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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对《汉穆拉比法典》的了解与研究(20070301)

http://www.newdu.com 2017-11-11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摘要 《汉穆拉比法典》不但是古代西亚“楔形文字法”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典,而且是世界上迄今发现完整保存的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一些学者翻译介绍了《汉穆拉比法典》,并对法典的内容进行了评述和初步的研究。建国初期,中国学者在翻译介绍苏联学者研究《汉穆拉比法典》的成果之余,也曾进行过初步的研究。文化大革命爆发后,中国学者的《汉穆拉比法典》研究被打断。改革开放后,中国学者认识和研究《汉穆拉比法典》取得的成绩是引人瞩目的,但是他们的研究尚存在明显的不足。
     1901年12月法国考古队在伊朗西南部的古城苏撒遗址挖掘到三块刻有图像和楔形文字铭文的石头,把它们拼凑在一起,竟是一个基本完整的石柱。石柱高约2.5米,上端刻有两个人形的精美浮雕,下端是一行行楔形文字铭文,这就是古巴比伦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今藏于巴黎卢浮宫。次年,即1902年初亚述学家晒尔(J. V. Scheil ,1858-1940)介绍了法典发现的经过,全文公布了楔形文字文献。石柱上的法典条文共约282条,其中35条已经被劫略者磨损,但根据在苏撒遗址和两河流域其它地方发现的泥版文书上的法典抄本片段,磨损的部分得到一定的补缺。《汉穆拉比法典》不但是古代西亚“楔形文字法”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典,而且是世界上迄今发现并完整保存的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因而是研究包括古巴比伦在内的两河流域文明及其法制进程乃至世界古代法制进程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料。
     一、
     法典一经发现即在西方学界引起了轰动,亚述学家和法制史家纷纷从各自的角度研究《汉穆拉比法典》,并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不仅如此,《汉穆拉比法典》的发现也很快引起我国学者的关注。1903年6月,蒋观云以《最古的法典》为题,报道了法典的发现经过,并对其内容进行了简单的评述,认为它是世界上最古的法典。
     1908年8月,著名翻译家周桂笙在《新庵译屑》中,论述了《汉穆拉比法典》关于妇女地位的五条规定(即108,138,141,159,及177条)。吴研人在为《新庵译屑》写的序言中,将《汉穆拉比法典》与中国古代五刑作了比较,认为在五刑中没有将罪犯投诸水中等奇刑,可见中国较为开化。
     1912年7月10日,陈裕菁以《上古巴比伦法典》为题,简单介绍了《汉穆拉比法典》发现及其公布的经过,并将法典条文全部译成中文,首次向国人展示了《汉穆拉比法典》的全貌。
     19世纪20年代后期(具体日期不详),胡适写有读书札记《二河流域的文化(公元前4200-公元前2100年)》,在前言部分简述了两河流域历史沿革,接着分述了文字、科学知识(算术、几何、天文学、医学)、法律,重点评述了《汉穆拉比法典》的碑铭及其16项内容。
     1938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Chilperine Edwards著、沈大珪译的《罕穆剌俾法典》(即《汉穆拉比法典》),本书不但叙述了法典的发现、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及其统治,介绍了法典的碑文、法典的注释及与摩西法律的比较,而且在附录中介绍了古代两河流域的衡制、量制与朝代表。
     1947年3月,蔡仪撰写《从汉穆拉比法典看巴比伦奴隶》一文,较详细地介绍了法典的内容及其价值,汉穆拉比时代的社会矛盾,汉穆拉比法典以前奴隶制的发展,巴比伦奴隶的社会地位,巴比伦奴隶的结婚与子女。在余论中,蔡仪指出,古巴比伦的奴隶制度已发展到相当高的阶段,但尚不是完全成熟的阶段。在这篇论文中,蔡仪就《汉穆拉比法典》是否执行过与剑桥古代史的撰稿人汤蒲生进行了商榷,不同意汤蒲生提出的法典未付诸执行的意见。
     新中国成立以前,尽管一些学者翻译介绍了《汉穆拉比法典》,并对法典的内容进行了评述和初步的研究,但总起来说,中国学者对《汉穆拉比法典》的认识和研究还是比较肤浅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的亚述学还没有建立起来,学者们没有掌握足够的一手材料。
     二、
     新中国成立后,包括科学教育在内的各项事业迅速恢复发展起来,中国人对于《汉穆拉比法典》的认识和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研究世界古代史的学者对于《汉穆拉比法典》的认识和研究尤为引人瞩目。1955—1957年,东北师范大学受教育部委托,举办了全国性的世界古代史专业的教师进修班,苏联专家阿•尼•格拉德舍夫斯基讲授的“世界古代史”中包含了古巴比伦历史,其中多次提到《汉穆拉比法典》。1957年,教师进修班学员从俄文翻译了一批古代两河流域的原始文献,其中刘文鹏译翻译了古巴比伦王朝时期的书信和法律文书。 为配合高校世界古代史教学,林志纯从俄文材料翻译了一批世界古代史的原始材料,其中就有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 在以俄为师的浪潮中,多部涉及古巴比伦历史文化的苏联著作被译成中文,主要有:司徒卢威著的《古代的东方》 ,阿甫基耶夫著的《古代东方史》, 弗兰采夫主编、贾可诺夫、伊林基谢略夫和斯特鲁威编著的《世界通史》第一卷。 苏联专家阿•尼•格拉德舍夫斯基为教师进修班讲授的世界古代史的东方史部分,被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译成中文。 1958年,三联书店出版了捷克学者俾德利克•赫罗兹尼著《亚细亚•印度和克里特上古史》。 《汉穆拉比法典》既是研究古巴比伦社会历史的重要对象,又是研究古巴比伦社会的重要材料,因此上述译著都用相当大的篇幅探讨了《汉穆拉比法典》。
     外国专家的教学和有关专著的翻译开阔了中国学者的知识视野,而古巴比伦史原始史料的翻译则为中国学者进行学术研究创造了条件。20世纪50年代,在中国学术界进行的古巴比伦历史研究中,有关古巴比伦社会性质的讨论最为引人注目。在讨论中国古代史分期的过程中,童书业独辟蹊径,试图借鉴古代两河流域的社会分期来解决中国的古史分期问题,提出古巴比伦社会是封建社会初期的观点。 林志纯首先与童书业展开论战, 孙道天也加入到古巴比伦社会性质的讨论中, 童书业也积极应战, 林志纯又进行答复。 后来,李季谷、陈文明、李永采和陈唯声等陆续参与讨论, 林志纯、童书业等少数学者关于古巴比伦社会性质的讨论,发展成中国学术界的大讨论。 在中国学者有关古巴比伦社会性质的讨论中,他们不可避免地要讨论古巴比伦的土地所有制和奴隶制等的问题, 而《汉穆拉比法典》中的有关条款是他们的最重要的史料,因此中国学术界关于古巴比伦社会性质的讨论也促进了中国人对《汉穆拉比法典》的认识和研究。
     除了史学界的翻译和研究外,法学界的学者也进行了翻译了苏联学者有关《汉穆拉比法典》的专著。1954年,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翻译了苏联学者研究《汉穆拉比法典》的重要著作《巴比伦皇帝哈谟拉比法典与古巴比伦法解说》。 本书主要探讨了古巴比伦的社会结构和所有制状况、国家与法权、私有经济与商品货币经济的法权调整、婚姻、家庭与财产的继承、犯罪与刑罚以及法院组织结构与诉讼程序等问题。
     亚述学最先在西欧产生,后来才传播到美国,西欧和美国的亚述学资料最丰富,研究水平也最高。苏联的亚述学研究固然有一定的特色,但与西欧和美国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同其它学科一样,建国初期,中国学术研究的突出特点就是以俄为师,中国学者的视野被限制在苏联模式提供的体系框架内,中国学者对于《汉穆拉比法典》的认识和研究就是在这个框架内进行的。然而,而尤为可贵的是,在中国学者关于古巴比伦社会性质的讨论的过程中,论战的双方都逐渐意识到楔形文字原始材料对于古巴比伦历史研究的重要性, 可以预见,如论战持续下去,中国学者势必要学习楔形文字,进而进行规范的亚述学研究。按照亚述学研究的惯例,学习楔形文字一般是先学习语法比较规范的《汉穆拉比法典》,进而掌握阿卡德语等楔形文字。然而,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爆发,正常的学术活动被迫中断,学习楔形文字、研究《汉穆拉比法典》根本无从谈起。
     三、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人民迎来了科学的春天,中国人对《汉穆拉比法典》的认识和研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首先,专家学者对《汉穆拉比法典》的介绍和评述更为深入具体。1980年,吕柏金翻译了1979年西班牙ABC报号外《备忘录》栏提到的一则考古报道,此文指出《汉穆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把离婚列入法律条款的法典。 1987年,严绪陶指出《汉穆拉比法典》反映了王权神授和古巴比伦的社会关系及其进步性。 1996年,李有观介绍了《汉穆拉比法典》有关建筑房屋的条款。 1998年,心水介绍了《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和突出特点。 1999年,黄民兴介绍了法国亚述学家让•波特罗关于《汉穆拉比法典》的观点,指出法典不是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典,而是一部司法裁决的汇编,相当于一部法学著作。 2002年,严正简单评述了《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及其立法思想。 2003年,夏恩祖比较了《汉穆拉比法典》与罗马《十二铜表法》在起源、发展程度及法制思想等方面的异同。 2004年,祁建平简述了《汉穆拉比法典》诞生的历史背景、法典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在中国,真正把《汉穆拉比法典》的认识和研究推向深入的是中国亚述学的创建。从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学者开始走出国门,赴欧美各国攻读亚述学博士学位。1984年,教育部高教一司发出了(84)教高一司字054号文件,决定在东北师范大学建立中国第一个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拨专款购买亚述学、赫梯学、埃及学和西方古典学专业图书杂志;每年聘请3-4位欧美国家的专家,讲授亚述学、赫梯学、埃及学和西方古典学,创办世界古典文明史学习班,招收国内重点大学高年级学生,并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与此同时,在欧美国家取得取得亚述学博士学位的中国学者陆续回国开展规范的亚述学教学与研究。中国的亚述学基本建立起来。 如前所述,研读《汉穆拉比法典》是学习亚述学的入门课程,中国亚述学的师生都必须逐字逐句地研读《汉穆拉比法典》楔形文字原文,他们对法典的理解是阅读中文译本乃至现代外文译本的学者的理解无法比拟的。1992年,根据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第一届阿卡德语学习班学生的《汉穆拉比法典》翻译练习,杨炽整理出版了《汉穆拉比法典》的中文和阿卡德文对照本, 这是中国学者从楔形文字原文翻译过来的一部最重要的译著。前文提到,我国曾在20世纪50年代出版过林志纯从俄文译本翻译的《汉穆拉比法典》,与林志纯的译本相比,杨炽整理的译本译自第一手的史料,因此避免了一些因转译所带来的问题,所以行文比较流畅,通俗易懂。译者对法典中的专有名词的解释更是有利中国学者理解《汉穆拉比法典》的深刻内涵。
     在国内外亚述学专家的指导下,部分中国亚述学学生选定《汉穆拉比法典》作为他们的毕业论文的研究课题。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喻小航,以《论古巴比伦时期阿维鲁和穆什根努的阶级界限》为题,将《汉穆拉比法典》的有关条款与同期的有关文献相结合,探讨了古巴比伦时期阿维鲁和穆什根努的阶级属性和经济状况,指出二者不仅不存在阶级界限,而且穆什根努在古巴比伦时期不一定在政治饿经济上低于阿维鲁。 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马晓英,以《从婚姻财产看古巴比伦妇女的社会地位》为题,将《汉穆拉比法典》的有关条款与同期的一些民间契约的相关内容作比较,从嫁妆、聘礼、离婚费用及于婚姻有关的财产继承等四个方面,探讨了古巴比伦妇女的社会地位问题。尽管法典规定了妇女对嫁妆的所有权,但民间契约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法典规定的妇女对其嫁妆的所有权很不可靠;法典规定了聘礼的所有权,民间契约记载了其具体数量,聘礼由新娘的父亲接收;法典中有保护妇女离婚权的条款,但民间契约却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有对离婚妇女惩罚的条款;只有在财产继承方面,法典的规定与民间契约最为一致,它们均体现了妇女与男子的平等权利。总之,通过对婚姻财产的各个方面的研究可以看出,古巴比伦时期妇女的社会地位低于男子。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于殿利 ,以《〈巴比伦法〉中“人”的地位研究》为题,根据《汉穆拉比法典》等巴比伦法律的有关条款和古巴比伦时期的法律材料等一手的原始材料,从分析“人”及其权利等差入手,探讨了巴比伦的债务法、刑法及其政治司法制度中的人的地位,认为巴比伦法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高磊以《〈汉穆拉比法典〉与古巴比伦的社会正义》为题,根据《汉穆拉比法典》与同期的其它相关文献,探讨了古巴比伦的社会正义问题,指出国王靠颁布法律来维护社会正义,法典规定了各个社会等级的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使他们免受非正义的侵犯,法典严惩侵犯他人权益的非正义行为,法典还保护妇女尤其是女祭司的权益,总之,法典体现了古巴比伦的社会正义观,尽管它看起来原始,却是现代正义思想发展的基础。
     一部分亚述学师生以《汉穆拉比法典》及相关内容为研究对象开展学术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毕业于美国芝加哥大学的中国第一个亚述学博士杨炽,结合同期的有关文献,研究了《汉穆拉比法典》的条文,使我们对法典的认识有了质的飞跃。1988年,研究了《汉穆拉比法典》结构,指出法典显示古巴比伦的社会关系可以概括为道德、国家和私人社会这样一个系统,体现了古巴比伦人的认识论处。 1990年,杨炽研究了《汉穆拉比法典》中的阿维鲁、穆什根努和奴隶三类人的政治经济状况,指出巴比伦时期奴隶虽然存在,但不是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关系。 根据《汉穆拉比法典》和同期的两河流域的原始文献,于殿利研究了古巴比伦时期的两种商人塔木卡和沙马鲁的有关问题,并取得显著的成果。1991年,于殿利研究了古巴比伦时期的两种商人塔木卡和沙马鲁的社会经济地位,指出前者的充当高利贷者、贩卖奴隶的经纪人,从事长途贸易以及为国家征收租税等私人性质的经济活动,属于独立的私商,后者的经营范围不及前者,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依附于前者。 1993年,于殿利进一步阐述了古巴比伦时期的两种商人塔木卡和沙马鲁的关系,指出二者的关系经理一个发展的过程,最初沙马鲁充当塔木卡的助手,后来才发展成为塔木卡的商业代理人及商业伙伴。 1994年,于殿利研究了古巴比伦时期的两种商人塔木卡和沙马鲁的社会等级问题,指出前者因享有公社份地而属于阿维鲁等级,但少数塔木卡为王室征收租税而保有穆什钦努的称号,因此具有双重身份,沙马鲁基本属于私商,属于阿维鲁等级。 1997年,于殿利研究了《汉穆拉比法典》在刑罚上采用的“以沿还眼,以牙还牙”原则,即所谓的同态复仇原则,指出其不是原始社会的参与和具有野蛮性和落后性,而是社会学意义的一种进步,是对人的尊严或人格在法律上的承认和肯定,体现了立法者的一种人本观。 2004年,于殿利研究《汉穆拉比法典》中的“债务”、“出卖”和“债奴”等词语,指出它们应分别译为“义务”、“抵押”和“人质”或“抵押物”,法典没有支持和保护债务奴隶的规定,相反却有许多保护债务人免受债权人奴役,从而避免债务奴隶的规定。 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亚述学博士研究生李海峰根据《汉穆拉比法典》和古巴比伦时期的土地买卖合同,研究古巴比伦时期与土地有关的问题,也取得了不少可喜的成果。2004年,李海峰研究了古巴比伦时期的土地所有制问题,指出该时期私人占有土地十分普遍,土地制度的基本格局是王室占有公有土地和私人占有私有土地共存,土地呈私有化的发展趋势。 2005年,根据西帕尔出土的土地租赁契约,李海峰研究了古巴比伦时期的不同阶段不同种类的土地在租赁中的租金比率,指出仅仅根据《汉穆拉比法典》第46条之规定将古巴比伦时期的地租确定为1/2或1/3是非常片面的。 根据大量古巴比伦时期的土地租赁契约,李海峰对土地租赁中的租金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指出租金的种类并不是单一的大麦,芝麻、芝麻油、银子、大麦面粉、啤酒、面包、肉等等都可以作为租金;租金的比率也多种多样,熟地、荒地、果园地等不同土地类型的租金比率各不相同,同一土地类型的租金在不同的时期内,租金比率也存在着变化;土地租赁活动在古巴比伦时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与新中国成立以前和建国初期相比,改革开放后中国学者对《汉穆拉比法典》认识和研究取得的成绩是引人瞩目的,但是他们的研究尚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尽管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和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分别培养了不少学习过《汉穆拉比法典》楔形文字原文的亚述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而坚持从事《汉穆拉比法典》研究的人数太少,因此难以出现系统的研究和热烈的学术讨论。其次,由于绝大多数研究者,包括外国法制史研究者没有学习过《汉穆拉比法典》原文,尽管许多人介绍和研究《汉穆拉比法典》,但是他们大多材料比较匮乏,既不了解国外研究的动态,又不能掌握丰富的一手材料,多数引用《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中的《汉穆拉比法典》译文,而这个译本是林志纯在20世纪50年代从俄文翻译过来的。 鉴于上述原因,中国学者必须抓住改革开放的大好时机,总结中国研究《汉穆拉比法典》的经验教训,开展适合国情的研究:一、我们在培养亚述学学生的过程中要适当增加外国法制史等课程,以开阔学生的视野,活跃其思维,为其未来从事包括《汉穆拉比法典》在内的外国法制史及相关课题研究创造条件;二、法学界的学者,尤其是研究外国法制史的学者在培养学生时要设法让其学习一点楔形文字,为有志于研究《汉穆拉比法典》及相关法律的学生将来利用其原文和相关的楔形文字原始材料从事研究创造条件。我们深信,随着综合国力的提高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学者学习和研究《汉穆拉比法典》将获得更加良好的条件,中国人对《汉穆拉比法典》的认识和研究必将更加深入。
     (本文作者国洪更,在中国社会科学世界历史研究所工作。北京 1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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