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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新辨关于近年来中国秦汉以后是否属于“封建社会”争论的述评(下)(20070903)

http://www.newdu.com 2017-11-11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马克垚强调了对西欧封建有重新加以考察的必要,并揭示了“西义”封建概念的狭隘性。他指出:“西方学者把封建作为一个社会中的政治、法律制度概括时,所依据的主要是狭小的罗亚尔河,莱茵河地区,9-13世纪(甚或l0-12世纪)的材料,用这些有限的材料作出过分简单化的封建主义的理想典型。……后来封建渐被赋于一个社会一个经济形态的意义,这种短期的特征,如依附关系的统治,庄园制,农奴制,自然经济,中央权力衰落甚或无国家等便被当做一个社会、一个时代的特征,所以与广大的西欧地区情况有时也不相适应,更不要说放之四海了。”(1c)其实,西欧的封建社会,不应截止于15世纪,也不应截止于17世纪,而应该截止于18世纪。他提出“摆脱单纯从西方的封建主义概念出发来看中古世界”,“要摆脱关于西方封建主义的权势话语,也要从东方,从其他方面来认识一下中古世界”。也就是应该拿一个扩大的中世纪来和东方社会比较,从而获得对封建主义的更全面的理解。他认为。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是封建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应该以此为出发来讨论全世界的封建制度的问题。(1abcef)
    黄春生指出,马克垚的研究与西方学者苏珊的研究不期而遇。苏珊在《封土与封臣》一书中对西方以封土、封臣为基石的狭义封建主义概念提出了挑战。苏珊认为,“语词”(word)、“概念”(concept)和“现象”(phenomenon)彼此关联但决非等同。12世纪之前虽有“封土”、“封臣”的词语,但没有形成“封土”、“封臣”的概念,即“封建主义”(狭义)的概念。在12世纪伦巴第《封土之律》中,封臣才有了“封土持有者”的意思,封臣与封土的结合才算完成。“封土封臣”制度的形成并非早期王权弱小和无政府状态的产物,恰恰相反,它是12世纪之后官僚政府和职业法律不断发展的产物。因此,16、17世纪的法学家在这“封土”、“封臣”基石之上构建的封建主义的大厦,其实是“建立在沙堆之上”的。(22a)黄春生认为,马克思主义者早就与狭义的封建主义概念分道扬镳,他们从地主与农民的对立或者大土地所有制与小生产的结合来理解封建主义,将其视为一个社会形态和生产方式;但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在许多方面与非马克思主义者有着共同的知识背景,不同程度接受了狭义封建主义所描述的那些封建主义的特征。因此,苏珊的研究对狭义封建主义概念的挑战,对马克思主义者的封建观既是一种支持,也提出了需要回答的一些问题。(22a)
    三
    这里已牵涉“封建”是否具有普遍性,中古的西欧社会与东方社会是否有共同性的问题。
    否定论者认为中国秦汉以后的社会与西欧中世纪社会完全不同,不能用“封建”的概念来涵盖它们。
    侯建新的论述可以作为代表。侯氏认为:“西欧feudalism是欧洲历史发展的产物,只属于欧洲;中国的先秦是封建制,而且惟其符合中文“封建”之本义;秦代至清代是皇权专制制度。它们本是三个不同的概念,谁也不能涵盖谁,就中西中古社会而言则属于前近代时期不同的社会形式,不应该贴上同一个标签。”他根据布洛赫《封建社会》中《作为一种社会类型的封建主义》一章,概括欧洲封建主义的特征,并与中国的历史进行对比。其结论是:西欧“feudalism”的基本特征——国家统治权力的分散,庄园制度和武士等级制,领主附庸制及其包含着的原始契约因素等几个方面——是西欧社会历史的产物,不具有普遍性,对中国传统社会尤其秦代至清代社会而言,恰好是陌生的,难以用同一个概念涵盖之。(18a)
    方競也认为秦汉以后中国社会与西欧中世纪完全不同。西周“封建制”与欧洲的封建制(feudalism)形同实异;秦以后中国社会无论在表面上,还是在实质上,无论是在经济关系方面,还是在政治体系、法律制度、文化观念、社会结构、家族关系等方面,都与欧洲中世纪毫无相似之处。因此,中国不存在与欧洲中世纪相同的封建社会。(2a)
    肯定论者认为中国与西欧中古时代具有共同性,是可以比较的,可以划归同一种社会形态。马克垚的论述可以作为代表。
    马克垚指出:如果拿一个扩大的中世纪来和东方封建社会来比较,则我们会看到,在主要方面,它们是相同的,可比的。经济方面,农业是主要的生产部门,人力、畜力为主要动力,也有简单的机械。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发展是缓慢的。无论西方或东方,都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二元经济,而以自然经济为主;工商业有相当的发展,而且是越来越发展。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普遍是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封建的农业生产主要是由农民进行的小生产,认为西欧的封建农业是由农奴耕作的庄园组成的大生产,实际上是一种误解。西欧和中国的封建社会都存在庄园和租佃两种经营形式,只是各有不同特点。马克垚不同意说“东方城市是政治中心,而西方城市是工商业中心”,指出封建西欧的城市既有经济中心,也有政治中心,宗教中心等,而中国封建社会也兴起了大批工商业城市。东西方封建时代城市的区别不在经济方面,而在政治方面;西欧的许多城市在封建时代曾取得过自治权。马克垚说:“较长的西欧的封建时代,在经济制度方面,究竟有哪些不同于东方(广义的东方)的特征,以至使得有人认为东方没有封建呢?我实在还看不出来。”在政治方面,无论中国和西方,封建时代国家形态主要是君主制的统治,其发展的趋向也是君主的力量越来越强大,官僚机构越来越健全。分裂割据的势力时有出现,但不能说封建国家是主权分割的国家。西欧的封君封臣制只是当时西欧社会内部的一种支离破碎的政治结构,不足以成为组成国家的框架。马克垚认为:东方有专制王权,西方也有专制王权;西方的专制王权公认是有限的,东方的专制王权其实也受到种种限制,并不是无限的。马克垚承认依附关系之较普遍、长期存在,是西欧封建制的一个特点,但不同意把依附关系和超经济强制作为封建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1bcd)
    对于秦以后中国社会性质的认定,国内学者的主流观点是封建地主制或地主制经济。对这种观点的挑战来自“权力经济”论者和“市场经济论者”。
    最初从权力经济论的视角挑战“封建社会论”范式的是秦晖。他先后提出“关中无封建”、“大共同体”等理论(20ab),最近又撰文批评“租佃关系决定论”,认为传统中国土地并不那么集中,租佃制并不那么发达。小农自由交易导致严重分化的说法不成立。社会不公与社会危机另有原因,与租佃制关系不大。把地权问题说成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首要问题、把地权不均说成是传统中国社会弊病、社会冲突和社会危机的主因,从而把平均地权说成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手段,都是没有根据的。(20c)
    持否定论的学者一般认为秦以后社会的主要特点或主要特点之一是“专制”,而专制是与封建不相容的。但具体论述又各不相同。冯天瑜主张秦以后命名为“宗法地主专制社会”,他仍然承认地主制是秦以后社会的主要特点之一。黄敏兰则完全否定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是秦以后社会的基本矛盾。她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规律,与欧洲中世纪社会的性质和特点完全不相同。如果用以出租土地来占有劳动者剩余劳动这个最抽象的政治经济学问题作为标准来衡量,这种关系同欧洲封建制下领主与农奴的关系的确是相同的。但并不能就此认定有这种关系的社会就是封建社会。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并不是能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解释的,不能用单纯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来解释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的社会基本结构,是以权力为核心的等级制,与财产占有、经济行为和阶级属性都没有直接的关系。中国古代地主对农民的经济剥削关系,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活动中是次要的、非本质的;皇帝和官僚依靠强权剥夺皇帝官僚集团之外的全体社会成员财富,才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本质性。她认为官僚地主和庶民地主并不构成统一的地主阶级,又引冯尔康的研究,认为农民也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因为数量很大的自耕农与佃农不是一个阶级,自耕农与地主不构成生产关系,基本上也不处于对立的地位。自耕农主要与国家发生关系,与国家处于对立状态。(21bcd、7a)叶文宪主张称秦以后为“专制社会”、“帝国时代”。他表示反对“把‘封建’当作屎盆子卡在地主头上。”“地主”这个词表达的是土地之主,自耕农实质上是“微型地主”;“农民”这个词表达的是务农之民,地主实质上是“大农”。“地主”和“农民”都不是政治概念,它们与“封建”都毫无关系。(5a)
    从市场经济论的立场攻击地主制经济理论的是赵冈。他断言地主制经济理论是西欧中心论的产物,把中国经济史研究带入了“严重的误区”。他说地主经济理论漏洞百出:一是始终没有给出什么是地主的明确而统一的定义,无论以占有土地数量或是否出租土地作为判定地主的标准都是矛盾和谬误的;二是地主的田产不是固定的,随时在增减变化,又没有行政、司法权,地主这个圈子也不是固定的,人们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所以不能形成定制(14d)。赵冈认为战国以后的中国经济视为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不但存在商品市场,而且存在要素市场——土地市场;不但存在土地所有权买卖的市场,而且存在土地使用权买卖的市场——租佃市场。由于他把土地租佃看成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也算到市场交易总量中去,所以把市场交易量算得很大。他最初是借用章有义先生重新估算地主土地占有量的文章(27a)发难,认为既然地主土地占有量不是原来所说的70—80%,就不成其为地主制经济(14a)。后来则集中论证地主不具备“主导力”。他从农地的零细化、农村“找价”的惯例和永佃制等方面说明,地主不但不能主导传统租佃制的实际运作,甚至也没有力量来消极防阻不利于他们经济利益的演变趋势。(14bc)
    封建地主制理论不拟在这里细说。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理论在不断发展,并非凝固不变的。李根蟠曾经提出在坚持地主制经济理论的同时对它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正,可以把封建地主制经济看作是由地主、农民、国家三大成分组成的既相互依存、又相互斗争的一个体系。(10cd)这种观点尚待论证和展开。又,多数学者所说的封建地主制是相对于西欧的封建领主制或中国先秦的封建领主制而言的,马克垚则从扩大的中世纪出发考察中西封建社会的同异,认为领主经济也是一种地主经济。他较多强调中西封建社会的共同性。如中西封建社会同是庄园制和租佃制两种经营方式并存,同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二元结构,等。马克垚还提出,既然是二元经济结构,就有一个如何看待封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等问题,他根据中国和英国的有关资料探索了封建社会中的利润与投资问题。(1d)这些反映了地主经济理论发展的新动向。
    四
    秦以后是否属于封建社会,曾经是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社会史论战中的焦点。抗战以来,尤其是新中国建立以来,“肯定论”被绝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在“安流”了半个世纪以后,再起波澜,有可能成为学界讨论的新热点。这是好事。因为讨论中提出的新问题将迫使人们去思考和研究,从而深化或匤正自己的认识。人类的认识总是在曲折中前进的。
    在社会史论战中,人们虽然有不同的认识,但都信奉(起码是表面上信奉)唯物史观关于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理论。从二十世纪末开始的这次这次争论则不同,由于有的学者对原来为大家共同接受的理论前提提出质疑和挑战,唯物史观关于社会经济形态理论本身已经成为讨论的对象。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正确对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十分严肃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是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也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向前发展的思想体系。有的学者摘引马恩的某些论述,脱离具体的历史背景,脱离他们的整个思想体系,将其凝固化和绝对化。有的学者想当然地把马恩的思想说成是正确倾向和错误倾向的集合体。有的学者把不同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割裂和对立起来,扬此抑彼,轻薄为文。这些做法都是不妥当的,不严肃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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