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我国的律师制度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我们引进了品种,但引进不了土壤,人们通常不太在意,栽培律师制度的土壤,更缺少对这一制度生长土壤的研究,本文试图从律师在古罗马产生的历史条件来揭示和分析其生长土壤的成份和应施用的肥料,以便在我们构建律师制度时进行参考,使律师制度能在中国的土壤中茁壮成长,枝繁叶茂,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 [关键词] 律师、产生、历史、借鉴 律师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并不是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而出现。律师制度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它是罗马法的组成部分之一。随着罗马法在欧洲的复兴而传播,成为资本主义国家重要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我国的律师制度是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移植过来的。我们引进了品种,但引进不了土壤,人们通常不太在意栽培律师制度的土壤,更缺少对这一制度生长土壤的研究,由于律师在古罗马产生,因此揭示和分析古罗马律师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对如何构建我国律师制度将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一、经济和社会背景:古罗马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使得社会利益结构趋于多元化。在古罗马已有许多市场,有些街市专门从事经营某项工业和工艺,出现了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骑士阶层。在社会中,国家的利益、贵族的利益、商人的利益、家族的利益、罗马市民的利益、异邦人(万民)的利益并存。利益的多元化必然产生各利益之间的冲突,解决利益冲突最为有效、最为和平方式就是法律的方式。这是律师制度在古罗马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商品经济的更高形态——市场经济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实现了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存,市场的准入的条件逐渐放宽,公有制经济得到了发展和壮大,非公经济(个体、私营、外资)有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社会利益正逐步向多元化。因此,我国已具备律师制度发展良好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二、民主权利背景:罗马市民享有一定的自由和民主权利,私有财产得到国家应有地尊重和保护。罗马市民可以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意思自治是民众对自己权利的当家作主,可以理解为民主的表现。民众除可以自己来实现权利外,还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来实现。需要指出的是,古罗马的民主和自由并不是建立在人人平等基础之上的,是有局限性的。 我国宪法规定的自由、民主权利比罗马法规定地要先进和广泛的多,且这种自由、民主是平等的,我国宪法同时规定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对律师而言,公民的权利越多,律师业务空间越大。当前我们要改善的是,将公民宪法的权利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中去,完善有关公民权利保障的法律制度。 三、法治背景:古罗马时期,特别是帝国时期进行了大量的、广泛的立法。从法理上讲,法律从公布之日起已推定民众应当知晓法律,法律不会因民众不知晓法律的内容而剥夺民众的法律权利,也不会因民众不知晓法律的内容而免除他的法律义务。实际上普通民众无法掌握国家所公布的、全部的法律内容,但是法律知识又是民众实现权利必不可少的条件,这样自然就会出现一种专门运用法律知识为民众服务的职业----律师。在诉讼程序保障方面,古罗马诉讼被分公诉和私诉,但审判均是通过辩论的方式来查明案件事实,诉讼程序是完全公开和透明。有了规范的证据采信制度。法律至上成为司法的理念,《法学阶梯》第十七篇对审判员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审判员首先应注意的是只能根据法律、宪令、和惯例进行审判,绝不能违反”。法律至上的理念,可以防止法官恣意裁判,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安定性。这也使得律师不仅在法庭上有更多的表现机会,而且律师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可预见性。 我国经过改革开放,民主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根本,以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方面的基本法律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使我国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国家的司法体系不断健全,司法制度日渐完善,执法程序逐渐规范,律师制度也受到普遍认可。 但是我国法治环境还有许多需完善的地方:1、审判人员应当建立“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这非常重要!这表面上与律师制度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律师对案件的判断只能根据法律,如果法官恣意裁判,律师的职能作用发挥不了,当事人不仅不会信任律师,甚至会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也树立不了“法律至上”的理念,而且会对依法治国失去信心。2、诉讼程序应当对当事人和律师完全公开和透明,这可以防止司法腐败。3、完善证据制度,通过立法明确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防止因案件事实方面不清,造成的错案。 四、法律专业人员背景:在古罗马,最初掌握法律知识及解决法律问题的职权均为罗马贵族中的僧侣所垄断。公元前254年,出身平民的僧侣戈伦卡留斯将有关文献全部公开,并公开讲解法律,于是学习法律的已不限于僧侣,还有不少的自由民,这些人不仅学习法律,也学习希腊的哲学和科学知识,这样他们逐渐将罗马的法律与哲学相联系,有时不再拘束于法律的成文,而是将法律总结成一般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这样形成良性的循环,造就了一批学习法律、研究法律、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包括罗马法学家在内的法律专业人员。 我国已实行了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制度,这对法律专业人员设定统一的行业门槛是有益的。但现实中不尽人意的现象还时常发生,司法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综合法治水平。我们律师要改变重实务而轻学习,特别是轻法学理论的学习的现状,因为律师的法学水平高低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法治水平标杆。同时,改变司法考试重法条而轻法理的倾向。建议社会机构设立有关的律师的奖学金制度,鼓励律师进一步深造,提高法学理论水平。提高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学理论水平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法治环境,也能够推动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 五、执业信念背景:古罗马的凯尔修斯说:“法是决定善良和公平的一种艺术”,凡旧法未能规定或依旧法解决问题将失去公平时,罗马法学家就从旧法的原则中推演新的具体办法,加以解决。这体现了他们以追求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执业信念。这是由于再好的“良法”永远有两项不足:一方面,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事物;另一方面,法律具有滞后性。用“善良和公平”的方法去解释法律,从根本上能够维护社会的秩序和法治的统一。 追求公平正义是律师的生命,如果没有公平、正义的信念,律师将变成“讼师”、“诉棍”或“法律黄牛”。没有对公平正义追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律师行业永远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信任和尊重。公平、正义是我们当代律师所必须坚持的信念。 作为当代的律师,我们有责任来推动中国法治的发展,我们应当有智慧、有能力让律师制度在中国的土壤中茁壮成长,枝繁叶茂,我们也有信心和决心将公平正义的信念坚持到底,我们也一定能在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参考书目: 1、《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张友渔等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 2、《法学总论——法学阶梯》,[罗马]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3、《中外律师制度》,阎志明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罗马法基础》,江平、米健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5、《律师诚信执业手册》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法律、立法与自由》,[美]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7、《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8、《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德]马克斯·韦伯著,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