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从工具型联邦主义到党权型集权主义 作者:西岭 序 言 在清末民初的政治变局中,联邦主义是一股不容小视的力量。孙中山的革命事业,自始至终都与联邦主义有着某种联系。沿此脉络探寻,可以更多地领悟联邦主义在中国的命运,并进而对同盟会-国民党革命的一般性质,有更多的理解。 一 联邦主义是在清末,具体说就是在太平天国-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满清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急剧衰落、汉族地方(特别是省)势力迅速崛起、从而形成的一种专制主义半中央集权加专制主义半地方分权基本格局下,被最早了解美欧政治制度的人所接受和传播的。联邦主义为政治制度上的反传统改革者或革命者提供了一种可以从根本上取代一统帝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的新模式,从而有可能避免再像以往那样、继续从分裂战乱(更不要说现在又有列强瓜分的威胁存在)再经由长期兼并战争重归专制一统的旧循环。 所谓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就是以专制主义的逻辑、即通过暴力强制、武力兼并的方式形成,并以武力为直接后盾维持的集权的中央统治。它区别于在民主的基础上、按照民主的程序形成的民主主义半中央集权加民主主义半地方分权的联邦结构,也区别于单一制共和国(民主主义中央集权)和邦联制国家(民主主义地方分权)。由于联邦模式是专制帝国(所谓“大一统”)和列国分争(所谓“分裂”)之间最中庸、最适度的分权统一模式,因此它对于在“中华”这样一个大范围内超越周、秦以来之分合两极循环,对形成某种统一而非专制、并立而非敌对,统一以避免战争、分治以避免暴政那样一种适中的形式,对于“中华”的政治制度近现代化,都有着特别重要的价值。 二 早在1894年创立兴中会时,孙中山就提出了“创立合众政府”的政治要求1。“合众”,联邦之谓也2。孙是要仿照美国创立一种具有新政体的新国家。1897年孙进一步认为要避免起义成功后历代惯常的那种群雄争霸天下的局面出现,就需以“联邦共和之名”,“建中央政府以驾驭之。”3但是当1903年他修改“创立合众政府”为“创立民国”4时,就开始有了微妙的变化。一方面,孙并没有放弃联邦主义的追求。几乎整个二十世纪头十年,他都在为脱离满清于华南建立“边陲各省的一个独立的联邦共和国”5而奔走。武昌起义爆发后,他在回国之前更是不厌其烦地强调联邦制对于创建共和的重要性,如认为“倘用北美联邦制度实最相宜”,甚至认为这可以很方便地从半地方分权的满清督抚制直接转换而成6。但另一方面,原来对“政体”的侧重也开始向“国体”转移。这意味着反对满清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实质性诉求开始退为次要,并进而被用来发动革命的策略性的、可称作是汉民族主义的口号“驱除鞑虏”所冲淡、所异化。结果,国体、甚至种族问题实际上被摆到了首位,而对政治近代化更具决定意义的政体问题,则被冷落了,变得含糊不清、可有可无了7。与之相关的另一个侧面是:孙1897年的联邦设想,着眼点只在(中央)自上而下消弭各地分争这个消极面上,而对各省自下而上制衡以防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复活这个更要紧的积极方面,则完全没有考虑到。(孙以后的言论,也未见类似的考虑。)这表明,他实际上仅仅是把联邦制看作从帝制向共和过渡时的权宜之计,而非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浓厚专制主义帝国传统的国度创立共和所必需的主要内容。这种偏向见诸实践,联邦主义就沦为改朝换代式的羁靡权术,而绝非近代政制之根本大计。连同以上对政体问题的忽视,这些因素就埋下后来孙及其国民党转而反对联邦制,进而使整个革命转向的种子。 在具体计划层面上,1906年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并无有关建立联邦制的内容。领导各地起义军之都督,仅仅在与军政府建立联系之前拥有肯定的“全权掌理军务,便宜行事”之权;再者,民国之创立被分阶段化为军法、约法和宪法的三期之治,其中的约法之治只以“县”为地方最高自治单位8。这些显然与联邦原则不符。 在实际操作中,虽建有同盟会的各方支部、各省分会,但几同虚设,并未真正贯彻“各回本省”9、分别行动、互相配合的战略。本来同盟会之组建,就是各省域革命团体的联合10。如果顺其自然以联邦之形式组织之,正好可使其主要组成部分的两广(兴中会)-两湖(华兴会)-江浙(光复会)成三足鼎立之势,彼此分头行动,整体协调,就能有很好的效果。但孙并无顾全大局又照看到各省特殊性的均衡发展战略,甚至基本放弃了应有的领导全局之责,不分省并举,仅如兴中会时期一样,倾全部力量谋两广起义之孤注一掷(屡败后移师云南),企图在南部边缘侥幸得手,对其它各省则基本撒手不顾11。本来革命基础居各省之冠、且为多位领导人故籍之两湖地区,自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黄兴就因与孙合作,基本放弃了两湖而专注于两广等地。这与他辛亥难以在两湖立足不无关系。)由此引起的普遍不满,正是共进会自立、中部总部独树、光复会恢复的主因。这也表明,孙等的主观愿望与清末已很明显的省区主义,是多么地不合拍。 联邦之创设必须自革命组织时期即开始进行。联邦模式应该成为革命草创过程中的基本组织与战略样式(如荷兰、美国之例),应是各地民主革命派实现全国合作的恰当形式。只有以联邦形式联合斗争,才有可能最终引致联邦国家的建立(虽然并不一定)。同盟会者,各省革命力量结为同盟一致倒清也。如果同盟会会员以本省为基本立足点,主要在本省发动、组织12,并以同地域邻省为密切合作对象,使各地力量比较均衡的发展,待时机到时各省各地并举,四面开花,使整体性与地区性、分进与合击较好地结合起来,如此才有可能顺理成章地建立联邦国。共进会等新团体的另立山头,表现了各省革命力量的主动性。问题在于缺少将这些力量真正、切实地联合起来,协调到一个统一的战略中去的领袖人物。这样的人物自然必须具有联邦主义的头脑与胸襟。 自己团体内尚且如此,何况对圈外人?以孙为首的革命党人看不到天下行将土崩瓦解、特别是瓦解之势13,所以他们也就几乎不知其它势力、比如立宪派和地方实力派转而反清的可能性,才会把希望仅仅寄托在一己一隅的军事冒险之上;屡挫屡败后,又深陷绝望、瘫痪之状态。这自然也就谈不上预筹举义前后怎样处理与非同盟会的、甚至是非革命的反清叛清集团的关系,怎样与他们合作解决建立新国家等重大问题了。1911年广州起义的失败,宣告了孙战略的破产;再到后来,已是“义军既起”非己所为,“各地反正”14非己能控,因而在各省独立运动中处于非常被动、涣散的困境。 三 当辛亥年武昌起义爆发,11月孙回国前在欧洲发表了不少主张以美国为榜样、用联邦制组织新政府,反对实行中央集权的言论15。但这看来并没有引起国内革命党的应有注意,反倒是独立各省的部分立宪派、地方实力派积极主张实行联邦制,而如宋教仁、章太炎、黄兴等人,却都是统一制即单一制、集权制的积极主张者。孙经香港北上沪宁后,也许是环境所迫,对联邦制也已是闭口不言;而孙早先轻政体、重国体的倾向,这时也已同流于反满民族主义的浪潮。 共和制与君主制相比,其可能的好处在于可以更方便地更换国家最高领导人;反之,其可能的坏处则是为各类政治、军事强人准备了前所未有的夺取最高权力的机会,因此其产生专制主义可能性并未减少。而在君主制下,也未必不能建立立宪民主政体。它甚至能提供比共和制更高的稳定性、连续性。如前所言,国体问题并不是最重要的,而“一个国家中的政府的组织形式”16即政体问题,则以其怎样统治的实质性,远胜于国体由谁统治的形式性17。进一步说,对民初而言,关键在于能否建立一个分权的、有相互制衡机制的宪政-联邦政体。这才是一个大国政治现代化的必由之道。可清廷对主动变政之拒斥、拖延,却为反满的国体革命提供了先行的机缘。但是,这种先入为主的国体革命却原地踏步,而没有更重要的政体革命随之而行,结果“共和”实际上就成为那些现存的汉族中央-各省实力派(以袁氏洋集团为其主干)突破君主制的外壳,实行其名正言顺的武力-集权统治(中央的和各省的)的捷径。如此共和其名、专制其实的“民主专制,且不足望君主专制,遑言君主立宪”18?——更不要说民主立宪了。 四 与联邦主义相关的,辛亥时还有一个汉民族主义与多民族大一统主义的关系问题。荷兰、北美联邦之创立,均为脱离原宗主国求独立,而非反过来去征服、统治原宗主国。孙中山“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纲领,也有相类之义。即使其不乏狭隘排满主义,但至少客观上却也是摆脱“天下帝国的”一种趣向。孙纲领的一个产物就是十八省主义19,其义即在把满人赶回满洲老家去,单由汉人统治十八省(即所谓中国本部),组成一个相对小的共和国。如果贯彻十八省主义,就能使反满清统治与反大一统帝国政制(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多民族帝国)毕其功于一役。如此,就能为建立联邦型的新政体开辟更加畅达的道路。 但中国的历史背景远比荷、美复杂得多。追根溯源,满人不仅有明帝国以外异族的身份,而且还有明帝国范围以内少数民族的身份:强调前者,自然持十八省主义;强调后者,就会抱大清暨大中华主义(所谓“五族共和”)。十八省主义尊奉的是“汉民族共和国”,大中华(大清)主义信守的是“多民族帝国”。十八省主义的基本模式是“民族-国家”,即以汉人自己创立摆脱旧帝国之近代型共和国;其应有之义,不仅要把满族统治者赶回老家,在中国本部恢复汉人的统治,而且对于满清之统治地如蒙古、新疆、西藏等,也任其自主,因为他们本来也和汉人一样是满清的征服地或藩属地。大中华主义的基本模式是“文化-天下”20,其不以民族属性为立国之本,而要以文化上之“优越”和武力上的强大去笼罩四夷。它的当然之义就是要全盘照收前帝国的主要遗产——土地和人民,虽然用的是时新的共和招牌。由于自秦汉至明清,大一统帝国曾多次存在过,因而大一统主义自有其历史延续性。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只有先突破大一统天下之模式,然后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打破帝国专制主义的牢笼,为创立近代民族共和国开出通道。退一步说,即使民初能够在共和体制内包容原大清版图内的多民族地区,那也不能不抛弃原来的集权模式而采行联邦模式21。如果连这一点也做不到,那就更谈不上在十八省范围内实行联邦制了。可惜孙等革命党人的民族主义,一时的煽情作用过多,长久的制度建构过少,因而其事业并无可靠的根基支撑,所以也就难以冲破传统大一统主义的牢笼。曾几何时,十八星旗就被五色旗所取代;民族主义还原为大一统主义;民权主义也仅仅局限于国体改变;十八省(加上东三省是二十一省)范围内的联邦主义,也就更加难以立足了。 五 不以成败为转移的辛亥革命之近代性所在,就是(独立)各省以平等、和平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组织全国性政府。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破天荒的,代表了一种新的选择方向。这一点恐怕是孙等革命领袖所始料不及的。如果各省独立仅有“驱除鞑虏”之用,那还有多少近代性可言?中华民国之原创运动是各省独立。先有各省独立,后有民国。各省独立而后联合,才有中华民国之创立。脱离满清乃表面之风暴,摧毁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才是其应有之关键。“革命的主要目标一直是推翻中央集权,它的方式本身就是反中央集权的。”22辛亥革命合乎逻辑的归宿,正是建立联邦类型的政体(除非听任中国在形式上也四分五裂);这也就是要把各省联合对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革命形式转化为制度形式。虽然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为基础组织的政府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联邦,但其制定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议院的主宰地位和实际上保留的省权(在军、政、财诸关键方面),却构成了进一步完善联邦制的两根主要支柱。但对这种发展,孙等同盟会领袖似乎并不感兴趣,因为他们所追求的并不是联邦制,而是中央集权,虽然加上了革命的色彩。 由于拥有立宪派和各地实力派所不具备的革命先行者地位,又处于江浙集团和湖北集团圈外,孙、黄等获得了组织中央机关的机会。而他们在讨论政府制度时却出现了尖锐的分歧。令人难解的是,原先主张联邦制的孙中山,此时竟力主集权于大总统的总统制;主张单一制的宋教仁,则要求架空总统的内阁制。孙不顾临时政府是独立各省联合的产物这一基本事实,急于做所谓军法时期的最高独裁者,因而坚决反对对其权力“复设防制之之法度”23。但有一点孙、宋是一致的,那就是要实行中央集权。在临时政府的第一次内阁会议(1912年1月21日)上,即议决行政“主张中央集权”24。 同盟会在独立各省中本无主导地位。如果不是各省立宪派和地方实力派之蜂起,革命党多半仍将难有大成。同盟会毕竟根柢浅近,实力单薄。可孙等对这一基本态势似乎视而不见。在组阁时,他们为使己党主宰实权,安排“陆军、外交、教育三部总长和各部次长全由革命党人担任”(“所有部务均由次长代行”)25。甚至连革命党人内部也没有平衡安置,特别是对湖北革命党领导人孙武入阁的拒绝;其产生的恶果是进一步把孙武推向亲袁的黎元洪一边26。孙等的中央集权,实际上不过是革命党的集权,即同盟会一党集权。这种自我孤立的做法,正是他们后来得不到南方大多数省份支持而不得不让权于袁世凯,又在后来的二次革命中孤军速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孙离开联邦主义还表现在他对参议院的态度上。参议院一般由各省(联邦成员)相同人数的代表组成,在中央权力机构内部代表各省的利益。在民初尚未及建立众议院的情况下,参议院是唯一的立法机构,又是大总统的选举团,其中枢地位不容忽视。而孙却对它很不以为然,竟然认为它“本是一时权宜办法”,待时局定后即当“取消”之27。当时参议员的产生办法是什么,是不是更“民主”,都不足以改变其作为联邦基础的地位。更何况,通电“每省选派参议员三人来宁组织参议院”(另议决仍照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办法参议员由各省都督府派出)的,正是选举孙为临时大总统的同一个会议于同一天做出的决定28。 孙对参议院的轻蔑并未停留在纸面上,突出的一例,是孙、黄为了改变参议院1912年2月14日通过的迁都北京的决议,竟然使出了辱骂甚至武力威胁的手段29!(与后来袁世凯、段祺瑞用武力压迫国会以遂己意的手段相比较,令人不得不深思。)“孙中山及其支持者主张实行一种革命的集权”30,而不是平等联合各共和党派、力量的议会民主-联邦制。并非巧合的是,与孙说参议院“本是一时权宜办法”相似,袁世凯也说它“本系一时不得己之办法”,因此要以各省临时议会(包括旧谘议局)选举这个更“民主”的办法来组织新参议院,以达其“削弱同盟会在参议院的力量”的目的31。 六 袁氏的“统一”,客观上不过是推迟了袁集团和孙党之间的决战。且不说此际孙、黄未像袁那样积极扩充武力准备摊牌,即使仅仅为了落实限制袁氏权力的临时约法,也必须重视发挥背景实力的作用。共和尚未确立之际,国会内的唇枪舌剑,必须要有外省的真枪实弹做后盾。此时,省权、联邦体制的重要性,就显得越发突出。诚如章太炎所言:“板荡之世,非得藩镇以尊攘,则宪政不立。”32在民初不可能一下子建立和完备法律制衡的条件下,就必须如此发挥现有的“赤裸裸的权力制衡”33的作用。 孙未及此,有其理论上的根源。孙之建国理论,特别重视中央内部之分权,并设计有著名的五权宪法。可是中央与省之间的分权这一联邦主义的基本原则,他却忽略了。在他的理论里,没有也许可以称为第六权的“省权”。但是至少对大国来说,仅仅有中央之内的分权,无论怎样的彻底,都不足以遏制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复活。(况且,无论中央之内如何权力分立,和作为整体的它与地方之关系,仍然是两回事。)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刚刚在形式上结束帝制、专制主义根深蒂固的大国里,英、日之类小国的政体模式是不适宜的;而应主要参照美国这样规模与中国相近的国家所行的联邦模式来设计自己的新政体。联邦制的核心之一就是要保障足够大的邦(州、省)权,以维持联邦中央与联邦成员之间的均势。(且不论在当时面对传统强势、专制强敌,矫枉必须过正的形势下,甚至连联邦也显得过于中央集权了。)如果像孙设想、宋教仁主张的那样把军事、财政、司法等大权统统归属中央34,各省就将失去建立和巩固省权所必需的权力基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就会卷土重来。看来,以法国大革命为楷模的革命党领袖们也犯了与其前辈相同的错误:“它既反对君主政体,又反对地方分权制度。……既仇恨专制权力,又仇恨可以遏止这种暴政的措施。”35 但也不是所有的革命党人都如此。江西都督李烈钧就针对袁氏削弱省权的军民分治提出以“地方集权”为“民权根基”的主张36。联邦制之本意仅是中央与省之间的分权。至于一省内部是否分权,并不会改变国家的联邦性质。“地方集权”即省集权,虽然不及省内分权有更多的民主,但却是民初条件下最可行的民主体制。作为反证的是,民初之中央集权派在与联邦派的斗争中,反复采取的正是使下层更“民主”的、也就是直接或间接分化、削弱省权的手法37。就连宋教仁也说要以直接民权来取代他称之为的“地方官制之地方分权”38。因此,联邦派用不那么“民主”的手段与之抗衡,正是体现了真正的民主精神。在当时,如同美国各州成为“抵制反共和趋势的最有力的屏障”39一样,要捍卫民国就必行各省集权,进而形成以自治省为单位的可以称作“都督联邦制”的过渡政体。如果说在西方历史上“王权与贵族之间建立起一定的平衡,对现代民主来说曾是一个决定性的条件”,“独立贵族是民主发展过程中的基本要素”40的话,那么对中国这样一个二千多年来少有可以制衡皇权之“贵族”的国度来说,何不就让都督这类省级领导人成为这样的“贵族”呢?胡汉民就曾批驳了宋教仁之内阁制即可制袁、而“无须以各省监制之”的观点,认为“今之革命势力在各省,而专制之余毒,积在中央,此进则彼退,其势力消长,即为专制与共和之倚伏”41。此诚中的之卓见也。 面对袁政权,革命党如果从中央近制之,从各省遥控之,巩固共和也不是没有希望的。但一纸空文之临时约法与低素质之国会议员,既不足以与袁之狡诈野蛮相抗;而由于孙、黄等革命领袖不是退出了第一线,就是消极应付,南方各省之革命势力已几同云消雾散。宋教仁竞选之表面成功,根本经不住袁之一击。早已陷入分化、瘫痪状态的革命阵营,无心、也无力做出一致有效的抗争。孙中山率师问罪之“空论”,黄兴法律解决之“迂谈”,谭人凤党省独立之幻想42,均无济于事。二次革命的失败,不过是辛亥革命推迟了的最后一幕罢了。 七 二次革命失败后,孙在日本组建新党以图卷土重来。其党章对国内各支部权力之规定,如“支部为各地之自治团体,得自行议立章程”;“支部得便宜行事”;“革命政府成立后,每支部得举代表之人以参预政事,组织国会”等43,其联邦色彩比同盟会时期在字面上有所增加。但在对孙个人效忠的氛围中,很难想象这些对实际行动会有多少新意义,何况其党在国内的影响非常之小。另一方面,党章也一改原来军政府的领导地位44,而要“革命时期”的“一切军国庶事,悉归本党负完全责任”45。这一转变(虽然还只是字面上的)标志着孙氏党权主义的初显。(1920年11月修正的“中国国民党总章”重复了这一提法46。) 用暗杀和战争打败革命党后,袁转身收拾国会和各省议会。没有了革命各省提供的武力后盾(即使实力不大),这些共和机构就像纸房子一样倒塌了。 袁之加速恢复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促使反对势力以联邦主义起而与之抗。其中就孙党整体而言,它“改向联邦只是出于反对袁世凯的政治需要”47。相比之下,倒是西南各省实力派对联邦制更热心。这与进步党原先所持“绝对排斥联邦主义”48、拥戴袁氏“开明专制”49路线的失败有直接关系。比如蔡锷就从辛亥时明确反对联邦制的立场50转而声讨袁氏摧残自治,强调“各省军民长官”身系“共和安危”51的地位,誓言要“划分中央地方权限,图各省民力之自由发展”52。在国民党一边,黄兴也从辛亥之际的中央集权派,一变而为旗帜鲜明的地方分权派,认为美国各州政府“恰与我国各省相类”,“分权制度,实适于中国国情”53;宣布新政府要“采地方分权制,实行自治制”54。护国之役的发起,与黄之与各方积极合作有重要的关系55。早先孙组中华革命党,黄坚决反对,其中也是出于联合更多反袁力量的目的。黄不幸早逝(1916年10月,42岁),使国民党方面失去了一位能与其他反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之势力较好合作的领袖,一位最有可能完全转向联邦主义的领袖。后来孙中山彻底抛弃联邦主义而转向党权型集权主义,与黄已不在、无人可与之比肩不无关系。 八 护国之役,更团结一些的独立各省得能与内讧之北洋相抗。袁死后,北南实力派都在重新组合,也都发生了愈演愈烈的内争,所以从整体上形成了南北对峙之均势。段祺瑞的南征和孙中山的北伐,均因其自身不足56和北、南方联省自保势力的掣肘而流产。另一方面,北方谋求北洋内部团结和南方谋求联省自治的努力,也因身旁武力统一派的拆台以及其他派系斗争而终难有成。如果袁后北南双方都把重心放在内部联合、整合上,结成局部的联邦型共同体,那么至少可以在南北分治的格局下推进政制的近代化,也会为以后的全国性联邦打下一个可靠的基础。 就南方的情况来看,革命党与其他反集权专制势力的合作,就像辛亥革命时一样,仍然没有、也是不愿去使这种合作在近代政体的建设过程中保持下去。在联邦主义的赞成者比以往大大增加的情况下,孙之逆趋于集权主义,就更加引人侧目。正是针对孙主持下之《军政府组织大纲》(1917年8月)中集权化的“大元帅独任制”57,其他各党派的《修正军政府组织大纲》(1918年5月)在明定“中华民国军政府,以各省、各军之联合……行使中华民国之行政权”的同时,进而改大元帅独任制为总裁合议制,并设立内阁式的政务院58。孙因己意难遂,即拂袖而去,“待机以图根本之解决”59,以为“刻从根本着想,非整理党务,先固内力,不足以及时奋起。”60这就又向其后来的党权主义转折迈进了一大步。 在北洋武力统一主义的压迫下,同时也是维持本地区团结的需要,反袁胜利后又一次被冷淡的联邦主义,再一次热了起来,兴起了所谓的“联省自治”运动。它主要是一些知识分子和省级军政首脑的政治旗号。联省自治和以往诸种联省潮流的不同,主要是其具有明确的联邦主义诉求。它在国民党人中也不乏支持者。廖仲凯1919年就曾写道:“八年以来,中央愈求统一,愈致分裂,此无他故也,误认为助成统一之地方分权为敌,而反以破坏统一之武力专制为友而已。”61陈炯明更于联治运动兴起后的1921年指出:“十年以来,变乱相寻,推厥原因,由当初不能采用联邦制”62。联治各省中虽然也有以自治为名谋一己势力割据之“军阀”,可那些站在中央集权一边的人则更是假“统一”、“共和”之名奉行武力扩张、自谋为帝之枭雄。割据有害在一隅,集权之祸在全国。以众小害免大祸而开良缘,已是前进了一大步。当然,联治诸省实际上大概也不过是一种非正式的省际联盟,还远称不上是真正的联邦,但它毕竟是在联邦(联省)建国旗帜下的联盟。如果假以时日,就很有可能至少在南方诸省形成真正的联邦。联治运动、以及同一期间内第一部正式宪法同时也是联邦宪法(1923年宪法)的诞生,从后来看,实是清末民初联邦主义运动的最高潮。 孙中山起初支持联治,但主要是从争取护法各省支持自己的实际政治需要出发的。当谭延闿宣布湖南与护法各省一致,并实行自治时,孙马上表示要与谭“戮力扶持,使省民自治之义,得推及兄弟之邦。”63同月,他更在《致护法各省各军电》中表示:“现在人民自决,潮流所趋,吾人正宜本真正民意,革故取新……我护法各省,联合一致,以树全国之模范。”64孙这时的确是想否定武力统一路线,而取“用文治去感化各省”的和平统一路线65。(和平统一,这是他至死都不曾完全放弃的理想。) 但另一方面,孙的党权型集权主义也在继续发展、成熟,并最终完全压倒了原来的工具型联邦主义。还是在同一个月内,他就在修正的中国国民党总章中重复了1914年中华革命党总章中有关革命时期“一切军国庶政,悉由本党负完全责任”66的宣誓。这种不和谐的二重奏至少延续到1921年5月孙就任非常大总统职前后。他的就职宣言称:“集权专制为自满清以来之秕政。今欲解决中央与地方永久之纠纷,惟有使各省人民完全自治,自定省宪法,自选省长。中央分权于各省,各省分权于各县,庶几既分离之民国,复以自治主义相结合,以归于统一,不必穷兵黩武,徒苦人民。”67可这种联邦主义的表示也许多半只是为了安抚一下刚刚受到合议制军政府被取消(1921年4月)打击的南方各省掌权者,而且其中还有“各省分权于各县”的伏笔。各省分权于各县,进而各县分权于各乡各村……直至到真正的直接民权——这种各权力层次向下分权的彻底、普遍民主,是理想民主之极致。但正如前文已谈到过的,在一定条件下,更“民主”的手法也可以被用来打击不那么“民主”、但更符合民主之实质性的、可行的发展进程。孙为了联合南方各省以实现北伐的愿望,还宣布召开各省政府代表会议,声言“非实行联省,不克树统一之基”;但另一方面却又向联治运动发出挑战,公开谴责某些省“标举自治,漠视国家,势同割据。不知国积于省,省属于国,国之不存,省于何有?”68 孙之集权路线,受到了陈炯明的抵制。陈认为“中央政府之组织,足以扰乱地方,今惟有联省自治,各省办各省的事。”69孙理论和实践中联邦主义与集权主义之间的紧张之弦,终于在他与陈的决裂中崩断了。70孙、陈决裂实际上正是国民党内中央集权主义与联邦主义、武力统一与和平统一两种基本选择之间的最后摊牌。孙终于开始公开地、直截了当地谴责联邦主义。他指责陈“已回复了封建的观念,将中国变成为一由许多小国或诸侯组成的松散国家,这种国家将首先在他统治下的广东省获得具体的体现”;进而他宣布要“在以县为民治政府的基本单位的基础上改革我国政治制度……我既反对那些热衷于把省作为地方自治基本单位的人,也反对那些提倡将联邦制的原则应用于各省的政府的人。我极力主张地方自治,但也极力认为,在现在条件下的中国,联邦制将起离心力的作用,它最终只能导致我国分裂为许多小的国家”71。后来,他更是把联邦主义的联省自治运动指为破坏中国统一的罪魁之一:“……袁世凯称帝、张勋复辟、督军团造反同割据的联省自治,把一个中国弄得四分五裂,所以中华民国便不统一。”72正因为他自始就对联邦主义抱持工具主义的立场,从为了避免革命后群雄争霸,到为了反对北洋集团争取战略上的同盟军,均绝无以联邦主义作为制度架构的意思,所以在支持联省自治问题上,他当然同样“说到底只是寻求力量的需要而非目标的追求。”73而当这些力量不为自己所用时,他自然就不会再去敷衍其所阳奉之主义了。 孙攻击联邦主义的关键是把它说成有害于中国的统一。在其《三民主义·民权主义》74中,他自相矛盾地一方面以各省向来不分裂为由说没有理由搞联邦制,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认实际上存在着“武人的割据”之分裂状态,但却咬定搞联邦就是搞分裂;他还把各省的首脑一概以“军阀”相斥,以其不是“人民自治”来否定其自治特性。这些都表明,他对联邦制的看法基本上还停留在辛亥革命前后时人的一般认识水平上:不承认作为分权统一模式之一的联邦制为统一;即使搞联邦那也是若干独立国家从分立走向统一时的事,中国向来统一,因此搞联邦就是搞分裂;等等。孙无视中国自战国-秦以来统一和分裂所占的时间比较接近的基本历史事实,不顾清末太平天国-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在列强入侵和地方半独立势力(汉族督抚为首)崛起的情况下实际上已不再是(实质性)统一的总体形势(这种分裂在辛亥革命后延续下来并加剧了),硬说“中国的各省在历史上向来都是统一的,不是分裂的”,并进而断言“统一之时就是治,不统一之时就是乱的。”这岂不是等于说统一就是治,而分裂就是乱吗?——这同康有为所说“中国每号称盛时……国必一统;号称衰时……国必分裂”75;以及袁氏约法会议所言中国历史“无论何种时期,其国家之能治与不能治,率视政府之能一与不能一以为衡”76,又何其相似!——如此把统分与治乱等量齐观,以皇朝式的大一统存在与否作为政治判断的基本标准,岂不是又回到过去革命与立宪所竭力打击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老调上去了吗?无怪乎同年1月孙在国民党一大宣言77中正式否定了自下而上的自治、和平统一路线,并因果颠倒地说什么“中国全体尚未能获得自由,而欲一部分先获得自由”是不可能的;因此没有全国统一在先,各省之自治就不能存在。这些说法不仅与他早年先割据南方数省以求全国革命成功的战略思想相背,而且也与时下他所从事之建立两广根据地、再行北伐的现实大计不符。 九 为了对抗联省自治路线,如上节所已提到的,孙还推出实际上是县自治加中央集权的政体模式78。早在袁死后不久又一次联邦主义高潮到来之时,他就曾公开反对“地方分权以省为单位”,主张“当以县为单位”79,而现在又以政纲的形式最后把它确定下来80。县自治模式不仅从上面回避联邦主义的省自治,从下面忽略了基层社会单位的自治,而且本身也并不是所谓的“直接民权”。可关键的问题还不在这里。正如前文所说过的,省一级的自治,才有足够的规模与实力遏制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而使其难以再生或巩固;反之,省以下各层次的自治,不但不足以做到这些,而且在清末民初旧势力旧政治传统仍占主流地位的形势下,还将会被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一方利用来打击省权与联邦派81。清廷就是这样干的,袁也是,孙竟还是!可见此问题的厉害之处。在当时的语境中,联邦制与地方分治的分野,就是省自治与省以下各层自治的区别,而“地方自治”确实包含着有意无意忽略省自治的偏向。各层次的民主当然有着一定的相关性,但高层次的自治不能因为同时没有低层次的民主而否定其意义,正如低层次的民主实践不能因为没有高层次的民主存在而弃置不顾一样。以低层次的自治来否定、取代高层次的自治,是清末民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势力维护自己权柄的惯用手法。 作为县自治理论的直接民权,必然要在现实面前破产。对此就连孙自己也直言不讳。1921年3月他在承认事实上的“党人治粤”而不是“粤人治粤”时为自己辩护说:现在的人民仍自视为大清遗民,正等着真命天子出现,“诸君试想这个样子,如何能够县长民选?”821923年8月他又说:“我们果然要尊崇民意,三四十年前只好不提革命了……你们要实行自己的宗旨,不要处处迁就民意,甚至于与民意相反,也是势所不恤的。”83这样看来,客观上,“民权主义-直接民权”不过是充当了新精英集权主义取代旧精英集权主义的过渡性的权宜工具罢了。一旦时过境迁,工具肯定就成为累赘而遭厌弃84。 十 在实际放弃“直接民权”的过程中,孙转向了实际上的“直接党权”。这种转变在二次革命失败之后就已开始,具体表现在《中华革命党总章》中(见前文)。但孙个人头脑中的想法最终所以能成为现实的力量,则是以北洋集团武力统一-中央集权主义势力和南方各省实力派自治-联邦主义势力的双双失败为背景的。他们的失败不仅是以新形式整合中国内部的失败,也是抵抗列强(特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加强其对中国的入侵(尤其是日本)的失败85。袁死后,北洋已无可收拢各派系的强人,内争日烈,南征屡挫,终难统一;而南方也没有可以统合各省的领袖人物,或者说各省都不情愿真正统合。 正是在南北主流派均不得志的夹缝中,某些边缘性势力才得机通过革命的军阀化(如孙)或军阀的革命化(如冯玉祥)乘隙而起,特别是前者。所谓革命的军阀化,就是放弃民主革命的路线而回到“打天下”传统老路上去。退一步说,即使只是为了生存、立足,孙也不得不按照军阀割据-武力兼并的逻辑思维和行事。但完全成为旧军阀,既是他所不为,又是他所不能,因为他缺乏对手们所拥有的地域、历史和组织资源。为了克服革命组织松散无力的原有状态,他就需要在运用其三民主义思想资源的同时,找到有力而可行的组织形式,从而把己党凝聚成一股能与众军阀并立相抗,并进一步战而胜之的新势力的中坚。此际孙恰逢苏俄布尔什维克积极向远东拓展,真可谓天赐良机,绝处逢生! 孙从布尔什维克那里学到的主要是:怎样组织列宁主义式的革命党和怎样用这个党来建立和掌握自己的军队。民国十几年的政治经验表明,组织相对严密但缺乏新意识形态而使其能超越地域和集团狭隘性的旧式军阀,以及思想虽新、但既无严密组织又无可靠军力的民主-立宪党派(包括同盟会及宋氏国民党),都不足以回应严峻的时代挑战。二次革命失败后,孙认识到原来之党组织极不适应政治现实,于是就动手组织新党,但依靠的却是旧会党式、封建式的个人效忠,结果孤家寡人,成就很小。护法运动时,他所依靠的又主要是其他地方势力的军队,结果仍难遂其愿。后来,有了一些己党同志掌握的军队,但其领导人又不效忠于其路线。孙于是退而与苏俄合作,包括与其支配下的共产国际中国支部之中国共产党合作,以列宁主义党的模式改组国民党,以党领导之新军校为基础建立新军。 新的国民党“不是政党,是一种纯粹的革命党。”86它必须是“有主义、有组织、有训练之政治团体”87,应该是“很坚固的团体,像把士敏土参加到散沙里头,结成一块坚固石头一样。”88为此就要像布尔什维克那样“要革命党有自由,不要革命党员有自由”,“把各位各人的自由,都贡献到党内,绝对服从革命党的命令。”89换句话说,“党员的奋斗,是和军队的奋斗一样”,即使司令官的命令是错误的,也“都要服从”90。这种被称为“民主主义的集权制度”的“组织原则”91,实际上就是要像控制军队那样严密地控制党员,使其能像军队机器那样发挥效能。于是,原来宋氏国民党那种主要通过竞选活动和议会斗争从事民主政治的政党,就完全转变为一个由职业革命家进行军事化领导的、主要通过军事斗争追求全国政权为目的的、应该把它称作“军党”的特殊集团。 新的党不仅其本身军事化了,而且其主要活动方式也军事化了。“党之基础何在?在于军队。”92要像俄国革命那样,“一方面党员奋斗,一方面又有兵力帮助,故能成功。”93所以可以说:“革命军起,革命党成。”94当然,这枝军队不能像旧式军阀那样以军事领袖或军阀本人控制,而是要以党的领袖作为其最高领导人,并把党的组织与路线直接渗透到军队之内各层,整体地影响和控制它的各个方面。如此“和革命党的奋斗相同的军队,才叫做革命军”,才是党夺取政权和维持政权的忠实工具。因此,应该把这枝军队称做“党军”。 孙认为,从同盟会到国民党,革命只所以老是不成功,“一是由于我们的办法不完全;二是由于各位同志不能同心协力,一致行动。”96于是党军解决了第一个问题,军党解决了第二个问题。通过党的军队化和军队的党化,军党和党军就合成为一个自洽自足的统一体“军党-党军”。在其中,党亦军,军亦党。与其他政党相比,它是军党,以其军之特性而占优;与其他军队相比,它是党军,以其党之特长而占优97。它不仅补救了政党和军阀的不足,而且保留了他们的长项,真可谓是左右逢源,相得宜彰了。军党-党军以其超凡的组织凝聚力和意识形态普适性,一方面使战斗力大增,另一方面又使其能够超越传统性之地域、宗派等的束缚,因而它具备了高得多的生存力和扩张力。它在合法性方面(天道、人心)胜过一般军阀;在合理性方面(组织、实力)又胜于普通的政党。军救党之无强力、使之崛起于群雄之世;党济军之无精神、使之成就得一统之功。 从传统政制向近现代政制的过渡,本不是可以一蹶而就的,特别是对中国这样一个旧传统非常深厚的大国来说,肯定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渡期。在此期间,最具生命力的政治体只可能是新旧两方面的某种混合物、杂交种。如果说清末可能的最好形式是“君主立宪”的话,那么在袁后它就是“军阀革命”了。对于国民党来说,其新思想新主义,自然也“并不严格排斥一切传统联系,而是与它们有联系地发展。即使是第一流的思想权威国民党,也毫不犹豫地利用个人的、非思想的途径来达到他的目的。”因而除了思想之外,国民党的“团结也由广泛的个人联系所支持。”98军党-党军这一混合体,具有军阀所没有的号召力和民主党派所没有的军事实力,因而终能独占鳌头。 但是军党-党军,也不过只是孙从民主主义到集权主义转变过程中的后期产物罢了,而不是其真正目的。孙之真正目的是实现“党国”。这是他要以完全服从于己之主义、领导的革命党人为主或为唯一力量独打天下之恒见的必然结果:从同盟会时期的专注于岭南独行疏众,到辛亥时期的总统独裁与党人内阁,再到二次革命后以惟命是从为条件组织中华革命党。虽然孙至死都不曾放弃联合一切可能联合的力量(甚至包括他指为革命目标的军阀),以达其统一中国的目的,但其党权思想却同时也愈加纯粹、坚决。总结以往“革命军起,革命党消”的教训,孙“以为无论何时,革命军起,革命党总万不可消,必将反对党完全消灭,使全国人民都化为革命党,然后始有真正中华民国。……革命未成功时要以党为生命,成功后仍绝对用党来维持。”99“素树以党治国之义”100的孙,还从苏俄党那里找到了自己的榜样:“俄国完全以党治国”;“当俄革命时,用独裁政治,诸事均一切不顾,只求革命成功”;“其能成功,即因其将党放在国上。”“我们现在并无国可治”,所以“应先由党造出一个国来”101。 党国思想最后在国民党政纲中得到确认。它宣示“至于既取得政权树立政府之时,……更应以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102。军党-党军体系的根本之意,就是为党权型集权主义的成熟形态“党国”奠定一个坚实宽广的基础。在党国这块巨石下面,非联邦主义的那一点点“均权主义”103,显得多么无足轻重啊! 到此,孙已经完成了从联邦主义到集权主义,从民权主义到党权主义,从(旧帝国的)家天下到党天下的过渡性转型。剩下的,只是怎样完全实现它的问题了。 结 语 对孙中山的以上诠释,如不自然地延伸到孙后,总会显得言未尽义。 国民党之新生固然是其得势之根本,但在民初那种分裂的、基本上是多元分立的均势格局中,单靠一党一军,其成功的希望总归是不大的。更何况,国民党在孙死后力量还相当小呢?因此,为了达到武力统一的目标,在当时只有两条路好走:一是己党己军数省割据、四面开花,直至扭转力量对比的天平——这是慢车道(像中共后来所做的那样);二是与其他一时可以作为同盟军的其他割据势力合作,打败主要敌人——这是快车道(如国民党之联合部分军阀之北伐)。无论走哪条道,很明显,联邦主义的战略都在所必行:不是己党之内实行,就是在友军间实行。集权式的领导在这里即使合法,也是不合理的,事实上也是做不到的;如果硬要做,就会导致全局的失衡与挫败。另一方面,太分散了,又会使相互配合落空,因此联邦主义对于达到足够的凝聚程度来说也是不可缺少的。当然,这种联邦主义的战略,毕竟还多属权术的运用,而不必是政制建设之前期。国民党之联邦主义战略,终归还是为其党天下集权主义服务的,一旦党得势或实现统一后,这个工具就会被马上抛弃,以免有碍于其集权统治的建立与巩固。 内部凝聚固然最重要,但如果不是对手相比之下内部更不团结的话,压倒性的胜利也是难以达到的。如果不是北洋集团内部更加不合作和内争更烈,发生了宁汉分裂、国共分党等严重内斗的国民党及其有问题的同盟者104,也还是很少有可能得胜的。 蒋氏国民党幸而“统一告成”,但中共却也终于幸存了下来。蒋始终未能消灭中共,根本原因不在于后来日本入侵的打断,而在于他连自己的政府上下也未能以合适的——多半应是联邦主义的——模式实现顺应基本格局的整合。蒋之胸襟与胆略,比孙中山还不如。刚刚“统一”、立足未稳,他就以权术与战争打击原来的主要同盟者,急着要建立集权体制。但正像“满清以集权而亡,袁世凯以集权而死”一样,“今之人以集权而乱。”105这种违背总体上稳定的多元分立格局的过度兼并,显然是倒行逆施、得不偿失的。正是利用国民党的内斗及其与各地实力派的矛盾,中共才得以实现其“工农武装割据”。与中共斗争的失败,表明蒋始终未能真正整合表面上统一于“中央”的或多或少离心离德的各地各党势力(包括抗战后的中共)。其所以如此,就蒋这一方面来说,是他的畛域党派之见在作祟,其量其术,不足以完成在中国创立新政制之历史使命。结果,以根据地联邦主义运作的中共,才有缘乘机逐一击灭蒋氏政权下尔虞我诈的杂烩军,进而夺取了整个大陆政权。 但蒋的失败不能仅仅归结于他个人的不足。他这样的人能成为其党其军的最高领袖,并保持个人统治跨二十年之久,与早先革命之民权主义异化为党权主义,联邦主义逆转为集权主义,与孙中山开创之军党-党军之组织形态和党国之政权形式,是分不开的。 历史表明,对于能最终统一中国(即使只是其大陆部分)的有效政体(即使只是传统集权主义加现代极权主义)来说,孙-蒋(大陆)国民党的党权型集权主义,毕竟还是不成熟的过渡形式;至于说道向民主统一之现代政体(包括联邦类型)的过渡,那就离得更遥远了。 注释: [1]孙中山:〈檀香山兴中会盟书〉(1894年11月),《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页20。 [2]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之字面义实际上就是“联州”或“联合州”。时人错误地单称“合众”而略“国”,孙也一样。徐继畬《瀛环志略》(1848)曰:“米利坚,合众国以为国”(转引自《东方》1996年第5期,页52)。其意显然是合“众国”而非“合众”国。 [3]孙中山:〈与宫崎寅藏 平山周的谈话〉(1897年8月中下旬),《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页173。同一观点孙于1923年又再次予以肯定,不过已不是用“联邦”一词:“行民主之制,则争端自绝”。(孙中山:〈中国革命史〉,《孙中山全集》第7卷(中华书局,1985),页61。) [4]1903年7月下旬孙开办革命军事学校于日本青山时所用的誓词。罗家伦主编《国父年谱(增订本)》(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出版,1985),页186。 [5]〔美〕杰·巴洛:〈1900至1908年孙中山与法国人〉,《辛亥革命史丛辑》第六辑(中华书局,1986),页206。 [6]孙中山:〈与巴黎《巴黎时报》记者的谈话〉(1911年11月),《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页562。 [7]朱执信有言:“今之中国,复仇为首,而暴政其次也。……立宪者,其第二目的,达否未可知……”。(朱执信:〈论满洲虽欲立宪而不能〉(1905年),《朱执信集》(中华书局,1979),页3)。 [8]孙中山:〈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1906年秋冬间),《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页298-299。 [9]孙之言。见李剑农:《戊戍以后三十年中国政治史》(中华书局,1965),页51。 [10]据章开沅〈同盟会会名探源〉一文考证,同盟会之正式英文译名为“China Federal Association”,而含有“联邦”之义的“Federal”确有“各省区之间联合的用意”。(章开沅:《辛亥革命与近代社会》(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页424。) [11]谭人凤就以为孙“自负虽大而局量实小,立志虽坚而手段实劣。观其谋举事时也,始终限于广州一隅,而未尝统筹全局。”(谭人凤:〈石叟牌词〉,石芳勤编:《谭人凤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页352。) [12]1911年广州起义之际,陈炯明等就以黄兴、赵声不是广东人而反对其领导。这也是起义失败的一个原因。(参见吴玉章《辛亥革命》(人民出版社,1969),页114。) [13]曾国藩幕僚赵烈文1867年就曾预言:天下统一已久,势必分裂;只等“抽心一烂”,然后“土崩瓦解”,“方舟无主,人自为政”,而不能如晋、宋南迁以苟延也。(转引自隗瀛涛:《实业之梦——张謇传》(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页236-237。)又如康有为于1902年写道:当下之大变,已非太平天国时“变自小民”可比,而“有土崩瓦解之患”,非“秦、隋、元”覆灭之势也。(见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册(中华书局,1980),页491,494。) [14]孙中山:〈革命方略·军政府宣言〉(1906年秋冬间),《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版),页78。 [15]参见《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页560-564。 [16]《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页585。 [17]章士钊:〈复辟平议〉::“形式者国体之事也,精神者政体之事也。”(李妙根选编:《为政尚异论——章士钊文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页249。) [18]同上,页251。 [19]例如,孙在1906年就区分了十八省和大清两种统一,并以为前者应建都南京,后者应在兰州。(张继:《回忆录》,丘权政、杜春和选编《辛亥革命史料选辑》续编(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页281-282。) [20]金耀基:〈现代化和中国现代历史〉:“中国传统社会只是——以文化为基底的‘天下性’的结构,而不能说是——以政治为基底的‘国家性’的结构。”(罗荣渠、牛大勇编:《中国现代化历程的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页7。) [21]当时甚至在满清贵族也有“主张退据东三省”,“并将蒙古、西藏各番属改作联邦”,与东南各省共和派南北分立者。(《申报》1912年1月。转引自徐载平、徐瑞芳:《清末四十年申报史料》(新华出版社,1988),页231-232。) [22]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民国史》第1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页227。 [23]同注4书,页440。 [24]王耿雄:《孙中山史事详录 1911-1913》(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页124。 [25]谢俊美:《政治制度与近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页240。 [26]同注11书,页396;同注19书,页285;李书源:《柔暗总统黎元洪》(吉林文史出版社,1995),页87,97-98。 [27]孙中山:〈复国民协会书〉(1912年1月24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页39。 [28]刘星南:〈辛亥各省代表会议日志〉,《辛亥革命回忆录》第6卷(文史资料出版社,1963),页252-253。 [29]孙“非常生气,当天晚上把李肇甫〔鼓动通过迁都决议者〕叫来大骂了一顿,并限次日中午12时以前必须复议改正过来。15日晨……〔黄兴对我〕说:‘过了12点如果还没有把决议改正过来,我就派兵去!’”(吴玉章:《辛亥革命》(人民出版社,1969),页159。) [30]C·L·莫瓦特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12卷(1898-1945)第2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页467。 [31]胡绳武 金冲及:《辛亥革命史稿》第4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页216-217。 [32]章太炎:〈藩镇论〉(1899年),汤志钧编:《章太炎政论选集》(中华书局,1977),页102。 [33]董崇山:《政体论》(中国展望出版社,1986),页112。 [34]《时报》1912年9月6日,同注24书,页380。宋教仁:〈在上海国民党欢迎会演说辞〉(1913年2月19日),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页228。 [35]托克维克:《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96),页108。 [36]《民立报》1912年11月2日,同注31书,页450。 [37]袁世凯在民国建立前就曾以更“民主”的国民会议代表选派法(“各省府、厅、州、县及各府直辖地方,各派代表一人”)来反对唐绍仪与南方独立各省商定的以省为单位的代表选派法。(唐绍仪上袁世凯电(1911年12月31日),袁世凯致唐绍仪电(1911年12月31日),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第2版),页1203-1204。) [38]宋教仁:〈中央行政与地方行政分划之大政见〉(1913年),转引自《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学术讨论会文集》(中华书局,1983),页1515。 [39]托·杰弗逊:〈首任总统就职演说词〉(1801年),赵一凡编:《美国的历史文献》(三联书店,1989),页100。 [40]〔美〕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页338。 [41]《胡汉民自传》(上),丘权政、杜春和选编:《辛亥革命史料选辑》(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页227。 [42]吴相湘:《孙逸仙先生传》,转引自同注24书,页572-573。 [43]孙中山:〈中华革命党总章〉(1914年7月),《孙中山全集》第3卷(中华书局,1984),页101-102。 [44]同注8。 [45]同注43文、书,页97。 [46]《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页402。 [47]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页436。 [48]1913年进步党宪法草案。张国福:《中华民国宪法史》(华文出版社,1991),页115。 [49]李剑农:《戊戌以后三十年中国政治史》(中华书局,1965),页196。 [50]蔡锷:〈复黎元洪并通电各省〉(1912年10月25日),《蔡锷集》(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页68。 [51]蔡锷:〈声讨袁逆之通电〉(1915年12月),同上注书,页166。 [52]蔡锷:〈声讨袁逆并宣布政见之通电〉(1915年12月),同注50书,页169。 [53]黄兴:〈在沪两院议员欢迎会上的演辞〉(1916年7月),《辛亥革命史丛刊》第1辑(中华书局,1980),页48。 [54]黄兴:〈在屋仑华侨欢迎会上的演讲〉(1914年7月),湖南社会科学院编:《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页382。 [55]见谢本书:〈护国运动史〉,肖致治:〈孙中山与黄兴关系述评〉,孙中山研究学会编:《回顾与展望——国内孙中山研究述评》(中华书局,1986)。 [56]徐世昌有言:“芝泉(段)专恃武力,而其武力实不足恃”;“孙大炮徒托空谈,其所掌武力甚薄,孙之北伐犹如段之南征,同为空调耳。”(季宇:《段祺瑞传》(安徽人民出版社,1992),页388。) [57]同注47书,页157。指“行政权由大元帅行使”。(《中国近代史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页291。) [58]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中华书局,1984),页452。 [59]孙中山:〈致汪兆铭等电〉(1918年5月8日),《孙中山全集》第4卷(中华书局,1985),页475。 [60]孙中山:〈复李襄伯董直函〉(1918年8月),同上注书,页498。 [61]《廖仲凯集(增订本)》(中华书局,1983),页9。 [62]陈炯明:〈在广西省议会的演说〉,上海《民国日报》1921年8月27日(段云章等:《陈炯明的一生》(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页197。) [63]孙中山:〈复何成濬电〉(1921年11月),同注4书,页898-899。 [64]同注46书,页404。 [65]孙中山:〈在广东省署宴会的演说〉(1920年11月28日),同注46书,页431。 [66]同注46。 [67]同注46书,页531。 [68]孙中山:〈致各省军政长官电〉(1921年8月15日),同注46书,页588。 [69]陈1921年6月之言,同注4书,页918。 [70]参见杜赞奇:〈民国的中央集权主义和联邦主义〉中“广东:民族主义和出卖政治?”一节。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二十一世纪》1994年10月号,页35-39。 [71]《孙逸仙宣言》(1922年8月17日),据关一球寄赠伦敦国家档案局藏英国外交部档案英文原函影印件译,《孙中山全集》第6卷(中华书局,1985),页527-528。 [72]孙中山:〈在广州滇桂军欢宴会的演说〉(1923年2月),《孙中山全集》第7卷(中华书局,1985)页120。 [73]同注47书,页437。 [74]同注14书,741以下诸页。第四讲(1924年4月13日)。 [75]康有为:〈《不幸而言中不听则国亡》辑录《答南北美诸华商论中国只可行立宪不可行革命书》的跋语〉,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页504。 [76]《东方杂志》第10卷第12号(1914年6月1日),转引自同注48书,页131。 [77]同注14书,页588-589。 [78]同注70文:“当广东议员提出联邦宪法方案时,他〔孙〕却提出自己一套以县自治为基础,配合以他做总统的强有力中央的方案。”(页36) [79]孙中山:〈在沪尚贤堂茶话会上的演说〉(1916年7月),同注43书,页323。 [80]孙中山:〈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国民党之政纲〉(1924年1月),同注14书,页596。 [81]顾准在〈希腊城邦制度〉中说:“从王政向前演变,第一步只走到贵族的‘权门政治’,达到主权在民的直接民主制度,还有一段遥远的路程。”他又在〈直接民主与“议会清谈馆”〉中说:“……能够做到当前掌握行政权的人不发展成为皇帝及其朝廷,已经很不容易了。奢望什么人民当家作主,要不是空洞的理想,就会沦入借民主之名实行独裁的人的拥护者之列。”(《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页117,368。) [82]孙中山:〈在中国国民党本部特设驻粤办事处的演说〉,同注46书,页481。 [83]孙中山:〈在广州全国学生评议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8卷(中华书局,1986年),页114。 [84]参见张灏:〈中国近代转型时期的民主观念〉,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二十一世纪》1993年8月号,页17-18。 [85]罗荣渠:〈走向现代化的中国道路——有关近百年中国大变革的一些理论问题〉,其中说:“中国的日趋革命化不仅是为了对付内部衰败的危机,更重要的是要抗拒日益严重的边缘化危机〔指列强的干涉,控制与侵占〕。”(《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年冬季卷,页50。)由于观察角度及篇幅所限,本文对问题的这一方面基本未谈及。 [86]同注82文、书,页472。 [87]孙中山:〈中国国民党改组宣言〉(1923年11月),同注83书,页429。 [88]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2讲(1924年3月),《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页281。 [89]孙中山:〈在黄埔军官学校的告别演说〉(1924年11月),《孙中山全集》第10卷(中华书局,1986年),页271。 [90]孙中山:〈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闭会词〉(1924年1月),同注88书,页178。 [91]同注4书,页1157。 [92]孙中山:〈在广州国民党党务会的演说〉(1923年10月),同注83书,页268。 [93]孙中山:〈在广州大本营对国民党党员的演说〉(1923年11月),同上书,页437。 [94]孙中山:〈在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1924年1月),同注88书,页96。 [95]孙中山:〈在陆军军官学校开学典礼的演说〉(1924年6月),同注89书,页292。 [96]同注90文,同注14书,页610。 [97]“派系政治和派系军队……派系以人事关系为基础,人事关系网以领袖为中心。领袖失去了施恩的能力,下台或者死亡……派系就会瓦解。”(陈志让:《军绅政权——近代中国的军阀时期》(三联书店,1980),页93。)党的优势在于它不是单个的派系,而是可以容纳各种派系的体系,因而一般不会因某一派系之亡而亡。 [98]〔美〕齐锡生:《中国的军阀政治(1916-1928)》(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页53。 [99]孙中山:〈在上海中国国民党本部的演说〉(1920年5月),同注46书,页262-263。 [100]孙中山:〈复四川支部函〉(1922年10月),同注71书,页573。 [101]孙中山:〈关于组织国民政府案之说明〉(1924年1月),同注88书,页103-104。 [102]同注80,页594-595。 [103]同上注,页596。 [104]有关北伐“联军”内部分散性的问题,请参见〔苏〕阿·瓦·勃拉戈达托夫:《中国革命札记(1925-1927)》(新华出版社,1985),页118-119,123,260。 [105]胡汉民:〈论均权制度〉(1931年),转引自杨天石:《寻求历史的谜底》(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页59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