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见南子”疑案再考 孔老夫子如果也做过“说不清、道不明”的事儿,那就是“见南子”了。《论语·雍也》载:“子见南子,子路不说。夫子矢之曰:‘予所否者,天厌之!天厌之!’”《十三经注疏》引汉代孔安国注:“南子者,卫灵公夫人,淫乱,……矢,誓也。子路不说,故夫子誓之。”朱熹《集注》:“而子路以夫子见此淫乱之人为辱,故不悦。矢,誓也。 所,誓辞也。……否,谓不合于礼,不由其道也。厌,弃绝也。”李泽厚译文:“孔子拜会了南子,子路不高兴。孔子发誓说:‘我如果做了错事,老天会惩罚我!老天会惩罚我!’”今人对该章的注译多与此大同小异。 如此记载和解释,使“子见南子”扑朔迷离:孔子会见了漂亮而淫荡的女子,引起他的学生反感了(子路不说,“说”通“悦”,高兴)。这倒罢了,关键是见到学生不高兴,孔子赶紧发了“老天会惩罚我”的毒誓,岂能不让人多心?难怪贬孔者往往拿这事做文章,林语堂在“五四”“打倒孔家店”的风潮中,写了独幕剧《子见南子》,被山东省立第二师范学校(在曲阜)的师生上演(1929年),导致孔子后裔联名上告到教育部,惊动了蒋介石,亲敕“严办”,轰动一时。 如此理解,几个关键字眼的解释是:矢=誓(发誓),所=若(如果),否=错(做错事),之=我(代指孔子自己)。让人疑惑的是:1.“矢”通“誓”可以接受,古籍中有许多用例,问题是是不是“发誓”义?2.“所”一般是辅助性代词,做假设连词“若(如果)”则不常见。3.“否”义为“错(做错事)”,也很勉强。4.古汉语的“之”一般是指示代词,可代指第三人称“他”或“它”,但“天厌之”的“之”,意思是“我”,也不合常规用法。 认为“夫子矢之曰”之“矢”通“誓”,历来很少异议。关键是是否“发誓”义?杨伯峻、李泽厚都译“夫子矢之曰”为“孔子发誓说”,显然“之”没有着落,被忽略了,暴露了这种注释的缺陷。《仪礼·大射》:“司射西面誓之曰:‘公射大侯,大夫射参,……’”又《国语·越语上》:“句践……乃致其父母昆弟而誓之曰:‘……将帅二三子夫妇以蕃。’”可见“之”是“誓”的对象,即听众,就“誓之曰”引出的话来看,是上对下严肃的、正式的辞令,即“告诫、命令”。上引《仪礼》中的“誓”,《十三经注疏》中引郑玄注:“誓犹告也。”《尔雅·释言》:“诰、誓、谨也”,郭璞注:“(诰、誓)皆所以约,勤谨戒众。”《周礼·春官·典命》:“誓于天子。”孙诒让正义曰:“约言为誓,引申之,凡策命有诰戒之辞亦得谓之誓。”《逸周书·世俘》:“用小牲羊犬豕于百神水土于誓社。”孔晁注:“誓,告也。”可见,“夫子矢之曰”之“矢”通“誓”,义为“告诫”,而非“发誓”,句意是“夫子告诫子路说”。 臧琳《经义杂记》:“凡古人誓多云‘所不’,《左传·僖二十四年》:重耳曰:‘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可证。……此记者约略之辞,‘所不’下当更有誓辞。”可知,把“所”解释为“若”的思路是:“予所否者,天厌之”是誓词,誓词中“所”训为“若”。但是“予所否者,天厌之”和“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到底是不是同一句式,两个“所”字是否同义,则需要斟酌、论证。请比较以下三个句子: A.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左传·僖二十四年》,对未来可能情况的假设) B.予所否者,天厌之。(《论语·雍也》,对既成事件的解释、说明) C.女所营者,水皆至,灭表。(《战国策·齐韩魏共攻燕》,对既成事件的解释、说明) B.与C的结构类同性超过B与A,所以B与C为同构,B与A只是近似。很明显,“予所否者,天厌之”之“所”应该与“女所营者,水皆至,灭表”之“所”同义,不应和“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之“所”同义。那么,此“所”何义? “女所营者”是典型的“所”字结构,意思是“你们所营造的(军营)”,“所”是辅助性代词,指“营”的对象,正如“你所说的”“所”,指“说”的内容。“所”字结构中“所”后必须是动词,问题是,“予所否者”中,“否”和“不”都不是动词,因而臧琳怀疑“‘所不’下当更有誓辞”。把“否”解释成“做错事”等动词,显然是强为之解。 原来,此处“否”当为“鄙”之借字,《论衡·问孔篇》两次引“予所否者”都作“予所鄙者”,可知王充所见《论语》“否”必作“鄙”。唐·陆德明《经典释文》:“所否:郑缪方有反,不也。王弼李充备鄙反。”认为读“否”(方有反)为郑玄的“缪(谬)”,正确读音“备鄙反(即:bǐ)”。据郭锡良《汉字古音手册》,古代“否”和“鄙”音近,都是“帮母之部”。古籍中常通用:《尚书·尧典》“否德忝帝位。”《史记·五帝本纪》引作“鄙德忝帝位。”由于“所……者”之间只能是动词,“不”“否”都不具备处在这一位置的条件,只有“鄙”才能使句子文通字顺。则“予所否者”实为“予所鄙者”,即“我(们)所鄙弃的”。 各家把“天厌之”的“天”理解为“上天”、“老天”,“厌”理解为“厌弃”,这没有争议。关键是“之”指代谁?是否孔子?这种宾语位置上的“之”指代说话者的情况极其罕见,目前古汉语虚词和语法著作中都没有列出这一用法,即是说,认为“之=我”属于孤例。 我们认为,此处“之”代指前文的“予所否(鄙)者”,具体指“见南子”一事。那么,“予所否者,天厌之,天厌之。”即:“我(们)所鄙弃的(东西),天(也)厌弃它,天(也)厌弃它!” 从事理看,使“子路不说”的是“见南子”。那么子路是对“见南子”“不说”呢,还是怀疑孔子在“见南子”时做错了什么才“不说”呢?作为“君子坦荡荡”的孔子,如果不心虚,他见“子路不说”,首先会认为是因为“见南子”,不会肯定地认为子路怀疑他做错了什么才不高兴的,孔子要回答和解释的,也应该针对“见南子”一事。南子作风不好,又插手卫国政事,正是“予所鄙者”,那么去“见南子”,当然也是“予所鄙者”,孔子要解释和说明的是“见南子”一事,表示“天厌之”,自然也是表示自己的不乐意和无可奈何。言外之意是:不仅你子路不高兴,我们谁都不高兴。 张诒三(作者工作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文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