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大流士与秦始皇政治思想的基本内核都是大一统思想和专制主义,为巩固统治所采取的改革措施也很相似。但在为政方略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却表现出巨大差异:大流士对被征服地区的政治控制较为宽松、经济剥削较为适度、文化政策比较宽容;秦始皇在统一中国后则政治统治走向极端专制独裁、经济贪欲恶性膨胀、思想文化统得过死。两人不同的政治实践是导致波斯帝国延祚和秦帝国速亡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 大流士 秦始皇 政治思想 政治实践 比较 公元前1000年代中后期,波斯帝国与秦帝国相继兴起于亚洲大陆两端。论者普遍认为,波斯帝国是一个靠强力建立的松散的不巩固的军事行政联合体;秦之统一中国则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而在事实上,松散的军政联合体──波斯帝国竟延存了220年之久(前550-前330年);顺时而立的秦帝国却只存在了不到20年的时间(前221年-前206年)。原因何在呢?本文试图通过对两帝国的创建者──大流士一世与秦始皇的政治思想及实践进行比较来解释上述现象。 一 为政基本思想之比较 作为一代统一帝国的专制君主,大流士一世与秦始皇政治思想的核心就是大一统思想和专制主义。其所作所为都是围绕此核心来进行的。 大流士与秦始皇皆生逢乱世。大流士践位前,大一统的波斯帝国已初具规模。但在前522年,波斯本土发生高墨塔政变,被征服地区相机而动,帝国陷于分崩离析的状态;秦始皇上台前,中国正处在战国末期。统一虽是当时的历史大趋势,但由谁来完成统一伟业,各国间并未达成共识。因此,为了争统一,七国之间展开了殊死搏斗。从总体而言,在统一中国过程中所出现的也是一种混乱不休的局面。 在上述历史条件下,摆在大流士、秦始皇面前的首要任务就是结束分裂割据,恢复统治秩序,实现统一。而完成这些任务的思想根基就是他们的大一统思想。 波斯帝国之前,西亚曾出现过一系列统一帝国和专制君主,他们已具备了大一统思想的雏形,其代表人物就是汉谟拉比。《汉谟拉比法典》较集中地反映了他的大一统思想意识。在序言中,他自称为“万王之最强大者”、“众王之统治者”、“四方的庇护者”、“众王之首”,俨然以天下四方的至高统治者自居,言明要“建立一个其根基与天地共始终的不朽王国” 。最后,汉谟拉比终于用35年的时间统一了两河流域,创建了两河流域第一个统一国家,实现了其大一统的政治理想。 大流士一世继承并发展了汉谟拉比的上述思想。他“把自己想象为整个文明世界的统治者,认为自己负有使命,要统一这个世界” 。即位前,大流士不能容忍高墨塔对帝国的破坏和统一帝国的分裂,联合6名波斯贵族青年诛杀高墨塔并恢复了波斯强国旧观;即位后又进一步东征西讨,“19战,俘9王” ,把波斯帝国的版图扩而广之;在其晚年则梦想建立一个“从日出处到日落处”的帝国,不能容忍希腊独立城邦(“日落处”)的存在而发动了两次侵略希腊的战争,使波斯帝国成为历史上第一个地跨亚非欧三洲的世界性大帝国,“世界史从此进入了大帝国时代” 。大流士自称是“伟大的王、众王之王、波斯之王、各省之王” ,是“整大陆之王” 。即是说,他是王中之王,是整个世界的皇帝。当时,人们也称他为“从日出处到日落处一切人的统治者,是大海两岸、沙漠两边、山脉与平原的统治者”。前苏联史学家阿甫基耶夫把这些提法称之为“新的思想形式,这些思想形式的目的乃是为波斯王对世界统治权的要求作辩护”。 秦帝国形成前,中国已出现了形式上的统一和大一统理论的雏形。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西周松散统一的思想基础。进入春秋战国,周天子式微了,松散的统一演变成诸侯混战,但大一统思想仍然存在。当时的君主及一些思想家和游说之士曾不断谈到统一问题,用他们的语言来说,叫做“霸业”、“一天下”、“定于一”、“兼天下”、“尽亡天下”、“崐并诸侯”、“称帝而治”、“跨海内制诸侯”、“地无四方、民无异国”、“天下为一”等等。 秦始皇继承大统后,把大一统思想进一步发扬光大。他明确主张以武力灭掉六国完成统一大业。秦始皇认为,“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而今世“六王专倍”,“暴虐恣行”,“数动甲兵”,究其原因,仍然是诸侯纷争的结果。因此,通过兼崐并战争建立“灭诸侯,成帝业,为天下一统”的万世基业,不仅可崐以实现其“履至尊而扫六合,执敲扑而鞭笞天下” 的政治宏愿,结束分裂动荡的社会局面,还可以使国家进入“黔首修洁,人乐同则,嘉保太平” 的盛世。更重要的则是实现秦始皇“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莫不臣者” 的大一统理想。从前230年至前221年,秦始皇用10年时间先后武力灭掉了山东六国,最终实践了其大一统思想。 大流士与秦始皇都面临着结束分裂混乱局面,重建统一和完成统一的历史重任。他们把前代的大一统思想加以继承和发展,最终实现统一,实践了自己的大一统理想。 专制主义在大流士与秦始皇的政治思想中同样占有重要地位。 大流士在平息了高墨塔政变后,曾就采取何种政体的问题与同他共谋大业的6名贵族进行过一番讨论。有的贵族希望实行民主政治;有的则主张实行寡头政治;大流士最后指出:没有什么能比一个最优秀的人物的统治更好了。民众统治会导致个人崇拜,寡头之治会产生派系和倾轧,其结果同样会导致个人独裁,所以独裁之治是最好的统治方式。后来在建构国家体制时,大流士的确使波斯帝国形成了类似古埃及或古巴比伦那样的专制制度。中央以皇帝为轴心,“七臣议事会”为主干建立起强有力的中央集权体制。大流士的权力至少就理论上而言是至高无上的。他亲自掌握最高的行政、军事、司法等大权,波斯帝国内的一切人都要向他府首听命。行省归皇帝所有,实行较完备的军事、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权力制约机制,使大流士可以牢固掌握地方政权,防止分权和割据。在《贝希斯敦铭文》中,大流士得意地说:“波斯、依蓝、巴比伦……总共二十三个地区归我所有”,“凡我给他们的一切命令,无论是白天或黑夜,他们都遵行不误” 。大流士一世就是以这种至高无上的绝对王权实行专制统治的。 秦始皇的专制思想主要来源于战国时代的法家思想。商鞅鼓吹“权者,君之所独制”,“权制断于君则威” ;韩非则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勾勒出了色彩鲜明的蓝图:“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把法家设计的政治蓝图变成了现实,确立了中央集权条件下的君主专制政体。他“窃自号为皇帝,而子弟为匹夫,内无骨肉本根之辅,外无尺土藩翼之卫” ;“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卫、监”,从而形成了“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别黑白而定一尊”的君权一元化局面。秦始皇则成为“言出而莫己逆,所为而人必从” 的“乾纲独断”的专制皇帝。法家的专制思想终于变成了政治现实。 专制主义也是其为政观的基本内核。大流士夺取政权后,竭力主张“独裁之治”,建构了专制主义的国家体制,本人则成了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王权的专制君主;秦始皇继承了法家的专制主义思想,确立了中央集权条件下的君主专制政体,自己也成了乾纲独断的专制皇帝。 二 为政实践的比较 如上所述,大一统和专制思想是大流士、秦始皇政治思想的基本内核,他们在这种思想支配下最终建立了大一统的专制帝国──波斯帝国与秦帝国。 为了巩固新创的帝国,大流士、秦始皇分别进行了改革。大流士在波斯帝国推行了行省制,并实行军政分权,规定贡赋制度,统一币制,修筑驿道等;秦始皇也实施了类似的政策、措施。例如,始皇26年,“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卫、监(实质上也是军政分权)”,“一法度量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统一货币,始皇27年,“治驰道”,34年,“焚书”,35年,“坑儒” 。 应该说,两位帝王巩固统一,实行专制的政策和措施是基本相同的。但是,造成的后果却有很大不同:波斯帝国延祚200余年,而秦帝国只存在了15年就灭亡了。导致两个帝国不同结局的原因是什么呢?答案只能从其治国方略的具体实施上去探寻。 如何控制被征服地区事关整个帝国的存亡。波斯帝国与秦帝国为此分别施行了行省制和郡县制。大流士把波斯帝国划分为23个行省,每个行省相当于一个被征服的独立国家或民族。名义上每个行省都须听命于中央的政令,没有任何独立自主权。而在实际上诚如黑格尔所指出的,各被征服地区“都保留着它们自己的特性、风俗崐和法律。各项通行律令对于它们一概都有拘束力,但是并不损害它们的政治的和社会的特性,并且保护它们、维持它们,……。有些邦国甚至有它们自己的国王;同时每一国都有它的明显的语言文字、军备、生活方式和风俗礼制” 。这说明,大流士一世对被征服地区的控制是较为宽疏的。大流士治理国家,实行“大统一,小自由”的方针,地方政府在保障中央的主权和国家统一的前提下,享有较多的自治权。在大流士统治时期,“帝国境内各非波斯民族继续保有其多数地方性政策”。中央政府在行使主权时,“给现存的地方政权以行政自由” ,在一些行省还“保存有地方的法律(巴比伦、埃及、犹太),地方的度量衡制度,行政区的划分(如埃及之划分为州),租税的不可侵犯性和神庙与祭司集团的各项特权” 。尽管大流士曾下令埃及总督,让他修订法律,但根据有关资料判断,该时期埃及法律没有重大改变。巴比伦法律也一仍其旧而无重大改变,“《汉谟拉比法典》仍在继续使用” 。日本史学家谢世辉在论及波斯帝国长期延存的原因时首先指出,波斯皇帝“巧妙地利用了旧的机构和各民族的自治” 。美国学者也认为,大流士实行了“对隶属民族的宽待与保护政策”,能“宽宏大度地对待被征服民族” 。 比较大流士而言,秦始皇对统一于秦帝国之下的山东六国的政治控制则是严密的。郡县制的推行无疑有利于巩固统一,但这一制度毕竟是适应秦帝国统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政权组织形式。郡县特别是郡县下属的乡、里、什、伍编制把人民群众纳入更加严密的统治体系之中,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和压迫,控制人民的迁徙自由。这种统治、压迫最终激起了被征服地区的反抗。 在控制被征服地区方面,大流士能宽宏大度地对待被征服民族;秦始皇则以郡县制及郡县制下属的乡里什伍的政权组织形式,加强了对被征服地区的控制和压迫。 如何对待被征服地区的上层统治者,这也是大一统帝国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大流士一世十分注意任用被征服地区的上层分子,尤为器重埃及和巴比伦的祭司阶层,给他们以种种恩惠。在帝国的行政机构中,波斯人虽然占据绝对优势,几乎垄断了所有军政要职。但在各级行政机构中,也吸纳了许多其他民族的代表人物,在埃及、小亚细亚、巴比伦和其他地区,通常都有本地人担任法官、市长、国家武库管理人。如“在波斯波里斯王室经济中,负责人是波斯人,但会计师却是埃兰人” 。可以说,大流士吸取了居鲁士的成功经验,有效地罗致了被征服地区统治阶级中的代表人物,利用他们统治各地。在大流士统治时期,被征服地区“原有的君主通常还都保持着他们的特殊权利” 。因此,波斯统治阶级与其所征服地区的上层分子逐渐合流,他们共同维护着强大的波斯帝国的专制统治。大流士一世成功地将被征服地区的上层统治者这股强大的异己力量和大一统的不利因素,通过怀柔化解为波斯帝国统治的阶级基础,从而成为维护帝国统一的积极的社会力量。在大流士完成统一之后直到波斯帝国灭亡,被征服地区上层的反抗基本未曾发生过,这说明大流士的政策是成功有效的,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他们的支持。 秦始皇对六国旧贵族的政策则是残酷镇压和严加防范,基本上没有采取怀柔和利用政策。在统一的新形势下,秦始皇对防止六国贵族死灰复燃倒是颇有警觉性的。但问题的另一面是,如果这种警觉性趋于极端,那么就会将本来即具有强烈反秦思想的六国旧贵族彻底推向自己的对立面,使其成为统一帝国的破坏力量。应该说,这是秦始皇统治政策的一大失误。在其高压政策下,六国旧贵族铤而走险,多次策划了反秦和刺杀秦始皇的行动,而当陈胜登高一呼,六国旧贵族则群起响应,与起义农民联合诛灭了暴秦。 在对待被征服地区上层统治者问题上,大流士非常明智地保留了他们的某些特权,给他们以种种恩惠,将其化解为帝国统治的阶级基础,并成为维护帝国统治的积极的社会力量;秦始皇则对六国旧贵族残酷镇压严加防范,将他们彻底推向了自己的对立面,使其成了大一统帝国的破坏力量。 与政治上的控制相辅相成,大流士和秦始皇十分注重运用法律来维护帝国的统治。大流士很精于此道。他曾进行过法典的编纂工作。《贝希斯敦铭文》中多次提到“国王的法律”,国外权威学者认为这表明大流士时期已经制订了全国统一的法典。《贝希斯敦铭文》在言及他的统治方略时指出:“凡忠信之士,我赐予恩典;凡不义之人,我严惩不贷。靠阿胡拉·马兹达之佑,上述地区(指二十三个行省)遵守我的法律。凡我给他们的一切命令,他们都遵行不误” 。在法律实践上,大流士以法治国,论功过奖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不避显贵” ,违者严厉惩处,毫不容情。如吕底亚总督欧洛伊铁司违背中央政令,被处死;某个“行省总督因被告发接受了贿赂,曾被大流士一世下令活活剥去他的皮用来包裹法庭审讯的座椅” ,以示法律不可违犯。从这里可以看出,他是以高压手段和严酷立法来维持帝国统治的。但在实际运用中大流士却掌握适度,执行灵活并有一套完备的司法机构。在名义上,皇帝是最高司法审判者,不过具体审判工作通常由国王委派的亲信或大臣代行。皇帝之下是一个由七人组成的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之下,设若干地方法院,星罗棋布遍于全国。较早时候法官多由祭司担任,其后,一般人也有被任命为法官者。在审理案件时,被告除案情重大者外,审前可保释。审理有一定的程序。法官判案须同时考虑被告的功过,过大者自然受罚,功大者亦能获赏。案件审理几乎都定有期限,不得随意拖延。疑难案件常以对神发誓来解决。波斯的刑罚虽然严酷,但若所犯为单一罪,则依法不能判死刑,加之有完备的司法机构和审判程序,所以在实际运用中处刑比较适度,没有达到“专任刑罚”的程度。此外,大流士统治时期的波斯帝国,“司法界相当清廉,因为贿赂一经证实,行贿与受贿者均是死罪”。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性。 中国历史上大张旗鼓地宣传法治是从秦始皇开始的。司马迁在《李斯列传》中就曾明言:“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秦始皇吸收法家思想,主张法治和注重法律教育,这本无可非议。但秦始皇在全面推行法治的实践中,把以法纠恶的观念发展到极端。专任狱吏,取缔私学,轻罪重罚。秦始皇坚信只有重刑才能制止犯罪,在秦律中充分反映了这一点。 如,妻背夫逃亡,秦律规定:“当黥城旦舂”;又如,近亲通婚本属道德问题,秦律处以最严厉的“弃市”;再如,“盗马者死,盗牛者加” ,盗一匹马就处死刑,盗一头牛就比常刑加重,这显然是轻罪重罚。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新颁布的刑律,如,“以古非今者族”、“偶语诗书弃市”、“失期者斩”等,这不仅是轻罪重罚的问题,有的完全是无罪滥罚了。 轻罪重罚,从秦始皇的本意看,是为了加强统治,强化法治,但从实际效果看却是破坏了法治,使法律原则丧失了应有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再者,刑罚之严使人没有伸屈之地,这就造成了民怨沸腾和人民的反抗,这是秦始皇所始料不及的。 在严酷过重的法律下,各种各样的“罪人”在秦代史料中无处不有、无时不见,仅见于史籍的罪犯不下100多万。按秦朝2000万人口计,不到20人就有一名罪犯。“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绝非虚言,整个秦帝国简直成了一个大囚场和一个刀光剑影、随时都可能身首异处的恐怖世界。 在实行法治过程中,大流士对严酷的立法掌握适度,在实际运用中没有达到专任刑罚的程度;秦始皇则把以法纠恶的观念发展到了极端,专任狱吏,轻罪重罚,实际上破坏了法制,激起了人民的反抗。 经济上的贪欲是统治者的共同属性。但我们应看到,同属统治阶级,也有节制贪欲和使贪欲恶性膨胀之分。在这方面,大流士同秦始皇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大流士和秦始皇在统一之后所面临的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如何克制收敛自己的经济贪欲,使刚刚脱离战乱之苦的人民获得休养生息的机会。大流士对此是有所觉察的。以前,波斯统治者对被征服地区没有规定固定贡税,而是让其以送礼的形式缴纳的,这对被征服地区人民来讲是一项沉重的负担。大流士有鉴于此,便固定了对每个行省应征收的税额:如小亚细亚地区每年纳银1760塔兰特(一塔兰特约等于30公斤);巴比伦尼亚地区每年纳白银700塔兰特;印度西北地区每年纳沙金值银4860塔兰特。大流士每年从各行省收入国库的白银12480塔兰特(约合440吨),波斯帝国的人口约为5000万,平均每年每户纳白银40克─50克,每人每年约5─10克 。这同古代东方一些奴隶制国家相比,尤其是与亚述帝国向被征服地区无限榨取和直接抢劫比较起来,大流士向各行省征收的固定税额应该说是不轻不重,比较适度了。除固定贡税外,波斯人民还要负担兵役以及修筑驿道之类的徭役。但总起来说,在经济方面,“波斯所属各地都没有受到怎样的压迫” ,人民的负担基本上没有超出可以忍受的限度。正因如此,一些被征服地区如巴比伦、腓尼基及巴勒斯坦的居民甚至有这样的感觉,“不但波斯的统治者远较他们自己的统治者温和,而且在波斯统治下,税捐徭役负担也较轻”。 秦始皇则对统一后的形势作了错误估计。他到处吹嘘:“皇帝之明,临察四方;功盖五帝,泽及牛马;黎庶无徭,天下咸服;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 ,如此等等。在秦始皇看来,他已泽及牛马,何况人乎?人民的一切都是他给予的,所以他就有权向人民索取一切。因此,横征暴敛就成了秦帝国剥削人民的一个突出特征。 对于秦之赋敛无度,古人曾以“田赋二十倍于古”、“力役三十倍于古”、“泰半之赋” 、“头会箕敛” 等概言之。另据当代学者估算,秦代一户五口之家的年收入约6000钱,缴纳各项费用向政府的支出(田租、口赋、户赋、更赋4项开支)达3960钱,约占全年收入的2/3,大大超过了古人所言“泰半之赋” 。此外,秦始皇还无休止地征发徭役、兵役,大兴土木,修建了宏大的阿房宫、骊山墓、万里长城。据说,仅修建骊山墓就动用刑徒及奴隶70万人,加上在北方戌边的士卒30万、戌守五岭的40万及其他劳役,全国服役的总人数,估计不下200万,占当时全国人口总数的1/10,而且都是青壮劳力,这就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生产力。 秦始皇对人民实行重租苛赋,推行繁重的徭役,并且实行种种崐横征暴敛,广大人民被从生产岗位上拉出来,背井离乡,来到千里之外的边陲和服役处所,这样必然使生产荒废,民生凋敝,民怨沸腾。秦始皇的这些措施使自己彻底地站到了人民的对立面。人民不可侮,到了一定时期,在一定条件下,长期埋藏在人民心头的怒火就会不可遏制地喷射出来。 在对人民的经济剥削方面,大流士固定了各地应交的税额,将全国人民的负担固定为每人每年4-5克白银,人民的经济负担基本上没有超过可以忍受的限度;秦始皇则对人民横征暴敛,每人每年上缴各种赋税占全年收入的三分之二,征发的各种徭役兵役则占全国人口的十分之一,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力。 在文化方面,大流士以居鲁士为榜样实行宽容政策,尊重被征服者的宗教习俗。他拨款在下埃及的哈尔加绿洲和上埃及的埃德福新建了两座神庙,并下令继续修复其他地方的庙宇。他授权埃及人乌迦霍勒斯重建舍易斯阿蒙神庙的附属医院,命令他的总督同当地祭司一起商议编纂埃及法律。前519年,他按照居鲁士的办法允许犹太人在耶路撒冷重建神庙并继续给予希腊人的圣殿以特权。琐罗亚斯德教虽被尊为国教,但只流行于波斯社会的上层分子和部分居民之中。在巴比伦地区仍然流行古代巴比伦宗教,腓尼基和叙利亚的传统宗教,这时也未发现任何明显的变化。公元前494年左右,大流士曾因叙利亚总督向马格尼西亚阿波罗神庙园丁征税、命令他们耕作非神庙的土地,不理会国王关于保护该神庙的指示而训谕当地总督加达塔:“如果你不幡然悔改,你就将感到我内心的愤怒” 。这说明,大流士虽尊奉琐罗亚斯德教为国教,但并不禁止被征服地区居民信奉自己原来的宗教,还有意识地笼络各地宗教界上层分子,利用这些宗教来巩固帝国的统治。这种政策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较大的成功。例如在希波战争的紧要关头,希腊最著名的特尔斐神庙竟公然站在波斯人一边,警告希腊人必须放弃希腊,逃到大地的尽头去。 大流士的文化宽容政策也表现在文字方面。大流士曾将当时西亚流行的阿拉米亚语确立为全国通用的官方语言。但各行省办公厅还可以使用本地语言起草官方文件。例如在埃及、巴比伦、犹太等行省甚至帝国中央的波斯,就发现波斯楔形文字、埃兰楔形文字、阿卡德楔形文字、埃及象形文字、阿拉米亚文字和希腊文字被同时使用着。贝希斯敦悬岩上所镌刻的纪功铭文里用了三种不同的楔形文字对照书写也说明了这一点。在大流士统治时期,波斯语文并未成为全帝国的通用语文,在政府中并不具特殊地位。诚如美国史家海斯所言:“波斯的帝国是宽大的,他们并不强迫所有的臣民使用波斯语言” 。另有美国学者也指出,大流士“一般都允许这些民族保持自己的习俗、宗教和法律” 。由于大流士的文化宽容政策,波斯帝国统治下的各民族一般都能保持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宗教习俗而丝毫不受强制。 与大流士相左,秦始皇坚决排斥不利于一统天下和专制统治的异端。他认为,学派、私学的存在是思想混乱、社会不宁的内在根源,“如此弗禁”,势必造成“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为谤” 等不安定因素。为了保持思想统一,秦始皇推行“禁废私学,以吏为师,以法为教” 的思想控制措施,“言行而不轨于法者必禁” ,把人们的思想言论统统禁锢在严酷的法令之内,人们完全丧失了思想、言论和行动的自由。秦始皇的思想文化专制政策最后发展到了臭名昭著的“焚书坑儒”的程度,从而把大批士人知识分子推向了自己的对立面。这是秦始皇思想独尊、文化专制、大搞愚民政策的必然结果。它钳制了思想、摧残了文化。事实上,这种残暴的思想文化专制不仅没有巩固秦王朝的统治,反而加速了它的灭亡。 在文化方面,大流士实行宽容政策,尊重被征服地区的文化传统和宗教习俗;秦始皇实行思想文化专制政策,坚决排斥不利于专制统治的异端,最后发展到焚书坑儒的地步,加速了帝国的灭亡。 三 总结 综上所述,大流士与秦始皇政治思想的核心是较为一致的,在政治实践上也有相似之处。但在治国方略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却有很大不同:大流士较为适度,能充分照顾到被征服地区的各种利益;而秦始皇则肆意忘为,无视被统治者的各种愿望和要求,使许多政策措施都走向了它的反面。换言之,大流士对被征服地区和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控制较为宽疏、经济剥削较为适度、文化政策较为宽容;秦始皇在统一中国后则经济贪欲恶性膨胀、政治控制走向极端专制独裁、思想文化统得过死,从而把下层劳动群众、六国旧贵族及士人知识分子全部推向了自己的对立面。秦朝末年,代表农民阶级的陈胜、吴广,代表下层官吏和城市贫民的刘邦,代表六国旧贵族的项羽,代表知识分子的孔甲,这四种社会势力联合起来推翻了秦王朝的残暴统治。这些都是波斯帝国延祚和秦帝国短命的重要原因。 当然,波斯帝国与秦帝国的存亡尚受其他偶然因素的制约。如大流士在位时间较长,达36年(前522─前486年)之久,得以充分施展其行政才能,后继者也较有作为,较少昏庸之辈,完好地延续了大流士的治国大政方略;而秦始皇却壮年早逝,继承人昏庸无能,等等,这些也都是导致两个政权不同命运的重要因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