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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民主政治的特征及对西方民主的影响

http://www.newdu.com 2017-12-29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社版 蒋云芳 胡长林 参加讨论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政治最早出现在古代希腊 ,以雅典民主政治最为典型。民主政治在古代希腊持续了 200多年 ,它作为希腊精神最伟大的创造物之一 ,在历经了 2000年之后 ,其民主政治的精神及形式 ,仍部分地保存于西方近现代民主政治之中。本文试对雅典民主政治的特征及对西方民主的影响作一探析 ,以求对正确认识现代民主有所裨益。
    一、雅典民主政治的特征
    雅典民主政治被恩格斯称为“最纯粹、最典型的国家形态”① 。通过对公元前 6世纪~公元前 4世纪古希腊社会历史的考察 ,不难发现雅典民主政治虽然粗朴 ,但它已具有了如下鲜明的特征。
    (一 )实行直接民主制
    在雅典 ,凡公民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政治权利 ,其权力通过公民直接参与和管理城邦事务的方式来实现。公民参政的最高民主机构是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每月召开 3次~ 4次 ,凡2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都有权参加 ,平等享有立法权、选举权、监督权。公民大会上 ,公民对城邦大事的议案自由发言或展开激烈的辩论 ,最后采取投票或举手的方式 ,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 ,决议一旦形成 ,不能随意
    更改。这种简朴的参政方式鲜明地表现了雅典民主政治的直接性。
    雅典民主政治的直接性特征的形成 ,除小国寡民的因素外 ,雅典的法律也鼓励公民直接参与城邦政治活动。在雅典“公民……没有抛弃公务照管私务的自由 ,……相反他必须奋不顾身地为城邦的福祉而努力”② 。梭伦时期 ,曾制定一项特别法令 ,规定任何公民“当发生内争之时 ,不加入任何一方者 ,将失去公民权利”③ 。伯里克里时代给担负城邦公职者发放公职津贴 ,从经济上保证公民对城邦政治的直接参与。小国寡民的特殊环境和鼓励参政的法律措施使雅典人数众多的农民、工匠、水手之类的普通公民都能够直接参加到城邦管理事务中去。这种直接民主制促进了“公民—城邦”的一体化 ,使城邦具有强固的凝聚力。
    (二 )主权在民、轮番为治
    雅典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主权在民。伯里克里著名的《丧礼演说词》宣称 :“我们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 ,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④ 城邦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这是对“主权在民”的十分明确的表述。公民大会对国家事务拥有最高的决策仅是“主权在民”的集中表现。公民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主要职权是选举政府官员。决定宣战媾和、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财政开支等等 ,包揽了邦内一切政事。“一切政事”的决策不以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为转移 ,而由参加公民大会的公民群体的意志所左右 ,这表明城邦的最高权力掌握在公民手中。“主权在民”不但体现在公民的决策权 ,而且体现公民的管理权。凡雅典公民都可以通过民主选举成为城邦的公职者 ,如执政官、将军、议员、陪审员等 ,参与城邦事务的管理。公职的取得有赖于公民权利的赋予 ,而非君王
    之类权势者的任命和恩赐。
    与“主权在民”相辅相成的是“轮番为治”。“轮番为治”是指公民轮流担任公职 ,负责国家事务。雅典的每位公民都拥有轮流任职的机会。据亚里士多德估计 ,每年 6个雅典公民中就有 1人可能担任某种公职。雅典的公职如执政官、将军、议员、陪审员等 ,宪法规定均由选举产生 ,任职期限均为一年。选举法规定 ,已任过公职者 ,在其它公民尚未任过一次之前 ,不得连续担任公职。因为公职不是终身
    制 ,而是年年选举更替 ,因而公民都有轮流担任公职的机会 ,“轮番为治”从制度上避免了因长期任职形成事实上的权力集中以至于专制独裁的流弊 ,这实际就是对“主权在民”的有效保证。
    (三 )崇尚法治、绝禁人治
    雅典民主政治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国家政治 ,其产生、发展、繁荣的过程中无不充满法的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雅典民主政治运行的基本政治原则。“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的情形在雅典是不存在的。伯里克里宣称 :“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 ,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⑤官员必须依法行事 ,一旦触犯法律 ,便要受到惩处。位高权重的伯里克里在首席将军任上就曾被控渎职而受到法庭
    审判 ,并被处以罚金。雅典公民视宪法为最高法律 ,神圣不可侵犯。“法律的格式均以‘会议与民众决定’的字样开头”⑥ ,以显示其威严和庄重。每位公民被授予公民权或公职者就职的时候 ,都要宣誓“保护法律 ,忠于法律”。这反映了法律在雅典公民心中神圣的地位。法律是不可随意更改的 ,若新法有害于民主 ,有害于城邦 ,任何公民可依“不法申述权”对新法提案人进行控告。控告成立的话 ,提案人要受到罚金处分 ,甚至有生命之虞。陪审法庭还有一项权力 ,对违宪新法可宣布将其撤消 ,所以雅典的法律是相对稳定的 ,不存在“朝令夕改”的任意性。
    崇尚法治的雅典人强烈地反对人治 ,对于个人的专制更是深恶痛绝。为禁绝人治 ,防止独裁 ,雅典人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和制度———“陶片放逐法”。此法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对意欲独裁的城邦最高公职者进行放逐的处罚 ,是为防止个人独裁而实行的一个奇特的法制。在客观上它起到了防止专制保卫民主的作用。个人权力的增长和专制统治为雅典所不允许。雅典的法令和祖宗原则 :任何人为了起到僭主统治目的而起来作乱者 ,或任何人帮助建立僭主政治者 ,他自己和他的家族都应被剥夺公民权利。亚里士多德总结了雅典法治实践的经验 ,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思想。他说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遵循这种法治的主张 ,这里还须辩明 ,即使有时国政仍须依使某些人的智慧 (人治 ) ,这总得限制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慧 ,让这种高级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⑦ 事实上雅典人正是这样实践的。
    (四 )权限交叉的制约机制
    雅典国家权力的运行中存在着民主权力的制约 ,这种制约以国家机构权限的交叉为特色。雅典权力制约机制自梭伦改革始 ,为使各阶层在城邦中协调地生活 ,梭伦以“仲裁者”的姿态力主对立的双方以一定权力范围为“界限” ,实行权力相互制约 ,以图达到“权力和谐”。为此梭伦开始赋予公民大会以立法权 ,陪审法庭以司法权 ,五百人会议以行政权 ,并使之互相制约。
    雅典民主政治权力制约机制与近现代西方国家民主政治鲜明的三权分立不同。雅典
    国家机构权力虽有分工 ,但权限的划分比较笼统而且权力互相交错。立法、司法、行政不是平行关系 ,而是行政、司法在立法机关监督下的分权。行政、司法都要对立法机关负责 ,但它又不是一元政治 ,没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机构 ,即使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公民大会也要受到一定的权力制约。例如 ,其决议有的尚需经陪审法庭审议并最后批准。五百人会议主要是一个行政机构 ,但它又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和
    司法权。因此 ,也无妨把它看成是一个立法和司法机构。陪审法庭主要职能在于司法 ,但它同时也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公职人员的权限也部分交叉 ,“很少有独立之权”⑧ 。如执政官除行使行政权力之外 ,还要行使一定的审判权。所以 ,恩格斯说 :“在雅典没有总揽执行权力的最高官员。”⑨ 可见 ,权限交叉 ,这是雅典
    民主政治的一大特色。
    雅典民主政治特点十分明白地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 :雅典的公民群体主宰着城邦的政权 ,公民是城邦的主人 !所以亚里士多德写道 :“人民使自己成为一切的主人 ,用命令 ,用人民当权的陪审法庭来处理任何事情 ,甚至议会所审判的案件也落到人民手中了。”⑩
    雅典民主历经发展与辉煌 ,终于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之后走向衰落。在人类整个历史长河中 ,它的存在虽然是短暂的 ,然而它留给后世民主的政治遗产却是永存的。雅典民主政治所遵循的各种原则 ,所创立的组织形式以及运行机制 ,对西方民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雅典民主政治对西方政治的影响
    (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政治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后世任何一种民主政治都遵循的基本政治原则。在此基础上 ,17、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系统创立了天赋人权学说 ,其核心就是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确定 :“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所有的人 ,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 ,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 ,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 这是西方资产阶级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完整表述 ,其内涵同雅典的政治原则是一致的。这实际上并非是资产阶级的创新 ,而是对雅典民主政治原则的继承。 20世纪 ,特别是二战后 ,这一原则在更为广泛的领域内得到推广和贯彻 ,当今世界上 ,凡实行民主政体的国家无不宣扬这一原则 ,并以此作为衡量政治生活是否民主的尺度 ,作为政治活动的行为准则。
    (二 )国家机构“三权分立”的组织形式
    雅典的公民大会、五百人会议和陪审法庭是国家最主要的民主机构 ,它们分别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虽然其权力还有部分交叉 ,但“三权分立”的轮廓是明确的。这三个机构的设立反映了雅典人所具有的分权制约的思想。只要将近现代西方民主和雅典民主作一比较 ,不难发现雅典公民大会和五百人会议实际上是近代以来在各国出现的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胚芽 ,众议院和参议院是西方民主国家在分权制约思想下设立的国家组织 ,从其源流上考察 ,与雅典民主政治一脉相承。希腊人分
    权制约思想在罗马时代经波里比阿、西赛罗等政治思想家的研究总结 ,开始突破狭小的城邦观念 ,着眼于从共和国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来解释权力制约。资产阶级革命到来时 ,沉睡1000多年的分权制约思想被资产阶级所接受而得到复苏 ,成为资产阶级打碎封建国家机器 ,建立资产阶级新型国家机器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思想指导下建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组织迫使国民成为议会的“奴仆”。在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变革中 ,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孟德斯
    鸠等进一步发展了源于希腊的“三权分立”的政治思想 ,使其在维护资产阶级统治和资产阶级整体利益中 ,更加显示了它的功能。现今西方国家的权力制约机制已远远超越了三权制约的古典形态 ,除国家权力的自我约束机制之外 ,还有了国家权力的外部约束机制。“三权分立”的组织形式更臻于完善 ,虽然如此 ,但仍无法否认雅典民主三权分立的组织形式乃其雏形。
    (三 )“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
    雅典民主政治在处理国家事务的时候 ,不但要尊重公民的意愿 ,而且要尊重公民多数的意愿。因此 ,对事务的决策以多数人的意愿为取向 ,“少数服从多数”成为决策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雅典 ,“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 ,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 无论是城邦的战和问题 ,或是粮食问题 ,也无论是社会工程的修建 ,都要通过投票、举手等方式 ,由多数人作出裁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虽
    然损害了少数人的意愿 ,但它的确是民主的、公正的。到了近现代的西方 ,一般说来 ,各国的议事会在决策上也遵循这一原则 ,规定了决定法案和决议是否有效的法定人数 ,多数国家把法定人数确定为全体议员的半数以上 ,多数的决策总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不但西方国家 ,事实上在其它国家的政治生活中 ,或在其它场合 ,凡需要公正决策的时候 ,贯常都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为裁定。这种决策原则 ,可以说随处可见。当这一原则在当今社会已经普遍化了的时候 ,不可忘记这是古代希腊人的创造。
    (四 )国家公职选举任期原则
    选举制是检测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标志 ,也是民主政治是否实行的重要特征 ,其核心在于国家各级公职人员的选举。雅典民主政治伊始 ,法律就规定国家公职人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雅典的各级各类公职人员 ,即将军、执政官、议员、陪审员等 ,都是经由一定的民主程序从公民中用抽签或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的。他们与专制国家的不同就在于他们的职务既不是君主任命的 ,也不是靠武力夺取的。而是受自于公民群体———城邦的委托。因此 ,当选者无需对某个个人负责 ,而是对整个城邦负责。雅典公职不但由选举产生 ,而且任职都有期限 ,各种公职的期限均为一年。这与专制国家官员的无期限任职又是一个区别。雅典的公职选举任期制作为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原则 ,为社会公共权力的产生 ,和平、合理、有序地转换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因此 ,它对于一切民主政治具有普遍的意义 ,为后来西方民主所承袭 ,成为国家公职人员选拔的主要制度。
    雅典的公职选举任期制 ,经历了不断的发展演变过程 ,即限制选举权、放宽选举权、确立普选权三个阶段 ,发展至今 ,成为西方民主选举制。当今西方民主选举制亦是遵循了雅典公职选举任期制原则。西方盛行的选举制是建立在普选权基础上的普选制 ,在西方社会成为了广大劳动者争取政治和经济利益的一个重要的斗争形式和有效途径。凡属所在国公民 ,均可参加选举 ,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和古代
    雅典似乎没有两样 ,西方国家的公职 ,无论是总统、州长、市长或基层行政首脑的县长、镇长 ,都是通过民主从公民中选出来的 ,而且对这些公职 ,法律均规定了任职期限 ,或长或短不等。例如 ,美国总统任期为 4年 ,法国总统任期为 7年等。考察一下近现代西方民主史 ,不曾发现某一国家职务由某一个人终身占有的事情。在选举任期制下 ,各级官员都是届满就卸任 ,让位给新人。在政治舞台上 ,你唱罢
    我登台 ,这与古代雅典也似乎没有两样。从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和组织形式对近现代西方民主的巨大影响中 ,可以看到西方民主对雅典民主的继承性 ,更可以看到雅典民主精神所显示的强大生命力 !
    上述可见 ,雅典民主政治所倡导的民主原则和宽泛的自由精神是后来欧洲民主和自由的基础和滥觞。由于有了民主 ,西方资本主义才“有一定的恢复力及政治体制承受危机、冲突和混乱的巨大能力” 。受民主思想解放运动的感召 ,近代自然科学勃然兴起 ,科学又促进技术发明不断问世 ,引发了产业革命 ,然后扩及欧洲各国。从此 ,民主、科学、工业革命呈现三位一体的链式动力结构推动人类社会向现代化道路迈进。
    ①⑨ 恩格斯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 ],第 4卷 ,
    人民出版社 , 19 72: 117、115。
    ② 库朗热 :《古代城邦》[M ],巴黎 , 1878:39 6。
    ③⑩ 亚里士多德 :《雅典政制》[M ],商务印书馆 , 19 78: 12、
    46。
    ④⑤ 修昔底德 :《伯罗奔尼撒战争史》[M ],商务印书馆 ,
    19 78:130。
    ⑥ 由嵘 :《外国法制史》[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19 9 2: 57。
    ⑦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中译本 ) [M ],商务印书馆 ,
    19 81:224。
    ⑧ 萨拜因 :《政治学说史》(上册 ) [M ],商务印书馆 , 19 86:
    30。
    王德禄、蒋世和译 :《人权宣言》[M ],求实出版社 , 19 89 :
    15。
    拉尔夫、米利班德 :《英国资本主义民主制》[M ],商务印
    书馆 , 19 88:50。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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