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矛盾的特殊性。 研究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各个发展阶段上的矛盾的特殊性,不但必须在其联结上、在其总体上去看,而且必须从各个阶段中矛盾的各个方面去看。——《矛盾论》 人类的特殊性在于:人类具有意识。意识的较高境界是理性,就是合理地认识矛盾和解决矛盾。因此,人民监督应该遵循理性的原则。 人毕竟是从动物分化出来的,仍具有动物的基本本能——趋利避害,这是一个普遍性、同性。没有人民监督,官员的趋利避害本能使其不得不优先选择维护其自身、本家、本单位、本地、本党、本阶级的私利;只有在人民监督完善的情况下,官员趋利避害的本能才能改变利益次序,优先选择人民利益。因此,人民对官员也不能过于苛责,应该认识到官员也是人民的一部分,而且理论上还是人民中较为优质的那一部分(毕竟有遴选机制)。在人民监督不健全的情况下曾经以权谋私,在人民监督建立后只要不是公然对抗,就应该是人民内部矛盾。这是理性监督的一个方面。 理性监督的另一方面,是要根据矛盾各方的个性、矛盾的不同阶段的特性进行具体分析,合理监督。 从个性方面看:权力是为了管理公共事务,追求管理的正确和高效,需要执政者的经验、智识、勇气和威望。决策前虽应兼听则明、博采众长,但决策时则要英明果断,行动时更要步调一致,过度的民主往往会导致执政的低效和无能。因此,权力具有总体趋向集中的个性。监督是为了纠错,追求的是结果正确和公正,并不要求过高的效率,而结果是否正确、公正,取决于人民的参与和共识。因此,监督具有总体趋向民主的个性。 民主监督,要求不论是监督组织的形成,还是监督的议事规则,都要遵循民主规则(如民主选举、少数服从多数)。这是监督的个性决定的,不仅能保证监督的正确性和公正性,而且还能有效克服监督异化的现象(即监督再被用于谋取私利的腐化现象)。 从具体事务的阶段性看:监督的功能在于纠错,当然要等错误发生后纠之。事前、事中的监督是参政、议政,不是人民监督。因此,人民监督应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不能用监督干预、掣肘、破坏执政。 四、矛盾的对立统一: 无论什么事物的运动都采取两种状态,相对地静止的状态和显著地变动的状态。两种状态的运动都是由事物内部包含的两个矛盾着的因素互相斗争所引起的。 ——毛泽东《矛盾论》 政权所最求的应该是“相对静止的状态“——矛盾双方虽然也有对抗、斗争,但也有统一、和谐;双方的力量应该是对等、平衡的,成员应该是相互交流、转化的。 矛盾的对立和斗争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但斗争的形式(对抗性和非对抗性)却是有条件的。人为地掩盖、压制对立、斗争,只能加速矛盾向对抗性方向转化,我们当然应该努力创造非对抗性斗争的条件:1、主体分立,即权力主体和监督主体自成组织,人、财、物互不依赖,力量均衡、对等,都能独立发挥作用。2、私益对立:大公无私固然应该提倡,但趋利避害毕竟还是人的普遍本能。只靠包公、海瑞式的大公无私,是用特殊性代替普遍性,注定不可普及和持续。在公共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权力方和监督方的个人、组织、小集体、本地方的私利不仅不能相互关联、相互交换,而且应该适度对立,即一方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会损害对方的私利或纠正错误可给对方带来一定的利益。这是维持适度斗争性的“原动力”。 矛盾的统一性是有条件的。统一人民监督权力这一矛盾的基本条件是:1、政见一致:人民监督是在认同执政者政见基础上对违背执政者政治承诺者的监督,因此不应有政见之争。否则,持不同政见者就会利用监督干预、掣肘、甚至破坏执政,监督就会蜕变为政治斗争的工具,矛盾就会处于“显著地变得状态”,即社会动荡。2、依法守规:法律和规则虽然是执政者制定或认可的社会管理规范,但在政见一致的基础上应该得到监督方的认可和遵守(当然执政者更要模范地遵守)。否则,权力和监督就没了行为规范和是非标准,也就谈不上“统一”了。 从以上分析更进一步说明:人民监督实质上是人民与贪官污吏的对立和斗争,与政府、权力的统一。“人民监督官员”的提法更为准确些。这样,政治、路线、主义等等政见分歧可以通过实践检验和参政、议政去矫正,人民监督不干预政府权力,才能健康发展。 三、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 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 ——《矛盾论》 在人类管理社会的漫长历史中,存在过各种各样的政见、主义、理论、学说,也出现过许多英明领袖和大公无私的好官、好干部,但没有好的监督,再好的主义,再好的领袖,再好的干部,最终都会人亡政息、主义变色,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一个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人民权力监督机制的国家,人民与官员的监督与被监督的矛盾不仅是主要矛盾,而且是基本矛盾。没有打下人民监督这个基础的政权,就永远不会跳出“历史的周期律”。 一个政权建立初期或稳固期,权力是根据执政者的意志配置的,因此执政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起着主导的、支配的作用。执政者,特别是最高执政者,应该,也只有理性地根据矛盾法则建立起人民监督,使自己及其权力处于有效的(而不是名义上的)人民监督之下,才能保障自己及其政权的稳定和发展。否则,挨至矛盾积聚成堆,官僚利益集团力量达到无以撼动的地步,则执政者回天无力,则人民将逐渐变成矛盾的主导方,推翻现有执政者,尽管新的执政者也未必能够自觉地接受人民的监督。 四、矛盾的对抗性。 对抗是矛盾斗争的一种形式,而不是矛盾斗争的一切形式。 矛盾和斗争是普遍的、绝对的,但是解决矛盾的方法,即斗争的形式,则因矛盾的性质不同而不相同。有些矛盾具有公开的对抗性,有些矛盾则不是这样。根据事物的具体发展,有些矛盾是由原来还非对抗性的,而发展成为对抗性的;也有些矛盾则由原来是对抗性的,而发展成为非对抗性的。 ——《矛盾论》 当权力行使基本符合人民利益时,人民与权力的矛盾就属于非对抗性矛盾,可以通过内部的、和缓的、常态的方式解决;当人民利益受到损害并得不到及时纠正时,个别的、具体的矛盾就会积聚并向对抗性方向转化,在一定条件下量变就会发生质变,最终会以外部的、剧烈的、暴力的形式爆发。这是千古不变的规律,也就是所谓的“历史周期律“。 说到底,人民与权力的矛盾,本质上是人民利益与官僚利益的矛盾。趋利避害是人的普遍性,因此在权力不受监督或只受自上而下的体制内监督的情况下,官员的趋利避害本能必然导致权力(包括体制内监督的权力)向私化的方向发展(即马克思所说的“异化”,只有人民监督权力(或官员),才能维护住人民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从矛盾法则得出的结论是,要建立有效的人民监督体系,必须“组织群众”,遵循理性监督、民主监督、事后监督、主体分立、私利对立、政见一致、依法守规这七条基本原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