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城邦的本质特征及其形成的条件 公元前8世纪左右,在古代地中海世界的希腊半岛和意大利半岛,经过前期的社会发展,逐步产生一种在本质上有别于古代东方早期国家的国家。这类国家通称为城邦。在城邦的基础上,古代希腊、罗马逐步进入大帝国时代。 那么,这一时期出现于希腊罗马的国家为何叫城邦?什么是城邦?城邦的本质特征是什么?或者说,这类国家与古代东方国家的本质区别何在呢? 城邦一词源于希腊文polis,拉丁文polis,中文音译为“波利斯”。有三种不同的含义:城市、国家、公民集体(公民公社)。在古代希腊人的看法中,一般是把三者结合在一起,即以公民集体为核心的城市国家。这就是说,波利斯是城市、国家机构和公民集体的统一体。公民集体是城邦的本质特征。 这个本质特征表现在城邦的各个方面,并因此决定了城邦不能仅仅简单的理解为以一个城市为中心,结合周围农村而形成的小国寡民的国家。因为,以一个城市为中心,结合周围农村而形成的小国寡民的国家只是城邦的外在特征,而非其本质特征。 那么,这个本质特征到底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1)政治上,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原则上是城邦社会各个方面平等的参加者。所有的公民参与政治管理,一般只受到财产等级限制而有程度上的不同。因此,由氏族大会演变而来的公民大会的作用始终存在。城邦的政体形式也因此大多是共和制,施行直接的民主和法制。 (2)在所有制上,土地所有权与公民权相一致。 在土地的分配上,只有公民才能成为城邦份地的所有者。丧失份地,将导致全部或部分公民权的丧失。 就是说,城邦土地的私有者,必须具有公民身份,而占有土地又是具有公民权力的基础。 在土地的占有形式上,保存着公民集体公有和公民份地私有相结合的双重形态。公有既表现在城邦公有土地的存在和分配,以及分享城邦以各种形式提供的经济补助,公有还表现为城邦以各种形式实现对私有土地的监督和限制。如禁止土地买卖,规定土地最大占有份额等等。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持公民集体内部的稳定。 土地的私有指的是各个公民家庭占有份地。这种私有者的财产受到城邦的保护、监督和限制。在一定时期内抑制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确保小土地所有制形态成为城邦社会的经济基础。不存在西亚、北非王室和神庙为中心的大土地所有制。 (3)军事上,公民公社的组织形式是兵民合一,公民皆兵。公民大会的全体成员皆是战士。公民身份与军人身份相一致。即作为城邦的公民,同时也是保障城邦财产和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战士。因此,公民是城邦军队的当然成员,在很长时期内连武器装备也由从军的公民自备。这些既是公民的义务,也是权利。 有的城邦战时召集,平时各自生产。有的则是在规定的年限内长期过着军营生活,不事生产劳动。 因此,在城邦衰落以前,不存在雇佣性质的常备军。 (4)在公民权和管理城邦的思想上,体现出狭小的公民集体所固有的排他性与独立性。 公民权不可轻易授予异邦人。与此相关的是,禁止外邦人购买土地。外邦人要缴纳特别的赋税等等。这些都显现出公民集体的排他性和独立性。公民与非公民一直处于对立地位。 例如,雅典的人头税(对外邦人征收)、斯巴达边民的土地税和工商税等等。 基于这种排他性,城邦自治和独立主权的思想非常巩固。各邦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界限,各管各的事情。在古代希腊历史中,可以看到由于某种需要反复出现的各种联盟,但是,却看不到一个城邦被另一个城邦完全兼并。即使在马其顿人统治时期,希腊各城邦也仍然作为一个自治的集体保存着。 综上所述,城邦的本质特征是公民集体。而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以一个城市为中心,结合周围农村而形成的小国寡民的国家都是城邦。城邦有其特别的内涵,特指古代希腊、罗马公元前1000年代中期(前8世纪左右)所形成的国家。除了希腊罗马等少数地区以外,大多数最古文明地区都看不到这种国家形态。也就是说,最初的国家不可能都是城市、国家机构、公民集体的统一体。 正因为城邦的本质特征是公民集体,所以,没有城市的斯巴达也是城邦,因为斯巴达具有公民集体“斯巴达人公社”(大约9000名斯巴达人组成的平等者集体)。 既然城邦是特定时代、特定内涵的国家。那么,其形成也就非同一般。 城邦是公元前1千年代中期主要出现于西方的希腊半岛和意大利半岛上的早期国家形态。它是一种建立在铁器时代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基础上的国家形态。城邦的形成不是古代一切国家的共同形式,不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地区,在氏族部落制度解体向阶级社会过渡时,都会形成城邦。 典型城邦的形成具有以下必要条件: (1)以商品货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为前提,否则就没有城市和自给自足,但这种发展一旦严重侵蚀小农和小手工业者的小土地所有制,城邦的经济基础即走向瓦解。 (2)以奴隶制的一定程度的发展为前提。否则就谈不上公民的自由身份和特权,但这种发展不能排挤自由民的劳动,否则,将动摇公民兵制。 (3)需要一定程度的对外扩张,以获取奴隶和土地。但扩张必须与城邦统治手段相适应。扩张程度一旦超过了城邦统治的限度,城邦统治便出现危机,走向衰落。 总之,促使希腊、罗马城邦公民集体形成的最主要条件,还是应该从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阶级关系中去寻找,不能简单的将城邦看作是一种普遍的国家形式。 二、 古希腊城邦的形成与发展 研究希腊历史的关键就是研究城邦。 在认知城邦之前,有必要简要回溯古希腊历史的分期: 爱琴文明时期(公元前2000——公元前1100年左右)。 爱琴文明包括克里特文明(前2000-前1500年)、迈锡尼文明(阿卡亚人创造,前1500-前1125年)。 荷马时代(前11-前9世纪)。 公元前8世纪-前6世纪是古希腊文明由黑暗的荷马时代,再次转入文明时代,是希腊城邦的形成时期。文化史上称为“古风时代”或“古朴时代”。 这一时期是继荷马时代之后,希腊地区重新普遍出现以公民集体为本质特征的城邦时期。由于这一时期的文献史料较多的集中于诗人赫西俄德的作品之中,所以,学界也把这一时期称为“赫西俄德时期”。 具体来说,在荷马时代的末期,随着铁器的普遍使用,希腊社会的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农、工、商均有突出的发展。 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剧了两极分化,围绕土地、债务等问题,贵族与平民展开了激烈斗争。在斗争中,史前社会的氏族部落制度逐渐解体,代之而起的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城邦。 当然,希腊城邦的形成,还受到东方文明的影响。希腊在同东方频繁交往的过程中,大量汲取并利用了东方文明历经数千年才取得的丰硕成果,其中包括典章制度、风尚习俗等,使希腊人站在较高的历史起点上,建构了不同于东方的国家体制。有学者称公元前7世纪是希腊历史上的“东方化时代”。 希腊城邦的形成方式和途径大致分为三类: (一)一类是在早期移民和后来大殖民运动中建立的城邦。前者如小亚沿岸和爱琴海诸岛屿的爱奥尼亚诸城邦,后者如地中海沿岸和黑海沿岸各殖民城邦。 大殖民运动: 古希腊人早在荷马时代就进行海外移民。在城邦普遍建立的同时(公元前8-前6世纪),希腊人还进行了大规模的海外殖民。这一时期的殖民与荷马时代的氏族部落迁移有所不同,它具有更广阔的社会历史背景,史称“大殖民运动” 希腊人殖民的基本动因是过剩人口对生产力的压力。迫使在本邦走投无路的人到外乡寻求生存空间。造成人口过剩的原因有:人口的自然增殖和人为的土地兼并。主要因为荷马时代相对平静的定居生活使人口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原本山多地瘠的希腊半岛的耕地更显得不足,加之贵族不断购买和掠夺小农的土地,导致失地农民越来越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新兴的城邦只好把多余的人口送到海外谋生。 其次,随着工商业经济的发展,工商业者为了觅得廉价原料产地和产品销售市场,希望到海外建立贸易据点,扩大经济贸易圈。 再次,在城邦内部政治斗争中失败的上层分子,也企图到海外重新建立自己的政权。 此外,天灾也是促成大殖民的自然因素。 在上述诸多因素的交互作用下,公元前8世纪-前6世纪,希腊各城邦掀起了向海外殖民的热潮。初始的时候只是民间分散和无计划的殖民,后来发展为由政府组织的殖民运动。 希腊人殖民的主要方向,东北至爱琴海北岸以及黑海沿岸,西到西西里岛、意大利南部、高卢和西班牙沿海地区,南达埃及和利比亚等地。至公元前550年左右殖民运动结束。共约44个城邦的公民在异族境内建立起139个殖民点,环绕在地中海和黑海沿岸,其中有不少是殖民点再次建立的新的殖民城邦。较为重要的有西西里岛的叙拉古,意大利南部的他林敦、那不勒斯,法国南部的马赛利亚,博斯普鲁斯海峡的拜占廷,黑海南岸的西诺普,北非的诺克拉底斯等。 对于希腊人来说,殖民等同于一次地理发现,极大的拓展了希腊世界的范围,开阔了希腊人的眼界。从此,希腊本土与地中海、黑海地区成为一个有密切经济文化联系的整体,这既有利于希腊对东方文明成就的吸收,也推动了落后地区的文明进程; 殖民运动促进了工商业和海上贸易的发展,壮大了工商业奴隶主的政治经济实力,也加强了小手工业者、小商人和小农为主体的平民阶层的力量,有助于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和民主政治的建立。 海外殖民还增加了奴隶的外部来源,给破产的农民找到了出路,缓解了希腊城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内部矛盾,为希腊的繁荣奠定了基础。 殖民运动较好的分解和转移了城邦发展初期的压力和矛盾,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了希腊的小国寡民的城邦制度,使其始终没有向东方国家一样,建立统一的专制帝国。但在另一方面,希腊殖民也伴随着侵略和暴力,殖民者的成功是建立在当地土著居民的牺牲的基础上的。 (二)另一类是在氏族制度解体并征服其他居民的过程中建立的城邦,如斯巴达。斯巴达位于伯罗奔尼撒半岛东南部拉哥尼亚平原,是希腊面积最大的城邦。 公元前12世纪左右,一批多利亚人自希腊半岛北部南下,侵入伯罗奔尼撒半岛,其中一支进入拉哥尼亚(拉西第梦),毁灭了迈锡尼文明时期由阿卡亚人在此建立的斯巴达城。到公元前10世纪至前9世纪,多利亚人逐渐按照地域关系组成“奥巴”,代替以前的血缘关系组织,并建立起新的斯巴达城。居住于此的多利亚人被称为“斯巴达人”或拉西第梦人。 公元前800-前750年,斯巴达人逐渐征服了整个拉哥尼亚地区。此后,又经过两次美塞尼亚战争(前740-前720、前640-前620),征服了拉哥尼亚西部的美塞尼亚居民。拉哥尼亚和美塞尼亚的居民皆被降为奴隶“希洛人”(Helots),加以奴役。 希洛人,通常认为是斯巴达的国有奴隶,不属于斯巴达个人。有自己的家庭和份地,以及生产工具等。劳动收获的一半交给主人,一半留作自用。可以作为轻武装战士服兵役。但是,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受斯巴达人的统治。 于此同时,斯巴达人还将被征服地区的居于边远处的居民称为“皮里阿西”人(Perioeci)。他们是斯巴达没有政治权利的自由民。 因此,在征服过程中,斯巴达人原已解体的氏族制度更趋瓦解,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阶级矛盾和斗争日益尖锐。为此,斯巴达进行了一系列政治改革与社会改造活动,形成了层次分明的阶级结构和一整套的暴力机器。斯巴达城邦由此产生。历史上将这一系列改革的成就归于斯巴达王来库古。经过来库古的改革,至公元前7世纪中叶,斯巴达国家最终形成。 来库古(Lycurgus)改革:斯巴达传说中的英雄。活动于公元前9世纪左右,生平不详。他宣称是从德尔菲神谕中获得改革启示的,并依照神意公布了“瑞特拉”(Rhetra,教训、格言、法律),把习惯法编纂为成文法。主要内容有国民军事教育法和土地改革法。 国民军事教育法规定全体公民中施行严格的军事训练和军事纪律。 土地改革法将所有土地按照斯巴达成年男子数目,划分为9000等量的份地,清除土地占有不平等与贵族的优越地位。此外,他还规定,除了军事外,斯巴达人不得从事任何其他业务。除了铁钱外,禁止使用其他钱币等等。 因此,随着斯巴达城邦制度的建立,其居民分为三个阶层:斯巴达人、皮里阿斯人和希洛人。 斯巴达人是征服者,其成年男子均享有公民权,起初总数约9000人,如果包括其家属,共约4万人。他们平等的占有城邦的土地和奴隶(9000份土地,每份约20公顷),由希洛人代耕。斯巴达人坐享其成。份地不准转让、分割或买卖,只能传给后代公民。 皮里阿西人散居于山区和沿海的村镇中,约有3万人。他们没有公民权,不能与斯巴达人通婚,但享有人身自由,有权使用土地和动产。他们从事农业和工商业,并向国家纳税和服兵役。 希洛人是斯巴达人集体占有的奴隶(国有奴隶),总数约20万。他们每7家附着于斯巴达人的一块份地上,向份地领有者缴纳一半的收成,剩余的一半用以维持7家希洛人的生活。希洛人有自己的家庭和生产工具,但没有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 从社会的阶级力量对比可以看出,作为统治者阶层的斯巴达人,人数较少。为了防范和镇压数倍于自己的被征服者的反抗,斯巴达人想到了大力强化国家机器,最终形成了斯巴达贵族的寡头政体。(也有学者认为,斯巴达施行的是一种包含君主制、寡头制和原始民主制诸因素的混合政体)。 这种贵族寡头政体,根据普鲁塔克《来库古传》记载,斯巴达国家机器由国王、长老会议(或贵族会议)、公民大会、监察官会议组成。 国王有2个,分别来自两个互相竞争的王室家族,其主要职能是:平时主持国家祭祀并负责司法,战时一个统兵作战,一个国内坐镇。 长老会议(贵族会议),斯巴达人称之为“吉鲁西亚”(Geousia),由28名年满60岁的长老,加上2名国王共30人组成,是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 公民大会由年满30岁的斯巴达男子参加,仅有对国王和长老会议的提议进行表决的权力。 监察官会议由5名贵族组成,其职责是监督国王,监察公民生活和镇压希洛人的反抗。 例如,指挥对希洛人的定期搜捕迫害(crypteia,克里普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