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生于公元前427年,逝于公元前347年。他与老师不同,一生写了大量著作,流传于世的,有35篇对话和13篇信札。对这些著作是否都是他写的,至今仍有争议。但一般都承认《理想国》、《政治家》和《法律篇》是他的主要代表作。这三本书都谈到政治问题,并且对政治哲学有很多论述;尤其是他的《理想国》一书,更被公认为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他的作品都是以苏格拉底谈话的形式写的,这样做的含义有二:一是表示自己继承苏格拉底捍卫真理、崇尚哲学、视死如归的精神;二是由于苏格拉底毕生未著一字,以此来纪念他,使他的思想发扬光大。根据柏拉图的记述,苏格拉底认为有五种政体:(1)王国或贵族制,由最优秀的人或人们进行统治,追求的是善或美德,此为正义城邦的政体;(2)荣誉至上的政体,统治者是热爱荣誉的人或志在优胜的人;(3)寡头政体或最重财富的富人的统治;(4)民主政体,最重自由的自由人的统治;(5)僭主制,最不正义的人的统治,坚持的是彻底的、聒不知耻的不正义。这种对政体类型的划分在今天看来,是很成问题的。但它确实是历史上最早的有关政体类型的理论。当然,其中关于民主与自由的内在联系的论述,在今天仍然富有启发意义。 在柏拉图的政治哲学中,正义占据着最高的地位。正义不仅代表着各种人之间和各阶级间的和谐关系,而且各具有充足的理智,各自接受其最适当的安排。就是那些种田的农民和做工的工人,如果能够了解普遍的正义,则在其生活的岗位中也是十分有意义的。他认为,正义是国家的健康状态,不公道则是国家的病态。鉴于雅典民主制存在的弊病、特别是其令人无法原谅地处死了苏格拉底,柏拉图并不赞成实行民主制。他的“理想国”是实行少数贤德才智之士当权的贵族政制;国王应该由哲学家来担任,只有聪明正直的哲学家才有资格作国王。他的这种观点有点像今天的精英民主理论,即应由少数精英人士实行民主,而不是由大多数民众实施统治。柏拉图的《理想国》一书设计了一幅诱人的空想共产主义蓝图。他反对财产私有制,主张实行共产主义制度,主张共妻制及儿童公育。他认为一夫一妻制实际上不但是不折不扣的私有财产制,而且必然引起贪污、冲突和忌妒;因此统治阶级必须废除一夫一妻制和私有财产制,应该让全体公民住进公共宿舍,大家都在公共食堂就餐,并实行按需分配。不知道中共的领导人是否读过他的书,但是在中共执政后的二十世纪50—70年代实行过的人民公社制度和财产公有制度上面倒是能依稀看到《理想国》的影子。柏拉图把民主体制下的公民分成三类人:一类为“懒惰而浪费之徒”,实际为爱闹事者、不安分守己和不务正业的动乱分子,他们是社会中的雄蜂,他们的领袖为“带刺的雄蜂”。第二类是公民中遵纪守法和克勤克俭的人,只有具有这种品性的人才在追求财富中发展成为城邦中的大富人。他们因此也就成了雄蜂所需蜜汁的供应者。他给民主制城邦的富人下的定义就是“所谓富人者,乃雄蜂之供养者也。”第三类是平民,他们人数最多,拥有少量产业、自食其力,但政治不积极,公共活动经常缺席,但能从雄蜂掠夺的蜜汁里分得一杯羹,因而把雄蜂视为自己的代言人。被掠夺的第二类人不得不在公民大会或公民法庭上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被扣上寡头派的帽子,直到成为真正的寡头派。两派之间的斗争愈演愈烈,担心自己利益受到损害的平民于是推出一个领袖,做他们的保护人,赋予他很大的权威;最终使他变成一只嗜血成性的豺狼,成为独裁的僭主。柏拉图的分析和推理是以雅典城邦的实际案例为依据的。但是,正如现代的评论者所说的,他所赖以归纳和演绎的前提并不是可靠的,如僭主政治并非必然发生在民主政治之后,早在民主政治产生之前就已经广泛出现过;所以柏拉图对民主的看法是存在主观偏见的。他在晚年的著作《政治家》一书中,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对民主的看法,主张对所有政体都要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否定。在《法律论》一书中,柏拉图承认人类是有缺点的,是不完美的,在不完美的人类社会要想建立理想的政府是不可能的,所以用法律来规范人类社会的生活与行为,是必要的。即使用今天的眼光看,柏拉图对民主制的批评也还是有其合理成份的。任何一种政制,如果不能受到有效制约的话,都会长出坚涩的苦果。 亚里士多德生于公元前384年,逝于公元前322年。他的许多思想源自他的老师柏拉图,例如他所创立的平衡政体学说就直接起源于柏拉图。但是他一直奉行“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理念,使得他的思想在总体上大大超越了老师。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为博学多识的学者,他对于论理学、伦理学、政治学、数学以及自然科学,都有重大的贡献。他认为“人是政治动物”,由于其固有的天性,人必然要过政治的生活。他在政治学方面的代表作主要有《政治学》和《雅典政制》,在我国国内早有译本。在对国家政体的研究方面,亚里士多德舍弃了他老师柏拉图的方法,开辟了一条通过广泛调查,以现实城邦的实例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周密地分析、比较和归纳的方法,总结出自己的一整套政治学说。柏拉图采用的主要是抽象和演绎的方法,并以此构筑了他的理想国,提供给后人的是想象中的理想国家。而亚里士多德则是通过对150多个城邦的政治制度的考察后,提出并回答了现实中能够实现的理想国家是什么。民主政体研究是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说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学》一书中占有大量篇幅,《雅典政制》则是以民主制为主要研究对象。他对民主政体的研究是在同其它政体的比较中进行的。他根据城邦治权的最高执行者人数及其施政宗旨的标准,将政体分为两类六种。一类是“正宗政体”;另一类是形态上与之对应的“变态政体”。两者的区别在于正宗政体以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为依归,变态政体则只维护部分公民的利益。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各包含三种基本形式: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属于正宗政体;僭主制、寡头制和民主政体属于变态政体;每一类的三种基本形式之间都有对应关系。其中的民主制是共和制的变态。亚里士多德先后给民主政体下过不少定义,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民主政体’一词的准确解释应该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是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自由”、“贫穷”和多数人的统治意味着自由的小生产者占据优势,这就提出了区别民主政体与其他所有政体的质的规定性。他还归纳出古代民主政体的共同特征,一切民主政体都把它们所遵循的正义原则理解为权利的一律平等,这种平等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切重大事务都须交给公民大会审议并裁决;抽签选任公人员;实行有限任期制、众多公职人员制和津贴制;制定对民主有威胁的贵族显要进行放逐的法律。对于每一种特征,亚里士多德还根据各邦的具体情况做了细致地分析。比如公民大会绝对治权便在希腊各邦有多种表现形式,或全体公民分时轮番集合议事;或公民大会把部分事务处理权交付行政司法部门,但这些部门的人员由公民大会选举或抽签选举产生,公民都有任职机会;或公民大会议决一切事务,行政人员只有对政事事先研究并提出意见的权力,没有裁决权等等。他在对三种变态政体的性能进行比较后得出结论,民主制是变态政体中“最可容忍的”一种。他将民主政体具体分成五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最严格遵守平等原则的类型。法律规定的公民平等表现为穷人不占富人便宜,两者处于同样的地位,每一方都不是其它方的支配者,治权在数量上均衡地分配于全体公民,自由平等在其中得到了实现。第二种是制度中规定了担任公职的财产资格,无财产者就无权担任公职,这种类型的依据主要是财产量的多少,由于它所要求的财产数额很小,所以也属民主制。第三种是对担任公职人员的出身(族裔)予以规定,不合格者无权受职。这种类型的民主政体完全实行法治。第四种不依出身(双亲是否系公民)为担任公职条件,也实行依法治国。第五种为极端民主制。由平民蛊惑家推波助澜而生,凡公民不问出身均有担任公职的权利,政事的最高决断不依法律而依民众的意志,民众成为集体的君主,同个人专制没有多大区别。因此这是民主政体中最恶劣的一种,甚至不能称之为真正的政体,因为凡不能依法行事的政体就不是真正的政体。因此,在他的价值排序上,极端民主制成为仅次于僭主制和极端寡头政体的最恶劣的政体之一。 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发挥了柏拉图中和君主制与民主制而成的混合政体思想,认为多种政体要素可以揉合到一起,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混合政体则是较为优良的政体。他断言:“凡能包含较多要素的总是较完善的政体;所以那些混合多种政体的思想应该是比较切合事理的。”他还身体力行地把混合政体理论运用于实际(就象我国春秋战时期的孔子、墨子力图把自己创立的学说贡献给列国一样),开辟了在现实中寻求切实可行的混合政体的途径。在亚里士多德生活的时代,希腊城邦盛行寡头政体和民主政体;他在考察了希腊城邦的158个政体的基础上,着重考察了民主政体和寡头政体。他认为:民主政体是多数穷人掌权的政体;寡头政体是少数富人掌权的政体,这两者各偏一端,因而都存在一定的弊病。只有把民主政体和寡头政体混合起来,构成兼顾贫富两方面因素的共和政体,才能长治久安。他一再说道:“共和政体的本旨只是混合贫富,兼顾资产者和自由出身和人们而已”。民主政体中的平民多数及其集体智慧和寡头政体中的少数富贵的个人才智,既不能相互排斥,也不能有所偏废,应当结合起来。在优良的政体中应当允许两种因素并存,并保持均势,才能求得稳定。亚里士多德主张建立的是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其主要特征如下:1. 最高治权属于公民团体,而执掌最高治权的公民团体既人数众多,又富于资产;2. 公民权的获得取决于财产资格,所规定的限额原则上应使“一邦大多数的人户都尽够合乎这一资格而可以取得政治权利,被这项资格所限制而摒弃于公民团体以外者则仅属少数”;3. 实行多数人的统治,推崇集体智慧,平民多数享有议事和审判的职权;4. 奉行比例平等制,以才德为担任公职的依据,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担任公职一律有任期限制。由此可见,他所主张的共和政体具有较多的民主内容,明显偏向于民主政体。因此有人将其称之为温和的共和政体或民主的共和政体。 柏拉图主张贤能政治,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谓的“人治”。而亚里士多德则坚信最聪明的统治者的知识,也决不会比普通的人们的生活习惯与法则更好。因此他是最早主张实行宪政制度和“法治”的人之一。亚里面士多德承认法律是一般的规则,不一定能够因地制宜以适应人们的特殊需要;但是法律所具有的一致性或一般性正是公平的基础。为了防止统治者依照自己的欲望、野心、私心而为所欲为,必须实行宪政和法治,对统治者拥有的权力加以制约。这种“法律至上”的信念和“宪政制度”的主张,可以说是他留给后人的最宝贵的思想遗产。 古罗马时期的波里比阿和西塞罗,则在亚里士多德平衡政体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分权与制衡的思想。 波里比阿是公元前2世纪希腊的史学家、政治家和思想家,四十卷《罗马史》的作者。在他撰写《罗马史》时,罗马共和国正处于全盛时期。因此,他在《罗马史》一书中对罗马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给予很高的评价。他说:“在各种国家事业中,政制形式是兴衰成败的最有力的动因。”(《罗马史》第6卷)波里比阿把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三种,并把每一种政体又分为纯粹的和腐败的两种。他认为,每一种政体形式内部都有腐败因素,其存在和发展是一种政体衰落并为另一种政体所取代的内在原因。为了防止腐败、确保稳定,必须把君主、贵族、民主三种政体中所包含的长处集中起来,组成一个保持均衡的混合政体。这显然继承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体思想。可贵的是,波里比阿在分析罗马政体中提出了各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的思想。他认为:罗马政体的优点还在于,国家的三种权力机关不是各自独立、毫无联系,而是在分权基础上互相牵制,从而使政体保持平衡。他的这一思想超越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开创了西方分权学说的先河,为以后提出分权制衡的理论奠定了基石。 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末期的著名政治家、思想家。作为一个政治家,他的一生反复无常、几经变化。作为一个思想家,他的历史贡献和地位是得到世人公认的。西塞罗生活在共和国民主制向帝制过渡时期,因此他的政治思想也深深地打上了这一时期的印迹。他一方面坚持共和制;然而当贵族共和制行将解体的时候,他又转而主张君主制。尽管他曾严厉地抨击民主制,但是主张共和制在他的思想中占着主导地位,所以在宪政民主思想史中,他仍占有一席之地。西塞罗给国家下了一个定义:“共和国是人民的财产。”(西塞罗:《论共和国》)他还给人民下了一个定义:“人民并非是人们随意组成的群体,而是由许多人一致同意尊奉正义所结成的集合体,是为互利而彼此合作的共同体。”按照西塞罗的共和国定义,其公共权力属于人民即公民集体,而人民公正与合法地行使权力才真正体现正义,且须以谋求公益为目的,也就是说正义和公益是共和国的本质特性,离开了这两个要素,共和国就不成其为共和国。与波里比阿一样,西塞罗认为君主、贵族、民主三种政体都有积极因素,也都有趋于腐败的因素,因而理想的政体应该是一种均衡的政体。不过西塞罗的共和政体理论在一些方面已经比波里比阿有所发展。比如在分权制衡思想方面,波里比阿只是提出了一些描述性的观点,而西塞罗却设计了具体的方案。根据他的方案,在元老院、执政官和平民大会三种权力之间,在立法、行政、司法、监察机关之间都应存在严格的制约关系,彼此相互牵制,保持一种平衡状态。由于他的贵族化政治倾向,使他设计的方案的立足点在元老院。但权力制衡、特别是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是其共和国理论的基本特点当无疑义。撇开当时的历史背景,应该看到西塞罗的限制行政权力和权力制衡的思想,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同时,西塞罗非常推崇法律和法治。他认为法律是根据正义的原则制定的,是永恒的、普遍的,是国家和人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他说:“法律是最高理性,从自然产生出来的,指导应当做的事,禁止不应当做的事。”法律统辖权力,全体公民、包括执政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西塞罗在两千多年以前就提出上述理论,是很了不起的,因此堪称是宪政学说的古代先驱。 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对宪政民主理论与实践作出过突出贡献的还有许多人,如象古希腊的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政治家伯里克利、哲学家普罗塔哥拉斯等,限于篇幅,就不一一介绍了。他们的思想、理论和业绩,将永垂史册。后人将从他们的思想理论中了解宪政民主的历史渊源,并从中汲取丰富的思想养分,获得宝贵的智慧和启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