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多年前毛主席就说过“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新路”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十八大又提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看来,“人民监督”这条路是势在必行的了。 问题是:怎么落实?这是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思考的重大课题。 “人民监督政府”(或“权力”),就是说人民与政府或权力之间存在着一个监督与被监督的矛盾。毛主席在《矛盾论》的开篇就说:“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列宁常称这个法则为辩证法的本质,又称之为辩证法的核心。那么,信奉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共产党,当然应该、也只有、并能够用这个最根本的、本质的、核心的法则,解决这个矛盾。 本文就试用《矛盾论》归纳的矛盾法则来分析这一具体矛盾,探寻解决矛盾的方法。 第一部分:人民监督的矛盾分析。 《矛盾论》把矛盾法则归纳为两种宇宙观;矛盾的普遍性;矛盾的特殊性;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矛盾诸方面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六个方面。本文就从这六个方面展开分析。不过,毛主席在《实践论》最后还说:“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本文也难免参杂了一些本人对矛盾法则的“再认识”。 一、关于宇宙观: 这个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地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的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因此,具体地了解事物矛盾这一个法则,对于我们是非常重要的。——《矛盾论》 矛盾的宇宙观,并不是马克思或恩格斯的发明,古希腊的赫拉克利特的朴素辩证法就有了这个思想,黑格尔使之系统化,却放在了唯心主义的基座上,马克思把它放在了唯物主义的基础上,与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共同构成了唯物辩证法的三大法则。在中国,道家的阴阳通变思想也有点“矛盾法则”的味道,儒家的中庸之道,更有“对立统一”的端倪。列宁、毛泽东最自觉地运用并发展了唯物辩证法,特别是其中的矛盾法则于实践之中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因此,“矛盾法则”可以说是一个古今中外殊途同归、一脉相承、日臻完善的哲学思想结晶,称之为“普世真理”当不为过。 当然,知与行是两码事儿。知道真理并不一定总是能正确地遵循、娴熟地运用真理。苏联的解体、中国官场的腐败现状证明:共产党在矛盾法则的实践中,乃至在认识上,仍然存在着缺欠,还需要“再认识、再实践”。 矛盾法则最基本的,也可以说是第一位的法则,其实就是矛盾分成矛和盾的两方(一分为二、两分法)。如果只有一方就不成其为矛盾了。 这个道理看起来很简单,但恰恰是这个和简单、最基本的道理,人类,特别是中国,却一直违背着:执政者和监督者从来就是穿一条裤子,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权力监督从来就没有符合过这一法则。政权盛衰轮回,也就自然难以跳出那个所谓的“历史周期律”了。 现在,党中央重提“人民监督权力”,就是说中央不仅认识到权力的行使者和监督者是矛盾的两方,而且明确了人民应该作为监督一方的主体地位,起码从认识上回到了矛盾法则的“一分为二”或“两分法”。 “一分为二”或“两分法”建构监督体系,在西方,包括马、列是以权划线,称为“分权监督”,毛主席是以人划线,称为“人民监督”,其实质是:人民作为监督的一方,权力、政府或执政者(官)作为被监督的另一方,共同构成一个矛盾体。 但政府或权力是死的,人是活的,政府或权力总是由人,确切地说是由执政者(官)掌握的,根据胡锦涛同志“以人为本”的思想,被监督一方似以执政者或官作为主体更为确切。 二、矛盾的普遍性。 矛盾是普遍的、绝对的,存在于事物发展的一切过程中,又贯串于一切过程的始终。 ——《矛盾论》。 对“矛盾的普遍性”的认识不应仅停留在“矛盾无时无处不在”这个层面。其实,从《矛盾论》引述马克思把商品作为普遍性矛盾的例子和在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关系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矛盾的普遍性还含有“普遍性矛盾”这一概念:普遍性矛盾,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的某类具有共性的矛盾。 普遍性矛盾显然也具有绝对性,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比如人民监督权力(在党中央决定改成“人民监督官员”以前,只好先服从党的领导)这个矛盾,不论你愿不愿意,允不允许,人民都无时无处不在地监督着官员(所谓“人民的眼睛是雪亮滴”),只不过没有正常渠道,人民就只好憋着,憋不住的时候就会爆发……,这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是绝对的。 既然普遍性矛盾具有普遍的共性,找到这个共性,用一个办法就应该可以解决矛盾。 人民监督权力这个矛盾的共性是分散性。分散的人民,别说监督政府、权力,就是监督某个贪官,也多是势单力薄;只有组织起来的人民,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督力量,起到实际的监督作用。因此,“组织人民”形成“人民监督组织”,是解决人民监督权力这一普遍性矛盾的基本方法。这也恰合了矛盾法则的“两分法”或“分权监督”思想。 这里所说的“人民”,是指那些没有掌握权力的人民,即群众,“组织人民”就是“组织群众”,因此这一条可以归结为“组织群众”的原则——共产党的传家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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