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切地讲,本文论述的是中国历史上没有过如欧洲中世纪那样的封建制(Feudalism)以及那样性质和模式的社会状况,也不存在历史唯物主义五种社会形态中的封建社会阶段。 自多历史唯物主义传入中国以后,历史学界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发展模式来研究和叙述中国历史,模仿主要是来自苏联的马克思主义史学与哲学所论述的欧洲社会几个不同性质的历史阶段,将自远古以;来的中国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诸种社会形态。自1929年起,中国学术界就开始展开关于中国各历史阶段社会形态及其如何划分的讨论,时起时伏,时断时续,至今已有半个世纪。简括地讲,在这半个多世纪的讨论中,主要论争的有三个大问题,一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分期,二是中国历史上有没有奴隶社会,三是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什么。其中规模最大、历时最久、分岐最多、争论最激烈而僵持不下的,就是关于封建社会分期的讨论。中国封建社会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主要有十种学说,从西周到东晋,从大约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317年,前后竟相差一千四五百年余年。封建社会的上限问题中当然也包括对于奴隶社会自然发展的辨析。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下限学界没有分岐,但这个下限却不是社会自然发展的结局,因而也就产生了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这就是中国封建社会为什么会这样长。 令人遗憾的是,回顾半个多世纪来的社会性质讨论。我们发现了一个理论上和逻辑上的重大缺陷,这就是人们对于所争论问题的大前提并没有经过论证。究竟是不是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是按照这五种社会形态发展的,绝无例外?中国古代的历史上初竟有没有封建社会?如果不首先论证中国历史有没有封建社会这个大前提,就来争论中国的封建社会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实在未免有些鲁莽。现在看来,几十年来中国历史学界为此耗费的精力和才华,真是令人惋惜。 在中国历史上,曾有过中国自己特色的封建制,这就是在西周时期实行过的周天子给予诸侯的“土地分封制”,“封诸侯,建同姓”。但这种封建制与欧洲的封建制――确切地讲应是,仅仅是表面上相似,实际上有着本质的不同。至于先秦以后中国社会的形态与性质,则与欧洲中世纪社会的状况,无论在表面上,还是在实质上,无论是在经济关系方面,还是在政治体系、法律制度、文化观念、社会结构、家族关系等方面,都毫无相似之处。因此我们认为,中国古代不存在与欧洲中世纪相同的封建社会这样一个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中的历史阶段。 一、中西封建制的本质差异 这一小节分别论述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品(Feudalism)和西周封建制的本质特征,并比较两者间的根本差异。虽然结论是西周与欧洲在本质上不同,但并不是为了讨论和反驳“西周封建论”。何况西周封建论只是论述西周实际存在过的分封诸侯的封建制。不涉及周以后的社会历史。比较的目的,旨在提示这两咱具体的封建制的深层结构与原则。在我们看来,中国西周和欧洲中世纪曾实行过的具体的封建制与历史唯物主义中的封建社会。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 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Feudalism) 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是以封土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 它的解释是“一种以土地占有权和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封臣以领地的形式从领主手中获得土地。封臣要为领主尽一定的义务,并且必须向领主效忠。” 欧洲封建制产生的原因,是君主和贵族在政治、军事及经济诸方面的需要。由于中世纪早期的欧洲受单纯自然经济制约,几乎没有商品和货币,君主要下级武士为他承担各种服务,因此又不得不把国王分配的土地进一步层层分封,只留下一部分做为自己的领地。各级领主把自己的领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留作自留地,为其提供生活来源。其余的部分作为份地分给农奴,以换取他们提供的劳役或实物地租。 在封土的基础上,形成了两种基本的社会关系以及更具体的社会制度。一种是封君与封臣的关系。欧洲封建制的特点是层层分封。上层领主将土地分给下一级,以\换取下级对他的各种封建性义务。这种社会关系发展成为贵族各自成为他们农奴的领主。这种关系存在的形式是庄园制。庄园制是欧洲封建制最基层的组织,封建领主对农奴剥削就是通过它实现的。总之,第一种关系是贵族之间的,第二种关系贵族等级对部分非贵族等级的关系。在第一种关系中,封臣对封君的义务是军事的和政治性的;在第二种关系中,农奴对领主的义务是经济性的。但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利益交换的原则是相同的,并且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有的西方学者把国王的封臣叫做国王的“总承租人”,准确地概括了这两种制度之间的共同性。 封建欧洲封建制既是经济制度,又是政治制度、军事制度和法律制度。封君以把土地分给下能为代价,得到封臣提供的兵力和行政性的或其它各种具体事务性的服务。也获得了相应的政治、军事权力。经济及司法等权力。封建制的核心是个人相互间的依存关系和契约关系。所谓的封建性或封建原则就体现于建立在封土之上的破契约中。封建君主有义务保护他的封臣。同样,任何上层贵族也都要保护他的封臣,作为对其承担义务的回报。封建领主与部分自由农民的关系是契约性的。封建领主与农奴则没有契约约束,但他们之间也是相互依存的,有着实际利益的制约。领主不能超出习惯法过分地剥削农奴。因为对劳力的迫切需要关系到领主的切身利益,领主也要适当地保护农民的生命和财产免受外来的侵犯。 综上所述,欧洲封建制的全部特征,有两个基本要素和一个原则,这就是:封君与封臣、领主与农奴两层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等多种因素在内的社会制度,以及个人间契约性质的关系。 中国西周的封建制 汉语中的“封建”一词源于西周,最早见《诗经》,《左传》及其后来的史书中屡有记载。西周时期曾实行一种“封诸侯,建同姓”的社会制度,中国历史上称之为“封建制”。 周族来商以后,在中原地区建立周五朝,周族的族长即成为王朝的最高政治首领,称为“天子”。为巩固政治统治,周天子把新占领的土地连同土地上居民分封给自己的子弟和功臣,让他们在天子管辖地周围建立起一个个次一级的政治单位,称之为“国”。受封的诸侯对其封国有世袭的所有权,并对其臣民有世袭的统治权,诸侯王对天子有随时服从命令、定期朝贡和提供军赋、劳役等责任。各个诸侯又进一步对自己的子弟和臣属不能在自己的封地上建立独立的政治实体,只能享用领地内的收益。可见这些受封者对其封地没有所有权。 从表面上来看,西周封建制与欧洲封建制很相像,都是最高统治者(国王或天子)把他获得并统辖的土地一块一块地分给自己的下属。所以在近代中国西学东渐时,不知哪位学贯中西的学者在翻译欧洲的(Feudalism)时,信手将西周的“封建”拈来对应使用。中国人认为西周与欧洲中世纪相同的诸多表面化的理解,可能与此不无关系。中西两种封建制的不同之处在于,西周分封制建立的是以宗族不单位的整体的政治实体,欧洲封建制建立的是以具人为单位的独立的、分散的社会单位。西周的政治实体靠血缘关系加国家强制手段维持,而欧洲的靠个人间的契约关系维持。 西周封建年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Feudalism)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它是以宗法制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受封的大部分是周天子的同姓子弟,异姓功臣只占少数,而且其中有些与天子有亲缘关系。所以西周封建制建立的是由天子不断向外扩张的宗法国家的统治网络,西周的宗法制是君统与宗统的结合,尊尊和亲亲结合,由此产生了“氏所以别贵贱”以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礼制。在这种制度中,本质特征是宗法关系不是相互制约的契约关系。西周分封所主与封臣相互间的契约关系。《左传.昭公七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大夫臣士,士臣阜,阜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这里所说的“臣”,就是指统治和役使。上层对下层拥有统治和役使的权力,而没有对下层的保护义务。同样,下层只有对上层服从的义务,却没有向上层要求相应报酬的权利。 西周封建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巩固政治统治。统治者以为骨肉亲属总比异姓官僚值得信赖和依靠,正如《左传》中所说:“封建亲戚,以蕃屏周”,“捍御侮者,莫如亲亲,故以亲屏周。”①正因为如此,西周封建制以宗族为单位而不像欧洲封建制以个人为单位。所以名义上是层层分封,实际上只有天子和诸侯王有权将土地分给其子孙,到卿大夫以下就不能随便分封土地了。据孔颖达注《礼记正义》所说,因为卿大夫地位低,即“位卑”,因此不能分封土地给子孙,只有将封土上的产物用来养家。然而据现在学者的研究,这是为了防止进一步分割土地导致宗族的退化,②实际上是要维护宗主(天子、诸侯)对土地的权力。 这种分封的结果不是形成像欧洲中世纪社会中的独立的、分散的个人权力和个人间的相互关系,而是在周天子的王权之下建立起了一个个以宗族为单位的政治实体,即诸侯国。这种政治单位已初步具备了后来专制国家的雏形。首先,各个诸侯王在他的封国里既是宗族的首领,即宗主,也是封国中的最高统治者。他封国中的所有成员既是他的宗族成员也是他的臣民。他就是后世专制君主的前身。其次,西周的主要统治阶级是具有官僚性质的卿大夫,而不是像欧洲的那种独立的贵族等级。在西周有两类卿大夫,一种是直属周天子的官吏和家臣,一种是隶属于诸侯的官吏和家臣。他们由天子及诸侯直接任命,并听从天子、诸侯的指挥,为其服务。这种性质与职能已与后世的官僚无异。唯一的区别只是西周的卿大夫是以“亲亲”的原则选用的,后来的官僚是从“任贤”的角度,很多是从异姓中选拔的。所以,战国时的政治改革只需要改变选拔官吏的原则就可以从宗族国家向官僚国家的过渡。此外,卿大夫最大的特点是与土地没有直接的关系,这种情况与欧洲贵族大不一样。欧洲贵族以接受封土作为承担义务的报酬,并由此建立起与封君的契约关系。原因是欧洲的封臣对封土可以世袭,拥有对封土实际的占有权,并在拥有土地的基础上树立起了个人的独立地位。但要西周的卿大夫对采田没有所有权和占有权,而只有使用权。他们既不能把采田传给子孙,也不能将其进一步分封。他们享受的只是采田上的产品。就如《公羊传.襄公十五年》何休的注所指明的:“所谓采者,不是有其土地人民,采取其租税尔”。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