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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学研究动态(2017年第二期)

http://www.newdu.com 2017-12-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孔敬 参加讨论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孔敬
    近期,在民族法学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方面、民族地区法制建设与法治问题、少数民族习惯法等方面的探索。
    一、少数民族权益,主要讨论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女性权益保护等研究。
    《民商法视域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法律保护》(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周汉德,《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4期)阐述了随着我国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加快,各地区纷纷对本地区的民族传统艺术文化进行开发,这也引来了许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保护的法律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来保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但现有的法律保护体系依然存在不少漏洞,无法有效地保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作者从民商法视域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法律保护的策略和建议:一是加快民族地区立法,明确权利主体;二是与其他法律衔接,扩大保护的范围;三是建立利益共担机制,防止侵权行为;四是(四)加强执法力度,减少违法行为。
    《传承与发展: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聚居少数民族文化权益保护问题及其路径分析》(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马伟华、宋梓林,《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5期)阐述了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民族社区会面临拆迁、改造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其中的一些关系,容易产生民族矛盾以及群体性事件。城市聚居少数民族的需求不仅体现在经济权益上,还体现在文化权益等诸多方面。作者建议:在对城市民族社区进行改造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应该更加关注城市聚居少数民族的文化权益,通过构建畅通的权益沟通渠道、制定合理的城市规划,积极制定维护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法律、法规,使得城市化进程中的经济和社会之间能够协调发展。
    《当代少数民族婚俗中的女性权益发展与分析》(树德科技大学人类性学研究所连芷平等,《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6期)认为,有关少数民族婚俗研究由来已久,但是众多研究大多集中在民族婚俗的差异性比较以及文化内涵探究等方面,而对于民族婚俗对民族女性的内在影响缺乏关注。从女性主义视角出发,结合婚俗的形式和内容对女性的影响,提出婚俗的本质是对女性的角色定位和言行规范,对婚俗对民族女性的积极性予以肯定,同时也分析了婚俗流变中民族女性平等权益的转变。以婚俗为载体,以民族女性为研究对象,关注民族女性的平等权益是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民族地区法制建设与法治问题
    《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辩证实践研究》(南阳理工学院张仲景、国医国药学院余其营,《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4期)阐述了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巨大的工程,要使相关问题得到合理解决,就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思维等科学思维方法。结合辩证思维的基本观点,民族地区法制建设辩证思维的具体实践是指要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这是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出发点,也要考虑到民族法制和国家法制的整体和局部关系,以此来为民族法制定性,最后还要把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作为一个单独事物进行纵向联系,使民族法制建设既能继承历史,又能为未来法制建设奠定基础。
    《论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法律规范的相关问题》(吉林大学法学院白城师范学院政法学院何欢,《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4期)认为,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是民族宝贵的文化资源,但是关于相关资源的开发利用并没有形成有效规范,影响了资源保护,也影响了民族民众正当利益的获得,因此,应结合当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开发利用中的法律争议,在相关资源的权利主体、所有权益、相关法律人、权利限制等方面进行法律规范。另外,相关法律方面的规范还必须遵从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规范才能合情合理地建构起有序的法律空间。
    《经济法规在民族地区的通融执行》(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曹强,《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5期)指出,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经济制定法的抽象性同程序仪式繁杂的民族经济活动及特殊经济法律关系的规范脱节,严重制约着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文化习俗主导下的民族经济习惯(法)的随意性难以适应法制经济的原则性冲击依法行政框架下民族地区制定法执行存在的问题,基于法治模式下实现经济法规在民族地区的通融执行显得迫在眉睫。
    《少数民族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法律规则论纲》(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綦磊,《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6期)指出,独特的民俗习惯、宗教信仰、民居特色等因素使少数民族地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不能简单套用"规划管制+市场化"模式,而应扩大少数民族集体在流转领域的自治权。营利性使用的祭祀用地与公益用地可以流转。应尊重少数民族选择流转方式与定价的权利,流转的增值收益应尽量保留于少数民族集体内部,尊重少数民族的收益分配习俗。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促进资源型产业转型的制度研究——基于法律激励与约束的视角》(西南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王建敏,《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6期)认为,目前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资源型产业的发展方式仍较为粗放,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低,未充分挖掘资源的附加值,同时,对当地的生态平衡也造成了较大破坏。作者提出在法律激励与约束的视野下,完善促进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资源型产业转型的制度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助于克服"粗放型"的资源开采和利用模式,优化资源型产业的结构,推动资源型产业转型的实现。
    三、少数民族习惯法
    《修桥、祭桥与拆桥——黔东南“敬桥”习俗及相关法律问题》(贵州师范大学徐晓光、贵州民族大学徐斌,《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4期)指出,生活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苗、侗、水、布依等少数民族都有"敬桥"的习俗。台江、雷山、三穗、黎平等地一直保留着这一民间传统,各民族对"桥"是十分尊重和敬仰的,大到长度几十米的水泥桥,小到类似桥状的板凳都普遍加以信仰,各地"敬桥"文化有相似之处,又各具特色,反映了各民族群众"求子"、"育子"和修桥积福,祈求家族兴旺的心理。在祭桥过程中与"祭桥权"相关纠纷的出现,成为当地司法实践中一类新的疑难问题。作者认为“敬桥”纠纷案例和其他“涉俗”案件一样体现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风俗习惯与民族习惯法或多或少地进入了司法领域,在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审判中应该结合当地风俗状况,准确地运用国家法律,推进当地民族法制建设。要想处理好与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所引发的相关的法律问题,首先需要了解和掌握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民族风俗文化和民族习惯法在当地的存储和发挥作用情况。
    《清水江文书中的苗族、侗族环境生态习惯法》(贵州民族大学刘雁翎,《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5期)阐述了载存于清水江文书中的苗族、侗族环境生态习惯法,以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尤以林木资源的"保存和保持"为主要内容,蕴涵着曾保障明清以来清水江流域生态环境与林业循环经济的长期"协调发展"的核心价值。其对解决清水江流域及至我国民族地区实施"退耕还林"后所引发的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对实施"精准扶贫"、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的永续协调、绿色发展,对促进清水江流域乃至中国及世界的生态文明和法治文明均可能做出有益贡献。具体来说:清水江文书中环境生态习惯法的价值其实也是多方面的:既有生态法治观念价值,含苗族侗族环境习惯法普遍蕴涵的“万物同源”“万物平等”“万物相依”“宗教生态信仰”等生态法治观价值(尤其是生态法治信仰价值);也有生态法治实践价值,含苗族侗族环境习惯法的生态立法、执法、司法等价值。然,本文以为,清水江文书中环境生态习惯法所蕴涵的上述生态法治观念和实践诸价值,实际均围绕一核心价值———保障清水江流域生态环境与林业经济的长期协调发展价值。
    《少数民族刑事和解习惯法的现代思考》(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史炜,《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5期)认为:在少数民族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刑事和解习惯法,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由于司法语境变化、习惯法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其与现代刑法制度的冲突,这些民族刑事和解习惯法在现代社会的延续陷入了困境。要使相关习惯法继续发挥价值,就必须剔除其中的陋习,向现代刑法制度靠拢,通过直接吸收为法律条款、借鉴习惯法合理性,或者使其成为现代刑法和解制度的补充,以此来使其民族刑事和解习惯法在现代社会中充分发挥价值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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