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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中西方国家税权制度之比较

http://www.newdu.com 2017-12-29 铁血社区 杨师群 参加讨论

    税权包括赋税制度中的制税、征收、用税和审计等方面的权力。西欧封建社会的税权归属与运作矛盾始终是国家财政的核心问题之一,早在议会产生之前,各国的国王与纳税人就已进行着长期的斗争,议会产生之后,这一斗争更进一步深入展开,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西欧封建国家发展的重要杠杆,也往往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导火线。然而这一统治机制内核与运作情况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却完全阙如,两者差异多大?原因何在?影响怎样?这实在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历史课题,本文将作初步的探讨。
                   一、税权与禁榷权之比较
    按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原则,国王的一切花费大都出自他个人领地的封建收入,对于领地之外的土地和农民,国王无权谋取收益,这里没有全国性的封建地租,更没有常备的赋役制度。国王由于在封建等级关系中的地位,其所征收的赋税有:1、是作为领主向领地农户征收的土地税;2、是作为封君向封臣征收的约定俗成的封建常税,如协助金。此外,国王无权向全国人民征收各类国税,或向封臣征收其他的封建非常税。在特殊情况下如战争爆发时,国王要征收国税与非常税,需进行协商以取得纳税人(或其代表)的同意!在取得理解并在有关监督的基础上方得征收,这便形成了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独具特色的税权协商制。
    11世纪之前,英国税权由贤人会议掌握,主要由贵族、郡长、教士组成,国王要征国税,首先要征得其同意,此后或还必须与纳税人具体协商。诺曼征服后,贵族大会议取代贤人会议而成为国家重要机关,承袭协商税权之制。“但是贵族大会议之批准征税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王室税吏还须同纳税人就征收税额、估值方式等问题进行具体协商,如果纳税人不允,贵族大会议的决议也就为一纸空文。这就是英国历史上的协商制。”同时期的法国,也已形成了以地区为基础,由僧侣、贵族、城市市民组成的会议,协商与决定有关的赋税征收问题,由于“国王不过是封建主的宗主,其势力甚至不及一些大的封建主,征税无疑更难进行。加佩诸王不得不低三下四地与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居民商议征税办法。”
    上述西欧税权初始的封建原则与协商情况在中国古代国家统治机制中根本不见踪影。春秋时期开始税制改革。《左传·宣公十五年》载:鲁国“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国家按土地面积直接向农民征税,以取代原来村社中劳役地租的习惯做法。《左传》说:“非礼也”,也只是说其不合原先的制度,并没有涉及国君的税权问题。齐国“相地而衰征”的“案田而税”。晋国“作爰田”后的“旧田半税”。郑国子产执政时,其民众有谓“取我田畴而伍之”,杨伯峻注:“《乐成篇》作:‘我有田畴,而子产赋之’。此‘伍’字亦‘赋’之借字,纳田税也。”直到秦国的“初租禾”。都是国君按田地面积征收土地税而下的法令和措施,其中完全不存在协商税权问题。《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篇》载:“赵简主出,税吏请轻重,简主曰:‘勿轻勿重,重则利入于上,若轻则利归于民。’”可见国家所收地税之轻重,全由官府把握,民众基本无权过问。
    如果说土地税作为封建常税,无须征得纳税民众的同意。那么统治者在增收军赋时,同样与纳税民众也没有进行些许的协商。如鲁哀公感到“二,吾犹不足”时,便实行“用田赋”,《汉书》颜师古注:“田赋者,别计田亩及家财,各为一赋。言不依古制,役烦敛重也。”虽然《公羊传》说左传之书为“讥始用田赋”;《谷梁传》也称:“用田赋,非正也。”学者的讥讽和反对,并没有涉及实质性的税权问题讨论,更谈不上会引起有关的斗争,统治者依然我行我素。郑有“作丘赋”,楚有“量入修赋”,秦有“初为赋”。随着各种税赋的增收,春秋后期已出现:“民参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蠹,而三老冻馁”诸情况。
    约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编制户口,征发徭役,如楚平王时,“今宫室无量,民人日骇,劳罢死转,忘寝与食。” 到秦朝,“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民不堪承受而爆发起义。汉初以秦亡为训,虽田租减至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然犹有颇重的算赋、口赋和兵役、徭役。
    征收工商业诸税,约起于东周,《周礼》中有“廛人”主管商税,据说春秋后期晋国征市赋以养食客。诸侯各国的关市之征也时见记载。战国时已是关卡林立,税率日增,如商鞅变法时“重关市之赋”。汉代的工商税犹为繁多和苛重,汉武帝时以约6%的高额资产税“算赀”对工商业者进行掠夺,乃至发布“告缗令”,对瞒产漏税者大批没收财产,致使“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倾,小县百余倾,宅亦如之,如是富贾中家以上大率破”。总之,在上述中国古代国家征收各类税赋的过程中,我们都看不到有任何人对政府的税权提出过疑义,更谈不上什么协商制内容或有关的权利斗争。
    13世纪末至14世纪初,英、法两国先后形成议会制度(模范国会与三级会议),协商税权过渡为议会授予制,国王在王室领地之外拿走每一个铜板,都要经过议会批准。如在英国,1293年爱德华签署的《宪章确认书》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议会的征税权。1340年的一项法律更明确地宣布:“非经议会中高级教士、伯爵、男爵和平民的普遍同意,国王不得征收任何赋税。”这“是一种更高形式的协商制。在这种制度下,纳税人不再以个人的身份同国王税吏协商,而是联合起来,通过组织的形式、通过法律或宪法手段同国王争夺财税的控制权。如果说协商制因纳税人力量的孤立单薄尚难以控制税权,那么,议会授予制则因为纳税人形成了统一的组织而易于控制这一权力了。”许多重要税目必须由议会批准才能征收,英国如动产税、关税、人头税、等级所得税、户税等,法国如商税、户税、盐税、关税等,学术界一般认为,当时的关税收入已构成英国政府财政收入的基础,而商税、户税、盐税则为法国政府财政收入的支柱。总之,议会行使征税权,对国王的权力具有一种举足轻重的约束力量。
    西欧中世纪由议会控制税权的情况对中国古代统治者而言,更是荒诞不经的天方夜谭。隋唐实行于均田基础之上的租、庸、调制,在均田崩坏后,改为两税法。杨炎制定两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 即总计当时各种开支的总数以定两税总额,这对于危机重重的唐王朝,等于使其向人民漫无限制的盘剥制度化,不少临时的税课转为定制,税额总是有增无减。乃至明朝的一条鞭法,清代的摊丁入亩,名义上都为以钱代役的税制改革,然而终至清亡,力役又何曾真正取消过?其间,虽有随着土地诸经济状况的变化政府需要进行赋税调整的前提,但每次改革税制几乎都为统治者蛮横的单向操作命令,民众没有发言权,也看不到任何协商制内涵及权利斗争的迹象。以宋代为例,其赋税、劳役种类之繁苛,剥削之沉重,有的甚至就似强盗般的掠夺,这是西方中世纪社会所无法比拟的,也是今人难以想象的。
    再看国家对自然资源(矿产)的开采与专卖垄断权,即禁榷权。西欧中世纪“由于王权的软弱,国王对自然资源如矿产所享有的权力在10、11世纪之前尚无人承认。这样,西方便难以形成中国式的禁榷制度,而只是国王对于某些物品享有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处分权表现为先买权。十二三世纪,各国国王开始宣称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德国皇帝腓特烈·巴巴罗萨曾把这种权力看作皇帝总领主权的象征,企图确立帝国独占特许权的原则,但是,这个原则不仅事实上没有得到承认,而且很快随着1356年《黄金诏书》的颁布而烟消云散。英国王权虽较强大,而且事实上掌握了德文、康沃尔锡矿的处分权,但他们处分底层矿脉的企图却失败了。法国的情况远不及德、英,直至15世纪,法国国王才开始从封建主手中收取这种处分权。即使以强大的英国而言,国王的处分权也主要体现为他对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某些手工业品的先买。”
    西周的国人暴动,虽有反对周厉王“专利”政策的内容,然主要还是因为其暴虐的统治,其后驱逐了周厉王而“共伯和干王位”,是诸侯代理国政,其间对国家的“专利”政策及山泽资源的控制诸问题并没有引起太多的重视。据说齐国管仲时就开始“官山海”,《管子》一书的有关记载可能反映的时代较晚。秦商鞅变法也主张“壹山泽”,“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汉武帝时正式实行垄断盐铁产销的国家专卖法,在各地设置盐官、铁官,管理有关业务,如有私制盐铁,则有重刑。元狩五年规定:“敢私铸铁器、卖盐,钛左趾,没入其器物。”同时,开始榷酒,后改课酒税。魏晋南北朝时期,对铜、银、金诸矿,一些政权也开始实行专卖或征税。如东吴“铸山为铜,煮海为盐”,均由官营,不许人民染指。北魏也有官营的金银矿。南朝的宋,始征银矿税。唐代始征茶税,而盐、铁、酒诸专卖程度也不断升级。
    在西方,国王出卖其领地上的矿藏开采特许权,也或在局部地区取得的有关矿产品的优先购买权,可从中获得一笔收入或一笔低于市场价的差价收益。然而这种权力决不可随心所欲地行使,却要受到议会的有力限制,更非对全国矿产的全面垄断。“国王处分自然资源的理论依据是他的领主权,所以他的处分主要限于他的领地之内。英国国王主要处分德文、康沃尔的锡矿,其他地区大量的铁矿、煤矿都独立于王权而由私人开采。德国皇帝对帝国境内矿藏的处分与英国类似。”
    中国古代的禁榷制度是对全国矿产资源实行几乎全面的管制与开采、专卖垄断,其禁榷物品之广泛,榨取工商业者之苛刻,从中获取暴利之惊人,则是西方社会根本无法比拟的。如宋代官府禁榷专卖物资有:盐、茶、酒、醋、香、矾及主要矿产品,几乎垄断了全国所有的自然资源,以从中获取收益:榷盐收入年利有数百至上千万贯,元丰、宣和中甚至高达二千多万贯之巨,从占国家财政货币总收入的15%,上升至50%。榷酒收入年利从数百万贯至一千多万贯,庆历中高达一千七百余万贯,占国家财政货币总收入的30%强。榷茶收入年利也有数百万贯,如徽宗时达五百万贯左右。……宋代国家财政的主要支柱已由田课逐步移向依靠专卖垄断的工商业禁榷制度所获的收益,这在古代世界的农业国家中应是绝无仅有的。
    总之,西欧中世纪各国政府的税权、禁榷权是有着各种限度的,许多方面须与纳税人协商,且要受到议会的控制。而中国古代国家的税权、禁榷权是谈不上有什么限制的,除模糊感觉到需维持民众基本的生存条件之外,官府完全漠视纳税人的意愿而进行着为所欲为的榨取。
                                    二、差异探源与文化积淀
    为什么中世纪中西方社会在国家税权制度方面会产生如此之大的反差?首先,中国上古社会的权力结构是由部族首领走向宗法君主制,其中基本不存在什么权力制衡成份,而是以家长制统治为其主体特色。谢维扬指出:“中国传说时代的部落联合体……实行的始终是最高首领的一权制,而酋长会议与人民大会则是空白。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夏商国家的形成,并且影响了中国早期国家的权力结构原则。”同时,在此权力结构的基础上开始征收各地贡赋:“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尚书·禹贡》详细记载了禹巡视各地,然后定出收取赋税与贡品的情况。其中一些具体细节情况虽已难考实,然统治者绝无与纳贡赋的民众协商的情节,应是可以肯定的。此后的王权与君权日益专制的走向更无须赘言。
    英国在盎格鲁·萨克逊部落时期已经建立起一种民主协商的传统习惯,其“对王权的约束可概括为:国王处理大事须征得贤达的意见和同意;国王须服从习俗和法律。”“传统习俗被盎格鲁·萨克逊人视为神圣。他们引用习俗规范国王与贤达的关系,裁断民间纠纷,约束社会行为。习俗的形成归因于众望所归,它的神圣地位表现了盎格鲁·萨克逊人顽强的以众人之是为是的心理。”“总之,到1066年被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前夕,盎格鲁·萨克逊人的英国已经形成一套渗透原始民主传统的宪政观念,其特征体现于下面这条公认的准则:‘国王未经征求意见和得到同意不得行动。’”诺曼征服以后,王权虽有所加强,也受到许多限制,“从而形成了早期封建英国的限制王权的宪政思想。它承受盎格鲁·萨克逊人的传统,又注入了封建贵族制约王权的新内容。”
    其次,在财产所有制方面。中国古代是由三代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王有制走向春秋、战国及秦代的国有经济主导体制,有所谓:“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在这样的财产所有制观念之下,人民是仰靠统治者的恩惠才得以劳动生存,那么绝对服从统治者的经济支配应是其合乎逻辑的结果。其配套的税法统治体系,便是要求民众无条件地完成统治者所下达的赋税指标。令交税而不交,命上贡而不贡,即是“犯上”行为,国家权力必予严厉制裁。在这样的制度文化发展中,人们的王有制或国有制情节潜意识地根深蒂固,而对私有制权利观念极为淡漠。加上基本没有其他方面较为合适的文化土壤,所以根本不可能培育出协商制税权观念。
    汉代形成的官僚地主阶级,其实只是应当时官僚政治等级体制的需要而在经济领域中产生的附属品,绝非私有制经济运作的结果。 官僚地主依靠其特权可免除相当部分的赋役,其等级私有经济的基础实为国家政治统治体制,而非私有制经济运作机制。宋代以后,虽然庶族地主有所增加,然而从官本位特色仍在不断强化的社会各方面情况考察,主要还是官僚政治等级体制在起决定性作用。同时,在授田制中产生的自耕农,确切说应是国家农业经济之劳役者,可称作国家佃农,决非私有制意义上的小农经济。可以这样说,中国古代社会私有经济的实质意义是极其微弱的,而王有制或国有制经济实为其合理内核。
    西欧中世纪在多元法律体系的背景之下,其财产所有权也呈现出一种多重性的结构。封建贵族经济从分封制到采邑制的相关发展时期,封君与封臣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与占有权互相重迭,还要加上农奴的永佃权。梅因指出:“我们可以把‘永佃权’作为一个显著的双重所有权的例子,这种双重所有权是封建财产权的特点。”“即封建地主所有的高级所有权以及同时存在的佃农的低级财产权或地权。”此外,据称占有西欧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土地的教会,拥有较为完全的地产权。尤其是工商业者通过向封建主赎买,拥有了城市土地的独立、自由的权利。在这一财产所有权背景之下,14、15世纪西欧社会的激烈变动,引起领主庄园经济逐步解体,同时使土地所有权不断摆脱有关的封建制约,私有制成分日益增值。就从上述国家税权制度方面看,西欧中世纪土地经济的私有性质也要比中国古代占有相当的优势。而12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在一定程度上更促进了欧洲私有制经济运作模式的完善。
    尤其重要的是,由于缺乏原始的民主分权传统、随着君主专制统治的发展、王有制经济体制等因素的作用,人们在没有培养出一些相关制衡权力的政治智慧之前,中国古代就过早地形成了强大的中央集权大一统政权体制,这种集政治、经济与文化各方面权力于一身的国家体制,产生了国家政府权力与社会民众权利之间的极大失衡。由于不允许出现或严厉打击能与集权国家抗衡的任何社会力量,在几乎没有什么制约因素的条件下,最终导致国家税权的无限澎胀。随着专制政权的日益强大,纳税民众只是其奴役的对象而已,向民众日益增加税收的做法,也根本无须与其协商。同时,随着权力魔法的淫威与蛊惑,民众日益趋向对权力下意识的崇拜,在逆来顺受中递增着麻木程度。
    而西欧中世纪没有出现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专制政府的国家,各国中央权力要受到地方贵族、宗教教会、自治城市、法律传统等各种因素的有效制约,从而使国家政府权力与社会民众权利之间能产生一些维持平衡的相互关系,这样使国家税权终受社会力量的某种制衡。
    在英国,1215年,贵族迫使国王约翰签署《大宪章》,接受各种权利、义务条款,包括不得征收额外税金等内容。1258年,贵族又与亨利三世制订《牛津条例》,非经十五人会议同意,国王不得作任何决定。1295年召开模范国会,随后国会获得批准赋税的权力,又获得颁布法律的权力,并成为国家的最高法庭。1340年,国会任命了专门人员审查王室的收入帐目。都铎王朝的伊丽沙白女王曾把许多商品的专卖权特赐给宠臣,国会在1597年提出抗议,没有效果。1601年,国会再度展开对专卖权的抗击,斗争非常激烈,女王无奈,只得停止出售专卖权。议员们在议会中尖锐指出:专卖权是“将全体人民的利益送给私人,最后将是人民沦为乞丐。……我们辛勤劳动所得的一切,都会因为最高权力签发的一张特许状而被剥夺殆尽。”
    在法国,1302年,腓力四世因财政困难向教士征税,从而和教廷发生冲突,不得不召开三级会议,从此三级会议成为制约国家税权的主要社会力量。1335年,三级会议采纳了由代表监督赋税征收的建议。1357年的“三月大赦令”,又明确规定议会对赋税享有征收、开支和监督使用之权。然而,法国三级会议却没有始终如一地控制住国家财权,而是在百年战争期间将其拱手让给了国王,由是国家走向了君主专制的波旁王朝。16至17世纪初的法国,王权的加强虽然摆脱了全国三级会议的制约,或可为所欲为,但地方三级会议的税权斗争仍一如既往:1484年,图尔三级会议再次重申了它的财政权力。1624年,凯西尔三级会议因对地方人头税支配权的被撤消而引发武装起义。1630年,勃艮第三级会议因被废除而导致暴动。著名的福隆德运动也以与国王争夺税权作为斗争目标之一。
    在这样的历史传统中,中西方人们的国家权力观念、法制权威意识及其相关的文化传统都判然不同。在中世纪西欧人的观念里,时常并不以统治者的意志或他们颁布的什么规定为当然合法,而是喜欢将过去存在了相当时期的包含一定程度权力制衡内涵的种种习惯做法认为合理、合法。恩格斯对其有关的法律传统内核曾明确概述为:“个人自由、地方自治以及除法庭干涉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独立性即古代日耳曼自由中的精华部分”。 西欧中世纪工商业者在与国王、封建主进行一系列斗争后,终于建立起独立的城市共和国,在封建社会中树起一面自由、平等的大旗,并在商品经济的运作中不断取得维护自己权利方面的实质性成果,便是这一传统的最好注脚。由此其法律传统实际上具有两重性:它既有代表国王及其领主的强势权力的一面,也有制衡其权力而维护甚至包括农奴在内所有人的个人平等权利的一面。从农村经济中自由自耕农队伍的壮大,到城市工商业经济的独立发展,都可证明西欧中世纪历史,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各阶层民众(包括贵族、教士、农民、市民等)对各类封建权力进行斗争,以奋力争取各自原本权利的历史。
    对一个长期习惯于专制统治的民族来说,再还未清醒地意识到自身应有的独立、自由诸生存权利时,其人格就已经被专制权力所吞噬了,权利意识极为淡漠,逐渐形成了过于软弱的依附奴性。从而使整部中国古代史几乎完全围绕着君主的肆意统治而展开,民众在不断加重的奴役中挣扎,找不到任何能制衡其专制权力和控制其残酷盘剥的有效办法。
    在中国,虽然有一些贵族官员根据儒家学说提出过各种轻徭薄赋的主张,但在君主专制统治之下,最多只能在个别开明君主统治下稍得采纳,而对一些中才之君大都为纸上空谈,更不用说昏君、暴君了。大部分贵族官员几乎都在帮助君主压榨民众方面大展拳脚,以王安石变法最为典型。如其免役法,不但增收乡村下户的役钱,更在全面征收免役钱后,又以保甲法制度变相恢复差役;青苗法实为政府强制发放高利贷,加重对各类民户的盘剥;市易法更以官府垄断市场,使大、中、小商人在超经济强权控制下走向破产。养马法将官府养马负担转嫁给民户,官府既节省了费用,又得到牧场地租的大笔收入。……总之,王安石变法时国家赋税财政收入确实成倍大增,然其是建筑在刻薄压榨民户的基础之上的。
    中国古代频繁的农民起义,以反对朝廷的横征暴敛开场,然其结果只是改朝换代而已,不能走向一种人民与政府协商权利的局面。哪怕农民起义胜利,夺得政权后照样变本加厉地盘剥民众。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古代的工商业者,只要统治者召唤,许多人立时会投入君主的怀抱,转而对付自己的同类。由于制度文化的各方面制约,中国古代几乎没有一个阶层或其代表,提出过国家税权的合法性问题,更谈不上有关的斗争实践。
                                    三、对社会发展的重大影响
    在中国古代,首先是国家财政支出无度的恶性澎胀,往往是皇帝直接控制、滥用国家财赋,其程序中谈不上有多少制约机制,从而使劳动人民的血汗几乎被统治者挥攉殆尽。
    秦代修建宫殿、陵墓、长城,皇帝封禅、出巡,对外用兵,入海求仙,支出浩繁,财用耗竭。如《汉书·食货志》所言:“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澹其欲也。”汉代文景之治虽尚简朴,武帝时又开始大建宫殿,对外战争,祭神封禅,巡游赏赐,生活奢侈,从而创设各种新税,榨取无度。汉代规定每朝要抽三分之一的赋税为皇帝建陵。隋唐时同样修宫建陵,筑城开河,尤其是军费官俸、娱乐迷信支出庞大,皇室经费大量增加。同时宫廷制度日趋繁杂,嫔妃、宫人、太监、宗室、外戚等的支出不断增长,官僚队伍、军队人数更是日益庞大,其所开支耗费都完全压在全国人民的肩上。
    宋代经济应该说已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然而全被专制政府所消耗和挥攉,主要是三冗:冗官,冗兵,冗费。庞大的官僚机构的俸用,庞大的宫廷皇室的靡费,庞大的军费岁币开支。内藏库为皇帝亲自掌管的财赋机构,号称“天子之别库”,北宋时其所管理财赋不断增值,并逐渐脱离政府有关部门的监控,到南宋初年,礼部侍郎黄通老指出:“今天下财赋,半入内帑,有司莫能计其盈虚。”黄仁宇先生说:“现有的书籍每说到宋朝,总离不了提及公元1021年的国家收入总数为15000万,每一单位代表铜钱1000文。其原文出自《宋史·食货志》会计部分,但文内并未提到此统计之性质。然而根据当日折换率,以上总值黄金1500万两至1800万两之间,粗率地以今日美金400元值黄金一两计算,则上数相当于美金60亿至70亿。当时全世界没有其他场所,国富如此大数量地流通。”当时宋代百姓虽然创造出如此巨额的财富,但宋朝依然是一个积贫积弱的朝代,原因就在于其财富都被统治者强行吞噬和浪费了。其劳民伤财的专制统治机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阻碍和破坏是巨大的。
    明清的情况又何尝不是如此。明太祖修中都城、南京城,明成祖建北京城,其皇宫都何等豪华气派,可谓穷极奢丽。而万历年间朝廷派出的矿监税使极尽搜括之能事,残酷骚扰民间,轻者倾家荡产,重者家破人亡,人民饱受荼毒。清康雍乾盛世所修三山五园,其规模之宏伟,工事之奢华,更是空前绝后。直至晚清内外交困之下,慈禧依旧大造宫苑,不顾国家存亡。还有明十三陵、清东西陵,……总之,全体人民艰辛勤苦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大都被无情剥夺,无奈供养着世界上最庞大的一个骄淫奢侈的统治集团。
    然而,“‘国王靠自己收入生活’是西欧封建时代的一个基本原则。按照这样的原则,像其他封建领主一样,国王及王室的一切花费均出自他个人的封建领地,即自己直接管辖和经营的王室领地。……而西欧国家的所谓宫廷在13世纪以前不过是国王家属及一行侍从而已。……西欧的王权机构比较简单,在中世纪相当一段时期内,实际上没有中央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中央支配的财政系统,没有中央司法机构,也没有任何派驻地方的机构,政府官员就是几名大臣和侍从。……一直到伊丽莎白一世时期,英国政府官员的薪俸都出自王室领地的收入。……建造、修建宫室一般也支自国王个人收入。”
    在西欧封建社会晚期,英国由于国会始终掌握控制了国家的财权,并通过财权的行使进一步获得了立法等方面的权力,所以没有形成专制王权,传统所说的都铎王朝,其实并不具备专制政体的基本特征,也由是使资产阶级革命能较早地爆发与取得成功。而法国三级会议却没有始终如一地控制住国家财权,而是在百年战争期间将其拱手让给了国王,专制的波旁王朝开始为所欲为,然而却依然“没有挣脱地方三级会议的羁绊,政府要征税仍须征求地方三级会议代表的意见,这又使王权对财权的控制带有不完全的特点……而正是基于此,路易十四时代处于巅峰状态的王权,其集中强大的程度,仍远不及中国。”
    西欧中世纪的农奴在传统法律文化的保护下,有效地减少或避免了来自封建主和封建政府的任意侵夺,没有中国古代农民如此沉重的负担,农奴上升为自耕农,逐渐摆脱封建主,走向私有经济的自由小农经济,部分人再发展为乡坤农场主,富裕农民阶层在迅速壮大,最终与城市工商业者汇合成新兴的资产阶级。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西欧不仅改变了传统的两极社会结构,出现了使整个社会重心下移的中产阶级;而且在政治与社会关系中也打破了主要依靠身份与特权进行统治的单一局面,出现了身份与实业、政治与经济这样双轨并存而且后者越来越强劲的趋向。由于劳动所获财产普遍呈现出稳定、持续的正向积累,从而使资本主义经济得以稳步地成长壮大。
    中国古代国家的无限税权是对社会私有经济的严酷桎梏,使其非但没有多少活力,且整体力量弱小,造成国家与社会的经济力量对比悬殊。宋元明清地方乡坤的主要成分是官僚士大夫,是封建特权的产物与标志。其有减免赋役等特权,并依靠权势非法聚敛,主要是国家政治运作的基层支柱,并非经济意义上的中产阶层。在国家沉重赋役的敲剥之下,不但自耕农、小生产者难以维持再生产,且许多庶族、工商的中产之家也纷纷破产,私有经济生产力被严重摧残,使中国始终不能产生一个有一定经济实力且有稳定社会地位的富裕农民与工商业主等构成的中产阶层,从而几乎不存在促进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
    最后,反抗封建国家滥用税权实为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导火线。荷兰资产阶级革命的原因之一,就是反抗西班牙国王任意破坏尼德兰各省区和城市的权利,提高和勒索大量赋税的反动统治。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国王的强行搜括与借贷引起广大人民的愤慨,1628年,国会向国王提出《权利请愿书》,其中重要内容之一,便是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强向人民募债或征税;非依法庭判决,不得逮捕任何人和剥夺财产。美国的独立战争,也主要是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各种赋税剥削和压榨,包括关税、印花税及有关的专利垄断权。法国波旁王朝的宫廷奢靡和不平等的税收政策所造成的严重财政危机,不得不召开三级会议来讨论新税法,便是大革命的主要契机。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各国人民都取得不同程度的胜利成果。
    由于缺乏各种基因和相关条件,上述情况不可能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发生。而中国人形成的观念是,纳税是百姓无代价的、单方付出的当然义务,根本没有向政府质疑税权合法性的权利意识,政府更没有向人民说明税收缘由与税款使用的义务。随着专制统治的极端强化,中国古代社会步入一个怪圈:残酷的压榨时而激起拼死的反抗,经常给社会经济以重创,然而如能将旧政权推翻,也只能建立起一个同样残酷压榨人民的政权。期间,皇族官员的腐败性日甚,文化士人往往趋炎附势,富商大贾也大多投靠官府,……国民经济的恶性循环已渐陷入不能自拔的泥潭,这实在是中国社会无法自发走向近代的重要文化背景。
    中世纪西欧议会制度的起源在一定程度上应于人民与政府之间的税权斗争相关,从而对政府征集税款费用的讨论与审批成为议会的首要任务。英国在此基础上还逐步形成“无代表不纳税”的惯例,就是每个地区的人民都应有自己选出的代表担任议员,这才承担纳税的义务,否则就有正当理由不纳税,其后成为美国独立战争爆发的基本理念之一。从有关的历史发展线索而言,议会取得人民的同意,然后批准政府征税,逐步发展到掌握立法诸权,实为西方宪政制度形成的关键和近代民主革命的策源地。对人民来讲,只有首先控制了政府的收入与支出,才能从根本意义上把握自己经济方面的权利;也只有控制了政府的收入与支出,议会自己才能被人民所认可,才能进一步发挥相关的职能;并且只有议会制度控制了政府权力,自由之树才会显出盎然生机。……这一系列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与斗争实践,与中国传统社会无缘。
    杨注:有注释的全文请读《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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