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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跑”教师的“新道德观”:对“自由”与“公正”的误解——汶川地震带来的反思之二

http://www.newdu.com 2017-12-29 中国世界古代史研究网 张绪山 参加讨论

    (感谢张绪山教授惠寄!)
    在四川一所中学工作的教师范美忠,地震来临之时,丢下一个班的学生不管,首先逃出教室,随后在网络上发表一篇名为《那一刻地动山摇》的感言,解释自己何以在震中有先跑行为:“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在这篇感言之后,针对他人的质疑和责难,他又发表了一篇《我为什么写〈那一刻地动山摇〉》一文,解释说,他在震后发表的见解,虽有自我开脱之嫌,但他本人“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同时他还说,他作此文的目的之一,是要“告诉学生也告诉其他人,你自己的生命也很重要!你有救助别人的义务,但你没有冒着极大生命危险救助的义务,如果别人这么做了,是他的自愿选择,无所谓高尚!如果你没有这么做,也是你的自由,你没有错!先人后己和牺牲是一种选择,但不是美德!道德选择之所以成为困境就因为在那个时候没有唯一正确的道德选择!……从利害权衡来看,跑出去一个是一个!”
    范美忠本人之所以在事后敢于为先跑行为辩解,理直气壮地坦言自己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是因为他认为他的震中先跑行为符合“自由和公正”理念,而他的独特见解是符合“自由和公正”原则的“新道德观”。
    范美忠的这种“新道德观”一经发表,便引发全国网友的热烈讨论,甚至连香港的凤凰卫视台组织了专场讨论。讨论的热烈程度,可以媲美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一位笔名“潘晓”的作者在《中国青年》杂志发表的那篇《人生的路啊,为什么越走越窄?》的文章。当时那篇文章引发了全国规模的人生价值观大讨论,成为那个转折时代青年人开始独立思考的宣言书,是那个时代开启的思想解放运动的强力信号。当下的中国社会也处于一个关键性的转型时期,范美忠的“新道德观”说明了什么?
    先让我们看看参加讨论的网客的意见。由于范某人的震中行为及其“新道德观”颠覆了人们所熟悉的传统道德观念,所以这场讨论注定脱离不了“道德”这个标准。
    支持派方面认为,毕竟老师也是普通人,遇到危险保护自己是人的本能,所以其先跑行为没有问题;范美忠能在网上公开自己的所做所想,言论虽不正确,至少说明他是个诚实的人,勇于直面自己的人。基于每个人都有求生的本能,没有必要苛求那些只顾自己逃生的教师。这实际上是在说没有必要以“旧道德”苛求于范某人。
    相反,贬斥派则是高举“道德”旗帜对范某进行讨伐:教师一个民族的道德象征,是民族灵魂的延续,一个国家精神文明的传播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范美忠在灾难来临时的先跑行为,忘掉了自己的身份,也忘掉了作为教师的道德,忘掉了社会需要道德基准。以自由和正义为幌子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意味着忘记了社会承当。这种观点基本上延续了传统道德意识。
    不管双方意见如何相左,其议论的起点都是“道德”观念,只是各自的标准不同而已。
    老实说,我对迄今为止的辩论有些失望,一个原因是,参加讨论的正反两方从“道德”为起点展开讨论,本身根基都不稳固。在一个道德价值取向多元化的社会转型时期,对“道德”合理性的解释也必然具有多元性,因此,从道德角度来讨论这一问题,注定要引起多种理解。
    在我看来,这个讨论实在应换一个角度来进行。当今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建设目标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价值观念无疑是衡量人们行为的最基本的准绳。从公民社会的价值观来看待这个问题,对先跑行为的认识则会准确得多。
    以公民社会观念,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一个互利共存的依赖关系。这种依存关系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个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依存;二是个人权利、责任与公共权利、责任的依存。作为密切关联的整体,这两个方面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脱离于其他另一方面而存在。在这两种依存关系中,“个人空间”与“公共空间”是最基本的起点,这两个依存体之间的界限划分至关重要。人有两种属性:个体属性和社会属性。作为社会的成员,这两种属性表现于不同的空间:个体属性(如隐私行为等)多表现于私人空间,而社会属性(如选举、演说、交往、艺术表演等)则多表现于公共空间。个人在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中的行为具有明确的界限,不能混淆。与公、私空间界限密切相关的是公、私权利和责任界限。人作为“天生的政治动物”,享有公权和私权两种天然权利。所谓公权就是作为公民所享受的不可剥夺的各种社会权利,如政治参与权等,与此同时,公民对社会承担责任,与其社会权利相对应。如果一个人放弃对社会的责任,则其享受社会权利的理由也将不符存在。所谓私权,简单说,就是个体之人享有的不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妨害或危害的私人权利,如独处权、隐私权等等。如果个人权利无辜受到代表社会的力量的践踏和破坏,则个人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也失去了理由。这就是公民社会的最基本的理念和原则。
    如果我们以这些最基本的公民社会理念和原则来分析范美忠在震中的行为,其是非曲直不难厘清。
    首先,我们不妨设想两种情形。其一:地震发生时范美忠在家休息,他的高度警觉使他夺命而逃,人们对这种情况下的范某人如何评价?还会赠他“范跑跑”的讥名吗?显然不会,因为那是他在私人空间里的自由行为。其二:当范某人惊慌失措地逃出屋子,意识到大地震的可怕后果,不敢投入营救他人的行动时,人们会怎样评价他?人们也许会说他胆小,但也不太可能赠他“范跑跑”的讥名,因为他此时没有处在必须履行职责的公共空间即工作岗位上。
    可惜,这两种情形都没有发生在范某人身上。范美忠之逃跑行为发生在他授业解惑的课堂上,发生在他扮演社会角色的时刻!换言之,此时正处于社会空间的他正享受着社会赋予他的权利,承担着与社会权利须臾不可分离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这时的他不论有何种理由,都不能将他在家休息时夺路而逃的权利转移到课堂上。要知道,此时的他扮演的是社会角色,因而必须履行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这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履行或放弃社会责任的问题。这一点,不仅仅适于范某人一人,对于所有处于社会空间、担当社会角色的所有人员,都是如此。从这一点讲,没有履行公民必须履行的职责之人,被剥夺享受公职的权利,是合乎“正义”原则的。
    我们国家至今没有全体公民必修的公民教育课,因此公民意识没有正常发育,是很自然的事。范某人没有接受公民教育的基本知识,显然没有意识到,任何公民在公共空间中享有公民权利的同时必需履行公民责任,所以他搬来了“自由和公正”的概念,以自己“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为理由,说明自己可以不承当社会责任。鉴于众多讨论者都没有从公民意识这一点来讨论问题,我非常不愿意设想范某人是在真正明白“自由与公正”概念的情况下故意强词夺理,为自己狡辩,我宁愿相信他和大多数人一样,在没有公民意识的情况下,奢谈“自由与公正”,结果貌似真理在握,实则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他的最大谬误,是对“自由和公正”观念做了完全绝对化的理解,认为个人享有完全、绝对的“自由”才符合“正义”原则。范美忠在他的文章中似乎要告诉人们一种绝对利己主义的“新道德观”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你自己的生命也很重要!你有救助别人的义务,但你没有冒着极大生命危险救助的义务,如果别人这么做了,是他的自愿选择,无所谓高尚!如果你没有这么做,也是你的自由,你没有错!先人后己和牺牲是一种选择,但不是美德!”如果这话说给私人空间的人,也许可以成立,但说给处在公共空间、享受公共权利也承担着社会责任的人们,则无疑是荒谬的。这也就像大家能很容易想到的一个情形:面对歹徒实施犯罪行为,危及广大民众的生民财产,普通百姓当然有躲避罪犯危害的权利,但我们是否可以对正在行使职权的警察说:“嗨,赶紧躲避吧!你自己的生命也很重要!你有救助别人的义务,但你没有冒着极大生命危险救助的义务,如果别人这么做了,是他的自愿选择,无所谓高尚!”以人的趋利避害本能来为放弃社会责任的行为辩护,能说得通吗?先逃行为又怎能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
    据范某人自己说,他的“新道德观”是为他兼职的杂志社的一位执行主编写的,他的这位执行主编在地震后虽经范某人反复劝解,一直无法摆脱一种良心的折磨,原因是他没有勇救作为下属和弱者,更没冲进其他人的家里去救人。范某人想借此告诉他的编辑朋友,他不是唯一那样做的人;而且那样做也没有做错什么。很显然,在范某人看来,他本人的先跑与这位主编的逃难同属一个范畴。在这里,范某人又犯了一个观念上的错误。主编与他的同事在工作关系虽属上下级,但这种关系并非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在地震这样的灾难面前,他并没有承担保护其他同事的责任,因此他的自责是道德层面的,是一种无过错的自责,其情形就如同二战之后,人们回忆纳粹屠杀犹太人而自己未曾对犹太人施以援手而产生的内疚感乃至负罪感。而范某人的情况则不同,他所面对的是学生;他与学生的关系是保护者和被保护者的关系,因此他对学生负有保护之责,组织学生撤退是他职责的一部分,岂可置学生于不顾而自己先逃?又岂可将自己和学生的关系与那位主编和同事的关系相提并论?
    据范某人自己说,他之所以要发表他的感言,一是出于对道德绑架的反感,一是想刺刺某些道德家。的确,道德家、道德绑架和旧传统“道德至上主义”这个三位一体的“怪物”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造就了许多假圣人和伪君子,也戕害了许多无辜的生命。记得文革时期一位名叫金训华的上海知青,为抢救所谓的“国家财产”——两根木电线杆——跳进洪水激流而牺牲了只有20岁的生命,当时的“两报一刊”(《人民日报》、《解放军报》、《红旗杂志》)社论称之为英雄,号召全国青年向他学习;前些年还有人鼓励银行职员面临歹徒抢劫、明知不敌,还要挺身而出、牺牲生命的行为,甚至鼓励青少年参加抢险,等等。这些“算政治账”的“道德主义”,在本质上是违背“以人为本”普世价值的,称之为“道德绑架”,从根本上是不错的。“道德绑架”之所以可恶,是因为高喊“道德”口号者本身并不认真践行或根本就不打算践行其道德主张,因而是虚伪的;“道德家”之所以可恶,在于他将虚玄的“道德”置于人的生命之上,无视生命的价值,因而是残酷的。中国历史上以“礼教”杀人的理学家正是这类“道德家”,他们的说教表面上光芒四射,冠冕堂皇,实则自私、虚伪、冷酷、残忍。
    然而,范某人的“反道德绑架”和“反道德家”却找错了方向。人世间生命是最宝贵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因此每个人都珍惜自己的生命,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尊重每个人在灾难面前的本能的避难行为。但人之存在不是以个体形式,而是以社会群体形式;我们爱惜自己的生命,所以我们也爱惜他人的生命。公民社会的道德意识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其基本含义是尊重每个人的价值,关爱每个人的生命,它要求每个人在尊重自己生命的同时也尊重他人的生命。正是从这一原则,它要求人们处在公共空间、承担着保护者的社会责任时,不能只关心自己的生命,放弃对他人生命的责任。
    范美忠有一段话表明他完全没有公民意识。他说“如果我是那些不救自己的孩子而救学生的老师的孩子,那么我宁愿自己没有这样的父母!如果当时跑在前面的是学生,如果我不是三十五岁热爱运动奔跑能力强,而是六十岁并且体弱多病,学生也并没有管我,我也不会怪学生。这个时候他既没有道德义务或法律责任来救我,更没必要冒殉葬的危险。从利害权衡来看,跑出去一个是一个!”
    这话听起来颇合道理,实则存在逻辑错误。
    首先,范某人的“假设”没有考虑“条件因素”而将人之亲情本能当成了绝对条件。如果灾难来临时,作为老师的“我”正处于私人空间而先救身边的孩子,这在亲情和道德上都是合理的,如果此时的“我”正在课堂上履行社会职责,而不对身边的学生施救而直奔家中的孩子,则不仅在道德上是有问题的,在社会职责上也是不允许的。范某人提到自己的女儿时,痛爱有加,我们不妨问:假若地震发生时,他的女儿就在幼儿园里与老师们呆在一起,不知道范某人是否赞同老师弃儿童们(包括他的女儿)于不顾而夺门而逃?
    其次,范某人的另一个“假设”也是有问题的。他“假设”了这样一种情况:作为老师的“我”体弱,学生们先跑不照顾自己。他宣称自己不会怪学生,理由是这个时候学生既没有道德义务或法律责任来救“我”,更没必要冒殉葬的危险。他的意思很明显,我先逃跑与学生先跑是同样的道理,所以,我先跑,他们也不应该责怪我。在这里,范某人又忽略了一个前提:不管“我”怎样老弱,只要“我”能出现在学生们面前,作为老师的“我”,对学生而言就是强者,就有保护他们的责任,而学生则是弱者,弱者没有保护强者的义务,强者则不能放弃自己的责任。因为这种关系是不对等的,所以即使在大学里,一旦涉及到师生关系,世界各国的法规都是充分保护学生的利益。师生关系不是同事与同事之间的关系可以类比的。
    概言之,范某人的“新道德观”其实并不符合“自由和公正”原则,不是公民社会所要求的“新道德观”;他的先跑行为乃是对“自由与公正”理念的误解。
    有人说,范美忠“嘴脸丑陋”,不应该在网络上张扬。我不赞同这种说法,从公民意识而言,尽管我不赞成范某人的观点,但我承认他有发表自己见解的权利,即使是异端,也应给予充分的宽容和尊重。我所不能赞同的是他的观点和见解本身,而不是他发表意见的权利。在我看来,他在地震过后,应该冷静下来,仔细反思一下自己的先跑行为,做一个起码的是非判断,老实地承认,自己的先跑确实是出于危机意识和求生的本能,但这种本能行为是有悖于公民责任的,也是不符合公民道德的。如果能这样做的话,那么他就是一个真诚不欺、能够明辨是非的人。可惜的是,他没有这种认识到这一点,却固执己见,强聒硬辩,结果是越涂越黑,令人失望。(2008-6-26,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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