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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经济史若干理论观点的逻辑关系及得失浅议

http://www.newdu.com 2017-11-23 国学网 李根蟠 参加讨论

    一
    春秋战国之际是中国历史上的一大变局。对战国以后中国社会经济的性质和特点,学术界存在着形形色色的不同的理论观点,这些观点反映在对各种问题的不同认识上,千头万绪。能不能根据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理出一个脉络来?基于这样一种考虑,我们把这些观点划分为三大类:
    (1)地主经济论主流的意见认为战国以后的中国经济是封建地主制经济,老一辈史学家如范文澜、吕振羽、翦伯赞、郭沫若等均持这种主张。从理论上加以概括的,王亚南开其端,胡如雷等继其后。一般认为,中国地主制经济的特点,一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二是在地主经济中租佃制是地主土地与农业劳动者相结合的主要方式,主要收取实物地租,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比较松弛,三,除佃农外,还存在数量可观的自耕农,细小分散的个体自耕农和佃农构成社会再生产的基本单位,四,这种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比领主制社会有较大发展相联系。在主张地主经济论的学者内部,认识也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封建地主制是不同于西欧中世纪封建领主制的另一种典型,甚至是发展得更充分、更有代表意义的典型;可称之为“典型论”(林甘泉、李文治、方行等)。另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地主制经济是一种早熟而又不成熟、掺杂了许多奴隶制和村社制残余、富于弹性的经济制度;可称之为“早熟论”(傅衣凌等)。还有的学者认为,战国以后的地主制经济已出现资本主义经济的成分,不复为典型的封建经济,但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又不能突破封建的樊篱而成长壮大;可称之为“变态论”(傅筑夫)。
    (2)市场经济论美籍华裔学者赵冈提出对地主经济论的质疑,对中国传统经济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和租佃制封建性质的观点表示异议,他认为中国自战国以来已形成自由的、包括土地在内的私有产权制度,并在这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和人口变化构成他的《中国经济制度史论》的两根主线。在大陆学者中,赞同这种观点的似乎没有,但其影响是存在的。
    (3)权力经济论地主经济论一般以肯定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存在为前提,比较强调土地所有制在封建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与此不同,有些学者则把封建经济中的政治权力作用和人身依附关系放在首位。封建土地国有制论者往往持这种观点。根据我的体会,侯外庐主张的中国封建土地国有(皇有)论,其深意正是强调封建国家的专制权力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驾凌和干预。这一点,王毓铨表达得更清楚。他认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是一种家长制的封建社会,其经济基础是皇帝控制着全国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土地(包括矿产、森林、川泽)和人民,是一种政治控驭下的经济。近年秦晖以实证材料剖析了土改前上溯至明清的关中社会,指出在这一社会中,自耕农占大多数,地主及其占有的土地很少,租佃关系不发达,但利用权势聚敛财富欺压百姓的封建势力却存在的。基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尤其是土地所有制的阶级分化)相当模糊,基于人身依附关系(统治—服从关系)的等级分化极为明显,构成与地主私有土地、广泛实行租佃制的“地主制经济”大异其趣的“关中模式”。他据此提出要对传统经济形态进行理论的重构。他认为马克思所理解的封建社会,是自然经济下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共同体。他批评“郭沫若学派”不把人身依附化和自然经济化视为封建化的本质,是一种“自由封建主义”,其根源可追溯到斯大林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不讲人身依附关系的封建主义理论,以至可以追溯到列宁后期对封建社会、村社、农民等认识的变化。在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讨论中,有的学者强调个体小农与专制国家的“一体化”结构,与上述观点也有共同之处。这类观点,我们姑名之曰“权力经济论”。
    以上三类观点的分歧,反映在对中国传统经济一系列具体问题的认识上。例如,关于地所有制形式,市场经济论者认为是自由的土地私有制,地主经济论者认为是不完全的土地私有制,权力经济论者则为是土地国有制,或否定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关于人身依附关系,市场经济论者认为并不存在,地主经济论者认为比较松弛(相对于西欧中世纪封建领主制而言),权力经济论者则认为很严重。关于中国传统经济的运行方式,市场经济论者自然认为它是一种商品经济,完全适用古典经济学这种分析工具,地主经济论者认为是可以包容较多商品经济成分的自然经济,权力经济论者则强调其自然经济性质,或认为是一种“伪商品经济”。当然,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
    这三类观点在学术界并非势均力敌、鼎足而三的,但它们之间显然有一种逻辑关系,其中市场经济论和权力经济论构成认识的两极,而地主经济论则可视为两者的“折中”(这是就逻辑关系而言,并非说地主经济论是折中主义)。在地主经济论中,“早熟论”在某些方面与权力经济论接近,“变态论”则在某些方面与市场经济论接近。它们可以构成某种坐标体系,把学术界关于中国战国以后社会经济的各种具体问题的林林总总的理论观点放在这个体系中,就可以比较清楚的看到它们所处的位置,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甚至可以发现某些理论观点的内部矛盾;使人产生条理井然的感觉。对于这些具体的理论观点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我在《中国代经济史研究综述》(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1997年联合增刋)中已有介绍,于此不赘。
    二
    上述各类理论观点的是非得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要作深入的研究,本非我的学力所能及;但在整理这些理论观点的时候,不能不思考有关问题,而且作为一个主张地主经济论的学者,面临对地主经济论的各种批评,也不能不考虑如何回答。问题涉及许多师长友朋,我在这里姑妄言之,诸位姑妄听之。只是一些感想,谈不上什么研究。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我国自战国以后逐渐形成了土地私有制,土地可以买卖,商业和市场也比较活跃;市场经济论者强调了这一方面的事实。他们有关这方面的论述,有利于突破人们头脑中殭化的自然经济模式。但他们忽视以至抹杀了另一方面的事实,这就是战国以后,国家和乡族对土地私有权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仍然相当严重;土地私有权并不完整;自给性生产仍占主要地位,市场机制远远没有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这种理论的片面性是明显的。如果我国两千多年前就已形成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市场经济,那么,我们现在还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就是无法理解的了。这种理论并不新鲜。三十年代就有人认为我国战国以后进入了商业资本主义社会。市场经济论与此有着某种渊源关系。
    地主经济论中主张“变态论”的傅筑夫,在“文革”后首先试图以一定的经济学理论为指导独力撰写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通史,揭示中国封建社会经济运动的实际过程,功不可没。但傅氏的理论体系存在严重的矛盾。它在有些方面与市场经济论很相似,但又未能一以贯之。如他认为战国后土地买卖完全自由,地主和佃农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战国以来商品货币经济的巨大发展导致“国民经济体系”的形成等。所谓“国民经济体系”是沿用德国学者毕歇尔的概念,谓商品交换使生产者与消费者分离,而把全国联成一个整体,这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了。论者或谓从中可以看到陶希圣“商业资本主义”的影子,傅氏撰文予以否认。撇开所有政治因素,平心而论,傅氏的思路与陶氏确有相似之处。例如他们都以西欧中世纪封建领主制为衡量标准,认为西周符合这个标准,是典型封建制;战国以后不符合这个标准,故非封建社会,或非典型封建社会。他们又都认为是战国商业的巨大发展破坏了这个典型的封建制;而封建制破坏以后,资本主义并没有成长起来。至于资本主义成长不起来的原因,陶氏归结于“士大夫阶级”,傅氏则归结于“小农经济”。在傅氏看来,小农经济是一种分散落后、自给自足(耕织结合)、与市场几乎不发生关系的自然经济,堵塞了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为什么资本主义早就出现,但老是发展不起来?傅氏是用贬低小农经济的办法来加以解释,但却使他的体系产生难以克服的矛盾。在傅氏的体系中,一方面是先进的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城市,另一方面则是自然经济统治的落后封闭的农村,两者似乎是绝缘的,这也可以说是一种“二元经济”吧,但却完全不符合历史实际。中国战国以后商品经济之所以比较发达,正是由于这时小农经济的独立性有所加强,小农的经济结构中可以包容较多的商品经济成分;灿烂的中国古代文明,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
    权力经济论看到并强调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控驭,包含了真理的成分和一些很深刻的思想;但他们完全否定土地私有制的存在,抹杀商品经济有相当发展的事实,同样是失之于偏颇。
    权力经济论者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有较多的联系,马克思对“古代东方”的论述是他们立论的主要依据之一。例如侯外庐1954年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文章,就是以马克思关于“古代东方”没有土地私有制的论述作为其基本出发点的。但很难说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古代东方包括了中国在内。他1959年的文章则把土地国有制视为封建社会的普遍规律,也令人有削足适履之感。他以资本主义社会那种完全的、自由的土地私有制为标尺,否认封建社会中不完全的、带有传统附属物的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在我看来,战国以后土地私有制的存在,是实践证明了的不容争辩的事实。土地不但可以买卖,而且成交的双方要签订契约,后来还要经官方认可,向官府纳税,如果不是土地私有,应该如何解释呢!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党曾提出过土地国有化的纲领,由于在实践中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抵制而不得不加以调整,改变为保护农民私有土地的政策,土地私有的观念和土地私有的事实一样是明确的。侯氏也并能不否认这些事实,但他认为这只是外观,实质是霸权式的统治;土地买卖是诡诈式的买卖,是骗局,等等。但这是难以服人的。又如侯氏认为“食货”代表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自然经济的法典式定义。按《汉书·食货志》云:“〈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在这里,“食”固可指农业,更确切地说,是指以食物生产为中心的社会生产活动;但“货”却不能仅仅归结为家庭手工业,它主要是指交换和流通,流通的媒介,包括还没有脱离使用价值的布帛和基本脱离了使用价值的金刀龟贝。中国古代还没有形成近代“经济”的概念,以“食”和“货”分别代表社会的生产和流通,这就相当于近代“经济”的概念。我曽在《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一文中谈到战国时代“货”的多义性,它既可指商品或货币,亦可指一般的产品或财富;秦汉以后亦然。把“货”等同于近世的商品和货币,把“货殖”说成是利润增殖,固然是不对的;但也不能说“货”只是自然经济中的家庭手工业。“食货”一词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封建地主制经济的某些特点,如在自给性生产的基础上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流通(包括商品流通和非商品流通)比较发达,它并非仅仅是耕织结合的自然经济。
    近年在权力经济论者中对地主经济论提出的批评最尖锐、而又最富理论色彩的,要算是秦晖。秦晖揭示了一些以前没有引起人们足够重视的事实,提出一些发人深思的理论观点,大有利于深化人们对封建社会经济的认识。但他把“地主经济论”和“商业资本主义论”一锅煑,未必是公允的;他有些本来正确的观点也失之于偏颇。例如,他认为封建主义的基础是人身依附关系而不是封建土地所有制,把两者对立起来,以至把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斯大林对封建制度的论述对立起来,就是很值得商榷的。不错,马克思说过人身依附关系或统治与服从的关系是封建制度的特征以至基础,但他总是从所有制、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中去寻找这种人身依附关系的最终根源。马克思在讨论封建地租时说:“在直接劳动者仍然是他自己生活资料生产上必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内,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统治和服从的关系,因而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出现的;这种不自由,可以从实行徭役劳动的农奴制减轻到单纯的代役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89—890页)马克思还说过,“大地产是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真正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0页)。秦氏引证了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的一段话作为论据;在这一段话中,马克思把人类社会划分为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个人和社会全面发展的自由个性等三种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4页)但这只是马克思论述问题的一个角度。在同一著作里,作者着重从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的关系的变迁(统一的各种形式及其逐步趋向分离)来考察前资本主义诸生产形态。在另一著作里,作者把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演变归结为: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的统一─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的分离─在新的基础上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的重新统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465—466页)。由此可见,把人身依附关系和封建所有制割裂和对立起来是不妥当的,在马克思那里是找不到根据的。秦氏批评地主经济论忽视或不讲人身依附关系,这并不符合事实。不少主张地主经济论的学者都曾指出,人身依附关系不但在私属性租佃关系中存在,而且在契约性租佃关系中也是存在的。所谓人身依附关系比较松弛,是指农民与地主的关系,而且是相对于西欧中世纪封建领主制而言的;而这是不争的事实。如果把封建国家代表整个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控制和强制也算在内,则中国封建社会的封建依附关系和超经济强制并不比西欧中世纪弱。可见地主经济论并非不讲人身依附关系,而是没有象权力经济论者那样,把人身依附关系放在封建制度中的首要地位。
    上面提到,地主经济论中的“早熟论”与权力经济论有某种相似。如他们在土地所有制方面强调国家和乡族的干预,认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是个人所有与共同体所有的结合,后者表现为国家和乡族的双重所有。他们重视对传统社会的剖析,有许多优秀的成果和卓越的见解。但他们受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讨论的影响较大,故强调“村社”残余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制约;他们的所谓“村社”,实际是指乡族势力。把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乡族和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的“村社”牵合在一起,总令人觉得勉强;而所谓“早熟”云云,亦暗含以西欧社会为正常发展典型的前提。
    从战国以后的历史实际看,土地私有制、比较活跃的商业和市场,确实是存在的;国家和乡族对土地私有权和社会经济生活的严重干预也是存在的。问题是如何合理地解释它们。如果只强调一方面的事实,忽视以至抹杀另一方面的事实,理论就会走偏。相对而言,地主经济论、尤其是其中的“典型论”,能较好兼顾和解释这两方面的事实,因此,在关于中国传统经济的各种理论中,它仍然是最符合历史实际、最能为人们所接受的理论。但它也面临着来自各个方面的严重挑战,不能不对自己的理论体系作一些认真的检讨。
    权力经济论者在批评地主经济论时,强调了人身依附关系和自然经济密不可分、互为前提,同为封建社会的主要标志;我认为是正确的。中国封建地主制下人身依附关系之所以比较松弛,正是由于自然经济的相对松动和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欧中世纪封建领主制下人身依附关系之所以比较严格,则是因为当时的自然经济比中国封建地主制强固得多。如果一方面认为中国封建社会人身依附关系严重,另一方面又把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看作是一种商品经济,这是一种理论的错位。权力经济论者说地主经济论不讲人身依附,是冤枉的;但他们批评“郭沫若学派”不把自然经济化和人身依附化作为封建化的标志,则不能说是完全没有道理。战国时代总的发展趋势是商品经济逐步兴盛和原有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步松弛,以此作为封建社会的开始,在理论上会遇到一个颇难解决的问题。这值得战国封建论者思考。但如果把春秋战国视为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过渡的时期,那又另当别论。
    权力经济论者突出人身依附而抹杀所有制在封建经济关系中的地位,自然是我们难以接受的;但我们在研究封建所有制的时候,似乎应该更多的把注意力集中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这个中心环节上。
    权力经济论者强调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虽有夸大之嫌,但从中也暴露出地主经济论在研究中的薄弱环节。其实,在封建地主制下,封建国家不但广泛干预、而且直接参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地主经济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形成、存在和发展,与其归结为土地国有制的基础地位,不如从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内在要求来解释。对封建地主制经济中国家经济职能的研究亟须加强。
    过去在我们的研究中,比较注意地权的集中运动和地主经济中的租佃剝削,相对忽视地权的分散运动和农民经济中的自耕农成分。“文革”以后后者的研究获得了加强,得出一些足以刷新老观念的研究结论。研究证明,无论封建地主制前期或后期,地权集中和分散这两种趋向是同时存在的;地主土地集中的程度并没有原来估计的高,而自耕农所占土地的比例则比原来估计的高得多,有的时候、有的地区甚至占了优势。问题也就马上出来了:这样的社会,还能叫做封建地主制社会吗?市场经济论者和权力经济论者正是根据这种事实,从不同的角度对地主经济论提出批评的。
    看来,我们不必执拗于地主占有土地百分之六七十、七八十才算是封建地主制经济的老观念,而应把封建地主制经济看作是由地主、农民、国家三大成分组成的既相互依存、又相互斗争的一个体系。在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中,有时国家的干预显得很突出,有时自耕农似乎占优势,这些,都是地主制经济体系运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形态;从总体和长远看,占主导地位的并非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也不是国家占有土地及其对经济的干预,而是地主私有土地及其对农民各种形式的剝削和压迫。从国家、地主和农民三者的关系来把握地主制经济体系,似乎能更好地揭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机制,能更合理地解释地主制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现象。有关问题,需作进一步的说明,但这已不是这篇短文所能负担的了。
    (这是笔者1997年5月23日在经济所午餐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原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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