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的思想遗产及其意义 作者:耿云志 孙中山是近代中国伟大的革命民主主义者,又是一位有深远影响的思想家。他的思想遗产,至今仍是中国人宝贵的精神财富。 孙中山的思想,其一切精华都集中体现在他的三民主义之中。我们总结一个半世纪的奋斗历程,再关注当今的中国与世界,仍能从中发挥掘大量的有强烈的现实意义的内容。 一 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即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民族主义是其第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深入地认识孙中山民族主义的内容及其意义,我们应当对民族主义先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迄今为止,民族主义已有过诸种不同的形态。最初级的民族主义是以“排异”为主导。即所谓“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以本民族为中心,对其他民族取排斥主义。其次,以民族权力为主导,以建立近代的民族国家为目标的民族主义。第三,是以建立各民族平等的世界新秩序为主旨的民族主义,这是历史上最高形态的民族主义。 孙中山的民族主义,可以说大体上经历了所有这三种形态。他最初提出的民族主义,是以“驱逐鞑虏”为核心。所谓“驱逐鞑虏”,即是驱逐满洲贵族统治集团。当时绝大多数革命党人都认为满清朝廷之所以腐败、卖国,就是因为他们是满人,对汉族人民的江山并不珍惜。所以要救国,必逐满人。章太炎经常以“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古老说法,宣传其反满革命的主张。孙中山 1895 年组织广州起义时,也曾有过“杀满洲老,复明之江山” [ ① ] 的说法。后来,孙中山在海外奔走革命,对西方政治有所了解,新书新理亦有所领悟,逐渐明白,中国的问题,不是单单排满就能解决得了的。他认识到,以中国的体制、制度,“就算汉人为君主,也不能不革命。” [ ② ] 但革命排满,“驱除鞑虏”,一直是辛亥革命时期孙中山民族主义的中心内容。虽然有时他谈到过对世界其他民族“采取开放态度” [ ③ ] ,但在他主观上,并未把这一点纳入他的民族主义的内容中去。正因此,当推翻满清,建立民国之后,孙中山有相当一段时间,认为他的民族主义目的已达到了,他曾说:“今日满清退位,中华民国成立,民族、民权两主义俱达到,唯有民生主义尚未着手,今后吾人所当致力的即在此事”。 [ ④ ] 在民国初年一段时间里,孙中山提倡以汉族为中心,中国境内一切民族融合为一个中华民族。由于在表述上,不易说得很清楚,曾被认为是大汉族主义,似不够准确。从民初修订的《中国同盟会总章》来看,其中说“实行种族同化” [ ⑤ ] ,确很容易被理解为以汉族去同化其他民族,这当然是不对的。但从后来他解释民族主义时所说的话,可以看出,他本来的思想只是为民族主义之积极的目的,“汉族当牺牲血统、历史、与夫自尊自大之名称,而与满、蒙、回、藏之人民相见于诚,合为一炉而冶之,以成一中华民族之新主义” [ ⑥ ] 。这显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以汉族去同化其他民族。这话大约讲于 1919 年。一年之后,他又说到:“应该把我们中国所有各民族融成一个中华民族。……并且要把中华民族造成很文明的民族,然后民族主义乃为完了。” [ ⑦ ] 1924 年 1 月,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他更明确地提出,“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 ⑧ ] 由此可见,尽管孙中山有时确讲过以汉族为中心的话,甚至也讲过“务使满、蒙、回、藏同化于我汉族,成一大民族主义的国家” [ ⑨ ] 的话,我们终不该简单地把孙中山这时期的民族主义归结于大汉族主义。我个人认为,他是想强调中国境内各民族,不宜各分此疆彼界,太过强调民族差别,而应力求建立中华民族为一个统一的大民族,以利于建立一个独立的富强的民族国家。因此,我们可 以说,从清末到民国初年大约二十年左右的一段时期,孙中山的民族主义基本上属于民族建国的范畴。 俄国的十月革命,中国的五四运动及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使孙中山的思想有了很大的变化。他总结自己革命斗争的经验教训,清楚地明白了,世界上存在着强势民族侵略、压迫弱势民族这一基本的事实,它是实现民族建国目标的最大障碍。他指出,推倒满清,建立民国之后,民族主义目的并未完全达到。满清朝廷垮了,但它与外国列强所签的一系列借债合同和不平等条约,实等于是中国人民的卖身契。中国人结束了做满人的奴隶,却仍是外国人的奴隶。“我们要以后不做各国人的奴隶,要废除一切不平等的条约,便更要发奋有为,实行民族主义”。 [ ⑩ ] 这个民族主义实即是“健全之反帝国主义”, [11] 也就是追求世界上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民族主义。用孙中山的话说就是“民族主义即世界人类各族平等,一种族绝不能为他种族所压制。” [12] 所以,他又简括地说:“什么是民族主义呢?就是要中国和外国平等的主义”。 [13] 这也就是争取建立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世界新秩序的民族主义。为实现此种民族主义,孙中山主张,中国四万万人应团结起来,“为世界上的人打不平”, [14] 即为一切被侵略的被压迫的民族打不平。孙中山后来在遗嘱中说,必须“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 [15] 可以说是凝结了他一生为民族主义而奋斗的全部经验教训,是他的民族主义进入最高境界的明显标志,也是他留给我们的一项宝贵的思想遗产。 孙中山逝世后八十年来,中国人民始终秉持了他的民族主义理想,一贯为争取建立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世界新秩序而斗争。当今世界上,强权主义、霸权主义是妨碍世界上发展中之国家、民族自主自立,扰乱世界和平、安宁的主要祸根。所以,孙中山的民族主义思想仍有其重大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霸权主义和强权主义政治家及其谋士们,拼命宣传反民族主义的理论,诡称民族主义是世界和平与进步的威胁。公开主张以武力对付民族主义,公然宣扬国家主权有限论。我们前面分析过,民族主义最初始的形态,的确是落后的,不利于各民族友好交往,不利于共同进步。但民族建国的民族主义,争取各民族平等的世界新秩序的民族主义,都是符合各民族健全发展,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利益的。怎么可以不加分析地反对一切民族主义?从理论上讲,人类大同的理想(它至今仍然只是个理想)未实现以前,民族主义是绝对不能否定的。我们当然不赞成极端狭隘的民族主义。但绝对没有理由反对健全的民族主义,尤其绝对没有理由反对民族平等的民族主义。 孙中山 先生晚年的民族主义就是一种健全的民族主义,是追求民族平等,努力建立世界新秩序的民族主义。这种民族主义不但不应反对,而且应当大大地加以发扬光大。 二 孙中山思想遗产中,最丰富、最有启发意义的是他的民权思想。 孙中山的民权思想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初次举义时,他心目中的民权主义的国家就是美国式的“合众政府”。 [16] 稍后,于伦敦蒙难后,他认识到“人群自治为政治之极则”。 [17] 对民权主义,或曰民主政治有了稍为深刻的认识。所以,到了 1903 年在日本为青山革命军事训练班制定誓词时,就把初次举义时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的誓词,改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 [18] 以“创立民国”取代了“创立合众政府”。实际上是以具有普遍性的民治国家,代替了专指民治国家一种特定实现形式,美国的合众政府。这显然是对民主政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盟会成立后,孙中山尽管在奔走革命十分劳碌的情况下,他仍然深入思考如何通过暴力革命建立起民治国家的问题。他提出,由军法之治到宪法之治三步过渡的思想。这是他民权思想中最精采的部分之一。暴力革命不可能直接产生民主制度,必须有一个过渡时期,逐渐由掌握武力的人手里,将政权交回给人民。孙中山为同盟会制定革命方略,详细筹画了过渡的步骤:“第一期为军法之治。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地方行政,军政府总摄之。”“第二期为约法之治。每一县既解军法之后,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选举。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有违法者,必负其责任。”“以天下平定后六年为限,始解约法,布宪法”。 [19] 孙中山后来又把这三个时期分别叫做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这三步之中最关键的是第二步,即实行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 孙中山认为,像中国这样一个数千年久处专制之下的国家,其人民在革命之后立即学会管理国家是不可能的,须有一个学习和训练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由领导革命的革命党人对人民进行训练。首先在一个较小的范围里,即在一个县的范围里练习自治。待练习有成,如“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 [20] 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 [21] 等等。这时,便可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选举议员以立一县之法律,从而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 这里有一点值得特别注意,即所谓四大民权的提出。孙中山是个革命理想主义者,他总是力图把世界上最先进的学说拿来由中国的革命党人去加以实践。四大民权即直接选举权,直接罢官权,直接创制权与直接复决权。这是当时只有瑞士和美国少数的卅里才实行的一种制度。我们不能不承认,依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来衡量,实行四大民权无疑是比较最能体现主权在民原则的一种民主形式。落实这种民主制度,显然需要人民受到较高程度的民主演练。孙中山大概也顾及到这一点。所以他主张只在县自治的较小范围内实施此种制度。在全国则由各县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国民大会,代表全国人民实施四大民权。 按孙中山的设计,“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可见,宪政开始是以省为单位的。须到“全国有过半数省份至宪政开始时期”,方能召集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即全国进入宪政开始期。 [22] 可见,没有县自治,就不可能有省自治,就不可能达到宪政开始期。没有县自治,人民无从学会管理政治,无从学会运用四大民权,主权在民的政治便无从落实。所以,县自治是孙中山民权思想中极端重要的一个环节。 孙中山思想更为可贵之处是他认识到,革命党是指导人民实现县自治的关键。没有一个好的革命党,便不可能完成县自治,便不可能实现训政时期的历史任务。 孙中山知道,通过革命,由专制转变到民主,不但人民须要学习和训练,革命党人照样须要学习和训练。而且,只有革命党人自身学习训练好了,才能训练人民。所以,在革命开始时期,在孙中山最早提出三民主义思想的时候,他就明确指出,民权主义,“这不只是我们革命之目的,并且是我们革命的时候所万万不可少的”。 [23] 就是说,革命党人从一开始,乃至整个革命过程中,都应遵循民权主义的精神。否则,革命后是不可能逐步过渡到民主政治,把权力交还给人民的。 由此可见,要保证革命后,经过适当的过渡时期,建成真正的民主政治,其关键环节是要有一个真正贯彻民主主义精神的政党。孙中山早年即明白革命政党的重要,只是在奔走革命,筹划武装起义的年代里,客观环境不具备致力于党的建设的条件。民国成立后,国内一直战乱不断,环境并无根本的改善。二次革命后,他着意要建一个纪律极严格,必须绝对服从他本人的党。结果反而引起党内的分裂。直到他接受俄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的影响,才真正明白,要有一个好的党,先须有好的主义,以主义统一和凝聚全党。他说:“政党中最要紧的事,是各位党员有一种精神结合”。 [24] 有了这种精神的结合,才会有自觉的纪律。这个精神,就是孙中山始终坚持,并且适应时代的要求而不断发展的三民主义。 孙中山认为,建设一个有很大力量的政党,是掌握国家政权,并用以改造国家的基本保证。因为只有依靠这样一个党,才能去训练人民,达成地方自治,为宪政准备牢固的基础。但为了训练人民,党“必须自己先受训练,然后出而感化他人”。 [25] 这一点非常重要。希望人民做到怎样,党员自己先要做到那样才行。而党的最终目的,是要把权力交到人民手里。他说:“自命为先知先觉和后知后觉的人,便不可像日本人一样专为自己打算,要预先替人民打算,把全国的政权,交到人民”。 [26] 孙中山对于革命党人“必须先受训练”,“必须替人民打算”的一系列主张,今天读来,令我们感到十分亲切,它的现实意义是不言自明的。而他的这些主张,只是为了一个目的,即最终把权力交给人民,实行真正的民主政治。 近代中国为实现民主政治而奋斗的仁人志士们,其中许多人都一直有一种深深的忧虑:即以中国普通人民之程度低下,难以建立起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孙中山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也同样深感到人民程度太低。除了同立宪派辩论时,为了与立宪派划清界限,因而极言中国人民早已具备共和国民的资格之外,在其他时期里,特别是民国成立以后,他都毫不隐讳地承认中国人民实甚少懂得民主共和之意义者。他曾说:“群众的知识是很低的”, [27] “国家民主的建设远没有基础”。 [28] 他甚至说:“中国人民知识程度之不足,……且加以数千年专制之毒深中于人心”, [29] 因此,“中国人大多数人的心理,‘宁为太平犬,不做乱离王’”。“若以大多数人解决问题,那只好从他们的希望,实行复辟了。” [30] 这是他对人民程度最悲观的看法。然而,孙中山这位真诚而伟大的民主主义者,他并不因此,就把中国民主制度的建设推迟到遥遥无期。他一方面,用一个坚持好的主义的好的政党来对人民实行训政,帮助人民提高程度,逐步学会管理国家。另一方面,他对人民有一种根本上的信任。他认为,尽管普通人民对于政治学理不能深悉,但于“切身利害,皆能知能行也”。 [31] 换句话说,由什么样的人来当官、当议员于他们有利或有害,实行什么样的法律、政策于他们有利或有害,他们根据切身经验,还是能够做出判断的。所以教他们学会掌握运用四大民权,并不是困难到无法实现的程度。这就是孙中山这位伟大的民主主义者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遗训。 三 我在 1996 年发表的一篇文章里曾说道,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是他的三民主义中最缺乏现实性的部分。“但这不等于这一思想没有任何历史意义。它的意义就在于它的预言性质。它预示了中国社会独特的发展道路,即由于资本主义得不到顺利发展的机会,资产阶级的力量过于脆弱。所以,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将取非资本主义道路的发展模式”。 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最初是植根于他对中国最大多数的农民的悲苦处境的深刻同情。早在 1902 年以前,孙中山在东京曾先后与梁启超、章太炎讨论过农民与土地问题。梁启超记载孙氏一次谈话曾说道:“今之耕者率贡其所获之半于租主而未有己,农之所以困也。土地国有后,必能耕者而后授以田,直纳若干之租于国,而无复有一层地主从中朘削之,则农民可以大苏”。 [32] 章太炎也曾记录孙中山差不多同样内容的话,孙氏指出,土地乃自然所赋予者,不应私有。地主以其占有土地之故,竟不劳而获耕者所得三分之二,是极不合理的。所以主张“不稼者不得有尺寸耕土”。 [33] 这表明,当时孙中山已有“耕者有其田”的思想。这也是孙中山民生主义早期最核心的内容。孙中山在谈到他的革命道路时曾说道:“吾受幼时境域刺激,深感到实际上及学理上有讲求此问题(即指民生问题——引者)之必要。吾若非生而为贫困之农家子,则或忽视此重大问题亦未可知。” [34] 后来,孙中山因受美国学者亨利·乔治的学说的影响,以及观摩欧美社会的感受,他的注意力逐渐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他的民生主义主张,从侧重解决农民土地问题,逐渐转到侧重城市地价问题。他想通过确立土地国有,公定地价,涨价归公,以土地税为国库惟一的收入,从而废除工农大众的负担。当然,这并不排斥他在农村实行耕者其有田的主张,只是其关注的重点有所变化而已。 1912 年,孙中山到北京会见袁世凯,谈话中间,孙中山仍不忘强调:“中国以农立国,倘不于农民自身求彻底解决,则革新非易。至求解决农民自身问题,惟耕者有其田不可。” [35] 到了国民党改组的年代,孙中山更加明确地强调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并将之写入《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该宣言说:“于此犹有当为农民告者:中国以农立国,而全国各阶级所受痛苦,以农民为尤甚。国民党之主张,则以为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并为之整顿水利,移殖荒徼,以均地力。农民之缺乏资本至于高利借贷以负债终身者,国家为之筹设调济机关,如农民银行等,供其匮乏。然后农民得享人生应有之乐”。 [36] 不但要实现耕者有其田,而且还要有保障措施,使农民切实得享人生幸福。再一次充分显示出其民生主义关切农民切身利害的根本精神。 孙中山一直没有获得全国政权,尤其未曾获得稳定的政治环境,以实行其造福于农民的民生主义政策。但他的这部分思想遗产,并不因此而稍减其历史意义。 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思想,从建立民国后就逐渐增加关于如何发展全国的经济,以造成富强的新中国的思考。除了关于平均地权,公定地价,涨价归公这些原有的思想主张外,他特别关切全国的实业发展计划。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际,孙中山专心致志地草拟出发展中国实业建设的六项计划。并曾把此项计划的大纲寄给许多国家的重要人物。 [37] 孙中山曾把他的民生主义概括为(一)平均地权,(二)节制资本。关于节制资本,他曾特别加以解释:是节制资本家,而不是节制资本本身。要建设,要发展,没有资本是不可能的。他说:“吾人之所以持民生主义者,非反对资本,反对资本家耳。反对少数人占经济之势力,垄断社会之富源耳”。 [38] 在其《建国方略·实业计划》的《第一计划》一开头,为中山对他的民生主义在实业建设方面的原则有比较更为平实的说法:“凡夫事物之可以委诸个人,或其较国家经营为适宜者,应任个人为之,由国家奖励,而以法律保护之。…… 至其不能委诸个人及有独占性质者,应由国家经营之”。 [39] 这无疑是完全适合中国国情的方针。孙中山并且认定,这种由国家经营各种重要和大型的事业,就是国家社会主义。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国家经营大规模的建设,资本从何而来?技术从何而来?孙中山提出非常大胆的设想:“此类国家经营之事业,必待外资已吸集,外人之熟练而有组织才具者之使用,宏大计划之建设然后能举”。 [40] 正因为如此,孙中山才把他的实业计划积极主动地寄给几个大国的重要人物。而他之所以选择第一次大战结束之际,着手拟此计划,积极联络各国人士,是因为他把大战之后看成是谋求中国发展的一个大好机遇。一方面,他认为大战期间,各国的生产能力因战争之急需而有很大的膨胀。另方面,战后各国必遭遇经济上的困难,中国的发展可为其提供最大的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技术市场。由此,孙中山产生让各大国共同开发中国,实现中国的现代化,与此同时,保证各大国免受经济危机的威胁。这是各国与中国互利的,双赢的计划。孙中山对此有一个非常精练地概括。他说:“吾人意见,盖欲使外国之资本主义以造成中国之社会主义,而调和此人类进化之两种经济能力,使之互相为用,以促进将来世界之文明也” [41] 孙中山的这一构想是极大胆的极有远见的。我在 1990 年的一篇文章中曾指出,孙中山的这种构想“只能是空想”。 [42] 他既没有获得全国政权,更没有稳定的国内外政治环境,根本没有实行这一构想的一些最基本的条件。但他充分利用外国资本、外国技术和外国人才以发展中国的经济建设,实现中国的现代化的构想是有其合理性的。看一下今天中国的现实,难道不是可以惊异的发现,我们正在做孙中山当年想做而不可能做的事情吗? × × × 终上所述,我们考察了孙中山的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思想在他的革命实践中所经历的发展和变化,从中可以看出,他的许多思想在今天仍保留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例如他关于争取各民族平等相处的世界新秩序的主张;他关于必须从地方自治入手,为实行民主制度培育坚实的基础,以及革命党人必须先受训练,然后才能训练人民走上民治轨道的思想;他关于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同时发展,并充分利用外国的资本主义以造成中国的社会主义的构想,所有这些,都是仍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宝贵思想遗产,我们应当充分加以珍视,并继承光大之。 注释: [ ① ] 见冯自由:《中华民国开国前革命史》第 31 页。 [ ② ] 《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 1 卷第 325 页,中华书局 1981 年出版。 [ ③ ] 见《孙中山全集》第 1 卷,第 86 页。 [ ④ ] 《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 2 卷第 319 页,中华书局 1982 年出版。 [ ⑤ ] 见《孙中山全集》第 2 卷第 160 页。 [ ⑥ ] 《三民主义》,《孙中山全集》第 5 卷第 187 页,中华书局 1985 年出版。 [ ⑦ ] 《在上海中国国民党本部会议的演说》,见同上,第 394 页。 [ ⑧ ] 见《孙中山全集》第 9 卷第 118 页,中华书局 1986 年出版。 [ ⑨ ] 《在中国国民党本部特设驻粤办事处的演说》,见同上,第 373 — 374 页。 [ ⑩ ] 《在广东第一女子师范学校校庆纪念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 10 卷,第 20 页,中华书局 1986 年出版。 [11] 《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孙中山全集》第 9 卷第 119 页。 [12] 《在桂林广东同乡会欢迎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 6 卷第 56 页,中华书局 1985 年出版。 [13] 见《孙中山全集》第 10 卷第 19 页。 [14] 《三民主义·民族主义》,《孙中山全集》第 9 卷第 226 页。 [15] 《国事遗嘱》,《孙中山全集》第 11 卷第 639 页,中华书局 1986 年出版。 [16] 《檀香山兴中会盟书》,《孙中山全集》第 1 卷第 20 页。 [17] 《与宫崎寅藏平山周的谈话》,《孙中山全集》第 1 卷第 172 页。 [18] 《东京军事训练班誓词》,《孙中山全集》第 1 卷第 224 页。 [19] 《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 1 卷第 297 — 298 页。 [20] 四权,是指四大直接民权:直接选官之权,直接罢官之权,直接创制法律之权,直接复决法律之权。 [21]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孙中山全集》第 9 卷第 127 页。 [22] 同上,第 129 页。 [23] 《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 1 卷第 327 页。 [24] 《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孙中山全集》第 9 卷和 98 页。 [25] 《在广州大本营对国民党党员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 8 卷第 503 页,中华书局 1986 年出版。 [26]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孙中山全集》第 9 卷第 324 页。 [27] 《与戴季陶的谈话》,《孙中山全集》第 5 卷第 70 页。 [28] 同上,第 71 页。 [29] 《建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 6 卷第 209 页。 [30] 《在广州全国学生评议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 8 卷,第 114 页。 [31] 耿云志:《论辛亥革命时期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原载《广东社会科学》, 1996 年第 5 期,收入《孙中山与中国近代化》一书,见该书上册第 173 页,人民出版社 1999 年出版。 [32] 见梁启超:《社会革命果为今日中国所必要乎?》,《新民丛报》第 86 号。 [33] 章太炎:《定版籍》,《章太炎全集》(三)第 274 页,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4 年 7 月出版。 [34] 见宫崎寅藏:《孙逸仙传》,载《建国月刊》 3 卷 4 期。 [35] 见《三水梁燕孙先生年谱》(上),凤冈及门禾子编, 1936 年第 2 版,第 123 页。 [36] 见《孙中山全集》第 9 卷第 120 — 121 页。 [37] 参见韦慕廷:《孙中山——壮志未酬的爱国者》中译本第 106 — 107 页,杨慎之译,中山大学出版社 1986 年出版。 [38] 《在沪南商会分会欢迎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 2 卷第 338 页。 [39] 见《孙中山全集》第 6 卷第 253 页。 [40] 见同上,第 253 页。 [41] 《建国方略·实业计划》,《孙中山全集》第 6 卷,第 398 页。 [42] 见耿云志:《孙中山与梁启超关于中国现代化的选择》,《历史研究》 1990 年第 5 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