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准确理解希腊,就得深入了解希腊的城邦;要准确把握希腊民主,也得深入地了解希腊城邦。希腊城邦与希腊文明、希腊民主水乳交融,不可分割。对希腊对城邦没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对希腊文明和希腊民主便不可能有准确的把握。而要准确地认识希腊城邦,又不可以不对希腊半岛、爱琴海地区乃于地中海世界的地缘自然环境加以认真考量。 一 城邦的空间形态和政治构成 所谓“城邦”即希腊语中的polis,常常指一个polis的全体自由人或邦人(其复数主格形式为poleis)。从字面上看,这个词并没有“国家”或“邦”的意思,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译为“城邦”,也被某些论者视为国家或“城市国家”。 大约自8世纪起,在黑海北岸至法国、西班牙南部沿海地区,希腊半岛和意大利南部至北非沿岸这一广袤的世界,逐渐有了数百上千个希腊人城邦。在学术研究中,polis虽然被视为“邦”、“国”或者“国家”,但以后来的国家标准或现代标准来衡量,其人口和疆域规模非常小,与现“国家”的概念出入极大。为了更好地把握这一点,某些论者把希腊当时的情况与当今中国进行了对比: “斯巴达是当时最大的城邦,人口约40万,面积8400平方千米;面积是今天北京市市区的10倍多,人口却只有后者的大约1/20。换言之,古代斯巴达城邦的人口密度是每平方千米 47.6人,只是现今北京市市区人口密度的1/250。第二大城邦雅典,面积2500平方千米,人口约30万,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千米120人,和北京市现今市区的对应数据比,面积是北京的3.3倍,人口大约是1/26。斯巴达的面积大约是雅典的3.4倍,雅典的人口密度大约是斯巴达的2.5倍。其他城邦的面积更小人口更少。优卑亚岛面积3700多平方千米,分布着6个城邦,每邦人口不过几万;中希腊的弗西斯地区,总面积只有1600平方千米,却拥挤着22个城邦,每邦人口平均不到1万。据估计,当时希腊共有300多个城邦,其中90%左右的小邦都是弹丸之地,人口不超过几千,面积不过几十平方千米或更小。这些‘袖珍’国家的规模还不如今日中国的一个中等乡镇。” 其实,仅就人口规模而言,一般希腊城邦只相当于中国的一个大型单位;黑海北岸某些希腊人殖民地,其人口规模甚至可能只及中国一个中型单位。这种小国寡民的格局极为特殊,希腊之所以能成其为希腊,之所以能开出古代民主,与这种特殊格局关系极大。 城邦空间分布极有规律,每个城邦有一个城市为中心,四周是农村,或者说城邦分为“农区”和“城区”两部分,它以“由城墙包围的城市作为核心,它的本质部分是由城市居民拥有和耕种的一小圈谷地、草场和园圃……从3月到11月,即从草木在春天发芽,经过谷物收割、葡萄和橄榄的采摘,到秋天的播种,农业生活的节律每天都在早晨把城市人带到乡村,晚上又再把他们带回城内。” 不仅如此,城邦内部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城乡差别,“绝大多数城镇不过是一群农民的居所;农民要么是小所有者,要么是佃户,无论他们之间的社会差别有多大,他们都能在同一职业的基础上集会。” 这与像近现代那样城市通过赋税和劳役剥削农村的情景形成了对照。 当时希腊城市一般有卫城(acropolis,即护城堡垒)和用作广场和召开公民大会场所的市场(agora)。城市是城邦政府--无论是贵族制、寡头制政府还是平民统治的政府---所在地,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一般没有固定建筑作为其物质表现。因生产力水平和城邦赋税和财政结构等原因,没有目前遍布全中国的各级政府大楼(珠三角地区一些乡政府大楼便可以修得恢宏壮伟、富丽堂皇,让人叹为观止)那样的高大建筑。少数城邦如雅典、科林斯、底比斯、米利都还是地区性的经济、文化和教育中心。古典时期的雅典不仅是地区性的经济、文化和教育中心,还是一个帝国性城邦联盟的政治中心。 从政治构成来看,城邦有公民大会(Ecclesia)、议事会或政务会(Boule,英文为Council)、将军和行政官(Archons,英文为Magistrates)。 由于尚未分化出一个专门的官僚和军事指挥官阶层,更没有像古代埃及和两河流域那样分化出一个神庙经济、祭司集团, 城邦立法、司法、宗教、军事和行政职务均由公民兼任,5世纪初至 3世纪任职公民由选举或抽签产生。各种职位任期很短,通常为一年,并且没有薪酬。兼有行政职能的雅典将军虽然可以终生连任,但随时可以罢免,也是每年改选一次(斯巴达二王者虽为终身职务,但并无实权,可被一年一选的公民监察官弹劾、监禁或罚款),当然,雅典后来为了鼓励公民参政,对包括政务会成员在内的公民发放津贴。由这些情形可以推测,城邦因小国寡民,资源基础狭小,其赋税所得不足以支撑一个职业官僚阶层(连年战争的需要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战争消耗了城邦很大一部分资源)。就此而言,所谓城邦只是准国家。 需要注意的是,城邦远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独立个人的政治联合体,而是团体或社会组织---氏族、胞族、部落---的联合体。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概念和家庭概念对城邦中的希腊人是不适用的---“个人是城邦中的或属于城邦的个人,家庭是城邦中的或属于城邦的家庭”。 另一方面也应看到,氏族、胞族和部落组织并不是城邦形成之后才存在的,而是早在此前便已存在,此后仍继续存在。希腊人并非像现代中国人那样,自出生起即同时属于家庭、村、乡(或镇、区)、县(或市)、省(或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因为他们并无现代意义上的不同级别的行政区域。一个成年雅典人虽同时是家庭、胞族、部落和城邦的成员,但并非从一出生起便如此。他在不同时期分别依次加入这些组织:出生后第十日,儿童通过宗教仪式加入家庭;数年后又通过宗教仪式加入胞族;十六至十八岁时可申请加入城邦。在入邦祭礼上,他得在放着牺牲的祭坛前宣誓,表示遵守城邦宗教、法律,履行城邦义务。 二 城邦有多么独立? 讲城邦的“独立”,首先要弄清楚城邦poleis(polis的复数)在社治层面上到底是什么。英国古典学家F• I•芬利认为,“希腊人所使用的poleis意指所有城邦,并未考虑其差别,因为就广为接受的思想意识而言,所有自治城邦,或大或小,或城或乡,或寡头政治或民主政治,均为koinonia,一种确切意义上的‘共同体’。这也反映在词语的用法上:在古希腊语中,‘科林斯决定’或‘雅典向斯巴达宣战’会用‘科林斯人决定’或‘雅典人向斯巴达人宣战’这样的表述方式。雅典、科林斯、斯巴达为地理上的名称,而非政治上共同体的名称。由于雅典人视阿提卡的领土全部为其所有,所以当我们说‘雅典曾行此事或彼事’……时多少有点模棱两可。” 简单说来,政治上的城邦意指其全体公民。 但城邦与现代国家不同,并非由独立的公民个人组成的,而是由公民所属的氏族、胞族、部落组成的。所前所述,城邦是胞族、氏族、部落的联合体。从理论上讲这些胞族、氏族、部落的联合体在政治上是完全独立的。虽然“偶尔”会出现的“同盟”---伯罗奔尼撒同盟、提洛同盟、阿卡狄亚同盟、彼奥提亚同盟---会削弱城邦的自治,比方说,不能自主发动战争或签署和平协议 (在希波战争后雅典建立的组织严密的帝国性质的提洛同盟中更是如此,因为入盟小邦不仅被雅典剥削,其独立地位也一直受到雅典的军事威胁),但在理论上,所有城邦不分大小、强弱,毕竟享有充分主权或完全的政治独立。 这种独立性也反映其他方面,尤其是与政治不可截然区分的宗教。作为宗教的象征,每个城邦在圣殿燃烧着长明邦火。城邦不存在了,邦火才会熄灭。与邦火紧密相关的是,许多城邦除了祭拜宙斯、赫拉和雅典娜之类泛希腊大神,还有自己的邦神(一般不止一个,但没有哪两个城邦的神完全相同,因为每个氏族、胞族、家族都有自己的神,而且随时可以产生新神如“正义神”、“胜利女神”[奈克],或从外邦引来公认“灵验”的神,例如苏格拉底被处死之前要求弟子克里同替他向阿斯克勒皮乌[Asclepius]献祭一只公鸡,阿斯克勒皮乌便是苏格拉底所在部落新近从东方引进的一个神 )、独特的圣曲和独特的神圣节日。 由于各城邦都有一套宗教祭礼,在前776年举行第一次泛希腊奥林匹亚庆典之前,各城邦历法各不相同,可以说林林总总、五花八门,有人使用民间历法,更多人使用执政官决定润月和润日的城邦历法。既然历法不同,各城邦节庆的日子也就大不相同。 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因为希腊人与巴比伦人一样,企图保持月份与月亮运动同步,于是每次新月之间的间隔不对应于整日数,月长不是二十九日就是三十日;又由于一个太阳年不能划分成整数个太阴月,于是产生了复杂的置润问题。民间置润方式各不相同,不同城邦的置润方式也各不相同,直至采用埃及人发明的太阳历并开始四年举行一次泛希腊奥林匹亚庆典之后,统一置润及纪年问题才苦楚解决。 (比方说,第32届奥林匹亚之后第3年[前643年];试比较春秋战国时各国纪年:鲁穆公4年[前404年],秦惠公元年[前399年])。 在古人的思维中,宗教与法律之间也没有一条截然界线,或者说法律出自宗教,所以每个城邦有自己的一套基于宗教的法典,有自己的最高法院, 有一个向类似于雅典公民陪审员制的司法体系,而不像近现代那样在地方法院以上,还设有上诉法院(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由于各城邦有自己的一套法律,城邦之间民众的通婚得不到承认。雅典法律明确禁止跨城邦婚姻。“这种婚姻所生子女,均被视为私生,不能享有公民权,”而要使跨邦婚姻合法化,必须先由有关城邦制定出特别条例。 这种情形,现代人是很难想象的。 除了有各自的历法和宗教,许多城邦还有自己的钱币(太小的城邦也许不具备自行铸币的财政能力),钱币上常有属于自己的宗教徽识(功能或相当于邦徽)。也可以想见,各城邦还有自己的度量衡。 不妨比较一下大约同一时期中国的情形:在秦始皇统一华夏世界度量衡之前的战国末期,七国---秦、楚、齐、鲁、韩、赵、魏---已然统一了各自内部的度量衡;七国平均人口规模为300万至430万(疆域规模与人口规模是大致成比例的),比斯巴达或雅典之类的希腊超级大国大十来倍,比几百个一般希腊城邦(其中不乏数千人甚至数百人的小邦)更是大几百倍; 希腊世界度量衡的繁多、复杂和混乱,应该不难想象。 既然各城邦在有宗教、法律、钱币、度量衡等方方面面享有如此高度的独立自主性,现代人便不难想象,各城邦之间的邦界,该是多么“神圣不可侵犯”。事实上,各城邦在其国境四周的确设有神圣界线,立有神圣界石。在古典时代大部分时间,这些界线、界石便构成了城邦宗教及城邦诸神“管辖区”的极限,越过了这些空间标志,便是其他异己宗教或神祗的“管辖区域”,那里的人们自然便是信仰其他宗教和神祗的“他者”。 一般说来,把各个希腊城邦分隔开来,使它们彼此龃龉、争斗不已的,主要是海洋、河流、山峦和谷地之类的地理因素,但除了这些因素以外,还有城邦的自我中心情结这一强大的心理因素在起作用。地理因素与心理因素互为因果,互相强化,产生了一加一等于三的效应,结果是,希腊人根本无法想象一种不同的但在其他文明区域---华夏世界、埃及、两河流域---却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共存于一个统一的政治体,受辖于一个同一个政府。出于一时的利害考虑,几个城邦可能会暂时进行某种形式、某种程度的合作,但决不可能有真正的政治统一。可以不夸张地说,政治统一对希腊人来说是根本无法想象的。 虽然通过相互给予公民权(isopolity)或联合公民权(sympolity),平原地区的希腊城邦实现了某种程度的联合,4世纪以降埃托利亚人和阿开亚人甚至建立起了各自的大联盟,但这些安排的实际效果基本上只是一些商业和政治上的互惠,城邦自治仍然是一种不可更变的铁的现实。故而,埃托利亚联盟和阿开亚联盟最多只能视为希腊人政治统一的萌芽。对以上制度进行了富于成效的利用的还是罗马人。在古代世界,只有在罗马帝国时期人们才能够无需在罗马而合法行使罗马公民权, 也只有在这时,城邦自治才告终结。 柏拉图在《法篇》中籍主要对话者“雅典人”之口说,理想的城邦以不超过5040名全权公民及相应的5040块份地为宜; 为了保持这种理想的人口规模,“在人口过多时加以控制,在人口不足时加以鼓励”,如果“婚配”引起人口过度增长,就实行移民的措施。 亚里士多德认为这样城邦规模太大,他为此批评了柏拉图。他认定,理想的城邦人口以1000个全权公民为最佳,面积以“一览无遗”为最佳:“我们不能忽略一个事实,如此众多的人口,就要求一个像巴比伦一样大的地域,或其他类似的广阔的地区。因为需要大量的物产以供应5040个无所事事的人,尤其是我们需要想一想,这群人还有妻子和仆人,人数比原来又会多好几倍。” 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看来,现实的城邦规模实在太大,希腊社会的所有问题即源于斯。如果城邦只能这么小,让它们交出心爱的主权,组成一个超级“城邦”或一个统一国家,不更是勉为其难?思想家们的眼界尚且如此,其他人就可想而知了。 由于eleutheria(希腊词,指按自己的方式组织城邦生活的自由)和autonomia (希腊词,指不受外部控制或干涉之独立地位) 对希腊人来说是至高无上的理念,是神圣的“信条”, 要让他们完全放弃自我中心主义,交出或哪怕只是部分交出主权,不啻是自取灭亡。各自为政的希腊人根本想不到,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可以联合成为一个统一国家。 正是由于这一缘故,希腊世界才一直争战不息、兵燹不断。 正是由于这一缘故,才有了“希腊人遇到希腊人,其争必烈”的说法。也正是由于这一缘故,雅典和斯巴达一类相互敌对的大邦为了在军事上压倒对手,不惜争相出卖希腊同胞的利益,争相献媚于波斯,以期获得其财政和军事支援。这就使得波斯人即便在希波战争中不止一次被希腊人打败,也能够此一时支持雅典打斯巴达,彼一时支持斯巴达打雅典,藉此成为事实上的胜利者。 这里要问的问题是:希腊城邦为何如此独立?原因必须到地缘环境中去找。希腊城邦主要坐落在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屿、小亚西岸、西西里和意大利南部沿海地区。这就是希腊,一个明显不同于大河流域的高度散裂的世界。凡是大河流域至少拥有一个大型陆地板块,但希腊却分散在多个彼此不相连接的地区,如雅典所在的阿提卡、斯巴达所在的伯罗奔尼撒半岛、底比斯所在的贴撒利、诸爱奥尼亚城邦所在的小亚西岸,遑论爱琴海诸岛屿和意大利南部、西西里和黑海沿岸殖民地了。大海河流山峦峡谷使希腊不可救药地四分五裂。 既然是一个高度散裂的世界,各城邦在如此长的时间内享有如此高度的独立便不难明白了。即便如库朗热所说,底比斯与布拉提亚之间、斯巴达与阿耳戈斯之间、叙巴里(Sybaris)与克鲁托之间并没有山峦、河谷相隔, 可是由于布拉提亚、阿耳戈斯和克鲁托这些较弱小的城邦总能够与区域外其他城邦如雅典等结盟,所以强大如底比斯、斯巴达,要征服其弱小的近邻也并不是一件易事。最大的问题是,即便希腊世界能产生像雅典、斯巴达和马其顿一类的超级大邦或强邦,它们的力量也不可能达到罗马帝国那样的程度,即,让长期习惯于独立的众多中小城邦或被迫或真心实意地生活在一个单一的政治实体里。马其顿虽一度成为全希腊霸主,但亚历山大一死希腊世界旋即又四分五裂,便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三 城邦是全权公民的城邦 上文提到,一个城邦是由属于该邦的全体公民(politai,把6世纪以前的politai看作“邦人”似较妥当,6世纪以后的politai就可以视为充分意义上的“Citizens”或“公民”了)组成的,是一个特定的公民共同体。这一点非常重要,怎么强调也不过分。换句话说,城邦是全权公民的城邦,一个由全权公民组成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共同体。 公民对城邦负有方方面面的义务,例如参加公民大会。这是全希腊所有城邦---或大或小、或城或乡、或寡头政体或民主政体---的公民一个重要的义务(在雅典,很大一部分公民除了参加公民大会,参加握有行政大权的政务会[由议事会演变而来]的日常工作),其重要性可能仅仅次于服军役。除这些以外,每个公民还必须纳税、崇拜城邦神、参与城邦宗教活动、遵守城邦法律等等。有公民,就有非公民。希腊城邦除了公民人口,还有大批“非公民”人口,即妇女、未成年人、因负债或其他原因丧失公民权利的人、外邦人和奴隶。 现代国家也由公民组成,也有一些非公民(多为希望成为公民的外国移民和极少数因犯罪而被剥夺了公民资格的人)。相比之下,希腊城邦虽然在规模上要小得多,作为国家尚不成熟,或只能被视为准国家,但其人口构成相对说来是还是容易理解的。在希腊人看来,现代国家的人口构成也可能是难以理解的,比方说印度种姓制(尽管这是旧时代的遗留),在此制度中,低种姓者或贱民的社会地位与奴隶相差无几,却不能像奴隶那样被买来卖去;再比方说中国的户籍制---城市户籍人口享有的资源比农村户籍人口多得多,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户籍人口所享有资源又比中小城市户籍人口所享有的资源多得多,更皇论农村人口了,但与此同时,所有不同户籍的人们都是“公民”,在理论上都享有同等权利。 接下来的问题是:一个生活在城邦中的人凭什么是公民? 从历史上看,绝大多数希腊人的公民身份源自其所属氏族、胞族(多个有血缘关系的氏族的集合)的血缘联系。8世纪以后,血缘关系逐渐消解,非血缘性的或血缘关系较为淡薄的部落或部落联盟逐渐代替了血缘性的氏族、胞族,成为决定个人公民身份的依据,而与氏族、胞族、部落乃至城邦成员身份紧密相关的,又是土地所有权。没有土地所有权,就不是氏族、胞族、部落成员,就不是城邦公民,也没有公民政治权利。反过来说,没有公民权的人,就没有土地所有权(这里应注意的是,拥有土地的不仅仅是个人;存在相当数量的公有土地,可以属于全城邦,也可以属于部落、胞族或村社),也没有公民政治权利。 换句话说,与公民权挂钩的,是稀缺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源以及种种社会政治特权。正是由于这一缘故,城邦公民团体的排他性极强,不仅将妇女、儿童和奴隶排除在外,而且将被释奴隶(与后来罗马的做法大为不同)和其他希腊城邦或“蛮族”之地移民来的自由人及其子女排除在外。 城邦不仅在公民权授予方面非常吝啬,在许情况下,还会剥夺某些城邦成员的公民权:因故丧失土地所有权或份地的公民,也部分或全部丧失其公民权; 5世纪中叶,雅典甚至剥夺了那些父母双方只有一人是雅典人的公民的权力。 然而,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和繁荣,希腊经济对土地的依赖度逐渐降低,对公民身份的界定也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由于这种缘故,亚里士多德一方面说“关于公民问题,经常是众说纷纭,并不是所有人都会承认同一个人公民,平民政体(按,“平民政体”一词的英文为democracy,希腊文为democratia,即本书所谓“激进民主”,下详;平民政体在古典时代倍受争议、鄙夷,以至于伯里克利在《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说》中不得不花大力气为之进行辩护 )下的公民在寡头政体下往往就不是公民”, 另一方面却认为,一个人只要享有城邦传统的政治权利,又能自食其力,便是该城邦的公民:“凡有权参与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不论期限,无论是有固定期限还是没有固定期限的人),都可以获得该城邦的公民身份;用最简约的话来说,所谓城邦就是其人数足以维持自足生活的公民组合体。” 出于维护城邦核心群体的政治经济利益的考虑,希腊人对公民资格的甄别非常严格。亚里士多德说,希腊人通常将公民定义为“父母双方都是公民的人”,或者说“只有父亲或者母亲一方是公民的人,不算是公民”,而对血缘的追溯可以不止一代,而是两代、三代甚至更多代。 尽管如此,及至古典时代,公民身份的界定往往因政体不同而不同,因政体的变动而变动。这一点是从亚里士多德的议论中不难看出。他写道:“仅有参与行政统治的人才是真正的公民呢,还是应该包括各种工匠在内?如果不享有城邦行政统治权的人被尊称为公民,那么就无法使每一位公民都拥有上述的德性了(而公民就是这样的人)。” 但这只是应然层面或亚里士多德所青睐的贵族政体里的公民身份的界定。在实然层面,情况大不一样。亚里士多德不得不承认,在寡头政体中,富裕的工匠是可以成为公民的。他甚至说,克莱斯提尼驱逐了僭主之后,“把许多外邦人和属于奴隶的居民都编入雅典各部族之中”;这些新增加的公民虽然引起了诸多“责难非议”,但实际上,现在的问题已经“绝对不是‘谁才是真正的公民’,而是‘是否应该使这些人(事实上已经成为公民的人)成为公民。’” 在大家都是公民的情况下,背景不同的公民是否享有同等的权利?否。富裕程度不同的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也不同,因为,“在独特的希腊通俗语言中,最为重要的划分是‘hoi oligoi’与‘hoi polloi’,可以逐字翻译为‘少数人’和‘多数人’,或用‘富人’和‘穷人’来表述;在寡头政治的共同体中,这种形式上的区分是把享有主动政治权利的公民与那些不享有这种权利或只享有所谓‘被动政治权利’的公民分离开来;在民主政治的共同体中同样存在着明显的界限,至少在服兵役方面,骑兵与重武装步兵须自备行囊武器,而且一般说来,固定财产的限制决定了一个公民是否可以进入这两个等级。” 事实上,一个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大小通常是与他所承担的军事义务的多寡挂钩的,也就是说,政治权利严格地表现为公民所承担的军事义务,而军事义务的大小又取决于一个公民土地所有权的大小。这一点,从雅典梭伦宪法(后来并没有被导向民主盛世的克莱斯提尼改革废除)和其他许多城邦(例如曼提尼亚)的宪法是不难看出的。由于土地所有权与军事义务、公民地位相互制约,城邦社会结构与政治结构是相互重合的。这就使公民相对平等地参与城邦政治生活成为可能,使主权最终属于“全权公民的公民大会”成为可能。正由于这一缘故,8世纪至4世纪上叶希腊世界政治发展的总趋势是越来越民主。 怎么强调也不过分的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军事义务的关系至为密切,或者说城邦政治组织与军事组织是高度重合的。原因很大程度在于各城邦之间为了争夺生存资源而频繁发生的冲突和战争。在古代,一个共同体会不断遇到其他共同体引起的麻烦。为了占领或保卫既有生存空间,该共同体不可避免会与其他共同体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军事组织自然成为个人生命和财产乃至城邦生存、发展的根本保障,“这不仅决定了军事上的公民兵制同作为城邦的政治组织基础的公民大会之间的联系,而且在原则上决定了二者的一致性。公民/所有者既是保证城邦财产因而也是保证自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性的战士。” 四 华夏之“民”与希腊 “公民” 是特殊的地缘条件造成了数百个小国寡民的希腊城邦,也正是特殊的地缘条件造成了城邦所享有的高度独立。城邦制度一旦得一巩固,便因各邦合纵连横,相互牵制,很难出现小大邦吞并小邦的现象,中邦小邦的独立地位便比较容易保持。在古代条件下,小国寡民格局不仅有利于公民政治和直接民主的实行,也有利于贸易的活跃和文化的丰富和更新,更有利于长期保持一种小规模的奴隶制经济。这种形态经济的根本又在于拥有两三个奴隶的大量小农或小手工业者的存在。这些人(尤其是小农)构成了城邦公民团体的主要成份。 城邦中的公民享有相当充分的政治权利(5 - 4世纪雅典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或许太大),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军事义务。如前所述,这种政治权利源自公民身份,而公民身份又与土地/财产的密切挂钩。这里要问的一个问题是,在与古典希腊同时期的华夏战国时代,也存在过大量经济独立的自耕农,为什么却没有产生相应的公民概念?为什么在民国成立之前的整个帝制时代,华夏文明从来没有出现过希腊(以及罗马)意义上的“公民”? 只能到地缘格局里去寻找原因。华夏文明的发源地黄河中下游地处温带,这里降雨量充沛,是一个巨大的陆地板块。黄河中下游往北,是与其连为一体的海河流域;往南是淮河流域,再往南是另一个巨大的陆地板块----长江中下游地区;往西是渭水流域、汉中平原和河西走廊;往西南方向,则是汉水流域和四川盆地。不难看出,黄河流域中下游不仅自身就是一个远远大于任何希腊“平原”的超级大平原,也与周边属于不同水系的较小平原连成一气,与同样巨大且同样适合农耕的长江流域之间也没有不可逾越的障碍,因此可以说,华夏世界享有一个超大的陆地板块,事实上,在所有四个大河文明中享有最大的一个陆地板块。 同样重要的是,黄河中下游地区地形、地貌相对平坦,没有险峻的山脉和谷地,没有湍急的河流、干旱的沙漠,也因不临海而不像地中海世界那样,大海将不同地区的城邦阻隔开来,所以在交通工具不发达的古代,无论陆路还是水路交通都相对方便,很有利于经济、政治和文化一体化。另一个有利于经济、政治和文化一体化的因素是水利工程。这在“大禹治水”传说中是不难看出的。为了让大小河流旱时能带来灌溉之利,涝时能即时得到疏浚,不致造成太大灾害,不同人类集团之间必须有密切的合作。这些因素加在一起,使华夏世界一进入国家阶段,政治一体化程度便相当高,而且越到后来政治一体化程度越高。 这也意味着华夏世界一进入文字记载的历史,地缘环境便使其享有大国家规模,使其早早超越了原始军事民主制阶段,使希腊式公民兵制既无必要也无可能。为什么这样讲?春秋时期礼崩乐坏,不仅高高在上的“天子”徒有虚名,连诸候的封建割据也难以为继,土地所有权从大贵族手中逐渐往下转移,战国时出现了享有充分土地所有权的庶民即自耕农。为了提高财税收入,增强国力,战国末年各主要国家进行了土地再分配,自耕农的数量进一步扩大。(自耕农的出现意味着华夏社会结构发生了结构性变化,参见[链接1])但中国自耕农虽然有完全土地所有权,参加国家的军事行动(就此而言可以说参与了国家政治生活),却与希腊城邦的全民皆兵(这里“民”主要是公民,尽管异邦人、奴隶也参战)区别极大,因为他们并非一定是军人。他们交税、服徭役,其中包括兵役,但绝对不是希腊式的公民兵。 春秋战国时期华夏世界的兵役制度到底如何?大体上讲,这一时期军队是由国家雇佣或聘请的“君子”(即将军校尉)、出于义务或自愿服军役的兵卒(即军队士兵,由“庶人”即平民组成),以及数量大得多的被强征做工服役的“役徒”组成的。至战国晚期及秦朝统一中国,由于实行普遍征兵制,“民”以徭役形式服兵役遂成为定制。 这种兵役制度之所以能实行,是由于大国家规模所赋予的大资源汲取规模,这最终源自先天性的地缘格局。 还需要注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都大量征调“工役”修渠、筑城,后者包括修筑各国之间不那么长的“长城”(修筑只抵御游牧民族的长城,是秦汉以降的事)。 所修之渠(其中最著名者当为灵渠、郑国渠)或其他水利工程扩大了灌溉面积,增加了粮食产量,实际上也提高了一个国家的军事能力。“长城”的军事价值更是自不待言。这些巨大的工程项目之所以成为可能,同样是由于地缘格局所赋予的大国家规模和相应的大资源汲取规模。 在同一时期的希腊,与上述工役相似的情形不是没有,但规模小得多。连接雅典与庇莱乌斯港的著名“长墙”(the Long Wall)无法与战国时期各国间的“长城”相比,与秦帝国的长城更是不可同日而语。当然,作为希腊世界海上霸主,雅典必须大量造船,所需物质资源较多,但这由与部落相对应的“舰区”负责,而各部落在5世纪平均人数不到3万(其中约1/8为公民),甚至可由富裕的个人捐献。如果对人口规模加以简单比较,希腊城邦资源汲取规模比春秋时期华夏国家小,比战国时期秦、楚、赵、韩、燕等大国更是小得多。 资源汲取规模小意味着国家(或者说准国家;只有几万人甚至一两千人、几百人的城邦能否算作“国家”,是一个疑问)规模小。国家规模小又意味着,共同体为了生存和发展,每个正式成员或公民个人都必须承担重要的义务,其中最重要者莫过于军事义务,所以不妨说“城邦兴亡,匹夫有责”。这句话远不像华夏语境中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那么虚。它反映了希腊世界千真万确的现实。希腊民主之所以只能是直接民主,是因为在关系城邦兴亡的大事上,每个公民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直接的责任,一种必须与公民个人的生死存亡紧密挂起钩来的责任。毫无疑问,这种格局的根本原因在于希腊世界独一无二的地缘环境。 相比之下,因地缘环境之故,华夏世界的国家在很早时期便可能太过发达,这里的国家规模在很早时期便可能过于庞大。国家(及统治阶级)既然已经成为一个高高在上的庞然大物,众多的“民”或“徒”对它只能敬而远之。因而,“民”的个人行为与共同体存亡的关系显得十分间接,甚至可能被视为没有什么关系。因而,华夏世界有的只是“民”而不是“公民”。知道了这一点,便不难明白为什么早在《诗经》里,便能发现不少反映士兵厌战情绪的诗句,例如《邶风•击鼓》、《王风•君子于役》和《唐风•鸨羽》。[链接2] 大约在同一时期定型的《荷马史诗》里,主导性价值观却是英雄崇拜、武力崇拜、黩武主义,甚至不乏被“荷马”一类诗人讲得津津有味,但在《诗经》里绝对见不到的血腥屠杀场面,例如《奥德赛》结尾时奥德修斯父子对求婚者的大开杀戒: 怀揣诡谲的心肠,他命嘱妻子 拿出射弓灰铁,在求婚人面前置放, 举办开始屠杀的比赛,为我们命运险厄的一帮。 …… 于是,……奥德修斯手拉弓杆, 轻松挂弦,一箭透穿铁斧的洞也孔直截了当。 他走去,站临门槛边帝,倒出箭枝,在身前的地上, 目光炯炯,闪射凶光,撂到王者安提奴斯, 继而发射歹毒的箭矢,对其他人发放, 直瞄他们,后者一个接着一个倒下, 几个人穷追我们,就在宫房,挟卷豪力犟狂, 击杀我等,这里那厢,求婚人头脑破碎, 历声的尖叫可怕,地上血水横流,溢淌。 就这样,阿伽门农,我们被人杀光,至今 不得收殓,仍然尸横奥德修斯的殿堂。 不用说,对血腥屠杀的如此栩栩如生的描写是古代中国人无论如何也想象不一的。 当然,华夏世界虽未产生公民概念,却一直有一个“辨夷夏”传统。“辨夷夏”的背后无疑有着某种可称为华夏中心主义的心态。但这并不是种族主义。儒家认为,只要戎狄和蛮夷等能够接受华夏文化或采纳华夏礼仪,便不再有华夷之分了;无论什么个人或种族,只要你服饰、礼仪和行为符合华夏尺度,便不再是“非我族类”了。用现代尺度看,这固然说不上“政治正确”,但比之同一时期希腊人排他性极强的公民权,倒也不乏合理因素。 比方说,在5世纪中叶,在克莱斯提尼时代大大扩展了公民权授予范围(即把公民权授予一些异邦人甚至奴隶)的雅典不仅没有继续扩大公民权,反而剥夺那些父母双方只有一人是雅典人的公民的权力。这种做法是很不明智的,因为此时雅典领导的同盟正与伯罗奔尼撒同盟争霸争霸,是急需要人力物力的时候; 在伯里克利当政时期,雅典利用其在“提洛同盟”中的霸主地位掠夺加盟的希腊城邦,强迫它们交纳贡金,再用这些钱在自己的城市大兴土木,修建巨大的纪念物,把雅典人的神庙修得巍峨壮伟、金碧辉煌,使雅典成为古代世界无出其右的建筑大观园。 后来罗马人比希腊人做得好得多,甚至可以说是他们古代西方的统战天才,但只是出于扩大其统治基础的考虑,罗马人才将公民权授予种族、文化相近而且毗邻的意大利人,后来更把公民权授予范围扩大到意大利以外已经归顺的异邦人。 同希腊人和罗马人相比,先秦时代的中国人的确只有“民”而无“公民”的概念。既无公民概念,公民权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没有公民权概念虽可以视为一个优点,同希腊人排他性极强的公民权相比尤其如此,但也不是没有问题。只有“民”而没有作为权利主体的“公民”意味着,即便有“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之政治诉求,“民”所应有的政治主体地位总是处于一种被压抑或者说缺失状态,更不用说开出相应的政治制度了。 当然也可以这样看问题:正是因为“民”之政治主体地位一直处于被压抑状态,或者说一直未能得到承认(不妨把王朝末期的农民起义视为“民”对其政治主体地位的伸张,但这是不合体制、不合“法度”的伸张,应另当别论),所以华夏世界历来只有“民”而没有“公民”。清末民初有了“民权”概念,但它在前现代中国并不存在,是一个与“公民权”相近的舶来品。公民和公民权概念的缺失很大程度上解释了为何中国未能开出现宪政民主。 五 城邦的形成及殖民扩张 接下来的问题是:城邦是怎么形成的呢? 在黑暗时代后期即1000-900年,随着希腊经济的普遍复苏,作为商品集散地的城镇开始出现。它们不仅是商业中心,也是手工业中心,更是政治中心,其中一些地理位置优越的较大城镇---如雅典、科林斯、底比斯、米利都---后来都成为大城市,或地区性的经济、政治中心。 渐渐地,新兴城市按山川河流形成的自然界线,不仅在经济上整合了周边农村,也将散居在乡村的氏族和个人纳入其政治轨道。同样的,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兴起,传统氏族、胞族(比氏族大,包括多个氏族)乃至部落(包括多个氏族胞族)开始解体,阶级开始形成,以城市为中心、周边农村和小村小镇为外围的自治的共同体---城市国家或城邦---诞生了。 在所谓“提修斯”时代,阿提卡地区的多个部落为了共御外敌,取消了各自的议事会,联合在一个统一的议事会下,由此形成了一个叫做“雅典”的城邦。 也应当注意,城邦在诞生后不是僵化停滞的,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进。在许多地区,民主政体或被叫做“寡头”政体的类民主政体随着城邦的成长而兴起,便说明了这一点。因为古代与近现代一样,要实行非氏族、非军事性民主,没有强大的物质基础是不可能的。同样伴随经济发展的,是古代条件下的城市化进程,而古希腊的城市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又体现为城市人口的增长。那时城市人口的基数以及增长速度和规模当然无法同近现代相比,但如果能有两三百年的持续增长,也是相当可观的,以古代标准衡量更是如此。 城市规模的扩大得到了考古学证据的支持。在1000年 – 800年期间,雅典坟墓数量相对稳定,但在800–700年这一百年间,坟墓数量增加了五倍。可以想见,坟墓数量的剧增是人口剧增的结果,而人口的剧增又与同一时期雅典乃至整个希腊的经济繁荣相吻合。 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城邦的周边小镇甚至会发展成为大城市(当然是按古代标准的“大城市”)。离雅典十几公里处的庇莱乌斯便是很好的例证。庇莱乌斯随着雅典的成长而成长。在雅典工商业发展和海外贸易的刺激下,5世纪时的庇莱乌斯已是一个的大型港口城市。 同样是在黑暗时代末期、古风时代早期,伴随着希腊各地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兴起,伴随着城邦人口的增长, 开始了一场持续了几百年的轰轰烈烈的海外殖民运动。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希腊人的海外殖民是一种基于城邦的移民运动,与荷马时代的移民有很大的区别。“荷马时代的移民仍属一般的民族部族的迁移活动,而城邦殖民则是城邦为解决自身发展问题而采取的措施,也可以说是希腊国家形成和扩张的一种表现形式。” 大量的希腊人殖民海外,建立新城邦,大大增加了城邦的数量,因为殖民地城邦也是主权独立的政治经济实体,它们相互之间及与母邦乃至其他希腊人或非希腊人民族都能开展贸易。7 - 6世纪以降希腊世界的工商业繁荣与殖民扩张所导致的城邦数量增加有密切的关系。 这一时期希腊人的殖民地概念与近现代殖民地概念也有很大区别。城邦殖民的起始点是城邦,但新建殖民地从一开始便不是母邦属地,而是一些享有主权、独立自治的军事、政治和经济共同体。在与母邦的政治关系上,它们享有几近完全的平等。 殖民者把母邦的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和先进技术带到殖民地,也把母邦的宗教、历法、文字、币制带到殖民地,同样还把母邦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乃至城市格局移植到海外。 这意味着,在黑海北岸到现法国、西班牙南部沿岸,希腊半岛北部、意大利南部到北非沿岸一片广袤区域,一片从前并非希腊人生息繁衍的广袤区域,一个个殖民者城邦从无到有地被克隆出来。随着新出生者和新移居者增加,人口压力越来越大,为了解决这种矛盾,遂有二次殖民。 对于开出古代民主来说,希腊人的空间扩张具有积极意义。因为,殖民运动是解决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人口和土地压力的重要手段,在殖民运动早期更是一个最重要的手段。人口和土地压力可以导致出于经济动机的殖民,也可以导致出于政治动机的殖民,但这两种动机的殖民运动之间并非总是有一条截然界线。经济的发展、动荡导致大量小农破产失地。这种人成为影响城邦秩序的不安定因素,用柏拉图的说来说,他们由于“缺乏生存手段而准备追随他们的领袖参加杀富济贫的战斗”,因而“被立法者视为国家的大患”,而“立法者会尽可能善意地将他们送往国外,委婉地说来叫做‘解脱’,这一过程的名称就是‘殖民’”。 换句话说,因破产失去土地的贫民与占有大量土地的贵族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摩擦冲突,导致激烈的阶级斗争;为了平息这种尖锐的阶级矛盾,往外迁徙经济生活中的失败者,在远离母邦的地方建立新的殖民地,或者将他们迁往已经建立起来但人口仍不足的殖民地,使他们在那里不仅享有政治独立,更有安身立命的土地,便成为一种自然的选择。 为了安顿政治斗争中的失败者,米利都建立了殖民地西诺普, 但很难说这里丝毫没有一点经济动机。 无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殖民运动无疑缓解了母邦的人口-土地压力,使母邦的土地资源不至于太匮乏,从而有利于城邦制度的巩固和公民团体的稳定,有利于奴隶制工商业的繁荣和工商奴隶主阶级的壮大,最终有利于平民在反对贵族的斗争中占居主动地位,也就有利于政治民主的确立。然而殖民运动不只是给母邦带来了上述好处。它给殖民地的希腊人带来的好处同样值得注意。在海外殖民地,由于殖民者身处一个“新世界”(不妨同16世纪以降西方人在美洲、加勒比海地区发现“新世界”相比较),比较容易摆脱旧邦的习俗制度和阶级束缚,推行一种更为平等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最终有利于政治民主的开出。 殖民扩张还有另一个重要的驱动力,即商业贸易。这意味着,殖民活动扩展了希腊人的生存空间,使他们得以在比先前大得多的一个范围内进行商业贸易活动,不仅能与更多的非希腊人互通有无,也能同远在他方的本族希腊人互通有无。如果考察一下母邦与殖民地的贸易关系,不难发现,这是一种近代殖民贸易所不能比拟的关系,是一种“双赢”关系,因为母邦与殖民地之间大体上是平等的(尽管有时也拔刀相向),不像近现代那样宗主国对殖民地进行剥削、压迫。正是由于这些缘故,殖民运动对希腊文明作出了最重要的贡献。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母邦“要从殖民地获得粮食和铜铁锡等原料,同时以本土所产油酒及工业品与之交换”;母邦与殖民地新邦之间“广泛、密切的贸易联系不仅使希腊本土的工商业日益发展,也促进了海外贸易,扩大了海外市场。” 这是一个广阔的海外市场,不仅包括希腊本土和远在黑海、西欧的希腊殖民地,也“东接于埃及、叙利亚、巴比伦等东方文明地区,南通非洲,北出黑海,西及中欧和西欧内陆,构成了一个海洋与大陆交错、东方与西方联接的古代地中海最大的贸易圈和经济圈,远远超过了爱琴海文明的规模。” 很显然,殖民运动使希腊人的活动范围大大扩展了,使希腊文明的成长空间大大扩张了。 此外,殖民扩张还以一种间接的方式对母邦政治民主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古典时期雅典人口规模超大(按古希腊标准),仅靠阿提卡的出产已大大不够。好在此时黑海沿岸的希腊人殖民地已经发展起来,利用当地大量丰饶土地所生产的粮食正好能满足雅典的需要。 但这意味着雅典必须保持海上交通路线通畅,尤其要保持赫勒斯庞和博斯普鲁斯海峡的畅通,否则便会有断炊危机。要保持海上交通线路通畅,就必须有一支强大的海军,而要维持一支强大的海军,又必须有大量三层浆大船和专业划手。由于三层浆大船划手不需配备昂贵的武器盔甲,大量“无恒产者”便加入了这个队伍,他们的声音也越来越大,对5世纪雅典政局发展产生了极重要的作用。如果说重装步兵方阵的出现,是城邦走向政治民主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大量使用三层浆大船的海上作战方式则把雅典民主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峰。 值得注意的是,殖民扩张本身乃至殖民地的行为表现都以特殊的地缘环境为前提。如果说开展殖民的母邦主要是希腊半岛和小亚西岸的沿海城邦,那么新建的殖民地也主要在西西里和意大利南部沿海地区,以及黑海沿岸和北非沿岸。希腊人为什么不往希腊半岛以北、小亚内陆和意大利半岛北部乃至西欧内陆纵深推进?原因很简单:希腊半岛北部有马其顿人拦住去路,而马其顿部族以北又是强悍的蛮族;小亚内陆有吕底亚之类的强国阻挡;意大利北部更有伊特鲁斯坎人、萨宾人、罗马人等诸多强大部族。希腊殖民城邦规模太小,而且互不买账,即便有母邦支持,也未必是这些部族或王国的对手,何况它们大多并未得到母邦的支持。亚历山大东征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但此时城邦制度也在不可逆转走向衰落。 六 结语 历史上的城邦虽是特殊地缘自然环境的产物,作为古代地中海世界特有的一种政治、经济和社会形态,它们是富于活力的。事实上,前800年至西元纪年后200年左右,希腊城邦存在了大约一千年。 大约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接近结束时,城邦制度便开始了逐渐解体的过程。由于城邦大量人口失业,希腊世界此时兴起了雇佣军制度,城邦当局现在可以使用雇佣兵来代替先前的公民兵打仗。这不是没有后果的:先前的公民现在可以不再服军役,可以不再为母邦的安危而战斗,只需出一点钱或多交一点税,便可以被视为已服军役,或者说已经完成了对母邦的军事义务。雇佣军制对城邦体制赖以存在的公民兵制度造成了极大冲击,最终将动摇公民对城邦的忠诚,从根本上破坏城邦体制本身。尽管在希腊化时代, 城邦制一度传到西亚很多地方, 但恰恰也在这一时期,城邦制度经历了一个迅速解体的过程。总的说来,在古典时代及之前大部分时期,希腊人的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与城邦绑得如此之紧,以至于他们养成了一种强烈的城邦崇拜情结。他们对城邦忠诚度之高,20世纪人类的民族主义也难以比肩。 所以,城邦制度是理解希腊民主乃至希腊文明本身的关键。 在城邦制及其所导致的城邦崇拜背后,是一种至为强大的集团自我中心情结。这种自我中心主义的根本原因虽在于城邦的高度散裂性和独立性,但很难说后者只是前者的原因而非结果。实际上,两种因素互为因果,互相强化,产生一加一等于三、等于四的效应。最后希腊人根本不能想象一种全然不同的生活方式,即共存于一个政府下。这点,从希腊思想家关于国家规模的思考中是不难看出的。这里不妨比较一下中国和希腊思想家的相关看法。 中国先秦思想家虽然认为小国寡民“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为一种理想的状态,但这在华夏世界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而当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说,理想的城邦应当限制在一个不大的公民群体和空间范围,只需要不多不少总共5040名全权公民时,这并不是幻想,而是现实的反映。事实上,现实中的希腊一定有过多个公民数目在5千左右的城邦。这里,柏拉图是在抱怨现实世界中的城邦规模太大,所有的社会政治问题都源自这过大的规模。 亚里士多德持相似的观点,说“人是一种理应生活在城邦中的动物”; 在城邦规模究竟应该多大这一问题上,他的看法比《法律篇》里的柏拉图有过之而无不及。他认定,城邦居民以1000人为宜, 或者说一个理想的城邦无论在人口规模还是在地域规模上,都应是“一览无踪”的。 思想家们尚且如此,不难想象小国寡民的城邦概念多么深入人心。 暂且不论城邦制的是是非非,作为古代地中海地区一种占支配地位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组织形式,它在西方古典学界一直是一个中心话题。在20世纪比较文明史研究中,城邦制现象也被用来解释为什么希腊未能像大河流域---埃及、两河流域、黄河和印度河流域即诸原生文明的诞生地---那样,很早便开出了王国、帝国一类政体,或政治权力高度集中的大型政治实体。当然,问题也并非不可以这样问:为什么城邦只是长期存在于希腊?作为一种“小国寡民”的政治形式,希腊城邦为什么能够维持长达千年的时间?问题甚至可以反过来问:为什么在埃及、两河流域、黄河和印度的古代文明中,城邦一类的小型国家未能长期存在,而最终得以长期存在的国家形态,几无例外地是“专制主义”的大型国家? 要问答这些问题,当然还得到希腊的地缘自然环境中寻找原因。试问除了希腊,世界上还有哪个文明能够以数百乃至上千个各自为政的小邦(或小国)存在上千年时间?还有哪个文明的人们能够像希腊人那样,长期分散生活在数百个沿海城邦或者海岛上? 如果要给城邦制产生的原因下一个总体判断,不妨说这种制度是以地中海世界所独有的地缘自然条件为根本条件的;离开了那种独一无二的条件,便不可能有存在了上千年的希腊城邦。 几乎无需证明的是,希腊世界的商业贸易在古代条件下之所以高度发达,是由于城邦制度;希腊文学、科学、艺术、建筑之所能够取得如此引人注目的成就,是由于城邦制度;古代条件下的民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也不应该遗漏常常被误称为“寡头制”的斯巴达的民主)之所以成为可能,也是由于城邦制度。然而也正是由于城邦制度,正是由于存在着数百个主权独立、互不买账、永远争吵着、争斗着的城邦,希腊世界才一直战争不息、兵燹不断(当然,当波斯与某些希腊城邦结盟,大军压境,希腊人感到可能发生遭受奴役的大灾难时,各城邦才结成短暂的联盟共同行动,而一旦威胁一过,旋即旧病复发,内斗不止 ),希腊人才会有那种不可救药的窝里斗宿命,最后连马其顿人来收拾残局也不行(这也许是因为马其顿位处希腊本土,过多地染上了希腊城邦的习气),硬是由罗马人从外部将统一政治秩序强加给希腊人,城邦概念及相应制度才最终被划上句号,正式进入历史。 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城邦制度的存在,希腊文明的第二阶段即罗马帝国阶段,才注定由罗马人来主导。在罗马帝国时代,希腊世界先前那诸多各自为政、高度独立的城邦共同体现在被收编在一个统一政府之下,它们之间不可能再有从前那种无穷无尽的争斗, 文明的精神品质也正是在这帝国政治柜架下开始发生脱胎换骨的转变。以城邦为主要特征的旧文明将不复存在。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正是由于城邦制度的存在,希腊种族才消失在历史之中,希腊文明才注定不能以共同体的形态传衍至今,而只能以文化要素的形式流布于后世---即融和在西方文明、东正教文明和伊斯兰文明这几个叙利亚形态的新文明中。 [链接1] 春秋战国时期自耕农及土地制度变迁 1) 春秋时期土地所有权变迁及自耕农的出现 西周以降,随着土地逐步为贵族所私有,地租逐渐成为主要的剥削方式,传统井田制 日趋瓦解。及至春秋时期,王室、诸侯、卿大夫乃至士之间的土地所有权格局更是发生了可谓翻天覆地的变化: “春秋时期时常发生大夫争田之事。如公元前619年晋先克夺蒯得田,公元前574年晋郤锜夺夷羊五田……公元前528年晋邢侯与雍子争田,范宣子与和大夫争田……大夫之间大闹争田,是目中没有国君的表现,反映了诸侯的最高土地所有制的破坏。于是‘土地国有’宣告解体,土地私有初步形成。所以大夫称私家,他们的土地田邑也就成为私土、私田、私邑,而与诸侯的公田、公邑相对立……随着大夫成为私有土地者,一部分立了军功的士也成为私有土地者,如公元前493年晋大夫赵鞅和范氏、中行氏作战时,宣布克敌之士可以有田十万……” 自耕农大量出现以前,华夏社会人口的大多数应当为被束缚于井田制土地的庶人。庶人虽然不是奴隶,但也不享有充分的自由。他们被固着在土地上,不像掌握了大量物资资源(包括车、马)的贵族那样享有很大的空间流动性,更遑论社会流动性了,所以他们的地位应该与欧洲和日本中世纪的农奴较为接近。然而,在西周末和春秋时期,由于铁器得到了广泛应用,他们得以在井田系统之外大量开荒,其地位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由于铁器的广泛使用,庶人便利用它另辟在井田系统之外的土地。这种情况可能开始于西周末期或春秋初期。《诗•齐风•甫田》说:‘无田(畋,音“田”,义耕种)甫田,维莠(草)骄骄(长势茂盛)。’西周贵族‘岁取十千’的甫田,到了春秋初期间田中长草,无人耕耘,造成‘公田不治’。(按:这里的‘公田’指大夫之田,与庶人之私田相对)因为这时农民(按:这里‘农民’当为正向自耕农转化的农奴)有了自己新辟的土地(虽然没有被合法承认),当然就会放松对公田的治理。于是井田的樊篱便被铁器冲开缺口,也就是生产力的进步冲破了旧的生产关系……统治者由此采用新的剥削方式(同时保留旧的剥削方式),那就是统治者在农民原有的私田和新辟的土地上采用实物地租的剥削方式。公元前594年鲁宣公的‘初税亩’就是如此……这样,他们(即大夫或原贵族)便由原来的奴隶主转变为封建地主,旧的农业生产奴隶也就转变了佃农或自耕农。” 2) 战国时期的自耕农、佃农和雇农 “自耕农民的前身是被井田制束缚的庶人,井田制瓦解以后得到解放,便成为拥有一百亩田的自耕农民。即所谓‘一夫挟五品,治田百亩’。但他毋只要向封建国家纳税,可以自由处理所分得的田,直至出卖。如《管子•国蓄》说:‘分地若一,强者能守,愚者有不赓本之事’……又如《外储说左上》说:‘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战国时期农业的飞跃发展,主要应归功于自耕农民。 “佃农的前身是自耕农民,因为受不了封建国家繁重的徭役和赋税的压榨,或者破产以后无路可走,于是就投奔私家门下当佃耕农民。如《韩非子•诡使》说:‘悉租税,专民力,所以备难充仓府也。而士卒之逃事伏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役,而上不得者万数’……这里的‘有威之门’,主要是指贵族地主。如平原君家不肯出租税,就是要把国家的自耕农民转变为私家的佃农。 “《五蠹》说:‘泽居苦水者,买庸而决窦。’《外储说左上》说:‘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请布而求钱易者,非爱庸客也。’《战国策•齐策六》记载:‘齐闵王之遇杀,其子法章变姓名为莒大史家庸夫。’庸在这里为雇佣之佣,买庸卖庸即买佣卖佣。说明当时 有以购买劳动力的雇主和出卖劳动力换取工钱的雇农或雇工,当时叫做‘庸客’或‘庸夫’,亦即‘佣客’、‘佣夫’,也就是‘佣工’。当时这种佣工不少,所以出现了‘佣肆’,即佣工市场。他们多由破产的自耕农民转变而来。”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所谓“佃农”和“雇农”均是由自耕农转变而来的。从他们有“投奔”之行动并且能够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看,他们享有较大程度的人身自由无疑,这是西方古典时代的奴隶和中世纪的农奴所不能相比的。从“佃农”和“雇农”的前身均为自耕农来看,自耕农已然成为战国社会的主体成份。这也很值得注意。 3) 秦国至秦帝国土地制度变迁 “商鞅变法以后,封建土地所有制在秦国确立。但是,秦国的土地私有制具有特殊的形式。秦国在奴隶社会即变法之前实行的是国家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一定程度干预的一种‘爰田制’(按:‘爰田’指的是变更旧日的土地所有制,以公田赏赐众人,但土地所有权不完全属于个人,可以视为一种不充分的私有制),商鞅变法以后,承认土地私有,但仍然保留了爰田制的形式。尽管封建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干预不影响土地私有的性质,但这种‘爰田制’在私有程度上毕竟是不发达的形态,它限制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进一步的发展,尤其在秦统一以后,这种制度就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障碍。 “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秦王朝政府‘使黔首自实田’,就是运用政权的力量在全国范围内扫除障碍,促进封建土地私有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措施。它标志着在战国以来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在统一的疆域范围内确认了封建土地私有权。‘使黔首自实田’的意义在于令全国百姓(黔首)将自己所有的土地----包括田地与休耕地(即‘田’与‘莱田’)如实上报(以利国家税收)。这表示今后国家不再干预私有土地使用情况,不再规定必须有‘田’及‘莱田’的明确划分。这就无异于宣布‘爰田制’的彻底废除。”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引两部著作中使用的“封建”一词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封建概念。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珀里•安德森给“封建”所下的定义是:“一种土地和自然经济支配的生产方式。在此生产方式中,劳动和劳动产品均不是商品。作为直接生产者,农民被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结合于生产手段---土地。这种关系的确切内涵是由农奴制的法律定义提供的---glebae adscripti或束缚于土地:农奴的流动性受法律限制。耕种土地的农民不是土地的拥有者……农民受领主司法权的管辖。与此同时,一个领主通常只在某种程度上享有财产权利:一个(或者不止一个)级别更高的贵族赋予他这些权利,他则需要向该贵族提供军事服役。” 按此定义,西周(约前1122至770年)的社会制度或可视为“封建”。因此,华夏自耕农的出现和爰田制的彻底废除并非意味着封建制的确立,而刚刚相反,即封建制的解体。 [链接2] 《诗经》中的厌战诗 一 《邶风•击鼓》 1 击鼓其镗,踊跃用兵。土国城漕,我独南行。 2 从孙子仲,平陈与宋。不我以归,忧心有忡! 3 爰居爰处?爰丧其马?于以求之,于林之下。 4 ‘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5 于嗟阔兮,不我活兮!于嗟洵兮,不我信兮! 二 《王风•君子于役》 1 君子于役,不知其期。曷至哉? 鸡棋于埘,日之夕矣,羊牛下来。 君子于役,如之何勿思! 2 君子于役,不日不月。曷其有佸? 鸡棋于埘,日之夕矣,羊牛下括。 君子于役,茍无饥渴? 三 《唐风•鸨羽》 1 肃肃鸨羽,集于苞栩。 王事靡盬,不能艺稷黍,父母何怙? 悠悠苍天,曷其有所? 2 肃肃鸨翼,集于苞棘。 王事靡盬,不能艺黍稷,父母何食? 悠悠苍天,曷其有极? 3 肃肃鸨行,集于苞桑。 王事靡盬,不能艺稻梁,父母何尝? 悠悠苍天,曷其有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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