝文帝时均田措施的雏形。生产的组织形式依然是部落式的。八部帅(或八部大夫)监临劝课,也就是率领鲜卑拓跋氏原属八个部落的军队分别督责徙户耕种,收获物则用以赡足军旅。八部帅分置于四方四维,这是部落移动后经常采取的传统办法,实际也是以后分设军府的雏形。北魏初在内地设置的军府,实际上就是上述在平城附近措施的推广。至于府兵制产生的历史背景,朱维铮认为,他是从领主到地主、从部落制到非部落制(即地主制下的传统封建兵制)的一种过渡形态的特殊军事编制方式。六镇起义之后,北方沿边地区经济生活方式尚未改变的诸部落大举南下,并被高欢、宇文泰所分割,建立了魏齐和魏周,这一过渡运动实质上又回到了它的起点。(注:朱维铮:《府兵制度化时期西魏北周社会的特殊矛盾及其解决》,《历史研究》1963年第6期。)
    对于魏周实施府兵制的原因,学者们的看法也不尽相同。朱维铮认为,宇文泰割据关中一隅,军事力量远逊于高欢,宇文泰欲与魏齐和萧梁抗衡,首先必须大大加强自己的军事力量。宇文泰控制的西魏政权在扩张实力过程中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加强控制他所分割的六镇武力。宇文泰为扩展实力所面临的第二个重要问题,是如何争取关陇地区地方豪强势力的支持,但同时又要对这些地方势力加以控制。与此相同性质的,还有怎样处理关陇荆益一带大量散布的氐、羌、蛮等其他少数族部落的问题。宇文泰为扩张所面临的第三个,也是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如何解决维持大量有战斗力的军队的给养装备供应问题。因此,宇文泰政权必须尽快寻求一个解决军队给养问题与当时生产水平极低条件下社会经济负荷力之间严重矛盾的较好途径。这一途径在当时可说是找到了,就是使传统的军府制度化,使鲜卑族的旧有军事编制方式适应已经改变了的经济生活状况。府兵和均田就是由此实现的。(注:朱维铮:《府兵制度化时期西魏北周社会的特殊矛盾及其解决》,《历史研究》1963年第6期。)杨翠微引证陈寅恪的观点,指出:“宇文泰所凭藉的人才、地利远在高欢之下。如果要与高欢抗衡,一则须随当时鲜卑反对汉化的潮流,二则要有异于高齐的鲜卑化、西胡化,争取汉化的政策”。宇文泰也正如陈寅恪先生所说,在“汉化”与“鲜卑化”的矛盾对立中,找到了一条文明智慧的道路,实现了胡汉政策的有效结合。府兵制则是宇文泰胡汉政策结合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注:杨翠微:《论宇文泰建立府兵制》,《中国文化研究》1998年第1期。)。刘国石认为,宇文泰出身于六镇武人,对于北魏兵制层次结构的复杂性以及由这种复杂性所带来的民族矛盾、军队战斗力弱等不利因素,会有较深刻的认识。为适应六镇武人的心理要求和特殊情况的需要,宇文泰不得不采取一些鲜卑化措施。然而,其实质则是实行汉化。宇文泰创立的府兵制实为部落兵的废除,只不过保留其躯壳而已。(注:刘国石:《简论西魏北周改革》(兼论孝文改制未尽之历史任务),《民族研究》1999年第3期。)
    对于府兵制实施的具体办法,朱维铮进行了较详细的论述。他指出,第一,使传统的军府制度化,按照部落兵组织方式编制府兵。第二,控制和利用地方豪强武装力量。(一)“广募关陇豪右以增军旅”,解决兵员补充和军队扩大问题。(二)以“望族”领乡兵,承认地方豪强统领的武装集团的现状,也作为解决扩大兵源及增加给养之间矛盾的手段之一,并逐步设法将望族所领乡兵纳入中央化的轨道。第三,多方招徕魏齐和萧梁的武装力量,扩大自己的军事实力。(注:朱维铮:《府兵制度化时期西魏北周社会的特殊矛盾及其解决》,《历史研究》1963年第6期。)对于宇文泰赐汉族豪强将领胡姓及恢复鲜卑旧姓,杨翠微认为,恢复鲜卑旧姓,易于推行,这正是反汉化的鲜卑贵族所希望的。赐姓这一举动是了为笼络汉族豪强,将汉族豪强也纳入西魏的统治体系中。但实际的效果却远远超出了这一范围。赐鲜卑姓后,原来汉族的士族和庶族都去其姓而改从鲜卑姓,从门阀观念看他们彼此之间的差别消失了,对汉族寒庶豪强来说,提高了社会地位,这样也十分有利于西魏统治阶层的团结。(注:杨翠微:《论宇文泰建立府兵制》,《中国文化研究》1998年第1期。)范文澜对此则持否定态度,他指出,宇文泰不仅使汉将帅改用鲜卑姓,并且使各将帅所统率的士卒都改姓将帅的鲜卑姓。宇文泰以为自将帅以至所统率的府兵都用一个鲜卑姓,可以恢复鲜卑部落的原来组织,保存鲜卑人的原始面貌,政权尽管汉化,政权的掌握者还是姓鲜卑姓的人,汉化也就对鲜卑政权无害了。事实上宇文泰这一作为,只能引起以元氏为首的汉化鲜卑人的不满,更引起广大汉人的不满,杨坚作周相时,下令被改姓的文武官都恢复原姓(注: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对于府兵征兵原则,谷霁光依据《玉海》卷138引《邺侯家传》所载:“籍六户中等以上家有三丁者选材力一人”为府兵,认为这一句话,概括了资财、丁口、材力三个条件,这是籍民为兵的基本标准。一般恐是以材力为主要依据(注:谷霁光:《西魏北周统一与割据势力消涨的辩证关系》(四论西魏北周和隋唐的府兵),《江西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对于“六户”,陈寅恪早有阐释,认为“六户中等以上者”,此六户与传文之六家不同,盖指九等之户即自中下至上上凡六等之户而言,《文献通考·兵考》作“六等之民”,当得其意。(注: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三联书店1954年版。)对于府兵之负担,谷霁光认为,《北史》卷60《传论》谓“每兵唯办弓刀一具,……甲槊戈弩,并资官给”,此可用以与《邺侯家传》“兵仗衣驮牛驴及糗粮皆蓄”相互补充,《北史》只讲兵器,其轻兵器出自兵员各人,重兵器全由官给。《邺侯家传》系全面概述军备、资粮之由“六家供备”,不涉及兵员各个“自办弓刀”问题,“每兵唯办弓刀一具”,应是一个可靠的记载,可以补其他记载的缺文。至于“官给”与“六家供备”二语,文字上不同,内容上则归于一致,六家亦为官家,《北史》文意与《邺侯家传》文意,可以并行而不相悖(注:谷霁光:《西魏北周统一与割据势力消涨的辩证关系》(四论西魏北周和隋唐的府兵),《江西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这里面所提及之“六家”,关系到府兵负担所系,由于各种史籍记载不详,多少年来成为疑点。对此,陈寅恪进行了论证:《邺侯家传》“六家共之”之语,“共”若依《通鉴》作“供给”之“供”,自易明了。惟“六家”之语最难通解。然细绎李书(指《邺侯家传》),如“六家主之”及“自初属六柱国家”等语,其“六家”之语俱指李弼等六家,故其“六家共备”之“六家”疑亦指六柱国家而言也。观其于“六家共(依《通鉴》共作供)备”下,即连接“抚养训导,有如子弟”之语,尤足证其意实指六柱国家。(注: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三联书店1954年版。)谷霁光在陈寅恪论证的基础上,对“六家”进行了更加详细的简释,他指出,从“六家”的含义而言,《新旧唐书·高祖本纪》,都有“称为八柱国家”、“号八柱国家”、以及《北史》卷60《传论》“咸推八柱国家”之文,显系当日的一种习惯称呼。我们进一步对照《邺侯家传》的记载,论据就更加确切无疑。至于为何史籍记载阙如,谷霁光认为,六柱国家自筹军备给养,包括其部下自筹军备给养在内,原是历来私兵部曲仰给于军将的常规,史文多缺而不书,也是合乎逻辑的事。至于“六家供备”的具体办法,谷霁光认为,大致有如下几种:(1)私财供军。(2)就地筹措。(3)掳掠与劫夺。(4)皇朝与地方的正常征调。(5)屯监之入。(注:谷霁光:《西魏北周统一与割据势力消涨的辩证关系》(四论西魏北周和隋唐的府兵),《江西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朱维铮对于陈寅恪解释“六户”与“六家共备”也持肯定态度。在给养装备等方面,朱维铮提出了府兵与部落兵之区别,他认为,府兵尽管掌握了土地,但他的给养装备必须依靠役使其他劳动力来供给。这是府兵不同于纯粹的部落兵制的特点,也是府兵属于从部落兵制到封建兵制的过渡形态的具体表现。府兵役使的劳动力来源,主要是战争中所得到的俘虏配作奴隶;在行军过程中,还有机会抄掠普通农民及氐、羌、蛮等少数族部落民为奴婢。(注:朱维铮:《府兵制度化时期西魏北周社会的特殊矛盾及其解决》,《历史研究》1963年第6期。)对于府兵的待遇,谷霁光认为,《邺侯家传》说“免其身租庸调”,《通考》“尽蠲租庸”,当以《通考》之说为是。(注:谷霁光:《西魏北周统一与割据势力消涨的辩证关系》(四论西魏北周和隋唐的府兵),《江西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
    对于府兵制的变化过程,陈寅恪曾作结论如下:府兵制之前期为鲜卑兵制,为兵农分离制,为部酋分属制,为特殊贵族制;其后期为华夏兵制,为兵农合一制,为君主直辖制,为比较平民制。其前后两期分划之界限,则在隋代。周文帝、苏绰是府兵制创建之人,周武帝、隋文帝为变革之人,唐玄宗、张说为废止之人。(注: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三联书店1954年版。)唐长孺认为,魏周时期的府兵制有一个自相督摄的组织系统,通过这个系统将部落、部曲、军府都容纳在一起,再进一步便是禁军与军府军的合一,此外军士的身份也有一定程度的提高。第一步是通过地方大族的合作建立了乡兵并使其正规化,第二步即完全纳入府兵系统中;它又从“六家共备”的部落与部曲化组织中跨出来,使之成为隶属于皇帝,成为皇帝的“侍官”,于是建立以卫统府之制。这样一个发展过程最后是取消了军府统领,军民分治的旧传统;同时也取消了自相督摄的组织系统与部落及部曲化,取消了以胡制汉的壁垒;简单地说变成了与初建立时恰好相反的东西。这个发展在周武帝时开始而完成于隋唐。(注: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王仲荦认为,府兵制度的变化:第一,它一开始就和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时“以代迁之士皆为羽林虎贲”一样,是以禁旅的姿态出现的中央禁卫军。不过,府兵一开始由于当时的实际执政者是宇文泰,其指挥权属于相府。北周武帝杀宇文护后,这支府兵才真正直辖于君主。第二,宇文泰为了发展府兵,在六镇鲜卑以外,又以关陇豪右为发展对象,广为征募。北周武帝宇文邕为扩大兵源,不得不使均田上的“六户中等以上,家有三丁,选材力一人”来充当府兵。魏周为了扩大府兵基础,以“除其县籍”、“无他赋役”等廉价方法来号召农民充当府兵,故史称“是后夏人半为兵矣”。府兵制到这时,开始和均田制结合起来,兵源大大地扩大,府兵制至此向前跨了大大的一步。第三,府兵在成立初期,由二十四军统率,另有军籍,不编户籍,也不负担其他赋役,到周武帝开始招募均田制中的农民来充当府兵以后,情况有了变化。固然那时的均田户一当府兵,还可不编入民籍,但既以均田户来充当府兵,又不能令均田户放弃农业生产,自然要设置土著军府。在初置土著军府之始,还是兵民异籍,到了隋文帝开皇十年(590年),府兵已从初期的兵农分离制走向和均田制结合起来的兵农合一制了。(注: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对于府兵制取得成功的原因,谷霁光通过对《邺侯家传》的分析,指出,第一,府兵的成效是战争中“以寡克众”;第二,成效的取得,主要由于“兵仗旨蓄,六家供备,抚养训导,有如子弟”,当然免其身租庸,郡守农隙教试阅,也是有其同样关系的。此外,谷霁光还从理论上进行了总结,认为封建政治中的统一与割据是辩证地发展着(注:朱维铮:《府兵制度化时期西魏北周社会的特殊矛盾及其解决》,《历史研究》1963年第6期。)。(注:谷霁光:《西魏北周统一与割据势力消涨的辩证关系》(四论西魏北周和隋唐的府兵),《江西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董克昌从北周完成统一出发,论及府兵制成功的原因,他认为,周武帝时军士改为皇帝的卫兵,地位有了提高。招募百姓为兵,又别立户籍,免除赋役,使兵源得到扩大。募兵制与征兵制结合,府兵与均田结合,就使军士的来源有了保证。北周武帝注意对士卒的训练,又提高了军队战斗力。(注:董克昌:《北周武帝的统一》,《北方论丛》1981年第5期。)
    对于府兵制的作用,学者们也进行了深入的论证。谷霁光认为,由私兵部曲之改变为府兵制,是封建制与整个社会进程的一个重大发展,这是应当肯定的。府兵制的建立,在当时条件下,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削弱宗族乡里观念,有利于削除割据势力。当时的封建政治家如宇文泰、宇文护、宇文邕、苏绰以至杨坚重视军队,重视军队对于政治经济以至民族文化的杠杆作用,从我们研究兵制来讲,应该予以充分注意。(注:谷霁光:《五论西魏北周和隋唐的府兵》(府兵制的建立与兵户部曲的趋于消失),《江西师院学报》(哲社版)1983年第4期。)刘精诚、简修炜则从周武帝对府兵制的改革过程论及了府兵制的意义。他们指出,第一,加强了君主权力和中央集权。第二,改变了军队成分,扩大了军事力量。第三,在军事中进一步打破民族界限,促进了民族融合。府兵制度的改革,达到了“务强兵之术”的目的,是周武帝能够完成北方统一的重要原因。(注:刘精诚、简修炜:《周武帝述论》,《东岳论丛》1983年第1期。)简修炜、王志德在另一篇文章中,除谈及刘、简文类似的观点外,还补充说,府兵制提高了兵士的社会地位。(注:简修炜、王志德:《论宇文泰改革西魏吏治的历史时效》,《河北学刊》198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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