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世纪是英国王权发展的重要时期。西方学者在分析13世纪英国的王权状况时,常常 特别强调思想观念中的王在法下、王权有限等特征,并以此作为此时王权衰微、宪政发展的证据之一。但是,全面地考察当时的法学家和思想家们的著作,我们却发现这种王权有限的思想远非主流,人们更多地强调的还是君权神授、王权至上的观念。同时,有关王在法下等观念的论述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必须放在当时的环境中去理解,远不等于今天的法治观念。因此,13世纪时英国的国王观念究竟如何,它们在王权发展中究竟起什么作用,都很有重新考察的必要。我们认为,在13世纪的英国,国王至上的观念仍在政治和法律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限制甚至反抗国王权威的思想确实有所发展,但对当时王权的实际影响是有限的。事实上这一问题在国内也早有注意①,但迄今尚未有人针对13世纪这一特定的时期的国王观念进行过全面深入的考察。本文试图在这一方面做一点尝试,力求超越西方史家对个别方面的片面强调,考察被他们忽视的那些观念,同时对他们的一些传统的认识进行检讨,申明我们的看法,以就教于读者与同行。 一 英国在诺曼征服之后建立了当时西欧最为强大的中央王权,1154年亨利二世建立的安茹王朝被称为“安茹帝国”,王权的发展达到了新的高度。与此相应,以罗马法复兴和教皇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所谓12世纪欧洲文艺复兴也为君主权威的扩张提供了新的思想武器。在这样背景下,在13世纪前后,欧洲大陆和英国都出现了大量反映国王至上思想的著作,服务于日益崛起的王权。 1·君主制的必要性 当时的思想家从许多方面论证了君主制存在的必要性。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说,在中世纪西欧,国王权威的来源、权力的界限、与臣民的关系都可能成为争论的主题,但是,国王存在 ① 参见马克:《中英宪法史上的一个共同问题》,《历史研究》1986年第4期,第175页;《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3—85页。 的必要性以及在国家之上设立单独的统治者的观念却从未有过疑问①。事实上,除了在意大利的少数地方曾出现共和制以外,君主制贯穿了整个西欧中世纪,所有的现实都在迫使思想家们去证明君主制是唯一合理的制度。 首先有人强调上帝在宇宙的统治与国王在人间的统治的相似性,在人们普遍虔信基督教的环境中,这样的类比很容易被接受:“既然整个世界由上帝单独主宰,那么国家也只能由君主一人统治”②。中世纪时人们也喜欢用自然法则对比于社会,在许多著作中,国家被比作人体,它拥有单一的“首脑”当然是天经地义的。索尔兹伯里的约翰就曾作过这样的比喻,并指出只有头脑安全而有活力,并担当起守护者的职责,整个有机体的幸福才有可能维护③。从思想的角度看,13世纪重新发现的亚里斯多德的政治著作也为君主制作为最佳政府形式提供了哲学支持。作为13世纪政治思想之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也强调君主统治的必要性和自然性。他认为人是“社会和政治的动物”,其必然的状态是生活在“许多人的社会”,如果人们不一起生活,并不在一个保卫公共福利的人的统治之下的话,社会将陷入混乱。“因此很清楚国王应是一人,应当拥有权威,应当是寻求多数人的公共福利而非一己私利的牧者”④。从人本的角度出发的但丁在其《论君主制》中也认为一个国王的统治是最好的选择,“能由一人完成的事最好由一人来做,而不要分诸数人”⑤。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多数中世纪思想家的著作中,国王的必要性并不是他们关心的主要问题,在他们看来,“要不要国王”并不是问题,在王权强大的英国尤其如此。他们主要关心的是“要什么样的国王”,是如何使国王更好地进行统治。因此,当时的许多作品被称为“君主镜鉴”,是为君主“资于治道”的,作者在其中提出自己对理想君主的设想,鼓吹君主巨大的权威,也提醒其肩负的责任,力求引导其成为贤明之君。 2·国王的功能与权威 在当时的主要著作中,国王都被赋予巨大的权力,并被认为在国家中发挥着非常人能及的广泛功能。出于不同的背景,作家们强调国王功能的不同方面。教会法学家们往往强调统治者是正义的施与者和邪恶的压制者;世俗作家则在此时复兴了加洛林时代的君权观念,在亚里斯多德的目的论影响下,他们将统治者视为国家目标的引导者,认为“统治就是将国家引向其既定的目标”⑥。与这些功能相应,人们常强调统治者的神圣性,认为他是高于凡人的,是“半神”,统治者也被看作道德的楷模,掌握道德权威,这些都使之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有权要求臣民的服从,引申而成为对臣民的强制管辖权。 ①扎考尔:《中古制度导论》(Norman Zacour,An Introduction To Medieval Institutions),伦敦1977年版,第96页。 ②顾尔内:《中古后期欧洲的国家与统治者》(Bernard Guenée,States and Rulers in Later Medieval Europe),巴塞尔1985年版,第67页。 ③狄金森译:《索尔兹伯里的约翰的政治家之书》(John Dickinson,The Statesman’s Book ofJohn of Salisbury),纽约 1927年版,第247页。 ④罗斯维尔主编:《英国历史文献集》(Harry Rothwell 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第3卷,伦敦1975年版,第896页。 ⑤但丁:《君主制》(Dante,Monarchy),剑桥1996年版,第23页。 ⑥伯恩斯主编:《剑桥中古政治思想史,350—1450年》(J.H. Burns ed.,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 C. 350—C. 1450),剑桥1988年版,第483页。 13世纪法国的思想家罗马的吉尔的著作影响广泛,其中就集中地体现了这种思想。他说国王是完全公正的,国王的统治是为了人民之福利,正是这一点赋予其统治的权利,同时也使臣民心甘情愿地为之服务,“自由地”服从他。国王是正义的守护者,从而应有强制的管理权,更重要的是他必须掌握社会的准则,“国王是弓,人民则是箭,由国王指向他们希望的目标”。国王通过为人民制定良法来完成他的使命,所以立法权对于国王的职位有根本性的重要意义。无论在素质上、权力上还是在功能上,国王都“等同于半神”①。这种思想也充分体现在英国的思想家和法学家们的著作当中。12世纪,在罗马法的影响下,英国的法学著作中就表现出承认国王拥有立法权,并在一定意义上高于法律的观念。索尔兹伯里的约翰认可了罗马法格言中“君主不受法律约束”的说法,不过他对这一格言的含义加以限制,认为它只意味着君主主持公正是出于对正义的爱而非对法律惩戒的恐惧,并没有使君主可以合法地背离公义②。格兰维尔则更进一步,认为不但赋予国王法律的权威是完全的,而且是必要的,因为强有力的国王可以保护人民,他认为,“国王不但必须被赋予武力以对抗反叛者以及威胁国王和王国安全的外敌,而且应当掌握法律以统治臣下和平民。这样无论在和平时代还是在战争时期,我们高贵的国王都能成功地履行职责:以力量之手粉碎强悍不逊者的狂傲,以公正之杖给卑贱软弱者以正义。”③此外,法学家们还从国王维护和平的职能得出其立法的权力,在著名的《财务署对话集》中就声称“没有人敢于违抗为了和平而颁布的君王之令”④。 在13世纪,这种强调王权至上、君王神圣的观念被更明确地应用于英国国王。著名法学家勃拉克顿在《论英国的法律和传统》⑤一书中,多次把国王称为“上帝之大臣,并反复强调英王为“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还用《诗篇》中描写上帝的语句来赞颂英王⑥。勃拉克顿也不忌讳将有关罗马皇帝的原则应用于英国国王。他说:“英王在世间是至高无上的;英王是其王国的皇帝。”⑦他又引用罗马法的条文强调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因为平等者不能对平等者拥有权力,所以,在王国内没有人与国王有平等的地位,更没有地位高于国王者。”⑧ 这种观念不仅表现在作家们的著作当中,而且也反映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刘易斯之歌》是1264年叛乱贵族在刘易斯之战中战败国王亨利三世的军队之后,为贵族的行动张目的政治歌谣,从贵族的抱怨可以看出,当时国王自己也认为他应当有“自由”,并声称这是必要的,来自国王的权利,如果国王不能为其所欲为,便不再是国王了。国王可任命任何人为王国的官吏,把来自任何国家的人作为咨政官,而不必有英格兰的男爵们插手其中,因为“君主的命令有 ①伯恩斯主编:《剑桥中古政治思想史,350—1450年》,第484—485页。 ②狄金森译:《索尔兹伯里的约翰的政治家之书》,第7页。 ③毕姆斯:《格兰维尔著作译本》(By John Beames,A Translation of Glanville),科罗拉多1980年版,第XXXVI页。 ④伯恩斯主编:《剑桥中古政治思想史,350—1450年》,第486页。 ⑤此处乃沿用一般的说法,晚近的研究认为此书并非出自勃拉克顿本人的手笔。 ⑥舒尔茨:《勃拉克顿论国王》(Fritz Schulz,“Bracton on Kingship”)《英国历史评论》(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1945年第60卷,第147、149页。 ⑦舒尔茨:《勃拉克顿论国王》,第169页。 ⑧派宁顿:《君主与法律1200—1600年》(Kenneth Pennington,ThePrince and the Law1200—1600),加里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3页。 法律之力”。对国王的这种态度,贵族虽然不满,却很无奈,只能把怒火转向国王身边以欺诈的言语误导国王的谋臣①。可见,即使在国王失势的非常时期,叛乱者也未敢忘记其至高无上的权威。 二 不可否认,在当时作家的著作和现实的政治斗争中也有大量对国王的权威进行规范和限制的论述和尝试。正是这些内容被近代以来的西方史家不断神化,成为英国自古即有王权有限的观念,甚至法治传统的佐证。这些观念中进步的因素当然不能忽视,但是把这些观念放在当时的环境中去考察之后,我们发现其对国王所起的实际限制作用是很有限的,有时还被国王利用,作为加强其权力的工具。这里我们分别对一般被认为对国王有所限制的几个方面略加考辩,以求作出正确的评价。 1·君权 12世纪中叶兴起的“君权”概念历来被当作对国王施加限制的法宝之一。Crown本义是王冠。从12世纪起逐渐抽象为王的职位的象征,这种抽象化首先出现在英国,之后西欧各国相继出现了这种观念②。君权的概念最初来自于国王的私有土地与国库土地的区别,它包括所有继承而来且必须丝毫无损地传之下代的王室权利和权力。君权反映了王位连续性的特点,也突出了其公共性,它是属于整个王国的。在法学家看来,君权是一组权利:包括王的特权、管辖权、财政权、以及土地和财富。它必须不受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侵夺,甚至不受国王本人愚蠢的慷慨馈赠的损害③。君权概念的意义在于将王个人与王的职位区别开来,从而对王个人的行为构成约束。有关君权的这些观念在13世纪初形成了君权的“不让与”原则。这一原则在罗马法和教会法中都可以找到根源。罗马法学家是由对《君士坦丁的赠礼》的讨论而注意到不让与原则的,阿库修斯指出,《君士坦丁的赠礼》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皇帝不能损害 他的下一任的权利。几乎与此同时,教皇洪诺留三世发布教谕,宣称匈牙利国王不能做有损于其职位的让与,即使他已发誓要进行让与,因为国王也曾发誓要保卫王国的权利和君权的尊严。他的这个教谕建立了教会的不让与理论。通过不让与原则,法学家们强调国王职位加于国王个人的限制,提醒国王是王国的“守护者”,而非“主人”④。 在13世纪英国,君权观念已很流行。《牛津条例》中就提到“对王和君权的忠诚”⑤。爱德华一世也曾向教皇说他“受到誓言的约束,不能在没有向贵族咨询的前提下做任何触动本王国 ①罗斯维尔主编:《英国历史文献集》第3卷,第906页。 ②顾尔内:《中古后期欧洲的国家与统治者》,第83页。 ③伯恩斯主编:《剑桥中古政治思想史,350—1450年》,第499页。 ④伯恩斯主编:《剑桥中古政治思想史,350—1450年》,第438—439页。 ⑤亚当斯:《英国宪政史文献选》,(G.B. Adams,Select Document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纽约1926年版,第58页。 王冠的事”①。第一份明确表达君权让与原则的政府文件也出现在1257年②。 在理论上,君权的观念确实为国王的行动增加了羁绊,而且在14世纪初贵族就曾以保卫 君权作为反对爱德华二世的理由之一。然而,君权事实上对国王的限制也不能夸大。虽然抬高君权有降低王个人地位的趋势,但在当时的环境下,谁能够,谁敢于在王个人与君权间做明确的区分呢?因为这种行为要冒被指为“僭越”王位的危险。即使到14世纪,进行这种区别也被认为是一种叛逆③。而1322年的一项法令更明确地宣布臣下在任何时候,通过任何授权所颁布的针对国王或君权的任何形式的法令和条例都是无效的④。从国王的角度来看,君权观念也有诸多有利之处。君权不让与的原则事实上为国王提供了保卫其权威的武器,亨利三世在《肯尼沃斯宣言》的第6条中就援引这一原则否定了在动乱中被迫对贵族作出的所有让步⑤,爱德华一世对教皇说的那些话也被认为不过是拒绝向教廷纳税的借口罢了。此外,君权不可侵犯观念的确立还被认为是通往司法主权的必要步骤。⑥。 2·建议与认可 接受臣下的建议也是国王被普遍强调的义务之一。有人认为这种义务来源于国王作为封君的身份,而中世纪的法学家们却未从这一角度考虑,他们认为国王与他的咨政官们共同构成王国的“统治体”,因此重大的决策应当听取臣下的意见。国王集思广益、勇于纳谏被视为美德,而偏听偏信,专断独行者则被斥为暴君。英国的教俗贵族一直自认为是国王的“天然谋臣”,甚至还有人提出国王纳谏不能仅停留在表面上,而要确实遵谏而行⑦。鼓励国王纳谏确实会对国王有所约束,但其实纳谏是君主实现统治的必要途径,东西方皆然,是否构成限制关键在于国王听谁的建议,以及决策权在哪里。由此观之,则13世纪英国的国王在这方面并未受到特别的限制。当时普遍的观念是国王可以自由地选择顾问官,而且也没有任何制度动摇国王的决策权。在1258年的贵族叛乱中,曾经对国王的这种权力提出挑战,《刘易斯之歌》中就声称国王周围邪恶的顾问官是王国的敌人,并为贵族委员会架空国王辩解说,“因为王国的统治关系着全体臣民的安危,因此王国由谁守护至关重要:正如船行大海,若白痴掌舵,则全船遭殃。”⑧这里体现了一种以公共利益排斥国王的选择的观念,十分难能可贵,但是,贵族的很快失败说明这种观念与当时的主流思想是根本冲突的,要到几个世纪之后才能被普遍接受。 此外,我们应当跳出王与贵族对立的定势来看问题,在封建时代,王与贵族作为共同的统治阶层,合作是主要的。国王有选择谋臣的自由,并不意味着要排斥贵族参政;同样,贵族作为 ①坎托洛维奇:《王之二体:中古政治神学研究》,(E.H. Kantorowicz,The king’s Two Bodies, A Study in Mediaeval Political Theology),普林斯顿1997年版,第362页。 ②坎托洛维奇:《王之二体:中古政治神学研究》,第166页。 ③波洛克与梅特兰:《爱德华一世之前的英国法律史》,(Sir F. Pollock & F.W. Maitland,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剑桥1928年版,第525页。 ④伯恩斯主编:《剑桥中古政治思想史1350—1450年》,第500页。 ⑤罗斯维尔主编:《英国历史文献集》第3卷,第382页。 ⑥伯恩斯主编:《剑桥中古政治思想史,350—1450年》,第499页。 ⑦伯恩斯主编:《剑桥中古政治思想史350—1450年》,第502页。 ⑧罗斯维尔主编:《英国历史文献集》第3卷,第910页。 “天然谋臣”,也不只意味着有了对抗国王的资本,事实上,贵族的建议非常有益于国王的统治,因为他们“为国家提供了强有力的臂膀”①。 比建议更进一步的,便是“认可”,即国王的决策要得到臣民的认可才有效。认可原则的来源是国王征税的要求,这是把国王的税收视为额外收入,根据封建原则引申而来的②。然而在14世纪以前的英国,把认可视为整个国王权威的基础的观念尚未出现。甚至在议会兴起以后的相当时期内,除了立法和税收,国王的决策权仍未动摇。而且,由于对认可概念的不同理解,以及表达认可的方式的不完善和不确定,这一原则在税收和立法方面的实际限制也大打折扣③。 3·王与法 国王与法律的关系历来是中古王权研究的焦点之一,争论很大。究其原因,盖由于王在 “法下”还是“法上”被视为判定中古国王的权威是否有限的主要标准,因此宪政史家自然倾注极大的热情寻求“王在法下”的踪迹,而相反的史实自然也不会为负责的学者所忽视,于是争论就难免了。就13世纪英国而言,争论主要围绕法学家勃拉克顿的有关论述展开。 作为国王法庭的一位法官,勃拉克顿不同于那些学究式的法学家,从他的论著中我们更能窥视到当时的现实状况。但也许正因为他不是专业的法学家,所以他的著作中留下了许多令人迷惑的难题。学者们对勃拉克顿的思想是否前后一致,对他是否有足够的罗马法知识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而他对国王与法律关系的有关论述,更是有五花八门的解释,面对长期的争讼不决,有人无奈地说勃拉克顿是“做了一份难以消化的肉汤”④。 勃拉克顿首先强调,“王不能够低于任何人,但应当低于上帝和法律,因为法律造成了国王。因此,国王应给予法律所给予他的,即统治与权威,因为如果一个地方是由意志而非法律统治,就不会有国王存在。”⑤许多人认为这表明勃拉克顿认为“王在法下”,甚至有人说“他的学说构建了成功地反对专制主义的思想和传统”⑥。 但是,勃拉克顿的另外一些说法却未免使持此观点者有些失望,他的一段被广泛引用的论述是这样说的:“国王是上帝的代理和其在尘世的大臣,他的权利仅来源于此,除此国王没有别的权力。但这与那句罗马法格言并不矛盾:‘君所悦者有法律之力’,因为在这一法律(即这句格言所在的《罗马法大全》D.1.4.1)的最后写道:‘通过为确定君主权力而颁布的王法,人民已经把所有的权利和权力转交给了君主’。”⑦此外勃拉克顿还说没有人可以合法地强迫国王 ①伯恩斯主编:《剑桥中古政治思想史,350—1450年》,第503页。 ②见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第77页。 ③伯恩斯主编:《剑桥中古政治思想史,350—1450年》,第518页。 ④派宁顿:《君主与法律1200—1600年》,第92页。 ⑤舒尔茨:《勃拉克顿论国王》,第144页。 ⑥莱昂:《中古英国宪政与法律史》,(Bryce Lyon,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History ofMedieval England),第436页。 ⑦几乎所有的论述都引用了这段话,并给出拉丁文原文,因为西方的史家也由于对拉丁原文不同的解释而有不同的 翻译。此处的中译参考的是坎托洛维奇的译文,括号中的内容为他的补充,见坎托洛维奇:《王之二体:中古政治神学研究》,第150页。关于西方学者对这一段话的理解,E.刘易斯的文章中有比较详细的综述和评析,见刘易斯:《王高于法?》(Ewart Lewis,“King above law?”),《中世纪研究》(Speculum)1964年第39卷,第240—249页。 ———没有任何令状是针对国王的。他还认为国王可以豁免于法律,并可以“改进”已有的法律①。 勃拉克顿的学说给人造成王既高于又低于法律的自相矛盾的印象,这也是争论产生的原因所在。事实上,如果我们不以近代宪政思想的先入之见来诠释王在“法上”还是“法下”,而是站在当时的环境中去理解的话,就会发现勃拉克顿的观点并不自相矛盾。对于当时的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而言,这种强调了王与法之间的互补关系的观念并无难解之处,相反却是适应王的神、人双重性的唯一可以接受的观念。王“高于又低于法律”并不自相矛盾,正如圣母玛利亚是“贞女和母亲,儿子的女儿”一样②。勃拉克顿其实是阐述了一种王与法律互相依存的关系。这也反映了当时的普遍思想,阿奎那等13世纪思想家都认为,国王在上帝的审判面前不能摆脱法律的约束,但却不受法律的强制限制,在改变法律和豁免于法律的惩罚方面,国王是高于法律的③。勃拉克顿无疑也是相信国王有义务遵守法律,但是他认为国王只能通过自己的意 志,而不是法律的强制来完成他的这一义务④。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阿奎那还是勃拉克顿,都未像我们一贯认为的那样分别讨论神法、自然法和实体法⑤,因而王与法的这种关系就有更多的普遍意义。 这种思想反映到现实中,就表现为国王在法律面前拥有较大的自由。虽然在理论上国王低于法律,应该依法行事,但由于国王不能受任何人的强制限制,这种“王在法下”的观念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一旦国王违反法律,并无有效的办法制止他,法律对国王的约束最多只是道义上的意义了”⑥。相反,国王颁布和修改法律法令的权利以及对司法权的掌握,使国王能够很好地利用法律为自己的统治服务。 总之。在13世纪的英国,各种对国王的权威加以限制的观念有所表现,有的观念还比较 激进。但是,此时并未形成限制国王的有效手段,所以这些观念仍是弱势的,受压制的,因而对国王形成的实际限制不能夸大,当时国王至上的观念仍占据主流地位。此外,许多一般被视为限制国王的观念其实有双面的作用,在王权强大的背景下,可以为国王所用,为其统治服务。 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当时的思想中,国王被赋予了极大的权威,而对这种权威的限制又是很有限的。国王完成其使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自身超凡的美德。然而在现实中,据有国王之位者并非一定是德高望重者,也不一定会全力去维护所谓“公共福利”,或至少会与臣下和平民对公共福利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冲突便是难免的。对此,当时的思想家们提出所谓“暴 ①伯恩斯主编:《剑桥中古政治思想史,350—1450年》,第487页。 ②坎托洛维奇:《王之二体:中古政治神学研究》,第144页。 ③伯恩斯主编:《剑桥中古政治思想史,350—1450年》,第487页。 ④梯也尼:《勃拉克顿论政府》,(Brian Tierney,“Bracton on Government”),《中世纪研究》(Speculum)1963年第38卷,第301页。 ⑤梯也尼:《勃拉克顿论政府》,第304页。 ⑥马克垚:《中英宪法史上的一个共同问题》,《历史研究》1986年第4期,第175页。 君说”,对“不称职”的国王进行谴责,甚至提出“诛暴君”的理论,声称臣民有权反抗不称职的国王。这似乎更印证了当时王权的有限性。那么,应如何认识当时的暴君学说呢?事实上,在中世纪西欧“暴君”一词所指一直很宽泛,决不仅仅是加于世俗统治者身上的概念。有人曾指出这种指控太空洞,几乎可以指任何人①。就国王而言,被指为暴君的典型行为包括:以个人的不道德或政府的专断行为破坏法律,无视正义,违背或未能维护个人的权利和财产权,不接受封臣的建议,等等。这些行为使国王丧失了臣民的效忠和共同体的认可,因而沦为暴君。当时的思想家据此总结了界定暴君的两条标准:第一,是否依法统治;第二,是否为了公共福利而统治②。 虽然暴君不再具有国王的权威,人们也坚信暴君的统治是遭天谴的,终将倒台,但是对于由谁对付暴君,如何对付暴君,人们却顾虑重重,亚里斯多德曾说暴君“将”被推翻,但这是否暗示暴君“应”被推翻呢? 大部分思想家在谈到反抗时表现出谨慎的态度,或根本反对对暴君采取反抗的行动。早期的教父曾教导,“反抗只有在作为取代对神法的破坏的手段时才是正义的。”托马斯·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的观点是:推翻暴政必须以不造成重罪为前提,而且其结果又必须比暴君的统治更有利于整个共同体。这种高度的谨慎事实上不会对实际的行动有多少鼓励,因为这要求行动者不但要确保道义上的正义性,而且还要预见行动的结果③。而在《论国王》他的态度就更保守了,他首先强调应当尽量忍受暴君,因为行动太危险:如果失败,则暴君将被激怒;如 果成功,又会群龙无首,派别滋生。如果对暴君实在忍无可忍,他的办法是:如果暴君不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则可以由其上级除掉(显然他这里指的是广义上的暴君,不是国王);而对真正的暴君,则只能求助于上帝———“万王之王”。这其实是典型的不反抗理论④。如果说对暴君采取行动不为时人所赞成的话,来自于西塞罗和索尔兹伯里的约翰的“诛暴君”理论更鲜有支持者。大多数人同意阿奎那的看法:如果说暴君的统治是罪恶的,诛杀暴君则可能造成更大的罪恶⑤。在当时看来,臣民对付暴君的唯一合适的方式是规劝。对暴君的讨论主要出现在“君主之鉴”之类劝诫性著作中。学者们想通过这些主要用于教育未来的国王和使之知悉自己的义务,并通过预言不愉快的后果使他们心存敬畏,从而在登上王位后不敢偏离正途,为所欲为。很多人认为这种劝戒是很有效果的,因为中世纪时人们对上帝的敬畏毫不逊于对世间惩罚的畏惧。 退一步说,谴责暴君行为与指责某王为暴君还有很大的距离,更别说是鼓励针对他的具体行动了,因为任何人都没有做出这种判断的合法权力,贸然指责某王为暴君,很难得到广泛的支持。在整个中世纪,法国从未有过类似的尝试,英国在废黜爱德华二世和理查二世时也小心 ①伯恩斯主编:《剑桥中古政治思想史,350—1450年》,第439页 ②布莱克:《欧洲政治思想,1250—1450年》(Antony Black,Political Thought In Europe, 1250—1450),剑桥1992年版,第149页。 ③伯恩斯主编:《剑桥中古政治思想史350—1450年》,第494页。 ④布莱克:《欧洲政治思想,1250—1450年》,第150页。 ⑤顾尔内:《中古后期欧洲的国家与统治者》,第85页。 地避免以暴君作为指控的理由之一①。所以,学究们关于暴君理论的谨慎教导并未给实际行动的人提供武器,暴君理论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引导和威慑方面,而非现实的行动中。事实上,在整个中世纪英国,对国王采取行动的最常见的理由是另有一个王位要求者,而他能提出比现在的国王更合法、更充分的理由来获得王位,或者以保护王的职位的神圣性为由,指出现王有某些缺陷,不适于继续为王。这种更迭方法使矛盾集中于王位的占有者身上,王的职位本身几乎丝毫无损。而自下而上反抗国王的行动并不多见,更没有合法的理由。我们始终认为,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力无论古今都是不存在的,中古英国的国王也没有绝对权威。但从我们以上的考察中可以看出,在13世纪英国人的观念中君主制的必要性是不容置疑的,国王至上的观念是其主流,国王被赋予巨大的权威和权力,而其所受的限制则很有限,而且很大程度上是道德上的,太多地依赖于其自身的觉悟,而当时人们都愿意相信国王有“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素质。当然出于对上帝的敬畏和对子民的爱戴,国王一般是具有这种觉悟的。但是当国王自己缺乏这种警觉,或对限制有不同的理解,或根本不认为自己应该遵守这些规矩的时候,冲突就是难免的,而一旦冲突出现,臣下事实上没有合法的手段来维护其对国王的限制,只能寄希望于上天对之惩罚。 所以说,13世纪的思想环境并未给予所谓宪政思想太大的空间,正如一位英国史学家所 言,“从当时英国的材料中抽象出一种宪政国家的理论事实上是不可能的。”② ①伯恩斯主编:《剑桥中古政治思想史,350—1450年》,第495页。 ② 梯也尼:《勃拉克顿论政府》,第317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