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和奴隶社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奴隶制存在的地方并不一定是奴隶社会。只有那些地区,即奴隶劳动在整个社会中起支配地位的地区,才能称作奴隶制社会。 要使奴隶劳动在整个社会中起支配地位,就必须具备某些条件。恩格斯指出:“要使奴隶劳动成为整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那就还需要生产、贸易和财富积聚有更大的增长。在古代的自发的土地公有的公社中,奴隶制或是根本没有出现过,或是只起极其从属的作用。在最初的农民城市罗马,情形也是如此;而当罗马变成‘世界城市’,意大利的地产日益集中于人数不多的非常富有的所有者阶级手里的时候,农民人口才被奴隶人口所排挤。”① 根据恩格斯的指示和自己对罗马史的研究,我认为:罗马的奴隶社会大约开始于公元前二世纪中后期,因为只有到这时,罗马才变成了“世界城市”,才具备了“使奴隶劳动成为整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的条件。 罗马的奴隶制社会是与古代社会绝然不同的社会形态,它是古代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所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古代社会走向没落和灭亡的过程。在罗马,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对外征服。只有征服才使罗马获得了众多的奴隶,才使它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只有征服才加剧了罗马公民阶层的贫富分化,加速了公民集体的破裂,从而为古代社会的灭亡准备了坟墓。 到共和末年,罗马公民间的贫富分化已经相当严重。贫者人数众多,生活无着,他们只得依赖国家和私人赈济为生。而富者则腰缠万贯,骄奢淫逸,他们在除了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用于消费享乐以外,还把相当大的一部分资金投资于矿业、农业等生产部门。 矿业是罗马最早使用大规模奴隶劳动的部门。古代有名的西班牙矿区,早在公元前二世纪早期,就落入了意大利矿主手中。他们为了获取厚利,就不惜让众多的奴隶到这里从事开采。据史书记载:到公元前二世纪中叶,仅在西班牙银矿从事劳动的奴隶就达4万人。②其它矿区如开俄斯、派罗斯和希腊的大理石矿,葡萄牙的铜矿,巴诺里亚和达西亚等地的金属矿藏的开采工作一般也由奴隶或罪犯承担。从现有的资料中我们可以知道:从事矿下劳动的奴隶是古代世界最悲惨的奴隶。他们“为主人创造了令人难以置信的财富,可自己却衣不遮身,日日夜夜地在地下挖掘。他们中的许多由于过度劳累而丧失性命。”①最近的考古表明:在矿下干活的奴隶,一般寿命都很短,其年龄不会超过30岁。 在罗马,大量使用奴隶劳动的另一部门便是农业。这是罗马奴隶制发达的一个重要标志。在罗马人看来,经营农业是最崇高的职业,与经商相比,它具有少担风险等特点。所以,富人们都乐意把自己的资金投资于农业。他们购买土地,兴建庄园,并使用外来奴隶从事耕作。但必须注意的是,在共和末年,意大利流行的庄园,一直是迦图式的中等庄园。只有到帝国时期,罗马才出现了占地广阔的大庄园以及奴隶达数千的大奴隶主。②这些庄园的日常生产者大多都是奴隶。他们在监工的监督下从事劳动,受尽奴隶主的剥削和压迫。 总之,到共和末、帝国初,罗马的奴隶劳动已经分布于各个生产部门,奴隶制成了当时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它不仅在生产上占着支配地位,而且还从根本上规定了其他经济成分的发展方向。 由于罗马奴隶制的形成主要依赖于征服以及随之而来的对行省的剥削,因此,从一开始它便具有自身发展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罗马奴隶主奴役的对象主要是外族奴隶。罗马的奴隶大部分都来自行省或被征服地区。根据奴隶的出生地点,我们可以把他们分为东方奴隶和西方奴隶两大类。来自东方的奴隶,主要有希腊人、马其顿人、色雷斯人、本都人、吕底亚人、叙利亚人、波斯人、阿拉伯人、安息人、犹太人、埃及人等。这些奴隶往往有很高的文化水平,有的甚至比奴隶主的文化水平还高,他们一般被用于家内,担任家内的各种工作。罗马的家庭教师大多都由这些奴隶充任。来自西方的奴隶常常有高卢人、日耳曼人、西班牙人、达西亚人、北非人等等,他们的大多数都是毫无文化的野蛮人。奴隶主用这些奴隶担任繁重的工作,如农耕、开矿、放牧等,或把他们送至角斗场,让其充任角斗士。历代元首如奥古斯都、克劳狄、尼录等有时也利用这些奴隶组成卫队,驻守在宫廷之内。 罗马之所以会走上剥削外族奴隶的道路,这是由当时的内外条件所决定的。首先,罗马公民间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结果,废除了债务奴隶制,使罗马贫民摆脱了沦为奴隶的命运,从而完全取消了通过奴役自家人来发展奴隶制的途径。其次,罗马对外战争的胜利为其获取大量外来的奴隶提供了条件。最后,罗马奴隶主从自身利益出发,愿意使用外族奴隶。因为这样做,可以更有效地防止奴隶的逃跑和反抗。 罗马奴隶社会的第二大特征便是奴隶制在各个地区的发展极不平衡。当帝国东部的部分地区已经经历了奴隶制的全盛阶段并开始走向衰落的时候,帝国中部的意大利和西西里才刚刚进入它的形成和发展期;而当意大利等地开始进入奴隶制全盛期的时候,帝国西部和北部的大部分地区却还处于奴隶制的形成和发展期。这种不平衡性的形成既有历史的原因,又有地理的因素,但更重要的还是罗马对外征服的结果。 罗马奴隶制的第三个特点是对奴隶的大量释放。 过去,一般认为:罗马被释奴隶的增多是古代的奴隶制业已失去活力的结果,是奴隶制不能在生产上提供足以补偿所耗劳动的收益的产物,是奴隶制日趋灭亡的标志。按照这种说法,似乎只有到奴隶社会的末期才会出现大量的被释奴隶。实际上,这完全与罗马的史实相悖。 在罗马,对奴隶的释放几乎与奴隶制一样古老。早在塞尔维乌斯时代就已存在。进入奴隶社会以后,这种制度不但没有削弱,相反却得到了更大的发展。据统计,在第二次布匿战争后的一个半世纪内,罗马每年平均要释放奴隶1350人,而到共和国末年,每年的释放奴隶数则猛增到16000人。①据记载:共和国后期的一位将军(苏拉)一次就释放了10000名奴隶;②公元6年建立的、由7000人组成的消防队,其成员最初全都来自被释奴隶。③近年来,国外学者对罗马附近的7000块表明死者身分的墓志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在这些碑铭中,纪念被释奴隶的数量是自由人的三倍。④我们尽管不能以此断定罗马城的大部分公民都是奴隶或被释奴隶的后代,但似乎有理由认为被释奴隶在罗马公民中占有很大的比率。 罗马的被释奴隶不但人数众多,而且在获取自由时的年龄也较轻。西塞罗认为:勤奋而诚实的奴隶在7年内就有希望获得释放。⑤德国学者阿尔菲特(G.Alfoldy)曾在本世纪七十年代对帝国西部的罗马城、意大利、西班牙和多瑙河流域等地区的1201个被释奴隶作了分析研究,发现其中有3/5的奴隶在30岁以下就获得了自由。⑥ 奴隶主释放奴隶常常有注册释放,执杖释放,遗嘱释放和无式释放四种方式。根据罗马的习俗,奴隶在被释以后,就获得了其原主人的地位。这就是说,一个被释奴隶,如果其主人是罗马公民,仅仅通过私人释放而不用政府批准,就自动跃入罗马公民这一行列,享有罗马公民的义务和权利。有权参与公民投票,有权与公民成员通婚。因此,就政治地位而言,罗马的被释奴隶一般高于罗马公民阶层以外的任何自由民。因为这些自由民虽然人身自由,但往往被排斥于公民集体之外。他们既不能获取罗马公民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又不能与罗马公民建立合法的婚姻。 国外学者的研究表明:被主人释放的奴隶,大多数都是希腊人、叙利亚人和已经希腊化的地中海东部人。在罗马城内,被释放的希腊奴隶约是这一地区全部被释奴隶的百分之七十;在拉丁姆,则为百分之六十四。①这些被释奴隶除了一部分继续留在家内,从事家内劳动外,大部分都分布于罗马人所轻视的工商业等生产部门,从事工商业活动。有的因此而获取了大量财富并成了社会的上流人物。据塔西佗报导,尼录时代的元老和骑士,多是被释奴隶的后裔。②在公元一世纪,罗马政府的许多要职(如财政大臣、司法大臣等)几乎清一色的由皇家的被释奴隶充任。他们权大无比,飞扬跋扈,以致许多天生自由的贵族也被迫迎逢他们。例如,当克劳狄皇帝的被释奴隶帕拉斯(Pallas)刚刚爬上行政长官的高位,元老院就发布命令,决定给他提供一笔相当可观的财产。这种现象在帝国时代,可以说,相当普遍。 既然罗马的被释奴隶如此之多,释放之风又如此之盛,于是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罗马奴隶主为什么愿意大规模地释放奴隶呢?众所周知,奴隶是花钱买来的,通过对奴隶的购买,主人才获取了对奴隶劳动和生产的支配权,那么,主人为什么又愿意放弃这些权力呢? 资产阶级历史学家经常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描述奴隶的解放,他们把这种现象看作是野蛮制度里的一种温和成分。对于个别奴隶来说,释放或许是主人允许他免除奴役的一种慷慨行为。但对于大多数奴隶而言,释放并不是出于主人的仁慈,而是主人用来剥削奴隶的一种手段。从表面上看,大量释放奴隶似乎对主人不利,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奴隶的释放是有条件的。每一奴隶在释放以前必须向主人交纳相当于再购买一名奴隶的钱财,所以奴隶的释放并不影响奴隶制的延续。更为重要的是:通过释放奴隶的办法,主人使奴隶看到了获取自由的希望,从而无形中也就提高了奴隶劳动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因此,从根本上说,罗马奴隶的大量解放并不标志着奴隶制的衰亡,它既没有导致奴隶制基础的削弱,也没有对奴隶制构成严重的威胁。它完全是奴隶制发达形式的一种表现,是奴隶制高度发展的反映。主人们通过释放奴隶的方法,不但达到了最大限度地剥削奴隶的目的,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巩固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作用。 应该说,在奴隶社会初期,尤其是奥古斯都等元首对奴隶制生产关系进行一系列调整之后,奴隶制为罗马生产力的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奴隶制,也就没有罗马帝国的经济繁荣。但也不应否认,奴隶制生产关系本身就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矛盾,一旦出现奴隶来源枯竭,国内市场消失等因素,它就会迅速衰落。三世纪以后的罗马史,实际上就是罗马内部矛盾激化并最后导致奴隶社会衰亡的历史。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