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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养廉银制度初探

http://www.newdu.com 2017-12-29 经济史—北京大学经济学 胡源芝 参加讨论

    摘要:清朝官员俸禄主要实行低薪制。从雍正帝开始,在外官的俸禄中推行用耗羡银支发养廉银的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肃清了吏治,达到了维持纲纪的目的。但是从乾隆后期开始,由于在养廉银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不能严格实行,再加上经济政治多方面因素,使得这一制度逐渐流于形式,最终失效。这一制度的实施过程及其结果,对于“高薪养廉”这一问题也具有诸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清朝 养廉银 高薪养廉
    清朝,作为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经历了满族统一中原以及中国古代社会向近代的过渡。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俸禄制度在这一时期的变化也十分突出。既有满族旧制的遗存,又有在吸收,继承明朝制度基础上的满汉规章融合,另一方面又包含着近代社会俸禄制度的新内容和新编制。而在清朝的俸禄制度中,较为特别的是从雍正时期开始的养廉银制度。对养廉银的研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高薪养廉”话题讨论有所启示。
    背景:
    1.清朝文官俸禄制度
    顺治元年(1644年)八月,首次议定在京文职官员俸禄,并声称“仍照故明例”[1][1],即按照万历《明会典》所载的明代官员俸禄中的“本色俸”折银部分和“折色俸”折银部分合二为一而沿袭之。顺治元年所定文官之俸银完全是明朝俸禄折银的照搬,而是时所定“本色俸米”字正一品至从九品,“俱一二十石”,也是明代实支米数的沿袭。该年还议定了汉官的“柴薪银”数额,从一二品的每年一百四十四两到九品的十二两,都做出了规定,在俸银之外,柴薪银逐渐成为汉官标准俸禄之外的一项特殊待遇。
    顺治二年(1645年),又规定了在京官员的公费银,又称“在京各衙门公费银”或是“月费银”,虽然是“为在署办公而设”,但实际上也成为在京官员的一项特别收入。
    顺治十年(1653年),又对先前所定的俸禄标准进行了调整,同时议定:“旗员每俸银一两,给米一斛;汉官不拘品级,岁支米十二石。”顺治十三年(1656年)又议准:“文武官俸禄,不论满汉,一例照品支给。”当时议定的标准,成为被后来沿袭的定制,如图:
    与明朝俸禄制度相比,除正一品,从一品官员的俸禄标准有所降低以外,其余官员的俸禄标准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这在当时用兵频仍、财政困难之际,实属不易。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在顺治十年(1653年),满族官员的俸米已有提高,汉族官员也是每年十二石,实际上汉族官员的俸禄水平根本达不到规定的标准,比如在顺治元年曾支发在京汉官的柴薪银,到了顺治十三年,为了节省开支,以应军费之需,遂“裁汉官柴薪银”[2][3]。
    至于在外文官,其俸银部分“与京官一例按品级颁发”,但不支禄米。另外,与京官差别较大的是薪银、蔬菜烛炭银、心红纸张银、案衣什物银、修宅什物银的给发,诸项银两的支发,均在正俸之外,都成为正俸的重要补充,如总督,官居二品,正俸银为155两,薪银、蔬菜烛炭银、心红纸张银、案衣什物银诸项,合而记之为588两,超出正薪的近四倍。又如知县,官居七品,正俸银额为45两,薪银、心红纸张银、修宅什物银、迎送上司伞扇银诸项,合而记之为96两,超出正俸两倍多。有些项目的银两,虽然以办公为名,但事实上都归于个官名下。另据档案记载,三藩之乱期间,因军需紧张,作为筹饷措施之一,对薪银等进行了裁减,之后又因国家财政困难,官员的俸禄除正俸之外的补充来源一度紧张,遂使得官员的正常收入与生活益显窘迫。[3][4]
    2.由低薪引发的“弥补措施”
    对于官员俸禄不足以及窘迫的生活,监察御史赵禧在康熙八年(1669年)曾有一段议论,很有代表性,他说:
    查顺治四年所定官员经费银内,各官俸薪心红等项,比今俸银数倍之多,犹为不足,一旦裁减,至总督每年支俸一百五十五两,巡抚一百三十两,知州八十两,知县四十五两,(若以知县论之),计每月支俸三两零,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喂马匹,亦得费银五六钱,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尚有二十余日将忍饥不食乎?不取之百姓,势必饥寒。若督抚,势必取之下属。所以禁贪而愈贪也……臣以为俸禄不增,贪风不息,下情不达,廉吏难支。请敕查取原定经费银数及额设款项,从长计议,或将本省应征税银与折纳赎银加增官员俸禄。[4][1]
    从雍正三年(1725年)的上谕中可以知晓:
    朕体恤臣工,时深轸念,每思经理区画,以赡其俯仰之姿。查旧例,在京大小汉官,每年俸米,俱支给十二石,概因向日汉官携带家口者少,食指无多,故给米十二石,即可粗足。今见汉官带家口者多,若俸米仍照旧数,则日用或有不敷,难免内顾之虑。嗣后在京大小汉官,著按俸银数目,给与俸米。俾禄糈所颁,足供养赡,以示朕家惠群臣之至意。[5][2]
    既然官员的俸禄不能维持官员的正常生活,那么贪风不息也就势所必然,赵禧要求加增俸禄以养廉,得旨仅仅是“该部知道”,在当时财政依然困难的情势下,加俸当然不可能实现。官员们为了维持其正常生活或者挥霍性消费,以及送往迎来,打点上司(这在清朝官吏当中十分普遍),在低薪制之下,除了非法的贪污受贿外,所采取的半合法弥补措施就是征收耗羡以入己。
    耗羡的征收,在清初普遍存在,且有不断加重的趋势。“州县火耗,每两有加二三钱者,有加四五钱者”[6][3];“大州上县,每正赋一两,收耗银一钱及一钱五分、二钱不等。其或偏僻州县,赋额少至一二百两者,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有之”[7][4]。这种耗羡的征收,虽然在顺治和康熙年间屡屡有谕令禁止,但事实上无法遏止,并逐步取得了清廷的默认。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九月,上谕河南巡抚鹿祐曰:“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若纤毫无所资给,则居常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如州县官只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称好官。若一概纠摘,则属吏不胜参矣。”[8][5]同年十一月上谕大学士等曰:“凡事不可深究者极多,即如州县一分火耗,亦法所不应取……若仅以此法一概绳人,则人皆获罪,无所措手足矣。”[9][6]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又上谕大学士马齐等曰:“火耗一项,特以州县各官供应差使,故于正项之外略加些微,以助常俸所不足,原是私事。”可见,清廷对假证耗羡的默认,是在于以此补充官员俸禄的微薄。
    但是私征耗羡的增加,对整个吏治和百姓生活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上司与下属通过私征火耗,赠送规例上下勾结,相互庇护,官吏由此肆无忌惮,不仅更加严重的征收火耗,还侵吞挪用公款,造成数百万的亏空,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对于贫苦百姓的盘剥,使得清初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都面临严峻的挑战。
    从康熙后期开始就有臣僚上书提议将耗羡的私征改为公派,提议“耗羡归公”,一部分银两可以弥补地方财政的亏空,一部分可以“量留本官用度”,但这样一来等于公开承认耗羡加征得合法化,而清之家法视加派为不祥之事,晚年的康熙帝不愿意承担这个罪名,宣称“加派之名,朕岂受乎!”[10][7]
    面对社会经济的严峻形势,雍正帝即位后,试图在吏治、财政方面有所振作,在臣僚上书的基础上,迅速拉开了耗羡归公,以及用耗羡银支发各官养廉银的序幕。
    内容:
    雍正帝即位以后,“达权通变”,实行耗羡归公制度,用提解的火耗银支发养廉银。耗羡归公的实施也就同时意味着养廉银制度肇始。钱陈群在《条陈耗羡疏》中说:“世宗宪皇帝御极之初,见吏治日就侈靡,……骤难扫除……通计外吏大小员数,筹定养廉,而以所入耗羡,按季支领。”雍正自己也说,耗羡归公以后,“恐各官无以养廉,以致苛索与百姓,故于耗羡中筹定数目,以为日用之资”。
    根据《清史稿·诺岷传》记载:
    各直省徵赋,正供外旧有耗羡,数多寡无定。州县以此供上官,给地方公用而私其馀;上官亦往往藉公用,檄州县提解因以自私。康熙间,有议归公者,圣祖虑官俸薄,有司失耗羡,虐取於民,地方公用无从取办,寝其议不行。诺岷至山西,值岁屡歉,仓库多亏空……二年,诺岷疏请将通省一岁所得耗银提存司库,以二十万两留补无著亏空,馀分给各官养廉。各官俸外复有养廉自此起。
    布政使高成龄奏言:“直省钱粮向有耗羡,百姓既以奉公,即属朝廷财赋。臣愚以为州县耗羡银两,自当提解司库,凭大吏酌量分给,均得养廉。且通省遇有不得已例外之费,即以是支应。至留补亏空,抚臣诺岷先经奏明,臣请敕下各直省督抚,俱如诺岷所奏,将通省一岁所得耗银约计数目先行奏明,岁终将给发养廉、支应公费、留补亏空各若干一一陈奏,则不肖上司不得借名提解,自便其私。”上命总理事务王大臣九卿集议,议略谓提解火耗,非经常可久之道,请先於山西试行。
    自后各直省督抚以次奏请视山西成例提解耗羡,上以诺岷首发议,谕奖其通权达变,於国计民生均有裨益。上屡饬各省督察有司,耗羡既归公,不得巧立名目,复有所取於民。给养廉,资公用,尚有所馀,当留备地方公事。河南耗羡馀款最多,特免地丁钱粮四十万,即以所馀抵补。上谕谓此项出自民间,若公用充裕,仍当加恩本地官民,不令归入公帑也。[11][1]
    事实上,在最早实行耗羡归公的山西省,雍正元年(1723年),山西新任巡抚诺岷在酌议裁减火耗,实行耗羡归公的时候,已经就耗羡征收数目以及通省公费之用做出了筹划。据诺岷奏报,山西耗银加二征收,通省耗银约计50万两,其中20万两用以弥补无着亏空,30万两议给各官养廉以及通省公费之用。雍正二年(1724年),山西布政使高成龄上疏要求将诺岷的奏折下发各省,将通省一年所得火耗银两,约计数目,先行奏明,俟年终之日,将支应公费若干,留补亏空若干,给发养廉若干,一一具折奏销。从而使耗羡归公以及以火耗银支发养廉银公开化、合法化。
    可以看出,雍正年间的耗羡归公与支发养廉银是相为表里的,议定养廉的范围限于“外官”,即地方文职官员。
    给各官的养廉银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支发的:一)各官品级的高低以及任所的的事务繁简情况;二)官员以往收受陋规的情况;三)官员在养廉银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经费来源;四)官员所在地区的贫富情况。
    雍正年间养廉银制度还是创行阶段,各地官员养廉银数额差别较大且多有变更,如云南巡抚养廉银初定为17000两随后又减到12000两,继而又减为10550两;四川巡抚的养廉银初定为12000两,继增为18864两,后又减为10000两;山东、河南巡抚的养廉银则高达20000两以上,随后亦多有调整。其他如总督、布政使、按察使以致府州县官员的养廉银亦参差不齐、多有变化[12][2]。
    鉴于此,乾隆十二年(1747年),上谕军机大臣等曰:“各省督抚养廉有二三万两者,有仅只数千两者,在督抚俱属办理公务,而养廉多寡悬殊,似属未均。著军机大臣等,酌量地方远近、事务繁简、用度多寡,量为衰益,定议具奏。”于是军机大臣就依照乾隆帝提出的“地方远近、事务繁简、用度多寡”原则议定了各地养廉银支发标准,后来在此基础上,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又对各省的养廉银额进行了调整,从而使各省布政使的养廉银额已基本划一。其后人有调整,据称是“节年更定,遂著有定额”。如下表所示:
    清代督抚布按等养廉银定例[13][1]
    上表显示,道员以上的养廉银额虽屡经调整,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其标准仍不能完全划一,但已经较为接近。
    知府以下的养廉银额也经过多次更定,且各不相同,如下表:
    清代府县等官员养廉银定例[14][1]
    从上表实例可以看出,知府的养廉银额在1000~4000两之间,知州的养廉银额在500~2000两之间,知县的养廉银额在400~2259两之间,同知的养廉银额在400~1600两之间。与督、抚、按等官的养廉银额标准相比较,知府、知县等官的养廉银额差距较大。但是相同的是养廉银远远高出正俸标准,总督高出83.87~129.03倍,巡抚高出64.52~96.77倍,布政使高出32.26~58.07倍,按察使高出23.08~64.95倍,道员高出14.29~57.14倍,知府高出9.52~38.09倍,知州高出6.25~25,知县高出8.89~50.2倍,同知高出5~20倍。基本上是,于是品级高的官员,养廉银越是丰厚,正俸反而退居相当次要的位置,显得微不足道。实行养廉银制度之后,养廉银已经成为官员们的主要收入。
    一些较为特殊的地方行政部门,其官员也支发养廉银,其额度大大高出正俸;而对于大多数佐杂官员来讲,其养廉银与正俸之比,则显得较低;兼职而兼领养廉银者,兼领的养廉银额也远比标准低。
    实施情况及效果:
    提解耗羡归公之初,耗羡银的主要用途是弥补无著亏空,但是当无著亏空弥补完之后,一些官员将耗羡盈余任意支用,雍正得知后,立即下诏,明确指出,耗羡银主要用途是增发官吏养廉银,充作地方财政经费以及减免州县钱粮。“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养州县”。[15][1]在该项改革推行不久后,雍正表示增发养廉银是为了澄清吏治,谕内阁曰:“自朕即位以来,严饬官方禁止私贿,又恐督抚等官用度不敷,暗中取巧,是以给与养廉之项,俾其公私有赖,俯仰从容,庶永杜苞苴,以为澄清吏治之本”[16][2]。因此在发给官员养廉银之后,就严禁官员收受陋规节礼,“岂有朝廷给养廉而仍收受规陋之理?”,对此雍正很赞成大臣田文镜的意见:“欲禁州县之加耗加派,必先禁上司;欲禁上司,必先革陋规。”在发现山东官员仍然收受陋规,立即命令“各省督抚一一严查,据实陈奏”,并通令全国,“倘有再私收规礼者,置之重典,其该管之督抚,亦从重治罪。”[17][3]由于养廉银制度的推行,官员的俸禄比前大大增加,收受陋规少了重要的借口,因此对于收受陋规的禁令的一渐次展开,成效显著,吏治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澄清。
    乾隆初年,养廉银制度进一步成熟规范,虽然稍有变更,但是基本上已经确立下来。该制度的推行对于吏治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发展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随着这一制度的深入,官员们逐渐将养廉银作为自己的正常收入,而忽略了该项收入设立的意义,“提解已久,耗羡渐同正项,州县官员,重新征收,与耗羡之外又增耗羡,养廉之中又私取养廉”[18][4],再加上乾隆后期对于吏治整顿的力度稍弱,放宽了对官吏的约束,纲纪废除,于是造成典型的腐败大案就是,乾隆朝大学士和珅,家财竟达八万万两,相当于当时政府十年的财政收入,法王路易十四私产的14倍;也相当于雍正五年国库储银的16倍,康熙末年国库储银的100倍。当然如此贪污与和珅和乾隆的特殊关系也是有一定的关系的,但是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养廉银制度已经逐渐被弱化了。
    同时,乾隆及其之后时期物价大幅上升,乾隆末年的米价也是初期的五六倍,布价也上涨了三五倍,这种想象固然与经济发展人口增加有关,但是也存银增多有关。乾隆以后,物价波动得相当厉害,尤其在清末物价比雍正时代上涨了好几倍。但是养廉银额却与正俸一样,一旦固定后,几乎没有增加,因此养廉银逐渐无法发挥它的作用了。而且从乾隆开始对于官吏的约束放松,各种陋规死灰复燃,且愈演愈烈,比如张集馨,道光二十七年调任四川臬台时,在北京就又送了15000两银子的“别敬”。其中军机大臣每人400两,六部尚书每人100两,侍郎每人50两,军机处秘书每人也有16两。至于使费、部费、门敬、跟敬之类,各地方、各衙门、各官员也都照收不误。
    当清朝快要灭亡的时候,由于财政状况不佳,养廉银一度被停支或削减,而且停机养廉银的时间也是相当长的。同治时期,停支养廉银的情况一度发生。之后时期,随着太平天国之乱接近尾声,军费之需已经没有以往那么迫切,养廉银不久之后又开始支发。但自从咸丰三年起的十年间,养廉银又一度停支,如此的情况导致地方政治的运营发生了很大的障碍。有雍正帝开始的养廉银制度,也因为物价上升,财政拮据,以及官场纲纪的腐败,在清末时逐渐只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其基本职能,以致地方政治紊乱。这一制度也伴随着大清朝的灭亡而结束了。
    意义:
    养廉银制度把官员收入公开化了,将政府默认的“潜规则”变成了明文规定的“显规则”。使得官员贪污失去了冠冕堂皇的借口,整个官吏系统的关系也简单了不少,从原来的州县盘剥百姓,下级向上级送解“常例”,上司庇护下属,转化为不易进行贿赂的关系,“上司不得需索属员,……州县亦不敢苛求百姓,馈送谢绝,而推派无由”[19][5]。当然吏治澄清并非官吏都无贪枉之心,而是其动作有所收敛,一人收敛效果不大,但整个官员体系都有所整顿则效果是显著的。养廉银使得地方政治行使较之前更为顺利,对于清朝的统治有所裨益。
    正如雍正帝所言,给官员们支发养廉银,“朕之施恩于官者,实施恩于民。之意无非欲百姓等催科不扰,皆乐业于田间”[20][6]。有清一代,雍正年间吏治之清,为史籍皆碑。正是通过严密的法制与养廉银制度的配合,使得官吏的贪污枉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禁止,不仅提高了政府的行政能力,也使得百姓免于官吏的敲诈勒索,这对于整个社会的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有重要的影响。
    养廉银制度的实施,对当时社会有明显的积极意义。首先,养廉银的设置是封建国家和各级官吏在经济斗争中矛盾协调的产物,使用权既收归国家,又适当地照顾了官僚们的经济利益。其次,养廉银的设置是清朝特有的防止官吏贪污的一种经济手段。该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使吏治有了好转,对清初因低俸而形成的腐败现象有所遏制。雍正帝曾说过:“近观各省吏治,虽未必能彻底澄清,而公然贪赃犯法及侵盗钱粮者,亦觉甚少。是众人悛改之象,与朕期望之意相符,亦可遂朕宽宥之初心矣。”再次,养廉银制度的实施相对地减轻了百姓负担,对整饬吏治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进而对于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基础也具有一定的巩固作用。
    但是在乾隆及其之后的时期,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养廉银制度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当然该制度本身也具有一些问题,毕竟原因是多方面的。
    与现实的对照及启示:
    应该说,低薪制不一定导致吏治的腐败,但低薪制与贪风盛行确实有内在的联系。实行高出正俸数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养廉银,用意在于制止官员的腐败行为。尽管“养廉银”制度的施行,曾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并不能根绝封建时代的贪污、受贿等顽症。“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正是当年官场腐败的真实写照。
      为什么养廉银不能养廉呢?那我们还应该回到官员为什么要贪污的问题上。如果从清朝当时的情况来看,贪污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也是上面所提到的,官员正常俸禄太低,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不得已而为之”;第二,在专制社会中更可怕的是贪污受贿已形成一个食物链。在这个食物链中,即使一个官员操守再好,也不得不贪污。曾国藩、左宗棠、张之洞这些人在清代官员中操守还算好一点的,但他们不给中央官员送“冰敬”、“炭敬”,向相关的办事人员甚至门房送银子,报销军费、申请财政拨款等等大小事情(许多是正常的合法的事)就办不成。这笔行贿费用不贪污又从哪里得到呢?养廉银加上正俸是不够的;第三,在一个人情的社会里,不管是求人办事还是自己做事,都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同僚之间请客吃饭,上下级之间沟通感情,除了日常生活之外官员们的交际生活也需要一笔支出,而这笔钱如果仅仅从正常收入中开支的话,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只有在雍正那样独裁的君主手下,经过严格的限制,官员们的陋规才会减少到非常低的水平,之后的君主都于此事较为宽泛,自然的,通过规陋行使贿赂就会逐渐恢复;第四,官员的心理。身处那样一个大环境下,就算某个官员愿意洁身自好,不贪污也不行贿,可是人的生活总会在自觉不自觉中有所对比。各种偏差会对人的心理产生不小的影响,看到别人通过一些渠道获得了某些利益,一开始可能还不会影响太大,但久而久之,就会产生尝试的欲望,人错误而单一的认识自己的需要,从而产生了一种非正常扭曲的贪欲,这种扭曲的贪欲也是导致人疯狂贪污腐败的根本原因之一。伸手却没有被抓,又产生了一定的鼓励作用,贪污的金额也会越来越大,这也是边际效用递减的一个体现,乾隆朝大学士和珅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养廉银制度的实施,只是针对贪污的第一种原因而采取的措施,在雍正手里对陋规的禁令以及严厉的惩罚制度针对的是第二、三种原因,同样制度的严格执行对于第四个原因也产生了一定的规诫作用。到了乾隆及其之后的时期,由于执法不严,使得贪污又有因可循,贪污行为也逐渐高涨。
    说到底,养廉银不过是手段,养廉是为了绝贪,是为了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从而政权的巩固。人的本性是贪婪的,再多的养廉银也不能满足其无限膨胀的私欲。任何高薪相对于人的贪婪而言都是微不足道的。但能让官员把贪婪之心变为实际腐败行为的,还是制度。封建帝制诚然为贪污腐败行为提供了制度基础,由于官员的权力极大同时缺乏有效的监督,使得腐败盛行。一个地方官员在一定程度上对该地的政治权力具有垄断效力,虽然专制社会也有一套监察制度,有御史之类的监督官员,雍正还设了可以随时告发贪官的“密折制”。但在皇帝的一元化领导之下,监督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贪污受贿被查出、杀头是偶然的、个别的。而且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只是权力斗争的牺牲品。贪污受惩罚的概率低,这种小概率事件对官员就没有威慑力了。专制社会绝对而无监督的权力是官员腐败的根源,这个根源不除,明太祖的严惩和雍正帝正常的养廉银都无用。但是到了现代社会,贪污腐败的现象仍然屡屡发生,于是高薪养廉就被再次提出。
      要官员廉洁,必须让他们有能过上与身份相称的生活的高薪。正如上文中所讲,清朝后期,随着物价水平的上升,官员的正俸与养廉银并没有随之增加,官员们要维持生活,不管是简朴的还是奢侈的,都面临着物价的巨大挑战,这样就又回到了贪污的第一个原因,或者至少让他们有了冠冕堂皇的理由去贪污。所以想要维持一个廉洁的政府系统,政府官员的薪水必须要跟上时代的节奏,应该根据各地不同的生活水平以及经济发展有所调整。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并没有太多提高,虽然有人提出公务员拥有多项补助,但对于整个公务员系统而言,其薪金相对于其所生活环境所要求的消费开支处于较低水平,所以考虑到生活需求,政府人员的薪水也应该逐步提高。
    但同时也必须认识到,高薪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之一,并非充分条件,高薪并不能必然带来官员的廉洁。只有高薪而没有相应的制度,廉政只能是一句空话。而且任何一种制度,哪怕是一种较为完备的制度,只有认真贯彻执行,才会收到应有的效果,而归根结底,更重要的是人。如果官员品德素质很差,再多的“养廉银”也难以养廉,再严格的制度也制不住贪婪的人心。单方面依靠制度是治标不治本,所以除了继续完善制度和加强监督,更重要的是要针对贪污腐败真正原因着手,从内在去治理贪污腐败。只有这样才能标本兼治,从而遏制贪污腐败。针对贪污腐败真正原因治理贪污腐败的主要工作有二,第一项工作是要加强教育,使人们识到自己是有多种需要的人,而不是只需要金钱、物质和权力。这样做有两大好处,其一认识到自己是多需要的会重新衡量金钱、物质和权力在自己生命中的份量,从而避免迷信这些而产生扭曲的贪念。其二在了解自身需要的过程中,会逐渐发现一个很意义的转变,那就是人的需要并不是都是自私自利的,有很多需要是会利人利己的,甚至为获取某种必要的需要,人会不惜做出一定程度的牺牲和让利。比如人需要获取他人的承认、信任、尊重、尊敬等等。人类之所以能从万物中脱引而出成为最顶端的万物之灵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这种互惠互利的需要在人类进化过程呈增长趋势。第二项工作是国家要从重认识如何对待人,不要只会用金钱和物质来对待人。要广开渠道,大力宣扬那些利人利己并成功获取自身多种需要的人是怎样做的,从而让人们了解自己有什么样需要,并知道如何正确,方便快捷的满足自己的各种必要需求。中国现在有大量人才外流的现象,他们只是冲着外国丰厚的物质待遇吗?他们之所以留在某个国家很可能是因为那里更容易使他们的各种必要的需求得满足。这两项工作非常重要,因为如果完善制度和加强监督是去围堵的话,那么这两项工作就是疏导,只有堵与疏并重才能真正使贪污腐败得到治理,而且做好两项工作中国不但能使贪污腐败得到根治,而且对其它方面也会有莫大的益处。
    归根结底,“廉”是一种状态,一种境界,并不是靠什么来“养”的。“高薪”是手段,却不是必然条件。清朝“养廉银”制度的实施,在雍正时期在严格的监督制度下是有效的,从乾隆后期开始,由于制度的疏漏以及财政的紧张,养廉银经历了几番停发与削减,最终形同虚设。反腐倡廉不仅要求我们从制度上加大监督力度,更要求不断提高官员素质,从根本上培养“廉”的状态,从而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官员体系。
    参考书目:
    1.赵德馨主编,陈锋、张建民、任放著 《中国经济通史·明清卷》  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2年12月
    2.黄智贤、陈锋主编 《中国俸禄制度史》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年5月
    3.佐伯富《清雍正朝的养廉银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 1976年
    4.萧国亮《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9月
    


    [4][1] 蒋良骐:《东华录》卷9,第151页
    [5][2] 《清世宗实录》卷36,雍正三年九月丁酉
    [6][3]蒋良骐:《东华录》卷24,第399页
    [7][4] 钱陈群:《条陈耗羡疏》,见《皇朝经世文编》卷27
    [8][5] 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纪耗羡归公》
    [9][6]蒋良骐:《东华录》卷21,第342页
    [10][7] 《清圣祖实录》卷299,康熙六十一年九月戊子
    [11][1]黄惠贤、陈锋《中国俸禄制度史》572~573页
    [12][2] 薛瑞禄:《清代养廉银制度简论》;黄乘矩:《关于雍正年间养廉银制度的若干问题》
    [13][1] 黄惠贤、陈锋《中国俸禄制度史》571页
    [14][1] 《清史稿》卷294,《诺岷传》
    [15][1] 《清世宗实录》卷22,雍正二年七月丁未
    [16][2] 王先谦:《东华录》,雍正六年七月乙亥
    [17][3]王先谦:《东华录》,雍正六年七月乙亥
    [18][4] 庄吉发:《清世宗与赋役制度的改革》,台湾学生书局1985年版,第145页
    [19][5] 《皇朝经世文编》卷27,《户政》,《办理耗羡疏》
    [20][6]王先谦:《东华录》,雍正五年十月己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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