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在湖南省龍山縣里耶古城的始建於戰國而廢棄於秦末的1號古井中,出土秦代官署檔案簡牘2萬多枚,其中的秦王朝的《更名詔書》,則是典型的關於語言文字政策的“中央文件”。《更名詔書》現藏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最早刊佈於《里耶秦简(壹)》(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出版社2012年)。該詔書書於一方木牘,分兩欄書寫,內容是對一系列名稱說法或用字的更換“規範”。例如(每條後括注其大意): 大如故,更泰守。(表示“極大”仍舊用“大[tài]”,如今表示郡守時改用“泰[守]”。) 賞如故,更償責。(表示“賞賜、獎賞”仍舊用“賞”,如今表示“償還責[債]務”時改用“償”。) 吏如故,更事。(表示“官吏”仍舊用“吏”,如今表示“事情”時改用“事”。) 卿如故,更鄉。(表示“卿大夫”仍舊用“卿”,如今表示“鄉黨”時改用“鄉”。) 走馬如故,更簪褭。(表示從事服務的人員仍舊用“走馬”,如今表示秦第三級爵位名改用“簪褭”。) 者如故,更諸。(表示之乎者也之“者”仍舊用“者”,如今表示“衆多”改用“諸”。) …… 關於秦王朝語言文字政策的材料過去我們知道得很少,大家比較熟悉的是《史記•秦始皇本紀》:“二十六年……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更名民曰黔首。”但是否在“更名”(即“規範”名稱)方面是成系統的,亦即是否有一系列的名稱被“更名”被“規範”,我們不得而知。現在,《更名詔書》的出土,使我們知道了秦在“規範”名稱方面是有一個系統工程的,爲了維護其統治,“更”了一系列的“名”。通過研究可知,《更名詔書》在中國語言學的研究方面具有重大研究價值,大致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更名詔書》是一份規范語言文字的國家文件,其利用政府行為進行的語言文字規范化標準化政策的實施,開啟了語言文字規范化標準化的先河。 2. 《更名詔書》的頒佈時間當在秦王朝中晚期。 3.秦王朝的語言政策在“規範”統一用語用字方面,雖然均是規範統一,但對有些用語用字使用是十分嚴厲,有些則次之,如: 極嚴厲者如: 毋敢曰王父,曰泰父。(不准說“王父”,應叫“泰父”。) 次嚴厲者如: 以大車爲牛車。(原來說“大車”,如今說“牛車”。) 4. 《更名詔書》所涉及的用語用字被規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抬高皇權,體現至尊無上,而更名。 二是為維護秦的統治,凡不利于秦“新时代”“新面貌”的字詞,一律不能容忍,而更名。 三是為體現正統典雅,對一些俗語詞、秦以外的方言詞予以更名。 四是有些字詞被規范的原因,是因為某一文字記錄的詞或義項太多,承擔的“任務”重,遂規定用另一字來分擔其任務而更名。 4.有些事物名稱(含名稱的用字)的改易,過去我們曾認爲與政治無關,現在看來並非如此。例如: 酉如故,更酒。(表示地支的“酉”仍舊用“酉”,如今表示喝酒、酒器的“酒”改用“酒”。) 5. 有些名稱的改易,過去認為是後世的統治者行為造成的,現在看來并非如些。例如,過去認爲稱“徹侯”是秦制,改稱“列侯”是避漢武帝劉徹之諱而來的,今天看來此說不確。 6.有些詞語,原來曾以爲是後世産生的,而現在《更名詔書》的問世,方知早在秦就已産生,例如: 騎邦尉爲騎校尉。(原來說“騎邦尉”,如今說“騎校尉”。) 原來認爲漢代始建“校尉”一職,今方知早在秦就已産生此詞。 以上我們就秦簡《更名詔書》分析了秦王朝統一規范用語用字方面的語言文字政策,從以上分析可知,地下出土材料《更名詔書》帶給我們的信息是十分豐富的,很多都是我們在看來未曾想到的,更新了我們很多認識,這份開啟規范語言文字先河的國家文件,在語言學研究方面的確具有重要價值,值得學界高度重視。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7年12月29日08:2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