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宋代百姓和官员可以较为自由地议论朝政、批评官员以及皇帝,朝廷也鼓励各级官员直言极谏,演艺界更是胆大妄为,通常以讽刺官员为题材,在思想界则涌动着一股言论激进思潮。出版自由主要体现在,作为宋代一个新兴的行业,民间出版非常活跃,还出版发行以“小报”为代表的商业报纸,实际上的新闻自由度相当大。除了“左道妖教”之外,政府尊重人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正当、正常的结社、集会自由有基本的保障。宋人也充分享受着迁徙自由。事实表明,在中国专制社会,宋政府制度开明,政策宽松,人们在很大程度上享受着各项正当的基本人权,社会自由度较大。 [关键词]宋代;自由度;言论自由;出版自由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9)120027-14 一般而言,社会的演变是一个自由度逐渐扩散的过程,是自由度平均值逐渐提高的过程。自由度与社会发展成正比,社会越发达,自由度要求越高,反之亦然。宋代有着古代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显然与其社会自由度有着密切关系。由于未见有学者从这个角度予以论述,所以本文对这个问题的探讨,不仅是进入了一个新领域,而且更有益于对宋代社会政治和文化的深入认识。 一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首要的人权。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然而国家可能仍然处罚某些具有破坏性的表达的类型,如明显地煽动叛乱、诽谤、发布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秘密等等。保障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基本权最经典的立论为:这是发现真理的根本。宋代的言论自由度有多大呢?主要看其能否议论朝政、批评官员以及皇帝。先从底层谈起,考察民间百姓言论的自由度。宋仁宗时的一天,宋祁来到开封郊外观赏,见到一位老农便上前作揖并问道:“丈人甚苦暴露,勤且至矣!虽然,有秋之时,少则百囷,大则万箱,或者其天幸然?其帝力然?”老农大笑之后,说了一段令人惊骇的话: 何言之鄙也!子未知农事矣!夫春膏之烝,夏阳之暴,我且踦跂竭作,杨芟捽中,以趋天泽;秋气含收,冬物盖藏,我又州处不迁,亟屋除田,以复地力。今日之获,自我得之,胡幸而天也!且我俯有拾,仰有取,合锄以时,衰征以期,阜乎财求,明乎实利,吏不能夺吾时,官不能暴吾余,今日乐之,自我享之,胡力而帝也!吾春秋高,阅天下事多矣,未始见不昏作而邀天幸,不强勉以希帝力也!① 言毕,竟扬长而去。在中国古代史中,像这样珍贵的史料是罕见的。一个天子脚下的普通农民,面对朝廷高官,随口道出如此有条理、无所顾忌而深刻的言论,简直可以视为宋代农民的宣言。其意义有以下几点:(1)老农先是嘲笑,劈头一句即斥责宋祁提问中的观念太鄙陋;接着毫不客气地指出他不懂农事;义正辞严地批驳之后转身而去,显出不屑与之深谈的神气。这哪里是农民应答官员,简直是老人教训后生!(2)老农认为获得丰收完全是自己辛勤劳动的结果,根本不是上天的恩赐,也与皇帝无关。(3)由此看出农民不畏权贵,不迷信上天,不崇敬皇帝,也就是说,所谓至高无上的天和皇帝与他们的幸福并无关系,一切靠自己争取。(4)反映了农民大无畏的精神及充满自信、自强、自尊。这位社会底层农民的大胆言论,代表了宋代历史条件下广大农民的新观念,无疑是反正统、反封建的,可以说是一丝激进思潮的曙光。更有甚者,在南宋初年的江西赣州,平民百姓公开谴责皇帝。庄绰路过赣州时,派吏卒购买日常用品,但当地人说他们所带的钱为宋徽宗时铸造,“是上皇无道钱,此中不使!”②将宋徽宗视为无道之君,拒不使用带其年号的货币,以实际行动表达了对昏君的不满和蔑视。 士人的言论也比较随便,尤其是可以肆意指责时政。典型的如京东路的郓州士子:“郓俗士子喜聚肆以谤官政。”③以群聚批评官府而著名,有的甚至敢于当面给长官起外号。④在开封,更有狂生拦路斥责宰相:宋真宗大中祥符末年大旱,宰相王旦在下朝回家的路上,“路由潘氏旗亭。有狂生号王行者,在其上指旦大呼日:‘百姓困旱焦劳极矣!相公端受重禄,心得安邪?’遂以所持经掷旦,正中于首。左右擒之,将送京尹。旦遽曰:‘言中吾过,彼何罪哉?’乃命释之”。⑨既动口又动手,仍被宽容对待。宋仁宗朝,四川有一举子献诗成都知府云:“把断剑门烧栈阁,成都别是一乾坤。”公然鼓吹宋政府最担心的分裂割据。成都知府将其逮捕上报,宋仁宗却不以为然:“此乃老秀才急于仕宦而为之,不足治也。可授以司户参军,不厘事务,处于远小郡。”结果其人到任不一年,便惭恧而死。⑥正是见怪不怪,其怪自败。 在演艺界,那些反映现实吸引观众的节目,胆大妄为,通常以讽刺官员为题材。如参军戏中云:“五代任官,不权轻重,凡曹椽簿尉,有龌龊无能以至昏不任驱策者,始注为县令。故天下之邑,率皆不治,甚者诛求刻剥,猥迹万状。至今优诨之言,多以长官为笑。"⑦公然取笑长官。有官员气愤地指责道:“俳儿优子,言辞无度,非所以导仁义,示雍和也。”⑧就是说他们什么话都敢在舞台上说,不利于专制统治。宫廷内的优伶编排的类似小品的节目,贴近现实,反映下情,敢于拿宰相开涮。北宋中期的教坊使、幽默大师丁仙现曾说:“前朝老乐工,间有优诨及人所不敢言者,不徒为谐谑,往往因以达下情。故仙现亦时时效之。”⑨王安石变法时期,权势很大,反对派很多,“故臣名士,往往力陈其不可,且多被黜降,后来者乃寝结其舌矣。当是时,以君相之威权而不能有所帖服者,独一教坊使丁仙现尔。丁仙现时俗但呼之曰‘丁使’。丁使遇介甫法制适一行,必因燕设,于戏场中乃便作为嘲诨,肆其诮难,辄有为人笑传。介甫不堪,然无如之何也,因遂发怒,必欲斩之。神庙乃密诏二王,取丁仙现匿诸王邸,二王者,神庙之两爱弟也。故一时谚语,有‘台官不如伶官”’。⑩宋神宗是王安石变法的后台,但并不反对伶人批评新法,还保护他们的言论自由。宋高宗时,有个讽刺奸相秦桧让儿子当上状元的节目,“四坐不敢领略,一哄而出。秦亦不敢明行谴法”。宋徽宗时,有节目讽刺朝廷政策乖张,“只是百姓一般受无量苦!”宋徽宗听了,“为恻然 ———————— ①宋祁:《景文集》卷九八《录田父语》,丛书集成初编第1883册,中华书局l985年版,第976页。 ②庄绰:《鸡肋编》卷下,中华书局l983年版,第96~97页。 ③《宋史》卷三四三《许将传55,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909页。 ④蔡僚:《铁围山丛谈》卷四,中华书局l983年版,第61、64页。- ⑤王君玉:《国老谈苑》卷二,历代笔记小说集成本,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 ⑥朱弁:《曲洧旧闻》卷一《仁宗命授蜀中老秀才以司户参军》,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94页。 ⑦魏泰:《东轩笔录》卷三,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2页。⑧叶廷珪:《海录碎事》卷一六《乐人门·俳儿优子》,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796页。 ⑨叶梦得:《避暑录话》卷下,丛书集成初编第2787册,第96页。 ⑩蔡絛:《铁围山丛谈》卷三,第59页。 ⑾洪迈:《夷坚志·支乙志》卷四《优伶箴戏》,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823~824页。 长思,弗以为罪”。⑾前者是理亏,不敢公开压制;后者是被说破真相,引起反思,但都没有因言获罪。南宋人袁文言:“内宴优伶打浑,惟御史大夫不预,盖始于唐李栖筠也,至今遂以为法。”①不让御史大夫出席,就是不让优伶的言行受约束。 在政治制度上,朝廷鼓励各级官员直言极谏。何坦言:“大哉我宋之祖宗,容受谠言,养成臣下刚劲之气也。朝廷一黜陟不当,一政令未便,则正论辐凑,各效其忠。虽雷霆之威不避也。”②宋仁宗曾从另一角度说过:“近世士大夫,方未达时,好指陈时事,及被进用则不然,是资言以进耳。”③叶逋也说:“前世之臣,以谏诤忤旨而死者皆是也,祖宗不惟不怒,又迁之以至于公卿。"④也就是说,敢于陈指时事,是升官的一个途径,表明皇帝鼓励直言。宋真宗时,权管干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田锡以直言闻名,曾指责皇帝说:“陛下为民父母,使百姓饿死,乃是陛下孤负百姓也。”⑤宋真宗并不以为冒犯。淳化中,有县尉上疏要求减少后宫嫔嫱。宋太宗委屈地对宰相说:“小官敢论宫禁之事,亦可嘉也。但内庭给事二百人,各有职事,而洒扫亦在其中。若行减省,事或不济,盖疏远之人所未谙耳。”宰相准备以“妄言”罪处治他,宋太宗反对说:“以言事罪人,后世其谓我何?”⑥又如漳州通判王迈,对着宋理宗直斥宋宁宗:“天与宁考之怒久矣。曲蘖致疾,妖冶伐性,初秋逾旬,旷不视事,道路忧疑,此天与宁考之所以怒也。隐、刺覆绝,攸、焙尊宠,纲沦法斁,上行下效,京卒外兵,狂悖迭起,此天与宁考之所以怒也。"⑦借天怒表达了他对前任皇帝的不满。宋理宗时,枢密副都承旨王伯大进对时指责道:“陛下亲政,五年于兹,盛德大业未能著见于天下,而招天下之谤议者何其籍籍而未已也?议逸欲之害德,则天下将以陛下为商纣、周幽之人主!”⑧公然将宋理宗比做暴君昏君。宋人认为,政治上没有哪个人是绝对的权威,皇帝也不例外:“天下唯道理最大。故有以万乘之尊而屈于匹夫之一言,以四海之富而不得以私于其亲与故者。”⑨所指正是皇帝本人。天下是谁的?传统观念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宋人不这样认为。如宋高宗时,监察御史方庭实言:“天下者中国之天下,祖宗之天下,群臣、万姓、三军之天下,非陛下之天下。”⑩其后的朱熹在官方推崇的经典教科书中也说:“天下者,天下之天下,非一人之私有故也。”⑾多少有了些“民主”精神。至南宋末年,更激进的民间思想家邓牧指出:“彼所谓君者,非有四目两喙,鳞头而羽臂也;状貌咸与人同,则夫人固可为也。”⑿毫不客气地撕下了君主神圣的面具。 在思想界也涌动着一股激进思潮。在儒学领域内,流行着疑经变古之风。也就是说,统治者的理论基础也是允许讨论、允许批评、允许改进的。理论激进者如刘敞,对经书几乎发起了全面的进攻,皆断以自己的新见解;又如陆九渊,竞宣扬“《六经》皆我注脚”⒀,将个人观点凌驾于经典之上,而且“好为呵佛骂祖(即指责孔孟)之说,致令其门人‘以夫子之道反究夫子”⒁。实属离经叛道。民间异端思想家龙昌期又是一个典型。他以“议论怪僻”而著名,甚至“以周公为周之贼”。如此叛逆,在家乡四川却很受欢迎,很有影响,许多知名之士“皆师事之,其徒甚众”。大臣文彦博对他也颇赏识,推荐其做官。宋仁宗让他进上所撰注的《周易》《论语》《孝经》《道德》《阴符经》等经义后,非但不责怪,反而赐五品服及金帛。⒂可见皇帝和部分大臣并不以之为非。但不久,翰林学士欧阳修等人以为“异端害道,不可以推奖”,朝廷只好收回所赐服“而罢遣之",⒃不奖励也不惩治。北宋末年晁说之 ———————— ①袁文:《瓮牖闲评》卷八,上海古籍出版社l985年版,第78页。 ②何坦:《西畴老人常言·原治》,丛书集成初编第369册,第13页。 ③《宋史》卷三三0《郭申锡传》,第l0620页。 ④叶逋:《叶逋集·水心别集》卷二《国本中》,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648页。 ⑤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一,咸平五年正月丙寅,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lll3页。 ⑥朱弁:《曲洧旧闻》卷七《太宗谓小官言宫禁事可嘉》,第182页。 ⑦《宋史》卷四二三《王迈传》,第l2635~12636页。 ⑧《宋史》卷四二○《王伯大传》,第l2568页。 ⑨《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四七,乾道五年三月戊午,宛委别藏第28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l4页。 ⑩《宋史全文》卷二。中,绍兴八年十二月癸酉,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l301页。 ⑾赵顺孙:《孟子纂疏》卷九《朱子集注》,文渊阁四库全书第201册,第664页。 ⑿邓牧:《伯牙琴·君道》,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页。 ⒀陆九渊:《陆九渊集》卷三四《语录上》,中华书局l980年版,第395页。 ⒁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二四《陆氏》,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974页。 ⒂吕希哲:《吕氏杂记》卷下,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63册,第232~233页。 ⒃《宋会要辑稿·崇儒》五之二五,中华书局l957年版。 言:“呜呼!今之士人,好古可谓极矣。乃独于六经之义,鄙弃先儒而日逞,后生锐气,角为新说,不知其何以邪!"①反映了儒家思想与时俱进的盛况。清儒站在远离宋代的历史高度指出:“北宋孙复、刘敞等,各自论说,不相统摄,及其弊也杂……学脉旁分,攀缘日众,驱除异己,务定一尊。”②正是家家各称孔孟,人人自为稷契,勇于标新立异,形成了一场历史上仅有的儒家内部的百家争鸣。尽管王安石想通过变法“一道德",凭借政治势力以一家之说取代百家之说,也只能主导官学数十年。至于私学仍在蓬勃发展,如二程的“洛学”正是这一时期发展起来的。由此可知,宋代思想界、政治理论界并没有绝对的权威不可侵犯,言论自由度相当大。 言论自由度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朝廷的干预度。宋政府有项基本国策保障着社会一定程度的言论自由,即不以言论治罪。“太祖有约,藏之太庙,誓不杀大臣、言官,违者不祥。此诚前代不可跂及。虽卢多逊、丁谓罪大如此,仅止流窜,亦复北归。”③这条誓言的意义在于为宋代士大夫言论提供了宽松的环境和安全的保证,也基本上为历朝皇帝所遵守。如宋仁宗曾说:“朕未尝以言罪人。"④宋哲宗朝的崇政殿说书程颐指出:“朝廷宽大,不欲以言罪人。”⑤南宋时期的陈傅良也赞扬道:“朝家以不杀士为国是。”⑥宋朝历任皇帝深知批评者不是反对者,给予臣民较大的言论自由,即使其再激烈不堪,也立誓不处以极刑,广大知识分子不至于因言论而横遭摧残。 任何时期的言论自由都是有限度的,宋朝也不能例外。除了皇帝以及尊长的名字需要严格避讳之外(属于维护尊严的礼法),那些惑众妖言也在严禁之列。如宋太宗刚即位,就“令诸州大索明知天文术数者传送阙下,敢藏匿者弃市,募告者赏钱三十万”⑦。不久这些人就被押送到开封,“诸道所送知天文、相术等人,凡三百五十有一。十二月丁巳朔,诏以六十有八隶司天台,余悉黥面流海岛"⑧。一部分被控制在司天台,一部分被流放。另外,如果遇见奸恶的官僚,断然无接受批评言论的胸怀。如绍兴十五年(1145年)宋高宗赐第秦桧,在新第庆贺的演出中,有教坊优伶在表演时讥刺秦桧“尔但坐太师交椅,请取银绢例物”,把“二圣还”忘到脑后了。“一坐失色,桧怒,明日下伶于狱,有死者。于是语禁始益 繁"。⑨在朝廷的政治斗争中,言论更成为攻击的武器,甚至造成文字狱。“乌台诗案”就是元丰二年(1079年)发生的文字狱。御史中丞李定、舒直等人摘取苏轼《湖州谢上表》中语句和此前所作诗句,揭发他谤讪新政。如御史舒宣言:“盖陛下发钱(指青苗钱)以本业贫民,则曰‘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课试群吏,则曰‘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陛下兴水利,则曰‘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变桑田’;陛下谨盐禁,则曰‘岂是闻韶解忘味,迩来三月食无盐’;其它触物即事,应口所言,无一不以诋谤为主。”⑩苏轼这些诗句确实有些讥刺新法,但在宋代正常形势中属于正常,朝廷却逮捕了苏轼,后流放至黄州,此事纯属政治迫害。 ———————— ①晁说之:《嵩山文集》卷一五《答朱秀才书》,四部丛刊本,第42页。 ②《四库全书总目》卷一《经部总叙》,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册,第53页。 ③王明清:《挥麈录·后录》卷一,中华书局l961年版,第69页。 ④王称:《东都事略》卷七一《张异传》,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82册,第456页。 ⑤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七,元祐二年三月末,第9674页。 ⑥陈傅良:《陈傅良先生文集》卷三六《答陈同父(第三书)》,浙江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2页。 ⑦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开宝九年十一月庚午,第385页。 ⑧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太平兴国二年十二月丁巳,第416页。 ⑨潜说友:《咸淳临安志》卷九三《纪事》,宋元方志丛刊本,中华书局l990年版,第4213页。 二 出版自由 马克思指出:“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⑩新闻、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个重要表现,对优化国民知识的作用最关键、最强大。它决定人们有多大的学研、传播知识的主观能动性,越自由知识就越优化,越无自由知识就越劣化。宋代以“右文”政策著称,政府大力鼓励文化事业,因而是印刷术大发展的时代,表现为雕版印刷迅速普及,活字印刷开始兴起。官方的印刷出版,中央以国子监和各殿、院、监、司、局为主,地方以各级政府、公使库、州县学为主,通称官刻,主要是历代经史典籍与官颁历书等。 出版自由主要体现在,作为宋代一个新兴的行业,民间出版非常活跃。明人胡应麟曾言:“雕本始唐中叶,至宋盛行,荐绅士民,有力之家,但笃好则无不可致。”①也即只要有财力,任何人都可以自己出版书籍。内容也更为广泛,经史子集无所不包。出版者主要有商人以赢利为目的的坊刻,包括书铺、书林、书堂、书棚、书籍铺、经籍铺、文字铺等名目不同的私营出版社。另有家刻、书院、寺院、宗教团体刻等。自北宋中期以来,书籍很快遍及天下,如熙宁九年(1076年)苏轼所言:“余犹及见老儒先生,自言其少时,欲求《史记》《汉书》而不可得,幸而得之,皆手自书,日夜诵读,惟恐不及。近岁市人转相摹刻诸子百家之书,日传万纸,学者之于书,多且易致如此。”②私营出版业的兴盛极大地促进了社会文化的迅猛发展。 宋代坊刻,最著名的是建安余氏和临安陈氏两家大型的专门出版社,另有建宁府黄三八郎书铺、建阳麻沙书坊、建宁书铺蔡琪纯父一经堂、武夷詹光祖月压书堂、崇川余氏、建宁府陈八郎书铺、建安江仲达群玉堂、杭州大隐坊、临安府太庙前尹家书籍铺、杭州钱唐门里车桥南大街郭宅口铺、临安府金氏、金华双桂堂、临江府新喻吾氏、西蜀崔氏书肆、南剑州雕匠叶昌、咸阳书隐斋、汾阳博济堂等18家。私宅家塾刻书也很多,见于记载的如岳珂之相台家塾、廖莹中之世彩堂、蜀广都费氏进修堂、临安进士孟琪、京台岳氏、建安蔡子文东塾之敬室、寇宅、瞿源蔡潜道宅墨宝堂、清渭何通直宅万卷堂、麻沙镇水南刘仲吉宅、麻沙镇南斋虞千里、建溪三峰蔡梦弼傅卿家塾、吴兴施元之三衢坐啸斋、王抚干宅、锦溪张监税宅、武溪游孝恭德登俊斋、廉台田家、吉州东冈刘宅梅溪书院、建安陈彦甫家塾、梅山蔡建侯行父家塾、建安黄善夫宗仁家塾之敬室、建安刘元起家塾之敬室、建安魏仲举家塾、建安魏仲立宅、建安刘日新宅、吉州周少傅府、祝太傅宅、建宁府麻沙镇虞叔异宅、秀岩山堂、建安刘叔刚宅、建安王懋甫桂堂、建安曾氏家塾、建安虞氏家塾、眉山文中、眉山程舍人宅、姑苏郑定、钱唐王叔边家、婺州市门巷唐宅、婺州义乌酥溪蒋宅崇知斋、婺州东阳胡仓王宅桂堂、刘氏学礼堂、隐士王氏取瑟堂、毕万裔宅富学堂、胡元质当涂道院、杭州净戒院、严陵詹义民、茶陵谭叔端等48家。③ 以上均为清代藏书家叶德辉所经见的版本。宋版书流传到清代,历经数百年战火,已属稀少,叶德辉所见更不全面,所以宋代民间私自出版的书籍实际上要多得多。这些情况表明,民间可以任意出版书籍——只要不危害统治。例如天圣年间,穆修晚年“衣食不能给”,便投身出版业,“得《柳宗元集》,募工镂板,印数百帙,携入京相国寺,设肆鬻之”。④可见是自己印刷出版,自己发行零售。书籍的印版,也有私人买卖甚至出口者。如元祐五年(1090年),泉州商人徐戬即受到官员的指控:“不合专擅为高丽国雕造经板二千九百余片,公然载往彼国,却受酬答银三千两。”⑤徐戬非法走私经书雕版,获利3000两银子。 北宋前期,民间出版的自由度很大,一般书籍官方基本不管。到了天圣五年(1027年),政府才有干预:“今后如合有雕印文集,仰于逐处投纳,附递闻奏,候差官看详,别无妨碍,许令开板,方得雕印。如敢违犯,必行朝典。仍候断遣讫,收索印板,随处当官毁弃。”⑥这是最早的书稿审查制度,但仅限于文集,违反者的处罚也仅仅是毁坏印版而已。为什么要对文集进行审查呢?至和二年(1055年)欧阳修的报告道出了内情:“臣伏见朝廷累有指挥禁止雕印文字,非不严切,而近日雕板尤多,盖为不曾条约书铺贩卖之人。臣窃见京城近有雕印文集二十卷,名为《宋文》者,多是当今论议时政之言,其首篇是富弼往年让官表,其间陈北虏事宜甚多,详其语言,不可流布。而雕印之人不知事体,窃恐流布渐广,传人虏中,大于朝廷不便。及更有共余文字,非后学所须,或不足为人师法者,并在编集,有误学徒。臣今欲乞明降指挥下开封府,访求板本焚毁,及止绝书铺,今后如有不经官司详定,妄行雕 ———————— ⑩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九,元丰二年七月己巳,第7266页。 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l,人民出版社l995年第2版,第201页。 ①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卷四《经籍会通四》,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3页。 ②苏轼:《苏轼文集》卷一一《李氏山房藏书记》,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359页。 ③叶德辉:《书林清话》卷三《宋坊刻书之盛》、《宋私宅家塾刻书》,古籍出版社l957年版,第86~88、78~84页。 ④魏泰:《东轩笔录》卷三,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0~31页。 ⑤苏轼:《苏轼文集》卷三一《乞禁商旅过外国状》,第888页。 ⑥《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六。 印文集,并不得货卖。许书铺及诸色人陈告,支与赏钱贰伯贯文,以犯事人家财充。其雕板及货卖之人并行严断,所贵可以止绝者。”①主要是担心有些涉及辽国的敏感文字影响两国关系或泄露军事秘密,故要求严格清查,严加处治。具体结果如何呢?30多年以后的元祐五年,出使辽国回来的苏辙,向朝廷报告了在那里所见的不利于宋朝的事项,第一件就是:“本朝民间开版印行文字,臣等窃料北界无所不有……其间臣僚章疏及士子策论,言朝廷得失,军国利害,盖不为少。兼小民愚陋,惟利是视,印行戏亵之语,无所不至。若使尽得流传北界,上则泄漏机密,下则取笑夷狄,皆极不便。访闻此等文字贩入虏中,其利十倍。人情嗜利,虽重为赏罚亦不能禁。惟是禁民不得擅开板印行文字,令民间每欲开板,先具本申所属。州为选有文学官二员,据文字多少,立限看详定夺。不犯上件事节,方得开行。仍重立擅开及看详不实之禁,其今日前已开本,仍委官定夺,有涉上件事节,并令破板毁弃。”②奏章表明:其一,欧阳修担忧的问题仍然存在,至少表明朝廷没有严格约束;其二,再次提出书稿开版前要先由官方审查,说明天圣五年制定的书稿审查制度同样没有严格实施。因而朝廷再次下令:“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实录不得雕印,违者徒二年,告者赏缗钱十万。内国史、实录仍不得传写。即其它书籍欲雕印者,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板,候印讫送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委州县、监司、国子监觉察。”③禁止的目的主要是防止辽国从中获取宋朝内部的情报以及取笑那些不雅的作品,维护国家形象。这都属于正确的策略,只是难以落实。一直到南宋,类似法令仍不断重申。如嘉定六年(1213年)臣僚言:“国朝令甲,雕印言时政、边机文书者皆有罪。近日书肆有《北征谠议》、《治安药石》等书,乃龚日章、华岳投进书札,所言间涉边机,乃笔之书,锓之木,鬻之市,泄之外夷,事若甚微,所关甚大。乞行下禁止,取私雕龚日章、华岳文字尽行毁板。其有已印卖者,责书坊日下徼纳,当官毁坏。”从之。④所谓惩罚,仍仅仅是将木版收缴毁坏而已,并不处罚有关人员。这些情况说明,即使正当的官方干预,由于力度不大,禁而不止,没有对出版自由起到多大实际的抑制作用。 涉及政治、政府始终坚决打击的出版物,就是那些“妖书”。刑法规定:“诸造妖书及妖言者绞(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于不顺者);传用以惑众者亦如之(传,谓传言;用,谓用书);其不满众者流三千里,言理无害者杖一百。即私有妖书,虽不行用,徒二年,言理无害者,杖六十。”⑤出版者和传播者一律绞死,连收藏不用者也要处治,可谓严酷。涉及军事的书籍一般同样不准民间私自出版,如政和三年(1113年)臣僚报告:“《军马敕》:诸教、象法誊录传播者杖一百。访闻比年以来,市民将教法并象法公然镂板印卖,伏望下开封府禁止。”朝廷“诏印板并令禁毁,仍令刑部立法申枢密院”。⑥官方虽然禁止,但民间为了牟利,有法不依,甚至敢于公开出版销售,将官方禁令变成了一纸空文。 书籍之外,新闻报纸业也得到迅猛发展。宋报名称繁多,如朝报:“日出事宜也。每日门下后省编定,请给事判报,方行下都进奏院,报行天下。其有所谓内探、省探、衙探之类,皆衷私小报,率有漏泄之禁,故隐而号之曰新闻。”(Z)将报道官方动态的小报称为新闻。中国新闻史上首次将新闻与报纸联系在一起,产生在宋代。除官办报纸朝报、邸报外,民间也不甘沉默,发出自己的声音,出版发行新闻报纸,以“小报”为代表。小报产生于北宋,盛行于南宋。“小报者,出于进奏院,盖邸吏辈为之也。比年事有疑似,中外未知,邸吏必竞以小纸书之飞报,远近谓之小报。如曰‘今日某人被召,某人被召罢去,某人迁除’,往往以虚为实,以无为有,朝士闻之,则曰已有小报矣;州都间得之,则曰小报已到矣。他日验之,其说或然或不然。使其然耶,则事涉不密;其不然耶,则何以取信。”⑧小报的消息出自朝廷,既有事实更有流言蜚语,不经任何审查核实,发行便 ———————— ①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一○八《论雕印文字札子》,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l637~1638页。 ②苏辙:《栾城集》卷四二《论北朝所见于朝廷不便事》,上海古籍出版社l987年版,第937~938页。 ③《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八。 ④《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八。 ⑤窦仪:《宋刑统》卷一八,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89页。 ⑥《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六○。 ⑦赵升:《朝野类要》卷四《朝报》,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88~89页。 ⑧周麟之:《海陵集》卷三《论禁小报》,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42册,第18~19页。 捷。它打破了官方垄断新闻报业的局面,使中国的新闻业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事业,有了自己的传播系统和专业“报料人”、“记者”:“近年有所谓小报者,或是朝报未报之事,或是官员陈乞未曾施行之事,先传于外,固已不可。至有撰造命令,妄传事端,朝廷之差除,台谏百官之章奏,以无为有,传播于外。访闻有一使臣及合门院子,专以探报此等事为生。或得于省院之漏泄,或得于街市之剽闻,又或意见之撰造,日书一纸,以出局之后,省部、寺监、知杂司及进奏官悉皆传授,坐获不赀之利,以先得者为功。一以传十,十以传百,以至遍达于州郡监司。人情喜新而好奇,皆以小报为先,而以朝报为常,真伪亦不复辨也。”①由于消息新奇快捷,发行面广,势头甚至压倒了朝报,因而大赚其钱,有明显的商业性质。它似乎不对任何人负责,只是为了卖钱牟利:熙宁二年(1069年),监察御史里行张戬言:“窃闻近日有奸妄小人肆毁时政,摇动众情,传惑天下,至有矫撰敕文,印卖都市。乞下开封府严行根捉造意雕卖之人行遣。”从之。②为了赚钱不择手段,甚至不惜伪造皇帝的文字以危言耸听。靖康年间金人包围开封时,黄潜善募人进入开封侦察,回来后,“并出京城印卖推戴权立邦昌文字一纸,虏人伪诏一纸,邦昌榜示赦文一纸,邦昌迎立孟太后书一纸”③。这些类似号外的专题新闻,与其他民间报纸一样是商业化的,目的是销售赢利。 小报内容都是朝政,多属敏感题目;政府不能不干预。大观四年(1110年),小报刊登了一道宋徽宗斥责蔡京的诏书:“前宰相蔡京目不明而强视,耳不聪而强听,公行狡诈,行迹谄谀,内外不仁,上下无检,所以起天下之议,四夷凶顽,百姓失业,远窜忠良之臣,外擢暗昧之流,不察所为,朕之过也。今州县有蔡京踪迹,尽皆削除;有朋党之辈,悉皆贬剥。仰内外文武臣僚无隐。”引起朝野震动。朝廷马上声明其为伪诏:“奉御笔:内外盛传此御笔手诏,深骇闻听。且奸人乘间辄伪撰诏,撰造异端,鼓惑群心。可立赏钱,内外收捕,并沿流州县等处,仍立知情陈告者特与免罪,候获不以赦降原减,当于法外痛与惩治。仍立赏钱五百贯文,召人告捉。”④小报代表民意,不择手段地挑起了一场“倒蔡”政治斗争。朝廷为维护尊严和政局,予以严查痛治,但最终竞不能破案。南宋时,官府与小报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小报在打击中顽强发展。淳熙十五年(1188年)诏:“近闻不逞之徒撰造无根之语,名曰小报,转播中外,骇惑听闻。今后除进奏院合行关报已施行事外,如有似此之人,当重决配。其所受小报官吏,取旨施行。令临安府常切觉察,御史台弹劾。”⑤出版发布者予以刺配,阅读的官吏也要受一定的处理。如此不可谓不严,但我们再看5年以后的奏章透露了什么信息。绍熙四年(1193年)臣僚言:“比来有司防禁不严,遂有命令未行,差除未定,即时誊播,谓之小报。始自都下,传之四方,甚者凿空撰造,以无为有,流布近远,疑悟群听。且常程小事,传之不实,犹未害也,倘事干国体,或涉边防,妄有流传,为害非细。乞申明有司,严行约束,应妄传小报,许人告首。根究得定,断罪追赏,务在必行。”⑥显然,以前的禁令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小报依然有着旺盛的生命力。有关史料还有很多,都证明了尽管官方屡屡禁止,但实际上的新闻自由度还是比较大的。 官方的报纸代表官府的声音,有着审查制度,一般不会出格,其自由度是有限的,不能随意发布消息,有一定的限制和禁区。如边防军事秘密、臣僚的某些奏章、灾异之事等等,就不准刊登。⑦前两项是可以理解的,禁止刊登灾异消息主要不是为了粉饰太平,而是担心被“妖人”利用。 ———————— ①《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五~一二六。 ②《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四。 ③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八九,靖康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662页。 ④《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五三~五四。 ⑤《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三。 ⑥《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五。 ⑦游彪:《宋代邸报的“禁区”及其官员与邸报之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4期。 三 信仰自由 信仰自由是人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以及信仰何种宗教的自由。宋代与我国古代其他朝代一样是多神教的国度,一般而言,除了个别时期(宋真宗、宋徽宗)也是政教分离的朝代,人们有着宗教信仰自由。多神教的特点是,人们信仰多种神灵或宗教,除了个别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淫祠外,政府不予干涉。以佛教为代表的宋代的基本宗教政策是“存其教”①,既不大力推崇、强制人民信教,也不大力打击、阻止人民信教。 道教和佛教,在宋代有着广泛的信众,自不消多言,在此主要介绍其他两种外来宗教的生存、传播情况。 一种是祆教。祆教是公元前五六百年间波斯人苏鲁士德创立的,因崇拜火,又称之为拜火教。大约北魏时传人我国,多当火神敬祀。宋代首都开封就有袄庙:“东京城北有祆庙。袄神本出西域,盖胡神也。与大秦穆护同人中国,俗以火神祠之。京师人畏其威灵,甚重之。”②据孟元老记载,北宋末期,开封至少有两座袄庙:“大内西去,右掖门祆庙”③,“马行北去,旧封丘rl;,F祆庙斜街"④。可见有不少信徒。而且官方也信奉祆教。如建隆元年(960年),宋太祖“平泽、潞,仍祭祆庙、泰山、城隍,征扬州、河东,并用此礼”。⑤军事行动前的一个重要活动就是祭祀祆庙。 另一种是伊斯兰教。宋朝境内的伊斯兰教,主要是由阿拉伯商人通过海路传到广州等地。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创建的泉州清净寺(又名麒麟寺)、始建于南宋咸淳年间的扬州仙鹤寺、宋代增建的杭州凤凰寺,都是保存到现代的伊斯兰教清真寺,在当时无疑是当地醒目而且奇异的标志性建筑,证明着宋代民众和政府的兼容并包。创建于唐代的广州怀圣寺,在宋代的宗教活动十分兴盛。北宋中期诗人郭祥正有诗云:“番禺城北越王台,登临下瞰何壮哉!三城连环铁为瓮,睥睨百世无倾摧。蕃坊翠塔卓椽笔,欲蘸河汉濡烟煤。”⑥所言高耸人云的“蕃坊翠塔”,就是坐落于广州蕃坊内怀圣清真寺的唤礼塔。南宋人岳珂,对宋代清真寺以及蕃商蕃客在清真寺内的活动有详细的记述: 獠性尚鬼而好洁,平居终日,相与膜拜祈福。有堂焉,以祀名,如中国之佛,而实无像设,称谓聱牙,亦莫能晓,竟不知何神也。堂中有碑,高袤数丈,上皆刻异书如篆籀,是为像主,拜者皆向之……后有搴堵波,高入云表,式度不比它塔,环以甓,为大址,絫而增之,外圜而加灰饰,望之如银笔。下有一门,拾级以上,由其中而圜转焉如旋螺,外不复见其梯蹬。每数十级启一窦,岁四五月,舶将来,群獠入于塔,出于窦,啁晰号哮,以祈南风,亦辄有验。⑦ 这些描述有的并不准确,但总体上展现了宋代广州清真寺的宗教活动。以上情况说明伊斯兰教在东南各地得到传播,并得到宋政府的尊重,不以之为异端。 古代中国是多神国,宋代社会中并存着多种神祗。除佛、道两个体系外,人们还狂热地信奉着成千上万的神祗,可概称为祠神。宋代是祠神文化的成熟时代,既完善了以前的祠神,又创造了大批影响深远的祠神。在宋代,佛教的寺院远多于道教的宫观,而神祠又远多于寺院。如福州(今福建省福清县)每县都有数百所神祠,致使方志书“不可胜载也!”宋真宗时李堪任福清县令,仅拆毁的淫祠就有315所。⑧家庭神祠更多,如荆州供奉关羽,“家置一祠”,日夕膜拜。⑨至于祖先神、灶神、门神等,更是遍及家户。就影响而言,宋人不信佛、道者甚多,但上自皇帝,下至百姓,无人不信奉祠神。其社会地位之重要,是不言而喻的。宋政府专门有祀典,凡列入祀典者即是官方承认并保护的,那些不列入祀典者称之为“淫祠”。其特点之一,是规模小,分布广,数量多,占民间神祠的半数以上,因而影响很大。特点之二,是人们对神主要是畏惧,而不是敬仰。特点之三,是贴近民间社会生活。淫祠祭祀之神荒诞不经,祭祀方式大多也极为野蛮,危害社会和人身。对此官府一般采取双重政策,在正常情况下以稳定为主,既禁止擅自建立神祠,也不准擅自撤毁神祠;在淫祠过分泛滥时,则予以清理和打击,以净化社会环境。⑩ ———————— 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太平兴国八年十月甲申,第554页。 ②张邦基:《墨庄漫录》卷四《袄庙庙祝及英济王祠祠祝累代相继》,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ll0页。 ③④孟元老撰,伊永文笺注:《东京梦华录笺注》卷三《大内西右掖门外街巷》、《马行街铺席》,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74、312页。 ⑤《宋史》卷一。二《礼志五》,第2497页。 ⑥郭祥正:《郭祥正集》卷八《广州越王台呈蒋帅待制》,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l62页。 ⑦岳珂:《裎史》卷一一《番禺海獠》,中华书局l981年版,第125~126页。 ⑧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九《诸县祠庙》,宋元方志丛刊本,中华书局l990年版,第7875~7877页。 ⑨陈渊:《默堂先生文集》卷一三《正月十七日上殿札子》,四部丛刊本,第17页。 ⑩参见程民生《神人同居的世界——中国人与中国神祠文化》,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对于那些危害社会和统治秩序的“左道妖教”,宋政府吸取历代的经验教训,予以禁止和打击:“左道乱法,妖言惑众,先王之所不赦,至宋犹重其禁。凡传习妖教,夜聚晓散,与夫杀人祭祀之类,皆著于法,诃察甚严。故奸轨不逞之民,无以动摇愚俗。间有为之,随辄报败,其事不足纪也。”①由于许多“左道”与淫祠难解难分,百姓乃至官府也无法区别,所以仍多有泛滥。北宋中期张方平报告说:“臣闻京畿、京东西、河北民间传习妖教寝盛,比曾上言,乞加防禁。盖愚俗传习,初无恶意,渐为诱惑,因入于邪。州县官司因循,不切觉举,至于法寺议断,又亦例从宽典。以故愚民公然传习僧徒谶戒、里俗经社之类,自州县坊市,至于军营,外及乡村,无不向风而靡,所由来者渐矣。”②仅此一例,就可知影响范围之广,涉及人群之多,官方也无法用武力压制。政和四年(1114年)的诏书披露:“河北州县传习妖教甚多,虽加之重辟,终不悛革。闻别有经文,互相传习鼓惑致此,虽非天文、图谶之书,亦宜立法禁戢。仰所收之家经州县投纳,守令类聚缴申尚书省。或有印板石刻,并行追取,当官弃毁。应有似此不根经文,非藏经所载,准此。"③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是收缴毁坏其经文。嘉泰二年(1202年)臣僚言:“比年以来,有所谓白衣道者,聋瞽愚俗,看经念佛,杂混男女,夜聚晓散,相率成风,呼吸之间,千百响应。江浙于今为盛,闽又次之。臣恐此风寝长,日甚一日,其患有出于意料之外者。乞申饬有司,必举而行,以正风俗,不许私创庵舍。”诏令:“逐路监司常切觉察,如有违戾去处,条具闻奏。既而又诏诸路监司各行下所部州县,出膀晓谕,限半月许令本州自陈,给据付主庵人收执。如出限不自陈及再有创置之人,告受[首]支给赏钱一千贯,先以官钱代支,却与犯人名下追纳。其庵舍产业尽行籍没人官,候出给公据足日,逐州置籍申监司类聚施行。”④所谓禁令,只是不准创建据点建筑而已。但对于有组织、有纲领的邪教,就必须镇压,否则会祸国殃民,盛行东南地区的吃菜事魔教即为典型。 吃菜事魔教是宋人对明教又称摩尼教的俗称,由波斯传人。他们组织完备,设立斋堂,禁荤吃素,夜聚明散,笼络了大批信众。北宋末年两浙的方腊起义,就是其武装爆发。绍兴四年(1134年),起居舍人王居正言:“伏见两浙州县有吃菜事魔之俗,方腊以前,法禁尚宽,而事魔之俗,犹未至于甚炽;方腊之后,法禁愈严,而事魔之俗愈不可胜禁。州县之吏平居坐视,一切不问则已,间有贪功或畏事者,稍踪迹之,则一方之地流血积尸,至于庐舍、积聚、山林、鸡犬之属,焚烧杀戮,靡有孑遗。自方腊之平,至今十余年间,不幸而死者,不知几千万人矣。”⑤他指出,两浙的吃菜事魔教一直呈扩大的态势,方腊起义以前,朝廷还没有感到问题的严重性,打击尚不严厉;方腊起义以后,虽然给予了残酷镇压,并严格了禁止的法令,但奇怪的是吃菜事魔教不仅没有消歇,反而更加壮大。地方官府要么怕惹麻烦不管不问,要么按朝廷的法令镇压,造成了血流成河、村落一空的悲惨景象。不能不禁,禁而愈烈,宋政府左右为难。而为了自己的信仰,成千上万人牺牲了生命。对此,既要谴责宋政府的无能和残暴,又应为其信众的痴迷愚昧感到遗憾。 从庆元四年(1198年)臣僚的报告中,可以看到该教无视官府禁令,自由活动乃至横行乡里:“浙右有所谓道民,实吃菜事魔之流,而窃自托于佛老以掩物议,既非僧道,又非童行,辄于编户之外别为一族。奸淫污秽甚于常人,而以屏妻孥、断荤酒为戒法;贪冒货贿甚于常人,而以建祠庙、修桥梁为功行。一乡一聚,各有魁宿。平居暇日,公为结集,曰烧香,曰燃灯,曰设斋,曰诵经,千百为群,倏聚忽散,撰造事端,兴动工役,寅缘名色,敛率民财,陵驾善良,横行村疃间。有斗讼则合谋并力,共出金钱,厚赂胥吏,必胜乃已。每遇营造,阴相部勒,啸呼所及,跨县连州。工匠役徒悉出其党,什器资粮随即备具。人徒见其一切办事之可喜,而不知张皇声势之可虑也。及今不图,后将若何?乞行下浙西诸郡,今后百姓不得妄立名色,自称道民,结集徒党。严切晓谕,各令四散着业。如敢违戾,将为首人决配远恶州军,徒党编管。务要消散异类,使复齿于平民,以推广陛下抑诞怪、畅皇极之意。"从之。⑥官府早已领教了该教的危险,但所采取的措施只是将主犯刺配岭南远恶州军、党徒编管而已,不再动用死刑。既是容忍,也属无奈。 ———————— ①《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第4981~4982页。 ②张方平:《张方平集》卷二一《论京东西河北百姓传习妖教事》,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306页。 ③《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六三~六四。 ④《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二。 ⑤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七六,绍兴四年五月癸 丑,中华书局l988年版,第l284页。 ⑥《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 以上史实说明,宋代宗教自由度比较大,民间实际享受和争取到的自由度比官府给予的更大。宋政府允许人们信仰无论本土的还是外来的宗教,只是禁止旁门左道的邪教。 四 结社、集会自由 结社是指个人与他人一起为特定目的而自愿进行的短期或者长久的结合,集会是指个人与他人一起为特定目的而进行的临时性的和平聚集。一般而言,既有结社就有集会,但有集会未必有结社。结社、集会自由是项民事、政治和经济权利。在宋代,正当、正常的结社、集会自由有基本的保障。宋代的结社分为5种类型。 第一类是文人雅士的结社,多以诗文和琴棋书画自娱或互相学习,名目繁多。文人结聚的诗社最为普遍,两宋仅见于记载的各类诗社,据有关学者统计,多达99家,规模一般在10人左右。①为科举取胜,士子们结有课会或书社。,如南宋时的福州,“凡乡里各有书社,岁前一二月,父兄相与议,求众所誉学识高行艺全可以师表后进者某人,即一二有力者自号为鸠首”②。主旨是大家在一起复习研讨,争取科举成功。陈造曾有诗赠课会同志道:“书社他年事,寻盟未厌烦。须吾执牛耳,助子跃龙门。凌厉先诸彦,从容即万言。隽功科举外,暇日要深论。”⑧表明课会也称书社。喜爱下棋者,组织有棋社,如楼钥有诗云:“棋社经年能几回,身闲深幸屡参陪。一旬又见朋簪集,三径还应听履开。"④南宋的太学生,则有相聚品茗的茶会:“太学生每路有茶会,轮日于讲堂集茶,无不毕至者,因以询问乡里消息。”⑤太学生按家乡路别聚会品茶,实际上形成了同乡会。退休官员闲来无事,在一些人数较多的地方,组织了许多自娱自乐的老年会社。如庆历年间一批退休官员在苏州组织的“九老会”⑥;元丰年间,文彦博、富弼、司马光等退休高官在洛阳组织有l3人参加的“耆英会”。⑦南宋时期,鄞县原有“五老会”,后来王次翁等人又成立了“八老会"。⑧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据有关学者统计,此类老年团体约有34个。⑨ 第二类是宗教结社。如有士大夫与僧人所结成的“莲社”,集中事佛、参禅或诗文酬唱。.如杭州在天禧初,“有圆净法师学庐山慧远结白莲社,缙绅之士与会者二十余人”⑩。舒岳祥有诗提到民间经社:“客子倦行役,闲寻古刹林。双岩来势尽,汇水去声沈。经社千人会,然灯七佛深。”⑾此类经社规模已相当大,而规模更大的如华亭超果寺的“净土会”,“每岁开净土会七日,道俗常二万人”,⑿属于临时大型宗教集会。这些结社、集会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曾引起官方的担忧。如至和二年(1055年),赵扦上书指出:“臣窃闻近日京城中,有游惰不逞之辈百姓李清等,私自结集至二三百人,夜聚晓散,以诵佛为名,民间号曰经社。此风既盛,则惑众生事,如昔年金刚禅、二会子之类。伏乞圣旨指挥下开封府严行禁断,以杜绝妖妄。”⒀出发点是恐怕发生质变,酿成大患。更多的官员对此是宽容的。北宋中期,有人到京师控告有数千妖人聚集在蔡州确山,朝廷随即派宦官前往抓捕为首的l0人。到了蔡州,即要调巡检兵去逮人。知蔡州吴育问:“使者欲得妖人还报邪?”宦官答云:“然。”吴育.说:“育在此,虽不敏,聚千人境内,毋容不知。此特乡民用浮图法相聚,以利财钱尔,一弓手召之,可致也。今以兵往,人相惊疑,请留毋往。"很快就“召十人者至,械送阙下,皆无罪释之。而告者伏辜”。⒁可见朝廷也没有认定此类宗教结社集会有罪,并处治了告发者。绍兴年间,有诏“禁民结集经社”⒂,但在实际中没有起多大作用。 ———————— ①⑨周扬波:《宋代士绅结社研究》,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29、95页。 ②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四○《岁时·入学》,第8247页。 ③陈造:《江湖长翁集》卷一一《赠课会诸公》,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66册,第129页。 ④楼钥:《攻媿集》卷一二《蒋德尚綦会展日次适韵斋》,四部丛刊本,第l7页。 ⑤朱或:《萍洲可谈》卷一,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l21页。 ⑥范成大:《吴郡志》卷二《风俗》,江苏古籍出版社l999年版,第l5页。 ⑦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一○,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04页。 ⑧楼钥:《攻媿集》卷七五《跋蒋亢宗所藏钱松窗诗帖》,第16页。 ⑩周密著,朱廷焕补:《增补武林旧事》卷七《大昭庆寺》,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0册,第395页。 ⑾舒岳祥:《阆风集》卷三《游天王寺》,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7册,第362页。 ⑿志磐:《佛祖统纪》卷二八,续藏经本,涵芬楼l925年版,第151页。 ⒀赵抃:《清献集》卷六《奏状乞禁断李清等经社》,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94册,第841页。 ⒁《宋史》卷二九一《吴育传》,第9730页。 ⒂《宋史》卷三○《高宗纪七》,第572页。 第三类是武装自卫结社。在边防地区和战乱时期,有许多民间武装结社,以保卫家园。如河北有弓箭社,熙宁三年(1070年)知定州滕甫言:“今河北州县近山谷处,民间各有弓箭社及猎射人,习惯便利与夷人无异。欲乞下本道逐州县,并令募诸色公人及城郭乡村百姓,有武勇愿习弓箭者,自为之社,每岁之春,长吏就阅试之。北人劲悍,缓急可用。”从之。①从保卫国防的战略出发,官方予以支持并企图加以控制。河东路也有弓箭社:“太原土风喜射,故民间有弓箭社。公(韩琦)在太原,不禁亦不驱,故人情自得,亦可寓武备于其间。”②客观上也是允许存在的。这都是为了弥补军队的不足。两宋之际,金兵侵犯,官军南逃,民间只好武装起来自卫自救,组织了许多巡社,朝廷称之为“忠义巡社”。建炎元年(1127年),“河北、京东巡社,乡民结集以御金贼。诏以忠义巡社为名,隶安抚司”。③内地为了防止匪盗,民间也有武装结社。如福州,因建炎间“建寇窃发,城居编户自结忠义社。于是,州置左右南北厢,以有产业人充社首、副。其后贼平,乃令专掌防火器备缓急,以一年替"④。“茶寇久未平……抚州金溪县大姓邓氏、傅氏各有乡丁数千,以朱漆皮笠冒其首,号红头子,远近颇畏之,号邓傅二社”⑤。民间武装是官方之大忌,但其无力保护百姓,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就必须允许其存在,并尽可能将其掌握或纳人官方体系,以防发生质变。 第四类是经济互助结社。这是民间自行组织起来应对无法独自承担的事务的组织。其中既有最古老的祭祀土地神的“社”,更有针对现实问题的组织。如义役,即“中兴以来江浙诸郡民户自相与诸[讲]究之法也"⑥。义役是南宋乡村民户为了减轻上户轮差保正、保长的重役,自行结合,割田出钱粮以帮助当役户的形式。有时也称义社。如南宋中期的王自中,“尝以差役为风俗害,率同志为义社,第赀产以定役次,由是乡闾息争”。⑦此外,还存在大量乡民自己组建的包括救济功能在内的民间互助团体,如义庄、义井、社仓等类似组织。比较典型的还有举子们组织的帮助进京考试的互助机构,如流行于福建建州的万桂社(又名过省会),即每人交纳一定数量的钱集合为社会,应举者可以从中支取数十倍的资金为路费,有会众300余人,莆田的人数更多。⑧这类集资互助的特点是人数越多钱数就越多,受益也就越大。共同特点是针对性很强,很具体。 第五类是犯罪团伙结社。一些不法团伙为 壮大声势,集结更多的人入伙,公然结社。宋仁宗时,陕西耀州“有豪姓李甲,结客数十人,号‘没命社,,少不如意,则推一人以死斗之,积数年,为乡人患,莫敢发。颜至,大索其党,会赦当免,特杖甲流海上,余悉籍于军”。⑨同时,京东齐州的历城、章丘,“民聚党数十,横行村落间,号霸王社,椎埋盗夺,篡囚纵火,无敢正视者”。曾巩担任知州后,“悉擒致之,特配徒者三十一人,余党皆遁”。⑩河北、河东也有没命社。“如闻河北、河东有不逞之民,阴相朋结,号为‘棍子社’,亦曰‘没命社,。自今捕获者决配它州牢城,为首者奏裁,能自首者除其罪”⑾。宋徽宗时,扬州“群不逞为侠于闾里,自号‘亡命社’。公弼取其魁桀痛治,社遂破散”。⑿宋政府对于此类非法结社,予 r以坚决打击,以维护社会治安。此外,早在宋初,就有诏“禁军民男女结义社”⒀,一是防止军民勾结滋事,二是防止男女混杂,有伤风化。但实际上是有禁不止。 ———————— ①③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五六《兵考八》,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l360、1361页。 ②赵善璙:《自警编》卷七《善处事下》,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75册,第395页。 ④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一四《海船户》,第7901页。 ⑤周必大:《文忠集》卷二○《金溪乡丁说》,文渊阁四库全书第ll47册,第213页。 ⑥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三《职役考二》,第l39页。 ⑦魏了翁:《鹤山大全文集》卷七六《宋故糟田令知信州王公墓志铭》,四部丛刊本,第17页。 ⑧真德秀:《真文忠公文集》卷二七《万桂社规约序》,四部丛刊本,第7页。 ⑨《宋史》卷二九九《薛颜传》,第9943页。 ⑩曾肇:《曾舍人巩行状》,杜大硅编:《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中卷四九,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50册,第589页。 ⑾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七,景{右二年七月壬寅,第2746页。 ⑿《宋史》卷三四八《石公弼传》,第11032页。 ⒀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开宝四年十一月壬戌,第275页。 我们注意到,宋代民间没有政治性结社。虽说朝廷中有党争,有“洛党”、“蜀党”、“朔党”以及“庆元党禁”之说,其实都是对方给扣上的帽子,顶多是政治见解或学术观点不同,并没有相互联络等结社的基本特征。但却有大规模的政治性集会,典型事例就是北宋末期的太学生运动。北宋末年,宰执蔡京、王黼、朱动及宦官李彦、童贯、梁师成等植党营私,祸国殃民,导致金兵南侵。宣和七年(1125年)十二月,宋钦宗即位后,陈东率在学诸生数百人奔登闻检院上书,声讨蔡京、王黼等人的罪恶行径,要求“擒此六贼,肆诸市朝,传首四方,以谢天下!”①靖康元年(1126年)正月初,金军包围开封,太上皇宋徽宗连夜逃出,蔡京、童贯等也随之出逃。陈东再次上书,请追回并诛杀六贼,以正国法。宋钦宗为维护大局,将蔡京、王黼等六贼及蔡京子攸、翛赐死或诛杀。靖康元年--7t初一日夜,京畿宣抚司都统制姚平仲擅袭金营失利,宋钦宗因此罢李纲相位。陈东于二月初五日率太学生数百人伏阙宣德门,为李纲请命,并谴责投降派李伯彦等人的卖国行径。当时,开封军民十余万人不约而至,敲破了登闻鼓,又杀宦官数十人,并将其碎尸万段,已酿成暴乱。宋钦宗遂命恢复李纲职务。事后,朝廷欲治罪于陈东,但遭到正直之臣的反对。四月,朝廷赐陈东为迪功郎,同进士出身,任命为太学正,但陈东却毅然返乡。宋高宗即位后,诏陈东赴南京,陈东应召而至,适逢李纲又被罢,陈东又连上三书,力谏李纲不可罢,黄潜善、汪伯彦不可用,结果被朝廷处死。不久,宋高宗就为其平反:“高宗特以靖康之哄为惧,不欲伏阙,却不以言罪人。他日,赠东官,祭东墓,赡其家而官其后,以生前布衣,为身后法从,于东亦无憾。尝曰:‘朕即位听用非人,至今痛恨之。赠官推恩,未足称朕悔过之意,死者不可复生,追痛无已。”②由此看来,宋朝皇帝虽然不希望有人伏阙请愿,至少在理论上并没有否定这种政治性集会的合理性,并勇于承认错误,及时平反改正。这次太学生运动取得了最终的胜利。 五 迁徙自由 迁徙自由也是一项基本人权,又称居住自由权,是人身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和劳动就业、从事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唐代均田制下的居民被官方禁锢在国有土地之上,不可能自由迁徙,宋代土地私有化使之成为可能,人们实际上也充分享受到了这一自由。③这是适应发展商品经济要求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需要,具有经济自由的性质。 熙宁三年(1070年)曾布的一番话,就是宋人自由迁徙状况的真实写照:“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土,转徙四方,固不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于古亦轻矣。”④ 所谓的“近世”,显然主要是指宋代。由于社会环境的变迁和观念的转变,他们不再安土重迁,可以比较轻易地走向远方,谋求新的生活。在一个地方生活一年就可以落户的户籍制度,既适应了这种形势,又希望流动人口能够稳定下来。对流动人口来讲,得以四处探索,不断寻找更适宜的地方安身就业。一旦发生矛盾,即刻出走躲避,另谋生路;一旦需要户I=1时,也能很快解决。也就是说,宋人即使在战乱、灾害之外的正常情况下,也在经常流动。所以,宋代的人口流动问题相当突出。正如宋仁宗时的记载所说,“天下废田尚多,民罕土著,或弃田流徙为闲民”⑤。“民罕土著”是迁徙自由的产物,是中国历史中罕见的现象。北宋后期的李昭圮,根据当时“民未安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指出: 义不足以相守,则时有桴鼓之警;恩不足以相保,则或起父子之讼。壮力分于出赘,世业人于兼并,户口隐于图版,夫家脱于联伍。轻乡危家,远出千里。故秦多晋寇,而鲁杂齐语……虽欲均地著之政,立土断之法,未易制也……今天下壮有力之民,侨寓杂处,散于四方,手不服耒耜之勤,心不知田亩之乐,为淫巧奇技、屠贩游博,其无理之甚者,啸聚不逞,杀人于货。邑里不告讦,门关不诃问,县官乡吏察治无术。计户而不得其家,计家而不得其人,居无与守,出无与战,此为国计者未尝不深惜之也。⑥揭示了宋人轻易迁徙、长途迁徙的新形势,而且多是脱离了农业。从“邑里不告讦,门关不诃问,县官乡吏察治无术”可以看出,这种自由得到了群众和基层政权的广泛认同。 占总人口三分之一左右的客户,出于生计,频频迁徙,更换地点和地主。如海盐县的澉水镇,“主户少而客户多,往来不定,口尤难记”。⑦这是租佃制发展的产物之一,并且得 ———————— ①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九,宣和七年十二月,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766页。 ②戴埴:《鼠璞》卷上《陈东伏阙》,丛书集成初编第319册,第18页。 ③参见程民生《论宋代的流动人口》,《学术月刊》2006年第7期。 ④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六八《刑考七》,第l460页。 ⑤《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一》,第4164页。 ⑥李昭玘:《乐静集》卷二六《属民》,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2册,第381页。 ⑦常棠:《澉水志》卷上《户口》,宋元方志丛刊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4660页。 到朝廷法令的支持。天圣年间专门有诏云:“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与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年?)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栏占,许经县论详。”①按照民间惯例,客户不得随时迁徙,须经地主开具同意的证明(主要是怕客户随意弃地不种,影响地主一季的收成)。朝廷下令规定:客户迁徙今后不需地主的证明;耕种期间不得私自迁徙,每年收割完毕客户与地主协商后即可迁徙;如果地主无理阻拦,客户可以提请县衙主持公道。政府为最下层农民的迁徙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 宋史学界常强调四川夔州路实行的是庄园农奴制,认为客户没有人身自由和迁徙自由。其实仔细分析其史料,并非如此。客观背景是,四川夔州路等地地旷人稀,劳动力缺乏,大地主们往往互相引诱争取客户:“本路施、黔等州界分荒远,绵亘山谷,地旷人稀,其占田多者须人耕垦,富豪之家争地客,诱说客户或带领徒众举室般徙。”引诱的手段,无非是较好的待遇。皇祜年间朝廷对此作出规定:“夔州路诸州官庄客户逃移者,并勒归旧处”;“施、黔州诸县主户壮丁、寨将子弟、旁下客户逃移入外界,委县司画时会所属州县追回,令着旧业,同助把托边界”。淳熙年间又两次下令:“应客户移徙,立与遣还。或违戾,强般之家比附略人法。”②从中看出,受限制的是官庄的客户,不是私人地主的客户,法令的板子打的并不是迁徙的客户,而是争夺客户的地主,违反者按掠卖人口罪处置。显而易见,朝廷本意并非限制客户的迁徙自由,而是制止地主的不正当竞争。施、黔州诸县无论主户客户,禁止的是逃往边界以外,并没有限制其在界内的迁徙。但到了南宋,出现了农奴化趋势,客户的人身和迁徙自由发生了逆转。 有着居住地选择自由的宋人,也意味着有职业选择的自由:“居今之人,自农转而为士、为道、为释、为技艺者,在在有之,而惟闽为多。闽地褊,不足以衣食之也,于是散而之四方。”③为社会增添了活力,并促进了资源合理的配置。人们可以主动摆脱、躲避贫困处境,寻找比较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寻找向富贵进发的机会,而不必像过去那样死守一地,被牢牢地固定在一个身份上,发生了矛盾、受到欺压只能忍受或者拼死反抗。宋代社会虽小乱不断,但由于迁徙自由,环境、职业改变了,身份转换了,矛盾或分散、分解,或惹不起躲得起,不至于郁积祸患。不但社会下层经常流动,即使富户也是如此:“今天下民,虽曰上户,皆侨居寄处,至或假赁舍宇。”④富户的流动,意味着资金的流动。 迁徙自由意味着乡村人口向城市集结,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他们“转徙无常,惟其所乐,则聚以成市,侧肩蹑踵,以争寻常”⑤。宋代商品经济发达,城市发展很快,城乡差距加大,“城郭之人优逸而乡村之民劳苦”⑥,从而加速了农村流动人口进城的步伐。京师开封是最大的城市,人口最多,容量最大,如孟元老所说:“以其人烟浩穰,添十数万众不加多,减之不觉少。"⑦因而生存空间最大,机会也最多,成为流动人口改变人生的首选之地。如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年),大批南下的河北流民就停留在开封:“河北流民日多,皆留京师。”⑧宣和末,由于战事频繁,赋敛日增,致使陕西的上户“多弃产而居京师”。⑨显然是因为开封的赋税比较轻。迁徙自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宋代城市获得巨大发展的重要原因。 迁徙自由的另一层意思是,居民可以不被强制迁徙。秦、汉、唐、元、明、清都有大规模的官方组织的移民活动,宋代一次也没有,偶尔有动议,也都不了了之,不能不说是政府对居民迁徙自由的尊重。 ————————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二四。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之六八一六九。 ③曾丰:《缘督集》卷一七《送缪帐干解任诣铨改秩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6册,第193页。 ④郑居中等:《政和五礼新仪·卷首》,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47册,第9页。 ⑤苏轼:《苏轼文集》卷八《策别安万民三》,第259页。 ⑥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四,元祐二年正月辛巳,第9612页。 ⑦孟元老撰,伊永文笺注:《东京梦华录笺注》卷五《民俗》,第451页。 ⑧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二,熙宁七年四月壬午,第6158页。 ⑨《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下一》,第4362页。 尾语 历史发展到宋代,均田制等国有土地制彻底瓦解,私人土地所有制已发展成为主要的土地占有制。这一变化带来了巨大的社会进步。正如马克思所说,“土地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①。宋代社会比较高的自由度,就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以及个人独立发展这个基础之上的。适应这一变化的是宋朝的一项国策:顺从“民欲”即民意。庆历年间,宋仁宗曾向大臣出示御书13轴,凡35事,实际上就是治国方略,其中第23条为“从民欲”。②元祐年间左司谏王岩叟言:“伏惟陛下即位以来,上合天心,下从民欲。”③南宋初期,御史中丞范宗尹在建康对宋高宗说:“陛下诚能侧身修行以享天心,发政施仁以从民欲,选将练卒,缮甲储粮,数年之后,以弱为强,孰曰不可?”④“从民欲”是复兴的重要条件,顺从民欲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顺从民欲,就必须允许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这里的民,同样包括官员,至少他们是民意的桥梁。所以,朝廷重大决策往往经过集体商议:“国朝以来,凡政事有大更革,必集百官议之,不然犹使各条具利害,所以尽人谋而通下情也。”⑤形成了朝省集议制度。甚至进一步向下延伸,广泛征求吏人的意见:“太宗留意金谷,召三司吏李溥等二十七人对崇政殿,询以计司利害。”三司长官也不自做主张,有决策甚至召集百姓讨论。如陈恕为三司使时,“将立茶法,召茶商数十人,俾各条利害”。⑥熙宁年间,“其议财也,则商估、市井、屠贩之人,皆召而登政事堂”。⑦如此充分地征求意见,尽可能地完善出台的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决策开明化。通过科举起家的宋代士大夫集团,以与皇帝共天下为己任,运用种种直接、间接、临时、长久的手段与战略,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行上企图控制皇帝、制约皇权,要求皇帝尊重并更多地听从士大夫,并在许多方面、许多场合取得成功,主导着宋代政治运作,在限制君主独裁方面也发挥了较大的作用。⑧ 社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自由度,而社会的自由度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政权的干预度。历史事实表明,宋政府制度开明,政策宽松,加以人们的积极争取,宋人在很大程度上享受着各项正当的基本人权,社会的自由度比较大,这在专制独裁的中国古代社会历史中,实属难能可贵。它固然不可能改变君主专制的基本政治制度,但显然在局部和表面有所弱化或软化,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正是在这种氛围内,宋人能够大显身手,充分地展示自己的才华,创造出了古代历史上灿烂的文化和繁荣的社会经济,书写出辉煌的历史篇章。但是也应该指出,无论是从政府还是从人民角度而言,宋朝信仰自由中的恶性发展——吃菜事魔等邪教的泛滥所造成的严重危害,都是应当予以否定的。宋政府的引导、预防、监管不力导致其泛滥成灾,残酷的镇压又造成更大的灾难,愚昧狂热的信众是双重的受害者和牺牲品。 ———————— ①马克思:《资本论》卷3,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12页。 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七,庆历四年三月己卯,第3566页。 ③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一,元禧元年六月甲寅,第9258页。 ④熊克:《中兴小纪》卷七,建炎三年十一月丙寅,丛书集成初编第3858册,第84页。 ⑤徐度:《却扫编》卷中,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63册,第766页。 ⑥《宋史》卷二六七《陈恕传》,第9202页。 ⑦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五,熙宁四年七月丁酉,第5484页。 ⑧参见程民生《论宋代士大夫政治对皇权的限制》,《河南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作者程民生,历史学博士,河南大学宋代研究所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