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睿智勇敢的陪审员们,总是会考虑国家的利益、总体的安全以及共和国的当前需要。 噢,陪审员们,当给你们投票板的时候,你们的判决不仅仅关系到弗拉库斯一个人;它也将关系到将领们以及城市中的所有首领;关系到所有好人;关系到你们自己。 你们的投票也将关系到你们的孩子,你们自己的生命,你们的国家以及其总体的安全。 由于这个原因,你们不是在决定外邦的事务,你们不是在决定同盟国的事务;而是在决定你们自己的福利和你们自己的共和国!”[1] 这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公元前106年-公元前43年)为卢奇乌斯•瓦雷流斯•弗拉库斯(Lucius Valerius Flaccus)的辩护词中临近结尾时的一段总结陈词。西塞罗慷慨激昂地煽动着陪审员的爱国情绪,引导他们对被告弗拉库斯产生认同感和同情心,极其高明地把对一个人是否存在搜刮钱财行为的刑事审判提升到关系到国家利益和民族存亡的高度,真可谓用心良苦也。当然,最后西塞罗可以欣慰地笑了,其努力没有白费,此案的结果是弗拉库斯被无罪释放。[2] 本文就试图以这一辩护词为中心,分析西塞罗演说技巧的一些特点,展示罗马共和晚期波澜壮阔的政治生活,并揭示有关搜刮钱财罪的一些切面。 一、简要案情以及诉讼双方情况介绍 本案案情大致如下: 公元前63年,在西塞罗当执政官时,弗拉库斯任裁判官,当时后者站在前者一边,一起镇压了卡提林纳(Lucius Sergius Catilina,公元前108 年–公元前62 年)叛乱。随后,后者在小亚细亚做了三年总督,卸任后,他被雷流斯•德其姆斯(Laelius Decimus)控告在亚细亚行省有强夺和镇压行为,而且他还禁止犹太人把为了耶路撒冷的神庙收集的黄金带出其行省,攫取了它们并将之汇往罗马。公元前59年,西塞罗和霍腾修斯(Quintus Hortensius,公元前114 年-公元前50年)一起为他辩护。 此案中的控方雷流斯,对于他的历史记载相对缺乏。根据史密斯的《罗马和希腊的传记和神话词典》,我们仅知道,在公元前49年的内战中,他曾经指挥庞培(Gnaeus Pompeius Magnus,公元前106年-公元前48年)舰队的一个小分队;向元老院传达过庞培的信;安东尼(Marcus Antonius,公元前83年-公元前 30年 )曾将他列入没有凯撒(Gaius Julius Caesar,公元前100年-公元前44年)的允许禁止返回意大利的庞培党人名单之中。[3]从这我们可以看到雷流斯与庞培的亲密关系,或许正是基于此,西塞罗在其辩护词中指责庞培是雷流斯提起诉讼的真正幕后指挥,因为庞培是弗拉库斯的“最热心的敌人”,相反,是雷流斯的父亲以及他自己的“最亲密的朋友”。[4] 被告弗拉库斯何许人也?他与其父同名,公元前86年,其父亲曾任亚细亚总督,他曾经跟随之。公元前85年,其父被谋杀后,他逃到了他在高卢的叔叔盖尤斯(Gaius Valerius Flaccus)那里。之后,他来到西里西亚,在瓦提亚(Publius Servilius Vatia)手下做军团指挥官。公元前71或70年,他在西班牙跟随皮索(Marcus Pupius Piso)做财务官。公元前68年,他在梅特鲁斯(Quintus Caecilius Metellus Creticus)手下做过代理长官(subordinate commander),并且公元前67年以及次年在亚该亚和克里特岛随庞培抗击海盗。公元前63年,作为都市裁判官,在镇压卡提林纳阴谋中,他和作为执政官的西塞罗站在一起。次年,他来到小亚细亚,做了三年的总督。公元前60年,他卸任后返回罗马,立即因其在小亚细亚的行为被起诉。[5] 在此案中,西塞罗担任辩护律师可以看作是对被告弗拉库斯在镇压卡提林纳叛乱中的行为的回报。当时,也就是公元前63年,作为裁判官的弗拉库斯给予了作为执政官的西塞罗热情和强有力的支持,具体给予了哪些支持我们不得而知,但从下面的一件事可窥一斑:当时,卡提林纳同伙鼓动来罗马告状的阿洛布吉斯人的使节叛乱,使节权衡后将此事告诉自己在罗马的保护人,此人又将此事告知西塞罗,是年的12月2日,西塞罗就是派弗拉库斯和另外一位裁判官守在穆尔维乌斯桥下,查获了他们将交给卡提林纳的一封信,此信作为卡提林纳谋反的主要证据在元老院公布,为西塞罗取得元老院的支持起了重要的作用。[6]所以在这次诉讼中西塞罗也就不遗余力地为弗拉库斯辩护,并将一个搜刮钱财案件上升到政治迫害的高度,认为此次起诉是卡提林纳余党对他们报复的结果。西塞罗在本篇辩护词中在提到镇压卡提林纳叛乱时,不无得意地说道:“那一天,我可公正地称它为这座城市的生日,或者无论如何,可称之为其拯救日。”[7]他从来不忘记以“国父”的身份自居,故而在辩护词的开头他就毫不谦虚地说到,他和弗拉库斯应该一起享有荣耀,而不是作为后者的律师为后者辩护,[8]而在结尾时他又进一步抒情到:“噢,弗拉库斯,如果任何灾难发生在你的身上,是我,是我辜负了你;我曾向你保证,我曾经许诺,如果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我们会挽救共和国的,而你也将享有荣誉,你将被所有有道德的人捍卫。”[9]他还以高姿态大声疾呼,如果卡提林纳党羽想报复,他情愿这种报复是针对他的而不是针对弗拉库斯,当然,有“爱哭虫”[10]之称的西塞罗的这种高姿态与其说他正直勇敢,还不如说他在玩弄演说技巧。但他或许想不到,次年,也就是公元前58年,保民官克洛丢斯(Publius Clodius Pulcher,公元前92年-公元前52年)就马上通过了一个法案,指控他在处理卡提林纳叛乱时,不经上诉就处死罗马公民的行为违背了程序公正,他因而被放逐,被迫流亡希腊。 二、辩护词的结构及特点分析 被告弗拉库斯在罗马历史上不算什么名人,历史上关于他的记载相对少,西塞罗的《为弗拉库斯辩护》这篇精彩的演说词却使他永留青史。的确,就连凯撒对于西塞罗的演说术也钦佩不已,他赞美西塞罗说道:“您的胜利比最雄伟的将军们的联合功绩更伟大、更辉煌。因为增长人类的见识要比开拓罗马领域来得崇高和有意义。”[11]杜夫(J. D. Duff)认为此篇辩护词在西塞罗所有的演说词中得分很高,形式值得赞扬,内容十分有趣。[12]所以,值得我们以这篇演说词作为范例来分析西塞罗的演说技巧。 西塞罗在其《论演说家》里认为演说应分五个步骤来进行,即取证、安排、修饰、记忆、演讲。他认为演说家应该把自己的全部能力和才干用来完成下述五项任务:“首先他应该为演说收集材料,其次他不仅需要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安排,而且还需要对他们进行衡量和判断,第三是用词语对它们进行修饰和美化,第四是记忆,最后是庄重而悦人的演讲。”[13]显然,我们从这篇演说词可以分析他所说的前三个阶段:觅材取材、布局谋篇以及写作修饰。 西塞罗还在《演说词的划分》中主张把演说词分为四部分,即引言,陈述,证明、结论。[14]我们在这里首先罗列本篇辩护词的大致结构,然后结合这些材料来分析西塞罗是如何实践其理论的。本篇辩护词大致结构如下: 第一,片断1-5:开篇拔高基调。西塞罗认为他和弗拉库斯一起拯救了共和国,他们应一起享有荣誉而不是在这里接受审判,为了国家的安危和共和国的荣耀而奋斗的勇士,现在却因为卡提林纳的党羽受到了报复。 第二,片断6-8以及片断24-26:赞扬美化被告弗拉库斯。列举弗拉库斯的荣耀的家庭背景以及其个人的功绩。其祖先瓦雷流斯(Publius Valerius)曾作为第一任执政官的替补,为赶走罗马的最后一任王塔克文,为建立自由的共和国,居功甚伟,其后,瓦雷流斯家族的人也取得一系列的荣耀与功绩;而被告也曾任一系列的官,在任期间也没有人指责其品质问题。 第三,片断9-23:从各个角度来质疑证人作证的真实性。主要包括:(1)片断9-11:否认整个希腊民族在作证上的真实性并质疑其作证的动机;(2)片断12、13、18和19: 庞培与这个诉讼的关系以及他利用其权势强迫行省居民作证的事实;(3)片断15-17: 发过誓的元老与兴奋的暴民的证词的不同证明力;(4) 片断20-21:诉讼程序有问题,证据的形式的问题使其可信性受怀疑;(5)片断22-24:控方与证人勾结使诉讼对抗失去意义。 第四,片断27-97: 此部分为辩护词的主体部分,西塞罗一一辩驳了控方的指控。主要包括:(1)片断27-31:对弗拉库斯以舰队费用的名义征税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分析;(2)片断32-66: 对一些人声称对弗拉库斯进行贿赂的反驳;(3)片断67-69: 对弗拉库斯颁布告示禁止犹太人将黄金运出行省,攫取了它们并将之上交罗马国库的行为的辩解;(4)片断70-83:分析了罗马市民德其安鲁斯(Decianus)作证不利于弗拉库斯的真实原因以及德其安鲁斯与控方雷流斯的关系;(5)片断84-88:分析了弗拉库斯从一个名叫瓦雷里雅(Valeria)妇女受赠其嫁资的正当性;(6)片断89-94: 对法尔奇丢斯(Falcidius)声称对弗拉库斯行贿900,000塞斯特斯的辩驳。 第五、片断95-106:结尾总结并升华提高。西塞罗进一步指出,对弗拉库斯的诉讼是卡提林纳党羽鼓动和无知的暴民追随的结果,陪审员应考虑国家利益以及当前需要而慎重判决,这不仅关系到被告一个人,而且关系到共和国的前途、在座所有陪审员本身以及在行省的各级长官的命运。如果此次判定被告有罪,其他行省的暴民也将追随之,后果将不堪设想,而被告本来应该为他在镇压卡提林纳阴谋中光辉事迹享有荣誉的,现在反而因为他对共和国的热情而受到了伤害,所以请公正无私的陪审员们投上自己慎重的一票吧! 西塞罗认为,演说词必须达到三个目的:“使听众心灵产生好感,使听众了解案情,使听众受到感动。”[15]结合上述的辩护词的结构,我们可以看到西塞罗巧妙地对材料进行了组织,首先,辩护词开篇就将弗拉库斯刻画成一个为了共和国的安危奋勇搏斗的勇士,但他却遭到了“卑鄙”的卡提林纳党羽的疯狂报复,显然这样很容易唤起听众的同情心以及好感,而竟忽视了本案其实主要只是审理一个退休的前行省总督是否在当职期间有搜刮钱财的行为;其次,辩护词通过各个方面详尽的事实证明了控方证人证言的不可信、控方动机的不可告人以及什么是案件的真相,这样西塞罗将听众完全引向他意图的方向,使听众“了解”了案情;最后,西塞罗再次煽情地唤起听众的荣誉感以及责任感,让他们感觉到这不是简单地在判定一个官员是否有索贿受贿行为,而是似乎共和国的命运就系在他们的这一次判决中,他们自己的命运也会因这一次判决的结果而改变。让陪审员自己也瞬间豪情万丈,为了共和国的命运,为了抗争邪恶势力,自己也感动了一把,崇高了一把,那么判决结果自然也就朝着西塞罗预想的方向发展。 我们再回过头来仔细看看西塞罗认为演说词应如何组织结构就会对本篇辩护词的巧妙构思有更深切的体会。“[1]他们要求在开篇中要做到让听众对我们产生好感,从而易于接受我们的意见而专注地聆听讲演;[2]在叙述事件时要使传述本身逼真、清楚、简洁;[3]然后把案情分成几部分或者只是提出问题;[4]接着用证据和理由肯定自己的观点;[5]继而批驳相反的观点;[6]这时一些人认为应安排演说词的尾声,并且有如结束语,另一些人则要求在结束之前作插叙,以装饰演说词,并加强力量,最后是结尾和结束语。” (前面的数字序号为笔者所加,特此说明)[16]西塞罗还进一步补充到,关于开头和结尾的那些抒情和煽动性的话语应贯穿在整个演说词中,因为基于事实的说明比空洞的呼喊更有说明力。可以看出来,本篇辩护词在结构上极好地实践了西塞罗的演说理论。 西塞罗还区分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并在演说词中采用了不同的对策。他认为:“只有找到案件的实质是什么,我们才能将表面现象排除,而不是对它们进行不可能的争论。” [17]比如本案中,对弗拉库斯以舰队费用的名义征税的问题,针对控方的指控,西塞罗有两种选择:一是根本否认有征税这一事实;二是承认有征税这一事实,但证明这不构成犯罪。西塞罗明智地选择了后者,因为要完全一口否定有征税这一事实是不容易的,在承认有征税这一事实的前提下,他认为弗拉库斯构成犯罪有三种可能性:征税是不合法的;舰队是不需要的;根本就没有什么舰队。然后他雄辩地一一驳斥到:征税是合法的,因为有元老院的法令;舰队也是需要的,因为虽然庞培已摧毁了当时海盗势力,但其残余势力还危及行省安全;舰队也是真实存在的,有两支舰队在海面游弋防卫。[18]很显然,此时西塞罗采取的策略是:承认有征税事实(事实问题),但认为此种活动是合法的(法律问题)。但针对法尔奇丢斯声称对弗拉库斯行贿900,000塞斯特斯这一指控,西塞罗此时只有一种选择,也就是彻底否定这一事实的存在,他不可能承认这一事实然后再证明这是合法的,事实上,他也正是采取的第一种策略:他抓住法尔奇丢斯只是写信给其母亲陈述此事而没有出庭作证这点猛烈攻击,彻底否认此种事实的存在。对上述两种辩护策略,西塞罗在《地方论》24.92中也有精辟的论述:“控告人主张某人做了某事,辩护人运用这三种方式对此提出反驳:未实施该行为;或实施了某行为,但该行为属于另外的名目;或该行为是合法实施的。这些属中的第一个被称为否定性的或推测性的;第二个被称为定义性的;第三个被称为具有合法性的”。[19] 西塞罗在谈到演说家与知识的关系时还指出:“演说家的全部活动涉及的是个人看法,不是知识。因为我们面对无知识的人讲演,我们讲演的是我们自己也不知道的东西。”[20]所以他承认有时候演说带着很大的欺骗性,他明白在听众做出判断时情感因素比理智因素更为重要,他认为演说家“能使听众陷入主要是由心灵的某种冲动和兴奋支配,而不是同判断和理智支配的激动更重要”,[21]这是因为在人们进行判断时在大部分情况下经常遵循的是自己的情感而不是公正原则、某种司法准则和法律。的确如此,拿本案来说,西塞罗一味地抬高被告弗拉库斯,一味地贬低原告雷流斯,一味地蔑视希腊人的作证的可信性,一味地强调提起此诉者的动机不良,很难说是在客观地叙述案件事实而不是在尽可能地调动听众的情绪。 其实,西塞罗认为演说家可利用两种材料来证明:第一类是案件本身提供的材料,它们并不是由演说家构想出来的,而是合理地汲取事件本身固有的东西,比如说文献、证据、协议、法律、元老院决议等等;第二类材料则完全包含在演说家本人的辩论和证明中,也就是如何发现和利用已有材料。就这样,进行诉讼演说需要关心两个方面的事情,第一是我们要说什么,第二是怎么说。[22]可见,演说家的功力多半体现在第二点上,在这之上才是他们驰骋作战的空间,而这部分恰恰是主观性最强的部分,他们有广泛的发挥和引申的空间。比如说,原告雷流斯为何要起诉,其真实动机是什么,真的是庞培指使的,证人也是吗,这些恐怕天才晓得!但恰恰质疑这些却对影响听众的情绪十分有效,这也显示了当时的按常识审判与现代的专业审判的差异,当然,罗马的这种审判特点在现代英美法系中还一定程度保留下来。 三、共和晚期的政治和阶级状况 本案发生在罗马共和晚期,这是一个极其动荡不安的时期,旧的政治格局随着罗马共和国的不断扩张而被打破,相应的新的政治格局又没有形成,国内的和行省的各种力量之间的冲突也日益地严重。只有了解这一背景,才会对本案中西塞罗采取的辩护方式有更深的了解。 就罗马国内情况来看,以下的这段话极形象地概括了当时的罗马国内的阶级状况:“罗马有这样一个容易被贿赂或用土地、谷物、权力的诺言所争取得过来的无产者阶级;有这样一个急于在政府里受到更加重视的富裕的骑士阶级;有这样一个决心保持它古老特权的元老贵族阶级;有这样一些屡建功勋还醉心于新的胜利的将军们;这样,要有一个公正的和安定的政府是越来越不容易了。那些雄心勃勃有才干的人物却越来越容易成为煽动家和独裁者了。”[23] 的确如此,广大的平民由于受高利贷的剥削,大地产主的兼并,再加上海外行省的大庄园大规模采取奴隶劳动而生产了价格极低廉的农产品的竞争,他们纷纷失去土地,变成无业游民,一窝蜂似地涌向罗马,他们很容易因为“面包和马戏”而被有势力的集团在选举中操纵,以至于在帝国时代他们甚至喊出了“面包不要钱,赛会永不停”[24]的疯狂口号。像老伽图(Marcus Porcius Cato,公元前234年-公元前149年)一样严格遵守罗马的传统道德的小迦图(Marcus Porcius Cato Uticencis,公元前95年-公元前46年),也曾为了支持其朋友当选而对贿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可见当时贿选的普遍性。为了满足罗马的这些被老迦图称为“有肚子没有耳朵”的市民,所花费的金钱是巨大的,而且“共和国初期的罗马高级官吏都是没有薪金的,薪金是到帝国时期才有的”,[25]这样有些参加竞选者为了选举大肆借高利贷,甚至出现了一个专门给竞选者提供高利贷的商人阶层。为何罗马人在选举中花销如此大却仍然乐此不疲地大肆贿选呢?除了罗马人的荣誉感以及公益精神外,很大一个原因就是“罗马的损失行省补”,也就是说他们现在的经济投入将来可以得到丰厚的回报,因为按惯例高级长官(主要包括执政官和裁判官)在罗马的任期届满以后就可被派到行省去当总督。[26] 比如拿凯撒来说,公元前62年凯撒任裁判官,任满后于公元前61年出任西班牙总督。凯撒平时为了讨好民众挥霍无度,负债甚巨,幸得克拉苏(Marcus Licinius Crassus,约公元前115年-公元前53年)的资助,债主才放他去就任。在西班牙为官一年,公元前60年返回罗马时就已经相当的富有。[27]所以行省长官在行省搜刮金钱其实已成为一种惯例,虽然有一系列的法律来抑制这种行为,但实际上,“行省居民虽然可以到罗马元老院控诉长官贪赃枉法,但十之八九只是走个过场而已(有派别斗争背景者除外)”。[28]不过,有的竞选者因为选举失败无法为官,从而失去了出任行省总督搜刮钱财的机会,进一步可能因无法偿还因参加竞选所负欠下的巨额债务而铤而走险,卡提林纳就是这样一个可怜的倒霉鬼。其实,卡提林纳和凯撒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他们同是在克拉苏的资助下搞政治活动的人,同样负了很多的债。前者三次竞选执政官失败,负债累累,走投无路后只能诉诸于非常手段,提出了取消一切债务的口号,最后不惜造反,落得个惨死的结局;后者当选后却通过在行省搜刮的“合法”途径致富,风风光光地回罗马,并轻松地还清了债务。[29]从这也可见,要惩治选举贿赂这种现象,不切断他们在行省可尽情搜刮钱财这一巨大诱惑,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公元前52年,庞培颁布了一个《关于行省官职的庞培法》(LEX POMPEIA DE PROVINCIIS)规定,在地方长官任期届满担任总督中间必须间隔5年,[30]他肯定认为,如果必须等待5年以上,才能期待获得投资回收,那么商人就不会那么热衷于资助选举贿赂了,而竞选者贿选时也会有所顾虑。[31]此种限制后来被凯撒废除,但奥古斯都又恢复了它。 另外,由于不允许元老经商,所以贩卖商品和奴隶、承包公共工程和行省的税收以及发放高利贷等活动,都由骑士和其他商人垄断,到后来凡是经营商业和高利贷的人则统称骑士。但他们与元老阶层相比,只能说是“有钱无势”,所以他们为了同贵族争夺权力,往往团结平民,他们又通常掌握军队,其代表人物常常成为民主派的领导。[32]这样在双方的不断冲突斗争中,形成了两大党派,即“显贵派”和“民众派”,但同时应该看到,“这些阶层和党派不一定遵循确定的纲领,而只是着眼于某个冲突和利益角逐,或者是因受某些人的影响或者为了追随某些人”。[33]比如庞培就是如此,他虽然在本质上偏向“显贵派”,但一段时间与作为“民众派”代表的凯撒走得很近。这是由于公元前62年,庞培由东方回到罗马,元老院拒绝把份地分给他的退伍士兵和批准他在东方有利于骑士的措施,庞培在愤怒下与凯撒联手对抗元老院,只是到了凯撒势力不断扩大引起了元老院恐慌,元老院利用庞培的力量与凯撒抗衡时,庞培才彻底地偏向“显贵派”。庞培的这种“骑墙”的态度,让始终是“显贵派”的西塞罗对他的态度很是矛盾:在本案中,西塞罗一方面声称此次诉讼是卡提林纳党羽报复的结果,一方面又指责控方雷流斯是受庞培指使的而且证人也是受庞培的权势威胁才作证的,但奇怪的是在整个辩护词中他又从来没有暗示过庞培与卡提林纳叛乱存在关系。英国学者戴维•肖特很好地解释了西塞罗的这种心态,他指出,西塞罗一生都始终相信卡提林纳是被元老、骑士和意大利人的伟大联合所阻挡,而三个阶级的联合的共和国就是其光明前途。而在这个联合里,他对庞培期望甚高:在西塞罗理想的“共和国”里,庞培应作为元老院的盟友和共和国的调停者。然而公元前60年,也就是此案的前一年,庞培、克拉苏和凯撒组成了“三头同盟”,当时瓦罗(Marcus Terentius Varro)称之为“三头怪兽”,西塞罗对庞培偏离其真正使命的行为感到深深地失望,也就大肆攻击三头同盟。[34]这样,西塞罗在本辩护词中攻击庞培也就可以理解了,待到庞培完全转到元老院一边时,西塞罗又与庞培联合起来了,我们知道,公元前57年,在召回被放逐的西塞罗的过程中,庞培出力甚多,此为后话。 此外,自从马略(Gaius Marius,公元前157年-公元前87年)于公元前107年将义务兵役制改革成志愿兵役制之后,也是由于罗马长期地对外征战的现实的促使,出现了一些只向将领效忠的其利益与将领休戚相关的职业兵,这时也就出现了一些可以影响控制政局的军事寡头,格罗索针对这种情况指出:“战争和对帝国的统治要求突出某些个人的地位,而且随着危机的发展,这些个人的地位势必一天天地战胜越来越虚弱的宪制规则。”[35]元老阶级与这些拥兵自重的寡头们的斗争也越演越烈,比如上述的“前三头的联盟”与元老院的关系就是如此,共和国宪制出现危机。 而就行省的情况来看,主要包括行省总督与行省人民之间的矛盾,作为包税人和大地产主的骑士阶层与行省人民和奴隶之间的冲突,以及行省总督与骑士阶层的微妙关系。关于行省总督与行省人民的矛盾,前面其实已经揭示出来了,行省总督总是把行省作为其敛财致富的基地以弥补在罗马当政时的开支,像老迦图那样在行省自我克制的人毕竟是凤毛麟角,所以普鲁塔克(Plutarch)才说:“迦图受命治理撒丁行省,生活简朴,和他的前任相比,简直是难以置信”。[36]难以置信的不仅仅是普鲁塔克,蒙森也认为:“一个省长两袖清风地由省归来,已为罕见,又因为政府拘泥于不予公家官吏薪给的旧制,此事更为罕见”。[37]再拿西塞罗自己来说,他自认是一个诚实到家的人,但是在西里西亚任总督的一年中就囊括了11万美金,还不时为自己的“清廉”称道不已。[38]而罗马对行省的征敛通常仿效波斯帝国旧制采用包税制,即比如罗马国家征收1/10的实物税,那么包税商人便向罗马当局承包这笔税金,然后从纳税者身上加重征收牟取厚利,也就是说居民要忍受双重剥削。这种敲骨吸髓的包税勾当,多为新兴起的暴发户——骑士阶层所垄断。[39]而且他们还在那里放高利贷残酷地剥削当地人民。而行省总督也通常对骑士阶层的违法行为装聋作哑。这样行省居民与行省总督以及骑士阶层的矛盾十分地尖锐,到不能忍受的程度时他们也就到罗马告状,而一旦得不到解决往往会导致动乱,所以行省人民到罗马控告行省总督的索贿行为往往是其暴动的预兆,[40]这其实正是一系列关于限制行省总督在行省搜刮钱财罪的法律颁布的背景。 这些骑士阶层还作为当地的大地产主购买了大量的奴隶,对奴隶十分苛刻,很少关心奴隶的生活,也给很少衣食。结果,多数奴隶只得靠行盗维持生活,由此便到处出现了流血事件。行省总督想对任意妄为的奴隶加以制裁,又怕其主人的权势和影响,而不敢大胆地惩罚他们,只能默许他们在行省劫掠。[41]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大部分土地所有者都是有很高身份的罗马骑士,在审理有关行省总督等行省案件时,特别是涉及行省总督搜刮钱财的案件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由他们充当陪审员的,所以行省官吏们对他们都非常敬畏。这样,造成了作为大地产主的骑士阶层与奴隶的尖锐矛盾,导致了一系列的奴隶起义,如公元前135年到公元前132年的西西里奴隶起义。为了平息奴隶起义,恢复原有秩序,使常备军成为必要,这也是军事寡头形成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从罗马国内和行省的各种力量的冲突以及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措施,我们也可以看到它们之间环环相扣、唇齿相依的关系。正是由于高利贷以及土地的集中,造成了一大批失去土地、负债累累的无产者,所以他们极易被贿赂,也极易受到分配土地和取消债务这些口号的诱惑,罗马史上有一系列关于限制高利贷、分配土地和减免债务的法案也就不奇怪了,格拉古两兄弟的改革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从另一方面来看,有政治野心的竞选者,要么通过花钱给民众以“面包和马戏”来取得他们的欢心,贿选也就成了常态,而且这些付出还有以后在行省变本加厉捞回来的巨大利益的诱惑的刺激,所以虽然出台了一系列限制选举贿赂的法律,但基本上没有什么成效,有人干脆把罗马称为“可以出售的罗马”;[42]要么给民众许诺分配土地或减免债务,然而这又势必损害当前掌权集团的利益,引起新的动乱,卡提林纳叛乱就是这种情况的典型。为了增加可分配的资源,对外扩张也就成了转移国内矛盾的一个极好的手段。对行省土地和财富的掠夺,一定程度的缓解了国内的矛盾,也造成了行省的新的尖锐的阶级斗争,罗马考虑到行省的长治久安,制定了一系列惩治行省总督的搜刮钱财的法律,但正如上面所说,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它只是变成了一种“政治斗争的工具”,除了极少数个别情况,根据这方面的法律受到制裁的人,与其说此种法律发生了作用,还不如说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从这一背景,我们或许可以理解西塞罗为何在本案中一再声称对弗拉库斯的起诉是一场政治斗争。的确,现代很多学者也持这种观点,比如法国学者皮埃尔•格里马尔认为,此案是凯撒和庞培在暗中策划的,目的在于通过此案打击西塞罗,用以证明其威望不再足以保护他的朋友,而之所以弗拉库斯被法庭宣告无罪开释,其原因在于这个法庭是受“保守派”(也就是显贵派)势力控制。[43]而次年西塞罗的被流放更证明了这一点。 四、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搜刮钱财罪的审判,罗马历史上有一系列的规制此方面的法律,下面笔者将分别探讨罗马关于搜刮钱财罪的立法史,然后确定本案中适用的是其中哪一部法律,探讨其陪审员组成的变迁问题以及本案中涉及的证人作证问题。 (一)关于搜刮钱财罪的立法史 一般指称“搜刮钱财”时会使用拉丁语“repetundae”或“pecuniae repetundae”,从字面上直译是“返还钱财”,但通常人们把“Crimen repetundae”译为“搜刮钱财罪”,此时“repetundae”已不再是“返还”的本意,而是指“非法搜刮”,同时当提到“pecuniae ”时,它也仅仅局限于金钱,而是泛指一切有价值的东西。[44]为什么会这样翻译呢?这与历史上此罪的产生有关。历史学家们关于它的最早记载发生在公元前171年,西班牙行省的居民对遭受到的盘剥表示强烈的不满,到罗马来对一些总督提出控告,要求归还被剥夺的东西。元老院不得不出面干预,委托一位裁判官为每位总督组织一个由五位元老组成的法庭,此五位元老就被称为“判还官”(reciperatores),此种法庭的主要目的就是将总督在行省搜刮的钱财返还(pecuniae repetundae)给行省人民。[45]后世也就不从此种“诉讼目的”的角度,而是从行省总督“所犯罪行”的角度将之翻译为“搜刮钱财罪”。下面我们就以时间的先后顺序介绍一下罗马法史上关于此罪的一些重要的立法:[46] (1)《关于搜刮钱财的卡尔布尼亚法》(Lex calpurnia de pecuniis repetundarum)。此法由平民保民官皮索(L. Calpurnius Piso)于公元前149年提出,此法是关于此主题的第一部法律。[47]依照此法,此种诉讼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在罗马史上,它第一次设立了常设刑事法庭(quaestiones perpetuae),它指定一名外事裁判官来主持诉讼,并且此法仅适用于行省长官,与此对应,罗马长官的类似的犯罪却应适用非常诉讼程序(Quaestio extra ordinem),而根据此法的判罚仅仅是财产性的,即返还被剥夺的物品。 (2)《格劳恰的塞尔维里法》(Lex Servilia Glauciae),约于公元前100年由塞尔维里颁布。[48]此法适用于任何从私人手中不当地收受钱财的长官,它规定由裁判官每年从骑士阶层中选定450名列入陪审员名单,由诉讼控告人从此名单中选出100名告知被控告者,后者再从这100名中选择50名组成法庭审理。此法规定的刑罚包括财产性的和人身性的两种,前者是指将罚款从返还所收受的金钱改为双倍罚金,之后又改为四倍罚金;后者是指当被控告者不坚持诉讼反而从罗马逃离的情况下适用放逐(exsilium)的刑罚。另外,有些文献还认为凡外邦人告发罗马官吏的贪污受贿而使之定罪的,可奖赏告发者以罗马市民资格。 (3)《关于搜刮钱财的科尔内里亚法》(Lex Cornelia de repetundis),在公元前81年由苏拉(Lucius Cornelius Sulla,公元前138年-公元前78年)颁布。在其独裁时期,他颁布了一系列科尔内里亚法,从而将常设法庭的数目增为至少七个:关于搜刮钱财的、关于叛国的、关于暴行的、关于侵吞公款的、关于贿选的、关于诈骗的、关于暗杀的。它扩展了关于搜刮钱财罪的法律在行省的适用范围,陪审员收受贿赂以及行省总督贪污应上交国库的公款的都视为犯了搜刮钱财罪。一个重大改变是,陪审员只能从元老中挑选,且由抽签决定。 (4)《关于搜刮钱财的尤利亚法》(Lex Iulia repetundarum),它于公元前59年由凯撒在当执政官时提出。它是最后的并且最严厉的关于此等主题的共和时期的法令,在优士丁尼时期依然有效(D.48.11;C.9.27),它涵盖了所有的在履行其公共职务时的人的受贿行为。其类别是如此的广泛,以至于任何一个公共的职员的品行不当或违反都将归此法管辖。此法规定承受此罪之人丧失其等级,并且无资格作证、担任陪审员以及元老。 当然,其间还有一些关于搜刮钱财的法律颁布,但由于其内容不明,或内容相对不是很重要或改变很少,在这里没有一一列举。 (二)本案适用的法律 本案中的被告弗拉库斯,他于公元前62年到公元前60年在小亚细亚担任行省总督,于公元前59年被以搜刮钱财罪起诉。那么,控方雷流斯是依据上述搜刮钱财罪的法律中的那一部起诉弗拉库斯的呢?对此,学者有两种观点,一说认为是根据公元前81年的《关于搜刮钱财的科尔内里亚法》,[49]这是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另一说认为虽然是根据上述法律起诉的,但根据公元前59年的《关于搜刮钱财的尤利亚法》进行审判的。 后一种说法由学者斯图尔特(Stewart Irvin Oost)主张,他在一篇专门研究《关于搜刮钱财的尤利亚法》[50]的颁布时间的文章通过多方考证指出,此法颁布于公元前59年的5月。他还提到了本篇演说词的一个片断(Pro Flacco 13),其中西塞罗说道:lege hac recenti ac nova,即“最近和新的法律”,西塞罗在这里暗示在收集证据中使用了一些不恰当的方式来对抗弗拉库斯,以至于促使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采取了新的措施。公元前81年的《关于搜刮钱财的科尔内里亚法》肯定不能是“最近的和最新的”,那么只有一种可能了,那就是凯撒在公元前59年颁布的《关于搜刮钱财的尤利亚法》。不过,采用此说面临一个新的问题是:新法是否具有回溯效力的问题。对于此问题,学者之间又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在西塞罗的时代为了合法定罪,那么被告必须要有“犯罪意图”,那么肯定排斥法的回溯效力;而又有学者认为,由于罗马法学家的保守主义,新法一般都很大程度上继受整合了旧法,所以肯定法的回溯力并无妨碍。 遗憾的是,在整个辩护词中,西塞罗根本没有提到本案所适用的法律的名称。但不管怎么样,我们对于前一法律的具体内容了解得相对比较少,而后一法律却有详细的原始文献介绍,我们也只能详细分析后一法律的具体内容,后文再述。 (三)陪审员构成的变迁问题 虽然存在争议,但一般认为公元前149年《关于搜刮钱财的卡尔布尼亚法》设立了常设刑事法庭,这标志着刑事法庭的特别程序向一般刑事诉讼程序的转变。到苏拉时期,这种诉讼程序被扩张适用,设立了至少七个这样的常设刑事法庭,所以有学者认为:“科尔内里亚诸法区分了犯罪类别,并提供了一种比民众审判更为敏捷的法院审讯制度,因而奠定了罗马刑法的基础。”[51]总之,搜刮钱财罪的常设刑事法庭确立了一个刑事审判程序的样本,以后新的刑事犯罪的审判程序都是在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直到“非常审判”程序(extra ordinem)因其广泛的可适用性逐渐取代它为止。 而在上述一系列关于搜刮钱财罪的法律中,最变化不定的是关于陪审员名册(Album iudicum)的拟定问题,因为这涉及敏感的政治问题,涉及到陪审员应该从哪个阶层挑选的问题,而在这个问题上,元老阶层与骑士阶层的斗争最为尖锐,试简要叙述其变迁过程。 公元前122年,《关于审判的森布罗尼亚法》(Lex sempronia iudiciaria),由盖尤斯•格拉古(Gaius Sempronius Gracchus)提出,他将原本由元老担任的处理搜刮钱财的案件的法庭的陪审员改由骑士担任。这样就削弱了元老院的势力,又可以获得骑士的支持。[52]但这就造成了骑士与元老院的不睦,骑士现在能够对遏制他们贪婪或分其利润以自肥的总督进行报复了。[53]普鲁塔克认为,他以各种方式试图裁损元老院的权力,其动机也不是出于对正义和公共利益的考虑,而是出于忿怒和党争。[54]不管如何,格拉古通过剥夺元老院垄断法庭的权力和将此种权力授予骑士,使国家较低等级的成员在法庭上获得了超过较高等级成员的地位,一定程度上使元老院阶层必须考虑骑士阶层的利益,两个阶级形成了互相斗争、妥协与合作的关系,就如以前平民与贵族的关系的发展一样。 公元前91年,保民官马尔库斯•李维•德鲁苏(Marcus Livius Drusus),提议改革元老院议员资格,以容纳大批骑士阶级,但把选择陪审员的控制权还给元老院。结果他的这一“和解”措施遭到了元老和骑士双方的反对,而当他提出授予意大利各同盟以罗马市民权时,来自各方的反对更趋激烈,在提议不久他就被杀害了。[55] 公元前81年,在苏拉独裁时期,《关于搜刮钱财的科尔内里亚法》又明确地规定只能从元老通过抽签的方式选择此等陪审员。 公元前70年,产生了《奥勒利亚审判法》(Lex Aurelia iudiciaria),陪审员的组成又被重新修改,它由当时的执政官科塔(Lucius Aurelius Cotta)提出。该法规定:既定元老在陪审员名单中只能保留1/3,其余2/3则由骑士和一群财产稍低于骑士的司库官(tribuni aerarii) [56]担任。每次诉讼从各类别人员中以抽签的方式选出同等数额的陪审员。 之后,最后一个阶层又被凯撒从名单中划掉了,并重新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按新的规定,凡是拥有40万塞斯特斯资产的罗马公民,都有资格成为陪审员。从当时罗马人的经济力来看,这属于中产阶级之上。这样,自身和身份不再是成为陪审员的障碍,只要有相当的资产,都可能成为陪审员。这样,凯撒将长期以来围绕陪审员的构成所产生的斗争划下了休止符。[57] 根据本案发生的时间,也就是公元前59年,很明显,按照上面的分析,如果没有其他立法,此时陪审员名单中应该既有元老又有骑士。但在西塞罗的这篇辩护词的开头就提到:此案件并不求助于元老院和罗马人民,而只求助于50名从罗马骑士中挑选出来的陪审员,因为元老院只能协助他们审理,而罗马人民又把审理此等案子的权利移交给了由他们组成的团体。[58]这样在这里似乎元老被排除在外了,但对此我没有找到其他的相关证据。不管如何,由于在处理卡提林纳的暴乱中,西塞罗得到了元老们组成的“显贵派”的支持,而且也维护了富有的骑士阶层的利益,所以我们可以推测,若不受其他政治势力(如庞培、凯撒等巨头)的影响,他们会投票支持西塞罗,本案的结果也证明了这点。 从陪审员的构成也可印证我们前面提到的观点,即行省总督对于骑士阶层的违法活动相对而言是不敢太严格对待的,因为后者很可能就是针对前者的起诉的陪审员,这样为了避免将来的风险,行省总督也就对骑士阶层在行省的违法行为心照不宣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知道没有几个行省总督自己在行省的所作所为是完全干净和无可挑剔的,说不定哪天就会被政敌提起诉讼。 (四)搜刮钱财罪的适用范围问题 什么样的情况构成搜刮钱财罪呢?按照现代的犯罪构成理论,一般规定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我在这里只想分析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二是什么样的行为应受此方面的法律惩处。 从前面介绍的搜刮钱财罪的历史可知,公元前149年的《关于搜刮钱财的卡尔布尼亚法》只适用于行省总督,而且只限于从行省居民手中搜刮钱财这种行为,这从此罪产生的起源也可看出来。之后,此罪适用的犯罪主体和构成犯罪的行为两方面都逐渐不断扩大。 拿本案来说,西塞罗在其辩护词里主要反驳了四种情况,即征舰队税、收受金钱、强夺黄金以及接受遗赠,那么可知依照当时的观念,如果存在上述这些行为是不正当的,都是可以作为搜刮钱财罪的定罪依据的。可见,依此罪的诉讼请求可以是“多个方面”的(multae irrogatio)。[59]有些现代作者,比如黄风,将“Crimen repetundae”翻译成“索贿罪”,让我们容易与现代的“受贿罪”等同起来,似将此罪范围缩小了,而实际上此罪包括一切非法搜刮钱财的行为,比如,非法征税,以及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获得遗赠,甚至陪审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也是。这些以我们现在的观点看来是绝对不会归入“受贿罪”的调整范围的,这也反映了罗马刑法还处于发展阶段,犯罪的分类还比较粗糙,罪名的不足也只好凑合着扩张适用了。故而将它翻译为“搜刮钱财罪”更恰当一些,它是一个“口袋”罪名。 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纂》(D.48.11)以及《法典》(C.9.27)中对于《关于搜刮钱财的尤利亚法》的内容有详细的记载,明显地将此罪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张了: D.48.11 pr.规定:“《关于搜刮钱财罪的尤里亚法》涉及到在担任执陪审员、被授予权力、担任监护人、担任皇帝特使或履行其他公职或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聚敛钱财,或者担任这些人的随员的人聚敛钱财的行为。”[60]这样的范围相当广,几乎所有公务人员及其随员的收受索取金钱而进行的渎职行为都包括在内了, 而C.9.27.1[61]进一步将行省长官的家庭成员、战士和随从的此等行为也包括在内。有意思的是,C.9.27.6还提到此罪不仅惩罚受贿人,而且惩罚行贿人,都给予四倍罚金的惩罚。 对于此罪的后果,除了经济上的处罚外,D.48.11.6.2还规定:“一个受到这一法律判处的人,不得公开作证,不得担任陪审员,也被禁止提出指控。”我们可以说此等犯罪人承受了“破廉耻”(infamia)而在这些方面“失权”。而且,关于此罪的刑事审判程序到后期也从常设刑事法庭完全转变到了依据非常程序,因为D.48.11.7.3提到:“现在,关于搜刮钱财罪的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受到非常程序的处罚。通常或者是流放或者是根据罪行判处更加严厉的处罚。”看来,其刑罚也更加严厉。 (五)本案的作证问题 在本篇辩护词中,西塞罗花了相当大的篇幅来谈论希腊证人的证词的不可信,也就是说,在根本不涉及证词内容的前提下大肆地攻击希腊人作证的品质问题:“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的小心谨慎,从来都不是希腊民族曾被教授过的一种美德”。他引用了希腊的格言“你现在给我作证,我也将给你作证”,并进而攻击希腊证人“誓言是玩笑,证据是游戏”。[62]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与其说西塞罗带有严重的“种族歧视”,不如说他在使用一种惯常的演说技巧:在攻击行省证人时,演说家们经常通过给其他非罗马市民画“民族讽刺画”(national caricature)[63]的形式来使罗马人产生民族优越感,同时看轻行省证人,进而达到使他们不相信行省证人的证词的效果。 这种手法,西塞罗在谈到弗拉库斯为何要攫取行省犹太人的黄金时也使用过,他将犹太教称之为“野蛮人的迷信”(barbara superstitio),并认为反对它是一种“尊贵的行为”,是对共和国有益的。他显然在通过贬低犹太人来冲淡陪审员对于弗拉库斯的掠夺行为的厌恶。他再进一步谈到弗拉库斯颁布禁止犹太人将黄金运出行省的告示是符合元老院一向的限制贵金属输出的政策,然后谈到弗拉库斯是在罗马官员的监督下搜刮犹太人的黄金的,并且此等黄金也上交给了罗马国库。这样就将弗拉库斯的掠夺行为渲染成既合情,又合法。很明显,西塞罗在这里回避了一点:弗拉库斯真的那么无私地把所有攫取的黄金上交给罗马国库了吗?另一个方面的问题,是否政府官员在政府支持下的掠夺行为就是免责的合理的?对此,我们可以类比德国纳粹军官根据政府指令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可归责性的问题。 在人证方面,西塞罗还将本案与一个他作为控方的关于搜刮钱财罪的案件——控告西西里总督维勒斯(verres)案——进行了对比。他说他并不是拒绝接受证据,而是不接受不可信的证据。他在控告维勒斯案件中的证人都可“受人尊敬的人、可信的、发过誓的”当地元老,而不是像本案中的“贫穷的、卑鄙的、没有荣誉感的、兴奋的”民众。[64]这反映了当时的等级观念,不同等级的人在同等情况下证明力是不同的,一个人的人格也会影响其证词的证明力。 西塞罗在谈到证人的立场时认为,理想的诉讼模式是,控诉方激烈控诉,辩护方依理反驳,然后没有党派没有偏见的证人出场质证,以达到弄清楚事实的目的。然后他在此基础上猛烈抨击本案中控方完全掌握了证人,控方将希腊证人从行省带到罗马来,想让他们说什么就说什么,这样何来公正可言?[65]其实,证人的中立永远都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控辩双方对证人的选择以及愿意让他们证明的问题,本来就带有太多的主观性。这样,既然人无法解决这一亘古的难题,只有靠“万能的无所不在的”神来监督证人,靠对神宣誓来保证其证词的真实性。前面西塞罗提到“宣过誓的元老”和“兴奋的民众”的证词的证明力对比,其实也反映了这点。对此,我们也可回溯到罗马法上最初的法定诉讼形式之一——宣誓决诉。现在,这一传统在西方国家仍然保留着,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司法不可知论的思想。 五、小 结 从上面我们的分析可以看到,罗马共和晚期是一个政治十分动荡和阶级斗争尖锐的时期,刑事审判与政治斗争经常缠绕在一起,而在这种背景下法学与演说术的关系也十分的微妙。 按照意大利权威的罗马法学家塔拉曼卡在给西塞罗的《论演说家》的中译本写的前言中的观点,他认为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罗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像在私法领域那样受到法学的影响,特别是通过百人团会议进行的刑事审判往往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这样法庭演说基本上总是与法学相分离的,因为演说术更多的强调情绪性色彩,缺乏理智性,而法学却是重点强调此点的。虽然如此,他进一步指出,刑事常设法庭设立后,在审理案件时,受情绪影响肯定就较轻一些,因为该法庭是由更精明的政治人物组成的,因此与民众诉讼相比,刑事常设法庭在推理认证的合理性方面的敏感性更高一些,除了涉及事实问题,也会更多涉及一些法律问题。[66] 的确如此,就本案重点讨论的搜刮钱财罪来说,西塞罗在本篇演说词将演说技巧与法律推理完美地结合起来了,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前者所占的比重更大,所以当我们以现代的眼光来看其辩护词的时候,常常感觉:煽情有余,推理不足。这正反映了当时的现实:特别是在刑事审判中,演说术比法律更为重要,法律问题笼罩在华丽的演说词的阴影之下。 虽然从当时搜刮钱财罪的立法背景以及现实适用情况来看,我们可以说它只是政治斗争的一种工具,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它也在客观上对惩治罗马官员的渎职行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杀鸡儆猴”还是有一定威慑力的,让为官之人的猖狂行为有一定收敛,而且不管背后真实情况是怎么样的,各个派别的政治斗争都是打着“法律”的旗帜进行着,客观上有利于一个‘尊崇法律’的思想的形成。 进一步,从后期的关于此罪的法律发展来看,它有脱离政治斗争而发挥实际效力的趋势,这主要是由于奥古斯都对于行省改革的结果。奥古斯都将以往属于行省总督的征税权收回,交由新的税吏专管,使帝国时代的总督不可能再像共和时代的总督那样,在任期内趁机发一笔横财的梦想已成为过去式,而且行省总督的特权也受到限制,任期又严格限制在一年。[67]就这样,利益不见了,罗马公职选举也就干净多了,选举贿赂罪的适用也就没有多少存在的空间了,而搜刮钱财罪也已慢慢脱离了惩治行省总督搜刮行省人民钱财的原本最初的动机,它涉及的主体与范围越来越广,而变成了治理罗马国内以及行省内的公务人员的几乎所有收受金钱的渎职行为的一种手段。 就这样,到后来,关于搜刮钱财罪的法律就如那浴火凤凰般脱胎换骨,重获新生! [1] Cicero, Pro Flacco,99 ,See The Orations of Marcus Tullius Cicero, vol. 2. trans. C.D. Yonge. George Bell & Sons. London: 1902, p.467.以下凡引自此书中的西塞罗的辩护词的片断,将只标明片断数字,不再注明出处。 [2] See Lucius Valerius Flaccus, On http://www.jewishencyclopedia.com/view.jsp?artid=191&letter=F, 2007-5-19. [3] See Smith, Dictionary of Greek and Roman Biography and Mythology,Vol.2, London,1870, p.707, On http://www.ancientlibrary.com/smith-bio/1815.html,2007-6-20. [4] Cicero, Pro Flacco,14. [5] See "Introduction: Pro Flacco", On Cicero’s Works, Vol X, trans. C. MacDonald. Harvard UP, Cambridge, Mass: 1977, and the vocaburary of “Lucius Valerius Flaccus”, On: www.answers.com/topic/lucius –valerius -flaccus, 2007-5-15. [6] [古罗马]撒路斯提乌斯:《喀提林阴谋•朱古达战争》,王以铸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87-190页。 [7] Cicero, Pro Flacco,102. [8] Cicero, Pro Flacco,1. [9] Cicero, Pro Flacco,103. [10] [日]盐野七生:《罗马人的故事IV:凯撒时代(卢比孔之前)》,李曼榕、李壁年译,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198页。 [11] [美]威尔•杜兰:《恺撒时代》,台湾幼狮文化公司译,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229页。 [12] See J. D. Duff, “Reviewed work:M.Tulli Ciceroni Pro Flacco Oratio by T.B.L.Webster”, The Classical Review,Vol.46,No.4.(Sep.,1932),pp.170-171. [13] [古罗马]西塞罗:《论演说家》,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97页。 [14] 前引西塞罗《论演说家》,第263页,注释1。 [15] 前引西塞罗《论演说家》,第295页。 [16] 前引西塞罗《论演说家》,第263页。 [17] 前引西塞罗《论演说家》,第303页。 [18] Cicero, Pro Flacco,27-31. [19] [古罗马]西塞罗:《地方论》,徐国栋译,《罗马法史课》资料,未刊稿,在此致谢。 [20] 前引西塞罗《论演说家》,第223页。 [21] 前引西塞罗《论演说家》,第337页。 [22] 前引西塞罗《论演说家》,第291-292页。 [23] [美]海斯、穆恩、韦兰:《世界史》上册,中央民族学院研究室译,三联书店1974年版,第227页。 [24] [德]特奥多尔•蒙森:《罗马史》第3卷,李稼年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00页。 [25] 前引撒路斯提乌斯书,第8页。 [26] 高级官员一年任期满后,一般都会以前执政官或裁判官的名义赴任行省总督,而此赴任地是在其担任高级官职之前就已决定的,一般由元老院制订草案,再由公民大会承认。参见前引盐野七生《罗马人的故事IV:凯撒时代(卢比孔之前)》书,第231页。 [27] 崔连仲:《世界史――古代史》,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52页。 [28] 前引撒路斯提乌斯书,第8页。 [29] 前引撒路斯提乌斯书,第45页。 [30] On http://www.csun.edu/~hcfll004/RomanProvinces.html,2007-6-8. [31] [英]戴维•肖特:《罗马共和的衰亡》,许绶南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 [32] 张掁宝、任寅虎:《古罗马内战史话》,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6页。 [33] [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1页。 [34] 前引肖特书,第64页、第70页及以次。 [35] 前引格罗索书,第284页。 [36] 杨共乐选译:《罗马共和国时期》下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7页。 [37] 前引蒙森书,第300页。 [38] 前引杜兰书,第239页。 [39] 前引崔连仲书,第327页。 [40] See J. S. Richardson, “The Purpose of the Lex Calpurnia de Repetundis”, The Journal of Roman Studies, Vol. 77. (1987), p.10. [41] 前引杨共乐书,第90-95页。 [42] 前引撒路斯提乌斯书,第19页。 [43] [法]皮埃尔•格里马尔:《西塞罗》,董茂永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2-83页。 [44] See “Repetundae”,William Smith, A Dictionary of Greek and Roman Antiquities, John Murray, London, 1875, pp.986-987, on http://penelope.uchicago.edu/Thayer/E/Roman/Texts/secondary/SMIGRA*/ Repetundae.html, 2007-6-13. [45] See Strachan-Davidson, James Leigh, Problems of the Roman Criminal Law, Volume II,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12,pp.1-2. [46] 对于这些法律的介绍整理,如不标明出处,则主要参考以下文献:黄风、程波:《罗马的法律大全》,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3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前引格罗索书,第267-277页;“Repetundae”,Adolf Berger, Encyclopedic Dictionary of Roman Law,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 Independence Square Philadelphia, 1991,p.675. [47] 华尔特(Walter Eder)认为不是此法而是公元前123年的格拉古法第一次确立了常设刑事法庭,因为本法仅仅是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诉讼,判还官或元老只是“谴责”或“规制”此种行为,赔偿也只是为了安抚人民,避免敌对情绪,并不是为了解决行省的困境,而是元老院为了加强对海外代表的控制,只是在格拉古的立法中,将骑士阶层立为陪审员,被判处此罪之人要双倍返还所收受的金钱,才带有惩罚性,才第一次建立了关于搜刮钱财罪的刑事法庭。但此种具有颠覆性的观点受到了学者的广泛质疑,与众多历史文献记载的不符,不予采纳。See Erich S. Gruen, “Reviewed Work(s): Das Vorsullanische Repetundenverfahren by Walter Eder”,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Philology, Vol. 92, No. 2. (Apr., 1971), pp. 372-374. [48] 关于在本法之前的所谓的公元前123年的Lex acilia的问题,学者间多有争论,这主要是对“本波铜表”(Tabula Bembina)上规定的是哪部法律的争议,以前学者认为它是由盖约斯•格拉古的朋友兼同事M.Acilius Glabrio在平民会议上提出的,现在学者偏向于认为,其实它是由盖约斯•格拉古是年颁布的《关于审判森布罗尼亚法》(Lex sempronia iudiciaria),其内容在后面将介绍。See E. Badian, “Lex Acilia Repetundarum”,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Philology, Vol. 75, No. 4. (1954), pp.374-384. [49] 前引格罗索书,第281页。在关于“Repetundae”词条的解释中,此词条的作者M.A. George Long列举了受《关于搜刮钱财的科尔内里亚法》审判的罗马官员,其中就包括弗拉库斯。 [50] See Stewart Irvin Oost, “The Date of the Lex Iulia De Repetundi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Philology, Vol. 77, No. 1. (1956), pp. 19-28. [51] [美]威廉•兰格主编:《世界史编年手册(古代和中世纪部分)》上册,刘绪贻等译,三联书店1981年版,第201页。 [52] 张殿吉:《古代罗马改革家——格拉古》,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页。 [53] 前引兰格书,第195页。 [54] 吴于廑:《普鲁塔克<传记集>选》,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77页。 [55] 前引肖特书,第36页。 [56] 对于此种阶层究竟是什么,学者有争议,一般认为他们的职责是收集和支出为军队征收的税金。但是在西塞罗时期他们的任务是什么还不清楚。参见前引撒路斯提乌斯书,第211页注释2;以及“Aerarium”词条,On http://www.1911encyclopedia.org/Aerarium, 2007-5-24. [57] [日]盐野七生:《罗马人的故事V:凯撒时代(卢比孔之后)》,黄红杏译,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276页。 [58] Cicero, Pro Flacco,4. [59] See Strachan-Davidson, James Leigh, Problems of the Roman Criminal Law, Volume II,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12, pp.8-9. [60]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导言:《学说汇纂(第48卷)》,薛军译,纪尉民、阿尔多•贝特鲁奇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7页。以下关于此法的出自《学说汇纂》原始文献引用皆出自此书,不再说明。 [61] See The Civil Law, S. P. Scott,Translated from the original Latin,Cincinnati: The Central Trust Company,1932, On www.constitution.org/ sps/sps15.htm, 2007-6-10. 以下关于此法的出自《法典》原始文献引用皆出自此网站,不再说明。 [62] Cicero, Pro Flacco,9-13. [63] See Anthony J. Marshall, “Flaccus and the Jews of Asia (Cicero "Pro Flacco" 28.67-69)”, Phoenix, Vol. 29, No. 2. (Summer, 1975), p.142. [64] Cicero, Pro Flacco,52 [65] Cicero, Pro Flacco,22-23. [66] 前引西塞罗《论演说家》,译本前言,第7-9页。 [67] [日]盐野七生:《罗马人的故事VI:罗马和平》,张丽君译,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77、95、131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