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史学界在论及主与奴之间的连坐问题时,一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方认为奴婢犯罪主人要连坐,主人犯罪奴婢则不被连坐。一方认为奴婢犯罪主人不连坐,主人犯罪奴婢连坐。而双方观点的得出,都源于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的一条律文: “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殹(也)。(简22)整理小组给出的译文是:“奴隶犯罪,主人应连坐;主人犯罪,奴隶则不连坐。”同时,小组在注释中又作了备注:“一说,此句意为主人犯罪,奴隶应连坐”(《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学界纷争,勿庸说与整理小组本身意思相反的“二说”直接相关。 笔者对上述观点无意评判,我的疑虑是:秦简此处之“隶”果真是指“奴婢”吗? 我们知道关于“隶”的考辨在清代沈家本的时候就开始了,睡地秦简出土后,随着人们对“隶臣妾”、“府隶”、“宫隶”、“卜隶”、“史隶”,以及“隶书”等问题的探讨,“隶”的认识也被大大推进了。概括起来讲:用作动词,意即附属、归属;用作名词,或指执贱役者,或指官私奴婢、或为罪隶;也引申成形容词为卑贱之义。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出土的秦汉简中又出现了“隶”身份的人,而且“隶”为单字,未与其他字组合。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第4例: ·胡丞憙敢(谳)之,十二月壬申大夫诣女子符,告亡。·符曰:诚亡,(诈)自以为未有名数,以令自占(简28)书名数,为大夫明隶,明嫁符隐官解妻,弗告亡,它如。(简29) 这是一个叫符的女子,在逃亡过程中自占名数,申报为大夫明的隶。明将符嫁为隐官解的妻子。而符后来被抓获,以逃亡罪被起诉。那么这个称之为“隶”的大女子符是不是大夫明的家内奴婢呢? 里耶秦简户籍简中出现了一例和主人登记在一个户口册上的“隶”,可以说明这个问题。此简出土在一个凹坑中,编号为K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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