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奴隶制社会比较研究》目录 早期奴隶制社会比较研究 胡庆钧 廖学盛 主编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8 目 录 前 言………………………………………………………………(胡庆钧 著)(1) 第一编 综合研究 第一章 奴隶占有制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 (胡庆钧 周用宜 著) …(3) 第二章 从古希腊罗马史看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若干问题 (廖学盛 著) ……(12) 第一节 奴隶占有制社会是在原始社会瓦解的基础上直接而且自然地产生的…(12) 第二节 国家的产生是奴隶占有制社会确立的标志…………………………(13) 第三节 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等级阶级关系:自由民、奴隶主、奴隶;被保护民、 隶农与公民以及奴隶的异同…………………………………………(15) 第四节 早期奴隶占有制国家的发展趋势:斯巴达、雅典、罗马…………(19) 第三章 关于奴隶制社会的若干札记 (周怡天著)……………………………(23) 第一节 马克思论作为历史发展阶段之一的奴隶制生产方式 (兼释“亚细亚生产方式”)…………………………………………(23) 第二节 青铜器时代的生产力水平与早期奴隶制社会………………………(25) 第三节 关于奴隶阶段与奴隶等级……………………………………………(27) 第四章 早期奴隶占有制下的等级结构 (胡庆钧著)…………………………(44) 第一节 贵族自由民……………………………………………………………(44) 第二节 古典奴隶与授产奴隶…………………………………………………(50) 第三节 从被释奴隶到被保护的平民…………………………………………(55) 第五章 奴隶与农奴纠葛的由来与发展 (胡庆钧著)…………………………(61) 第一节 早期奴隶占有制等级结构下的家内奴隶……………………………(61) 第二节 授产奴隶或分居奴隶…………………………………………………(63) 第三节 从被释奴隶到被保护的平民…………………………………………(67) 第四节 不是农奴的外来者……………………………………………………(69) 第二编 专题研究 商人奴隶制研究 (彭邦炯 宋镇豪著) 第一章 商人的早期史迹和反映的社会状况 (彭邦炯著)……………………(75) 第一节 商族人的早期历史和史迹……………………………………………(76) 一、商族的起源与契的事迹…………………………………………………(76) 二、昭明、相土、曹圉与冥…………………………………………………(78) 三、王亥、上甲与三报………………………………………………………(79) 四、示壬、示癸与汤始居毫的事迹…………………………………………(80) 第二节 早期史迹所反映的商族早期社会状况………………………………(82) 一、早期历史的自然分段……………………………………………………(82) 二、各阶段反映的社会婚姻制度与家庭形态………………………………(85) 三、各段反映的社会经济背景………………………………………………(87) 第二章 商人国家的诞生和巩固 (彭邦炯著)…………………………………(89) 第一节 国家诞生前夕的商族人………………………………………………(89) 一、汤始居亳作《帝诰》……………………………………………………(89) 二、汤“十一征而无敌于天下”……………………………………………(90) 三、《汤誓》反映的变化 ……………………………………………………(91) 第二节 夏的衰亡和汤“践天子位”…………………………………………(93) 一、夏王朝的衰败……………………………………………………………(94) 二、成汤伐夏“践天子位”…………………………………………………(95) 第三节 作“明居”按地域划分居民…………………………………………(96) 第四节 新国家的完善和巩固…………………………………………………(98) 第三章 商王国的奴隶主统治阶级与奴隶 (彭邦炯著)………………………(101) 第一节 奴隶主统治阶级………………………………………………………(101) 一、奴隶主阶级的最上层——王与王室贵族………………………………(101) 二、官吏——奴隶主阶级的骨干……………………………………………(104) 第二节 商王国的奴隶阶级……………………………………………………(109) 一、羌、臣、奚、屯…………………………………………………………(109) 二、仆、宰、刍、工…………………………………………………………(116) 三、妾、*[妾+又]、*[妾+卩]、*[妾+卑]…………………………………(124) 四、关于艮和垂………………………………………………………………(126) 第四章 商王国中的众人 (彭邦炯著)…………………………………………(129) 第一节 众人的来历和演变……………………………………………………(129) 第二节 众人的族氏组织与隶属关系…………………………………………(131) 第三节 众人的繁重负担………………………………………………………(133) 一、众人的兵役负担 ………………………………………………………(134) 二、众人的力役负担 ………………………………………………………(135) 三、狩猎和其他杂役 ………………………………………………………(136) 第四节 众人的人身权利………………………………………………………(138) 第五节 众人的反抗与被镇压…………………………………………………(139) 第五章 商王国的土地关系 (彭邦炯著)………………………………………(142) 第一节 王(国)有土地的形成和表现…………………………………………(142) 第二节 王室直属田邑与诸侯拥有的土地……………………………………(145) 一、王的直属田邑——王土上的王土 ……………………………………(145) 二、诸侯贵族拥有的土地……………………………………………………(147) 三、诸侯贵族拥有土地的属性………………………………………………(148) 第三节 村邑及其成员的土地…………………………………………………(149) 第四节 以土地为基础的“贡”与“助”……………………………………(152) 一、商王国的“助”……………………………………………………………(152) 二、商王国的“贡赋” ………………………………………………………(154) 附表:卜辞所见贡纳例表 ……………………………………………………(158) 卜辞所见贡纳例表二 …………………………………………………(164) 第六章 商王朝的国土经纬 (宋镇豪著)………………………………………(168) 第一节 “体国经野”的国土意识……………………………………………(168) 第二节 商王畿区界说…………………………………………………………(169) 一、商畿邑、郊、鄙、奠的政治区划………………………………………(169) 二、商畿的地域范围 ………………………………………………………(170) 第三节 商国的政治疆域——“四土”………………………………………(172) 第四节 商国的行政体制及周边“四至”……………………………………(173) 第七章 商代“邑”制 (宋镇豪著)……………………………………………(176) 第一节 度地制邑和“邑人”的社会构成……………………………………(176) 第二节 邑的规模和性质类别…………………………………………………(177) 第三节 邑的规划形态…………………………………………………………(179) 一、组合有序的宫室和宅落…………………………………………………(179) 二、“政教合一”的祭所之设………………………………………………(180) 三、分片分等级的族居形式…………………………………………………(182) 四、多类型的墓地配属………………………………………………………(183) 第八章 商代法律制度 (宋镇豪著)……………………………………………(186) 第一节 夏代奴隶制国家法律——“禹刑”…………………………………(186) 第二节 商代立法活动…………………………………………………………(187) 第三节 商代的“官刑”………………………………………………………(188) 第四节 “民法”及司法程式…………………………………………………(188) 第五节 刑法罪名………………………………………………………………(189) 第六节 军事法——“师律”…………………………………………………(191) 第七节 刑罚种类………………………………………………………………(191) 一、死刑………………………………………………………………………(192) 二、肉刑………………………………………………………………………(192) 三、徒刑………………………………………………………………………(193) 第九章 商代军事制度 (宋镇豪著)……………………………………………(196) 第一节 武装力量体制…………………………………………………………(196) 第二节 兵种及军队组织编制…………………………………………………(198) 一、车兵和骑兵………………………………………………………………(198) 二、步兵军行及军队组织编制………………………………………………(200) 三、舟兵………………………………………………………………………(202) 第三节 兵农合一的“族兵”…………………………………………………(203) 第四节 军事训练………………………………………………………………(206) 第三编 专题研究 希腊荷马时代(胡庆钧 执笔) 第一章 等级关系…………………………………………………………………(211) 第一节 贵族自由民……………………………………………………………(211) 第二节 奴隶……………………………………………………………………(214) 第三节 奴隶的两种类型——从物化奴隶到授产奴隶………………………(219) 第四节 平民……………………………………………………………………(221) 第五节 阶级矛盾与阶级调和…………………………………………………(224) 第六节 土地私有………………………………………………………………(227) 第二章 政治组织…………………………………………………………………(229) 第一节 关于巴赛勒斯的地位及继承问题……………………………………(229) 第二节 最大的巴赛勒斯——阿伽门农王……………………………………(231) 第三节 阿希列于斯与阿伽门农王的冲突与和解……………………………(233) 第四节 阿伽门农王与其余氏族部落首领……………………………………(236) 第五节 关于巴赛勒斯的性质问题……………………………………………(237) 第六节 氏族贵族议事会………………………………………………………(242) 第七节 氏族贵族议事会与酋长会议问题……………………………………(244) 第八节 人民大会………………………………………………………………(245) 第九节 刑罚……………………………………………………………………(250) 第三章 部落战争…………………………………………………………………(253) 第一节 战争的起因与战斗队伍的组织………………………………………(254) 第二节 武器与武装……………………………………………………………(255) 第三节 战略与战术……………………………………………………………(258) 第四节 英雄人物的作用………………………………………………………(261) 第五节 战争的结局与战利品的分配…………………………………………(263) 第四章 婚姻与家庭………………………………………………………………(267) 第一节 父系氏族等级内婚制…………………………………………………(267) 第二节 男性中心、夫权与父权………………………………………………(268) 第三节 关于对妇女的约束问题………………………………………………(271) 第四节 男女之间的不平等……………………………………………………(274) 第五节 聘礼、嫁奁及其他……………………………………………………(278) 第六节 妇女的命运、地位与老人的处境……………………………………(281) 第五章 意识形态…………………………………………………………………(286) 第一节 与宗教神学紧密结合的唯心主义……………………………………(286) 第二节 朴素唯物主义…………………………………………………………(288) 第三节 道德规范………………………………………………………………(290) 第四节 歌舞及其他……………………………………………………………(291) 第五节 自然崇拜………………………………………………………………(293) 第六节 献神规矩………………………………………………………………(296) 第七节 鬼魂崇拜………………………………………………………………(298) 第八节 占卜……………………………………………………………………(300) 第六章 社会生产力………………………………………………………………(302) 第一节 农业……………………………………………………………………(303) 第二节 畜牧……………………………………………………………………(305) 第三节 狩猎……………………………………………………………………(306) 第四节 手工业…………………………………………………………………(307) 第五节 城市的繁荣与发展……………………………………………………(309) 《早期奴隶制比较研究》前言 胡庆钧 史观史法/历史理论/奴隶制 论著选载118 一 这里呈现在读者面前的,主要是我们多年来钻研中国与希腊罗马古代史的论著。包括四个专题:中国商代,希腊荷马时代,罗马王政时代,凯撒与塔西佗时代的日耳曼人,此外还有一些与此有关或范围更加广阔的综合性的论述。人们知道,撇开一个多世纪以前美国民族学家摩尔根不可能接触上世纪末才开始发现的甲骨卜辞不谈,其余希腊、罗马包括日耳曼人的上述三个时代,摩尔根是将其划入氏族社会后期的“英雄时代”的。然而,当我们对上述各该地区进行认真研究,并以本世纪50年代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奴隶制的丰富民族学资料进行比较之后,认为摩尔根的论断不符合实际,上述各该地区均已进入早期奴隶制社会,因而名之为早期奴隶制社会的比较研究。 我之所以投身于希腊罗马古代史的研究,还由于80年代初期《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付梓前夕,出现了一股否认奴隶社会是社会发展必经阶段的风源,从而使这一类的研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成为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一种畸形或变态。这一风源显然并非今日始,在国内外学术界均有一定的影响。由于人们对民族学的资料感兴趣,在此期间,我先后结识了一些从事世界古代史研究的朋友,其后又有搞中国古代史的朋友参加。除《中国商代》部分由彭邦炯、宋镇豪通力合作外,《希腊荷马时代》、《罗马王政时代》、《凯撒与塔西佗时代的日耳曼人》虽由胡庆钧执笔,却可以说是共同努力的结果,因为每一个章节写成后,都由廖学盛、周怡天相继审阅,分别提出了修改意见,纠正了一些失误,廖学盛还在许多地方以希腊、拉丁文字核对补正。此外,还由王焕生据希腊文核对了《希腊荷马时代》,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没有他们的帮助和鼓励,这项工作是不可能完成的。至于综合性论述,除前言由胡庆钧执笔外,有胡庆钧、周用宜合作的《奴隶占有制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廖学盛的《从古希腊罗马史看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若干问题》,周怡天的《关于奴隶制社会的若干札记》,胡庆钧的《早期奴隶占有制下的等级结构》及《奴隶与农奴纠葛的由来与发展》。自然,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一定还存在不少缺点或不足之处,在此,诚挚地恳请得到高明大雅的指正。 奴隶制又称奴隶占有制。约当公元前l6至前ll世纪的商代,以殷墟出土的甲骨文(占卜刻辞)与青铜器铭文所提供的实物著称,虽字里行间所能搜集到的情况系属画龙点睛之笔,却以迥非寻常的特点显示其存在早期奴隶占有制的准确性。公元前11至前9世纪的希腊荷马时代,以有口皆碑的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与《奥德赛》传诵于世,虽出自传说却以吟唱的方式刻画了众多人物丰富的历史画面。其后公元前6至前5世纪希腊悲剧作家的抒情著作虽有夸张失实之处,基本上仍然取材于荷马史诗与神话传说。因而揭示了早期奴隶占有制社会最主要的特征。公元前8至前6世纪的罗马王政时代,主要以四位古典作家西塞罗、狄奥尼修斯、李维与普卢塔克的著作相传于世。以狄氏为例,自称是“十分勤奋地读了希腊罗马作家双方写的很多著作之后能够发现的有关罗马起源的事实。”[1]虽诸家论述不无小疵,却具体、翔实而生动,基本上勾画了这一地区早期奴隶占有制社会形成与发展的全貌。活跃于公元前l世纪的古罗马政治家兼军事家凯撒与公元l至2世纪之交的古罗马历史学家与文学家塔西佗,或以在高卢战役中与日耳曼人有直接接触著称,或以对莱茵河上罗马边界地区日耳曼人情况有切实了解传世,虽材料不够完整,却以忠实记录描述了日耳曼人的一些重要情况,并有近年来的考古资料在一些方面进行了检验,基本上描述了这一时期早期奴隶占有制的发展特点。降及近世,20世纪50年代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的早期奴隶占有制度,不仅为长时期以来若干调查组的翔实考察所证实,并且经受了民主改革斗争实践及多方面的检验,以丰富的民族学资料提供了一幅生动的画面。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胡庆钧著《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已于80年代中期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除使用其中某些资料进行比较外,在此不再以专题形式列入。 [1] 狄奥尼修斯,罗布丛书(希—英对照本,下同),《罗马古事记》,以下简称狄奥尼修斯,Ⅰ,89,1。 奴隶占有制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 ——《早期奴隶制比较研究•综合研究》第一章 胡庆钧 周用宜 当前,在学术界就五种社会形态是否成为人类社会发展所必经之说有所争议,尤其是奴隶社会,国内外都有人斥为虚有。为此,特请教民族学家胡庆钧教授。胡教授结合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以民族学资料,以凉山彝族奴隶制为例,与古代希腊、罗马奴隶制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了科学的结论;并就今后如何开展奴隶制研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 周用宜(以下简称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曾为您出版过一部由我任责任编辑的《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书中写到:“一般地说,奴隶占有制度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请问,您为什么如此肯定地提出这一问题? 胡庆钧(以下简称胡):这个问题提得好。当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学说被贬为“五公式”,遇上了挑战,其中一些关键性问题确需加以必要的澄清。不过这个问题不是三言两语所能够讲清楚的。我从1950年“逼上凉山”以来,就开始研究它,近40年来,一直注意这一问题的发展。我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究竟要经历几种生产方式,是五种、六种还是更多,这个问题目前还缺乏足够的研究,我不敢肯定。但是,人类社会的发展曾经经历奴隶社会这一个阶段,却是我从所接触的民族学资料与历史资料中坚信不疑的事实。 周:您所说的六种生产方式,是否除了五种生产方式外,还应该加上亚细亚生产方式? 胡:有人这样主张。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否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我是存疑的。主要原因在于:对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理解,论者多由马克思的著作出发。你知道,目前有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过渡社会以及独立于上述之外的社会诸说,还没有一位作者真正从第一手资料出发,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在微观上作出既有资料又有理论的全面论证。 胡:就我个人来说,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存疑还有一个原因:因为亚细亚社会在我看来同样是复杂的,很难把它固定在其中的某一种社会形态上。如果把中国古代社会视为亚细亚生产方式,那就不应该存在从原始社会经历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发展。那么,解放前的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成为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一种畸形或变态。 周:您的意思是不是说按照把亚细亚生产方式视为一种独立社会形态的意见,解放前的凉山彝族社会和凉山外围的汉族社会本质上没有区别,都应该是亚细亚生产方式? 胡:是的。1950年我参加中央访问团去凉山访问,是专门派到凉山地区的第三队副队长。我曾学过社会学与人类学,因而对沿途所见所闻都非常用心。我记得,当时从雅安到西昌,因为公路不通,我们一行数十人是骑马或步行去的。有一天,从越西到冕宁,我们翻越过一座大山之后,途经凉山沿边一条小径上的一户农家,一个不到三岁的汉族男孩从屋里跑出来,眼望高山对着我说:“蛮抢人”。而这里的“蛮”就是过去对凉山彝族采用的侮蔑性称呼。你想,一个不满三岁的孩子见到我的第一个反映,就是用“抢人”的字眼来形容凉山彝族,可见这是和当时外围汉族很不同的一个特点。而解放前凉山外围的汉族社会,除鸦片贩卖盛行体现半殖民地的特点外,根本谈不上任何现代工业,基本上可视为封建社会。 周:您的意思是不是说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一大区别,就在于抢不抢人上。您为什么这样看重抢人,难道封建社会就不抢人吗? 胡:如果封建社会是指封建国家,由于自然经济的统治与闭关自守的局面从根本上不能打破,难免保留一些奴隶制的独立王国,或者在某些地区、某段时间内保留着较浓厚的奴隶制残余,这个问题无论东方或西方都是存在的。 我认为,有人指出“封建社会的奴隶也不少”,应该主要是指这样一种情况。但如果以封建社会与奴隶社会进行比较,我认为抢人与不抢人应该是一项主要区别。因为在奴隶社会,从奴隶的来源与政权机关的对外职能来看,奴隶主阶级主要依靠对外掠夺以解决奴隶来源或奴隶劳动力的更新。从总体上或者从根本上说,只有在通过战争将大量的敌对国家的人民或部落成员继续俘虏过来并加以奴役,这样的奴隶社会才能存在并求得发展,而这和封建社会主要依靠依附农民或封建农奴的自行繁殖以提供劳动人手是根本不同的。封建社会的军队虽然也烧杀抢掠,但一般不致抢人与卖人。当然,有时土匪式的封建军队在法律荡然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勒人取赎甚至出卖的情况,但这并非从根本上出自补充封建制度下劳动力的需求,只能视为一种变态或例外。 周:除了一般地抢人与不抢人外,封建社会与奴隶社会还有哪一些主要区别?比如有人引用马克思的论述说:“在徭役劳动下,服徭役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强制劳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明显地分开的。在奴隶劳动下,连奴隶只是用来补偿他本身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的工作日部分,即他实际上为自己劳动的工作日部分,也表现为好象是为主人的劳动。他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1]以作为奴隶制经济与封建制经济的主要区别,并认为奴隶劳动全部表现为无酬劳动,是奴隶制生产方式的最本质的特征,它体现在奴隶制生产方式的另外一些环节中,脱离这个根本点来看奴隶制的单个的表现形式,便不能准确而明晰地表达奴隶制生产方式的内涵。不知您对这个问题有什么看法? 胡:马克思的上述论点,主要是从劳动组织上论述徭役劳动与奴隶劳动的区别,不应该提到“最本质”与“根本点”的高度。因为第一,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奴隶劳动,主要是指物化奴隶的劳动而言,但是在奴隶社会还大量存在拥有“彼库里”(即“特有财产”)的奴隶,也就是授产奴隶或者分居奴隶。这种授产奴隶在其特有财产上与奴隶主自营地上的劳动,同样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明显地分开的。第二,这位作者把无酬劳动视为奴隶制生产方式的最本质的特征,也未能准确地把握问题的实质。因为所谓无酬劳动,指的是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马克思曾经说过:“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2]表明是生产决定分配,而不是分配决定生产。这位作者把无酬劳动视为奴隶制生产方式的最本质的特征,实质上是想以分配决定生产,这就未免有点本末倒置了。 周:那么,您认为奴隶社会的最本质特征究竟是什么呢? 胡:奴隶社会最本质或者说是最主要的特征,除了前面所说的抢人,即主要依靠对外掠夺以解决奴隶来源或奴隶劳动力的更新之外,还有一个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与贵族奴隶主阶级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相结合,直接占有奴隶并且一定程度地直接占有被释奴隶或被保护民的人身:这些奴隶无论是否配婚成家,即无论是物化奴隶还是授产奴隶,基本上都处在会说话工具的地位。被释奴隶或被保护民如果失去来自主子的“保护”,就有下降为奴隶的危险。 周:请问您的这种说法是否有史料作根据呢? 胡:这是有足够根据的。以民族学的,即以凉山彝族的资料为例:彝语中的“搏”,意即汉语中的占有。彝语通称主人为“色”,奴隶为“节”,“色”与“节”的对立,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由民与奴隶的对立,因此彝语“节”的范围包括我们大家都知道的呷西、安家(阿加)与曲诺。彝语的“搏色”意为占有奴隶的主子,“搏节”意为被占有的奴隶。这就是说,无论对呷西、安家与曲诺,黑彝主子都是直接占有。这是从自由民与奴隶对立亦即二分法的角度上,把曲诺也包括在奴隶的范围之内。不过,我们科学地对彝族社会的等级关系进行分类,还是采用三分法,即黑彝是贵族自由民,并且基本上是奴隶主;相当于物化奴隶的呷西与相当于授产奴隶的安家都是奴隶。而曲诺则由被释奴隶发展为已出现内部家族联系的被保护民。这种曲诺无论是否租种主子的土地,都必须被黑彝主子占有,因而我们认为这与呷西、安家一样同被直接占有。然而曲诺究竟已经一般通过备款赎身的手续而被释放,并且一般最多的已发展到十多代人,因而形成人数众多的曲诺家族,并且就习惯法上所承认的权利与义务来说,他们与呷西和安家有明显的区别,因而我们把这种占有称之为“一定程度地直接占有”,以与黑彝主子对呷西与安家的直接占有相区别,也就是说直接占有的深度不尽相同。 应该说,这种占有关系是毫不含糊的。彝族把它称之为“骨头关系”,它是解放前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等级关系的核心。所谓等级关系,彝称“着结母灭”,意指一个人与生俱来得到习惯法确认的世袭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世袭权利义务关系,是凉山彝族社会黑彝与白彝(包括曲诺、安家和呷西)之间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 还应该指出的是,在凉山彝族社会,占有关系规定和派生出投保关系,彝族称“巴”。巴色意为投保的主子,巴节意为被保的奴隶。奴多势大的黑彝可成为巴色,住于部落边缘亲戚和冤家关系较复杂地区的曲诺乃至少数富有的安家可成为巴节。这是因为,在解放前的凉山地区,黑彝家支林立,家支之间常年存在一触即发的冤家械斗,在这些地区居住的曲诺乃至少数富有的安家,如果不取得有势力黑彝的保护,就有被敌方俘虏下降为呷西的危险。这就是说,巴色对巴节有在所属范围内给予保护的权利,作为取得这种保护的抵偿;巴节对巴色有交纳保费并且服从调遣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彝族谚语说:“占有的不贵重,投保的才贵重。”虽然占有关系反映等级关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方面,投保关系却是主子拥有更高社会声望并且影响深远的表现。我认为,这就是我们为什么把曲诺称为被保护民而不是被占有民的主要原因。[3] 周:在古代史方面是否也可以找到类似的根据呢? 胡:民族学资料可以通过实地调查得来,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反复追问,所以比较明确和具体。但古代的记载并没有从研究社会形态的角度,从各个方面给我们留下足够丰富的资料,因此,比民族学资料要稍逊一筹。然而从古代社会留下的记载中,我们仍可窥见一个大概。 例如,公元2—3世纪之交,罗马法学家佛罗伦提努斯曾经这样解释奴隶制度与奴隶说:第一,奴隶制度是有关人的一种习惯法制度,与自然规律相反,这种制度把一个人置于另外某个人的所有之下;第二,奴隶是通常所说的由于指挥官一般地把俘虏卖了,并且不把俘虏杀掉而把他们保全下来;第三,把奴隶作为财产一词来源于把他们通过武力从敌人俘虏的事实。[4]这里是古人从自己的直观对于奴隶制度与奴隶的描写。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描写和我们通过实地调查从凉山彝族那里搜集的材料是不谋而合的。上面的三点强调的仍然是两个问题,一个是抢人——从敌方得来的俘虏;另一个是把一个人置于另外某个人的所有之下,即被直接占有的事实。而这种规定也是通过习惯法世代相传肯定下来的一种制度。 还应该注意到的是,由这种对奴隶的直接占有而形成的自由民与奴隶的对立在古代社会里也是到处存在的。“所有的人不是自由民就是奴隶”,奴隶作为财产。例如在著名的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就曾经对“一个完全的家庭是由奴隶和自由人组合起来的”,奴隶如同“工具”,奴隶“是一宗有生命的财产”这一类命题进行过反复的论述。在他的论述中还存在着把奴隶视为“天生”或者“天然”的思想。[5]这也是从他本人是自由民的角度,通过法律世代相传地看待这一类问题。 还应该注意到的是,在某些古代希腊人那里,例如公元前3世纪希腊哲学家赫里西波斯仍然认为被释奴隶继续是奴隶(即“天生”的奴隶)。只要稍微注意一下古代人的著作就可以知道:被释奴隶都是有主人的,他们必须取得主人的保护,因而必须承担某种义务。正如T·韦德曼在所著《希腊与罗马的奴隶制度》的《导言纲要》中所指出的:“来自希腊世界的文献表明:在某些场合,被释奴隶应以继续服务为条件,所以在脱离奴籍的随后年代,被释奴隶的实际地位只能略优于曾是奴隶的情况。”[6]这又是与凉山彝族曲诺所处的实际地位相吻合的。我们知道:作为“搏节”(被占有的奴隶)与“巴节”(被保的奴隶)的曲诺,都对自己的主子与名投主子存在着隶属性的负担。而自由民与奴隶的对立,如前所述,在凉山也是存在着这种二分法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开宗明义论述有文字记载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时,为什么把自由民和奴隶列为首要地位的原因。 周:根据您的意见,究竟应该如何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奴隶社会的某些主要论点呢? 胡:就目前有争论的主要问题说,我想着重提出恩格斯晚年就奴隶制与封建制加以区别的著名论点,并联系实际谈谈自己的理解。 1887年,恩格斯在《美国工人运动》一文回顾历史时说:“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即与其说是群众被剥夺了土地,不如说他们的人身被占有……在中世纪,封建剥削的根源不是由于人民被剥夺而离开了土地,相反地,是由于他们占有土地而离不开它。农民虽然保有自己的土地,但他们是作为农奴或依附农被束缚在土地上,而且必须以劳动或产品的形式给地主进贡。”[7] 在这里,恩格斯强调了奴隶制度下奴隶的人身被占有和中世纪封建制度下农民的人身依附。这不仅如同前面我曾阐述了凉山奴隶社会奴隶的人身被占有,还可以封建制度下的资料为证。我们都是湖南宁乡人。我自幼生长在家乡,对那里解放前保留下来的地主封建制是有不少体会的。在我们家乡,佃户耕种地主的土地,每年除按照佃约交纳租谷外,还要在农历年时向地主送一对鸡、一块肉等礼品,地主则留送礼的佃户吃一顿饭。除租约规定的租额外,地主一般不能对佃户额外有所需求。可以说,佃户由于耕种地主的土地,因而对地主存在着一种依附关系。如果佃约废除,这户佃户就不再成为佃户,他们与原地主之间的依附关系就不再存在。这种情况与1945年我在云南呈贡从事地方权力结构的调查研究时所了解的是相同的。解放前还有许多人做过这方面的调查,在这类问题上都有共同的见解。解放前的中国是历史上中国的继续。这种情况与解放前凉山彝族的曲诺乃至安家,即使不耕种黑彝主子的土地,仍然存在着世代相传的强烈的被占有与被保护关系,主子对安家乃至曲诺可以有多种不同的额外需索,是迥然不同的。 周:您这里是以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经济与奴隶制经济进行比较,但中国的地主经济毕竟和欧洲中世纪的农奴制不同。请问,欧洲中世纪农奴制与奴隶制的区别何在呢? 胡:关于这个问题,我可以把马克垚同志经过多年研究的论点介绍一下。他认为农奴“是西欧封建社会的独立小生产者,有独立经济,财产权已得到事实上直到法律上的承认。他有自己的家庭,因之婚姻也是合法的。但他对耕作的土地没有所有权,为了能使用这一小块土地,要向封建主负担沉重的劳役,一般为每周三天。农奴是一个不自由人,人身属于主人,但他已不是主人之物,而是主人之人。”此外,他还谈到:农奴可以买卖,要对封建主负担其他义务,不得参军与担任圣职等。[8]根据这一论述,可以见到,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农奴和奴隶社会的物化奴隶与授产奴隶是明显不同的。因为在奴隶社会,这些人的人身既然直接被主人作为工具占有,他们的特有财产或任何私房都只能视为主人的财产。但应该注意的是,“从法权地位上重,农奴受到了罗马奴隶制关于奴隶法律规定的许多影响。……这是西欧农奴制的特殊性”。我认为这也是西欧中世纪农奴不同于我国封建农民的地方。这种不同当然还包括西欧领主经济有严格的等级制,而我国封建的地主经济则只存在一种比较松散并且容易变动的等级制。正是由于西欧农奴制在法权地位上受到罗马奴隶制的影响,因而他们的人身仍然属于主人,但已不是主人之物,而是主人之人。这种封建制度下因耕种封建主土地而形成的主人之人的地位,与凉山彝族的曲诺在奴隶制度下一定程度地被奴隶主直接占有又是迥然不同的。何况在奴隶制度下,从奴隶到被释奴隶是需要经过赎身或者其他释放手续的,因而从被释奴隶到被保护民,在这个社会里已成为奴隶的发展方向。这一点在古代罗马就很清楚,一些被释奴隶可以逐渐取得公民权,甚至上升到自由民的地位。而在西欧,农奴则在中世纪封建制度下处在备受压迫剥削的低下地位,可以看成“一种减轻了的奴隶制”[9]。农奴的进一步发展,例如担任圣职之类,还得先举行仪式将其释放,颇有点像奴隶社会释放奴隶的样子。而农奴的农民化或恢复农民地位,乃至跻身于第三等级,才是农奴的发展方向。 周:照您这样说起来,似乎农奴只是中世纪封建制度下的产物,而在奴隶制度下则不存在农奴制,那么您如何解释马克思在许多地方把奴隶与农奴或奴隶制与农奴制并提?并且还曾经指出,在古罗马帝国时期,日耳曼蛮族“用农奴耕作是传统的生产”[10],而恩格斯也说在古希腊的斯巴达城邦,黑劳士“处于农奴地位”[11]。 胡:关于你提的这个问题,我在近一两年写过的三篇文章中曾经着重探讨过,其中有些问题还得到过廖学盛与周怡天同志的帮助[12],我向你介绍一下几个主要论点。我认为马克思在许多地方把奴隶与农奴或奴隶制与农奴制并提,所说的奴隶是指一般所说的古典奴隶或物化奴隶,所说的农奴是指一般所说的授产奴隶或分居奴隶。我曾引用并归纳马克思在七处地方对这一问题的论述,提出无论从征服行动所造成的后果,财产与所有制的发展,把奴隶与农奴“直接属于生产资料之列”,把奴隶和农奴同样等同于“动产”,把奴隶制度或农奴制度下的土地所有权视为“某些人对直接生产者人格的所有权的附属品”,一直到现代家族在胚胎时期就含有奴隶制和农奴制,都在说明: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奴隶和农奴,或者奴隶制度和农奴制度,实质上是一回事,不过在形式上有所区别加以并列而已。至于马克思所说的日耳曼蛮族“用农奴耕作”,胡钟达同志曾经正确地认为: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农奴,大概就是塔西佗在《日耳曼尼亚志》中所说的奴隶。根据塔西佗的描述,这种奴隶也就是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授产奴隶或者分居奴隶。至于恩格斯所说的古希腊斯巴达城邦的黑劳士,我认为同样也是一种具有授产奴隶要素的国有奴隶,其区别仅仅在于为斯巴达公民集体所有,或为斯巴达国家所有,而非为任何斯巴达公民个人所有而已。关于这个问题,刘家和同志在所著《论黑劳士制度》中做过深入细致的研究。此外,马克思或恩格斯在其他地方提及的农奴,应作具体分析。如马克思曾针对1864年库扎政变以前罗马尼亚的现实情况指出,“自由农民在公田上的劳动变成了为公田掠夺者而进行的徭役劳动。于是农奴制关系随着发展起来……”[13]这里所指的就应是封建农奴制了。 周:对于您所说的授产奴隶,也就是有家庭并有相对独立经济的人户,有些人认为应该是农奴,这不仅马克思和恩格斯有过这样的主张,现在有的同志也有这样的主张,因为奴隶是不应该有家庭和财产的。 胡: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些论点的确容易引起误解。因为马克思既说日耳曼人的授产奴隶是农奴,又说特有财产多一些“不会消除奴隶的从属关系和对他们的剥削”。[14]恩格斯既然说黑劳士处于农奴地位,又强调了奴隶制度下奴隶的人身被占有。这是因为他们在论证时和其他问题相联系,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如果把这些论点放在一起考察,就会发现它们是互相矛盾的,这正是我们今天必须以思辨的态度加以对待的问题所在。至于说奴隶不应该有家庭和财产,只能说奴隶的家庭和财产不能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障。我认为奴隶社会的实际是,奴隶主既可把奴隶视为老畜加以屠杀,也可把奴隶视同幼畜加以恩养;既可在必要时对奴隶进行敲骨吸髓的剥削,也可在必要时将特有财产授给奴隶,这在古代史上是不乏其例的。我们说奴隶主对奴隶操有生杀予夺之权,指的正是这样的情况。因此,许多奴隶的家庭和财产虽然不能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障,但却在事实上存在。有些人所以在这类问题上持有不同的见解,不仅在于他们只承认物化奴隶是奴隶,并且在于他们孤立地去考察物化奴隶。他们尽管也承认奴隶主对奴隶操有生杀予夺之权,实际上认为奴隶主对奴隶只有“杀”而没有“生”,只有“夺”而没有“予”。我认为,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将物化奴隶与授产奴隶割裂开来考察,因为物化奴隶既可配婚为授产奴隶,许多物化奴隶正就是授产奴隶的子女。正如凉山彝族的呷西配婚为安家,许多呷西原来是安家被抽的子女一样。何况任何物化奴隶要能有效地用之于生产劳动,都得经过一段奴化的过程。我认为农奴应该就是中世纪的封建农奴。有些人否认奴隶制是一种独立的社会经济形态,或者认为日耳曼人曾经越过奴隶制从原始社会直接进入封建制,根本还在于认定许多地方到处存在封建农奴。而如果按照这样的说法,奴隶主一旦对奴隶授产并为之配婚,无需在生产力方面有任何发展变化,这样的授产奴隶就已成为封建农奴,这样的奴隶主也就成为封建主;而这种封建农奴一旦被拆卖,就又降到奴隶的地位,这样的封建主又退回到奴隶主的地位,那又有什么社会发展规律可言?只有从根本上取消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有规律地发展的学说。 在此,我还想引申一下,如果把某些授产奴隶视为农奴,只能视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奴隶,可你知道,在古代社会的城市里,还有从事手工业生产与商业的授产奴隶,如此等等。在解放前的凉山,上述几种授产奴隶也是同样存在的。如果把从事农业的授产奴隶称之为农奴,难道从事手工业或者商业的授产奴隶也同样可以称之为农奴吗? 周:有人认为,要肯定黑劳士型一类的直接生产者不是农奴而是授产奴隶,关键在于他们有无财产权。例如,解放前凉山彝族的安家是没有财产权的,因而应视为授产奴隶。但是1857年至l884年陆续发现的高尔亭法典,是肯定公元前6至前4世纪克里特的“沃伊克”有财产权的。人们公认沃伊克是黑劳士型的劳动者。既然他们有财产权,黑劳士也应该有财产权。同样,日耳曼人的授产奴隶也应该有财产权。因此,恩格斯和马克思肯定他们处于农奴地位或者是农奴,也是完全正确的。不知您对这样的论断是否赞成,或者还有其他看法? 胡:关于这个问题,几乎从50年代以来,凡是去过凉山彝族地区从事实地调查的人,都肯定安家是分居奴隶或者授产奴隶,其主要根据就是他们被当作工具或者财产一样被主人直接占有,也可以说是完全占有,由此而派生出他们没有财产权,他们的财产随时可以被主人剥夺,所受的剥削没有限制,他们对自己的子女没有亲权与婚权,仍然是主人的奴隶,如此等等。因此我认为,关键还在于他们的人身被主子占有,而不在于有无财产权。撇开人身的被占有而去考察财产权,我认为仍然是舍本逐末。例如,以凉山彝族来说,关于安家有无财产权,彝谚就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法是“奴隶钱,菜子花”,意为即使有钱也像菜子开花一样不能长久;另一种说法是“奴隶身子由主人,奴隶财产不由主”。意为奴隶与财产究竟是两个不同的实体,奴隶的财产对主人来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你所说的高尔亭法典,我至今没有看到一个全译本。根据苏联学者Л·Н·卡扎玛诺娃的介绍,所说的是克里特的“男女沃伊克都可以握有财产”。[15]我认为同样是不能撇开沃伊克被主人占有来理解的。如果说沃伊克有财产权的话,应该是属于彝谚后一种说法。同样,对于黑劳士与日耳曼人的分居奴隶是否有财产权也应该作如是观。在此,关键还在于我们不应该撇开人身占有,孤立地用非此即彼的方法考察财产权,而应该注意对被占有者财产必然存在的制约。对此,有人认为,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农奴制下的超经济强制采取的也往往是“把人也占有”。我按照作者的原注查对《资本论》第3卷第89页并无这样的文字,只在同卷第891页有个脚注,说是:在征服一个国家之后,征服者紧接着要做的总是“把人也占有”,这与这位作者所谓农奴制下的超经济强制采取的也往往是“把人也占有”显然不是一回事。 周:您的这些说法我认为还是很有道理的。但是,为什么当前有关奴隶社会乃至社会形态的说法如此分歧,您认为应该如何消除这些分歧?因为如果真正是科学地探讨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应该基本上是一致的。 胡:当前这一问题之所以如此分歧,主要是有一些论者并不准备认真搜集古代社会的第一手资料,与民族学、考古学第一手资料进行比较,大都使用第二、三手资料,在一些带有概念性的问题上兜圈圈,因而收获不大。例如,人们喜欢沿用日耳曼人从原始社会直接进入封建社会的论点,并不准备认真研究塔西佗时代日耳曼人的资料,并认真研究这些年来在考古上的发现。我认为,我们致力于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研究古代社会形态,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摆脱目前这种状况是很难真正有什么作为的。过去摩尔根把塔西佗时代的日耳曼人归属于父权奴隶制时期所谓英雄时代的论断,主要根据自己所理解的上层建筑即所谓军事民主制,而不根据这个时代的生产关系亦即等级关系作为判断社会性质的依据,是与马克思主义判断社会性质取决于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相背离的。我们以解放前的凉山彝族奴隶制与之进行比较,认为这个时期已出现奴隶占有制度。因为根据塔西佗所著《日耳曼尼亚志》,不仅在等级关系方面存在类似彝族的呷西、安家与曲诺,即塔西佗所谓运往海外的奴隶、和主人分居的奴隶与被释奴隶;并且在上层建筑方面,也存在与彝族吉尔吉特相类似的氏族部落议事机构,即酋帅会议以及类似彝族蒙格即由全部落议决的人民大会。此外,《日耳曼尼亚志》对当时的奴隶制还有比较细致的描写。[16]比起塔西佗时代的日耳曼人来,凉山彝族只有部落头人——酋帅,也有相当酋帅之上“国王”的土司。因此,如果说有什么军事民主制或者英雄时代的话,凉山彝族社会的情况可能比塔西佗时代还要典型。因为十分明显,与凉山彝族社会更为落后的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氏族部落议事机构也更为朴素或者原始,而我们对凉山彝族社会奴隶制度性质所作出的判断,主要是根据这个社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即等级关系的辩证关系,而不是根据氏族部落议事机构作出的。 周:那么,您所说的从根本上摆脱目前这种状况,究竟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胡:我认为,首要的问题是应该尽可能掌握古代社会的第一手资料,分专题进行微观研究。自然,对于世界古代史的第一手资料,我们确实存在一个文字转译上的困难。例如,西方有一部罗布丛书(Loeb Classical Library),计400余册,主要是关于希腊罗马史的第一手资料,原著是用希腊文或拉丁文写成,附有英文译文供参考。这套丛书所收的每一部著作往往有几种不同的英译,此外还有俄译、法译等。不用说,不同译本各有千秋,许多汉译者只好同时找几个译本对照,当然最好还是根据希腊、拉丁的原著文字直译,并使译作能够及时出版。值得高兴的是,多年来不仅有一些人从事这方面的造译,并且有一些人开始主要用世界史第一手资料写出了有份量的著作。再如中国古代史第一手资料,也存在古文字乃至先秦文献迻译为今文的问题。在这方面,我认为同样有用古文字资料进行微观研究的困难。最近,日知先生下细功夫研究中国古代史。据说他研究了《论语》,发现仅有一处地方提到奴隶。这不禁使我想到,比起世界古代史的第一手资料来,中国古代史的资料利用起来困难更多,因为《公羊传·闵公元年》就有“《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的说法。鲁闵公早于孔子生年一百多年,《公羊传》虽至汉初才成书,最早本系口头流传,不排除孔子时代就有这样的说法。“讳”就是隐讳一些什么,也可以说是有意包庇。关于奴隶制剥削,特别是比较残酷的细节,古代思想家原本持保留态度,西方古代史籍揭露得具体一些,中国古代史籍则多避而不谈或谈得很少,因而增加了我们运用中国古代史籍研究这一问题的困难。然而我相信,只要认真细致扒梳整理,与世界古代史以及民族学、考古学资料相印证,许多问题还是可以弄清楚的。当然,全世界疆域如此辽阔,文字记载多少不一,发展也不平衡,肯定会要留下一些难于弄清楚的空白。但是,人类经历过原始社会是大家公认的,还在原始公社后期,氏族部落内外的界限就已非常明确,部落之间的械斗也是此起彼落、经常不断的。把战俘作为奴隶,在原始社会后期就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我们的任务就是要认真研究,他们是在一种什么样的情况下进入阶级社会亦即奴隶社会的。既然原始社会是世界各民族首先必须经历的一个发展阶段,认为一个民族在不受外力影响下自发地越过奴隶社会发展阶段,我认为是不可想象的。即使有的绿洲肥沃地带农业生产力较为发展,也无法排除周围游牧部落的侵袭,无法出现所谓早熟的封建制。因为任何氏族部落或民族决不会听任外来力量施加强暴而不施以回报。无论中国还是外国的古代典籍,与频繁的战争劫掠联系在一起,有关奴隶的记载史不绝书,也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 奴隶制的研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工作,正如西方有影响的英国古代史学者M·I·芬利所说:“我们不能指望在当代进行任何有关奴隶制影响的系统讨论,因为在古代就从没有人能从局外人的立场上对这个制度进行分析,而现代的学者们又不愿进行这个古代人本身也无法分析的难题,当然他们的这种态度是可以理解的。”[17]我们要有决心有勇气对这个难题进行系统研究,因为我们有丰富的古代史资料,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的民族学资料和继续不断发掘到的考古资料。从现在开始,我们就应该充分重视组织力量,从文字造译到开展专题研究,努力攻关。只要方法对头,经过锲而不舍的努力,我坚信在可预见的时间内,是能够把这一问题弄清楚的。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90—591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2页。 [3] 参看胡庆钧:《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96页。 [4] 转引自T·韦德曼:《希腊与罗马的奴隶制度》,美国巴尔的摩约翰·霍布金斯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5页。 [5] 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0—13页。 [6] T·韦德曼:《希腊与罗马的奴隶制度》,第3页。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8—259页。 [8] 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00页。 [9] 同上。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748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9页。 [12] 所指文章是:1.《关于奴隶制研究中的一些问题——兼答易谋远同志》,《贵州民族研究》1987年第2期;2.《奴隶制是否人类社会一个独立发展阶段》,《云南社会科学》1988年第1期;3.《奴隶制研究的几个问题》,《思想战线》1988年第2期。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65页。 [14] 同上书,第678页。 [15] 尚钺编:《奴隶社会历史译文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65页。 [16] 参看塔西佗著,马雍、傅正元译:《日耳曼尼亚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60—67页。按:第67页译文应参照前述韦德曼著第42页引文有所斟酌。 [17] 《牛津古典词典》第2版,第996页。 从古希腊罗马史看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若干问题 ——《早期奴隶制比较研究•综合研究》第二章 廖学盛 各民族各国历史发展的个性共性问题,经常受到历史学家的关注。古代希腊罗马,因其辉煌的文化以及高度发展而又富有特色的奴隶占有制度,从文艺复兴至今的数百年内,都是各国学者悉心研究的对象。在奴隶占有制社会的历史地位及其发生、发展规律仍然是争论不体的问题的今天,根据古希腊罗马的史实,对与奴隶占有制社会有关的若干问题作些探讨,依然有其需要。 第一节 奴隶占有制社会是在原始社会瓦解的基础上直接而且自然地产生的 19世纪下半叶以来民族学和考古学的蓬勃发展,不断扩展人们审视古代希腊罗马历史的视野,促使学者们再三再四地重新检验和论证已有的结论。但是,对于绝大多数研究古希腊罗马史的专家说来,有一点是没有疑义的,即不管古代希腊罗马的历史发展与地中海沿岸地区各民族有多么密切的联系,古代希腊与古代罗马之间,以及它们内部各地区彼此相互之间有多大的影响,在它们那里,都是在原始社会瓦解的基础上,直接而且自然地产生了奴隶占有制社会,而且奴隶占有制社会有过长足的发展。 一度盛行的风气,即对古代著述家关于古希腊罗马早期历史的记载持过分怀疑乃至全盘否定的态度,近年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转变[1]。整个地中海地区极为丰富而且数量日增的考古发现,使人们不得不重新估价荷马史诗的史料价值,以及它所反映的古代希腊社会的性质。在意大利内部和外部所作的广泛考古学研究,使人们对过去长期视为传说的罗马王政时代早期的历史,逐渐产生新的认识。 依我们的看法,无论是荷马史诗所反映的时代,还是西塞罗、狄奥尼修斯、李维、普卢塔克等人著作中叙述的罗马古代早期历史,都有其合理的内核,是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经济、社会、思想文化和政治结构的反映,并不都是无足稽考的杜撰。离开对这些史料的正确使用,我 们就无法科学地说明古代希腊和罗马阶级社会早期的历史,而只能用自己造成的“黑暗”阻挡自己前进的道路。 无论是在希腊,还是在罗马,原始社会的瓦解与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诞生,都是同一过程的紧密相连的两个方面。生产力一定程度的发展所造成的人剥削人的可能性,使原始社会必然瓦解。而原始社会牢固的基于血缘的氏族部落制度的整个风俗习惯和思想文化体系,在逐渐适应新的经济和社会要求的同时,必然使最早自然出现的人剥削人的制度,沿着发展奴隶占有制的轨道前进。奴隶占有制度的出现并成为支配整个社会、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是历史自然发展过程的合乎规律的表现。只有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各个部分的有机联系,作系统的辩证的考察,才能使我们的研究更富成效。 当代著名学者M·I·芬利对古代希腊罗马的奴隶占有制社会作过深入研究,有过很大的贡献。可是,他的著作显现出一个巨大的缺限,就是他对奴隶占有制社会发生、发展规律的探讨,没有紧密地与原始社会的瓦解,以及原始社会的基于血缘的氏族部落制度在早期阶级社会中的演变规律的研究,结合在一起。[2]这就使得他竟然把从属于美国资本主义一定发展阶段的白人奴役黑人的奴隶占有制度,与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占有制社会中的奴隶占有制度等量齐观,得出了明显不科学的结论。 英国学者G·E·M·德圣克鲁阿和P·A·卡特利基之所以在阐释斯巴达黑劳士的奴隶阶级属性这样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实质性问题上走入岐途,[3]主要原因也在于,没有深刻理解古希腊的奴隶占有制度与原始社会的瓦解之间的紧密联系,没有充分注意考察原始社会的基于血缘的氏族部落制度的风俗习惯在古代希腊早期阶级社会中的演变,对于黑劳士这样一个被奴役、被剥削的等级的形成的决定性影响。[4]他们都把黑劳士界定为“state serfs”,即“国有农奴”,从而根本混淆了奴隶占有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相互衔接、但又有本质区别的两种社会经济形态。 第二节 国家的产生是奴隶占有制社会确立的标志 无论是在古代希腊,还是在古代罗马,役使和剥削奴隶的制度,从原始社会瓦解时起就长期广泛存在,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究竟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确立,却是学术界长期争论的问题。由于在奴隶占有制社会中把奴隶当作等同于牛马的物品,不把他们视为户籍调查、人口统计的对象,所以,单纯根据奴隶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的大小,显然不 是科学的方法。在充分利用考古材料作佐证的情况下,依据文字记载的社会阶级等级划分和保护剥削者利益的风习和习惯法,则有可能判定一个特定社会是否已经产生和发展了以剥削奴隶为主要特征的人剥削人现象,是否已经产生了作为奴隶占有制社会上层建筑最主要部分的奴隶占有制国家。由奴隶主阶级掌握的国家机器的存在,是奴隶占有制社会确立的重要标志。人类最早的剥削制度,特别需要国家这个暴力机器的保护和支持。 从这个角度看,无论是希腊的荷马时代,还是罗马的王政时代,根据现存文献,都可判明,业已有明显的社会等级阶级划分,首先是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的划分。不仅如此,与这种等级阶级划分相适应,并且主要是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习惯法和伦理道德体系,也已存在。罗马王政时代,这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表现得很明显。换句话说,在荷马时代和王政时代,适应于奴隶占有制度的需要,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暴力机器——国家已经产生,并且在不断发展。 如何判定早期奴隶占有制国家的存在,这是近几十年国内外学术界有争论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在探讨这个问题时,同样是必须十分注意原始社会的瓦解与新生的奴隶占有制度发展的需要之间的有机联系。首先应该看到,社会生产力发展造成的剩余产品的出现,与此相联系的人剥削人的可能性的产生,必然引起氏族部落间以掠夺和压迫邻人为目的的战争频繁爆发,而战争为奴隶提供了来源。最早的奴隶都是由战俘转化而成的,这是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罗马法中关于奴隶的定义,首先是把它与战俘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便是有力的证明。奴隶的存在和数量的增加,必然使氏族部落内部产生富人和穷人的区别并发展为对抗。不同氏族部落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及同一氏族部落内部富人和穷人的区别以及对抗,都使国家的出现成为不可避免的历史现象。国家的职能,不仅表现为组织对外的掠夺和战争,还表现为它以暴力维护一系列有利于身为奴隶主的氏族贵族的制度。 在谈论早期奴隶占有制社会的国家问题时,必须十分注意,在这种国家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确立,是与源于原始社会的基于血缘的氏族部落内外区分紧密相联。换句话说,居于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是以有相近的血缘为联系纽带,即属于同一氏族部落。而被统治者,首先是奴隶,与统治他们的奴隶主之间,没有血缘联系,即是来自其他氏族部落的外来人。决不能简单机械地用现代的国家概念,去理解和阐释刚刚从原始社会废墟上产生的、带有明显的氏族部落制度印记的早期奴隶占有制国家。 在古代希腊,奴役同样讲希腊语的其他氏族部落成员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依靠征服而建立起来的斯巴达人的奴役黑劳士这种制度,便是典型的例子。按照当时希腊人的观念,被征服而被称为黑劳士的希腊人,相对于征服者斯巴达人而言,都是属于其他氏族部落的外来人。希罗多德指出,住在列斯波斯岛上的属于希腊人一部分的麦提姆纳人,奴役其邻人,尽管他们血缘相近。[5]在希罗多德的书中,经常把被征服者看成是征服者的奴隶。例如,他谈到伊奥尼亚人三度沦为奴隶,第一次是受吕底亚人奴役,以后两次受波斯人奴役。[6]古代罗马早期的历史,从罗马城邦建立的时候起,就与掠夺和征服邻近的氏族部落的战争密不可分。只要读读狄奥尼修斯的《罗马古事记》,就会得到这方面的大量事实。 正是由于基于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等级和阶级地位的确立和区分中,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才又产生了早期奴隶占有制社会的国家的另一个重要的特点,即公民集体等同于国家。[7]公民集体就是凌驾于被剥削压迫的等级阶级之上的武装暴力集团。 在古代斯巴达,全体斯巴达公民,即斯巴尔提阿特斯,体现国家的存在。他们组成一个专门习武、以剥削压迫黑劳士为主要职业的暴力集团。在实行公民兵制的雅典,公民集体实质上同时又是军人集体。在提洛同盟存在的时期,这个集体不仅剥削本邦境内的奴隶和异邦人,还从盟邦搜刮金钱和索取土地。在古代罗马,全体有公民权的罗马人组成罗马国家。随着罗马在地域上的不断扩张,有公民权的罗马人构成的罗马国家,表现为十分醒目的凌驾于罗马境内广大被剥削压迫等级阶级群众之上的国中之国。 第三节 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等级阶级关系,自由民、奴隶主、奴隶;被保护民、隶农与公民以及奴隶的异同 脱胎于原始社会的古代希腊罗马的奴隶占有制社会和国家,有过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明显地表现为城邦时代和帝国时代两个大的阶段。无论在哪一个发展阶段,它们内部都有明显的等级阶级划分。无论在哪一个发展阶段,它们内部都是最高等级中的奴隶主执掌国家的权柄,利用国家机器首先维护本等级的特权。无论在哪一个发展阶段,等级划分都并非随时随地完全等同于阶级划分。 公元533年由查士丁尼颁行的《法学阶梯》,对延续一千多年的罗马国家的等级划分作了总结。其中指出:“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是奴隶。”[8]是自由人抑或是奴隶,这是古希腊罗马最基本的等级划分。 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还指出:“一切奴隶的地位没有任何差别;至于自由人则有许多差别,他们或是生来自由的,或是被释放而获得自由的。”又说,“从前,被释自由人分为三级”,即罗马公民、拉丁人和降服者。[9] 把自由人分成生来自由者与被释放而获得自由者两大类,这是古代希腊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的重大特点。不同类型的自由人之间的关系,因时因地而异,对社会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在自由民内部,从经济角度看,有奴隶主和自力谋生者的区别。而从政治方面考察,则存在有公民权者与无公民权者的严格划分。至于城邦时代的斯巴达内部,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完全等同于奴隶主。 在不同类型的自由民内部关系中,财富占有量的多少固然重要,但是在城邦阶段,特别是在城邦的早期,与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密切相关的公民权的重要性,胜过财富的作用。公元前451年雅典公民大会根据伯里克利的提议通过的公民权法,规定只有父母均为雅典人的人,才有取得公民权的资格。这个规定直到雅典城邦被马其顿人征服而丧失政治独立之日,一直有效。罗马国家境内的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为了得到罗马公民权,与由罗马公民集体所体现的罗马国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包括公元前90至前88年的同盟者战争那样的大规模武装斗争。 在雅典和罗马,无论是在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中,还是在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中,都是既有奴隶主,又有大量自力谋生的劳动者。在城邦阶段,国家政权主要操在有公民权的奴隶主手中。梭论改革时提出的按财产多少划分公民等第,不同等第的公民有权担任不同官职的规定,保证了富有公民即奴隶主对国家政权的控制。王政和共和时代的罗马,更是用制度保证了富有公民对国家政权的控制。 在古代雅典和罗马,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是不可能担任国家中的行政职务的。只有公民才有权占有属于整个公民集体即国家的土地。 在古代雅典,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由被释奴隶和定居雅典的异邦人构成。他们中的某个人,即使是拥有大量奴隶的奴隶主,他也不可能在城邦的政治生活中起积极作用。既不可能参加公民大会,也不可能充当陪审法庭的陪审员。由于无权占有土地修建自己的房屋,他只能租房居住。他还要向由全体雅典公民体现的雅典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人头税。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无权与雅典公民缔结合法婚姻。 在古代斯巴达,黑劳士和土地,由斯巴达公民集体占有,政权完全由斯巴达公民操纵。相对于斯巴达公民而言,边民只是一个人数众多的没有公民权的自由民等级。[10]他们对由斯巴达公民所体现的斯巴达国家,承担了提供辅助兵源的重要义务。他们中的富有者,可能拥有买来的奴隶。 在古代罗马,无论是在城邦阶段还是在帝国阶段,都有数量大大超过罗马公民总数的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存在。他们主要由两部分人构成,即被释放的奴隶,以及通过不同方式沦为罗马国家的被统治者而又没有被当作奴隶对待的广大人群。由于罗马国家长期广泛采用“分而治之”的政策,同样是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之间的不同集团的具体处境,可能千差万别。但相对于罗马公民这一拥有特权的等级而言,他们都是从属于统治等级的被统治者。在没有罗马公民权的自由人中间,不乏拥有数目可观的奴隶的奴隶主。 无庸讳言,虽然无论是在雅典、斯巴达还是罗马,在城邦时代,公民权的获得,首先取决于父母是否是该城邦的公民,换句话说,即仰赖于特定的血缘关系,但是,在公民的生活中,财富占有量的多少,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随着城邦的逐渐解体和进入帝国发展阶段,财富的作用不断增大。 就是在公元前7世纪末或前6世纪初通过所谓“吕库尔戈斯改革”(亦译为“来库古改革”)形成的斯巴达公民的“平等者公社”中,尽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限制个人发财致富,防止斯巴达公民中产生财产方面的不平等,但是,由于公餐制所要求的每个斯巴达公民按月从自己的收入中支付一定数量实物的规定,这实际上是把斯巴达公民权与每个公民的财产状况挂钩,随着岁月的流逝,由于每个斯巴达公民家庭人口数量不等之类因素,仍然使得一些无力按时交纳公餐制所要求的实物者失去公民权。斯巴达公民人数在公元前5世纪和前4世纪的不断减少,就与这种公民权和财产的相互关系有密切的联系。有的学者指出,由于斯巴达公民集体的分化,在公元前4世纪和前3世纪,所谓“平等者”,已不是指所有的斯巴尔提阿特斯,而是仅指其中富有的部分。[11] 在雅典,从梭伦改革时起,即强调公民的权利与财产状况有关,规定只有富有公民才能担任最重要的行政职务。伪色诺芬在《雅典政制》一文中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富有公民在雅典政治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去世后城邦内部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如何对待雅典公民中贫穷者的公民权以及与公民权有关的福利问题。如果说,公民大会于公元前451年通过的由伯里克利提出的公民权法,强化了公民权与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关系的血缘联系,那么,公元前411年政变的组织者安提丰、弗吕尼霍斯、特拉麦涅斯等人,则都力图使公民人数以5000名为限。也就是只允许富有公民行使参政权。同时废除了对担任公职者的补助。在公元前404年“三十僭主”当政时期,按照克里提阿斯的计划,只应有3000人享有公民权,并且颁布法令剥夺了公民以外的人的法律保护。[12]而按照著名古希腊史专家埃伦伯格估计,在公元前425年,雅典公民总数约29000人。[13]马其顿人在其使雅典人臣服期间,一再剥夺贫穷公民的公民权。公元前322年,规定拥有2000德拉赫麦的人才能有公民权。[14]公元前318年,卡山德罗斯又规定,拥有1000德拉赫麦者才能有公民权。[15] 在古代罗马的城邦时代,强调公民权、占有土地的权利和服兵役的义务三位一体,并且采取切实措施来维护这种三位一体的体制,使其免遭破坏。[16]这是罗马国家长期奉行的政策,也是国家能够不断扩张,终于成为地跨欧亚非的庞大强国,并且逐步演变为罗马帝国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罗马国家凭借公民兵的集体努力,不断开疆辟土,将掠夺来的土地分给新增加的公民和土地不足的公民。每个公民必须忠实履行服兵役的义务。由于天灾人祸兵荒以及各家人口数目不同等等因素,公民中的贫富分化必不可免。公民中必然会不断出现无力履行兵役义务因而面临失去公民权的人。公民兵源的减少又会削弱罗马国家的国力。城邦时代的罗马,从来是靠公民兵作战斗的主力,从未像公元前4世纪的许多希腊城邦那样依赖雇佣兵作战。公元前2世纪末马略进行的军事改革,重要的客观效果之一就是,使贫穷的公民通过当兵能够重新获得土地,变成拥有足够财产的罗马公民,使罗马公民人数不致减少。 正是由于强调公民权、占有土地的权利和服兵役的义务三位一体,所以罗马国家从其建立的初期开始,争取土地的斗争,就与自由人中争取平等的公民权利的斗争联系在一起。这种斗争,构成延续数百年的平民与贵族斗争的基本内容。[17] 罗马国家的一系列规章法令,从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制定的按森图里亚投票制度,到《十二铜表法》中关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的规定,从罗马行政官员的竞选和升迁办法,到占有土地最高限额的规定,无一不是首先保护富有公民即奴隶主的利益,维护他们的特权。 在奴隶占有制国家中,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和有公民权的自由人,虽然相对于奴隶而言都是自由人,但实质上,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整体上从属于公民集体所体现的国家,其中的许多人还分别从属于某个或者某些公民。从属关系的集中表现是,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对控制着他们居住地区的公民集体,单方面地承担服兵役、纳税等项义务,而不享受公民所拥有的多项权利。在数百年内盛行于罗马的公民与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之间的保护与被保护关系,便是这种从属关系的鲜明表现。希罗多德书中关于斯巴达国王治丧仪轨的记载,生动地揭示了边民从属于斯巴达公民集体。在安葬作为斯巴达公民集体的首领的国王的时候,一定数目的边民和一定数目的黑劳士一起,被迫到场充当哀悼者。[18]在这里,边民和黑劳士的社会地位是一致的。 作为被压迫阶级的奴隶,居于奴隶占有制社会等级阶梯的最下层。他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由奴隶主供给衣食,另一类则同奴隶主分开居住,自谋衣食,但要向奴隶主交纳实物或金钱。[19]不论哪一类奴隶,人身都隶属于奴隶主。奴隶主或者个别地有权,或者只是集体有权任意处置他们的生命,更不必说任意处置他们的财产。从法律方面讲,奴隶的一切财产均属于奴隶主。奴隶所使用的土地,不言而喻,或属于个别奴隶主,或属于奴隶主集体。 以前经常存在一种情况,即不少研究者在分居奴隶的等级阶级属性问题上争论不休,最根本的原因是把“人身占有”与“人身依附”混为一谈。在斯巴达、雅典和罗马这一类直接从原始社会废墟中产生的奴隶占有制国家里面,“人身占有”的主要根据是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内外划分。通过禁止公民以人身作抵押的法律,使只能对其他氏族部落的成员实行人身占有变成十分明显的事实。在每个人的等级阶级属性,即他是一个自由人还是一名奴隶这样一个根本问题上,主要取决于他的氏族部落归属的城邦时代,剥削和奴役,只能通过人身占有来实现。不全面地考察城邦时代等级阶级关系形成的社会和经济原因,当时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各个部分的有机联系和相互作用,单纯看被剥削的劳动者,特别是从事土地耕作的劳动者是否自谋衣食,并据此来断定他们的等级阶级属性,难免产生认识上的偏差。 为了正确理解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等级阶级关系,有必要对被保护民和隶农的情况作简略的考察。 在古代希腊和罗马,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需要有公民权的自由人的保护,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古代罗马,保护人与被保护人关系得到特别广泛的发展。 从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这个角度看,被保护民与奴隶一样,相对于公民集体而言,他是“外来者”。另一方面,与奴隶不同,被保护民的自由人身份得到由公民集体所体现的国家的承认和保护。 隶农作为自由民中的一个等级,主要是在罗马帝国时代形成并获得广泛发展。就这一等级的发展主流而言,乃是奴隶占有制国家日益加速地打破氏族部落血缘关系的狭隘界限,依据地缘和财产状况来确定自由人的法律地位的过程中,享有罗马公民权的自由民政治经济社会地位逐步下降和恶化的结果。根据公元4—5世纪罗马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法令,原本享有完全公民权、根据契约租种土地的一些承租人,失去了自由迁徙的权利,其本人以及家庭财产构成所在庄园财产的一部分,土地所有者成为他们的主人。与奴隶不同,法庭仍然承认隶农是自由人。隶农之从属于大土地所有者,首先是因为他缺乏土地。罗马国家之所以要颁布一系列法令迫使他们固着于土地上,是因为劳动力的流动和丧失,严重影响财政收入。 第四节 早期奴隶占有制国家的发展趋势:斯巴达、雅典、罗马 前文我们主要从社会和政治结构,对斯巴达、雅典和罗马三个奴隶占有制社会和国家,作了概略的考察,而且主要是剖析它们在城邦发展阶段的等级阶级结构。 一定的社会和政治结构,虽然与历史传统、地理环境以及周围的部族或国家的相互关系,都有某种程度的联系,但最主要的是一定经济关系存在和发展的需要。 例如在斯巴达,由于一系列历史条件的相互作用,按照俄罗斯古希腊史专家Ю·Β·安德列耶夫的说法,“城邦制度的一些特点在这里得到极端的、也可以说是精巧和奇妙的发展。”其特点是斯巴达“以确认‘共同的私有制’原则,建立起经过周密考虑和仔细拟订的对公民日常生活实行直接监督的制度,首先是对他们消费由受奴役的黑劳士的劳动所提供的产品实行监督。落后的农业经济占据优势,经常面临被奴役居民的起义,被奴役者人数又超过斯巴达公民许多倍,在这样的条件下,这种制度无疑是保持公民集体团结一致最简便和合适的方式”。[20]在斯巴达这种类型的奴隶占有制国家中,作为奴隶主阶级的斯巴达公民集体与作为被剥削、被压迫的奴隶阶级的对立是十分明显、十分尖锐的。阶级对立与等级对立完全一致。在这种国家中,等级之间的界限,首先是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界限,是不可逾越的。斯巴达国家长时期尽力强化公民与黑劳士之间的等级阶级对立。 作为斯巴达公民集体利益体现者的国家,通过规范公民和非公民的生活行为准则,达到强化等级阶级对立的目的。 埃弗拉伊姆·达维德的《斯巴达社会中的笑》一文,从一个侧面深刻揭露了斯巴达国家强化等级对立的良苦用心。文中指出:“在斯巴达,笑被当作强化社会等级制度的重要工具”,“国家对其公民的笑实行控制的程度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即对他们何地、何时、何故以及以何种方式发出笑声,都实行监督”。[21] 强化等级制度的结果,必然是使斯巴达这样一个由原始社会的基于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的人群集团演化成奴隶占有制国家中的统治阶级,成为完全排他性的封闭的等级,最后只能走上人数日减而终被外邦灭亡的道路。公元前192年,斯巴达因在战争中失败而被迫加入长期与其敌对的阿哈伊亚同盟。当时统治伯罗奔尼撒半岛大部分地区、并且在打破邦际狭隘界限方面有所作为的阿哈伊亚同盟,于公元前188年明令废止了黑劳士制度。[22] 雅典在它作为政治上独立的奴隶占有制城邦存在的整个期间,内部的等级阶级界线也十分鲜明,只是不像在斯巴达那样绝对不可逾越。无论是在梭伦改革时期,还是在克利斯梯尼改革时期,都曾有过把非雅典人登记为雅典公民的现象。就是在公元前451年公民大会通过伯里克利提出的公民权法之后,通过公民大会的决定而接纳非雅典人加入雅典公民集体的事,也间或发生。在公元前4世纪,一个名叫帕西昂的奴隶,就曾获得雅典公民权,成为名噪一时的富翁。不过,就事物的主流而论,雅典公民集体的闭塞性是很强的。这就使得它的公民总数,在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前夕达到创记录的约4万人之后,只能长期在2万至3万之间徘徊[23]。雅典依靠公民兵的力量,不可能抵挡住马其顿人的侵略,终于被马其顿人灭亡。 作为奴隶占有制城邦的罗马,从其建邦时起,在公民权问题上也遵循血缘原则,即只有经过合法婚姻出生的罗马公民的后代才能取得罗马的公民权。但是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罗马国家在维护公民,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和奴隶三个大的等级划分的格局的同时,为公民以外的两大等级的成员进入公民等级,提供了不少方便条件。从而使公民的人数不断增加,保证了罗马的疆域在数百年内持续扩张。罗马之所以从地处台伯河畔的一个小邦能够发展成地跨欧亚非的庞大奴隶占有制帝国,它的成功的公民权政策,不能不算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正是通过不断变非公民为公民这个重要手段,罗马国家才消灭了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在形成人们的等级阶级属性方面的决定性作用。逐步使财产和地域原则在确定特定的人的等级阶级身份这样一个至关重要的领域,显示出不断增大的作用。关于这方面的详情,涉及整整一部罗马史,这里不能细说。 公元211—217年当权的罗马皇帝卡拉卡拉于211年颁布的著名敕令,无疑是罗马帝国境内公民与非公民界限逐渐泯灭的重要见证。饶有兴味的是,敕令中称所有尚未获得罗马公民权的人为“异邦人”。[24]英国著名学者A·H·M·琼斯在《晚期罗马帝国(284—602)》一书中评论卡拉卡拉211年的敕令的意义时指出,该敕令至少是加速了两个重要变化:一方面,形式上消灭了帝国内部的所有地理上的区别,使布里吞人和埃及人与意大利人一样成为罗马人。至少到4世纪,行省人自认为罗马人。一个人无论是住在高卢还是住在意大利、色雷斯或卡帕多西亚,他都有同样的升迁机会。另一方面,它确认了社会的上层等级和普通民众法律上的明显区别,并使这种区别具有普遍的性质。普通民众被贬低到往昔的异邦人的相似地位。[25]这些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只是应该补充指出,按照过去的罗马公民权法,布里吞人、埃及人之所以区别于有罗马公民权的意大利人,首先不是因为他们住处不同,而是从理论上追溯他们祖先的血缘,他们与已被接纳进罗马公民集体的人有别。 从公元前2世纪开始变成地跨欧亚非的庞大奴隶占有制国家时算起,到卡拉卡拉敕令颁布时止,在300多年的时间内,罗马国家不仅完成了从共和制向帝制转变,而且在帝制的基础上又走了很长的路。在这段漫长的岁月里,罗马国家中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情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阶级等级关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就阶级等级关系而言,概括地说,基本的变化是,旧的源于原始社会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的各种狭隘界限,逐步被打破并趋于消失,分属于不同部族的富有的奴隶主阶级融合成帝国内部统一的统治阶级,共同组成罗马社会和国家中的上层等级,剥削压迫广大的贫苦民众。取代以往公民和非公民区别的是所谓“尊贵者”(Honestiones)和“卑贱者”(Humiliores)之间的日益加强的差别和对抗。[26] 在经过激烈动荡的“3世纪危机”之后,到公元4世纪,开始了罗马帝国政府大力推行把隶农固着在大地主的庄园的土地上的时期。隶农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急剧恶化,名为自由人,实际生活接近于奴隶。有公民权的自由人和无公民权的自由人混合为一,实际上都在失掉自由,成为一身二任的大奴隶主大土地所有者的剥削压迫对象。作为占主导地位的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正在走向崩溃。[27] 反映属于日耳曼人一支的法兰克人征服高卢以后的时期内的社会制度的重要文献,于5世纪末或6世纪初编纂的萨利克法兰克人的法典《萨利克法典》,从一些方面说明,正在形成中的封建制度,与一度存在于斯巴达、雅典和城邦时代的罗马的奴隶占有制度,有多么鲜明的区别。 例如,法典规定,劫走或者杀死负有纳税义务的罗马人,应罚付63金币,而杀死作为国王奴仆的男爵或副伯爵,应罚付300金币。[28]法律明显地保护村社的权利,规定如有人要迁入别的村庄,即使是一个人出来反对,他就不得迁入。[29]法律中还有“关于愿意脱离氏族关系”的专门条文。[30] [1] 在1884年出版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曾经指出:“全部传说的罗马上古史都被浓厚的黑暗所笼罩,这种黑暗又因后世受过法学教育的著作家们(他们的著作还是我们的材料来源)的唯理主义——实用主义的解释和报告而更加浓厚。”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46页。20世纪初一度流行于史坛的超批判流派,覃是彻底否定古代作家关于罗马早期历史的记述,认为关于公元前3世纪以前的事件的记载,全系不可信的传说。在1988年出版的《欧洲史》第1卷中,前苏联古罗马史专家И·А·马雅克指出,具有客观性的考古材料建立了罗马远古历史的可靠框架。只要综合运用考古学、语言学和文献史料,就可以基本弄清古代罗马早期的历史。参阅《История Европы》,Том первый,Древняя Европа,Москва,《Наука》,1988,第l83页。 [2] 参阅拙著《关于奴隶占有制社会的一些思考——<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一书读后》,载《史学理论》,1988年第1期,第57页以次。 [3] 集中反映上述两位学者对黑劳士问题的主要论点的论文,载于1988年出版的《奴隶制和非自由劳动的其他一些形式》(Slavery and other forms of unfree labour,Edited by Léonie Archer,Routledge,London and New York)一书,即 G.E.M.de Ste Croix,Slavery and other forms of unfree labour以及Paul A.Cartledge,Serfdom in Classical Greece, [4] 关于斯巴达的黑劳士的等级阶级属性问题,请参阅刘家和的论文《论黑劳士制度》,载《世界古代史论丛(第一集)》。北京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编,三联书店,1982年,第167—221页。对于由被称为“斯巴尔提阿特斯”(Spartiates)的斯巴达公民所组成的斯巴达国家说来,黑劳士全系属于不同的氏族部落的被征服者,即本氏族部落以外的“外来者”,这就是决定黑劳士的奴隶命运的关键。征服者可以随意把被征服者变为奴隶,这是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的习俗。 [5] 希罗多德,《历史》(Herodoti Historiae,recognovit brevique adnotatione critica instruxit Carolus Hude,Editic tertia,Oxonii),I,151。 [6] 同上书,Ⅵ,32。 [7] 关于公民集体等同于国家的问题,请参阅埃伦伯格所著《希腊人的国家》(Victor Ehrenherg,The Greek State, The Norton Library,W.W.Norton and Company.INC.New York,1964)一书的第二章。 [8]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北京,第12页。 [9] 同上书,第12、14页。 [10] 关于斯巴达边民等级形成的历史及其政治、经济、社会地位,请参阅P·卡特利基所著《斯巴达和拉科尼亚》(Paul Cartledge,Sparta and Laconia·A regional history 1300—362BC,Routledge and Regan Paul,London,1977)一书的第7和第10两章。 [11] 关于斯巴达公民集体内部的分化情况,请参阅前引P·卡特利基所著《斯巴达和拉科尼亚》一书的第14章;Л·Г·佩怡特诺娃的文章《吉波麦伊奥内和莫法基(斯巴达公民集体的结构)》(Л.Г.Печатнова,Гипомейоны и мофаки(Структура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коллектива Спарты),载《古代史通报》,l993年第3期。 [12] 关于公元前411年和404年在雅典发生的两次反民主政变的详情,请参阅1956年出版的由苏联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写的集体著作《古代希腊》(Древняя Греция,Ответственнные редакторы В.В.Струве,Д.П.КаΛΛистов,ИздатеΛъствоАкадемии Наук СССР,Москва,1956),第327—347页。 [13] 参阅前引埃伦伯格著《希腊人的国家》,第33页。 [14] 参阅А·Б·拉诺维奇著:《希腊化及其历史作用》(А.Б.Ранович ЭΛΛинизм и его историческая роΛъ цздатеΛъствсАкадемии наук СССР,Москва—Аенинград,1950),第84页。 [15] 同上书,第87页。 [16] 关于罗马公民权问题,请参阅l965年在莫斯科出版的С·Λ·乌特钦科的专著《罗马共和国的危机与衰亡》(С.А.Утненко,Кризис и адение Риμской РеспубΛики)的第7章。该章译文见《古代世界城邦问题译文集》,时事出版社,1985年,北京,第231—267页。 [17] 在古代罗马的历史上,“平民”(plebs)一词的意义前后有过重大变化,在王政早期,平民是罗马国家境内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由于罗马公民集体所体现的国家在与四邻的频繁战争中,极端需要他们充当重要兵源,因而在起自王政时期而终于共和时期的漫长斗争中,不得不向他们作出让步。结果是,早期的平民与贵族融为一体,成为统一的罗马公民集体的成员,两者一起组成新的罗马公民集体。这是罗马国家发展史的一个突出而且十分重要的特点,也是罗马公民集体一定程度开放性的重要表现。 [18] 希罗多德,《历史》,Ⅵ,58。 [19]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就提到过在日耳曼人中存在“奴隶只纳贡,不服任何劳役”的现象,参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58页。 [20]参阅《古代世界城邦问题译文集》,第109—110页。 [21] 埃弗拉伊姆·达维德:《斯巴达社会中的笑(Ephraim David,Laughter in Spartan Society),载论文集《古典时代的斯巴达:它的成功背后的诀窍(Classical SpartatTechniques Behind her Success,Edited by Anton Powell,Routledge, London, 1989),第17页。还可以参阅该论文集的前言以及第26页以次。 [22] 参阅P·卡特利基:《斯巴达和拉科尼亚》,第322页。 [23] 关于公元前5世纪和前4世纪雅典公民人数的变化情况,可参阅埃伦伯格:《希腊人的国家》,第33页。 [24] 参阅由B·B·斯特鲁威主编的《古代世界史选读》第3卷(Хрестоматия по истории древего мира Под редацией В.В.Струве том Ⅲ 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е учебнопедагическое издатеΛьство министерства просвещения РСФСР,Москва,1953),第242页。 [25] A·H·M·琼斯:《晚期罗马帝国(284—602)》(A.H.M.Jones,The Later Roman Empire,284—602,A social, economical,and administrative survey,,volume l,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Baltimore,1986),第17—18页。 [26] 根据琼斯的说法,“尊贵者”与“卑贱者”之间的区别,在公元2世纪上半叶即已出现。参阅琼斯,前引书,第17页。还可参阅格查·阿尔费尔迪,《罗马社会史》(Géza Alf☆ldy,The social history of Rome,Translated by David Braund and Frank Pollok,Routledge,London,1988),第106—202页。 [27] 关于“三世纪危机”之后罗马帝国内部的变化,参阅前引《欧洲史》第1卷,第639页以次。 [28] 参阅郭守田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商务印书馆,北京,1985年,第22、26页。 [29] 同上书,第24—25页。 [30] 同上书,第28页。 关于奴隶制社会的若干札记(上) ——《早期奴隶制比较研究•综合研究》第三章 周怡天 史观史法/历史理论/奴隶制 论著选载118 按照唯物史观,原始公社制社会瓦解以后,按常规,继之而起的必定是奴隶制社会;在奴隶制社会中,奴隶制生产关系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居于主导或支配地位;奴隶大多是直接生产者,而其他劳动者则往往因贫穷破产而沦为奴隶,等等。 然而,当人们在具体研究古代世界各国历史时,由于情况复杂,且史料又常缺失,因而众说纷纭,至今多处于百家争鸣的局面。兹就这方面的问题,提出若干意见,以就教于关心此类问题的同仁。 第一节 马克思论作为历史发展阶段之一的奴隶制生产方式 (兼释“亚细亚生产方式”) 人类社会的历史,迄今为止,是否经历过五种生产方式,这是一个仍有争论的问题。分歧主要集中在:奴隶制社会(生产方式),一般来说,它是否是各民族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马克思主义者大都对此持肯定的看法。但对此持有异议的人说:“……处于阶级社会开端的‘奴隶社会,之作为一种普遍的奴隶(制)阶段。这个概念(无疑是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间接地引申出来的,但我并不相信他们自己会接受它)首先是列宁在他优美的小型演说《论国家》中提出的,后来,在本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初苏联学者之间正式争论的基础上,斯大林把这个概念神圣化了”。[1]这就是说,关于“奴隶制社会”作为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的概念,并不是马克思本人直接提出的,是不可信的。 事实果真如此吗?否。因为,我们可以在马克思的论著中,找到如下的证据: (一)在《资本论》第3卷中有一段话:“作为商品进入流通的产品,不论是在什么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不论是在原始共同体的基础上,还是在奴隶生产的基础上,还是在小农民和小市民的生产的基础上,还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都不会改变自己的作为商品的性质……”[2]。在这里,“原始共同体基础上”的生产方式,即原始公社生产方式,“共同体”一词的德文字根为Gemeinde,亦可译作“公社”;“奴隶生产的基础上”的生产方式,即奴隶制生产方式;“小农民和小市民的生产的基础上”的生产方式,即封建制生产方式;以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四种生产方式的依次演进的顺序,是和下文所引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说的有关它们的顺序相一致的。 (二)马克思说:“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antike)、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3] 至此,可说明如下几点: 第一,从上述马克思的两则论断中,可以看出:“亚细亚的”生产方式,等同于“原始共同体基础上的”生产方式,即原始公社生产方式;“古代的”生产方式,等同于“奴隶生产的基础上”的生产方式,即奴隶制生产方式。这里,“古代的”一词,通常是指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社会,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罗马的、希腊的(简言之,古典古代的)”(按:“古典古代的”,德文原文作“Klassisch antiken”)。[4]显然,马克思是用具体的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生产方式,作为概括的奴隶制生产方式的代词。同样,这里的“亚细亚的”生产方式,马克思也是使用当时仍存在于亚洲(主要是印度)的原始公社形式—农村公社,作为概括的原始公社生产方式的代词。这也是马克思自己明确指出了的:“亚洲村社(原始共产主义)”。[5]所谓“亚洲村社”,即“亚细亚的农村公社”。因此,“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即原始公社(原始共产主义)生产方式。 第二,半个多世纪以来,国内外学术界就“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我国学术界就此的讨论取得了重大进展,“主张原始社会说的人逐渐增多”。[6]其实,在马克思的著作里,提到“亚细亚的生产方式”者仅两处,除上文已引者外,另一处见于《资本论》第l卷,“在古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等等生产方式下,……”[7];据恩格斯的看法,此处“古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即“原始部落公社”[8]的生产方式。人们往往误把“亚细亚生产方式”同马、恩著作中的“亚细亚古代”、“亚洲社会”、“亚细亚社会形态(式)”、“亚洲的专制制度”等等完全等同起来,即与作为阶级社会的整个亚细亚社会等同起来,这种错位等同,自然引起迷惑与争论。揭示“亚细亚生产方式”仅仅是作为遗存在至19世纪中叶为止的亚洲社会中的“村社(原始共产主义)”的概括这个关键,“亚细亚生产方式”即“原始公社制生产方式”便是可以理解的了。 如上所述,原始公社制生产方式、奴隶制生产方式、封建制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大体“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因此,“奴隶制社会(生产方式)”作为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的概念,确实是马克思本人直接提出的。 第三,有人说,马克思的“五阶段论也只是西欧社会经济史的一个总结。他把古代亚洲的社会经济形态含混地称之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正是要使它和希腊、罗马的奴隶社会区别开来”。[9]这种说法是有失误的。其一,马克思不曾把古代亚洲的社会经济形态称之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如前所述,他确曾用“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原始公社制生产方式”的代词。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论著里[10],广义地说,古代亚洲的社会经济形态,同样经历了原始公社制时代、奴隶制时代以及封建制时代。其二,马克思的五阶段论显然不只是西欧社会经济史的总结。最明确的事实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上世纪的50年代,研究了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俄罗斯的、爱尔兰的以及日耳曼的有关公社所有制的材料,终于在1859年撰写《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时,选用“亚细亚的生产方式”这一名称,作为“原始公社制生产方式”的代词[11]。由此可见,马克思当时是在广泛利用了欧亚旧大陆有关公社所有制的材料,得出有关四种生产方式,大体说来,“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这个结论的。尽管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还不曾存在社会主义国家,但科学社会主义得出了共产主义时代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向的论断。因此,应该说马克思的五阶段论是欧亚旧大陆社会经济史的总结;一般地说,它是符合世界各民族历史发展的规律的。把马克思的五阶段论缩小为西欧社会经济史的总结,是不符合事实的,因而是错误的,其后果是有害的。 第二节 青铜器时代的生产力水平与早期奴隶制社会 历史唯物论认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是在一切社会经济形态中发生作用并决定社会向前发展的客观经济规律。当然,决定社会生产力的因素有多种,马克思说:“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的应用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12]在全面估计到决定生产力水平的多种情况的条件下,生产资料作为生产力中物的要素,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生产工具,特别是机械性生产工具。人类生产发展的技术形态已经经历了石器、青铜器、铁器和机器为标志的各个时期。这是按制作生产工具的物质材料为标志的技术史的分期。像马克思所指出的:“动物遗骸的结构对于认识已经绝迹的动物的机体有重要的意义,劳动资料遗骸对于判断已经消亡的社会经济形态也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在劳动资料中,机械性劳动资料(其总和可以称为生产的骨骼系统和肌肉系统)比只是充当劳动对象的容器的劳动资料(如管、桶、篮、罐等,其总和一般可称为生产的脉管系统)更能显示一个社会生产时代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13] 以石器为标志的生产力水平是与原始公社制度相适应的。“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14]。在封建制社会里的手推磨,一般都是使用铁工具制作出来的石磨。因此,以铁器为标志的生产力水平是与封建制社会相适应的,而以蒸汽机为标志的生产力水平则是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相适应的。 那末,使用何种物质材料制作的生产工具可以作为早期奴隶制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标志呢?许多历史实例表明青铜器生产工具是早期奴隶制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测量器”或标志。 以尼罗河流域为中心的古埃及文明和以两河流域为中心苏美尔一巴比伦文明,由于每年河水泛滥而淤积下肥沃的松软泥土,经营牛(或驴)拉木犁的灌溉农业便能有较好的收成,所以在公元前四千年代末叶,在铜石并用时代便进入了奴隶制文明时代;及至公元前二千年代的青铜器时代,它们的奴隶制社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公元前二千年代,印度河流域文明、黄河—长江流域文明、西亚的埃兰、赫梯等都是青铜器时代的奴隶制社会。至于欧亚两洲比较寒冷和荒凉的地带的游牧部落,在青铜器时代则仍处于原始公社制时代。 南美洲的印加文化,也是处于青铜器时代的奴隶制文明社会。 古代欧洲的奴隶制文明又产生于何种物质技术为标志的时代呢?有人说:“在大体相同的生产力水平上却可以形成不同的生产关系、社会制度,铁器时代欧洲就分别产生了奴隶制、封建农奴制就是证明。”[15]这里有对古代欧洲物质技术发展史的误解。对于古代欧洲的历史应作具体的分析。公元前二千年代的爱琴文化(或称“克里特一迈锡尼文化”)已是早期奴隶制文明,正处于青铜器时代。随后的荷马时代(公元前11—9世纪),其前期仍是青铜器时代,而其后期已进入早期铁器时代,已属早期奴隶制文明社会。[16]既然古希腊在青铜器时代已进入奴隶制社会,认为整个欧洲至铁器时代才“产生了奴隶制”的看法,是不符合事实的。所以,“就全世界文明发生的实例来看,在先进的文明地区,铜器和青铜时代的生产力,毕竟是出现文明的基本条件。”[17]诚然,古罗马城邦是在铁器时代进入早期奴隶制社会的,但这要从公元前8世纪罗马建城时便已是铁器时代这一历史事实中得到说明。[18] 论者以西欧的封建农奴制也产生于铁器时代为由,认为“大体相同的生产力水平却可以形成不同的生产关系、社会制度”,完全忽视铁器时代内部生产力在不断向前发展中所出现的差异和影响。以罗马为例,形成早期奴隶制社会时的铁器时代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有限的:以农业生产工具来说,最初是使用以整块木头制作的木犁,后来才有由不同部分装配的犁,直到公元前7世纪才普遍使用铁制农具。经过了一千年左右的经济发展以后,至罗马帝国时代的铁器时代,其生产力水平已经有了很多进步:[19]人们在意大利已使用带轮子的铁犁,即所谓“新型犁”;并由此逐渐扩展到其他方面,收割器、脱粒机以及水磨等较复杂的工具的传布;园艺业、榨油业、酿酒业等都有发展。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为西欧过渡到封建农奴制生产方式提供了物质条件,而日耳曼人征服西罗马帝国统治下的西欧后便逐步实现了这种过渡。但是,“封建主义决不是现成地从德国搬去的;它起源于蛮人在进行侵略时的军事组织中,而且这种组织只是在征服之后,由于被征服国家内遇到的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为现在的封建主义的。”[20] 因此,罗马奴隶制城邦形成时的铁器时代的生产力水平与罗马帝国的铁器时代所达到的生产力水平,不能笼统地都以“铁器时代”来说明,而应作具体的分析,从而便可看出:只有罗马帝国的铁器时代所达到的生产力水平才能为西欧封建农奴制的产生提供条件。 [1] 罗伯特·A·帕德古:《关于奴隶制和奴隶社会的一些理论问题》(Robert A·Padgug:《Problems in the Theory of Slavery and Slave Society》),载《科学与社会》(《Science and Society),vol.XL(1976),№.1),第90卷(1976),第1期,第7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3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9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3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8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465—466页;大体相同的论述还见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112页;第46卷,下册,第412页。 [6] 林甘泉等:《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一九二九——一九七九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60页。按:该书就我国学术界五十年来讨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历史作了简明扼要的介绍,见第21—35、86—90、147—160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页。 [8] 英译本《资本论》第1卷,第79页。(转引自《世界上古史纲》,下册,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90页。) [9] 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44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22页;第32卷,第43页;第21卷.第387页,第24卷,第126—127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7页。 [11]参阅《世界上古史纲》下册,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96—302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3页。 [13] 同上书,第204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08页。 [15]杨生民:《论五种生产方式说的理论失误、内部矛盾与依次更替》,载《北京师院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1期,第3页。 [16]参阅本书第3编《希腊荷马时代》。 [17] 《世界上古史纲》下册,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7页。 [18]参阅本书第4编《罗马王政时代》。 [19] 《罗马奴隶占有制崩溃问题译文集》,科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47—52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3页。 关于奴隶制社会的若干札记(下) ——《早期奴隶制比较研究•综合研究》第三章 周怡天 第三节 关于奴隶阶级与奴隶等级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阶级的差别也是用居民的等级划分固定下来的,同时还为每个阶级确定了在国家中的特殊法律地位。所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及农奴制社会)的阶级同时也是特别的等级。”“社会划分为阶级,这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共同的现象,但是在前两种社会中存在的是等级的阶级,在后一种社会中则是非等级的阶级。”[1]列宁在另文中指出,有的学者“不了解等级和阶级的区别,因而把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混淆起来”[2],其后果则是必然导致错误。因此,把作为阶级的奴隶与作为等级(或等级集团)的奴隶,尽可能予以说明,找出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差别,是很必要的。(详见后文)为了使讨论从实际出发,在下面将从古代奴隶制社会(包括秦汉社会)以及从有关1956年民主改革前的凉山彝族社会的调查中列举某些资料。 首先,看看古典作家对奴隶概念的某些说明: (一)“奴隶作为用品(财产)而言,则这一笔财产,应该完全属于运用他的人,而主人[就另有家务管理以外的自由生活而言]便不属于奴隶。于是我们可以明了奴隶的性质和他的本分了:(1)任何人在本性上不属于自己的人格而从属于别人,则自然而为奴隶;(2)任何人既然成为一笔财产(一件用品),就应当成为别人的所有物;(3)这笔财产就在生活行为上被当作一件工具,这种工具是和其所有者可以分离的。”[3] (按:英译本原注释:奴隶和奴隶主可以分离,意思是主人可以转让或出卖奴隶。) (二)“奴隶处于主人的权力之下,这种权力渊源于万民法,因为我们可以注意到,无论哪个民族,主人对于奴隶都有生杀之权,奴隶所取得的东西,都是为主人取得的。 “但是现在处于本皇帝(按:查士丁尼,公元527至565年在位的东罗马帝国皇帝)统治下的人,都不准在没有法律上所承认的原因时,用暴力对待自己的奴隶,或过分地虐待自己的奴隶。根据安多宁·庇乌斯帝(按:罗马帝国皇帝,统治年代为公元138—161年)宪令的规定,毫无理由地杀害自己奴隶的人,如同杀害他人的奴隶一样,应受同样处罚。庇乌斯帝的另一宪令,又制止主人过分严酷。他在某些行省总督询问关于逃亡到庙宇里去和到皇帝塑像那边去的奴隶的情况之后规定,如果认为主人的严酷难以忍受,可以强制主人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出卖奴隶,主人可以取得其价金。”[4] (三)公元前4世纪的一位希腊史学家特奥彭波斯(Theopompus)说:“继帖萨利亚人(原汉译作:色萨利人)和拉凯达伊蒙人(原汉译作:拉西底梦人,即斯巴达人)之后,开俄斯人(Chians)是最早使用奴隶的希腊人,不过他们获取奴隶的方法不同。我们知道,拉凯达伊蒙人和帖萨利亚人把他们现有土地上的原先希腊人变为奴隶,拉凯达伊蒙人占取了阿哈伊亚人(Achaeans)的土地,帖萨利亚人则占取了伯尔勒比人(Perrhaebians)和马格尼特人(Magnesians)的土地。被拉凯达伊蒙人变为奴隶的人叫黑劳士(原汉译作“希洛特”),被帖萨利亚人变为奴隶的人叫佩涅斯特斯(Penestae),而开俄斯人所占有的奴隶则来自非希腊人,是开俄斯人出钱买来的。”[5] 其次,关于物化奴隶(chattel slave,另译“动产奴隶”,又称“古典奴隶”)的资料: (四)古埃及新王国阿明霍特普三世(AmenhotpeⅢ约公元前1417—前1379年在位)时的一件租用女奴的文献: “[在位之]第二十七年,季夏之月,第二十日,当上下埃及之王,陛下涅布马阿特拉,拉之子,底比斯的神和主宰阿明霍特普的时代,愿他象他的父拉一样,万岁长存。 [今]天,涅布麦希在其充任阿明霍特普(王]家牧人之时,请求于有角牲畜的牧人摩塞,致辞如次:“我什么都没有了,请给我以女奴赫里特的两个工作日的买价”。于是有角牲畜的牧人摩塞就给他一束[?]麻布,值三又二分之一环,和……值二分之一环。 他又有两次请求,并且说,“请给我以女奴赫里特的四个工作日的买价”。于是牧人摩塞就给他……谷,值四环,六头山羊,值三环,又银一环,共十二环。 于是女奴赫里特承担了两个工作日。他给我以麦里列木特塞弗的两个工作日和奴隶涅赫塞特希的两个工作日,当着许多证人的面前。这些证人的名单:牧人阿皮尔,牧人涅恩,克夫,……,……,……,潘……,努比亚女人麦尔克塞特……。本日书吏捷次编写。”[6] (五)巴比伦第一王朝国王阿米萨杜戛(Ammisaduga约公元前1646—1626年在位)统治的第十三年的一件出租奴隶的小泥板文书: “马都克·穆巴里特为了磨谷向爱里布·乌拉什的主人伊劲·乌拉什雇佣了[……]爱里布·乌拉什二个月。[每天]他将要磨出六十卡好面粉,他要汲十桶(?)水,他的给养,[每天]二卡食物,他的饮料,三卡枣椰酒。他量了二又五分之一库鲁谷物给他的主人伊劲·乌拉什作为两个月间他的租费。[假如]将来在他的手中发现何物,[那么]他就丧失自己的雇佣费。他从他的雇佣费中拿去了三分之二舍客勒银子(接着是证人的名字)。阿伊牙里(第二)月,第一日。国王阿米萨杜戛之年,国王的铜钱标准提高之年。”[7] (六)古代希伯来人中,“有一个人名叫波阿斯(Boaz),是个大财主。”每当收割时,有好些“仆人”(按:奴婢),在“监管收割的仆人”监督下,在波阿斯的田地里进行收割。[8] (七)雅典德谟斯梯尼(公元前384—322年)的父亲的大奴隶制作坊:“父亲留下两个大的生产作坊:一是拥有三十二到三十三个武器匠的作坊(每个武器匠价值五到六明那),另一个是拥有二十个床匠的作坊(每个床匠价值三明那以上的钱),这作坊每年能收入三十明那的净款,……”[9] (八)色诺芬《论收入》.Ⅳ14—15:“尼西拉图(Nikeratos)之子尼西亚(Nikias,公元前五世纪后期的雅典政治家),在矿山里拥有一千个的奴隶,他把他们出租给色雷斯人(Thracian)塞西亚(Socias),条件是这样的,塞西亚给他每个奴隶每日一个奥波尔的纯收入,而以后要交还原数的奴隶。”[10] (九)加图《农业志》:“二百四十犹格(按:1犹格等于4市亩)地的橄榄园做如下安排。(男)庄头一名,(女)管家一名,工人五名,牧牛人三名,驴夫一名,牧猪人一名,牧羊人一名,共十三人(奴隶);……”“一百犹格的葡萄园应构成如下:(男)庄头一人,(女)管家一人,工人十人,牧牛人一人,驴夫一人,修剪杨树的一人,牧猪人一人,共十六人(奴隶);……”[11] (十)科路美拉(公元一世纪的罗马作家)《论农业》关于奴隶制农业庄园中的奴隶与管庄人(按:Villicus,即庄头)的记载: “第一卷第八章下一个是关于奴隶的问题:谈一谈该让他们每人负什么责任,交给他们什么工作才合适。一开始我的建议就是不要从那些外貌生得漂亮的奴隶里挑选管庄人,当然更不能从那些过惯城市里声色犬马生活的人中挑选。这批懒散成性的奴仆都已惯于游手好闲。他们经常出入于游乐场所,什么公园、跑马场、剧场、茶寮、酒肆、甚至赌场、妓院,整天想入非非,不务正业。要是让他们把这些胡思乱想带到农庄,那么主人就不仅是损失一两个奴隶的问题,整个农场都会被他搞垮。所以一定要选一个从小在农业劳动磨炼中成长,经受过考验的人。如果这样的人找不到,那就从经受过一般奴隶艰苦劳动锻炼的人中选一个也好。这人必须是已过了青年,但尚未到老年:这样才不致于因为他太年轻而树立不了发号施令的权威,因为年纪大些的人会不甘心听命于一个毛孩子;同时也不致因年老体衰而被沉重的工作累垮。因此,必须要一个中年人,身体强壮,会干农活,或至少非常勤勉刻苦,从而能很快地学会一切。因为我们这一行业不能让一人发号施令,另一人具体指导作法。而且管庄本人如果不得不向他手下的人学习怎么干活,他无法树立威信,工作也做不好。甚至一个目不识丁的人,只要他有一副记忆力强的头脑,他也能把这个差使干得满不错。科尼里乌斯、赛尔苏斯说过:这样的管庄人,交钱给主人比交钱给账簿(意即作假账——译者)的时候要多。因为他不识字,不大会作假账,也不敢让别人替作,因为怕被人识破其中有假。 “不管这个管庄人是谁吧!首先他应该有个妻子[12],这不仅便于约束他,同时,在某些事上,也让他有个帮手。不过一定要警告他不能同全家中任何一个人特别亲近。(按:这里所谓家包括全农庄一切自由人和非自由人。——汉译者原注。)更不能同外人成为密友。不过偶尔在假日里,他认为恰当的话,可以约请一个他觉得经常干活勤快得力的人到他家一同吃饭,以示鼓励。 “除非得到主人的指示,不然他不得随便奉献牺牲举行祭礼。他必须严禁那些常用骗人的迷信蛊惑无知的人去作坏事的占卜星象家,算命行巫术者到农庄上来。除同他的职责相关的买卖活动外,管庄人不应同市镇上和定期集市拉扯关系。因为如加图所说(参见加图《农业志》卷5,2):一个管庄人必须不是一个到处游荡的人。除非为了去了解或学习一些有关农业的新事物,不然他不应随随便便离开农庄,要出去也只能去很近的地方,当晚就能返回庄上才好。他不应允许农庄界内出现人行小路或新的穿行通道。除了主人的亲密朋友或亲戚,他不应该招待任何客人。 “正如同他必须在上述这些事情上受限制一样,在农场设备和铁器工具上,他又必须尽力小心保持它们完好,并储备双倍于农庄的奴隶人数所需的工具,以便需用时不必向邻人去借;因为耽误奴隶的劳动时间所受的损失比这类工具的价值要大。在农庄奴隶的服装问题上,他应该重视实用而不要求外表好看,要衣著能保暖、防风、防雨。长袖的皮制短上衣,缝补好的长外衣或带风帽的斗篷,这样几件衣服可以达到防护的目的了。有了这些衣著什么天气都不怕,也可以在露天干活了。 “管庄人不仅须精通农活,而且在他的服属地位许可的条件下,还应具有执行权力时既严而又不苛的本领。对较能干的人,他总应善于迁就,而对那些甚至最无足轻重的人,也要善于容忍。要让人们畏惧他的严肃认真,而不是憎恨他残酷无情。要想使下属不犯过错宁可防患予未然,而不应由于自己疏于防范而使事情发展到不得不施行惩罚的局面。还应知道看管最不务正业的人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强迫劳动。要求他们作好该作的工作,而且管庄人亲自在场监督。因为这样作的话,主管这部分工作的工头就急于督促工人完成任务,而作工的人由于非常劳累,下工后只想睡觉休息,顾不上作坏事了。 “有一些早已过时不用的、古老但具有卓越道德教育意义的著名格言,也许今天可以再拿来使用:例如对一个庄园管理人来说,除非是为主人的事,不然,他不得任意支使农庄中他的同僚奴隶;他不应背着众人的面单独吃任何食品,也不应在众人食品之外食用任何食品;因为只有这样他才关心于要厨师做好面包,其他食物也要制备得卫生可口。他不应许可任何人随意走出农庄,除非经他自己派遣,而非有紧急的重大需要他也不得轻易派遣任何人出庄。他不得为自己经营任何事业,也不得拿主人的钱投在牲畜或其他货物上作买卖。因为这种交易活动会使管庄人分心,他将永远不能把主人的账目弄平衡,查账时他将没有现款,只有货物。但是总的来说,对于他最重要的要求是:他不应以为他自己知道他所并不知道的事,他应该永远渴于学习他所不知的一切;因为不仅把一件事作好是非常有利的,而且更重要的在于把一件事作错是有害的。因为在农业上有一条,而且仅有一条控制原则:那就是必须把种植方法上所要求的一些事一次作好;如果需要事后纠正由于无知或粗心所造成的错误的话,事情就已经遭到了损害,随后再也不能恢复到应有的程度了:已失者不能完全复得,错过农时而造成的损失也不可再挽回了。 “至于对其他奴隶,下面是一般应遵循的原则。我认为我坚持这些原则没有作错:对于农村的奴隶,只要他们品行端正,我往往对他们比对城里的奴隶要更亲密友好一些,和他们随便谈谈话。当我发现主人的友好态度对他们无休止的沉重劳动似乎能起减轻的作用时,我就甚至有时同他们逗笑玩,也允许他们比较自由地同我玩笑。近来我更有一个新的作法,就是遇到一项新工作,我就把他们叫来一同商量,好像他们更有经验,这样我可以发现他们每个人都有什么才能和智慧。不仅如此,我还发现凡一项工作他们曾经被征求意见,或他们的建议被采纳了,他们就更愿意着手去干。 “还有一项一切谨慎的人都要遵守的既成惯例,就是检查监禁在拘留处的犯人,看看是不是都妥善地加上了镣铐,看看拘留处是不是安全,有人看守,看看管庄人是否不报主人知晓就给谁加了脚镣或给谁除了镣铐。管庄人必须严格遵守这两点:第一,除非主人许可,不然不能给主人加以惩处的任何人解除镣铐。第二,管庄人自己主动加以惩处的人,在没有把案情报告主人之前也不得任意松开镣铐。关系到奴隶的生活待遇等细节的许多事,主人的检查更须精细和不厌其烦:例如应查问一下在衣着和其他应该领的物品上他们有没有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因为他们有许多顶头上司:如管庄人,监工人,牢禁看守等等,因此他们最容易遭受不公平的惩罚。遇有残忍和贪婪的人时他们也最可能遭受虐待。”[13] (十一)秦王政(始皇帝)统治时代(公元前246—214年)的法律文书《封诊式·告臣》:“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讯丙,辞曰:‘甲臣,诚悍,不听甲。甲未赏(尝)身免丙。丙毋(无)病殹(也),毋(无)它坐罪。’令令史某诊丙,不病。·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价)丙丞某前,丙中人,贾(价)若干钱。”([译文]:“爰书:某里士伍甲捆送男子丙,控告说:‘丙是甲的奴隶,骄横强悍,不在田里干活,不听从甲的使唤。请求卖给官府,送去充当城旦(按:城旦,刑徒名),请官府给予价钱。’审讯丙,供称:‘是甲的奴隶,确系强悍,不听从甲。甲没有解除过丙的奴隶身份。丙没有病,没有其他过犯。’命令史某检验丙,没有病。命少内某、佐某按市场标准价格在县丞面前将丙买下,丙系常人,身价若干钱。”[14]) [1] 《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7页;加重着点的文字,原文排为黑体字。 [2] 《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52页。 [3]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朋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3页。 [4] [罗马3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8页。 [5]雅典尼乌斯,Ⅵ,265,b—c。转引自刘家和主编:《世界上古史》(修订本),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250—251页。 [6]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4页。 [7]同上书,第98页。 [8] 《旧约全书·路得记》第二章。 [9]吉林师大、北京师大历史系编:《世界古代史史料选辑》下册,1959年版,第411页。 [10]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03页。 [11] 《农业志》,[古罗马]JM·P加图著,马香雪、王阁森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1—12页。(按:庄头,拉丁文作 Villicus,即男管家。) [12]瓦罗:《论农业》,卷1,17。——汉译者原注 [13]科路美拉:《论农业》,第1卷,第8章;转引自:李雅书选译《罗马帝国时期》(上),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89—92页。 [14]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59—260页。 奴隶与农奴纠葛的由来与发展 ——《早期奴隶制比较研究•综合研究》第五章 胡庆钧 史观史法/历史理论/奴隶制 论著选载118 关于奴隶与农奴的纠葛,或者说古代希腊罗马社会的同一被统治等级或等第,有的释为奴隶,有的释为农奴,实质上牵涉到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是否存在客观规律的问题。人们知道,作为物质世界运动的最高级形式人类社会,正如其他一切物质世界运动形式一样,本质上是存在固有的客观规律的。人类社会发展由低级到高级的五种生产方式之说,已为漫长时期丰富多彩的历史资料所证实,虽然有些问题尚待进一步阐发,并无足够凭据可从根本上否定与推翻。而奴隶与农奴的纠葛,实际上是在古代社会这一最为基本的环节上,否认或者取消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因为按照一般的理解,奴隶是奴隶制社会人身被奴隶主直接占有的主要生产者,农奴则是在封建领主制下被束缚在土地上对领主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的农业生产者。古代社会同一被统治等级或等第有的释为奴隶,有的释为农奴,实质上是意味着不同社会形态的不同等级早就纠结在一起,相互混淆,难分难辨,这就不仅否认了奴隶制社会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而存在,同时也否认了封建制社会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而存在。从而得出资本主义社会上承原始社会,或日资本主义早在原始社会即已存在,其结论必然为资本主义制度是最古老最美好最永恒的秩序,根本没有进一步发展的必要与可能。 1951年,郭沫若在所著《关于奴隶与农奴的纠葛》一文中,曾以古希腊斯巴达的黑劳士(Helots)为例,指出一位英国学者约翰·莫里司的说法是农奴,而他在补记中却据汪敬虞先生查考的结果是奴隶。[1]郭老这篇文章所涉及的问题原本是多年来古史学界的疑点所在。因为如上所述奴隶与农奴的纠葛,实质上涉及到对奴隶与农奴、对奴隶制与农奴制(封建领主制)的等级结构如何辨认与理解、从而如何加以区别的问题。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弄清楚奴隶与农奴纠葛的由来与发展,从而对社会发展是否存在客观规律,特别是就人类社会从奴隶占有制到封建领主依附制这一主要环节的发展是否存在客观规律,在认识上获得必要的澄清。 第一节 早期奴隶占有制等级结构下的家内奴隶 对于古代社会的家内奴隶,我们的辨认必须从早期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等级结构开始。 在早期奴隶占有制社会以前的原始社会是否存在母系氏族公有制的原始共产体制,或者说“长屋”式的家族公社除内部实行大家族经济外,在家族公社之间是否存在氏族公社体制,亦即氏族公社所有制,由于摩尔根在就易洛魁人资料建立自己的体系中往往有牵强附会之处,而其据希腊罗马古代资料所提出的英雄时代处于原始社会后期的论断,又有抄袭公元前7世纪贝奥提亚诗人希西阿德从小农情绪出发所作历史分期之嫌,在此姑且不论。然而根据我国丰富的民族学资料,西藏南部僜人的长屋亦即父系家族公社已经出现蓄奴户[2],云南西盟佤族村寨的蓄奴户有进一步的发展[3],西藏东南部珞渝地区的珞巴族村落已经具有凉山彝族奴隶制等级结构的雏型[4],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 由于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与《奥德赛》留下了丰富的千古传诵的口头传述资料,表明了约当公元前11世纪至前9世纪的希腊社会,基本上可以划分为贵族自由民与奴隶两个基本等级,自由民包括氏族部落首领与一般贵族两种,奴隶则可分为家内奴隶与分居奴隶两种类型或两个等第。介乎贵族自由民与奴隶之间的则是平民等级。根据古典作家的记载,传统视为公元前753年至前509年的罗马王政时代,前后历经七王。在王室与氏族贵族元老的占有和统治下,基本上存在古典(物化)奴隶、授产(分居)奴隶与被保护平民三个被统治等级(含等第)。这里位于比较邻近的不同地区却基本上相互衔接的两个时代,表明了早期奴隶占有制社会的一脉相承,没有发现农奴的踪影。 荷马时代的家内奴隶被称为奴隶,他们在富人财产中居于首要的地位。如相传是伊塔卡“国王”之子的奥德修斯,在特洛亚战后漂泊回家时这样回忆说:“我曾有过很多奴隶和其他财产,生活得很好,被称之为富人。”[5] 这里把很多奴隶首先提出以与其他财产并列,表明作为“王子”的“富人”实际是个大贵族奴隶主。这些奴隶一部分是家生或家养的,如牧猪奴欧迈奥斯自称是“老祖母把我同她最小的孩子、穿长裙的高贵女儿克提麦涅一起带大。”[6]另一部分家内奴隶是被劫持或被买来的外乡人,如叙利亚王克特西尤斯的腓尼基女奴,是在西顿地方路过田野的时候,被塔菲亚海盗抢走带到这里,重金卖给这里的主人。[7] 奴隶在主人家中从事生产劳动与家务劳动。如奥德修斯的五十名女奴既在主人厅堂里作工梳理羊毛,也要尽到奴隶的职分即从事家务劳动。[8]男奴从事畜牧的按牛、绵羊、猪、山羊分群牧放。[9]从事农业的则前往田野或果园,用牛马粪给广大田野施肥。[10]表明农业生产已在往精耕细作的方向发展。 与希腊荷马时代的情况基本类似,罗马王政时代的古典奴隶被称为奴隶。[11]他们通常是从敌方俘虏或转手购买过来,因而也可以称之为俘虏。古典作家狄奥尼修斯曾经这样概括说:“这些奴隶既可作为掠夺物的一部分通过国家拍卖时购来,也可以是士兵们把其他掠夺物一道带来的俘虏,要不然就是通过同样的方式把这种俘虏占有后带了回来。”[12]他们有的时候被划入动产的范畴,既可在掠夺物中与畜群并列,直接称为动产;[13]也可与牲畜、武器、金银等并列,包括在当地获得的动产之中。[14]这种被称为奴隶、俘虏或动产的古典奴隶,被劫掠或者出卖到罗马自由民的家庭之内,就成为罗马人的家内奴隶。马克思在概述闪米特人部落和罗马人的父权制家庭时曾经指出:“这种家庭形式的主要特点是,若干数目的非自由人和自由人在父权之下组成一个家庭,以便占有土地并看管羊群和其他畜群。沦为奴隶的人和用作仆役的人都生活在婚姻关系中,并和家长即他们的酋长一起组成一个父权制家庭。”[15]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自由人应指家长及其子女,非自由人应指奴隶及仆役,所谓奴隶及仆役之分实际上是指有生产劳动与家务劳动之分。因为他们既从事生产劳动也从事家务劳动。及至帝国时代初期,著名古典作家塔西佗就罗马奴隶与日耳曼人的奴隶进行对比,还说罗马的古典奴隶被“分别派以家内的各种职责”[16],就可以证明这一点。自然这并不排除某些罗马矿山或手工工场,早已存在只从事生产劳动而不从事家务劳动的古典奴隶。 以上无论希腊荷马时代或者罗马王政时代的家内奴隶,就他们的来源、等级地位与所从事的劳动来看,大体上相当于50年代民主改革以前凉山彝族社会的呷西。因为这种呷西正是人身完全被主子占有役使在主子家中被迫从事生产劳动和家务劳动的家内奴隶。其中,近.半数呷西是从凉山边缘地区俘虏进来的汉人或其他民族,部分呷西系老呷西自育或从安家(阿加,相当于授产或分居奴隶)抽取的子女,少数来源于曲诺(相当于平民或被保护平民)负债无力偿还或其他原因的下降。而他们的主子既可是凉山彝族社会享有完全权利的黑彝贵族自由民或被称为兹莫的彝族土司,也可以是曲诺甚至少数蓄有资产的安家,从而出现“奴使奴”的情况。至于生当公元1—2世纪之交的古典作家塔西佗虽已进入罗马帝国时代,其所记录的日耳曼人社会发展水平仍与希腊荷马时代及罗马王政时代相当。他记载日耳曼人赌钱成了输家顺从地被缚前往赢家当奴隶,实质上是以人身自由作为赌注,成为奴隶后就是主人的财产。并且谈到赢家要把这样的奴隶转卖出去,谈到日耳曼人前往不列颠的乌昔鄙夷部队在乘船叛逃时被另两支日耳曼人捕获处死或被卖为奴,谈到妇女的被奴役最为令人痛心。[17]表明日耳曼人同样存在这种有男有女进入主人家中基本上是单身的家内奴隶。正如西方学者把这类奴隶称为物化奴隶,直译就是动产奴隶,古往今来把这类奴隶视为主人的财产是没有疑义的,没有任何人把他们称为农奴。 [1] 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l973年5月第2版,第116--134页。 [2]林耀华、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形态研究》,青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l69页。 [3]田继周、罗之基:《西盟佤族社会形态》,云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3—70页。 [4]李坚尚、刘芳贤:《珞巴族的社会和文化》,四川民族出版社l992年版,第ll5—125页。 [5] 荷马:《奥德赛》,A·T·莫勒英译本,哈佛大学出版社l980年版(下同),ⅩⅦ,423~424。 [6] 同上书,ⅩⅤ,362—363。 [7] 同上书,ⅩⅤ,426—428。 [8] 同上书,ⅩⅫ,423。 [9] 同上书,Ⅺ,98—103。 [10] 同上书,Ⅻ,296—297。 [11] 狄奥尼修斯.Ⅲ.29.6:Ⅳ,24,1—2:普鲁塔克:《罗慕卢斯传》,Ⅸ,2。 [12] 狄奥尼修斯,Ⅳ,24,2。 [13] 狄奥尼修斯,Ⅱ,51,l。 [14] 同上书,Ⅵ,29,4—5。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64—365页。 [16]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25。 [17] 《日耳寻尼亚志》,24;8;塔西佗,《阿格里可拉传》,28。 第二节 授产奴隶或分居奴隶 荷马时代存在类似于凉山彝族安家(阿加)的授产奴隶或分居奴隶。例如,奥德修斯在确知牧牛奴菲洛伊提奥斯与牧猪奴欧迈奥斯对自己忠心无贰时,便对他们说:“只要天神让我战胜那些高贵的求婚子弟,我就给你们各娶一个老婆,授给你们财产和一所靠近我家的房子。”[1]这已经清楚地说明由家内奴隶或古典奴隶向授产奴隶的发展道路。以凉山彝族进行比较,也就是从呷西向安家的发展道路。在荷马时代,以奥德修斯的父亲拉埃尔特斯过去辛辛苦苦地赢得的美好农庄而论,“那里有他自己住的房子,四面有一圈草屋,在茅棚里住着为他家服役的奴隶,他们吃住都在那里。”[2]这种与主人分居分食正是凉山彝族安家的翻版。因为安家的全称为安图安家,意思是给主子守门的奴隶。为了便于役使,随叫随到,他们住的小屋一般贴近主子的住宅。 家内奴隶为什么要转化为授产奴隶?欧迈奥斯曾经道出其中的部分秘密:“一个好心的主子会这样作的,奴隶为他作种种劳役,上天让他的财产增加。”[3]这表明主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奴隶全留在家里,因为留在家里不仅随时要安排劳动,没活干时还有白吃饭的负担,这就必须给他们授产分居,以便自谋生路,藉以增加剥削。 王政时代也存在这样的授产奴隶,根据罗马建城的一种传说,甚至第一王罗慕卢斯就是授产奴隶的养子。有关罗慕卢斯的出身与童年有各种各样的传说,古典作家普卢塔克指出其中一个最令人信服并且广为流传的说法,是罗慕卢斯及其孪生兄弟雷慕斯原系阿尔巴“国王”阿穆利乌斯的仆人或牧猪人法乌斯图鲁斯及其妻拉乌伦提娅的养子。关于法乌斯图鲁斯夫妇的身份,虽然记载只谈到他们是仆人或牧猪人,但这个法乌斯图鲁斯先是忠实地执行“国王”的命令,把孩子扔到正在涨水的河边;他妻子拉乌伦提娅尽管行为不检点,以致当地人称为卢帕(母狼),却配合丈夫收养两兄弟,视若己出。当雷慕斯被人抓走交给阿穆利乌斯的哥哥、据称是孪生兄弟的外祖父努米托尔的时候,法乌斯图鲁斯带着先前抛弃他们兄弟的木盆去见努米托尔,却被“国王”阿穆利乌斯的门卫盘查,把他带到“国王”面前。在这样紧张危急的时刻,法乌斯图鲁斯便承认了双生子依然健在,并且承认自己拿着木盆要到孩子的母亲依利亚那里去,证明他们还在人世。[4]所有这些,都足以表明这对夫妇与“国王”阿穆利乌斯存在强烈的人身隶属关系,大体上相当于当时的授产奴隶。 不仅罗慕卢斯兄弟很有可能是授产奴隶的养子,长期受某些罗马贵族鄙视其奴隶出身的王政第六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也应该是从古典奴隶发展为授产奴隶的儿子。根据古典作家的有关记载:塞尔维乌斯的母亲奥克里西亚被掠至第五王老塔克文宫中,成为一名古典奴隶;然而他的父亲是谁则有分歧。公元前63年被选为罗马执政官的政治家兼为古典学者的西塞罗,说“他的父亲是国王的一名扈从。”[5]他们所生的儿子仍以其母被掠前的原夫图利乌斯为姓,可见这名扈从原本是个没有姓名的古典奴隶。他们配婚后就成为老塔克文宫中的一对授产奴隶。然而此子之所以名为塞尔维乌斯,是因为其母生育时已是一名奴隶。“塞尔维乌斯”如译成希腊语,应该是doulios(奴隶)。[6]此外,在塞尔维乌斯成为第六王后进行改革时,曾要求被释奴隶“像所有其他自由人一样,也申报他们的财产所值,并且把他们分配在四个城市部落之中,这批被释奴隶人数众多。”[7]表明他们在被释放前,原是拥有特有产的授产奴隶。同时也表明当时罗马存在大量的授产奴隶。 对于古代授产奴隶的记载,以塔西佗对罗马帝国时代初期日耳曼人的描述最为具体。他说:“这些奴隶全都与主人分居并有自己的家庭。象对待隶农一样,主人只是从奴隶那里索取谷物或牲畜或衣服,奴隶的从属关系至此为止;其他的家务由主人的妻子和儿女来承担。笞打、带镣或课以重役来强制奴隶的现象是不多见的,主人通常也杀死奴隶,但并不是由于执行严格的纪律,而是由于一时的暴怒,就象杀死一个敌人似的,这样做不会受到处罚。”[8] 以上塔西佗的记载表明,这些日耳曼人的授产奴隶全都与主人分居并有自己的家庭。塔西佗曾把他们比拟成罗马社会的隶农,表明他们耕种的是主人的土地,并不表明他们具有农奴或农奴前身的性质。因为主人由于一时的暴怒通常可以杀死他们,这种生杀大权表明主人可以任意处理和支配他们,从而表明他们的人身像古典奴隶一样被主人完全占有。由此也决定了主人对他们的剥削并无必须遵守的限度,除了奴隶家庭维持最低生活的消耗外,主人对这类奴隶的剥削较古典奴隶不会有多少减轻。他们与古典奴隶的一项重要区别是不给主人从事家务劳动,塔西佗在此只提到家务由主人的妻子和儿女来承担,这大体上是指一般自由民和小蓄奴户,没有涉及当时日耳曼氏族贵族、乃至“国王”的家务由谁负担:至于塔西佗还谈到这种分居奴隶的其他情况如育有子女等,拙著已另有论列,这里不再赘述。[9] 与授产(分居)奴隶类似的是古希腊斯巴达的黑劳士。黑劳士以斯巴达人征服拉科尼亚南部海岸的黑劳士城使其居民沦为奴隶而得名。他们实质上是国有财产,只有国家法令才许释放或贩卖。斯巴达城邦将被征服的土地分成份地,强迫黑劳士在这些份地上劳动。在向主人交付一定收成后可以有权积累财物。在战事中黑劳士服侍主人,参加轻武器兵种或在舰队充当划浆手。由于黑劳士这种奴隶的人数大大超过斯巴达公民,公民由于畏惧黑劳士起义,每年监察官上任时都要向他们宣战,表明任何惩罚行动都是正义的。由于大批被征服的美塞尼亚人沦为黑劳士,公元2世纪时的希腊旅行家保萨尼阿斯,曾经在《希腊纪事》中记载过他们被奴役的情况说:“美塞尼亚人以下列方式受到斯巴达人的苛待:首先,宣誓不反抗拉凯达依蒙(斯巴达古称)也不企图革命;其次,他们虽然未被征收固定的贡赋,但是要经常把他们田地产品中的一半交给拉凯达依蒙。又规定,逢国王及其他官员之丧,美塞尼亚人妻子要着丧服前往,违令者要受惩罚。至于美塞尼亚人所遭受的恣意惩处,提尔泰奥斯(按:系公元前7世纪希腊哀歌体诗人)的诗篇这样提到: 他们像驴子一样精疲力尽地处在重负之下, 他们必须极紧迫地向主人提供所有粮果产量的半数。 而下面的诗行表明他们被迫奔丧: 无论何方,主人死亡; 夫妇相与,趋临痛哭。[10] 根据上引资料及有关情况,黑劳士虽然是国有财产,实际上奴役他们的是份地主人即斯巴达公民,监察官对黑劳士逐年宣战并予惩处集中地体现了公民的要求。在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基础上,正如诗人提尔泰奥斯描述的那样,交给主人土地产量半数的“重负”足以“使他们象驴子一样精疲力尽”。必须前往主人家哭丧的安排又是他们作为财产亦即人身完全属于主人的象征性表现。因此,作为授产奴隶虽然他们有自己的特点,本质上与其他授产奴隶完全是一回事。 对于黑劳士这一类的授产奴隶,由于直接来自被征服并且人数大大超过斯巴达公民,比在家内役使的古典奴隶增加了须要防备他们有组织地暴动或起义的更多麻烦。正如公元前5至4世纪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经指出过的:“对于希腊人的所有奴役制度,或许是斯巴达的黑劳士制度引起了极大的怀疑和争执,有些人把它看成有利可图,而另一些人并非如此。赫拉克勒翁特斯人奴役玛里安多尼安人的奴隶制度,如同帖萨利亚人的佩涅斯特斯等级一样,是较少争论的。”至于为什么引起怀疑和争执,柏拉图进一步指出:“由于美塞尼亚人(按即黑劳士)的经常反叛,由于那些城邦所发生的一切困难都在于他们的公民要管理很多说同一种语言的奴隶,以及由于一切掳掠与苦难经历的行动都是由意大利所谓流动劫掠者所给予,实际情况已经多次表明,财产采取这样的形式是棘手的。”[11]以上柏拉图的意见在于:不管黑劳士、玛里安多尼安人还是佩涅斯特斯一类的授产奴隶,同样都是主人的财产。但是人们对后二者争论较少,而黑劳士由于人数很多(大大超过斯巴达公民),经常反叛,对他们的争论也就较大:有些人把它(指黑劳士制度)看成有利可图,另一些人并非如此,他自己也认为财产采取这种形式是棘手的。这显然是站在斯巴达贵族公民奴隶主阶级立场上,以之与古典奴隶进行比较提出的问题。 . 尽管柏拉图认为黑劳士是奴隶,约当公元2至3世纪之交的希腊语法家阿特纳奥斯,却在其《哲人燕享》这部著作中,引用了古代作品中的大量佚文,列举了很多类似农奴的集团,没有和物化奴隶区别开来。[12]在此稍前,著有《词类汇编》的希腊修辞学家波吕克斯,还提出了这类奴隶“介乎自由民与奴隶之间”的认识。然而正如现代英国学者韦德曼曾经指出的:“他们处理一切问题采取孤傲和十分偏激的态度,使他们对那些分隔存在的集团处于无知状态。”[13]他们把黑劳士一类的授产奴隶置于自由民与古典奴隶之间,表明他们对授产奴隶作为奴隶的本质并无明确的认识,而这又是由于他们对这一集团“处于无知状态”所造成的。然而就在韦德曼发表这类正确意见的同时,却把公元前3世纪一位名叫菲拉尔霍斯的历史学者在所著《历史》第6卷中说的:“拜占廷人统治比提尼亚人,就象斯巴达人统治黑劳士一样。”[14]擅自加上“具有同样的主人与农奴关系”[15]的字眼。实际是比波吕克斯这一类学者走得更远。然而这是不符合实际的。廖学盛同志根据罗布英译本阿特纳奥斯Ⅲ,6,27。(该书第218页)并据古希腊文原文加以查对,表明作者并无这样的说法,而是韦德曼的外加。 正是由于这一类的“无知”,对授产奴隶的错误理解有进一步的发展。19世纪早年在柏林曾轰动一时的德意志历史学者尼布尔认为:“被保护民如何产生,就罗马来说,很少有人能对其起源作出历史的阐述。狄奥尼修斯以帖撒利亚人中存在的被奴役的佩涅斯特斯与之进行比较;我们认为:不像他曾经提出的把二者都看成类似于被征服。他毫不怀疑地认为:罗慕卢斯把高贵富有者从成千上万新公民中划分出来,把他们作为贵族,而把普通人置于他们的保护之下。根据他对有关罗马起源的看法,不能停留在他所持有的那种对比之下,尽管从根本上来说,那种对比是奠定在真实的基础之上的。同样的关系在帖撒利亚是粗暴和造反,而在罗马则以不同的态度和较好的情绪加以细致入微的改进;按照监护的条件和所处的有利地位,这种人主动地把自己置于保护人的保护之下,从而转化成农奴。这类监护在希腊人中是出现在旅居者的情况之下的,不是按照顺序为了最普通的公民权成为一位被剥夺公民权者,而是有责任给他的保护人推荐一位公民:但是黑劳士与佩涅斯特斯的情况没有改变它可憎的名声。”[16] 以上,尼布尔所持的基本论点是,他不仅沿袭先前的错误,把佩涅斯特斯、黑劳士一类的授产奴隶置于自由民与奴隶之间,或者视同类似农奴的集团;并且继承和发展了狄奥尼修斯的错误:因为狄奥尼修斯只是说:“雅典人称他们的被保护民为特提斯或者‘佣工’,因为他们是被雇用的,而帖撒利亚人称他们为佩涅斯特斯或者‘苦工’。”[17]亦即把被保护民与佩涅斯特斯这种授产奴隶混淆在一起,并没有把他们说成农奴;而尼布尔更进了一步,把被保护民也看成农奴了。 [1] 《奥德赛》,ⅩⅪ,214—215。 [2] 同上书,ⅩⅪⅤ,207—209。 [3] 同上书,ⅩⅣ,64—66。 [4] 普卢塔克:《罗慕卢斯传》,Ⅲ,1—5;Ⅳ,3;Ⅷ,1—3。 [5] 西塞罗:《论国家》,Ⅱ,zl,37。 [6] 狄奥尼修斯,Ⅳ.1,3。 [7] 狄奥尼修斯,Ⅳ,22,4。 [8]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25。 [9] 胡庆钧:《日耳曼人没有经过奴隶社会吗?》,《史学理论战线》1993年第2期。 [10] 保萨尼阿斯,罗布从书(希—英对照本,下同),Ⅳ,I4,4—5。 [11] 柏拉图:《法律篇》,Ⅵ,776b--777a,译文据B·朱韦特:《柏拉图对话集》,牛津大学l924年版,第l58—159页。 [12] 韦德曼:《希腊与罗马的奴隶制度》,约翰·霍布金斯大学出版社l981年版,第36页。 [13] 韦德曼书,第36页。 [14] 阿特纳奥斯,罗布丛书(希—英对照本,下同),Ⅲ,6,27。 [15] 韦德曼书,第88页。 [16] B·G·尼布尔:《罗马史》,海尔和瑟耳沃耳英译本,英国剑桥l828年版,第l卷,第277页。 [17] 狄奥尼修斯,Ⅱ,9,2。 第三节 从被释奴隶到被保护的平民 什么是被保护民?狄奥尼修斯曾经引述罗马王政时代第六王塞尔维乌斯在推行改革时的话说:“而且要留下这些被释奴隶的子女,让他们的后裔成为如此众多的被保护的平民。”[1]这就是说:在当时罗马的条件下,被保护民已经不是授产奴隶,而是已被释放并通过被释奴隶的后裔成为被保护的平民。这里一般地有一个发展过程,也就是被释奴隶的子女或其后裔才能取得被保护的平民身份。 在50年代民主改革以前的凉山,一般地说,由授产奴隶安家(阿加)发展为曲诺被保护民要经过备款赎身亦即履行被释放的手续,也就是经过被释奴隶的阶段。这种手续也类似于希腊荷马时代奴隶的赎身。荷马史诗《伊利亚特》叙述了特洛亚祭司赫律塞斯想用重金赎回被阿伽门农王夺走的女儿赫律塞伊斯;史诗还描述了特洛亚人多隆被阿哈伊亚人俘获之后,就哭了起来求饶说:“留我一条活命,让我来赎还自己;我家辛苦地积有青铜、黄金和熟铁,如果我的父亲知道我还活在阿哈伊亚人的船上,是会乐意拿出一大笔钱把我赎回去的。”[2]如前所述,既然奥德修斯答应给他的牧牛奴与牧猪奴配婚、授产、分居,其可能发展的前景就是备款赎身为被释奴隶。自然,根据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情况和条件,从授产奴隶上升为被释奴隶甚至取得平民公民权有不同的机遇,也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 即使受到深重压迫与残酷奴役的授产奴隶黑劳士,也有上升为被释奴隶的机会。公元前4世纪的希腊历史学家特奥彭波斯,在其所著《历史》第32卷中作了如下的描述: “很多斯巴达人在和美塞尼亚人的战争中死去。幸存者不想把他们人力短缺的情况被敌人知道,所以他们让一些黑劳士与每一个死者的遗孀相配。后来他们让这些人成为公民并称为‘赘入者’,因为他们已被挑选为丈夫,以代替这些业已被杀的男人。”[3] 在同一历史著作第33卷的记录中,谈及西居昂(现希腊锡吉安)人中有些奴隶被称为卡托纳科福罗伊(意为穿羊皮上衣的人),他们的地位类似“赘入者”。墨纳科摩斯在他的《西居昂史》中作了类似的描写。[4]不言而喻,比照前面黑劳士成为赘入者的情况,这种奴隶也在向被释奴隶以及其后成为平民公民的方向发展。 普里涅(城址现为爱奥尼亚的萨姆松卡莱镇)的米隆在其所著《美塞尼亚史》第2卷中,这样谈及黑劳士的解放: “斯巴达人多次解放他们的奴隶:他们把其中的某些人称为‘释放者’,有些称为‘在主人外面的人,有些称为‘守卫者’,其他——那些他们指派的海军远征队——称为‘海员主人’,还有其他的称为‘新公民’,他们都有不同于黑劳士的身份。”[5]意思就是他们不再是授产奴隶,而已成为被释奴隶。按照荷马史诗的描述,就是他们作为属民并有自己的主人。[6]他们和主人之间存在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7]并被视为有平庸微贱的出身。[8] 这种被释奴隶的地位究竟如何?塔西佗曾谈到日耳曼人被释奴隶的地位不比奴隶高多少,但在国王统治的部落里,被释奴隶的地位往往可以升得比自由民和贵族还要高。[9]意思就是国王有许多事情要依靠被释奴隶处理,因而实际上把他们中间的某些人提到自由民和贵族之上。这自然是由于国王恩宠所出现的特殊情况,不能因此改变一般被释奴隶的低下地位。在有关古罗马的史籍中,往往出现把被释奴隶与奴隶并列的情况,同样表明在罗马两者相差不多的实际地位。但是在罗马,也同样存在把被释奴隶地位提高的情况,例如帝国时代的罗马皇帝图密善与尼禄,都有属于自己心腹圈子的被释奴隶。 应该提到的是在斯巴达有一种被称为“摩塔岂斯”(Mothakes)的人,菲拉尔霍斯在所著《历史》第25卷中这样写道: “这种摩塔岂斯人和斯巴达人被养育在一起:为斯巴达公民阶级的每个男孩挑选一至两个或者有时候甚至更多的摩塔岂斯人,跟该男孩养育在一起;至于所选人数视该斯巴达人家庭安排的财力状况而定。摩塔岂斯人虽然不是斯巴达人,却分受了斯巴达人的系统教育,所以摩塔岂斯人是自由的。他们说曾在海上征服过雅典人的吕桑德尔其人,便是一个摩塔岂斯人,只是因为他的高贵禀赋,他才成为一名斯巴达公民的。”[10] 以上作者说从斯巴达公民中挑选出来的每个孩子都和这种摩塔岂斯人养育在一起,这种人不是斯巴达人却分受了斯巴达人的系统教育。很有点象荷马时代曾经有过的一种被称为“傅保”的“奴隶”。古希腊悲剧作家欧里庇得斯曾以阿提卡英雄厄勒克透斯之女克勒于萨的口气,称之为“尊敬的傅保”[11]。这种受尊敬的地位也就是作者在此所说的“自由”,他们的实际地位不会比奴隶高多少。自然,这并不排除象吕桑德尔这样的摩塔岂斯人,由于在海上征服雅典人立了功在斯巴达取得公民权,却不能改变一般摩塔岂斯人不比奴隶高多少的被释奴隶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承认在奴隶占有制的等级结构内,存在一个高于授产奴隶、并且一般是由授产奴隶赎身上升的等级,这就是被释奴隶及其向平民方向的发展。如前所述,在王政时代的罗马,不仅被释奴隶的子女成为被保护的平民,并且按照古典作家的记载,还把平民从卓越公民中划分出来,这些卓越公民是贵族元老,而他们有的子女出身微贱,亦即贵族男子与奴隶妇女所生的子女,不能再为贵族,而应划入平民的范畴。[12]此外,根据罗马建城的特殊情况,把逃到这里要求庇护的各色乌合之众转化为平民。同时罗慕卢斯还执行一种特殊的政策,即把在战争中俘获的希腊人“安排在所有其他被俘获的人之上”,“甚至承认其中某些人(相当于平民)的公民权”。[13] [1] 同上书,Ⅳ,23,6。 [2] 荷马,《伊利亚特》.A.T.莫勒英译本.伦敦威廉.海拉门公司l928年版(下同),Ⅰ,11—115;Ⅹ.376—381。 [3] 转引自韦德曼书,第88—89页。 [4] 韦德曼书,第89页。 [5] 同上。 [6] 《奥德赛》,Ⅳ,177—178。 [7] 《伊利亚特》,Ⅰ,76—84。 [8] 同上书,ⅩⅣ,127。 [9] 《日耳曼尼亚志》,25。 [10] 韦德曼书,第89页。 [11] 欧里庇得斯,罗布丛书(希一英对照本,下同),Ⅳ,《伊昂》,725。 [12] 西塞罗:《论国家》,Ⅱ,9,16;狄奥尼修斯,Ⅱ,8,1--3。 [13] 狄奥尼修斯,Ⅱ,16,1。 第四节 不是农奴的外来者 应该指出,虽然罗慕卢斯对战争中俘获的希腊人采取给予特殊待遇的政策,这只能是给 予一小部分人的恩遇,绝大部分被俘虏的非希腊人就只有成为奴隶,从王政时代的俘虏与奴隶具有相同的涵义[1],就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如前所述,既然从被释奴隶到平民来自各种不同的途径,对罗马人来说,他们是受人轻视的各种各样的外来者的后裔。因此在罗马社会,也可溯源于希腊社会,形成了希腊文阿罗特里奥斯(allotrios)这一贬词,意思就是人身属于他人的、不友好的外来者,或者简释为“外来者”。古典作家狄奥尼修斯在其著作中曾两次使用这个词,以描写那些有外来者出身的贫穷公民或平民公民。 根据狄奥尼修斯的记载,在王政时代第三王图鲁斯(约前672一前640年)即位后,曾经“立即执行了最为杰出的法令”,这就是把前任诸王拥有的特意留给他们的大量肥沃土地,“在没有份地的罗马人中间进行平均分配。由于这项人道的法令,他解救了公民中的那些穷人,使之象外来者从别人地产上劳动的穷困状态下获得解放。”“因而获得群众中所有劳动阶级与贫民的衷心拥戴。”[2] 根据同一作者的记载,在王政第六王塞尔维乌斯(约前578一前534年)进行改革时,由于遭到罗马贵族元老中“那些最有权势的人”的反对,于是他亲自游说求得贫穷公民帮助,企 图通过他们维护统治权。在召集他们开会时,他提出“那些通过你们的军事行动获得的公共土地,现在不应该由那些无耻之尤占有,不管他们是通过赏赐或者购买得来,都应该交给你们中间没有份地的人占有,归根到底你们是自由民,不应该成为别人的外来者,也不应该耕种别人而不是你们自己的土地。”[3] 对于这样一类的外来者,狄奥尼修斯两次都使用了希腊文阿罗特里奥斯这个词。然而罗布丛书E·卡里英译本在E·斯庇门译文的基础上,两次都译成农奴(serf),这就造成很大的混乱。因为无论在图鲁斯还是在塞尔维乌斯时代,狄奥尼修斯两次所指的分配对象都是公民中的穷人或贫穷公民,第二次还特别点明与罗马贵族元老斗争时求得贫穷公民的帮助,因此所指的主要分配对象就是罗马平民公民,使这些没有份地的人获得土地耕种,使他们从别人地产上劳动的贫困状态下获得解放。这里所说的在别人地产上劳动,或者说耕种别人的而不是自己的土地。既可以理解为在别人土地上从事雇佣劳动,也可以理解为承租别人的土地。虽然作者在此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以50年代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奴隶占有制下的情况进行比较,就前者来说,在大量役使奴隶耕作的前提下,都掺杂一些类似到别人地产上的雇佣劳动或雇工剥削。大体上可分长工与短工两种,其主要特点一是保留原始互助合作的某些遗习,二是开始出现富裕户对贫穷户进行雇工剥削的萌芽,却仍然反映出某些奴隶制剥削的色彩。因此既是游离于奴隶制剥削之外的一种辅导因素,又是可以视之为奴隶制剥削对立面的萌芽因素。[4]就后者来说,由于彝族奴隶主阶级不能采取全部自营直接役使娃子耕作的方法,而是必须把部分土地出租,这在凉山地区已有长时期的历史。彝族地区的租佃关系主要发生在黑彝奴隶主与贫穷的曲诺、安家(阿加)之间,更为广泛地则主要发生在高等级的富有者与低等级的贫穷户之间。不管租佃关系以何种形式出现,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实现奴隶主贵族的土地所有权,是为了巩固、而不是为了削弱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基础。[5]因此,以罗马王政时代与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都处于早期奴隶占有制下的情况进行比较,虽然狄奥尼修斯用了人身属于他人的、不友好的外来者这类贬词来描写这种罗马贫穷公民,大体上相当于凉山彝族的曲诺被保护民,根本不是封建领主制下或具有封建依附关系的农奴。 应该指出,与狄奥尼修斯基本上处在同一时代的古罗马历史学家李维,在其所著《罗马史》一书中,对上述图鲁斯时代的分配土地没有记载,在谈及塞尔维乌斯时代的分配土地时,也只是这样谈到:“塞尔维乌斯此时已有取得最高地位的合乎规定的权利。然而,当听到小塔克文(指第七王塔克文·苏佩尔布斯)有时暗示他未经人民的同意而进行统治时,他采取将征服敌人所获得的土地在所有公民中进行分配的办法,以赢得平民的欢心;此后,他突然要求人民投票决定是否他应该成为统治者,并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取得一致被宣布为王。”[6]这里,李维所记虽系指在塞尔维乌斯被宣布为王以前的措施,因为他们两人在论述这一问题时各有所本,或者是根据不同的传说,所点明的问题却是精神完全一致的。这就是他和狄奥尼修斯一样,分配土地的主要对象是那部分没有份地的贫穷的平民公民,因为拥有土地较多的平民公民特别是贵族公民根本没有这样的需要。不过,李维在此没有象狄奥尼修斯那样使用外来者这类贬辞来称呼他们。此外,其他古典作家如西塞罗与普卢塔克都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 马克思曾经指出:“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servitus(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野耕作的劳役有关的。”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的这几句话,见之于他所写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7],后来还经恩格斯加以引用。[8]他们的著作用德文写成,农奴制使用了德文Leibeigenschaft这个词。马克思在此点明农奴制一开始就同田野耕作的劳役有关,与狄奥尼修斯所述罗马王政第三王图鲁斯时代在别人地产上劳动与第六王塞尔维乌斯时代耕种别人而不是自己土地的情况完全相合,不过狄奥尼修斯使用的是希腊文外来者这个词,而马克思从其英译使用了德文“农奴制”。然而无论马克思还是恩格斯的引用,他们使用农奴制这个词并非专指封建领主制下“农奴是土地底附录”[9]的依附关系,这从恩格斯于l882年12月22日写给马克思的一封信中已作了表示。他说“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某种特有的中世纪封建形式,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得到——例如在帖萨利亚很早就有了。”[10]恩格斯在这里所指的是帖萨利亚城邦的佩涅斯特斯。自然,应该指出:恩格斯这样泛指是未能准确概括的。因为既然以帖萨利亚为例实际指明存在佩涅斯特斯由于被征服而出现的授产奴隶。那就是奴隶制度下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关系,而不是中世纪封建农奴制的依附关系。 人们或许认为:恩格斯在此不仅举例说明佩涅斯特斯为农奴,并且还曾在另外的地方指明类似佩涅斯特斯的黑劳士“处于农奴地位”。因为恩格斯曾经说过:“斯巴达至少在其全盛时代,还不知有家庭奴隶,而处于农奴地位的黑劳士(原译赫罗泰)则另外居住在庄园里,因此,斯巴达人(按系指古斯巴达享有充分权利的贵族公民)占有他们妻子的机会比较少。”[11]我们认为:恩格斯在此对黑劳士的解释,实际已经表明这些黑劳士是有家庭并与主子分居分食的授产奴隶,正因为如此,恩格斯在另外的地方又点明他们是奴隶。恩格斯在论述多里安人的后裔斯巴达人时曾经指出:“最初,组成多里安(原译多立斯)社会的各个阶级——不仅构成贵族阶级的全权公民,而且无全权的珀里阿西(原译珀里俄科),甚至奴隶——都必须服兵役……(希波战争以后)在斯巴达,斯巴达公民和珀里阿西在一起编成重装方阵,黑劳士则运送辎重或者作为盾牌手跟在后面。”[12]在此,除珀里阿西相当于凉山彝族曲诺一类的被保护民外,恩格斯明确地把黑劳士划入奴隶的范畴,点明了他们在战争中所起的作用也有区别。 为什么恩格斯在一处地方认为佩涅斯特斯与黑劳士一类的授产奴隶处于农奴地位,在另外的地方却又说他们是奴隶,应当就农奴与奴隶这一名称的历史发展稍作回顾。我们知道,英语serf(农奴)一词源出拉丁语servus,相当于希腊文的doulios,原意就是奴隶。中世纪早期仍在沿用,后来也用来称呼各种依附农民。但至11世纪时,由于斯拉夫人(Slav)被奴役的日益增加,以slave一词专指奴隶,而以源出servus的serf专指这种依附农民,亦即农奴。他们的人身依附于主人,世代相传地占有封建主拨给的份地,有独立的经济即自己的财产。近代欧洲的学者如上述的尼布尔等人,“都称黑劳士为农奴。不过他们中间的许多人并未把奴隶和农奴作严格的科学的区分,所以出现了二者同时并用的现象。”[13]恩格斯对黑劳士的不同解释,便是这种现象的反映。 [1] 同上,Ⅲ-,2,i;26,4;Ⅳ,24,z。 [2] 同上.Ⅲ.1,4—5。 [3] 狄奥尼修斯,Ⅳ,9,8。 [4] 胡庆钧:《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第235页。 [5] 同上书,第236、241—242、243页。 [6] 李维,Ⅰ,46,1。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66页。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页。 [9] 马克思:《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6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131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9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4卷,第354—355页。 [13] 刘家和:《论黑劳士制度》,《世界古代史论丛》(第一集),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200页。 早期奴隶占有制下的等级结构 ——《早期奴隶制比较研究•综合研究》第四章 胡庆钧 史观史法/历史理论/奴隶制 论著选载118 奴隶占有制社会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继原始社会之后,奴隶占有制社会经历了早期阶段至发达阶段的发展。本文主要根据中国商代(公元前16至前ll世纪)、希腊荷马时代(公元前11至前9世纪)、罗马王政时代(公元前8至前6世纪)、凯撒与塔西佗时代(公元前后)日耳曼人的有关资料,并与20世纪50年代中期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丰富的民族学资料进行比较,论述早期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等级结构。 第一节 贵族自由民 综合历史上基本相互衔接的各早期奴隶占有制社会的主要等级结构,首先是出现一批贵族自由民,他们位居统治等级的行列。 商王朝统治者把自己看作超自然神上帝的代理人。商王是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王室子弟、妃嫔、姻亲、贵戚等名字在占刻卜辞与铭文中屡见,众多的亲属称谓表明贵族集团的庞大。[1]希腊荷马时代的王室与氏族贵族首领自称对所属的统治权力是与生俱来的,并且要自托为神裔,史诗用最高天神宙斯的口气说:“生育女神埃拉提伊亚把一个人降生,这个人将统治这一周边地区,因为他那种族的血脉里含有我的血统。”[2]亦即他应成为这一地区天生的贵族统治者。 塔西佗时代的日耳曼部落以其统治地位形成特有的标记。如以占有日耳曼尼亚大部地区的斯维比人来说,其特有标记是把头发抹在脑后,绾成一个髻,这是他们不同于其他日耳曼人的标记,也是他们内部自由民不同于奴隶的标志。[3]与之相类似,凉山许多地方的黑彝贵族男子从四、五岁开始,在额前留一小绺长发,叫做“窝次”,意为头上的印记,汉称天菩萨;平时用青布或蓝布缠头,在右额上方用布扎一个锥形结,叫做“主帖”,意为雄鸡的冠子,汉称英雄结;无论是窝次或主帖,在双方相互对立的情况下,都是别人特别是低下等级不能随意抚摸的;有谁摸了,就应赔命价金子一两,否则就得砍去右手的两个或五个指头。[4]所有这些,表明各该地区的贵族自由民成为统治等级已有相当长时期的历史。 与上述各该地区氏族贵族早已处在唯我独尊的地位不同,按照狄奥尼修斯的记载,在罗马王政时代初期,第一王罗慕卢斯“根据那个时期人们的英勇和富有”,“划分出那些生来就是卓越的人”,“那些较高等级的他称之为‘元老’,他们的后裔则称为‘贵族’。”[5]这表明罗马王政时代的元老、贵族并非早已存在,而是最早跟随罗慕卢斯来到罗马的一批人,因其英勇和富有而被划分出来的。自然,按照狄奥尼修斯的说法,把王政初期罗马元老、贵族的划分仅仅归之于罗慕卢斯个人的功劳,是不符合等级作为一定社会集团产生与形成的全部历史的。因为罗马元老源自氏族部落的长老,而贵族则源于氏族部落的继续分化与阶级的萌芽。离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邻近地区类似因素的出现,任何个人都不可能凭空划分出一批元老与贵族的。 在中国商代,以商王室为代表的氏族贵族最高统治者至高无上,王室[MS1] 在早期甲骨文中像刃部向下的斧钺形,表示掌握着杀伐大权。当时王自称“朕”,“余一人”,商王的意志“就是最后决断”,就是所谓“王法”,是任何人都不能违反的。正如《汤誓》所说的那样:“尔不从誓言,予则拿[MS2] 戮尔,罔有攸赦。”充分显示了王室贵族大奴隶主阶级独断专行残狠凶暴的特点。希腊荷马时代的氏族贵族代表人物同样具有极其骄傲逞能的气质,表现出奴隶主阶级的残暴性格。如特洛亚战争中希腊军主将阿希列于斯(阿喀琉斯)是个从来就不发慈悲心的、没有好心肠的人,他一辈子都照自己那套野蛮的办法做人,活像一头狮子,到了要求食的时候,就会让它的力量和勇气一点儿不受节制,立刻去扑上牧人的羊群。[6]这也正如凉山彝族的某些土司(彝称兹莫)一样,有的对所属被统治者肆意勒索,苛捐杂税,巧取豪夺;见面要招待,逢年过节要收礼;把奴隶群众当作牲口一样买卖,施加各种酷刑,甚而斩尽杀绝;对年轻妇女肆意侮辱蹂躏;充分暴露出一副贵族奴隶主的凶恶嘴脸。[7]在罗马王政时代,罗慕卢斯作为首创人物制订了严刑峻法,以维护贵族奴隶主阶级的共同利益,特别是到了他的晚年,“似乎苛刻专断”,“更像一个暴君而不像一个王者使用权力”。[8]如果说,这是由于权力比较集中助长了贵族奴隶主独断专行的趋势的话,在分散的不相统属的日耳曼部落中,则“争吵是常见的事,经常打得头破血流才告结束”[9]。比较粗糙地体现了贵族奴隶主阶级骄傲自满、互不相下的性格特点。 在奴隶占有制度下,对某类财产的重视与否取决于生产发展的规模。以公元前l世纪凯撒时代日耳曼斯威比部落说,“他们没有私有的或者分别占有的土地,也不允许在一个地方停留居住达一年以上,他们不大吃粮食,主要吃乳和肉,并且特别看重打猎。”[10]这实质上是说,当时的日耳曼人不看重土地与农业,而看重畜牧与狩猎。这是与他们以畜牧经济为主而非以农业经济为主相适应的。但是到了相距一个半世纪的塔西佗时代,则“土地由村社共有,村社土地的多少,以耕种者的数量为准。”而在“村社之内,再按等级分给个人。”[11]这明显地表明日耳曼人这一时期农业生产的发展,也就是塔西佗随即说的:“他们所求于土地者唯有谷物一种”。从而必然出现对农业的重视与对土地的分配。 根据古典作家的记载,从公元前8世纪中叶罗慕卢斯成为王政时代罗马第一王后,中经第二王努玛到第三王图鲁斯,曾经相继把原来经过战争夺占的土地在公民、士兵、贫民或者没有份地的人中间进行分配。[12]这种对土地的分配虽然出自各个时期的不同需要,却表明了早期诸王对农业的重视,同时也表明了农业与土地私有制已开始在社会生产中居于主导地位。以上述情况与罗慕卢斯孪生兄弟青年时期对畜牧业的重视,并与当时原已存在个人放牧、集体放牧以及划分草场等制度进行比较,都足以表明罗马王政时代以前,同样经历过畜牧业为主到农业为主的发展道路。 在50年代民主改革以前的凉山彝族地区,以美姑县巴普区的黑彝奴隶主井曲木呷为例,单是土地便占有二百余亩,分散在巴普、峨普与雷波等地,此外奴隶、牲畜及其他财产尚未统计在内。他们为了显示自己作为贵族奴隶主的声势,总是尽量向邻里夸示自己的富有。遇到嫁娶特别是给祖先“送灵牌”(祭祀祖灵),有的不惜宰杀牛、羊、猪各数十条,几家娃子同时磨面,消耗一千多斤粮食,几百到千多斤泡水酒。[13]这就在农业为主畜牧为辅的基础上显示了适合这种社会生产条件的特点。 比凉山彝族更进一步,希腊荷马时代的大贵族奴隶主拥有巨额的家产。如伊塔卡“国王”(实系部落领袖)奥德修斯作为“自己家园的主人”,拥有辖区的全部土地,在他的“高大库房里,堆满着黄金和青铜器皿,满箱衣服,很多芳香的油,还有许多满盛着香甜陈酒的坛子,里面都是没有加过水的神妙酒浆,整整齐齐地排在墙边。”[14]从而以农业为主的方式显示了大贵族奴隶主对土地与各类财产的占有。 比希腊荷马时代再进一步,商王朝占有黄河中下游号称王畿的中原地区,势力所及又大大超越了这一范围。他们执行着土地国(王)有的制度,“全国土地为以商王为代表的国家所有”,并在此前提下出现王直接占有、诸侯贵族占有、村邑拥有并取得使用权,亦即形成国(王)有土地下三级占有与村邑成员使用相结合的制度。在周人所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条件下,商末暴君帝辛(纣)逞其所亟,就能“作琼室,立玉门”[15];“宫墙文画,雕琢刻缕,锦绣被堂,金玉珍玮”[16];“大氟(聚)乐戏于沙丘,以酒为池,县肉为林,使男女倮相逐其间,为长夜之饮。”[17]达到了大贵族奴隶主阶级植根农牧等业腐朽浪费的顶峰。 在奴隶占有制度下,进行劫掠性战争是使奴隶制获得发展的重要手段,同时也体现了贵族奴隶主阶级的阶级本性。[MS3] 在发展水平较低的日耳曼人中,发动对外劫掠战争显示出上下一致的特点。他们认为:“保护与防卫氏族贵族首领,把自己的功绩与赞扬都归于他的名下,这才是忠诚的要旨。氏族贵族首领为胜利而战斗,侍从们为氏族贵族首领而战斗。”既然在日耳曼社会里,氏族贵族首领给予侍从“恩典的财源都是从战争和劫掠中得来”,“可用流血获取之物不以流汗得之。”[18]氏族贵族首领所代表的利益与侍从们所以为之忠勇献身,都体现出奴隶主阶级肆意掠取奴隶与财物的意志。 与日耳曼人部落一致对外掠夺的情况有所不同,罗马王政时代各王显示了各个时期的某些不同特点。以第一王罗慕卢斯来说,就频繁地有组织地向敌对部落进行战争掠夺。所掠取的战利品或动产包括奴隶、牲畜等项,作为使他们属下人民致富的一项重要手段。然而由平民出身上升的第二王努玛则更多地反映平民乃至下层贫民的要求,他从来没有发动过一次对外劫掠战争,但在反映贵族奴隶主阶级利益方面仍保持某种平衡,从而使王政时代奴隶主阶级的一统天下得以继续。继承其后的第三王图鲁斯比第一王罗慕卢斯更为好战,曾经通过对阿尔巴的劫掠战争把房屋、城垣以及所有其他公私建筑夷为平地,居民迁往罗马,允许他们随带牲畜和财物,分配在罗马部落与库里亚(胞族)之中。[19]亦即以比较缓和的方式将整个阿尔巴部落加以兼并。第四王安库斯尽管企图效法他的外祖父即第二王努玛,希望一生摆脱战争的困扰,却被迫成为一名鼓吹战争的人,这是由于一个稳定的拉丁人政权从各个城市派来成批劫掠者;或者是由于图鲁斯时代曾经订立过协定的拉丁人,鼓起勇气来劫掠罗马人的地盘。这表明奴隶制的劫掠战争从根本上取决于奴隶主阶级掠取奴隶与财物的需要,个人往往不得不顺应这种形势发展的要求。第五王塔克文·普里斯库斯以埃特鲁里亚人入主罗马,渴望对拉丁人偷窃和劫掠罗马人的领土进行报复,带领了大批军队劫掠了他们国家最富裕的地区,其后还发动了一系列的劫掠性战争,从而奠定了王政时代罗马国家富裕强大的基础。即使以奴隶出身的第六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仍然是以军功发迹。他最多不过是个孩子的时候就在第五王时代服役于骑兵,在对第勒尼安人(即埃特鲁里亚人)的战斗中战绩辉煌,继而又在靠近埃雷鲁姆城地方的战斗中勇冠三军,被国王戴上桂冠;其后在对萨宾人的战斗中作为骑兵将军再获英勇奖;在所有历次战斗中,他都以最英勇的战士出现,并且曾经担任过拉丁人与其他同盟军的首领。[20]因此,塞尔维乌斯之所以能够平步青云,最后登上第六王的宝座,组织与指挥军事才能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归根到底仍然是忠实于贵族奴隶主阶级的掠夺需要。至于第七王塔克文·苏佩尔布斯以残酷凶狠的暴君著称。他在上台时曾一度加强对外联盟活动,不过是用以加强他的统治权力,发动对萨宾人与波麦提亚人的劫掠战争。仅以对斯韦撒城攻陷之后的情况来说,他把所发现的一切执武器者处死,士兵可以掠走妇孺并把其中一些留作自己的俘虏,此外还抓到一大批不易计数的奴隶,根据狄奥尼修斯的记载,所掠取的金银总数达四百塔兰特之多。[21]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这个贵族奴隶主阶级代表人物的凶恶嘴脸。 以民主改革以前的凉山彝族而论,由黑彝贵族奴隶主出面,组织十个左右的被统治者向邻近地区劫掠是经常不断的。办法是把被组织者约集来家,当日打猪或宰羊相待,寅夜摸黑前往。得手后将所掠人财对分,即黑彝组织者得一半,被组织者得一半。如当夜不能得手,第二、三夜继续前往。如仍不能得手,则须另打猪羊再次组织,或即在白昼伺机进行。就敌对家支相互来说,频繁的冤家械斗总是少不了得胜时向对方掠取财物与娃子。[22]它成为作为政权机构的黑彝氏族机关一项对外的重要职能。 很难与民主改革前的凉山彝族区分上下,希腊荷马时代的大贵族奴隶主阶级掠夺成性,频繁地向敌对部落发动战争,进行财物与奴隶的掠夺。如奥德修斯曾经描述自己的掠夺生涯说:“在阿哈伊亚子弟攻打特洛亚之前,我已经九次率领战士用快船侵掠过旁人,并且获得了很多的劫掠物品。我从其中挑选了自己喜欢的东西,后来又抽签分得不少,这样我家马上富起来,并且成为当地所敬畏的一个人。”[23] 在商代,通过战争,可以掠夺奴隶,勒索贡物,从而满足奴隶主阶级的需要。我们看到,商王武丁通过一系列战争后,使商代奴隶制经济和文化艺术空前繁荣。甲骨卜辞有一些武丁时代征伐鬼方等地的记载,《今本竹书纪年》有四处关于武丁征伐的传闻。此外,武丁时代对周围方国的战争,从留下的甲骨卜辞看至少也有好几十起,涉及的方国部落除鬼方外,有土方、舌方、湔方、基方、召方、龙方、虎方、马方、兜方、巴方、尸(夷)方、井方、羌方、下危等等。 [1]有关商代部分,凡未另作注明者,均见收入本书的彭邦炯、宋镇豪所著有关章节及彭邦炯:《商史探微》,重庆出版社l988年版,下同。 [2] 《伊利亚特》,xIx,lOl—l04。 [3]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38。 [4]胡庆钧.《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第ll2—113页。 [5]狄奥尼修斯,Ⅱ,8,1—3。 [6] 《伊利亚特》,ⅩⅩⅣ,41—46。 [7] 《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第l05页。 [8]狄奥尼修斯,Ⅱ,56,1—4。 [9] 《日耳曼尼亚志》,22。 [10]凯撒:《高卢战记》,Ⅳ,1。 [11] 《日耳基尼亚志》,26。 [12]普卢塔克:《罗慕卢斯传》,ⅩⅦ,1;《努玛传》,ⅩⅥ,3;狄奥尼修斯,Ⅲ,1,5。 [13]参看《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第l07—108页。 [14] 《奥德赛》,Ⅱ,338--342页。 [15] 《文选》卷3,张平子《东京赋》李善注。 [16] 《说苑·文质》引墨子语。 [17] 《史记》卷3《殷本纪》第3。 [18] 《日耳曼尼亚志》,l4。 [19]狄奥尼修斯,Ⅲ,31,1—4。 [20]同上,65,6—66,1。 [21]同上,Ⅳ.50.1—5。 [22] 《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第l08—109页。 [23] 《奥德赛》,ⅩⅣ,228—234。 综上所述,按照恩格斯的说法,“私有财产在历史上的出现,决不是掠夺和暴力的结果。”[1]在奴隶占有制社会,通过掠夺对奴隶和财物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却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特点。只要这种分配和再分配不断,特别是频繁地出现,并且出现了为数可观的奴隶与相应的等级结构,就已经可以确认为早期奴隶占有制社会。 必须指出,上述掠夺与侵占的关系本质上是奴隶占有制客观规律的体现。正如凉山彝族谚语把这种掠夺比喻为:“鸡不欠鹰的,鸡被鹰抓吃了;羊子不欠老虎的,羊子被老虎吃了”一样,荷马史诗也经常用虎豹与其他野物、老鹰与一般鸟类的关系进行比喻,即都以广大自然界“弱肉强食”的自然规律作为依据,从来不需要取得被掠夺与被奴役者的同意。至于由一群剽悍异常、重死轻生的极端好战之徒创建起来的王政时代罗马城邦,同样是以加强镇压与统治奴隶群众作为这个政府对内的主要职能。与上述情况相类似,在凯撒时代,日耳曼人的近邻并与之有密切联系的高卢人首领阿里奥维司都斯曾经傲慢地回答凯撒说:“根据战争的权利,战胜者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他所战败的人。罗马人也习惯于支配他们的被征服者,只是凭自己的高兴,从来不听别人的意见。既然他这一方面从来不干涉罗马人行使自己的这种权利,他本人行使时,就不该受罗马人的阻碍。”[2]这正是包括日耳曼人、高卢人等在内的一切掠夺者的心态。在商代,商人的奴隶有许多种不同的名目。仅以当时位于商王国西北的羌人部落为例,商人奴隶主通过战争掳掠大批羌人为奴。这些羌奴除用作劳动生产服役之外,还用作献祭时的牺牲,这就更加暴露了商代王室贵族奴隶主自命不凡把奴隶视同贱畜的残酷性。 正如凉山彝族的黑彝贵族自由民一般喜欢住高山,力图占据有利的地形,让成家的奴隶(安家)分户住在坎下河坝,他们认为住在坎下就低人一等。这显然是贵族统治者防止奴隶造反多年来形成的生活习惯。希腊荷马时代的氏族贵族奴隶主阶级高高在上,处处显示特殊,他们的住宅要建在高地。如奥德修斯的儿子特列马霍斯的住宅就建在高地一块漂亮的坝子上,史诗释为可以向远方眺望。[3]这显然是便于预谋防守,确保安全。这种居住或者生活习惯的形成,是和奴隶制劫掠战争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的。罗马王政时代三个主要民族的相互劫掠战争,便以首先占据有利地形作为自己的致胜手段。如罗慕卢斯时代爆发的主要是罗马拉丁人与萨宾人的战斗中,罗马拉丁人的部队由罗慕卢斯率领,驻扎在埃斯奎林努斯山头,第勒尼安人的部队由洛科蒙率领,驻扎于奎里那尔山头,而敌方萨宾人的部队则驻扎于奎里那尔与卡皮托利乌姆山之间的平原。[4]显然在争夺制高点的战斗中萨宾人处于不利地位,其胜负之数已昭然若揭。 公元前58年,罗马统帅凯撒进军高卢与日耳曼部队遭遇时,日耳曼人“一个部落接一个部落按相等距离排列开来,全部边界都布置好四轮车与大车,使任何人没有开小差的希望。”[5]这里没有谈及部队进行战斗前抢占高地,显然是指平原地区作战所出现的情况。即使在平原,如商代政治中心“王邑”的标位,基本上在今河南中部偏北与河北南部一带的范围之内,约介于北纬34°~38°之间,也属于比较平坦的平原地区。然而“前带河”与“后带山”,仍然是商王朝确定“王畿”范围所遵循的准则。这当然是首先考虑便于掠夺与防守的需要。 正如凉山彝族的黑彝贵族自由民一般轻视劳动,出门就要找马骑,鼓吹一种“宁死不能劳动”的说教;所有的黑彝男子几乎经常忙于备战,成天干的是使刀,玩枪,骑马,摔跤,其余时间就花费在酗酒、抓虱子、耍亲戚、背家谱上面;黑彝妇女同样轻视劳动,有时也挑花或者缝制衣服。[6]希腊荷马时代的贵族自由民也“不喜欢干庄稼活,不喜欢管家务,生儿育女;只喜欢摇桨的船舰,喜欢打仗,喜欢那些使人害怕的锐矛利箭。”[7]即使奥德修斯的妻子佩涅洛佩有织制漂亮布疋的惊人技巧,墨涅拉奥斯的妻子海伦被拐骗至特洛亚王宫后,也织过一批紫色双幅大绸;有些巴赛勒斯也参加部分劳动生产。[8]都不过是在别人面前进行卖弄,或者视作一种消遣,重要的还在于通过劫掠战争来扩大自己的统治地盘。 与上述情况相类似,日耳曼贵族自由民既贪图安逸,又不耐宁静,当他们不打仗的时候,很多时光消磨在狩猎上面,而更多的时光则无所事事,整天地吃喝睡觉,连掌管生计家务的事情都交给妇女老弱来承担。[9]罗马王政时代的父权制家庭由“若干数目的非自由人和自由人”组成,“以便占有土地并看管羊群和其他畜群。沦为奴隶的人和用作仆役的人都生活在婚姻关系中,并和家长即他们的酋长一起组成一个父权制家庭。”[10]则由占有土地与看管畜群所需要从事的农牧业劳动生产显然是由奴隶和仆役担任,作为“家长”的“自由人”处在坐享其成的地位。至于商代,在商王和其他奴隶主直属田邑劳动的有两种人:一种是奴隶,即羌、臣、仆、刍、宰等,另一种是村邑众人。其中,如仆字甲骨文的“基本构形都像有人在屋下执杖操作。”宰字则据《说文》讲是“辠人在屋下执事者,从宀从辛,辛辠也。”表明商代的这类奴隶不只是在奴隶主的直属田邑从事生产劳动,还在奴隶主的家内从事家务劳动,而作为奴隶主的王室贵族自由民同样坐享其成。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01页。 [2] 《高卢战记》,Ⅰ,36。 [3] 《奥德赛》,Ⅰ,426。 [4] 狄奥尼修斯,Ⅱ,37,5—38,1。 [5] 《高卢战记》,Ⅰ,51。 [6] 《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第lll—113页。 [7] 《奥德赛》,ⅩⅣ,223—225。 [8] 《奥德赛》,ⅩⅨ,150一158;Ⅳ,53;ⅩⅧ,367—376。 [9] 《日耳曼尼亚志》,l5。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364页。 第二节 古典奴隶与授产奴隶 在贵族自由民的占有与统治下,在各自的家庭并推至作坊之内,首先是有一批单身的、没有配婚的男女奴隶,他们是通常所说的古典奴隶或物化奴隶,也称为家内奴隶。 在希腊荷马时代,大氏族贵族即大部落首领家中有成群的奴隶。比如在伊塔卡的奥德修斯家里,单只女奴就有五十名之多。她们作手工梳理羊毛,还从事各种家务劳动。[1]又如法伊阿克斯“王”阿尔基诺俄斯的宫里也有五十个女奴,有些在石碾旁操作,磨着黄色的粟子,有些则坐着纺纱搓线。[2]同样既从事家务劳动也从事生产劳动。至于男奴则主要从事畜牧与农业劳动。这种情况和凉山彝族的呷西有基本上相同的特点。他们必须从早到晚以全部时间为主子劳动,包括生产劳动和家务劳动。黑彝的呷西首先要从事家务劳动,全部包干,有的则以生产劳动为主。如果主子的土地广,呷西多,男女老少之间要有分工。土司占有的呷西更多,分工更为细致。甘洛县田坝区下土司岭邦正除有十多个呷西从事家务劳动,每人负责一项外,还有七个女呷西作土妇的跟班,七个男呷西作土司的跟班。此外,已经配婚的呷西则专门从事生产劳动。这种不同呷西在奴隶主占有下的分工,充分体现了奴隶制度下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奴隶主所有制的特点,他们必须完全、绝对地执行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不能自作主张。[3]至于罗马王政时代,如前所述,既然他们的父权制家庭由“若干数目的非自由人和自由人”组成,所指的非自由人又包括沦为奴隶的人和用作仆役的人,所指的自由人处于家长的地位,则在家内的奴隶与仆役所从事的既包括生产劳动也包括家务劳动,而且也足以表明他们实质上处在家内奴隶的地位。按照塔西佗的描述,进行赌博的日耳曼人“在赌本输光的时候,把自己的人身自由作孤注之一掷,输家情愿去做奴隶,即使他比对方年轻力壮,也顺从地被缚前往赢家。”并且还说“这样的奴隶总是转卖出去的”。[4]这表明日耳曼人同样存在这种可以转卖的家内奴隶。既然塔西佗还曾谈到“妇女的被奴役最为令人痛心”[5],表明这类奴隶必定是执行某种贱役,亦即在主子家中从事生产劳动与家务劳动。根据彭邦炯同志的研究,商代的奴隶至少有仆、宰、臣、羌、刍、*[报的右半部]、工、奚、屯、垂、妾、*[左“妾”右‘又’]、*[左“妾”右“阝”]、婢等十多种。从甲骨卜辞中可以看到,其中前七种是直接从事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劳动的。而妾、*[妾+又]、*[妾+阝]、婢四种则是家内女奴隶,奚、屯、垂不见用于役使。同样表明商代存在这一类既从事生产劳动也从事家务劳动的家内奴隶。 正如凉山彝族近半数呷西是从沿边一带俘虏来的汉人,此外也包括少数从其他民族中俘虏来的成份,部分呷西系呷西配婚自育或从安家抽取的子女,还有一部分呷西来自曲诺由于各种原因的下降;他们已被降到会说话工具的地位,主子可以把他们加以买卖和屠杀,亦即把他们当做私有财产处理和支配[6]一样。在希腊荷马时代,物化奴隶一部分是家生或者家养的。如奥德修斯家中的牧猪奴欧迈奥斯,自称是“老主母把我同她最小的孩子,穿长裙的高贵女儿克提麦涅一起带大”[7];而另一部分则是被劫持或者买来的外乡人,主要是其他氏族部落或者民族的成份;如叙利亚王克特西尤斯的腓尼基女奴,是在西顿地方经过田野的时候,被塔菲亚海盗抢走带到这里,重金卖给这里的主人。[8] 与希腊荷马时代的情况基本类似,罗马王政时代的物化奴隶被称为奴隶。[9]他们通常是从敌方俘虏过来,因而又往往称之为俘虏。他们有的时候被划入动产的范畴,既可在掠获物中与畜群并列,直接称为动产;[10]也可与牲畜、武器、金银等并列,包括在当地获得的动产之中。[11]他们被劫掠或者出卖到罗马自由民的家庭之内。既然这种父权制家庭“沦为奴隶的人和用作仆役的人都生活在婚姻关系中”,就必然出现一批家生或家养的家内奴隶。 在日耳曼人中,如前所述,奴隶可以当做钱财一样进行赌博,“被缚前往赢家”,并且可以转卖出去。塔西佗还谈到,日耳曼人有一支被送往不列颠的乌昔鄙夷部队,“在乘船叛逃中被另两支日耳曼人即斯维比人和弗累昔夷人捕获处死,也有些人被卖为奴。”[12]同样表明日耳曼人的家内奴隶可以买卖和屠杀,亦即当作私有财产支配和处理。 在商代,从甲骨卜辞看,仆的写法有多种。如前所述,基本构形都像有人在屋下执杖操作。仆就是文献上一般讲的奴仆、臣仆的仆。甲骨卜辞对仆的记录涉及这些方面:追捕、赠送、受酷刑甚至被任意杀害,表明仆是一种毫无权利、被奴隶主视为可以随意处置甚至杀死的牲口。从字形看,仆原为家内奴隶,也从事生产劳动。表明商代同样存在主子可以任意处置甚至杀死的家内奴隶或物化奴隶。 正如凉山彝族一般是年轻、力壮、有手艺的奴隶,比年老、体弱、没有手艺的奴隶值钱,妇女比男子值钱一样,在希腊荷马时代众多的俘虏中,有手艺的、漂亮的妇女受到普遍的重视。如阿伽门农王准备赔给阿希列于斯的礼物中,就包括七个有手艺的列斯波斯妇女,她们都是超过其他妇女的美貌女子。[13]在日耳曼人中也有同样的情况。从考古发掘所提供的材料看,皮革工多集中于头人住宅附近,而少数特别优质服饰的出土又表明这个社会的顶峰有专供役使的高级织工。[14]显示他们生前受到这个社会特别是领导者的重视。在商代,统治阶级的中下层以及平民百姓,仍然以陶制礼器和陶制日常生活用品为主,就是上层奴隶主们,在日常生活中也离不开它,因而陶器的需要还是很大。商代的骨器、牙器以及角制品发现很多,不少的骨、牙制品不仅是用具,而且还是一种艺术品。玉石的雕琢更放出了灿烂的光辉。漆器工艺之精巧,实为罕见。酿酒业很发达,常见用许多香酒祭祀。商人既然拥有许多如此精湛的手工艺品,爱屋及乌,表明商人对手工业从业者同样是重视的。然而,这并不表明他们的等级地位有任何提高,他们的奴隶地位是不可能改变的。以罗马王政时代来说,从第一王罗慕卢斯“任命奴隶与外来人,去从事那种少动的、机械的并触发羞耻之情的手工艺”;“那种手工艺在很长时期内被罗马人视为不光彩,没有一个本地公民曾从事之。”[15]就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 如前所述,既然希腊荷马时代的物化奴隶一部分是家生或者家养的,他们和主人的子女一起长大,因而还保留着亲属称谓的称呼。如特列马霍斯称牧猪奴欧迈奥斯为“老爹”,因为后者和他曾祖母最小的女儿同辈,而比自己大了两辈的缘故。然而这种情况在凉山已不复存在,而只在黑彝与曲伙(指有家支的曲诺,类似荷马时代的希腊平民)不同等级之间,保留出自同一氏族或家族的亲属称谓。如彝族称爷爷为阿仆,婆婆为阿尾,黑彝与曲伙长辈、晚辈之间以此互称。不过黑彝晚辈他称曲伙长辈时应加节字,曲伙晚辈对称或他称黑彝长辈时应加色字,即在亲属称谓之前分别加节或色,意为主子或娃子(奴隶)。[16]这清楚地表明凉山曲伙的来源与物化奴隶即呷西的直接联系。在罗马王政时代也存在类似的情况,这就是狄奥尼修斯所说的,罗慕卢斯划分出那些生来就是卓越的人之后,并就他们已有的子女中,从出身微贱者中划分出低下者和贫穷者,那些较低等级的人他称之为平民。[17]根据西塞罗所表述的父系氏族贵族继替原则:“他们的父母必须是自由人”,“他们的祖先当中不得有任何人曾为奴隶。”[18]卓越公民子女之所以出身微贱,就在于贵族男子与奴隶妇女所生的子女,不能再为贵族,而应划入平民的范畴。既然奴隶妇女与自由民妇女所生的子女同出于一个贵族父亲,尽管他们分属不同的等级,却仍然可以根据父系血缘关系使用亲属称谓。与此相类似,既然商代的众人主要来源于商族的内部分化,并且类似于王室贵族的族的组织一样,王众、竝众、束众等表明众人也生活在各自的族的组织中[19],可以推断他们相互之间,至少在某个时期内,还保留着以亲属称谓相互称呼的习惯。按照塔西佗的描述,既然日耳曼人的“主人和奴仆在幼年抚养的时候是没有歧视的。他们同样地在畜群中厮混,同样地在泥地上打滚,直到他们成年,有了一定能力以后,才把自由人分别开来。”[20]可以想见,奴仆的孩子和主人的孩子与他们彼此的长辈之间,也会存在不受歧视的亲属称谓。 尽管奴隶与主人之间可以使用亲属称谓来相互称呼,他们之间存在的仍然是主奴关系。由于保姆女奴欧律克勒亚发现奥德修斯被野猪咬伤的疤痕,奥德修斯刚抵家门情况不明不愿暴露自己的身份,因而威胁欧律克勒亚“保持沉默,不让别人知道。否则,我说到做到,如果上天允许我制服那些傲慢的求婚人,你虽是我的奶妈,在我杀掉家里的其他奴仆之后,我也饶不了你。”[21]由于奥德修斯对家里的奴仆们款待了求婚子弟深致不满,在他把求婚子弟一一杀光之后,果然杀掉了一批家奴。这就正如凉山彝族奴隶主对非彝根呷西拥有生杀予夺之权一样,不过是主子完全占有奴隶从而可以任意处置的深刻体现。在日耳曼人中,如前所述,塔西佗曾谈到“主人由于一时暴怒而杀死奴隶”。同样“不会受到处罚”。至于在商代,从商王任意杀害仆奴、羌奴,并用屯、奚、*[报的右半部]、臣等奴作人牲等来看,表明商王及贵族奴隶主对奴隶任意残害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贵族自由民的占有或统治下,还存在一种已配婚成家的分居奴隶,通常也称之为授产奴隶。 正如凉山彝族的安家(阿加)以呷西配婚并与主子分居分食为前提,必须拥有相对独立的经济,积蓄微薄的生产与生活资料,修建一间小屋,领种两至三小块耕食地一样。[22]在希腊荷马时代,当奥德修斯返家后得知牧牛奴菲洛伊提奥斯及牧猪奴欧迈奥斯对自己忠心耿耿时,就对他们说:“只要天神让我战胜那些高贵的求婚子弟,我就给你们各娶一个老婆,授给你们财产和一所靠近我家的房子。”[23]这清楚地表明由物化奴隶向授产奴隶的发展道路。就奥德修斯的父亲拉埃尔特斯过去辛辛苦苦地赢得的美好农庄而论,“那里有他自己住的房子,四面有一圈草屋,在茅棚里住着为他家服役的奴隶,他们吃住都在那里。”[24]表明奥德修斯父亲的农庄有为数不少的分居奴隶或授产奴隶。 与荷马时代的情况基本类似,罗马王政时代也存在类似的授产奴隶或分居奴隶。如第六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原来就是授产奴隶的儿子。古典作家记载:他的母亲原本是科尔尼库卢姆城一位拉丁王族名叫图利乌斯的妻子,在与罗马人战斗中被俘,成为第五王塔克文·普里斯库斯宫中的一名物化奴隶。后来,她与国王的一名扈从配婚。[25]他们所生的儿子塞尔维乌斯仍以其母被掳前的原夫为姓,可见这名扈从在配婚前也是一个没有姓名的物化奴隶,而配婚后两个都成为授产奴隶。 [1] 《奥德赛》,ⅩⅫ,423。 [2]同上书,Ⅶ,105—107。 [3] 《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第l24—125页。 [4]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24。 [5] 《日耳曼尼亚志》,8。 [6] 《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第ll4—118页。 [7] 《奥德赛》,ⅩⅤ,362—364。 [8]同上书,426—428。 [9]普卢塔克:《罗慕卢斯传》,Ⅶ,Ⅰ;Ⅸ,2。 [10]狄奥尼修斯,Ⅱ,51,1;Ⅱ,2,4;26,4。 [11]同上书,Ⅵ,29,4—5。 [12]塔西佗:《阿格里可拉传》,28。 [13] 《伊利亚特》,Ⅸ,l26130。 [14] M·托德书,第l34139页。 [15]狄奥尼修斯,Ⅱ,28,l一2。 [16] 《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第256—257页。 [17]狄奥尼修斯,Ⅱ,8,1—3。 [18]西塞罗:《立论术》,Ⅵ,29。 [19]彭邦炯:《曲诺、众人比较研究》,《重庆师范学院学报》1992年第2期,第59页。 [20] 《日耳曼尼亚志》,20。 [21] 《奥德赛》,ⅪⅩ,486—491。 [22] 《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第l38页。 [23] 《奥德赛》,ⅩⅪ,214—215。 [24]同上书,ⅩⅪⅤ。207—209。 [25]西塞罗:《论国家》,Ⅱ,21,37。 根据古典作家记载,塞尔维乌斯时代还存在大量的授产奴隶。当塞尔维乌斯进行改革,根据财产等级确定公民的权利义务时,曾经允许被释奴隶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要求这些人像所有其他自由人一样,也申报自己的财产所值。[1]表明他们成为被释奴隶前,原是拥有特有产的授产奴隶。根据罗马建城的一种传说,甚至罗慕卢斯本人也是授产奴隶的养子。这就是他们孪生兄弟在襁褓中受迫害被抛弃台伯河畔时,曾经得到阿尔巴“国王”阿穆利乌斯所属奴仆法乌斯图鲁斯的拾回抚养,这个法乌斯图鲁斯也是一个有妻室有家产的授产奴隶。 正如塔西佗在记载日耳曼社会的家内奴隶时还描述了另一种奴隶一样,日耳曼人也有他们自己的授产奴隶或分居奴隶。塔西佗指明这种奴隶与主人分居并有自己的家庭。他把他们比拟成罗马社会的隶农,表明他们耕种的是主人的土地;他谈到主人只是从他们那里索取谷物或牲畜或衣服,没有涉及索取多少与在他们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表明这种索取并无必须遵守的限度;他谈到奴隶的从属关系至此为此,表明主人并不叫他们到家里来从事家务劳动;他谈到主人对这类奴隶少有笞打、带镣或课以重役,表明对他们的压迫比较缓和,但却由于一时暴怒而把他们像敌人一样杀死,并且不会受到处罚。[2]这就正如凉山彝族有“杀人不抵命”的谚语一样,充分证明他们仍是被主人直接占有并对之操有生杀大权的奴隶。这类奴隶当然育有子女,塔西佗还谈到主人和奴仆的子女在幼年抚养时不受歧视,他们同样在畜群中厮混,在泥地上打滚,成年后却要区别开来。[3]因此塔西佗在这里与前述家内奴隶相区别的,仍然是与主人分居并有自己的家庭,从而只给主人从事生产劳动而不从事家务劳动。这种生产劳动是以主人向之索取谷物或牲畜或衣服的形式出现的。 从甲骨卜辞看,“工”确可以看出是一种奴隶身份的手工业工人,“牢”可能是手工业工人的工作场所。安阳小屯发掘过不少这种手工业奴隶的墓葬。从墓葬的情况分析,手工业奴隶可能有一定的家族组织,其职业和技术世代相传,而在从事手工业生产时,又按军制编组起来。据此,对于那部份可以确认奴隶身份的“工”来说,大体上可以归入已与主子分居分食并有家庭的授产奴隶或分居奴隶范围。 古典奴隶或物化奴隶为什么要转化为授产奴隶或分居奴隶?在希腊荷马时代,牧猪奴欧迈奥斯的几句话道出了其中的部分秘密:“我的主子很照顾我们;他会给我财产、房屋、土地和大家希望得到的一个老婆;一个好心的主子会这样作的,奴隶为他作种种劳役,上天让他的财产增加。”[4]这里所说的“好心”就是给奴隶授产、配婚、分居,目的是能够让主人增加财产。这就正如胡钟达同志结合凉山彝族的情况时曾经指出过的:“就奴隶主的主观意图说,他总是要千方百计最大限度地来剥削古典奴隶。但是,农业生产经常的需要,即使再加上家务劳动,它的工作量在客观上总是有限度的。超过这个限度,蓄养更多的古典奴隶,在农闲季节,特别是在雨雪天,就会发生‘窝工’现象。因此,彝族奴隶主在发现他们的呷西的数目超过需要时,他就宁愿把他们转化为阿加。”[5]胡钟达同志在这里是从农业生产方面,准确地道明役使呷西一类物化奴隶即古典奴隶的限度。事实上,役使呷西较多的主子虽然可对他们进行分工,任何拥有较多奴隶的奴隶主都不可能把他们全部作为物化奴隶留在家里,无论是否干活都要维持他们的衣食,因此除了留下足供役使的呷西之外,有必要让部分奴隶授产分居,这就在需要时可以叫他们来主人家提供劳役,或如塔西佗所言向他们索取谷物或牲畜或衣服一类的贡赋,不需要时可以任其自种自吃,无需由主人直接负担。 不仅授产奴隶可被授予财产,并且物化奴隶也可积有私房,甚至占有奴隶,这在荷马时代也没有例外,其情景正如凉山彝族积私房的呷西一样。例如,尚处在物化奴隶地位的牧猪奴欧迈奥斯,在招待尚未辨认的主人奥德修斯时,身旁还有一个给别人分麦饼的奴隶麦萨于利奥斯,这是牧猪奴在奥德修斯远征未归时,没有让女主人和年老的拉埃尔特斯知道,用自己的货物从塔菲亚人那里换来的。[6]这里自己的货物就是欧迈奥斯的私房。既然物化奴隶可以占有财产即积蓄私房,当然也可以把部分私房换成奴隶。这里存在的区别是用什么方式积蓄私房的问题,主子一般是不予限制的。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积私房的物化奴隶可以视为向授产奴隶的一种过渡,其可能发展的前景就是授产奴隶。 正如凉山彝族的黑彝奴隶主家里一般都有自己的利莫(女性)与莫克(男性)亦即内外管家,她们或他们分别由呷西或安家充当一样,希腊荷马时代的贵族奴隶主家里一般都有管家,“在庄园上样样事情都要听从管家的吩咐”[7]。如上了年纪的多利奥斯是佩涅洛佩的父亲专门拨给她看守果园的奴仆。[8]自然起着主管果园的作用。奥德修斯的牧猪奴欧迈奥斯自称幸福天神使他管理的这部分产业兴旺发达,[9]表明他已成为牧业方面的一名管家。这里所说的管家都是男性。此外,各个贵族奴隶主家庭都有女管家。如特洛亚王普里阿摩斯向神祷告前,要先叫女管家去舀清水来给他洗手。[10]又如奥德修斯来到埃亚岛上一位女巫师基尔凯家里,“庄重的女管家拿了许多麦饼和肴肉放下,充分供应各种食品。”[11] 与凉山彝族及希腊荷马时代交由管家管理的情况基本类似,在日耳曼人中,如前所述,“贪图安逸”的贵族自由民“连掌管生计家务的事情都交给妇女老弱来承担。”[12]在此,塔西佗没有进一步说明这些人的身份与所担任的职务,他们大体上相当于凉山彝族的内外管家。按照凉山彝族的规矩,如女奴中无适当人选,内管家亦可由主妇自兼。在商代,相当于管家职务的大致是为王室宫廷服务的内廷事务官,主要有臣和宰。臣的名目极为繁多,如王臣、小臣以及臣字前贯以特定名词的如“小众人臣”、“耤臣”等。这种臣前有特定名词的,一般与职责分工有关。至于在罗马王政时代,我们没有发现有关管家的记载,但从共和时期加图在所著《农书》中谈及橄榄园与葡萄园所需奴隶的数目,首先分别提到男、女管家各一人。[13]其情景酷似凉山彝族,很有可能渊源于王政时代。 [1]狄奥尼修斯,Ⅳ,22,3—4。 [2]参看《日耳曼尼亚志》,25。 [3] 《日耳曼尼亚志》,20。 [4] 《奥德赛》,ⅩⅣ,63~66。 [5]胡钟达:《从“阿加”看授产奴隶的典型并论授产奴隶在农业生产上普遍使用的原因》,《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i980年第2期,第65页。 [6] 《奥德赛》.ⅩⅣ,450一453。 [7] 《奥德赛》,ⅩⅧ,21。 [8] 同上书,Ⅳ,737。 [9] 同上书,ⅩⅤ,372。 [10] 《伊利亚特》,ⅩⅪⅤ,303。 [11] 《奥德赛》,Ⅹ,373—374。 [12] 《日耳曼尼亚志》,l5。 [13] 加图,罗布丛书(拉—英对照本,下同),《农书》,Ⅹ,Ⅰ;Ⅺ,Ⅰ。 第三节 从被释奴隶到被保护的平民 正如塔西佗继日耳曼人的授产奴隶之后紧接地谈到被释奴隶[1],表明在日耳曼社会,物化奴隶经由授产奴隶到被释奴隶是一连串的发展过程一样,在希腊荷马时代,授产奴隶的赎身开辟了向平民的发展道路。特洛亚战争著名英雄人物狄奥墨得斯向阿伽门农王说过:“如果我有所建议,而我的建议又是好的,你就不能当我是个出身微贱的平民而置之不理。”[2]狄奥墨得斯是阿尔戈斯部落领袖梯德于斯的儿子,自然是大贵族出身,他用这样的方式表明平民的微贱出身,正是表明这类平民本系被释奴隶的后代。在罗马王政时代,如前所述,就是按照父系氏族贵族的继替原则,如果卓越公民的父母及其祖先都是自由人,所生的子女划入元老贵族的范畴,而卓越公民男性与奴隶妇女所生的子女,则应划入平民的范畴。其情况正如凉山彝族曲伙的形成一样。撇开曲伙的最早来源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不谈。据l957年调查:如凉山彝族著名的曲伙氏族吴奇曲比,谚称朔莫阿地惹,意为汉女阿地的儿子,传说系黑彝贵族吴奇路子与阿地所生之子,传至l957年的火车大也已历十三代。又如另一著名曲伙氏族吉克谚称朔莫西此惹,意为汉族小脚女人的儿子,传说系黑彝贵族阿陆比迭与西此所生的儿子,传至1957年的达兹勿果已历十四代。这种人彝语通称戛濮补则,意为丫头的儿子[3]。这样的戛濮补则在凉山还很多,黑彝乌抛、恩扎、瓦渣、八且、果基、糯米、罗洪等家支均有由此形成的曲伙氏族。自然,这种情况也可视为出自贵族自由民的某种内部分化。此外,平民的来源还应包括一部分外来归附者以及因贫困犯罪而沉沦者,然而,这种情况在民主改革前的凉山已难于稽考。 据认为:商代众人的来历主要是从商族人内部分化。可能还融合了部分被征服了的其它族属及少数被释放了的奴隶。《孟子·滕文公下》讲,在汤未立国前,曾有使亳众为葛伯耕种的事。这里的亳众即商族人的族众。他们平时以穑事为主,战时则成为兵士。这种情况很有点类似凉山彝族黑彝家支统属下的曲诺。 据研究:《书·盘庚》中出现有三种不同身份的人:一是奴隶主贵族——除自称为“余一人”的商王外,还有“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二是原有族众中的上升者——即“王命众悉至于庭”的“众”。上面两种人是可直接上王庭,接受商王训谕的。第三种则是不能直接上王庭面见君王的人,他们通过上两种人回来传达旨意,即所谓“无或敢伏小人之攸箴”的“小人”。《书·盘庚》中提及的这种“小人”和甲骨卜辞中讲的“众”或“众人”相当。“《书·盘庚》中没有提及奴隶。所谓“无或敢伏小人之攸箴”,即不许隐瞒商王盘庚对小人的劝诫的讲话。这种“小人”,也就是同篇说的“憸民”,憸就是贱小的意思。 小人是祖祖辈辈种庄稼的人。这也和小人的前身“亳众”为葛耕种,随汤征夏是一脉相承的。 众人更像凉山彝族的曲诺。 由上可见,按照当时商人的等级分化,除《书·盘庚》中没有提及的奴隶等级外,主要是奴隶主贵族(包括王室贵族)与相当于平民或曲诺的众人两个等级。这种众人除原有族众中的上升者外,主要是祖祖辈辈种庄稼的小人。这种小人也就是同篇说的“憸民”,憸就是贱小的意思。这就正如罗马平民的微贱出身或者日耳曼人的被释奴隶与授产奴隶一脉相承一样,可以探索出众人或小人与商代类似授产奴隶的某种渊源关系。 正如凉山彝族的曲诺仍然分属各个黑彝家支的主子一样,希腊荷马时代的平民与王侯贵族之间存在主从的隶属关系,因而平民也可以称为属民。例如斯巴达“国王”墨涅拉奥斯对来访的特列马霍斯说:“我要把这里某一个城市的属民从某一个城市迁走,这些属民就住在周围并奉我为主人。”[4]表明荷马时代作为主人的大贵族首领,对属下的平民具有强制迁徙的权力。类似的情况也见于凉山。由于这种隶属关系的存在,或者说是在一定意义下曲诺被黑彝主子占有,主子对曲诺还拥有打骂、转让或买卖、乃至在相互对立情况下加以屠杀的权利。并由此形成了“杀人不抵命”的彝谚。 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希腊荷马时代的贵族与平民之间存在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当出身平民的占卜师卡尔哈斯要求阿哈伊亚人(希腊古代民族的统称)主将阿希列于斯加以保护时,阿希列于斯的答复很干脆:“我向宙斯之子阿波罗起誓:‘只要我还活着能够见天日,所有这些楼船旁边的阿哈伊亚人没有一个敢来伤害你,那怕你刚才所说的就是指那阿哈伊亚人中最高的阿伽门农。’”[5]这里阿希列于斯敢于对抗当时阿哈伊亚人的最高统治者阿伽门农王,表明他对自己的属民本来存在这种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应该指出,在荷马时代,这种保护与被保护关系不仅存在于贵族奴隶主与被释奴隶及进而发展的平民之间,也存在于一个城邦的强有力者与广大群众之间。如特洛亚人把赫克托尔王子“视作城门和高墙一样的保障”[6],就在于赫克托尔是整个特洛亚城邦的保护人。这里所指的特洛亚人自然包括贵族与平民。这是因为,在奴隶占有制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相互劫掠的条件下,在城邦统治的范围内,一个贵族要免于被掠为奴的危险,也必须取得强有力者的保护,可以视之为奴隶占有制下贵族与被保护民或平民之间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荷马时代的人们还把这样的保护关系加以神化,他们把阿波罗视为伊斯马罗斯地区的保护神[7],或者颂扬他是“赫律塞和神圣基拉的保护者,特涅多斯至尊的主人。”[8]由此荷马时代的神庙还成为奴隶和一切流亡者的避难所。然而凉山彝族的投保制度还没有发展到像荷马时代一样把其他家支的黑彝充当被保护人的地步,这只能归之于凉山不像特洛亚那样出现了一个统一政权即特洛亚城邦。 在民主改革前凉山地区各黑彝家支相互对立等级关系与阶级关系错综复杂的形势下,一户曲诺为了保住自己的等级地位不致下降,通常要通过下列三种途径取得保护:一是求助于自己的曲伙家族;二是采取和自己主子喝血酒的办法请求神明保护;三是在占有自己的主子以外,另找一户至数户投靠的主子作为保头,求得保头的保护。[9]这已发展成为凉山彝族历史上适合于各黑彝家支分立的条件具有浓厚氏族血缘色彩的投保制度。 在罗马王政时代,保护与被保护关系在贵族与平民财产占有上的区别十分严格地体现出来,这就是作为被保护的平民要对贵族保护人承担许多被剥削的项目,称之为“被保护民有帮助保护人的职责:如果父亲没有足够的资产,要帮助他们的女儿在结婚时置办嫁奁;如果任何保护人或他们的子女被捕,则被保护民要向敌人支付赎金;当保护人在个人诉讼上遭受损失,和他们被罚向国家缴纳罚金时,被保护民要解囊相助,并把这一类的捐款不视为暂借,而视为感恩图报;以及当保护人在地方行政长官的职位与官阶上与其他公共开支上需要卖官鬻爵时,被保护人有共同分担的责任。”[10]上述情况表明:就财产占有的范围与程度上来说,作为保护人的贵族与作为被保护民的平民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区别,就范围上来说,贵族不仅占有自己的财产,并且还作为保护人占有平民被保护民的部分财产;就程度上来说,贵族不仅完全占有自己的财产,并且也成为平民被保护民财产的最高占有者;相应地,作为被保护的平民,对自己的财产只能说是一种不完全的占有。因此,通过保护与被保护关系,这种财产占有上的严格区别,本质上体现着贵族对平民一定程度的人身占有。 在商代,“众人虽然分别隶属于一定的族属和贵族首领,但他们是有一定人身权利和自由的。王室贵族在役使众人时,要受到习惯上的一定限制。他们役使众人前要占卜一番,向鬼神‘请示报告’,取得鬼神的应允。这一方面说明,众人被认为得到神灵的护佑,另方面是一种相袭已久的习惯法的表现。在古代,习惯法往往和迷信联系在一起。不仅统治者不能肆意役使压迫剥削众人,而且还不得不做出某种关怀爱抚的姿态,以取媚于众人。一句话,这些反映出众人的人身并没有被奴隶主贵族完全占有,在这点上和彝族曲诺又是一致的。”[11] 在日耳曼人中,类似凉山彝族的曲诺,希腊、罗马的平民或者商代的众人,就是塔西佗所说的被释奴隶。塔西佗只是谈到:“被释奴隶的地位不比奴隶高多少,他们在主人家里没有什么地位,在社会生活方面更毫无权利;只是受国王统治的部落里,情况就不同了,那儿被释奴隶的地位,往往可以升得比自由民和贵族还要高;至于其余部落里被释奴隶地位之低下,却正是他们自由的标志。”[12]应该说,塔西佗已经准确地表明被释奴隶不比奴隶高多少的实际地位。但是在日耳曼“国王”即部落领袖统治的部落里,正如凉山彝族的“土司靠百姓(曲诺)”一样,首领们有许多事情要依靠被释奴隶去处理,因而把他们的地位提得比自由民和贵族还要高。这自然是由于部落领袖恩宠所出现的特殊情况,不能因此改变一般被释奴隶的低下地位。至于这种低下地位之所以成为他们自由的标志,就在于他们不受重视,也就较少地受到干涉。这也从一个方面阐发了被释奴隶在一定意义下被主子占有的被保护民实质。 希腊语称平民为得摩斯,他们不仅可以与贵族一道参加群众集会,并且也可以追随贵族参军。当特列马霍斯准备离家外出找父以前,曾经召集长发的阿哈伊亚人开会,这些阿哈伊亚人中就有贵族也有平民。当时“他对参加会议的平民在那里保持缄默感到生气:你们不发一言去要求这些求婚子弟赶快刈车,虽然你们的人数很多而他们却很少。”[13]就是平民与贵族一道参加会议的例子。又如特洛亚王子赫克托尔想到自己的军队可能面临覆灭的命运时,曾经这样说过:“我要是听见某一个平民在那里说:‘赫克托尔信任他自己的力量,却给部队带来了毁灭,那是我受不了的。’”[14]这又是平民与贵族作为部队的参加者并发表意见的例子。这在民主改革前的凉山也有类似的情况:前者如支沙母沙蒙格作为地域性的蒙格(集会),咀尼蒙格作为家支团结大会,都是由黑彝贵族主持,而以黑彝与曲诺为主体参加的。[15]后者则如在黑彝统治地区,打冤家的队伍主要由黑彝与曲诺混合组成。需要指出的是以凉山彝族的材料进行考察,尽管呷西与安家完全处于奴隶地位,不能也没有必要把他们完全或者绝对地排除在集会与打冤家队伍的参加者之外。以希腊荷马时代的情况进行考察,既然奥德修斯及其子特列马霍斯与求婚子弟的斗争中,双方都在极力争取平民,因为平民不仅占人口的大多数,并且也是生产的主力,而出身微贱的平民在血统上又与奴隶有天然的联系,就不能排除荷马时代贵族在相互斗争中亟力争取平民时,也会给奴隶一定的宽待。 与希腊荷马时代的情况有明显不同,罗马王政时代的贵族与平民各自参加互相对立但也互相补充的会议,这就是元老贵族参加的元老院会议和主要由平民参加的库里亚会议。由于王政时代不存在父死子继或兄终弟及的传位世袭制度,因而在各王交接时出现了一个空位期,这就给予元老院与库里亚会议以分别进行活动或发挥作用的场所。以第一王罗慕卢斯死后一年期的空位期为例,一百个元老院议员在内部瓜分权力,每个人掌权的时间是五天,这就加重了对平民的奴役,一个人换成了一百个主子。[16]而执政的元老院议员还要召集人民或者奎里特斯举行会议,这就是库里亚会议或者平民会议,以选举一个新国王。[17]尽管国王的产生由人民提名却需由元老院议员开会批准,所谓库里亚会议的选举徒具虚名。 至于贵族与平民一道参加战斗,早在第一王罗慕卢斯时代殖民者内部发生的战斗中,就是既有大量普通人,也有足够数目的卓越人物,也就是既有平民也有贵族。[18]其后发生在罗马城邦与萨宾城邦或者其他城邦的战斗中,双方也各有自己的平民和贵族。需要指出的是:不仅罗慕卢斯时代殖民者内部的战斗中,双方携带奴隶、驮兽、银钱、武器与谷物等前来罗马时,就把全体群众分成两部分,分别拥护罗慕卢斯与雷慕斯为领袖。因此普卢塔克指称这些殖民者“大都是贫苦卑贱的乌合之众”。[19]可见在这类由贵族与平民混合组成的战斗队伍中,也有不少奴隶的踪迹。 与罗马王政时代的情况有所类似,塔西佗时代的日耳曼人存在“小事由氏族贵族首领们商定,大事则由全部落议决,人民决议的事情还得先由氏族贵族们商定”[20]的议事制度,表明日耳曼人既有由人民(主要应为被释奴隶)与氏族贵族一道参加的全部落解决大事的会议,也有由氏族贵族发挥独特作用商定小事并批准大事的议事会。因此正如罗马王政时代一样,大权主要操在氏族贵族手里,人民大会徒具虚名。 按照凯撒的描述:“一个日耳曼部落遇到战事时,不管是进攻或防御,总是要选出握有生杀大权的军官来指挥战争。”[21]这不仅表明日耳曼人军事纪律的严明,同时也表明握有生杀大权的军官应系由氏族贵族中选充。然而日耳曼军阵是按家庭与亲属关系编制的,塔西佗指出:“最足以激发他们勇气的原因就在于此。因为站在自己身旁的就是自己最亲爱的人。”[22]这表明能够参加战斗的部落成员,是存在家庭与亲属关系的氏族贵族与被释奴隶。其中也可以看到奴隶后裔的踪影。 在商代,存在一种村邑组织,这种村邑就是原有各宗族家族的聚居点,它是一种带有浓厚血缘关系与地域关系双重特点的组织。住在村邑的成员就是众人,他们分别隶属于不同的奴隶主,因为商王把他们连同村邑一起赏给了各个大奴隶主。这里所说的大奴隶主应系贵族。然而王室贵族也有他们的族的组织。众人也生活在各自的族的组织中。这种族下面又分为若干“宗氏”,它是同一个男性祖先下面的若干大家族的集合体。这种情况与凉山彝族的“楚加”(亦译楚西,意为人姓,汉译为家)有很大的相似点。彝族楚加下面肢分出许多楚吉,意为人根,汉译为支,也就是黑彝氏族下面肢分出许多家族。一般传世几代到十几代。传世长者为大家族,又分出若干传世较短的小家族,再下则为个体家庭。[23]曲伙也有自己的氏族和家庭。一般讲来,曲伙氏族必须置于黑彝氏族控制之下,因而决不可能聚居一地,而是分散隶属于各自的主子,小股分居在黑彝氏族的范围之内。[24] 关于商代众人是否与王室贵族一样参加会议不详,但是他们却要进行一种具有共同性的筮占。《尚书·洪范》记箕子言:凡重大事情都要由国王自己、卿士、龟、筮和庶人五个方面来定夺,就是说的这种情况。 商代众人有沉重的兵役负担,他们是军旅中的基本成员,这在甲骨卜辞中可以得到充分的说明。商代的武装力量大体分为畿内王室职业军队、畿外诸侯方国职业军队与非常设族兵三大系统,并以师、旅相称;这表明商代有比较发达的军事体制,并且也如同凉山彝族一样,基本上由王室贵族与众人混合组成的。 综上所述,归纳各该地区早期奴隶占有制度下的等级结构。就是均已形成贵族自由民、古典奴隶与授产奴隶以及从被释奴隶到被保护的平民的等级分化。在古代希腊与古拉丁的文献里,包括地下发掘的考古资料,只存在自由民与奴隶、贵族与平民的对立,不存在后来中世纪领主与农奴的对立。但是,当人们经历了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之后,再回顾过去的历史时,就不免有人错误地把授产奴隶视为农奴,或者把类似平民的等级乃至外来者视为农奴,加上封建制在其进一步发展下不可避免地保留一些奴隶制独立王国或严重的奴隶制残余,极易造成奴隶与农奴、奴隶制与农奴制的混淆。有关这一问题,我们在收入本书的《奴隶与农奴纠葛的由来与发展》及有关文章中作了明确的交代,这里不再重复。 [1] 《日耳曼尼亚志》,25。 [2] 《伊利亚特》,ⅩⅣ,126—127。 [3] 《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第l81页。 [4] 《奥德赛》,Ⅳ,I77一178。 [5] 《伊利亚特》,Ⅰ,87—9l。 [6]同上书,ⅩⅫ,506—507。 [7] 《奥德赛》,Ⅳ,198。 [8] 《伊利亚特》,Ⅰ,453—455。 [9] 《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第l74页。 [10] 狄奥尼修斯,Ⅱ,l0,2。 [11] 彭邦炯:《曲诺、众人比较研究》,《重庆师院学报》1992年第2期,第62页。 [12] 《日耳曼尼亚志》,25。 [13] 《奥德赛》,Ⅱ,239—242。 [14] 《伊利亚特》,xxIl,106—107。 [15] 《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第270--271页。 [16] 李维,Ⅰ,17,1—6。 [17] 同上,Ⅰ,17,9—11。 [18] 狄奥尼修斯,Ⅰ,87,5。 [19] 普卢塔克:《罗慕卢斯传》,ⅩⅣ,1—2。 [20] 《日耳曼尼亚志》,ll。 [21] 《高卢战记》,Ⅵ,23。 [22] 《日耳曼尼亚志》.7。 [23] 《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第247—248页。 [24]同上书,第249—250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