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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讨论三十年

http://www.newdu.com 2017-12-29 华东师范大学师苑贤亭论 田居俭 参加讨论

    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广义地说,包括原始社会与奴隶社会的分期以及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期两大问题。关于前者,史学界没有太大的分歧,一般都认为原始社会至夏朝初年结束,奴隶社会便由此开端,论者多用《礼记·礼运》概况的“大同”与“小康”为主要依据进行阐述。关于后者,史家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此,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通常又多指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期问题,尤其是奴隶社会何时结束、封建社会何时开始的问题。
    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表面上看,似乎仅仅是两种社会制度断限的时间问题。其实不然,它包含了一系列重要的史学理论问题,诸如:奴隶社会形成的条件,奴隶社会的特点,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基本区别,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规律在奴隶制向封建制演变中如何起作用,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标志,奴隶制向封建制演变的具体途径,等等。(江泉:《中国古代史分期中的几个理论问题》,《学习》1957年第7期)
    正确解决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不仅可以揭示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直接推动古代史(包括通史、断代史、专题史)的研究和教学,而且有助于中国古代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军事学、文学、教育学等学科的研究,所以,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遂成为史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界普遍关注和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早在五十年代初期,史学界就对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展开了讨论。当时的讨论,是从殷周的人殉入手的。
    1951年3月19日,《光明日报·学术》发表了郭宝钧的《记殷周殉人之史实》。文章说,关于殷墟发掘“此一段史实,对于古代史研究,究竟能说明何事,所殉之人,是否皆奴隶,是否皆从事生产之奴隶,作者未敢进一步推断。”又说,殉人之举,“殷代而后,此风稍戢”。两天之后,郭沫若在《光明日报》发表了《读了〈记殷周殉人之史实〉》。他在文章中指出:“这些毫无人身自由,甚至连保全首领的自由都没有的殉葬者,除掉可能有少数近亲者之外,必然是一大群奴隶”,因此,“这一段史实,正说明殷代是奴隶社会”。同时又指出,周代殉葬之风,比之殷代,未尝“稍戢”,所以“殷、周都是奴隶社会”。
    郭沫若的上述见解,很快就在史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赞同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论者根据殷墟大量殉人的史实,或论证殷代为发达的奴隶制;或阐述殷代奴隶制并不发达,基本上还停留在家长奴隶制阶段,因为农业生产没有大量使用奴隶,劳动力的价值尚未被发现;或从殷、周殉人数量的多少进行比较,判断殷、周社会性质的不同。通过这次争论,大体上统一了看法,认为殷代是奴隶社会;但对西周的社会性质,在看法上发生了分歧,从而使西周封建说和战国封建说显露端倪。
    在争论中,郭沫若又于1950年7月5日《光明日报》发表了《申述一下关于殷代殉人的问题》,着重论述殷、周生产者的身份,指出甲骨文中的“众”或“众人”,以及《诗经》中的“众人”(周初金文称“庶人”),“就是从事农耕的生产奴隶”,由此又引起从生产者身份判断西周社会性质的新争论。持不同见解的人,或直接用古文献材料证明“众”或“众人”并非奴隶,而是农奴;或通过“众”或“众人”与希腊斯巴达的“黑劳士”对比,印证其为农奴;极力论证“周代不是奴隶社会”。
    郭沫若为此又写《关于奴隶与农奴的纠葛》(《新建设》1951年第四卷第五期)进行答辩,重申自己的看法,从而加剧了西周封建说与战国封建说的分野。
    1952年,郭沫若发表了《奴隶制时代》,他依据斯大林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中关于奴隶制与封建制的性质和区别的论断,结合文献材料和考古发掘,系统地阐明了“殷代是奴隶制”,“西周也是奴隶社会”,“奴隶制的下限在春秋与战国之交”,“西汉不是奴隶社会”等问题,进一步充实了战国封建说,同时也在争论中促进了西周封建说立论的深化。如果说,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在此以前大多集中于西周社会性质,基本上限于西周封建说和战国封建说的两军对垒;那末,从此以后,争论的范围便到春秋、战国以及秦、汉的社会性质,是秦汉封建说和魏晋封建说也作为劲旅卷入争论,形成四方交锋的局面。
    1954年8月和1955年3月,尚钺主编的《中国历史纲要》、范文澜著的《中国通史简编》第一编修订本先后问世。这两部通史的出版,把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讨论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史学界结合对两书的评论,就中国古代史分期的标准,中国奴隶社会的基本特征,亚细亚生产方式和古代东方社会的特点,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变革与社会性质,两汉的奴婢与社会性质等问题,展开了广泛而热烈的争论,至1956年上半年,无论从广度还是从深度上讲,都达到了高潮。1956年下半年,争论一度趋于平缓,但由于郭沫若就中国古代史分期的两个关键问题,先后发表了《希望有更多的铁器出土》、《汉代政权严重打击奴隶主》(《人民日报》1956年7月4日、12月6日),又使讨论重新活跃起来。这一时期,全国各地报刊发表了数以百计、学术价值较高的文章,《历史研究》编辑部选编成集,以《中国的奴隶制与封建制分期问题论文选集》和《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讨论集》之名出版。
    六十年代初期,史学界继续对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尽兴讨论,在形式上由全国性的争鸣转向地区性的辩论,如上海、中南五省、东北三省,先后召开了专题讨论会。与此同时,在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上持不同观点的各家,结合编写通史(如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从理论阐述到史料解释等方面,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的观点,把这一问题的讨论,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从1966年到1976年十年动乱的日子里,由于林彪、“四人帮”推行封建法西斯专政,粗暴践踏“百家争鸣”方针,把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划成“禁区”,致使讨论被迫中断。                 
    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再度趋向活跃。1978年10月,《历史研究》和《社会科学战线》两家杂志社,在吉林省长春市联合召开了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学术讨论会,全国各地史学工作者云集一堂,各抒己见,开展争鸣。随后,一些报刊陆续发表文章,遂使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又深入了一步。
    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讨论,从五十年代到八十年代,尽管文章很多,说法不一,但综其荦荦大者,不外有四家。先依各家判定中国古代史分期时间的先后为序,就其要旨分别介绍如下。
    甲、西周封建说:
    最早提出此说的是范文澜。主张此说的有翦伯赞、杨向奎、徐中舒、王亚南、王玉哲、李埏等。
    范文澜在《关于中国历史上的一些问题》(见《范文澜历史论文选集》)中论述“初期封建社会开始于西周”时说,“一个社会的性质是由当时处于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即基本的所有制来决定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就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                  范文澜主张西周是封建社会的主要根据,有以下几点:
    其一,从生产资料占有者和生产者的相互关系上看,周初大分封,就是自天子、诸侯以至采邑主等大小土地所有者,向农奴(主要的)和自由民身份的农民(次要的)征收地租,表现了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形态,体现了农民对土地所有者的人身隶属关系。这种关系,便是封建生产关系。
    其二,从《诗经·周颂·臣工》关于“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奄观铚艾”和《小雅·大田》关于“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记载分析,西周的生产者有了自己的劳动工具和实际上属于自己的土地;从《周颂·良耜》关于“或来瞻女,载筐及筥,其饟伊黍”和《孟子·滕文公上》关于农人“死徙无出乡”的记载分析,西周的生产者还有自己的经济同时又被生产资料所有者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他们用一部分时间在自己使用的土地(私田)上从事生产,用另一部分时间在封建领主的土地(公田)上从事生产。这些特征,恰好说明西周的生产者是农奴。
    其三,公田私田和分封,构成了西周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度。这个经济基础的最重要的上层建筑就是宗法制度。宗法制度基本精神是以宗子为中心,按血统关系的远近来区别亲疏贵贱,从而规定出无可改变的等级制度。宗法制度对贵族领主说来是一种加强统治的组织力量,对农夫说来也是一种组织力量,它是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支柱。
    乙、战国封建说:
    此说在国内比较流行,大、中学的历史教学曾采用此说。最早提出此说的是郭沫若。赞同此说的有杨宽、田昌五、白寿彝等。
    郭沫若在《奴隶制时代》中指出,判断一个社会是否是封建社会,关键在于“抓住封建社会中的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这个主要矛盾,而且特别是地主阶级这个矛盾方面。如果在某一个历史时期中,严格意义的地主阶级还不存在,那么那个时期的社会便根本不能是封建社会。”根据这个原则,他认为“春秋和战国是划然不同的两个时代”,“中国古代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交替,是在春秋与战国之交。”郭沫若是从下述几个主要方面论证的:
    第一,据《国语·齐语》关于“美金”和“恶金”的记载,“试诸壤土”的“恶金”是铁。这说明,自春秋开始,农业生产已使用铁器。生产效率远超木耜、石锄的铁制农具,至战国普遍推广,它大大地提高了垦殖土地的能力,使得私田数量与日俱增,从而破坏了,招致了奴隶制的崩溃。
    第二,殷、周时代是土地国有制(即井田制),耕作土地的劳动力(奴隶)也随土地同为国有,如《诗经·小雅·北山》所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最高统治者国王(也称天子),通过分封的形式,把井田(亦曰公田)连同井田上的奴隶分配给臣下(诸侯百官),臣下对分得的井田和奴隶,最初只有享用权,没有私有权,国王可以随时收回。臣下向定期向国王(还称公家)缴纳赋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一些臣下超额榨取奴隶的剩余劳动,开垦井田之外的`空地,成为私田。开始,私田是不向公家纳税的。后来随着私田数量的增加,私家的财富便超过了公家。国王为了增加收入,被迫打破公田和私田的界限,一律按亩收税,结果,承认了臣下享用的公田成为合法私有,从而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春秋》鲁宣公十五年关于“初税亩”的记载,反映了具有极其重大历史意义的社会变革,它表明中国地主阶级第一次登上历史舞台。由于春秋中叶以前的社会没有地主阶级,所以它就不可能是封建社会。
    第三,随着私田的大量垦辟,私门日益富于公室,至春秋末年,双方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和斗争。在斗争中,私门为了取得民众支持,想方设法提高“庶人”身份,竭力把他们从奴隶地位解放出来,使之成为半自由人。社会主要生产者“庶人”身份的改变,是奴隶制崩溃的另一鲜明标志。
    第四,战国时期各国的变革(如田氏代齐,韩、赵、魏三家分晋),不是单纯的改朝换代,而是使社会发生质变的革命。在这一变革过程中,齐、韩、赵、魏是通过革命的手段,楚、秦、燕则是采取自上而下的改革。尽管形式不一,但各国的新政大体上具有同一的倾向,都在不用程度上巩固了封建制。
    丙、秦汉封建说:
    最早提出此说的是侯外庐。主张此说的还有金景芳等。
    侯外庐在《论中国封建制的形成及其法典化》(《历史研究》1956年第八期)中指出,确定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界线,“应该从固定形式的法典来着手分析”。他认为,从秦孝公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个别方面就有封建因素的萌芽,到秦始皇并一海内、一统皆为郡县,奴隶社会的经济构成便被封建社会的经济构成所代替,经过汉初的一系列法制形式,如叔孙通制礼,萧何立法,张苍章程等,到汉武帝的“法度”,封建构成才典型地完成。                  侯外庐从三个方面阐述了中国封建制的形成及其特点:
    之一,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是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即“男耕女织”。这种结合在商鞅变法已有萌芽,所谓“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便是。明显的典型表述,是在汉代文献(如《吕氏春秋·上农》、《管子·轻重乙》、《淮南子·主术训》等)中。至于其法典化,则在于汉代关于“食货”的定义。“食货”即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与“食货”紧密相关的是“租调”,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剥削形态。所谓“租”,即课粟米;所谓“调”,则是输布帛。租调制的法律化也起源于秦汉,并在汉代取得了更固定的形式。
    之二,秦汉土地所有制的支配形式是土地国有制,皇帝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在秦始皇时,已有“六和之内,皇帝之土”的法律规定。在汉代,握有土地占有权的是封建贵族与豪强地主。前者是在军事体制的影响下产生的,此种制度可溯源于秦的法令;后者由六国旧贵族转化而来,相当于身份性地主,他们的土地占有权是在法律上受限制的。在土地国有形态下,土地私有的法律观念淡薄。汉代“专地盗土”的科条和户口组织的法令即意味着这一形式的法典化。
    之三,秦汉的直接生产者主要是作为编户齐民的小农,奴婢仅是残余。秦时土断人户、缘人居土的郡县制的推广,意味着小农经济在逐渐形成,而秦汉社会领民户口制的确立,更意味着农民对领主的封建隶属,汉代的“户律”即为此种封建隶属的更进一步的法典化。
    丁、魏晋封建说:
    最早提出此说的是尚钺,系统论述此说的是王仲荦,主张此说的还有何兹全等。
    王仲荦在其长篇史学论文《关于中国奴隶社会的瓦解及封建关系的形成问题》(《文史哲》1956年第三、四、五期)中指出,“封建的生产方式,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封建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应该是一个很长的过程。”因此,他认为,“中国的封建社会在魏晋开始,而从夏殷一直到东汉,都是奴隶社会。”在考察封建制出现的时候,他特别重视农奴阶级的产生,因为他主张“农奴阶级的确立过程,也就是封建制度形成的过程。”王仲荦是这样论述的:
    第一,从夏到战国,农村公社和未获得发展的原始奴隶制同时并存,农村公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重要地位。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公社成员劳动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个人及其家族乃至公社的生存,因此,私有财产和私有奴隶很不发达,奴隶劳动还未成为整个经济的基础。
    第二,从战国初叶到东汉帝国崩溃,农村公社瓦解,较发展的奴隶制开始占统治地位,它在较大的程度上保证了商品生产的可能性,所以出现了秦汉的统一大帝国。统一的帝国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培育了商人阶级和高利贷资本。至两汉,在农业、手工业领域中普遍使用奴隶劳动,奴隶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独特地结合起来,控制着实际生产。
    第三,自西汉武帝开始,因“流民”的大量出现,使奴隶制面临总危机;到东汉桓、灵二帝,更因“流民”空前增加而把帝国推向总崩溃。黄巾、黑山、白波等农民大暴动,埋葬了奴隶制帝国,引起了封建关系的急剧发展,旧的奴隶与奴隶主的生产关系,不得不让位于新的依附农民(实际上是农奴)与封建主的生产关系,至魏晋时期进入了封建制。
    第四,魏晋时期的封建土地所有主,有从帝国中央集权机关的官僚体系中派生出来的世家大族,有从商人阶级方面转化来的地方豪强,这两者都带有浓厚的父家长色彩。受他们压迫剥削的则是依附农民“部曲”、“佃客”。这两个阶级构成了封建社会初期的基本阶级。封建主用封建地租形式占有依附农民的剩余劳动,它往往包括“部曲”、“佃客”的全部剩余劳动,甚至还包括大部分必要劳动。封建主用超经济的强制来完成封建剥削,把“部曲”、“佃客”束缚在土地上。这一时期的基本矛盾是封建土地所有者同依附农民之间的阶级矛盾。
    第五,魏晋之际虽然已是封建社会,但封建制度的优越性并不是立刻就显露出来的,而是经过二三百年左右,到南北朝才显露出来,即南朝于晋宋之际,北朝于东魏北齐之际。封建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力获得充分发展以后,才出现了南北统一、文化灿烂、国力鼎盛的隋唐大帝国。
    以上介绍,仅是史学界三十年来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讨论中的几种主要看法,至于有的看法(如春秋封建说,西汉封建说,东汉西汉封建说等),因与上述某种看法大同小异,限于篇幅,只好割爱。
    原载《文史知识》1982年第五期第121—126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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