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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共和国时代公民权扩展的原因(上)(20060524)

http://www.newdu.com 2017-12-29 北方论丛 王振霞/田德全 参加讨论
【作者简介】王振霞,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875);
    田德全,曲阜师范大学教授。(山东 曲阜 273165)
    【内容提要】罗马共和国时代,公民权扩展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首先,罗马公民权的价值是其扩展的前提;第二,罗马种族组成和宗教构成具有多样性,这使公民权的扩展成为可能;第三,在体制上,罗马共和国实质上是贵族共和国,因此元老院能允许公民权的扩展,而且罗马贵族寡头统治的社会结构,也便利了其他城市获得广泛的公民权;最后,公民权扩展的根本原因在于城邦本身的发展变化。
    【摘 要 题】世界古代、中世纪史研究
    【关 键 词】罗马共和国/公民权/城邦
    【 正 文】
    在城邦体制下,个人附属于共同体[1](第46卷上,p.470—477),公民集团与其他居民有严格区分。在罗马社会,只有罗马公民享有充分的权利。对被征服者来说,罗马公民权也一度价值甚高。按古代城邦体制,由于被征服者已经失去了本身存在的空间,因而也就失去了公民权。非公民不能成为合法的财产所有者或继承人,也不能参与国家事务。这就是罗马公民权的价值。因此,随着罗马不断扩张,对被征服者来说,获得罗马公民权也是解决许多问题的唯一途径。共和时期,罗马国家在维护公民、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和奴隶三大等级划分的同时,在公民权问题上,逐步“超越了希腊人城邦狭隘性的政治框架和希腊人意识的局限性”[2](p.101),罗马公民权逐步扩展。对内扩展到城邦内的平民和部分奴隶,对外扩展到被征服者拉丁人、意大利同盟者和部分行省居民。西方学者科尔弗德(Crawford)也看到罗马公民权的这一特点,他认为与同时代的希腊城邦相比,罗马的公民权有两个显著特征:被释奴自动加入公民团体;外来团体能轻易地获得公民权[3](p.334)。
    罗马公民权扩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侧重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公民权的价值
    既然城邦实行公民政治,非公民的平民和奴隶对公民权的渴望可想而知。此外,对被征服者来说,罗马公民权也一度是颇具价值的财产。
    当罗马城邦和其他城邦平等地存在于意大利的时候,其他城邦作为一个整体来说,不会去争取罗马公民权。公元前7世纪以前,罗马地域狭小,只是众多拉丁胞族之一,但罗马地理位置优越,“是一支巨大社会威力的策源地,是中部意大利各种不同的人种的、经济的和文化的相互作用的中心”[4](p.2)。与周围部落不断的战争中,公元前7世纪和6世纪早期,罗马的影响达到中部拉丁姆。大约从公元前7世纪末伊达拉里亚王政时期,罗马稳步地扩大了领土和影响,控制了拉丁姆松散地组织的联盟。当伊达拉里亚国王被驱赶后,拉丁姆组成比以前更高程度的统一联盟,罗马成为拉丁联盟的头领。依据波里比阿所记罗马与迦太基间第一个条约(公元前509年)内容,这一时期罗马控制下的拉丁同盟城市有阿狄亚(Ardea)、安提乌姆(Antium)、西尔策依(Circeii)、塔拉西那(Tarracina)、劳兰顿(Laurente),而且禁止迦太基染指那些不受罗马管制的拉丁城市[5](3.22)。虽然罗马在拉丁姆征服的领土面积相当大(约350平方英里)、其人力远远超过任何其他拉丁城市,但她的国王却从未对拉丁姆实行总的统治[6](p.55)。
    随着王政结束和伊达拉里亚军队撤向北部,罗马在拉丁姆的霸权衰落下来,而解脱出来的拉丁人开始要求独立,战争不可避免。但山地部落的侵犯迫使拉丁同盟平息同罗马的争吵。约公元前493年,罗马与联合的拉丁城市缔结了卡西乌斯条约,结成军事攻守同盟。公元前486年,非拉丁的赫尔尼克人(Hernici)也参加了联盟,后者的加盟标志着罗马首次在拉丁姆之外扩张,也标志着罗马更明显地成为拉丁姆的军事中心[7](p.26)。后来,罗马利用同盟“领导权”,强迫同盟国为其服兵役,使得平等条约变得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罗马公民会比同盟国的公民享受更多的特权,同盟国的公民才有争取罗马公民权的可能性。但在同盟中,罗马只是盟主,其他盟国虽受制于罗马,但基本上保持独立,所以其他城邦的公民争取罗马公民权的欲望并不高。
    公元前5世纪以来,罗马及其拉丁同盟与周边地区的冲突中大获全胜。防御同盟的工作结束了,但罗马没有停止战争。公元前4世纪,罗马开始迈出拉丁姆。罗马的扩张首先指向南部伊达拉里亚,然后是康帕尼亚,但都与拉丁人利益无关,因此他们拒绝合作。公元前340年,拉丁人要求公民权不能再算是对一部分人的优待,从而集体反抗。古典作家认为拉丁诸城不仅要求与罗马平分土地和财富,还要求罗马元老院中的半数成员(150名)和两名执政官中的一人应由罗马之外的拉丁诸城中产生。这种要求罗马不能接受,由此引发了拉丁战争[8](8.5.5—6)。战后,拉丁姆从属于罗马,罗马公民权出现了第一次大规模扩展。
    意大利同盟早先偏爱同盟的形式,“罗马在意大利各民族的支援下征服了世界,它在不同的时期把不同的特权给予了这些民族。这些民族的大部分一开头不很关心取得罗马的公民权,有一些民族毋宁说更愿意保存自己过去的习惯”[9](pp.49—50)。随着罗马称霸拉丁姆、意大利和地中海等地区,罗马公民权带来巨大的物质利益,罗马的公民权变成“代表世界主权的权利,如果一个人不是罗马的公民就什么都不是,而且有了这个头衔就等于有了一切的时候,意大利各族就决定,要是不能成为罗马公民,就毋宁死掉;在不能用阴谋或是用请求达到目的的时候,他们就诉诸武力。”[9](p.50)同盟战争后,罗马公民权有了大规模的扩展。内战后,一部分行省居民也获得了公民权。
    公民权是城邦公民政治的产物,这一身份的尊荣,连同其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长期政治进步的产物。罗马进入元首制社会后,公民权实际上已没有了公权的含义,也就是说没有了参政权的内容,而只有作为自由民的权利。公元212年,当元首卡拉卡拉差不多将公民权普遍授予整个罗马世界时,公民权已大大贬值。随着君主专制的强化,公民权的意义已消失殆尽,自治市镇不再珍视公民生活,它们承担的只有赋税的重担;城市议员职位从荣誉变成无法摆脱的桎梏;工商百业也成为固定不变的职业,父死子继不准自由迁徙;农民更是丧失了一切人身自由。基督教作家萨尔维安卢斯(Salvianus)记载:“在这里面,穷人遭搜刮,寡妇在呻吟,孤儿被蹂躏,以致他们当中有许多出身名门受过良好教养的人到敌人那里……他们迁居各地,或者投奔哥特人,或者投向巴高达,或者投到随便什么蛮族人统治的地方,并且他们决不后悔离乡背井:因为他们宁取在奴役的外表下过自由人的生活,而不愿在自由的外表下过着俘虏的生活。于是,罗马人这个名称,曾经不仅被珍视过,并且曾以很高的代价被换取过,但现在人们则甘心情愿地拒绝它、逃避它,把它认为是可鄙的甚至是令人反感的东西。”[10](pp.418—419)可见,公民权的价值是其扩展的前提。
    二、罗马种族组成和宗教构成的多样性
    罗马人从一开始就不是纯粹的单一种族。考古材料证明,大约公元前1000—700年,在伊达拉里亚以南,包括罗马在内的拉丁姆地区的主要文化是维兰诺维,属火葬文化。这种情况的出现,有的研究者认为,这表示那时的罗马有两种不同文化的居民同时存在:一是来自北方伊达拉里亚方面的维兰诺维文化,他们采用火葬;一是来自东边次亚平宁文化方面,即来自奥斯坎·温布里亚方面的,他们采用土葬。但另一些研究者则主张,这是拉丁部落(火葬)和萨宾部落(埋葬)的不同风尚[11](pp.78—80)。不论哪种情况都表明,罗马从最初就不是单一种族。早在公元前500年,拉丁姆便成了一个多民族的地区。“由于本身所处的位置,罗马很早便开始把周边地区的居民吸引过来。”[4](p.195)。另外,三个部落的结合也表明罗马是多民族的结合。据古典作家记载,王政时代,罗马的两个部落分别以拉丁王罗慕路斯(Romulus)命名为拉姆嫩塞斯(Ramnes),以萨宾王塔提乌斯(Titus Tatius)命名为塔提恩塞斯(Tities),关于第三个部落的名字卢凯伦塞斯(Luceres),有的以为是以伊达拉里亚人卢库莫(Lucumo)命名的,他们代表了拉丁、萨宾和伊达拉里亚民族的结合[12](2.7.2),有的认为是以很多人在那里藏身避难的丛林而得名[13](Romulus 20.1),的认为其名字与起源都不清楚[8](1.13.8)。马克思也认为:“部落不能完全摆脱外来分子的混合……罗马部落是由各种各样的分子组成的”[14](p.214)。总之,罗马并非从什么古老的单一种族传承而来,而是由多个民族结合而成的。
    法国学者顾朗日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认为,多个民种糅杂的结果,使罗马与所识各民族都发生关联。罗马可向拉丁人自称拉丁人,向萨宾人自称萨宾人,向伊达拉里亚人自称伊达拉里亚人,向希腊人自称希腊人[15](pp.361—363)。舍文·怀特也强调罗马人这一种族构成特点的重要性[7](pp.7—8)。正因为罗马种族组成的多样性,以及与拉丁人、意大利人、希腊人的强烈认同感,罗马才可能把公民权授予拉丁人、意大利人以及希腊人。
    罗马公民权的扩展也有着深刻的宗教根源。除本地的神以外,罗马还承认和供奉一切受崇敬的异族的神[1](第12卷,p.348)。罗马最初信奉的主神有三位:天神(天帝)朱庇特、战神马尔斯、奎里努斯神。马尔斯是罗马人的部落神,奎里努斯神是萨宾人的部落神,两神在天帝之下共治,反映了罗马人和萨宾人的部落联盟关系。这促使罗马人在公共信仰方面采取比较开放的态度,不仅纳入伊达拉里亚诸神,还大量纳入希腊诸神。罗马人在伊达拉里亚统治下,接受伊达拉里亚人信奉的三位主神为国家崇拜之神,天帝袭用了朱庇特之名,两女神朱诺为家庭和婚姻之神,米涅瓦为工艺与智慧之神。罗马各个主要神灵的功能及象征也完全借鉴了希腊人的神话,就连性别也基本一致。
    在古典城邦时代,两城若有共同信奉,即可视为“亲戚”,相互看作同盟而互助。既然宗教和神多数出自被征服的城邦,罗马与其他民族皆发生宗教关系。当其余各邦方因宗教而各自独立之时,罗马人反能利用宗教参与拉丁节、萨宾节、伊达拉里亚节及希腊的奥林匹亚节。这种比较开放的态度有助于使罗马人在吸收外来因素方面,采取比较开放甚至开明的态度。
    总之,罗马的种族组成和宗教构成具有多样性,罗马人与拉丁人、意大利人和希腊人有认同感,所以罗马能授予他们公民权。
    三、罗马的共和体制
    罗马的共和政体与希腊民主制相差甚远,领导罗马的不是公民大会而是元老院,公民权的扩展并不影响元老院对国家的控制,因此罗马元老院能允许另一个城市也拥有罗马公民权。罗马贵族寡头统治的社会结构,也便利了其他城市获得广泛的公民权。
    希腊史家波里比阿认为,罗马体制混合了民主、王政、贵族三种因素。他这样赞赏罗马这种政体的合理与完美:“它在运用这三种成分规范政体和进行行政管理方面如此恰当合拍,甚至连罗马人自己也难以肯定这一套制度究竟是贵族政体、民主政体还是君主政体。这种说法有充分理由,因为如果注意到执政官的权力,它似乎是君主或王权政体;如果注意到元老院的权利,它似乎又是贵族政体;若再注意到民众的权利,它似乎又是很明显的民主政体。”[5](Ⅵ.11)当然,这种过誉之词只能看作罗马统治阶级观点的一种反映。
    公民大会在形式上掌握国家的最高立法、审判和选举行政长官的权力,体现着人民主权的原则,但提出法案的创制权,却掌握在担任大会主持者的高级长官手中。公民大会实际上没有讨论权,集中起来不过是听取主持会议的高级长官的说明,然后进行投票,公民只能投票赞成或否决;投票也有限制,并不是“一人一票制”,人民分成团体百人队或“部族”,实行集体投票。此外,公民大会还受制于保民官的否决权和宗教占卜。所以名义上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公民大会,存在着很大局限性。以执政官为首的行政官员掌握着执行权,但执政官任期只有一年且须为任期的表现负责,其职位的同僚分权也使其大受影响;高级长官的职务和其他公职虽对全体公民开放,但国家官职由选举或委任产生,而不是抽签决定轮流担任,官职被视为荣誉职位,全无薪俸报酬,这实际上剥夺了为生活而忙碌的广大贫穷公民当选的资格,使官职成为少数富有公民独占的权利;执政官等行政长官与元老院关系密切,实际上,每一位卸任高级官员最终还是参加了元老院,而新的官员事实上又同样是从那些元老中选出来的,所以说,他们从属于元老院,不过是元老院决议的执行者而已。元老院在名义上是咨询机构,却掌握着广泛的权力,处于权力中心地位,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支配和领导作用。罗马元老院成员终身任职,任何时候都可以开会,元老院不需要向谁负责。元老们具有威望,普遍认为他们是最佳政治、军事、法律和宗教智慧的来源;元老院通过执政官等高级长官控制着公民大会,对其表决通过的决议发挥影响和作用;在对外扩张中,元老院的权力大增。元老院及其附属的行政官员在实际上握有国家的大权,而元老院又为少数贵族所长期把持,成为贵族势力的堡垒,所以罗马共和国本质上是贵族共和国。
    与现代人行使主权的代议制不同,罗马古代社会实行直接民主,公民的被选举权和选举权只有本人直接参与(即亲自来到罗马城的有关会议场所)才能实现。这是因为以农为本和自给自足的经济状况,决定了早期城邦在人口和地域上的有限性。古代作家所述城邦的理想规模,都是人不过数千,地不过数百方里[16](p.62)。直接民主只能在不超越城市限度的国家内行使,只有在这样的城市中,全民的利益才能相同。在民主政体下,公民在公共事物的紧急关头必须出席,必须参加重大的决议,而不仅是个别投票,他还应投入到行动的热潮里,整个社会团体必须意见一致,全体“一模一样”[17](p.263)。中国学者顾准认为,雅典的公民权意味着“出生于雅典,完全地参与在雅典当地的生活、习性和气质之中”[18](p.163)。因此,雅典公民权在国内十分广泛,而在海外的非雅典人中却一直无法实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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