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隋唐五代的奴隶和佃客农奴制度和大批数量的奴婢和农奴 唐代奴婢数量众多。唐高祖李渊曾赐给功臣大批奴婢,如给武则天的父亲武士寻蒦奴婢300人,别食实封500户。司农寺将“官户奴婢有技能者配诸司,妇人入掖庭,以类相偶,行官监牧及赐王公、公主皆取入。凡孳生鸡彘,以户奴隶课养。俘口则配轻使,始至给享食”(《新唐书》志38,百官3)。“税法即行,京兆少尹韦桢、长安丞薛萃搜督甚峻。然总京师豪人田宅奴婢之估,载得80万缗。”唐代佛教寺庙的奴婢也甚多,平均每个僧尼有一个多奴婢:“武宗即位,废浮图法,天下毁寺庙4600、招提篮若四万;籍僧尼为民26万五千人,奴婢15万人,田数千万顷。……中下田给寺家奴婢、丁壮者为两税户,人十亩。”(《新唐书》志42,食货2)。北魏、北齐、隋、唐各朝的均田和租调、徭役制度,都规定了奴隶课税或不课税。这表明奴隶是这一时期的重要人力和财富资源。由于各家的奴隶数量多,北齐只能给一部分奴婢受田,但即使是平民也多拥有60个奴婢。京城“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止而二百人,八品以下至庶人限止60人。” 由于奴婢在唐代属于不课口,我们可以从唐代的人口普查数中的不课口数中估计出当年的奴婢数量。“北齐均田法,普通民众一夫受露田80亩,一妇40亩,奴、婢与良人同。丁牛一头受田60亩,不得多于4头。每丁受永业田20亩种桑麻。齐制和魏制不同处在于齐制奴婢不受永业田。557年,齐文宣帝时,宋世良请分牛地给贫人,说富家利用奴婢牛受田的制度迫使贫人无立锥之地。周武帝遵行齐制,隋文帝也尊齐制。’“581年,度支尚书苏威奏请减课役,得到隋文帝的允许。单丁和仆(部曲)隶(奴婢)半课。604年,隋炀帝即位,废除妇人、奴婢、部曲的课役。唐租庸调法采用隋炀帝的新制,不再取妇人课役。男丁(23-58岁)和受田中男(18-22)向国家纳租和调绢并服役。北周武帝数次释放奴隶和杂户,但允许北周贵族保留一些部曲和客女,人数不会太多。隋末平凉一带有所谓‘奴贼’,首领出身奴隶,士兵自然不少出身奴隶。唐军中有奴隶应募作战,立功后得赏,经隋末战争,奴隶和部曲的人数更为减少。唐刑部属官有都官郎中,掌管奴隶。奴隶来源是俘虏和叛逆犯的家属。通年服役者称为官奴婢。免(朝廷下大赦)一次称为番户,每年服役3番,每番一个月。免两次称为‘杂户’或官户,每两年服务五番。免三次成为良人。”“唐代户分课户和不课户两类。无课口的户称为不课户:1、贵族和外戚的亲属;2、九品以上的官员;3、学生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户的人;4、老(60岁以上)、残废、重病人、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当是流外九品),本人免课役,称为‘不课口’;5、有勋的百姓(非勋官的有功者);6、新附户暂免课役。据《通典》,755年(天宝14载),天下不课户345万户,课户534万。人口总数5291.9万,其中不课口4470万,课口820.8万。”如果不课口中的女自由人和未成年人为总人口的四分之三,为3352.5万,不课口中的男人加婢的数量则为1117.5万。贵族、九品上官员、学生、义夫节妇家属、老残、寡妇、有功者和新附户的数量不会超过不课口总数的一半,因此我们保守地估计当时奴婢和部曲的总数有558.75万人。而普通课税的平民男子才820.8万,奴隶数量已近于平民。前一年(天宝13),不课口为4521.8万人,课口男丁为766.2万人(总人口5288万,《旧唐书》玄宗纪),奴婢和平民的比例更近似。当然,可能有些逃亡、隐藏的课户不在统计之中,可是他们只能依靠豪强生活,沦为新的奴婢、部曲或佃户。部曲和佃户的身份是不比奴婢强多少的农奴。“760年(唐肃宗乾元3年),《通典》说,本年不课户117万户,课户75万户。总人口1699万,不课口1461.9万人,课口237万人。”5年内,平民减了三分之二,但奴婢、部曲、佃户数量减的少一些,不到一半。不课的的妇女和未成年人约占人口的四分之三,则为1274.25万;这样,不课口中的男性中的自由人(贵族、官员、老残等)和奴婢为187.65万人。按一半除去不课口中的男性自由人,当年的奴婢则估计至少有93.83万人,接近平民男子237万的一半。唐代皇室、贵族和豪强的庄园颁布全国,由奴婢和佃户耕种。佃客的身份是庄主的私属。 三、宋代的佃客农奴制度和区别于“贱口奴婢”的“雇佣奴婢” 宋代至清代,中国的佃客制度盛行。佃客比奴隶的地位要好一些,但低于有田地的良民(自由人),属于半自由人。古代两河流域有一种附属于王室和贵族的半自由人叫“臣服者”(苏美尔语šub-lugal“王/主人的降服者”, 阿卡德语muškenu“跪伏者”),其社会和法律地位在自由人和奴婢之间,等于中国的部曲和佃客阶级。部曲和佃客制度比奴婢制度略为进步,是地主豪强奴役农民的农奴制度。蔡美彪等论述说:“唐代中期以来,地主占有大片的田地,形成庄园。宋代地主的庄园,更加普遍地发展。所谓‘浮客’的佃户也寄住在地主的庄上。佃农自己完全没有土地,租种地主的土地。一家大地主可有佃客几百户。两川一带的大地主可有数千户。佃农遭受着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贷剥削,被紧紧地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高利贷剥削——伴随着租佃制关系的发展,地主放高利贷成为重要的剥削手段。农民冬春借粮,指夏麦偿还。夏麦偿还了债,春秋再借粮,指冬禾偿还。收成还债甚至还不足,无法交租,再把欠租作为借债加利。这样,农民要年年要借债,永远还不清。高利贷象是一副枷锁,把农民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上,世世代代无法挣脱。在宋代社会经济中,高利贷剥削日益成为极为突出,极为严重的问题。地主用地租和高利贷剥削、束缚着佃农。而且还可以用‘换佃’的办法相威胁,加重盘剥。佃农却不能随意离开地主的土地 。” “宋朝建国前,南方各割据国里,地主和佃客和剥削关系发展程度不同。佃客的人身束缚,即所谓人身依附关系,各个地区也存在着一些形式上的差异。宋朝建国后,这种差异性仍然在不同的地区显现出来。总的来说,在南宋统治时期,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佃客的人身束缚在不断加深。仁宗时,颁布‘皇祐法’,禁止夔州路施,黔二州的佃客逃移。1184年(孝宗淳熙11年),南宋把‘皇祐法’的通行范围扩大到忠、万、归等州,即扩大到整个夔州路,,并规定:(一)凡在1181年(淳熙8年)以前逃移他乡三年以上者,承认既成事实;以后逃移及逃移不到三年者,包括家属,‘一并追归旧主’。此后,严禁逃移。(二)地主不得‘强般(搬)佃客’,即不准抢夺佃户。1205年(宁宗开禧元年),夔州路转运判官范荪说:‘富豪之家争地客,诱说客户,或带领徒众,举世般徙。’可见地主之间招诱抢夺佃客的现象仍在发展。范荪校定后的“新法’是:(一)地主只能役使佃客本人,不得强迫佃客的家属充役; (二)典卖田宅的人不得向买主租种原有的土地充当客户。买主也不得强迫典卖田宅的人充当雇工或奴仆;(三)借贷钱物,只凭文约交还,债主不得强迫债户为地客;(四)客户身死,妻子愿意改嫁的,‘听其自便’,客户的女儿也可以‘自行聘嫁’。范荪的‘新法’,从条文上看,似乎是企图对地主的权力稍加限制,但也从反面说明:当时夔州路的地主,可以强迫役使佃客家属,强迫典卖田地和欠债的人作佃客,以至于干预佃客妻女的婚嫁。这种佃客的人身束缚,当是夔州路普遍存在的现实。” 最近戴建国讨论了宋代的奴婢制度,提出新出现的“雇佣奴婢”制度 。“在宋文献中,经常出现“主仆名分”、“奴主之分”之说,用以指奴婢、佃客与雇主结成的关系。主仆关系是宗法家族主义在社会关系中的体现。雇佣奴婢以契约形式与雇主结成主仆关系,成为雇主家族中的卑幼之辈。在日常生活中,雇主以家长身分对奴婢进行监管。……奴婢在雇佣期间,犹如卖身于雇主,毫无自主权。雇佣期间,雇主可以占有女使的身体,女使没有性自主权。” “这两部法律典籍中,都有《诸色犯奸》的类目。比较两者,可以发现前者使用的“奴婢”、“部曲”、“杂户”等法律称谓在后者已经不再使用。后者使用的是“人力”、“女使”、“佃客”称谓。我以为,随着南宋良贱制度的消亡,“奴婢”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贱民之称谓,在国家新修撰的法典中已停止使用。社会生活中原先奴婢的角色由雇佣劳动者人力、女使来充当。因此在新修的法律里没有了“奴婢”这一特定的法律意义上的名词,代之以“人力”、“女使”。当然,在民间,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仍然使用“奴婢”这一称谓。奴婢和人力、女使身分不同,前者特指贱口奴婢,后者指雇佣奴婢。在唐,奴婢如同财产可以买卖。至宋,奴婢普遍以雇佣形式依附于雇主。南宋禁止略人为奴婢,违者处死刑,似乎与宋初制定的《宋刑统》规定一样。我们在分析此问题时,应注意区分两个层面的不同点,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民间的实际状况。在国家法律规定层面上,南宋时已无良贱制度。然在民间,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略卖奴婢现象。这些人被略卖后,“终身为贱”。柳田节子称之为“私贱民”,其与以往法律意义上的贱民事实上相同。但国家不承认这种贱民的合法性。故南宋法律严禁把良人强行抑制这种贱民性质的奴婢。” “唐末五代以来,门阀士族彻底瓦解,良贱制受到强烈冲击,从而为贱口奴婢的解放开辟了一条大道。大量奴婢成为自由人。奴婢来源逐渐枯竭,导致奴婢市场萎缩。相反,雇佣市场却随之扩大。许多失去生产资料的贫困良人出卖劳动力,与雇主结成契约关系,从事原来贱民所从事的职业。但是奴婢制并没有立即随着门阀世族的消亡而立即消失。北宋时期,还存在有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良贱制度的消亡,确切地说,是在南宋时期。原先贱口奴婢所从事的家内服役者的职业仍然存在,由于良贱之别的观念不可能随着良贱制度的消失而立即消失,这一职业的后来承担者,在民间仍然被当作贱口奴婢看待。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在两宋不同的时期,因良贱制度的存亡而有所变化。宋代奴婢受其在日常生活中实际谋生方式的制约,具有职业身分的低贱性,因“主仆名分”的影响,依附于雇主,没有自主权,在司法上,与雇主发生法律纠纷时,以家族同居法处置,法律上与雇主仍处于不平等地位。在北宋,奴婢实际是由贱口奴婢和良口奴婢组成的混和体。作为贱口的奴婢,依然是律比畜产,被当作家庭财产与杂畜、货物同处一列,自由买卖。在贱口奴婢之外,普遍存在良口奴婢,他们来源于生活贫困的良人。他们以缔结契约的方式,与雇主结成雇佣关系。相对于唐代的奴婢,宋代奴婢地位的提高主要是由于其成分的变化所致,即良人奴婢化的结果。在良贱制受到冲击后,原来旧的针对贱口奴婢的法律无法适用于新的良口奴婢。天禧三年对雇主伤害良口奴婢的立法,是宋代地主阶级在新形势下首次作出的,这一立法正式将雇佣奴婢之法纳入家族同居法范围。” “就唐宋之际的变化而言,虽然宋代社会已经显露出某些欧洲近代社会才有的现象,但其距真正意义上的近代社会还很遥远,远远没有达到英国学者梅因所论述的欧洲古代社会向近代社会运动过程中发生的“从身分到契约”的质的变化。换言之,并没有发生社会形态的根本变化。正如中国学者所指出的,唐宋时期的变革与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形态的变革相比,“至多只能算是一个小变革”。日本学者宫泽知之在《战后日本的中国史论争》一书中论述道:“在战后中国史研究中,唐宋变革研究与封建制问题密切相关。封建制问题占据了理解世界史基本法则的核心位置。……然而这一基本法则在唐宋变革研究中并未能成功地得到适用。” 四、辽、金、元的奴隶制度、集体奴隶迁徙制度和佃户农奴制 辽、金、元等游牧民族建立的王朝都是由原始社会刚进入到奴隶社会,他们的奴隶制度是非常明显的。辽、金、元设置的“投下州县”是安置集体奴隶的地方。这和两河流域的亚述帝国、希腊的斯巴达奴隶城邦迫使大批的俘虏迁移到国内作为集体奴隶的做法是一致的。“辽阿保机南侵汉地,俘虏大批汉族居民做奴隶。在阿保机和辽太宗时代,先后建立了许多这样的奴隶州县。如阿保机破代北掳掠的汉民建龙化州,燕、蓟所俘建龙化县。以燕蓟的俘虏建临潢县,以渤海俘虏建长宁县。这样的州县有时仍然沿用俘户原属州县的名称,如以檀州的俘户建檀州,俘三河县民间三河县。这些所谓县民户少则一千,多也只四五千,其实只是奴役外族的寨堡。俘户州县起初当是属于契丹最大的奴隶主阿保机。皇后另有自己的州县。契丹贵族也各自占有这样的寨堡,称“投下‘’或‘头下’。辽朝境内分布着大小奴隶主所占有的大大小小的‘投下’城堡,以奴役‘团集’的俘掠奴隶。”辽朝中期,奴隶制开始变为农奴制。“圣宗时,辽朝普遍实行赋税制。俘掠奴隶设置的投下州城,分赋税二等,工商税中,市井之赋归投下,酒税缴纳给朝廷。投下俘奴由此变为输租于官、纳课于主的‘二税户’。” “按照金朝的授田制度,女真奴隶主依照占有奴隶和牲畜的多少,占有不同数量的耕地。凡占有耕牛一具(3头),民口25,即授田四顷零五亩。民口包括奴隶和女真部落的平民。占田不能超过四十具。一个大奴隶主,有牛120头,民口以千,就可占地160多顷’“金朝奴隶主在灭辽的作战中,曾经掠回大批的契丹、汉人作奴隶。对降服区的人民,采用强迫迁徙的办法迁到内地。如山西州县的居民被大批迁到上京以至浑河路。润、来、迁等4州的人民被迁徙到沈州。被迫卖身给女真人作奴隶。’“1180年,上京路女真人户出卖自己的奴婢,致使耕田者减少。金世宗下诏禁止。1181年,又禁山东、大名等路猛安、谋克户出卖奴婢,将田地租佃。1183年的统计数字表明,各地猛安、谋克户,每户平均占有奴婢不过二点一口。金世宗时,皇室贵族仍然占有大批奴隶。1183年的统计,在京都的宗室的将军司有户170,正口983,占有奴婢17,880口,垦田3,683顷。” “成吉思汗‘札撒’规定:军将在阵前俘获人口,即为私有奴隶。元朝建立后,蒙古军将俘掠奴隶的惯例并没有改易。阿里海牙在对宋作战中,即在湖广俘降民3800户为奴。蒙古贵族咱有大量的奴隶,分布在北方广大地区,成为‘驱奴’。驱奴主要是外族,包括契丹、女真在内的北方汉人和部分须征迁来的色目人。武宗至大时,大批蒙古草原的贫民南逃,把子女卖作奴婢。有的蒙古奴隶被贩卖到西域或海南。奴隶制度推行于汉人地区后,北方破产的农民,往往因偿债典身或卖身为奴。江南地区也出现了变相的奴婢买卖。元初,奴隶有罪,主人可以专杀。以后,虽然规定要把有罪奴隶交由官府处治,但如奴隶打骂主人,主人打死奴隶无罪。主人无故杀死无罪奴婢,只是杖87;酒醉杀奴隶,减罪一等。元律规定,私宰牛马杖100,奴隶不如牛马。主人可以对奴隶枷锁禁锢,刺面割鼻。奴隶控告主人,即由官府处死。大都有马市、牛市,也有人市,买卖奴隶。良民打死别人的奴隶,只杖170,罚烧埋银50两。奴隶不能和良民通婚。奴婢所生子女,世代为奴,称为‘怯怜口’(家生子)。奴隶逃亡,要由官府拘收,称为阑遗(不兰奚)奴婢。驱奴用以负担家内劳役,也用来从事农牧业生产或军前服役。官府或诸王役属工匠,多是奴隶。元朝一代,驱奴一直作为一个被压迫的阶级存在,人口众多。宋代农村,地主出租土地剥削佃户的租佃关系得到了普遍发展。金元之际约半个世纪的战乱中,北方的租佃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一批佃户被俘掠做驱奴,一批佃户被迫投充豪门自保,大批农民逃往江南。元朝灭宋时,已在江南实行维持原有制度的方针,因而南宋农村的社会关系在元代未发生重大的变化。广大佃户主要分布在江南。江南富豪,一家可由佃户数千家,多至万家。大的寺庙可有佃户数万。佃客婚娶,田主勒索财物。如无力缴纳,不能成亲。佃客的子女也要供田主役使田主可是任意打骂佃户,甚至任情生杀。1302年的一件公文中说:亡宋以前主户生杀佃户,视若草芥。自归附以来,少革前弊。事实上,佃户只有略高于驱奴的卑贱待遇。元朝法律规定:诸地主殴死佃客者杖170,征烧埋银五十两。 地主打死佃户,不须偿命,和主人打死驱奴一样只受杖罚,只不过杖罚较重。在驱奴制盛行的元代,拥有良民身份的佃户,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实际上都近于驱奴。元代自耕农户大量减少,因为北方的自耕农在战乱中大量地被掠为驱奴,又有大量的农户沦为权豪的部曲(农奴)。幸存的自耕农和地主一起被列为‘民户’,要负担繁重的丁税、地税和多种差役,往往被迫流亡。1283年,自北方内地流移到江南的农民已有15万。但是,随着土地兼并和租佃关系的发展,江南的自耕农也越来越多地沦为佃户。蒙古奴隶主在对外战争中对抵抗他们失败的敌人俘虏往往大批杀死,只留有手艺的工匠,大量的工匠被带回蒙古成为工奴。1217年,匠官史天倪所属土拉河上的工匠口粮断绝,十死七八。工奴的处境十分悲惨。蒙古灭金后,把各地的手工业者调集京师,分类置局,编为官匠户,属于与民户不同的匠籍。世代承袭为工匠,设官管领。1279年,籍人匠42万,立局院70余所,每岁定造币缟、弓矢、甲胄等物。1281年又在江南拨签的匠户30万中汰选10.9万余户,其余纵令为民户。官工匠有官府直接管理,子女世袭其业,婚姻不能自主。这种制度是由工奴演变而来。官工匠由官府按月支给口粮。散处在地方州县的特别是江南地方匠局的工匠,情况有所不同。他们多数是散居农村的小手工业者,被强征入局,所得衣粮多为官吏所中饱。一家生活常无着落。官府强征抄纸、作木、杂色等行业的工人去织造局,他们无法应役,只好出资雇人代替。不少人因此倾家荡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