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是从中国古代经济的特点及其与社会稳定机制的关系来解释朝代频繁更替的原因,进而揭示了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体现在土地兼并和商品经济发展方面的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的特点决定了各个朝代的社会稳定机制不能持久,而根本上起决定作用的中国独特的社会竞争与垄断机制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所以,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尤其是封建社会是一个朝代更替频繁的历史过程。 【关键词】稳定机制 兼并 实际所有权 商品经济 竞争与垄断 与欧洲国家的封建社会相比,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并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朝代更替非常频繁,是一种“水平式”的、被亚当·斯密认为是“静止”式的发展的历史过程[1][1]。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根据马克思的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于是,本文试图从中国古代经济的特点出发,结合其对社会稳定机制的影响来寻找解答这个问题的一把钥匙。 所谓稳定机制指的是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等各种因素的平衡作用下所形成的、使社会处于一种比较适意的、稳定的状态的机制。中国古代史从夏朝开始直至清朝,历史漫长,研究这段历史中朝代更替原因的问题的书籍也是汗牛充栋,难以从所有的朝代来分析这个问题。而考虑到西周以及春秋时期乃是中国由奴隶社会转入封建社会的关键时期,其经济、政治形态直接影响封建制度的雏形,而且西周的经济最初是“领主制”,与西方的“领主制”有某些相似之处,具有可比性。所以,我选择以西周以及春秋的历史特别是经济史为例来分析为什么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并且是朝代频繁更替。 一、各个朝代的社会稳定机制都不能持久 中国古代史中从东周末期开始直到清朝,2000多年的封建王朝,其间江山易主之次数非常之多。为什么每个朝代都不能持久的发展呢?观察中国古代经济的发展过程,发现与西欧的封建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不同,其中主要有两个显著的差异:中国古代土地兼并非常频繁,商品经济不能充分的发展。而这两个差异与中国古代社会更替频繁密切相关,这两个差异造成各个朝代的社会稳定机制都不能延续下去。 (一)土地兼并与社会稳定机制 西欧领主制主要有两个特点。第一,土地由国王根据各人所处的等级分封,土地由各级领主长子继承,基本上不能买卖,是严格的等级所有制。第二,封建领主所占土地的产权永久不变,而依附于该领主土地上的农民也世代相传,对封建领主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是西周的领主制却是另一种不同的制度安排。西周分封制度中的分封根据血缘关系,将分封制与宗法制结合起来的。但由于农民“公田不力”等原因,西周后期不得不允许土地买卖,土地产权可以变动。[2][2]虽然国家意志下农民对封建领主的依附性较强,但是实际依附性不是很强,而且以后各朝的历史表明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呈逐渐变弱之势。下面将分析西周领主制与西欧领主制的这种不同会对社会稳定机制造成怎样的影响。 自古以来,中国有句话是“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西周的社会稳定机制是将大部分人民束缚在土地上,分封土地的同时也分封依附于土地的人民,这样只要土地的所有者们能够比较好的经营土地,就会使得人民安定,使社会稳定。但是在允许土地兼并以后,西周王朝便不能继续控制、稳固农民,也就是说土地兼并的过程同时是社会稳定机制被打破的过程。 1、土地的产权安排使得土地兼并具备了内在动机与可能性。 土地的产权通常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获取权。关于西周的土地产权情况,《诗经·小雅·北山》中有一句话有所体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里的“王土”即表明西周的所有土地都在周朝的统辖之下,不过,这里的“统辖”只是意味着土地的所有权归周王朝。 西周的分封制下,周天子在王畿内分封卿大夫,封土曰采邑,王畿之外广大地区则分封众多诸侯国。这种分封有两个特点,其一是分封土地的同时除了土地,还有连同土地上的人民。例如《盂鼎铭》云:“受民受疆土”。《诗·鲁颂》有记,“锡之山川,土田附庸”之语。其二,分封的土地是世袭的,分封制与宗法制紧密相联。《礼记·礼运》中有记:“天子有田以处其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士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形成为以血缘为核心的世袭制。[3][1]可以想见,随着人口的增殖,分封制的长期实行,贵族手中的土地会越来越少。人地矛盾和维持贵族分封的需要产生了对土地的强大需求。 。其是在原始的生产条件下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更重要的是分封制的产权安排能使土地兼并从“欲望”变为现实。自耕农的存在作为产权的一个重要内容蕴藏着因生产率分化而转移土地的必然性,从而使土地充足供给也产生了。经过分封,在广大鄙野地区,出现“公田”与“私田”对立统一体。“私田”的基本的产权(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归[4][2]“农民”所用,广大“农民”对所耕种的“私田”可以长期使用,同时“农民”除了服劳役之外,还要将私田上的一部分收入作为贡纳上交给主人。孟子有说“助者籍也”,即籍民力助耕公田。虽然土地所有权归于国家,但是各级贵族是“公田”和“私田”利益的主要享有者,实际所有权归各族贵族享有。《国语·晋语》所记:“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农业受自然条件等的外在影响比较大,特别是在原始生产水平比较低的条件下,较多生产力比较低的自耕农必然难以维持生产,而很自然的一个选择便是转让土地。渐渐地,不能直接从土地中获益的西周朝廷不得不顺应这种趋势,允许土地的买卖与兼并。更进一步,自春秋时期开始以后各朝尤其是建朝初期,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中央集权往往采取扩大“私田”、确认农民享有土地的实际使用权的措施,比如齐国管仲改革所提出的“井田畴均”将土地均分农民。但自耕农的增多一方面增强了农业经济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土地分化的一个深刻来源。 2、土地兼并的过程会产生对社会稳定机制的强大冲击 其一,土地兼并的强烈动机导致佃农逃亡。 租佃农主要是在分封制中与土地一起被上级贵族分封与下级贵族时而形成的依附民,也就是“庶人”。试想西周建国之初,由周天子分封诸侯,“授田授民”,全国的土地使用应该是达到一种比较均衡的状态。如果佃农们能紧紧依附于土地,按照民治则国安的逻辑,只要领主能够合理管理依附于其土地的佃农,那么土地兼并对佃农而言只是易其主而不变其对土地的依附性,而国家则能够长治久安。但事实上在扩张土地的强烈动机激励之下,领主总是极力压榨农民以获得更多兼并土地的资本。当负担过重并且生产技术进步,通过开垦荒地来生存成为可能时部分佃农会逃亡。而西周产权制度的安排下中央朝廷只拥有对土地的实际所有权不享有土地的受益权,失去了通过税收、纳贡来控制佃农的实际控制权,结果既不能对领主压榨农民的“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也不能有效地禁止佃农地逃亡。对于贵族来说佃农的逃亡只是劳动力的减少以及带来的一些收益的损失,并且可能通过其他农民的替代或者增加剥削来弥补,但对于国家来说农民的流亡不仅是经济利益上的损失,而且是威胁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 其二,土地兼并采取的战争手段破坏稳定。 兼并的方式除了购买之外,还有战争。封建领主相互间所进行的战争,主要是给予扩大领地与掠夺财物而发动的。对此,《左传》隐公十一年有一段表达的很明白,“无滋他族,实逼处此,以与我郑国争此低也”,战争的目的昭然可揭,即“争此土”。前面分析的购买形式的兼并发生在封建领主即贵族之间以及他们与自耕农、佃农之间,而战争形式的兼并则主要发生在封建领主间。许多小领主在这些战争中被兼并了,历史学家说“周初概八百国”,而至春秋末仅存“四十”。[5][1]可见战争之频繁以及战争的规模之大。而战争势必会破坏生产的发展,使得民不聊生,《老子》所谓“大军之后,必有凶年。”频繁的战争还需要大量的军费开支,领主们将其转嫁到农民身上,便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最终引起农民的逃亡、反抗甚或起义。所以,以战争形式进行的土地兼并势必会对社会稳定机制形成强大的冲击力。 其三,土地兼并构造了一些能够对社会稳定造成潜在威胁的矛盾。 比如说新旧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由于商品经济等原因,产生了一些新的地主阶级,他们的土地所有形态以及佃耕制的经营组织,不是一个地区内相连的土地全属于一个主人的所有地,而是一个主人在不同的地区都有其所有地,或是在一个地区内有相互掺杂着数个主人的所有地,因此,他们不能对土地进行庄园式的管理,于是他们仍让领主代行统治而向农民征取“地税”以为其应得的酬劳。这样农民依旧为领主负担徭役,但新兴地主作为主人不能征取其贡役,而且领主们施加的徭役负担往往比较沉重,那么新旧地主之间便埋下矛盾的种子。此外,新的地主阶级比较缺乏劳动力,愿意为不堪重负而逃亡的农民提供“庇护”,新旧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更加激化。 总之,土地兼并具有强大的破坏力,必然会不断地社会稳定机制的根基。与中国情况不同,西欧的土地是归属于国家的,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国际明令禁止土地的转让。这样就避免了有土地转移引起的农民与土地的重新组合,避免了社会的动荡。 (一)商品经济与社会稳定机制 如果说土地兼并造成大量农民逃亡这是社会稳定机被破坏的主要力量,那么就会有一个疑问,失去了土地的农民为什么不能生存呢?中国地大物博,虽然直到秦才统一中国,但是对于逃亡的农民来说,国家之分对逃亡的农民来说应该意义不大。假设由于气候等环境因素限制或者生产工具的落后限制了逃亡农民的拓荒,能继续通过传统农业、精耕细作而维持生计的农民的数量比较有限,那为什么农民不能从事其他的行业呢?[6][2] 从欧洲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很自然的得到一个启示,商品经济可以吸纳被迫离开土地的农民,能发挥很好的稳定剂的作用。可是,商品经济在中国缺乏肥沃的土壤,并且还要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种种限制,商品经济的发展的规模与形式上与欧洲相比的差距都很大。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的特点限制了它自身的发展,因而也阻碍了农民维持生计的其他途径。 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通过吸纳逃亡的农民维持社会的稳定,在社会矛盾激化时能够为其注入一针缓冲剂,但是另一方面,中国古代封建经济乃至政治、文化等综合的作用下,商品经济蓬勃发展后必然会扩大土地兼并,并且会影响朝政的正常运行,进而会破坏社会的稳定机制。因此,商品经济对社会稳定机制的影响最终取决于以上两个方面影响,两个方向的作用力的比较。 1、缓冲效果不强:夹缝中生长的青松 从商业的产生来看,一部分商业来自于庄园内部。手工业与农业分离后,领主们直接支配一部分奴隶从事手工业。《晋语》有言“工商食官”,说明这时候大部分的手工业是受领主们控制的。这种情况直至战国后期仍然存在。以后各个朝代依然存在着大量的官需手工业主要用于统治者的生活消费或封建国家的政治、军事用途。这种封建的官营工商业,本身长期处于成本昂贵的情况下,不能自由的追求利益,而且非常依赖、受制于政府的需求,因此这部分的商品经济发展缓慢。 随着分工的扩大逐渐成长起一些愿意冒险去远处贩运商品“不知迁业”[7][3]的独立商人,通过投机手段,这些商人很容易成为暴富。但统治者们不鼓励独立商人的发展。因为高额利润会吸引很多农民转而经商,通过将人民固定在土地上来控制人民的体制便会失败,因经商而成长起来的新兴地主阶级也会对旧地主阶级构成威胁,而更重要的是这无疑打通了一条让一个地位低下的“庶人”提高其等级的通道,封建社会的等级大厦将收到振荡。对此,孟子一语点中,《孟子·公孙丑》中所谓“廛(chan)无夫里之布,则天下之民皆悦而愿之氓矣。”因此,政府不会允许商业能够“自由”发展,必然要严加控制。商人们“在人格上从而身分上,也是被固定着。”[8][4]《齐语》所谓“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统治者通过等级制度来给商业的自由发展戴上一把枷锁。 政府在控制商人的思路下会对税收进行调控,由于土地兼并的动力的存在,领主在进行兼并的战争后出现财政危机后也会加大对商人的征税。于是,对于商人来说,政策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商人经商的成本与风险比较高,所以他们会寻找一些风险比较小的方法来作为危机时能够维持生存的途径。土地由于其固定性很强,风险性也比较小,所以是商人的好的选择。此外,突破等级制度的束缚最好的办法只能是获得土地。在分封制下土地的多寡与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密切相关,而且由于在西周土地的“实际”所有权包含了非常多的权利,土地的获得还意味着权利的获得,那么,理性、“精明”的商人们,在获得资本后必然会投资于土地,一是为了稳定,二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等级。自古以来,“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即是一种很好的印证。但是在这种理性的选择之下,商人们却束缚了自己的发展。因为商人形成的新兴地主加入到土地兼并的队伍中,与旧地主阶级产生了矛盾,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这就进一步加深了国家对于商业的“反感”,结合这种种考虑,历朝历代都延续了“重农抑商”的传统。与地主制经济的这种天然联系以及与皇权的矛盾共同束缚着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 2.破坏稳态的作用明显:“天生”强大的杀伤力 独立商人的资本与投机事业快速发展,再加上封建领主的奢华消费,加快了领主经济的衰落和领主们财政的困难。前文的论述中分析过领主们财政困难时会加重农民的负担,结果破坏了社会的稳定机制。领主们解决财政困难的途径除此之外还有增加对商业上的征税,比如“关市之征”等,尤其是荀卿之时,商业税都奇重无比。这样,已发展的商业资本者与领主间的矛盾比较尖锐从而可能会破坏社会的稳定。 另外,高利贷和商业资本通常是相应而生。领主们由于物质欲望的提高以及战争的扩大增加对农民的剥削,农民陷于贫困,一些大领主便通过实施借贷来扩大对农民收益所得。许多农民被迫借债来“输供”。《管子·轻重乙》中有记,“桓公曰:曲防之战,民多假贷而给上事者。”但是这种借贷机制是有限度的,仅仅能在短期中解决农民纳贡能力不足的问题,在封建领主的压榨之下,债务只能越积越多。当农民无力偿债之时,便只有逃亡与暴动了。比如春秋时齐国、晋国便依照此法度过财政危机,扩大权势,但到战国末期,农民大多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领主经济衰落,他们也随之灭亡。可见,商品经济的发展所产生的高利贷也会加速一个朝代稳定机制的瓦解,加速朝代的更替。 由前面的两点分析我们可以理解西周的社会稳定机制脆弱,西周必然要灭亡,但是仅仅以西周的历史情况来解释整个历史,似乎有以特殊来解释一般之嫌。西周的经济情况是历史的偶然情况吗?我不这么认为,从整个中国古代史来看,也同样存在着前面提到的两个方面的因素制约着社会稳定机制的发展。但是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为什么不能采取政策来构建其他的社会稳定机制呢?难道各个朝代都会坐以待毙,任其打拼得来的江山限于这几百年便易主的命运?当然不是。历史是不断前进的,后一代必然会吸取前朝的经验教训。比如说前面谈到西周土地兼并的过程中,由于土地产权安排上的缺陷,国家在无意之中将对农民的实际控制权赋予地主,结果构成了社会的稳定机制巨大的隐患。对此,西周以后的朝廷完全可以“对症下药”。掌握着国家强制力量的朝廷可以通过至高无上的国家法律来保证国家对农民的控制权。北宋仁宗天圣五年(公元1027)前,佃农不能自由退佃迁徙,若要迁徙,须经主人发遣,“给予田凭,方许别往。天圣五年后,虽规定“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但需要完成一年的农事后“商量去往”,“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9][1]可是这些政策规定却效果有限。国家不是地租的直接指定者,存在土地兼并,地主就会有加重对农民剥削的动力,一旦农民难以忍受各种剥削、重负,农民必然会迁移,而对此国家“鞭长莫及”。所以国家依然不能取得对农民的实际控制权。除了使用法律来约束农民之外,一些朝代还采取了另外的途径,即通过构建等级制度来稳固农民,尤其是魏晋时期等级制度非常之森严,“魏晋以来,以贵役贱,较然有辩”。但是从史实来看,这条途径同样没有好的效果,反而带来了农业生产的倒退。西晋时期“中原萧条,千里无烟,饥寒流陨,相继沟壑”[10][2]。因为土地兼并的存在使得地主有加重对农民剥削的动力,沉重的负担使农民有很强的离开土地的愿望,而森严的等级制度却把农民牢牢地固定在土地上,结果只能是农民地生产积极性降低,农业生产力落后。土地兼并的存在使得尽管各个朝代都有增强对农民控制力的措施,但是却无法在关键时期实际的控制农民。而商品经济的不发达以及商品经济产生的破坏社会稳定机制的潜在矛盾最终也是与土地兼并有关。因而,土地兼并在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存在决定了各个朝代内部社会稳定机制不能持久。 二、长期不稳定的根源-小农经济垄断与竞争结构 前面的分析解释了一个朝代内部社会稳定机制不能持久的原因。可是为什么一个平衡的打破后不能进入另一个好的平衡长久的发展下去呢? 其实,关于国家的稳定机制问题,历史上很多思想家有过很好的建议。比如说从社会的矛盾关系出发来寻找“长治久安”之法。社会主要有两方面的矛盾。一方面是土地占有者阶级和农民间的矛盾。另一个矛盾是封建领主和新兴地主的关系,商人以及封建没落贵族间的矛盾冲突等。针对这两个方面,很自然的思路即第一,减税,减少不稳定机制,第二发展商业,发展稳定机制。孟柯主张一方面降低商税和赋税。另一方面又极力主张减轻商税。[11][3]《孟子·尽心》中孟子提到,“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但是他们忽视了这种矛盾具有必然性,在中国传统社会垄断与竞争结构存在的情况下,在土地兼并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加剧以及商业资本投入土地而产生的新旧“地主”的矛盾的加剧都不会因暂时的政策性的规定而停止。 那么为什么土地兼并的问题伴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始终呢?我想 萧国亮老师所分析的中国传统社会独特的、持久的竞争与垄断机制是一个很好的答案。 土地所有权可以转移,占有土地就能够获得地租收入,于是产生了以追逐土地所有权为目的的竞争与垄断。在这个机制下,小农家族经济出现了分化,从而形成了以自耕农、地主、佃农为三要素的小农经济结构。而在小农家族经济结构的基础逐渐建立起了独特的政治结构: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国家、家长集权的专制主义家族以及沟通二者的官僚集团。小农家族经济结构以及以其为基础的上层建筑共同作用便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特有的竞争与垄断。这种竞争与垄断机制在运行时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商业资本权力、官僚权力和国家最高政治权力等方面的竞争与垄断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第二,竞争与垄断机制的运行具有周期性。第三,机制运行过程伴随着儒家文化的整合作用。三个特征反映并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殊性以及灵活性。特别是从上层建筑的基础——封建地主制经济来看,在漫长的中国古代历史中,地主制经济的经济体制下农民生产积极性较高,有利于生产的发展,而且地主经济在一定范围内能自动调节改革以适应生产的发展,所以它具有顽强生命力。总之,竞争与垄断机制使得中国传统社会的各组织具有较强的新陈代谢能力。[12][4] 最后,我尝试构造一个结构图来更加清晰的、直观地说明这个问题。 古代中国朝代更替频繁而且是“近乎静止”的更替是由中国封建经济的特点所决定的。土地兼并的大量存在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情况决定了每个朝代内部都蕴藏着破坏社会稳定机制的强大力量。而中国封建经济的灵活性、适应性使得其能长久的存在,独特的小农经济的竞争与垄断结构的特点作为决定土地兼并以及商品经济发展状况的根本原因也会长久的存在,因此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实际是由一系列“短暂”的封建王朝“组合”而成。 中国古代社会的稳定机制呈现出的“构造 破坏 再构造 再破坏”这样一个循环式前进的过程。 历史是始终向前进的,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这种“静止”的表面下却蕴含着一些深刻的变化。由西周至清,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已大大降低,而商品经济也在暗暗积蓄力量,而国家安定之本在于人民 ,在这前两个变量的作用之下,到封建社会后期,国家控制农民的难度已是非常之高,在这种趋势下,封建社会最终走向瓦解已经成为了一种必然。 参考文献: 1.吕振羽,《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下),河北教育出版社。 2.李文治,江太新著,《中国地主制经济论-封建土地关系发展与变化》。 3.萧国亮,《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独特的“食货”之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一版。 4.王晋新,《15-17世纪中英两国农村经济比较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第一版。 5.施伟青,《春秋时期国人的斗争与井田制的崩溃》,《中国古代史论从》第21页,岳麓书院,2004年8月第一版。 6.朱寰主编,《亚欧封建经济形态比较研究》,东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第2版。 [1][1] 亚当·斯密在1776年发表的著作中指出,“中国似乎长期出于静止状态,其财富也许在许久之前就已经完全达到该国法律制度所允许由的限度……” 摘自萧国亮《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独特的“食货”之路》,第12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一版。 [2][2] 李文治,江太新著,《中国地主制经济论-封建土地关系发展与变化》,第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3][1]李文治,江太新著,《中国地主制经济论-封建土地关系发展与变化》,第3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4根据《诗经》的记载,当时的生产劳动者主要有“百僚”和“臣仆”。“百僚”指各种依附民,“臣仆”之中既包括奴隶,也包括各种依附民。而与土地上的生产最直接相关的是“庶民”、“庶人”型民户。《左传》襄公九年说:“其庶民力于农穑。”《国语·周语》可以更明确的说明这一点,“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以共(供)其上。”所以,“庶人”有指农民之意。“虽然这是春秋时期记载,但是可供研究西周庶人、庶民问题时参考。”引自李文治,江太新著《中国地主制经济论-封建土地关系发展与变化》,第4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6吕振羽,《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下),河北教育出版社,第646页。 [6][2] 说明:由于手工业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达密切相关,所以这里认为中国封建时期商品经济的“受限”的发展造成农民能通过手工业来维持生计的数量也是有限的。 [7][3] 《左传》襄公九年云:“其庶人力于农穑,工商皂隶不知迁业。” [8][4]吕振羽,《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下),河北教育出版社,第613页。 [9][1] 出处同2,李文治,第13页。 [10][2] 出处同上,第149页。 [11][3] 出处同6,吕振羽,第674页。 [12][4] 关于竞争与垄断结构的具体分析可以参考萧国亮老师的文集,《中国社会史研究:独特的“食货”之路》,第132页-13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