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宪政学说史上,波里比阿占据了一个"特殊重要的地位"[10],这是因为,他尽管继承了亚里士多德以降的混合政体理论,但他的推理方式与亚里士多德有着根本的不同,而且无论对他的学说赞成与否,都必须承认他是第一个清晰地解释权力对抗模式的思想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他的学说对西塞罗乃至整个罗马的宪政体制的有着显而易见的影响,而制衡原理与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之间的联系也是不言而喻的,这些都奠定了波里比阿作为一个重要的宪法思想家的地位。 二、西塞罗的宪政思想 全名为马克·土利乌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 BC106-43),出身于罗马阿尔皮诺的一个富裕的骑士家庭。自少年时代就喜爱文学、修辞学和辩证法,16岁到罗马求学,研读法律和哲学,曾随著名法官斯凯涯拉侍读法律和旁听审案,25岁开始担任律师。公元前79—77年,他先后游历了希腊和小亚细亚,并结识了早期斯多葛学派的著名学者安提欧克斯,在接触了希腊古典文化后,原本就喜爱希腊哲学的他更是深受影响,这些对他法律思想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公元前77年重返罗马后,西塞罗继续担任律师,公元前76年起,他历任西西里岛司法官、执政官等罗马重要官职。在公元前63年的卡迪林政变中,身为执政官的西塞罗采取得力措施,迅速平息了政变,由此获得了"祖国之父"的称号。公元前51年,西塞罗担任了西里西亚总督,离职后依罗马惯例成为元老院成员,从而跻身于贵族阶层。 西塞罗所生活的时代正是罗马共和国末期到帝国时期的大转折时期,罗马的政治局面十分混乱,骑士派、贵族派和个人专制主义派之间展开了你死我活的斗争,相继形成了"前三头"同盟和"后三头"同盟两次军人独裁政权。身处权力旋涡中心的西塞罗也不能幸免——公元前58年—57年,他因坚持贵族的共和主义主张,反对军事独裁,而遭到前三头同盟的流放,公民权被剥夺,财产被没收,房屋也被毁坏。结束流放返回罗马后,元老院给西塞罗平了反,但他感到共和之火即将熄灭,自己的政治生涯已趋向结束,开始逐渐远离政治舞台并著书立说。恺撒被刺身亡后,西塞罗重又介入政治斗争,发表了多篇抨击马尔库斯·安东尼的著名演说。安东尼、屋大维和雷必达的后三头同盟成立后,西塞罗更是被他们视为重大威胁,公元前43年12月7日,安东尼下令杀死西塞罗。但西塞罗作为罗马共和传统的坚决维护者,却名垂青史——屋大维到晚年才感到"西塞罗是一个伟大学者和热爱祖国的人"。 西塞罗的著作流传下来的很多,种类也不少,有诗歌、译文、辩护词、书信、哲学和修辞学论文等等,他的文学造诣很高,语言优美,因此他又享有拉丁文语言大师的美誉。西塞罗的宪政思想主要集中在《国家篇》(On commonwealth),和《法律篇》(On Law)中,由于《国家篇》曾一度失传,19C末才被重新发现,这给我们理解西塞罗的宪政思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这位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是又几乎所有的重要的政治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他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据了一个他人无法替代的地位。原因在于,他几乎是从古希腊时期到欧洲进入中世纪这一历史时期唯一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思想人物。也许他不是一位非常深刻的思想家,但他继承了古希腊的理性主义传统,对当时各派希腊哲学进行了详细解释,因而不仅成为希腊文化的传承人,而且也是把希腊文化运用于罗马实践的重要思想家。他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发扬光大,就其目的而言是为当时的罗马共和制度服务,但这种思想经过他以及受他影响的罗马法学家的发展,客观上则为他身后即将出现的罗马帝国奠定了政治法律哲学基础。西塞罗还是一位政治家,曾经以最低法定年龄出任罗马共和国的最高职务——执政官,并一直担任重要职务,而且在罗马共和国的政治权力角逐中几经沉浮,直至最后被害,这种经历使他具有通常学者所不具有的政治观察力和务实精神。所有这些构成了西塞罗的独特魅力,构成了他在西方政治法律史中无法回避的地位。 就宪政学说而言,西塞罗的贡献在于,他继承了从希腊时期就已经存在了的主权观念,而他关于国家成立的解释与社会契约显然有某种联系,他还进一步发展了波里比阿的混合政体论,从而创立了独具罗马特色的共和宪政论。 主权观念:西塞罗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业",而每个国家要长期存在,"就一定要某些审议性机构来治理",这种职能必定要授予某个人、或某些被挑选出来的公民,或者由一个全体公民的组织机构来承担,这是西塞罗讨论政体问题的起点,而从他的论述中也可以看出,至少他也认为罗马国家存在着最高权力[11]。这种最高权力的观念就是主权观念的雏形,在罗马的政治实践中,"治权"即执政官享有的最高权力,治权后发展为皇帝的准可权,英语中的主权(Sovereignty)就来源于拉丁文的中superanus,意为"主上",实际上是罗马帝国时期人们对皇帝的称谓,因此罗马帝国时期就有了比较成熟的主权观念,而这种主权观念显然源自西塞罗所说的"最高权力"。 关于国家的定义,"国家是人民的事务,人民不是指以任何方式结合而成的人类团体,而是特指根据有关法律与权利的协议,并希望分享互惠的一定数量的人所组成的结合体。这种联合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人的软弱性,而在于人的某种社会本性。"[12]从这段话可以看出,一方面西塞罗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关于国家成立的理论,即人天生就趋向联合,另一方面他的国家理论中包含了"协议"和"分享互惠"的观念,这与伊璧鸠鲁的契约论和快乐主义的哲学观显然具有某种联系,事实上就是"以罗马的语言重述希腊人已存在于希腊的国家起源之社会契约论"[13]。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的国家是一个共同体(commonwealth),说明此时的罗马共和国,早已不是古希腊时代小国寡民的城邦,而是一个领土广阔,多民族的共同体,而西塞罗在继承了希腊的政治思想的同时,也及时更新了其国家观念。 有学者更进一步从这段话中得出结论——罗马国家成为一个法人团体,该团体的成员身份是它的全体公民的共同财产,国家的存在可以把相互帮助的利益和公正的政府提供给其成员,并由此产生三个后果,其一,由于国家及其法律是人民的共同财产,因此其权威来自人民的集体力量;其二,正当而合法地行使的政治权力才真正是人民共同的权力;其三,国家本身和它的法律永远都要服从上帝的法律,或道德的或自然的法律——即超越人的选择和人的制度的更高一级的正义统治。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权力来自人民"在西塞罗之后一个较短的时期就得到了事实上的普遍承认,"并在千百年来始终是政治哲学的常识。" [14] 政体问题:在《论共和国》第一卷中,西塞罗集中阐明了他的政体理论。他认为,凡是作为人民的事业的国家,都必然要由某种机构管理,这种机构源于公民社会产生的始因,这就是最高权力。按照行使最高权力的人数,政府形式可以分为三种,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这三种政府形式虽然不是西塞罗心目中最好的政府形式,但是只要"不受不公正行为和欲望的干扰"[15],就仍然算是一个稳定的政府。不过,和那个时代的思想家一样,西塞罗也毫不掩饰他对民主制的反感[16]。 随后,西塞罗分析了不同政体的缺陷:君主制下除君主外,其他人都被排除在公共立法和协议之外,贵族制下民众则难以享受自由,民主制下即便是人民行使权利符合公正并有节制,但由于民主制下不存在任何地位和等级,因此它的公平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实际上,这三种政府形式不仅受制于它们各自的缺陷,而且每一种政体都包含了蜕变的趋势,因此需要有一种能汲取上述政府形式各自优点的、由这三种"良好的国家体制均衡地混合而成"[17]的混合政体。西塞罗认为,君主制的长处在于君主对臣民的慈爱,贵族制的评议会能集中一部分人的智慧,民主制下全体人民则享受着平等的自由,因此汲取了三者长处的混合政体中应包括卓越的王政因素,同时把一些事情托付给贵族,把另一些事情留给民众协商和决定。而混合政体之所以为最优的政体,原因在于这种政体具有公平性和稳定性。[18] 如果说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希腊哲学家的混合政体还只是停留在空想或设计上的话,那么西塞罗的混合政体论所指向的就是现实中的罗马共和国:"所有国家中没有哪个国家无论按其基本体制,按自己的权力划分,或者按自己的教育原则,能够与我们的父辈承继于祖辈而留给我们的那种国家体制相比拟。"[19] 在《国家篇》的第二卷中,西塞罗回顾了罗马共和国的形成、发展及其结构特征,并得出结论,王政时代的罗马尽管实行君主制,但在它尚未变质以前,是前述三种政府形式中最好的一种,但一旦变质以后就成了最坏的形式。然后,西塞罗再次重申:"这样组成的国家是最好的政体,它由王政的、贵族的和人民的这三种政体适当地混合而成,并且不会由惩罚而激起粗野、狂暴的情感。"[20] 因此西塞罗实际上以罗马共和国的宪政发展史为论据,来说明罗马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就是他心目中完美的混合政体,值得注意的是,在他的阐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他对民主政体并不欣赏[21],他的理由是:"如果一个国家不存在权利、义务和职责的均衡分配,使得官员们拥有足够的权力,杰出的人们的意见具有足够的威望,人民享有足够的自由,那么这个国家的状态就不可能保持稳定。"[22] 在该卷的末尾,西塞罗还提及了一个在宪政学说中极为重要的问题,即正义是不是国家的本质要素,在解释他之所以以罗马共和国为例来说明其混合政体观点的原因的时候,他说:"不是为了规定什么是最好的国家体制——因为这一点即使没有实例也可以做到——而是为了以最伟大的国家为例,实际确定我所思考、所谈论的国家制度的实质是什么。"[23] 在随后的第三卷中,西塞罗着重从理性、自然和法律等三方面阐述了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在他看来,人类所具有的理性是人之区别于动物的本质属性,正义存在于人类社会。就在这一卷中,我们可以看到西塞罗在界定正义和非正义时所面临的剧烈冲突[24],最终在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方面,西塞罗得出结论:"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面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对坏人以命令或禁止予以威召,要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25] 这段话清晰地传达了在正义问题上的立场,即符合自然法的法律才是正义的,而且也是稳定和永恒不变的。 西塞罗还指出,对一个国家而言,没有高度的正义就不可能管理国家和维护国家。之后,西塞罗又一次重申了他关于国家的定义,即"国家是人民的事业",而这里的"人民"必须是基于法权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人们的集合体,国家只能在同一位国王或少数贵族或人民整体良好、公正地统治时才能存在。如果国王、贵族或人民不公正,国家也就不存在了[26]。因此在由法律联结而成的国家中,正义是不可缺少的因素,正义就是为所有人谋利益,这也是最好的政府形式的本质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西塞罗的思想似乎又有一些功利主义的因素。 共和政体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篇》中,西塞罗首先讨论了法律和自然法的关系以及法律与宗教法的关系。他把自然法看作"更高的法",符合自然法的法律才是正义的法,"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的和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27] 有学者指出,西塞罗对自然法哲学的最大贡献在于,他第一次提出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也是明确地将自然法置于"最高的法"这样一个地位的第一人[28]。的确在自然法哲学的发展史上,西塞罗占据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至于自然法哲学对西方宪政的影响已有专门的著作详加论述[29],本文不再赘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