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古西亚两河流域文化的两个问题
| 【原文出处】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 | 【原刊地名】武汉 | 【原刊期号】199601 | 【原刊页号】105-110 | 【分 类 号】K5 | 【分 类 名】世界史 | 【复印期号】199605 | 【作 者】林琳 | 【作者简介】林琳,男广西民族学院历史系副教授 | 【责任编辑】梅莉 | 提要上古西亚两河流域文化起源于北部旱粮农业区,不是起源于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南部灌溉农业区。北部地区最先完成了从部落文化到城市文化的过渡,以其强大的辐射力向四面八方传播,成为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南部文化的渊源和基础。上古西亚两河流域只是少数一部分国家实行过法制,不能断定整个西亚两河流域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的法制体系。法典以宗教神学为指导思想,法制神化是最显著的特征,体现了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和权益。 关键词文化起源西亚两河流域北部地区法制神化 关于文化起源地区问题 国内有一些学者认为西亚两河流域的文化起源于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南部灌溉农业区,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南部是西亚两河流域文化的摇篮,它“带动着整个西亚迈进了文明的门坎”。为什么国内一些学者会产生上述论断呢?据我分析和推测,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本世纪50年代以前,系统的大规模的考古发掘工作几乎全集中在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南部地区进行。在这个地区发掘的一些古老城市如拉格什、尼普尔、乌尔、巴比伦等遗址,发现了大量的古文化遗迹和历史文献资料,于是国内一些学者根据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南部地区大量考古发掘资料而作出上述论断。 但从本世纪60年代以来,考古工作者在两河流域北部地区(尤其在今伊拉克和伊朗交界的札格罗斯山山麓)系统地从事探测和考察,发掘出一大批古文化遗址和遗物〔1〕, 从而证明了:上古西亚文化不是起源于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南部灌溉农业区,而是起源于两河流域北部旱粮农业区。本文下面着重介绍目前国外考古发掘的一些新资料以及国外学术研究一些新动态,供国内读者参考。 国外许多学者认为,“农业革命是文明之母”。所谓“农业革命”的主要内容,是指人类从食物采集者转化为食物生产者,即由农耕、畜牧的起源而达到食物生产阶段, 英国考古学家柴尔德(Vere GordonChilde)把这称之为历史上一次“最伟大的经济革命”〔2〕。 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考古材料来看,上古西亚“农业革命”最早发生于两河流域的北部地区〔3〕。经历了大约从公元前9000至7000 年(或者距今11000-9000年)的漫长的历程。 美国芝加哥大学的考古学家布雷伍德(Robert J. Braidwood )在《农业革命》一文中认为:“人类的公社对其不同的环境作有效的适应,就使文化发生更大的复杂化和变异。最后,在11000年前和9000 年前间,这些公社有的就来到了食物生产阶段的门口了”〔4〕。 布雷伍德在《西南亚早期村落》一文中列举了一些早期或原始公社( Primaryvillage-farming communities)的名字,如穆勒贝、耶利哥、贝哈、拉玛得、蒙哈塔、拉斯、沙姆拉、哈奇拉尔、耶莫、古兰、阿西克里等等〔5〕。 上古西亚两河流域北部地区居民最早驯化和栽培的主要是大麦、小麦、扁豆、豌豆等旱粮作物〔6〕。 国外历史学家认为:“因为最初驯化的谷类植物和动物的野生亲属的故乡在那里,而且,那里是新石器时代的各种发现使之成为可能的较高文化或文明最初发展的地区。迄今已发现了前陶器新石器时代文化最早遗物,出现于从伊朗西南角通过美索不达米亚北部和叙利亚到巴勒斯坦的约旦河流域这个弧形地带。最早的陶器新石器时代文化,看来是位于美索不达米亚北部、伊朗、叙利亚等高原和安纳托利亚高原西南部”〔7〕。 一、两河流域北部地区的典型文化遗址 根据考古发掘,早在旧石器时代,两河流域北部山地,就已有人类居住。北部山地是指位于今伊拉克和伊朗交界的札格罗斯山侧的丘陵地区。丘陵内有许多大大小小的山谷,这里是上古西亚大麦和小麦的原生地带之一, 是原始部落的“天然居住地带”(The natural habitatzone)。上古西亚最早的“农业革命”、“旱粮文化”就是首先发生在这些地带。 萨威克米·沙尼达文化遗址和卡里木·沙希尔文化遗址,都是在今伊拉克北部的库狄斯坦。 萨威克米在沙尼达东南约4公里处,是个原始村落, 其文化遗址分为上下两层,下层是新石器时代居址,其文化特征与沙尼达属于同一类型〔8〕。萨威克米·沙尼达是半定居的公社, 在遗址中发掘出土了数以百计的研磨器、手磨、碾石、杵、臼、石凿等,嵌有石刀刃的骨柄刀,刃口经磨制。当时的石器制作技术有了新的发展,器形更加多样,更加精确,特别重要的是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复合工具,所谓复合工具就是用两种不同质地的材料制成的工具,例如装上骨柄的石镰等。当地居民已具有较高的劳动技巧和活动能力,当时正处于由采集、狩猎转化为农耕、畜牧的过渡阶段。经碳[14]测定,其年代是公元前8900±300年。 卡里木·沙希尔文化遗址位于耶莫东北约2公里处,也是一个公社居址,发掘出土的工具有磨石、臼、镰刀、锄等,说明当时居民已从事季节性的锄耕农业活动。同时期以及略后的文化遗址还有许多,例如穆勒法特(M'Lefaat)遗址,发现15公分厚的石墙的基,当时人们已建筑房屋,说明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经常性的食物,使人们过着比较永久的定居生活。 上古两河流域北部具有典型意义和代表性的文化遗址是耶莫。 耶莫遗址面积为1.2至1.6公顷,位于今伊拉克的基尔库克(KirKuK)之北,经碳[14]测定,其年代为公元前6750年。当时居民住在泥墙方屋里,地板铺草涂泥,火炉用粘土围成。陶器的制造是当时工艺技术的又一重要进步,“在人类的进步过程中,制陶术的出现对改善生活,便利家务开辟了一个新纪元”〔9〕。当时人们用手直接捏成陶坯, 把陶坯放在火上焙烧,制成从浅黄到橘黄、以彩绘为图饰的陶器。绘画艺术开始在陶器上得到表现。当时人们出于宗教观念所崇拜的偶像,也是烧制成的。当时种值大麦、小麦和扁豆、豌豆等旱粮作物,已驯养山羊、绵羊、狗等家畜。随着定居生活和农业、畜牧业的发展,手工业也开始发展了。当时的手工业主要有制造石器工具、制陶、纺织、编结(植物茎、毛发、皮条)等。耶莫文化遗址是由伊拉克人纳沙邦迪首先发现的,后由美国考古学家布雷伍德率领一批专家进行发掘〔10〕。当时许多考古学家把耶莫视为“世界古代最典型的公社”、“两河流域文明的摇篮”。耶莫文化是上古西亚旱粮农业文化的早期代表,它沿着基尔库克附近的低地边缘向四面八方传播,促使旱粮农业文化在两河流域的北部地区逐渐扩展。舒木沙拉、萨拉布、阿里库什、萨约吕等都是与耶莫文化属于同一类型的遗址。 耶莫文化衰落后,两河流域北部地区进入哈逊那文化时期(公元前6000-5400年)。此时期旱粮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尤其制陶业)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旱粮农业以种植大麦为主。畜牧业除继续大量饲养绵羊、山羊、狗外,已开始饲养猪和牛等家畜。牛的饲养与农耕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地的氏族部落规模扩大了,氏族部落组织结构更加完备。以亲属关系为纽带所结合成的各个部落,各自有固定的生活和生产地区,有固定的名称,有同一的方言和宗教信仰。从此时期遗址中,发掘出了一些神像和专供祭祀使用的神殿长方形建筑物,当时宗教信仰和宗教祭祀仪式日益复杂化。 哈逊那文化衰落后,两河流域北部地区进入了哈雷夫文化期(公元前5400-4000年)。 此时期两河流域北部地区居民在人类历史上首先开始利用天然铜,大多是借石器用冷锻法把天然铜块加工制成器具或装饰品,后逐渐学会了从熔点较低的铜矿石中提取和冶炼纯铜。从哈雷夫遗址发掘有铜针和铜锥等铜制器具,经碳[14]测定,其年代为公元前5000年左右,这是人类掌握冶铜技术、进入金属器时代的最早实物记录。但纯铜质地柔软,用途有限,因而石器工具仍在劳动生产中占主要地位。考古学家把这一时期称为铜石并用时代。两河流域北部地区比之埃及、中国、印度等文明发源地都更早地跨进了铜石并用时代。 在铜石并用时代,两河流域北部地区的农业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不仅耕地面积扩大了,农产品的数量增多了,而且使农业生产日益专门化,于是在一些土壤肥沃易于耕种、适宜农作物生长的地区,形成了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活动的农业部落。同时,在一些水草丰沛、适宜于大规模放牧畜群的地区,出现了以放牧畜群为主要行业的游牧部落。 在这些游牧部落中,农业仅仅起着辅助作用,有些甚至几乎没有农业。这样畜牧业与农业分离而成为各自独立的生产部门。社会大分工促进了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也推动了各部落之间经常性的产品交换。交换不仅在附近部落之间进行,甚至扩展到很远的外地。 考古学家从哈雷夫遗址中发掘出来自凡湖地区的珍贵曜石,而在凡湖东岸以及土耳其的南部边境都发现哈雷夫的精美陶器,这是当时交换发展的例证。随着交换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又促使手工业生产日趋复杂,“如此多样的活动,已经不能由同一个人来进行了,于是发生了第二次大分工,手工业和农业分离了”。氏族中一些富于手工业生产经验和技术的家族,逐渐脱离农业而专门从事手工业,成为历史上最早的手工业生产专业户。哈雷夫时期制造的彩陶,陶胎极薄,造型、施釉、饰纹等颇精美,当时开设了制陶工场。制陶工场、陶窑的出现,是手工业已成为社会上独立的生产部门的证明。社会分工更加繁复和多样化,表示社会劳动的专业化,劳动的专业化最终导致个体劳动,而个体劳动是私有制形成的前提条件之一。 考古学家在哈夫雷遗址中,发现了一些陶制或石制的印章,这些印章都印在食物容器的粘土盖上,表示这些食物及食物容器归某家庭或个人私有之物,这说明当时人们已产生了所有权的观念,反映出哈雷夫时期已经开始产生私有制。 哈雷夫文化衰落后,从公元前4000年至公元前3000年代初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内,两河流域北部地区处于氏族制度解体、向奴隶制城邦的过渡阶段。第二次社会大分工之后,逐渐出现了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产品生产,即商品生产,交换不仅在部落与部落之间进行,而且深入到部落内部,氏族与氏族间都要交换各自的产品,交换本身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职能,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换形式,逐渐占据优势,于是出现了一些只从事产品交换而不从事生产的商人。商人在两河流域北部地区的出现,标志着两河流域北部地区第三次社会大分工的完成。 三次社会大分工是两河流域北部地区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的产物,它为两河流域北部地区经济领域生产关系的变化开辟了道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和积累的递增,促使氏族内部财产分化的现象日益加剧,氏族中一些富有的家族往往掌握了氏族、部落的权力。他们占有大量的奴隶、牲畜和土地,欺压、剥削一般氏族成员和奴隶,阶级矛盾日趋尖锐。两河流域北部地区氏族制度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解体,最终导致奴隶制城邦的产生。因此,两河流域北部地区最先完成了从部落文化到城市文化的过渡。 美国研究世界古代史的学者威廉·兰格认为,在古代,上美索不达米亚有两个早期文化中心,一个在幼发拉底河上游地区,包括一些古代城市:如幼发拉底河上的卡尔基米什,幼发拉底支流巴里赫河上的哈兰和卡布河上的戈山,以及幼发拉底河上更南的马里。……另一个中心在底格里斯河上游接近大小札卜河汇合之处。这里是古代亚述的国土,主要城市有亚述、尼尼微、卡拉赫(今尼姆鲁德)和杜尔沙鲁金(今胡尔沙巴德)〔11〕。我认为,威廉·兰格这一分析和论证,符合两河流域北部地区最先完成从部落文化到城市文化的过渡历史进程。北部地区文化以其强大的辐射力向四面八方传播,其影响颇为重大而深广。本文下面只介绍它对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南部的影响。 二、北部旱粮农业文化是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南部文化的渊源和基础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上古西亚两河流域南部地区文化究竟是怎样产生和发展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南部文明是苏美尔人创造的。苏美尔人不是两河流域最早的土著民族,他们是后来才从外地迁移来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南部居住的。 关于苏美尔的来源,国内外学术界有多种推测,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说来自东方山区,一说来自里海一带。外貌特征矮小健壮,圆颅直鼻,短颈光头,不明属何人种”〔12〕。苏美尔人何时迁来两河流域南部?这也是迄今无法准确定论的一个谜。 有些学者推测,可能是公元前4000年左右〔13〕,有些则认为,苏美尔人“大概在公元前3300年以前未必到达”两河流域南部地区(即“苏美尔地区”)〔14〕。据分析和推测,大约在公元前4000年至公元前3000年之间的某个时期,苏美尔人来到两河流域的南部地区。 苏美尔人没有来到之前,南部地区早已有人类居住,他们主要是来自北部地区的数量不多的土著部落,分散于南部一些地方种植大麦、小麦等旱粮作物,在南部缓慢地逐渐发展旱粮农业文化。苏美尔人来到南部地区后,与当地人口稀少的土著部落和睦相处,友好合作,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和生产实践而相互融合起来,苏美尔人成为南部地区的主要居民。新来的苏美尔人,继承和发扬了早已在两河流域长期存在的旱粮农业文化的传统,仍以种植大麦、小麦等农作物为主,并在原有旱粮文化的基础上再加以创造和发展,苏美尔人在南部地区大力发展人工灌溉事业,终于首先创造出一种比旱粮文化更加优越的新型文化——人工灌溉农业文化。 由于两河流域每年3月至7月定期泛滥,洪水使南部形成大片冲积平原,在河谷旁的一些高处形成斜坡台地,南部低地因洪水滞积成为沼泽地带。洪水过后,因南部降雨量稀少,严重缺水,各地呈现不同程度的干旱。苏美尔人最初只能利用天然堤岸裂口的水流和未加控制的局部的泛滥河水而在坡地上耕作,以后逐渐迁到平原。为了调节水的供应,苏美尔人付出了极为艰巨的劳动,兴修沟渠、堤坝,排灌蓄水,建立了较广泛的组织机构和联合进行人工灌溉,人工灌溉网开始在南部地区普遍形成。人工灌溉大大促进了南部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作物收获量平均比种子多40倍至60倍。粮食产量猛增,人口也随之增长,而人口增多又迫切需要去开辟新的土地,促使生产率进一步提高。当时南部苏美尔地区生产力的发展逐渐超过了北部地区,在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南部出现了光辉灿烂的灌溉农业文化——苏美尔文明。 从灌溉农业文化开始产生后,到公元前3000年代初期,是苏美尔氏族制度逐渐解体、奴隶制城邦逐渐形成时期,大体上可分为三个文化期:埃利都·欧贝特文化期(约公元前4300-3500年)、乌鲁克文化期(公元前3500-3100年)和捷姆迭特·那色文化期(公元前3100-2700年)。苏美尔人在两河流域南部地区创造了人工灌溉农业文化,这是苏美尔人在两河流域文明发展史上所作出的伟大贡献之一。可是,有的学者却片面地把苏美尔人夸大为整个两河流域文化的创造者〔15〕,这是不正确的。正确的说法应当是:苏美尔人是两河流域南部地区人工灌溉农业文化的创造者。历史事实充分证明了:北部地区长期积存和发展起来的旱粮农业文化,是南部地区灌溉农业文化的历史渊源,已经奠定了两河流域迈向文明的基础。 关于政治—法制型的文化范式问题 一、上古西亚两河流域大多数国家没有形成共同的“政治—法制型的文化范式” 《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道的上古西亚两河流域(也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但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它是一部内容全面的法典,果真如此吗? 1952年,美国学者史莱默从伊斯坦布尔古代东方博物馆发现了法典的第一个复抄本残片;1965年,克莱默和古尔内发现了另外两块复抄本残片,经过整理,从而有了现今所知的《乌尔纳姆法典》〔16〕。它包括残缺不全的序言和一部分条文的断片,序言中间有许多字句已损失,序言的下面是一大段脱漏,条文中没有第1、2、3、9、20、24条,共残存有23条片断,几乎每一条都有脱漏字句。除了已知的23条残片之外,还有没有其它的条文和结语呢?今天无法考证。 正因为留传到现代的《乌尔纳姆法典》只是极少一部分零散的断片,所以。现今全世界任何一个学者都根本没有办法去了解它的全部内容。正因为《乌尔纳姆法典》只是残存的极少一部分零星的断片,所以,现今没有充足的史料来证明它一定是《俾拉拉马法典》、《李必特·伊丝达法典》、《汉谟拉比法典》的范本,也没有充足的史料来证明它一定是几乎所有闪米特人——亚述人、迦勒底人以及波斯人、赫梯人和希伯来人的法律基础。 《乌尔纳姆法典》是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约公元前2113-2096年)制定和颁行的,到约公元前2006年, 乌尔第三王朝覆灭了。随着乌尔第三王朝的灭亡,《乌尔纳姆法典》也就此全部废止了。因此,《乌尔纳姆法典》实行的时间只有短暂的几十年。阿摩利人在苏美尔地区建立的拉尔萨王国,曾经制定过一部法典,但传留至今的只是法典的断片,仅存9个条文,原文为草书体的后期苏美尔文, 这部法典实行的时间也较短暂,到公元前18世纪,拉尔萨被东方埃兰人所征服,《拉尔萨法典》就此废止。阿摩利人在苏美尔地区建立的伊新王朝第五个王李必特·伊丝达又制定了法典,这部法典中脱漏、遗失较多,序言以下大部分阙文,现今保存者仅法典的五个断片,原文为后期苏美尔文,到公元前18世纪,伊新王国日益衰落,不久被巴比伦王国所征服,《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就此全部废止,因此,伊新王国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实行的时间也较短暂。 一支塞姆语人在底格里斯河中游的迪亚拉河流域建立埃什嫩那,国王俾拉拉马制定的法典,保存在现今特尔·哈尔马城发现的楔形文字的两块泥板上(古时特尔·哈尔马城为埃什嫩那的附属地区),法典本文不是用苏美尔语而是用阿卡德语、用第一个定居在两河流域及其邻近地区的闪族部落的语言编写的而带有若干地方特点,后来埃什嫩那曾一度被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占领过,《俾拉拉马法典》曾一度被废止。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是在城邦原有奴隶制法典的基础上,结合阿摩利人的氏族部落习惯法所制定的,是目前所知道的上古西亚两河流域(也是人类历史上)留传至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全面的成文法典。 此法典是汉谟拉比即位后的第30年刻在石碑上公布的。汉谟拉比死后不久,古巴比伦王国在内外矛盾交迫中日益衰落,法典的作用和效果也随之日益削弱,到约公元前1595年,古巴比伦王国被赫梯灭亡,《汉谟拉比法典》就此废止。塞姆(闪)人的一支在两河流域北部建立的亚述国家在中亚述时期,曾制定了一部成文法典,史称《中亚述法典》,在谢尔伽特遗址中发现,其中有些已很破碎,保存下来的主要有三表和若干断片,原文以阿卡德语的中亚述方言刻于泥板上。泥板本身属公元前12世纪,但法典应追溯到公元前15世纪。到公元前11世纪,由于在西面受阿拉美亚人(属塞姆族)的侵凌,东面受扎格罗斯山区部落的攻击,亚述王国的版图日渐局促,又陷于四分五裂状态,中亚述的历史至此结束,《中亚述法典》逐渐废止。 从上面所列述的一些情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 1.上古两河流域曾经先后建立过大大小小的国家达数十个之多,但其中制定法典、实行法制的国家(王朝)主要只有6个, 即乌尔第三王朝的《乌尔纳姆法典》、《拉尔萨王国法典》、伊新王国第五个王《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法典》、《中亚述法典》等。这6个国家在上古两河流域的几十个国家总数中, 只占较小的比例。由此可见,上古两河流域的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制定法典,都没有实行法制,而曾经制定法典、实行法制的国家只是少数; 2.从时间上来看,上古两河流域历史绵延数千年之久,而上述6 个国家制定法典、实行法制的时间较短暂,也就是说,上古两河流域历史的大部分时间内没有实行法制。 基于前面的分析,总括而言,上古两河流域大多数国家、在大部分历史时期内都没有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制体系,即都没有形成一种共同的“政治—法制型的文化范式”。 二、法律与宗教神学的关系 在宗教神学思想的指导和支配下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须会运用所谓“神灵审判”,法律必然会以人们的宗教罪孽意识为出发点而宽容罪犯或者严惩罪犯,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条文和案例颇多,下面只略举数例。例如: 《汉谟拉比法典》第二条:“倘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则被控犯巫蛊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倘彼为河所占有,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洗白而彼仍无恙,则控彼巫蛊者应处死;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17〕这里所说的“河”,“直译为河神,所指者盖为巴比伦人视为神圣之幼发拉底河”,苏美尔宗教以伊亚(Ea)为海、河及地下水神——众水之神。这一条是对于被控有妖术的人应用所谓“神灵审判”。 《乌尔纳木法典》第十条:“如果一个人指控另一个人犯有施(妖术)之罪……并使他受到河的检验,而河神澄清了他,那么,使人受到检验的人应支付3西克勒白银。”〔18 〕这一条也是对犯有施妖术之罪的人应用所谓河神的“神灵审判”。 《拉尔萨王国法典》第七条:“引诱自由民之女离家外出,而女之父母知之者,则引诱此女之人应对神发誓云:‘彼实知情,过应在彼’。”〔19〕这一条是对引诱自由民之女的人实行“神灵审判”。 再如《俾拉拉马法典》第二十二条:“倘自由民并无他人所负任何之债,而拘留他人之婢为质,则婢之主人应对神宣誓云:‘我不负你任何债务’;而自由民应付出与一婢之身价相等之银。”〔20〕《中亚述法典》中有10多条条文内容都与“神灵判决”有关。 总括而言,上古西亚两河流域法典以宗教神学为指导思想,法制神化是显著特征之一,体现了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和权益,是加强和巩固奴隶制度的专政工具,并非如有的学者所说的“法律与宗教道德严格有别”。 注释: 〔1〕[英]麦拉亚特:《西亚的最早居址,公元前9-5 千年代》,《剑桥古代史》卷1,第1分册(1970年),第254页。 〔2〕[英]柴尔德:《远古东方之新探索》(New Light on the Most Ancient East),1928年初版,1954年再版,第23页。 〔3〕[英]伯尔内:《古代近东》(The Ancient Near East),1977年版,第10页。 〔4〕[美]布雷伍德:《农业革命》(The AgriculturalRevolution),1960年9月,据Sciantific American重印本。 〔5〕[美]布雷伍德:《西南亚的早期村落》(The Early Village in Southwestern Asia),《近东研究杂志》(Journal of Near Eastern Studies),1973年,Ⅰ-Ⅱ期,第34-39页。 〔6〕G.A·莱特:《西南亚食物生产之起源》(Origins of FoodProduction in South-Western Asia: A Survey of Ideas), 《现代人类学》(Current Anthropology)卷12(1971年),4-5期, 第447-448页。 〔7〕〔11 〕[美]威廉·兰格主编:《世界史编年手册》(古代和中世纪部分,上),刘绪贻、李崇淮、施子愉译,吴于廑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1年版,第22、23、43页。 〔8〕素勒基:《北伊拉克沙尼达谷地的史前史》(PrehistoryinShanidar Valley, Northcrn Iraq),《科学》第139卷(1963年),第179-193页。 〔9〕[美]路易斯·享利·摩尔根:《古代社会》(新译本),上册,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3页。 〔10〕[美]布雷伍德等:《伊拉克库狄斯坦史前研究》(Prehistoric Investigations in Iraqi Kurdistan), 美国芝加哥大学东方研究所,古代东方文明丛书,(S.A.O.C),No.31,1960年。 〔12〕〔13〕《世界历史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5 年版, 第296页。 〔14〕《美国百科》1977年版《苏美尔》条。转引自崔连仲主编:《世界史》(古代史),人民出版社1983年5月第1版,第95页注①。 〔15〕《辞海》(历史分册·世界史·考古学),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年10月第2版,第10-11页《苏美尔人》条。 〔16〕[英]格林·丹尼尔,《考古学一百五十年》,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19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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