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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术界对“封建”及“封建社会”问题的反思 (上)(20050925)

http://www.newdu.com 2017-11-11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关键词】 封建;封建社会;社会主要矛盾;官民对立
    【摘要】 在新时期, 学界已对这样两个重大理论问题达成了共识:一是五种生产方式的依次更替并非是人类社会历史的普遍规律,二是奴隶社会非人类历史的必经历史阶段。对于封建社会问题,虽没有展开大规模的讨论,但也已引起学者的普遍关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中国只有在西周时期才有封建制。从秦到晚清的社会不应被称为“封建社会”。在这一阶段,社会状况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并不相同,也与斯大林所概括的以经济为特征的封建社会有较大的距离。他们批评滥用“封建”的现象,并力图用新的概念来代替““封建社会”,用新的理论体系描述从秦到晚清的历史。一些学者还注意到,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矛盾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官民对立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特征。可以预料,关于封建社会的认识必将有重大的突破。
    一、关于“封建”及“封建社会”
     长期以来,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把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当作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认为各国、各民族都必须经历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直至社会主义社会这样一个完整的历史过程。从二十世纪后期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对这一模式提出质疑。经过反复的研究和辩论,目前,学界已对这样两个重大问题达成了基本的共识:一、五种社会形态的的顺序发展并不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除了西欧以外,大多数国家和民族都没有形成这种发展途径。二。奴隶社会不是各国普遍存在的,因而不是人类社会必经的历史阶段,关于封建制和封建社会问题虽然没有象上述两个问题那样,展开大规模的讨论,但是也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
     以往对所谓封建社会的误解多来自斯大林。斯大林指出,在封建社会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所有制,一种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的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另一种是“农民和手工业者以本身劳动为基础占有生产工具和自己私有经济的个人所有制”。(斯大林《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由此而形成了一个关于“封建社会”的模式,即把封建社会看成是一种社会形态,是大土地和小生产的结合,是农民与地主对立的社会。从这一意义推断出封建社会具有普遍性,中国和西欧都曾存在过封建社会。这使人们只注意地主与农民两个抽象的阶级(实际上这种抽象的阶级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是不存在的),只注意土地所有制,只看到经济剥削,而忽视了官僚集团靠政治权力对全社会进行的掠夺,或者是把政治强权的剥夺说成是剥削。一些学者从中国历史的实际出发,比较欧洲的封建制,提出一些崭新的见解,认为中国历史上没有封建社会,甚至在西欧中世纪,也不是封建制的一统天下。
     方兢在《走出史学研究的樊篱——论中国历史上没有封建社会》(《文化中国》1998年6月号,第5卷第2期。)中指出:“回顾半个多世纪来的社会性质讨论, 我们发现了一个理论上的和逻辑上的重大缺陷,这就是人们对于所争论问题的大前提并没有经过论证。究竟是不是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是按照这五种社会形态发展的,绝无例外?中国古代的历史上究竟有没有封建社会?如果不首先论证中国历史上有没有封建社会这个大前提,就来争论中国的封建社会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实在未免有些鲁莽。”“在中国历史上,曾有过中国自己特色的封建制,这就是在西周时期实行过的‘封诸侯,建同姓’。但这种封建制与欧洲的封建制——确切地讲应是Feudalism,仅仅是表面上相似,实际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至于秦以后中国社会的形态与性质,则与欧洲中世纪社会的状况,无论在表面上,还是在实质上,无论是在经济关系方面,还是在政治体系、法律制度、文化观念、社会结构、家族关系等方面,都毫无相似之处。因此我们认为,中国古代不存在与欧洲中世纪相同的封建社会这样一个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中的历史阶段。”文章具体分析,指出中国秦以后社会的基本制度是皇帝官僚的中央集权制。皇帝、官僚统治的中国社会,是与欧洲中世纪社会截然不同的专制、集权的和统一的社会。皇帝官僚集团靠暴力取得政权,又凭强权统治社会,社会中没有欧洲那种个人契约关系,更没有下层制约上层的可能。中国古代没有一个抽象的地主阶级,只有两类具体的、性质不同的地主。一种是具有贵族身份的官僚地主,一种是庶民身份的地主。与欧洲领主不同的是,官僚地主主要用政治权力取得财富,所以他们对政治权力的追求超过了对地产的经营。庶民地主也与欧洲的领主不同。因为他们没有领主所有的个人领地,和从领地派生出的种种权利,更没有欧洲领主所有的独立人格。他们时刻遭受官僚地主的欺压和剥夺。这种地主剥夺地主的现象,是十分普遍的,也是中国古代社会所特有的。
     周东启从另一方面提出相近的看法。他在《中国有封建社会吗?》(《求是学刊》1993年第5期)中说, 马克思是在了解了西欧社会的历史发展的基础上来概括和描述封建社会的特征的。现在我们对封建制度和封建社会的习惯理解与马克思所阐述的西欧封建制度的社会形态有着原则的区别。认为五大社会形态应适用于一切地域,这实际上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机械理解。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不能把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成一般的发展道路。西欧的封建社会是一种契约关系,各阶层都被涉入契约之中。封建制度的土地所有者叫“领主”,领主下的土地持有者称为“封臣”,封臣所持有的土地称为“采邑”。这样使我们容易理解“封建制度”这个名词的意义。西欧的封建社会在政治、权力上极度分散。从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看,它并不是封建制度的经济形态,不具备封建社会的特征,而是集权官僚制下的小农经济形态,有着严格发达的土地私有制,而没有商品生产。欧洲的封建社会与中国的中央集权的官僚制社会是两种完全相反的建制,一个趋向分裂,一个严格要求统一;一个政治上分散,一个权力必须集中,是多元政治与一元政治的对立。从上面的分析比较不难看出,中国古代社会根本不是马克思所说的那个意义上的封建社会。
     世界史专家日知在《“封建主义”问题──论FEUDALISM 百年来的误译》(《世界历史》1991年第6期)中分析了对封建社会误解的一个重要原因。 他指出:“欧洲中世纪的FEUDALISM,译为‘封建主义’、‘封建制度’等, 是中国古典‘封建’的误译,已有一个世纪了。古典中国的‘封建’和不少‘封’,是说殖民建邦,封邦建国,今后应复其原说,不让西欧中世之FEUDALISM 说强加于古典中国的‘封建’。”他还说:“问题的中心,Feudalism问题,只能是中世纪的问题, 这个问题无关于欧洲古代,也无关于中国古代,用古典中国很少见的‘封建’与之对译,不对。但本世纪初年的这种误译,不久就在国内外大为流行,至今已有一个世纪。”“关于中世纪本身的问题,中国和欧洲有各自的特点。”
     有的学者创立自己的理论体系,用新概念代替“封建社会”的概念。王亚南早在40年代的著作《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就把中国古代社会明确称为“中国官僚社会”和“专制官僚社会”。在新时期这种作法日益普遍。何怀宏称春秋时代为“世袭社会”,秦至晚清为“选举社会”。他的两本专著分别论述了这两个历史阶段。何怀宏在《世袭社会及其解体──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时代》(三联书店1996年版。)一书中详细分析了中国封建制的意义以及“封建”这一概念在中国的发展、演变和确立过程。他认为西方“封建制度”的概念与中国的不同。“如果说西方‘封建制度’的概念主要是一个社会政治(最初尤其是法律)的范畴的话,中国的‘封建社会’的概念则主要是一个社会经济的范畴。并且,在这一经济范畴中,土地所有权也不再是西方中世纪存在的那种特殊的层层‘封土’的土地占有制,而是一种相当广泛和平面的土地占有制,但在这一平面上,存在着一条庞大的、把地主与农民截然两分的鸿沟。”在《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三联书店1998年版)中,作者在导论中说明,他提出“选举社会”这一概念,是想用它来解释中国在秦汉至晚清的历史发展中所终于形成的一种自成一体的社会结构。因为,他认为“封建社会”的概念不合中国的历史事实。他总结说,从秦汉至晚清,社会的基本特征没有大的改变。这些特征是:一、君主集权制,二、官僚制、三、社会等级制、四、社会秩序与伦理秩序的融合。这其中,官僚制和社会等级制对选举社会的确立至关重要。
     以戴逸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王和、商传、曹大为、赵世瑜任主编的一部新编《中国大通史》力求突破原有的理论模式。主编之一曹大为指出,《中国大通史》在以下几方面与以往的通史著作有所区别:一、不再套用斯大林提出的“五种社会形态”单线演变模式作为裁断中国历史分期的标准,用“上古时代”取代“奴隶制”,并且避免使用涵义不清的“封建制度”的概念。二、提出对中国历史的新的分期。中国大通史把从夏到清统称为“农耕文明”。其中从夏到春秋战国为“宗法集耕型家国同构农耕社会”。从秦到清代中期为“专制个体型家国同构农耕社会”这一长阶段又可分为三个小段:确立与反复(秦汉──魏晋南北朝)、发展与成熟(唐宋──明中期)、传统中的变异:走向近代(明中后期──清中期)。[①]
     叶文宪写了《封建和“封建社会”新论》(《浙江学刊》2000年第4期)。 文章指出,把欧洲中世纪的feudalism译为“封建”,是严复的一个误议。 中国的“封建”是贵族分权,封邦建国的政治制度。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废封建,设郡县,实现了皇帝集权、独裁专制的政治制度。中国的中古时代并不是封建社会,而是专制帝国。关于“封建”这个概念的内涵长期以来产生了许多的误解。叶文宪批评说,“封建”不是垃圾筒。他列举了一系列冠以被冠以“封建”的名词,指出这些名词在概念上大都是错误的或自相矛盾的。文章指出:”我们使用‘封建’一词之混乱已到了该封建的不封建,不该封建的都封建的不可复加的地步。不过我们发现,大凡冠以‘封建’前缀的名词都是贬义词。于是我们恍然大悟,原来‘封建’成了垃圾筒,不管什么坏东西都往里面扔;‘封建’也成了恶谥,凡是坏人就给他贴上一张‘封建’的标牌。这种做法只是一种丑陋的权术,不是科学的研究。”
     还有一些学者虽没有全面提出否定意见,但在提到中国历史上通常被称作“封建社会”的阶段时,尽量避免使用“封建社会”这一词,或用“古代社会”,或用“传统社会”,或用“中世纪”、“前资本主义社会”这类词来代替原有的名词(目前看来,用“古代社会”者较多)。白寿彝主编的《中国通史》把从秦代到清代的这一长段时期称为“中古时代”。他在题记中说明:“所谓中古时代,是指以封建制生产方式占支配地位,同时还有别种生产方式存在的时代。”[②]有些学者还特别指出他们这样做的目的。例如孙立平在《中国传统社会王朝周期中的重建机制》(《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6 期)中一开头就郑重声明:“这里的‘传统社会’是指从秦到清的帝国时代。之所以使用这个概念,是想避免用‘封建社会’来指称这一时期。正如有些同志已经指出过的,按‘封建社会’的本义只能勉强套用在先秦时代,而秦以后,中国则结束了‘封建时代’而进入‘帝国时代’。”冯天瑜提出,应克服概念的滥用。他说,中国古来的“封建”,是指周代的封建制,这本是一个内涵明确、并未引起歧义的概念。近四十年来,我国史学界所通用的“封建制度”、“封建社会”则是从“五种生产方式”的角度确定其涵义的。它既不符合“封建”的古义,也与“封建”的世界通义相悖。这既有碍于理解古史,也给国际交流及大陆与港台的学术交流带来不便。为避免滥用“封建社会”的概念,近几年来我撰写的论文和几部专著,论及秦汉至明清的社会形态,都不用“封建社会”、“封建制度”,而用“宗法—专制社会”、“东方专制社会”、“农业—宗法社会”代之。这些概念也不一定准确,但较之滥用“封建”,心里踏实几分。[③]
     滥用“封建”的确造成极大的混乱。有不少人感到惊异:中国历史上真正实行过“封建”制度的周代,却不能称其为封建社会,而必须称为“奴隶社会”(西周封建论者的“封建”实际上与中国古史中“封建”的本意并不相同)。相反,已废除了封建制度的秦汉以后的社会却必须称为“封建”时代。还有一个最大的误解就是把“封建”和专制联在一起。对中国人来说,专制的就是封建的,有封建就必有专制。而在实际上,封建与专制是对立的。我们多年来大力批判“封建专制主义”,却不知道这一提法极大地违背了历史常识。北成在《关于“专制君主制”的译名》(《史学理论研究》1996年第2期)中指出:“在马恩那里,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这是两个不相兼容的概念。凡是典型的、纯粹的封建主义,必然是‘等级的所有制’,其统治权是分裂和分散的。那就不可能有专制主义。专制主义只存在于没有封建主义的东方社会,它只是‘东方专制主义’。西欧中世纪是典型的封建主义,因此没有专制主义。
     看来,对中国历史上有没有封建社会的认识,必将有一个大的理论突破。
     大多数学者同意中国的封建制只存在于西周,还有人认为西周的封建制与西欧的封建制有相同之处。方兢则不同意这种看法。他认为西周的封建制与西欧封建制根本不同。黄敏兰从更广泛的意义提出质疑,指出封建制并非欧洲中世纪社会中普遍实行的制度。
     黄敏兰在《论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与非封建性制度》,《西北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中指出:将欧洲中世纪看作是封建制的一统天下, 这种认识主要来源于用唯物史观认识社会历史的角度和方法的局限性。唯物史观是用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认识社会的,具有经济决定论的性质,同时也具有极高的抽象性和单一性的特点。唯物史观只从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来考察社会,而忽略社会中多种多样的要素及其之间的关系,并把社会中种种复杂的结构和关系仅仅归结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对矛盾。从这种认识社会历史的角度和原则来考察中世纪的欧洲,领主对农民的剥削必然就成为了理论核心,并以此来确定社会的性质即封建社会,而不能看到和区分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同时也具有重要意义的非封建性制度。因为按照唯物史观的理论逻辑,经济制度决定社会的性质,因此也就决定了社会中所有制度的属性都是封建性的。然而,通过考察我们发现,封建制只是欧洲中世纪的一种特殊制度,它有着严格的规定性和明确的实行范围。中世纪的欧洲并不是封建制的一统天下,不仅有封建制,而且在许多领域实行的是非封建性的制度。非封建性制度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占有重要的地位。这种结论,与前苏联与中国史学界普遍认为,在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占主导地位并决定当时社会性质的观点截然不同。文章还指出,欧洲的封建主并不都是同质的,有些人因执行两种制度而具有两重性。
     揭示封建制与非封建制在欧洲中世纪社会中相互并存、相互交融的历史状况,对于认识当时的社会形态,结构及发展趋势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欧洲中世纪没有种种非封建性的制度,绝不可能产生出近代社会的结构。同样,如果没有封建制的种种原则(如契约原则),资本主义也是难以产生和发展的。西方近代社会的诞生,就是孕育在封建制与非封建制这并存又交融的两种制度和原则中。
     就象对“奴隶社会”一样,对“封建社会”也应有观念上的更新。对中国古代社会的重新认识将彻底推翻“封建社会”的理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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