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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封建专制政治差异(下)(20070304)

http://www.newdu.com 2017-12-29 广西社会科学 孙永芬 参加讨论
首先,王权受制于大封建主的势力。西欧封建社会前期,贵族领主制普遍盛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封建的分封、等级和割据的政治制度。封建君主——国王,按照采邑封土制的传统将土地分封给下属的大封建主,国王因此成为大封建主的领主,受封的大封建主则成为国王的附庸;大封建主又将自己的封土分封给中小贵族,他在自己的领地上是领主,由他分封的中小贵族则成为大封建主的附庸;照次往下分封,直至骑士阶层。由是形成西欧贵族领主制。在通常情况下,附庸只对其直接领主负责,从而形成了所谓“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等级结构。在这个结构体系中,任何一级的封建领主,在其世袭的领地内都拥有合法的军事、司法、行政、财政等全权,各级领主庄园都是相对独立的权力单元。大封建主在自己的世袭领地上不仅有着与国家主权原则相似的一切权力,而且还排斥王权对其领地内部事务的干涉,俨然“国中之国”。各级封建领主与其附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双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领主给予附庸封地作为生活、战斗所需的物质资料资源,还有保护附庸不受伤害的责任;附庸则必须宣誓效忠于领主,并向领主履行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大致包括应领主之召而征战,协助领主处理领主领地内的行政、司法等事务,缴纳约定的捐税等。双方都必须遵守契约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否则,附庸可能失去封地,或领主可能失去附庸的效忠。对于西欧封建领主与附庸之间的这种关系,一些史学家和法学家认为这并非完全的君臣从属关系,而是渗透着或实质上存在相互独立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当然,西欧各国领主和附庸之间的具体责任与义务关系并不是整齐划一的。
     在封建社会前期,法国的王权相对衰微,英国的王权相对强大。英国在封建化过程中,征服者威廉在英国树立起强有力的王权,他不但要求直属的附庸宣誓效忠,而且也要求臣下的附庸宣誓效忠。这和法国流行的封臣只对直接封主效忠的制度迥然不同。即使如此,英国的王权也仍是无法与中国的皇权相比的。这是因为一方面英国的王权强化不断遭到大封建主的反抗;另一方面封建诸侯的势力依然强大,英格兰北部和西部的封建主,仍然保持相对的独立。到约翰王(1199~1216)统治时期,由于对法国的战争一再失利,以及与教皇斗争的失败,反对王权过于强大的各方势力联合起来,终于迫使国王接受诸侯的要求,于1215年6月在诸侯拟订的大宪章上署印,王权遭到极大的削弱。虽然约翰王不久就否认大宪章,但遭到诸侯的武装对抗。诸侯反对王权强大的斗争持续了半个世纪,最终以诸侯取胜告终。
     德国在整个封建社会时期一直处于诸侯分裂割据局面。德国皇帝由七位大诸侯选帝侯组成的会议选举产生。这一制度使德国皇室不可能强大到统一各诸侯国。13世纪以后,诸侯大领地发展为疆域明确的邦国,拥有许多类似于主权国家的特许权,如铸币权、关税权、外交权、贸易权等。从法律上说,德皇仍是诸侯的封君,但实际上国王不仅肯定诸侯的独立地位,而且其本身的地位与诸侯确实没有大的差异,因为选王制度已经牢固确立。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大诸侯国的领主,一旦选出皇帝,虽然也向皇帝宣誓效忠,但这是一种契约式的忠诚关系,而绝不同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君臣关系。如诸侯首领从来不认为他们的领地是国王赐予的,事实也是如此;相反,他们认为国王的地位是他们给的。所以,大诸侯们坚决不允许德国皇帝干涉他们的内部事务以及侵犯他们的独立权利。
     中国封建社会也有分封制度,但由于皇权特别强大,诸侯王国不可能与之相抗衡。秦灭六国,曾保留了部分享有分封食邑的封君,封君享有在封地内征收赋税的特权,但没有其他政治特权。汉高祖刘邦在完成霸业的过程中,先后分封了八个异姓诸侯王,后又相继予以剿灭,只保留了偏僻且弱小的长沙王。之后,再分封了一批同姓诸侯王。诸侯王的封国以郡和城为单位,占地较大,而且诸侯王在封国内享有很大的自主权。随着诸侯王力量的不断增长,势必威胁中央皇帝的权威。到文、景之时,采取了一些削藩的手段,景帝时还平定了“吴楚七国之乱”。武帝时,采纳主父偃之计谋,令诸侯以私恩自裂封地,“愿陛下令诸侯得推恩分子弟以地,侯之。彼人人喜得所愿;上以德施,实分其国,必稍自销弱矣”[16]。并削夺诸侯王在封地内的行政权力,从而解除了诸侯势力对中央政权的威胁。至明朝,专制进一步强化,明太祖对其儿孙虽实行分封,但规定诸王“位列爵而不临民,分藩而不赐土”[17]。所以,中国封建社会的分封领地对皇权根本没有如西欧那样的制约作用。
     其次,王权受制于议会。西欧封建时代的议会当然不可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同日而语,它不是人民主权的象征,而只是反映封建制度下的等级观念。议会的形式也因国而异。
     英国是议会之母,英国的议会产生于13世纪,议会的前身是大会议,大会议本来是英王的咨询和辅助机构,由国王指派的封建领主、宫廷大臣和几名高级僧侣组成。但1215年《自由大宪章》的颁布,使大会议初步取得了对国王征税的制约权,以后,随着大会议社会基础扩大到骑士和市民,大会议改为议会。15世纪英国政治生活的特点是王权衰落,贵族利用议会争夺舞台、控制国家政权,这为英国议会的发展再次提供了历史机遇。16世纪建立起封建专制政治,可专制王朝不但不排斥议会,反而对议会多有借重和利用,议会在专制政治下不仅未被窒息,反而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议会不仅拥有批准征税的权力,而且任何法规的制定与生效都必须得到议会的同意。议会的这两项权力是其发展的重要政治前提。每一次国王的财政困难,都会造成一种特别有利于议会发展的形势。议会利用同意征税的权力对王权进行制约,即使在君主专制时期,议会也依然保持着独立地位。尽管由于王权强大,国王经常随意解散议会,但是不能废除议会,因为国王对国家各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通过议会法案的形式发布才能生效,也就是说,国王行使权力相当大的部分要通过议会。如17世纪初詹姆斯一世即位后召开议会要求拨款,但只有部分得到通过,下院在讨论拨款的同时,还花大量时间讨论国王的内政外交,这使得詹姆斯一世很不满。他警告:臣民辩论国王的最高权力等于煽动叛变,“我不愿人们辩论我的权力”。但议会的答复是断言它有权“自由讨论一切真正有关臣民及其权利或地位的事务”[18]。于是国王宣布解散议会。但十年后,为了筹措款项,詹姆斯一世被迫召集议会。这种反复在英国王权专制时期发生过多次。可几乎每一次的反复,都成为议会扩大政治权力的契机。
     与英国不同,法国的三级会议恰恰是伴随着王权的强大而出现的,它的首次召开是在1302年,国王腓力四世在向教会领地征税的问题上与教皇发生冲突,为了取得法国各阶层广泛的支持,国王召集了一次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会议,史称“三级会议”或“等级会议”。三级会议的的产生,构成对王权的制约,但随着法国王权的加强,三级会议的作用逐渐减弱,以至到君主专制时代形同虚设。因此,法国的三级会议对王权的制约作用远不及英国的议会。
     德国在这时期也出现了由宫廷会议发展而来的帝国议会,在14世纪中期开始由选帝侯和帝国诸侯两部分组成,确定皇帝由选帝侯多数选举产生,并排除罗马教皇的干涉。不过,帝国议会除选举国王外,没有其他实权,帝国内各诸侯召开的等级会议,对权力的运用更具有实际意义。
     再次,教权对王权的制约作用。自公元4世纪,基督教被定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后,其地位不断上升,最终成为欧洲中世纪压倒一切的意识形态。神权政治与世俗政治既相互利用,又相互争夺。欧洲中世纪的教皇被赋予君主般的地位,教会成为封建神权统治的巨大国际中心。尽管教会始终努力摆脱王权的控制,但是却始终为王权所控制;不过,王权也始终不可能全面控制教会,更不敢或不能对神权进行随意的干涉和侵犯。这一事实对欧洲政治文化的意义主要在于其导致了二元化权力体系的形成。
     从专制范围来看,中国的专制政治除了运用政治的或行政的手段强行控制人们的社会行为外,还通过行政手段或高压政策来控制人们的思想意识。在西欧,专制王权只能通过行政手段来管理国家,至于思想控制,则只能由教会实行,即使像英王伊丽莎白能自任英国教会领袖,但在其颁布的《英国国教信条》中,也得承认国王“无权宣扬神语和举行圣礼”,无法取得上帝代言人的资格。
     从王权与法的关系来看,中国的皇权大于法,皇帝的指示高于法,一旦法律或司法制度与皇帝的意志相抵触,便形同虚设,皇权对司法的干预极为随意。而在西欧中世纪,专制君主却从未取得惟一立法者的资格,虽然司法权由国王控制,但法院却是约束王权的主要力量。当然,在西欧封建专制时期,随着王权的日益强大,国王也成为实体法的制定者,因此,西欧的封建王权也曾经一度大于法,但与中国的封建皇权相比,仍然难以望其项背。其一是教会在鼓吹“王权神授”的同时,要求国王也要服从于“神意”,王权再强大,也不能高于神法。其二是没有系统的理论来论证或支撑“国王的意志就是法”。
    三、历史作用的差异
     封建时期中国和西欧的专制政治,对各自的社会历史发展必然产生巨大的影响。但二者的影响在作用程度上和作用方向上有所不同。
     作用程度。中国封建专制政治模式历史悠久,体制完善,形态成熟,专制程度极高。这种政治模式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和沉淀,几乎固化,不仅影响其后阶段的社会政治发展,而且对民族心理产生了积淀性或者说是定型性的影响。这种影响至今仍然存在。为什么当前人民的民主意识仍然比较薄弱,政治上的民主程度还很不尽如人意?这不能完全归咎于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完善,封建专制政治的残余影响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而反观西欧,由于君主专制存在的历史不长,专制政治体制尚未完善和成熟,对后来社会政治发展的影响远不如中国专制政治的影响深远和强大,反而是分封等级制的政治影响更大一些。
     作用方向。中国封建专制政治在该社会形态内部的影响,主要是造成超强统治与超强反抗的对立统一局面。极度专制的后果,往往是官僚机器的庞大和官僚主义的盛行。庞大的官僚机器需要庞大的财政支撑,也就是说,豢养庞大的官僚机器,在农业经济时代,势必使人民赋税沉重。盛行的官僚主义进一步加重了对人民的压迫和剥削,使百姓困苦不堪,由此造成阶级矛盾和斗争异常尖锐激烈。这是周期性的大规模农民战争之根源,也是中国封建王朝周期性地重建—兴盛—衰落—更替之根源,而每一次王朝的更替和重建,又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了封建专制政治制度。中国封建专制政治对社会形态发展的影响,超强地抑制着新的社会形态因素的产生。中国封建专制政治的经济基础是小农经济,社会基础是血缘宗法家长制家庭,为了维护专制统治,历代封建王朝都实行严厉的重农抑商政策,提倡宗法伦常,这就把经济结构铸成单一的小农经济模式(虽然也有繁荣的工商业,但主要是官营的),与宗法家族管理相结合,从而在经济上限制了工商业的自由发展,严重地阻碍和抑制了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在人性上限制了个性自由的发展,在社会管理和社会生活中强化着“人治”观念。因此,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很难从社会内部自发生成并完成,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借助外来力量的冲击才能完成。
     与中国专制政治相比,西欧专制政治对社会历史走向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大不相同。西欧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是与自由城市的发展相伴随的。君主专制政治的阶级基础,并不是封建地主阶级,而是新兴的城市市民阶级。诚如英国历史学家莫尔顿写道:“我们切需注意,不但城市中等阶级,而且我们可开始称为农村资产阶级的人们也支持他。有了这种支持,亨利七世就能稳步前进去消灭一切可能的反抗,奠定绵延一百年的专制政体基础。”[19] 西欧工商业城市在发展初期, 由于本身力量不够,在同封建领主斗争的过程中,寻求王权的支持。而国王在与教会和封建贵族的斗争中,也需要城市的支持。因为王权的强大需要足够的赋税和兵源支撑,可赋税和兵源被贵族领主截留;城市可以为王权的强大提供经济支持,同时,城市也需要一个强大的王权为其提供保护伞;加之城市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自由劳动力,而国王的军队扩展也需要大量的自由民。正是这种互相需要和共同要求,使得国王和市民阶级合作,王权与城市结盟。城市给予王权的强大以经济支持,而王权则帮助城市从封建主的控制下获得自治权。强大起来的王权还实行了一系列重商主义的经济政策。萌芽时期的资本主义和市民社会,在王权的支持和保护下成长起来。早期的市民阶级是西欧君主专制的阶级基础,而成长壮大了的市民阶级却是推翻封建专制政治的力量,王权就这样不自觉地充当了新社会的“助产婆”。恩格斯对西欧中世纪专制王权的作用曾经这样分析:“在这种普遍的混乱状态中,王权是进步的因素,这一点是十分清楚的。王权在混乱中代表着秩序,代表着正在形成的民族而与分裂成叛乱的各附庸国的状态对抗。在封建主义表层下形成着的一切革命因素都倾向王权,正象王权倾向它们一样。”[20]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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