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从血缘关系对政治的影响上来看,无论哪个规模小且结合紧密的“熟人社会”里都会存在这个问题。古雅典城邦作为一个奴隶制国家,最初是由氏族部落发展而来,在其民主政治的推行过程中似乎并没怎么受到氏族、血缘的影响。一方面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逐渐脱离出氏族部落;另一方面,得益于克里斯提尼的改革——重划“三一区”——取消原来按照4个部落选举的制度,先把整个雅典分为三个类型的区域,即平原区(雅典城及近郊),内陆区(内陆中央地带),沿海区,再把每个区域划分为10个新的部落,称为三分区,再从三分区中抽一个出来便是三一区。它的这种组合把互不相联的三个区域人为的联系起来,这样就破坏了旧的民族部落关系,打破了血缘对民主政治的影响和冲击,减弱肃清了氏族部落,血缘关系对政治的不利影响。而这在我国实行村民自治的今天仍是存在很大隐患的,它极易造成选举不公等直接损害其他村民利益的现在的产生。因而我们是否可以学习克里斯提尼的重划村级行政区域,以地缘关系冲散血缘关系?但这样会增加国家行政成本,加大国家财政负担。同样我们可以从他思考的角度出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村村合并再在内部划分小单元,扩大村级区域面积和村内户数,这样,众多宗族的同存必然使单个宗族的力量难以凸现,而且从另一方面来看,村村合并只需一个村委会的设置而无须其他村委会的再设,从而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利于从前各小村政治精英间的竞争以带动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最后,从政治思想素质的培养上来说,古雅典人十分重视教育和对公民道德素质的培养,一方面伯里克利施行的观剧津贴制为公民提供了间接教育与接受高尚的道德伦理熏陶的机会,同时也创造了良好的学术氛围;另一方面还设有正规的教育部门,学校开设内容丰富,注重公民人性和意识的双重全面发展,这些对提高公民政治思想素质培养主人翁意识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而中国农村则似乎没那么幸运,如前所述,中国农民参政意识淡薄,民主意识不足,而他们接受健康向上的文化熏陶的机会没有古雅典公民那样优厚更或应称为稀少而奢侈。同时村民政治思想素质的不高也不得不和我国农村落后的教育体制相挂钩:一方面,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很成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导致了农村教育的落后与贫穷,成为农村教育发展的绊脚石;另一方面,中国农村本就落后,相对昂贵的学费便使村民认为“读书又不能挣钱”,限于眼前利益而不愿上学或是迫使孩子辍学,而中国农村教育体制却没能堵上这一漏洞。可见,农村基础教育难过“钱”字关!中国有9亿多农民,对于这个庞大的群体,作为村民自治的主体,要加强其政治思想素质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针对此问题,我们可以适当学习古雅典做法,丰富村民的精神生活,暂不说津贴也要降低村民精神消费成本给村民多创造一些学习和享受的机会。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农村教育中“钱”的问题。首先要加大农村教育经费的改革,人大教育法检查组在提交的报告中就指出造成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主要原因是投入机制。因而可以从其下手,实现“以县为主”的“孤飞”式无保障经费投入方式向从中央到地方政府责任共担式经费投入机制,以保障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充足。另外还应加大义务教育法的宣传工作,适当减少基础教育的学费开支,如果基础教育投入对于一个农民来说是一种奢侈性消费了,那就不得不注意我们的教育存在的问题,更何况义务教育的宗旨本身就是要为每一个孩子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纵然在具备了得天独厚的天时、地利、人和条件下的古雅典不愧为世界民主史上的一块瑰宝,纵然作为直接民主制的最早实践者,它充分彻底的尝试了民主,代表了广大“公民”意志和利益,纵然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经验财富的古雅典民主政治多么令人起敬和神往,但她最终结局却是短命而又骚乱的,我们的村民自治在重现这一梦时却万万不可走上她的平等式民主的末路,因而我们在推行村民自治学习古雅典经验的过程中,一定要警惕导致古雅典民主政治消败的因素剔除其糟粕,使我们的村民自治不仅要走得好,好要走得稳,走得远! 第一,要警惕古雅典平等式民主过分追求平等而践踏个人自由和权利,早在梭伦改革时期他就提倡每个公民不能只照顾个人利益,必须关心政治关心国家前途,并制定了特别法律要求公民加入到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却不论公民自身意愿而将其强制纳入到政治生活中去,雅典最终的历史也证明了它的无理取闹和非理性化,这在现在看来也是严重剥夺了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故而在村民自治推行过程中切勿盲目求快,在村民意识尚未上升到“自觉”阶段时切忌强制要求村民普遍参与到对村务的管理中来,正所谓“欲速则不达”,村民容易产生逆反心理而对此产生反感情绪,另一方面这种强制性手段势必扭曲了“民主”的含义,损害基层民主的发展。因而要充分尊重和重视对村民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 第二,要警惕古雅典以政治为生活方式,用政治解决一切问题而导致的政治肥大症。在古雅典,公民甚可以与城邦划上等号,他们生即为城邦,离不开城邦,政治于他们而言是一种生活方式,并在潜意识中认为政治便可以解决一切,所以城邦几乎是无所不能,这样一来使得公民一生基本上都被卷入政治之中,这样却造成了社会生活各种功能之间的失衡,特别表现在经济与政治的相互影响上面。由于部分雅典公民由奴隶代其劳动创造价值而有充分闲暇时间来参与政治,而大部分非奴隶主公民则须亲自谋生,使得他们在充分参政的条件下非充分谋生,在公民经济状况不好的情况下就极易趁掌握职权之便运用政治手段来改善自身经济上的问题,而最直接的解决方法莫过于财富的平均化,这样一来,一方面剥夺了富有者财产,另一方面也消耗掉了促进社会发展的资本积累,从而使得经济陷入贫穷,而经济越是贫穷,公民就越是要求民主,由此陷入一个恶性循环。姑切不要在村民自治推行过程中由于经济上的问题而产生类似的症状而陷入这样的恶性循环之中,但事实上中国农村也确实存在这样的隐患,最明显的莫过于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土地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农民的命根子,虽然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享有土地使用经营权,但是土地所有权却在集体,一旦基层组织代表集体土地所有权收回土地时,农民的基础便毁了,那样也更不用说发展了。这样基层组织更或说是村民委员会就可借此控制农民;反过来,农民借助“村民自治”的力量在自治的过程中就可以己权来为自己改善一下生活境况。这样,村民委员会的威胁和农民自身利益的维护就有陷入恶性循环的可能了。“政治肥大症”给古雅典民主政治带来了无尽的痛,我们的村民自治更应以此为鉴,解决好农民的经济问题,特别是涉及到农民的基础性问题。 第三,要警惕古雅典民主政治中直接民主带来的多数人的“权力意志压迫个人权利”使民主走向“专制”的弊端,直接民主凿实令人生敬,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类知识的有限性,权力行使的专业性和公共舆论对直接民主的影响。一方面,政治是一项专业性技能,而非人人都可掌握,在直接民主条件下就会存在矛盾与弊端。从表决方式上讲,古雅典一般采取的是简单多数原则,即只要票数超过参投人员半数以上即为通过,这在参投的“官员”或是“公民”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决策上的失误或是不当(象苏格拉底之死),因而也极易为权重者所利用,象伯里克利就曾利用贝壳放逐法流放自己的政敌修昔底德。另一方面虽然古雅典是崇尚法治的,但是这种古雅典式民主从实质上讲它是更尊重大多数公民达成的共识,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人治”,且是多数人的人治。公民大会可通过确定某项法律,同时也可在公共舆论、伦理道德的发展中认同它或是否决它,只要是大多数公民所达成的共识,共识便成为合法的意志而凌驾于法律之上,成为实质意义上的“人治”。同样在中国农村,农民科学文化道德思想素质普遍有待提高,村民大会是有立法权的,而公共舆论无论是善是恶都将对村民作出表决产生直接有力的冲击,这样多数村民的共识即可成为合法意志,在村民素质不高而因受到舆论影响而不自觉或自觉结为集团或是处于对村中少数精英的妒忌等冲动之举这一非理性行为值待重虑。所以在村民自治推行过程中定要警惕直接民主的不良影响,提高村民素质,坚持发展和完善村民自治过程中的法治化问题。 第四,要警惕古雅典权力组织机构间职能权责不明问题,古雅典民主政权组织方式造成的各部门职能不明,纵然它们通过种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但是一旦出现问题,责任问题如何解决?试想一下,若是换在今天,苏格拉底翻案究竟该找谁来承担责任,是全体作出表决的民众还是陪审法庭?这又如何说得清!实际上决策都是由多数投票来决定的,那么相应责任应由所有参投民众来承担,这样现实吗?对投否决票的公民而言又会公平吗?显然是不现实的,而事实上出现了问题也会在公民的多数表决里不了了之了。恰在我们的村民自治中,上级委派的党支部与村民直选的村民委员会之间似乎就存在这个倾向,特别表现在村支书和村主任之间的冲突上。党支书“一般有传统的任命方式产生,一般年龄大,文化水平低,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起不到领导农民改革和发展经济的作用。[14]”他却有合法性基础,但其能力受到村民和村民委员会质疑,权威由此受到打击弱化;而村主任是在村民自治的条件下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合理基础,这样在对村务的统治管理上二者极易因职能不明而产生矛盾。所幸,我们的村民自治认识到了这一点,并多采取“公议制”、“一肩挑”或是“两票制”的方式来解决或是改善这个矛盾。“公议制”就是将最高决定权赋予给村民,,超越二者关系,在发生矛盾时则由全村投票选择决定,而由二者来认真履行村民意愿,这种方法杜绝了二者冲突,实现了权力向村民的回归,但是我们却不得不重思,先不管村民素质怎样或是又受到什么影响,最终都会因为村民对某一方的多数投票而造成赞成这一方否决另一方的零和博弈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打击某方权威和影响力,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今后二者之间的权力监督和制约;“一肩挑”是村主任和村支书职务由一人承担:一种是鼓励村支书参与竞选村主任,一种是党员身份的村主任直接被推选为村支书或是非党员身份的村主任经培养入党后再经推举为村支书,这样就实现了职能上的合一而避免了矛盾的出现,但是不管是那种方式,“一肩挑”的最终结果有可能使得党员身份成为村民参与竞选的一道门槛,这是与村民自治的初衷相违背的;另一方面,村支书,村主任作为村中的“权重人物”,身份的合二为一是否会影响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纵然有村民大会的监督,我认为传统为“臣民”思想必然会影响村民内对“二合一”的监督);“两票制”即党支部先经村民全体投信任票,由得票最高者获任村支书的资格,再由村里党员投票决定认可其资格,方才可担任村支书,这样选出的村支书不仅具合法性基础,也同样具备村民支持的权威性合理基础,且在村中也具担当领导的能力,在村主任之间能实现相互协调、监督和制约,也可改善二者的矛盾。任何事情都不可一蹴而就,在政治建设中我们不想再有“大跃进”时期的激进,更倾向于“试错过程”的保守前进,所以我个人较赞成“两票制”的实施。 古代雅典城邦是民主政治的最早实践者,其狭小有限的空间,特殊的城邦环境造就了直接民主的璀璨文化,是民主政治发展史歌嘹亮的前奏,她开启了民主政治的大门,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经验财富。我国的村民自治与其有着许多的相似之处,在村民自治发展过程中,在借鉴古雅典经验中更具可比性优势,我们应充分利用优势,借鉴古雅典民主政治繁荣发展的经验,反思警惕导致其民主短命而骚乱的因素,使我们的村民自治走得更好、更稳、更远! 注释: -------------------------------------------------------------------------------- [①]《希腊城邦制度》顾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4页 [②] 同上 [③]《西方政治哲学——从古希腊到当代》张桂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页 [④]《希腊政治理论——柏拉图及其前人》厄奈斯特*巴克,吉林人民出版社,第6页 [⑤]《古代雅典民主政治》宋慧娟,吉林大学出版社,第160页 [⑥] 转引《雅典政体》亚里士多德,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2页 [⑦] 转引《雅典政体》亚里士多德,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50页 [⑧] 注释贝壳放逐法:每年年初古雅典都要召开一次特殊的公民大会,讨论是否有人危害国家法制和公民权利,若有公民提出确有其人则召开第二次公民大会,对被怀疑者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者把认为应该流放的人名写到贝壳上,则票数最多者被告知须立刻离境,10年不得归国,其亲属不受牵连,财产不受侵犯,10年后该人即可归国同其他雅典人一样享受同等政治权利。 [⑨]《希腊政治理论——柏拉图及其前人》厄奈斯特*巴克,吉林人民出版社,第4页 [⑩] 转引《美国的民主》托克维尔,第一篇,第3章 [11] 数据得自全国农村统计提要2003年农村基本情况和农业生产条件,即乡村人口/村委会个数,www.agri.gov.cn.) [12] 转引《希腊罗马名人传》普鲁塔克,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187页 [13]《希腊政治理论——柏拉图及其前人》厄奈斯特*巴克,吉林人民出版社,第41页 [14]《中国基层民主发展报告》2000-2003年,李凡主编,东方出版社,第14页 参考文献: 1、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 2、厄奈斯特·巴克:《希腊政治理论——柏拉图及其前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3、顾准:《希腊城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4、宋慧娟:《古代雅典民主政治》,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5、潘嘉玮、周贤日:《村民自治与行政权的冲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何泽中:《当代中国村民自治》,湖南大学出版社。 7、李凡主编:《中国基层民主发展报告》2000-2003年,东方出版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