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蘇俄(聯)宣布廢除不平等條約及其背棄承諾 大約在1918年夏,當協約國(中國北洋軍閥政府也追隨其後)對蘇維埃俄國進行武裝干涉的時候,與此相反,孫中山代表中國南方國會和他所領導的「中華革命黨」,通過美洲的華僑自上海致電蘇俄政府和列寧,祝賀俄國革命的勝利,電文說:「中國革命黨對貴國革命黨員之艱苦卓絕的奮鬥,表示極大的敬意;而且更希望中俄兩國革命黨團結一致,共同奮鬥。」1列寧收到孫中山的賀電非常感動,將此視為「東方的曙光」。1918年8月1日,列寧委託蘇俄外交人民委員契切林覆函孫中山,表達了從中國獲得革命支援的願望,說:「我們和您一樣,在前進中遇到了空前未有的困難,帝國主義政府的軍隊、資產階級的僱佣兵捷克斯洛伐克兵團和俄國資產階級,像鐵桶一樣包圍著我們,他們企圖在俄國恢復君主政體。」「當帝國主義政府從東西南北伸出貪婪的魔爪要破壞俄國革命和剝奪俄國工農通過這場世界上空前未有的革命而獲得的成果的時候,當外國銀行家所扶植的北京政府企圖與這些掠奪者勾結起來的時候,──就在這個時刻,俄國勞動階級籲請中國兄弟共同鬥爭。因為我們的成功就是你們的成功,我們的滅亡也就是你們的滅亡。」可惜,孫中山沒有收到契切林的這封信2。 在俄國十月革命的影響下,1919年5月4日中國爆發了影響深遠的反帝愛國運動。不久,蘇俄政府在1919年7月25日發布第一次對華宣言,即《俄羅斯蘇維埃共和國政府對中國人民和中國北方與南方政府宣言》,公開宣布廢除舊俄政府強加給中國的不平等條約,放棄一切在華掠奪所得的權利。這在中國近代歷史上還是第一次。同年9月,戴季陶在《星期評論》上報導了這一消息3。但由於協約國列強對蘇俄的封鎖,「宣言」正式遞交中國北京政府並在中國報刊上全文刊載,則是1920年3、4月間的事。1920年4月5日,上海《民國日報》以〈勞農政府通牒原文〉為題,全文登載了蘇俄第一次對華宣言;4月14日,《民國日報》的「覺悟」全版編為「中國人與俄國勞農政府通告」專號。蘇俄第一次對華宣言受到中國人民的熱烈歡迎,中國社會各界紛紛致電蘇俄政府表示感謝。當時還是孫中山追隨者的陳炯明,為此曾致函列寧,對蘇俄第一次對華宣言表示歡迎和感謝。1920年9月27日,蘇俄又發布第二次對華宣言,即《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外交人民委員部致中國外交部照會》,宣布「以前俄國歷屆政府同中國訂立的一切條約無效,放棄以前奪取中國的一切領土和中國境內的一切俄國租界,並將沙皇政府和俄國資本階級從中國殘暴地奪得的一切,都無償地永久歸還中國」。這「宣言」甚至打動了北京政府,北京政府迅速給予了答覆,說:「本國政府深盼有最早之機會,循此次宣言書中指示之程序,以與貴國直接開議也。」4 眾所周知,在俄國十月革命影響下,特別是蘇俄放棄不平等條約的宣言,大大加速了馬列主義在中國的傳播,為中國共產黨成立和國民黨改組準備了條件。1922年底,蘇俄與烏克蘭等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合成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簡稱蘇聯),1919年3月在莫斯科成立了共產國際,發動世界革命,成為蘇聯重要對外政策,其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衛與鞏固蘇俄(蘇聯)這個世界革命中心。為了鞏固新生的蘇維埃政權,它需要同東方鄰國中國建立正常的國家關係,因此它對中國採取雙重外交政策,即一方面同國際承認的北京政府進行兩國關係正常化的外交談判,另一方面援助中國南方的革命政府,並幫助建立中國共產黨,指示共產黨員加入中國國民黨,進行黨內合作,以推進中國的國民革命運動。為了不影響同北京政府建立聯繫,蘇俄起初甚至考慮不同中國南方革命政府交往。1921年10月31日,蘇俄外交人民委員契切林致電俄共(布)中央遠東局說:「我們可否同它(指廣州革命政府──本文作者註)來往,這會不會造成無法同北京建立聯繫?北京是民族統一的象徵,首先我們應該同北京來往。如果我們打算同時與廣州來往,同北京的聯繫會不會中斷?」以後,蘇俄又試圖促使孫中山領導的南方革命政府與偽裝進步的直系軍閥頭目吳佩孚合作成立一個新的、親蘇的聯合政府。結果自然失敗。 以後,蘇聯一方面繼續同北京政府進行兩國關係正常化的談判,另一方面秘密援助孫中山領導的南方革命政府的鬥爭。1923年3月8日,俄共(布)中央政治局會議根據蘇聯駐華代表越飛的建議,認為可以給孫中山約200萬墨西哥元的援助;經孫中山同意後可向他派去政治和軍事顧問小組;最好在中國西部以完整的軍事建制的形式建立革命軍隊的基礎。1923年5月1日,越飛自日本熱海拍電報給馬林,轉告孫中山蘇聯準備向他提供的援助,但要求孫中山嚴守秘密,說:「懇請將我國的援助嚴守秘密,因為遇公開場合和官方場合,即令在今天,對國民黨謀求解放的意向,我們也只能表示積極同情而已。」5對越飛建議援助孫中山的計劃,俄共(布)中央政治局會議否決了其中一切可能引起日本干涉危險的部分。顯然,它首先考慮的是國家安全利益。 蘇俄發布兩次對華宣言,宣布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目的是爭取處於半殖民地地位的中國北京政府能夠擺脫協約國列強的束縛,同蘇俄(蘇聯)建立正常的外交關係,以鞏固自己在遠東的國際地位。但是,隨著蘇俄(蘇聯)國際環境的改善與政權的逐步鞏固,它便拋棄了曾得到中國人民熱烈歡呼的對華宣言中的一些原則與承諾,力圖繼承沙皇俄國的一些主要侵華成果,損害中國的領土主權。蘇聯領導人明顯地暴露出民族利己主義,這是以後中蘇之間發生一系列衝突的一個主要根源。1922年8月31日,俄共(布)中央政治局會議決議向正同北京政府進行談判的蘇俄駐華代表越飛發出指示說:「中央認為,在同中國談判時,從1919到1920年的總宣言(即指蘇俄兩次對華宣言)中得出直接指示是不能允許的,當時中國對宣言並未作出相應的反應。」在當時中蘇兩國談判涉及中國領土主權的兩個主要問題,即中東鐵路問題與外蒙古問題上,蘇聯的態度就是如此。 二 蘇俄(聯)實際控制中東鐵路及中、日、俄紛爭 中東鐵路是沙俄根據1896年「中俄密約」與1898年《旅大租地條約》兩個不平等條約,在中國東北境內修築的一條鐵路線,與俄國境內的西伯利亞大鐵路相連,是沙俄控制中國東北地區與爭霸遠東的重要工具。 沙俄在1904-1905年日俄戰爭戰敗後,將中東鐵路支線的南段,即長春至旅大段,「轉讓」日本,稱「南滿鐵路」。從此,沙俄控制中國東北的北部,日本控制南部,劃分了兩國在中國東北的勢力範圍。根據1896年9月8日簽訂的《中俄合辦東省鐵路合同》,中東鐵路路區主權屬於中國。但十月革命前,沙俄非法擴展路區土地,攫取路區行政權、司法權、駐軍設警權等,使中東鐵路路區成為「國中之國」。十月革命後,1917年12月蘇俄政府曾錯誤地將中東鐵路路區視為俄國領土的一部分,列寧直接命令哈爾濱工兵代表蘇維埃武裝「奪權」6。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政府派軍隊進駐哈爾濱,解除其武裝,並押送出境7。事後蘇俄政府對中國政府的行動表示理解。1919年7月25日發布的蘇俄第一次對華宣言,則宣布無償還歸中東鐵路,說:「蘇維埃政府願將沙皇政府、克倫斯基政府及霍爾瓦特、謝米諾夫、高爾察克匪邦,俄國前軍官、商人與資本家掠奪所得的中東鐵路及其所有租讓的礦山、森林、金礦與他種產業,無償歸還中國人民。」8但「宣言」又說:「蘇維埃政府已經放棄了沙皇俄國政府從中國攫取的滿洲和其他地區,讓這些地區的人民自己決定他們願意留在哪一國內,願意在自己那裏建立何種形式的政體。」也就是說中國東北地區等也可以自願歸併蘇俄,這似乎是要以革命的名義曲折地繼承沙俄的殖民遺產。但無論是中國東北地區,還是當時的外蒙古,皆是舉世公認的中國領土,主權屬於中國,不容外國干涉。 1920年初由俄共(布)領導創建的遠東共和國,又宣稱中東鐵路路區為其領土的一部分,為北京政府嚴厲駁斥9。後來蘇俄使華代表越飛在同北京政府談判時,否認蘇俄第一次對華宣言中有「中東鐵路及利益無償歸還中國」的內容10。這自然不是越飛個人的行動。1922年8月31日,俄共(布)中央政治局會議指示越飛,從蘇俄兩次對華宣言中得出直接指示是不能允許的,並說:「在中東鐵路問題上,必須規定一些保證條件和主管部門在給裴克斯同志的指示中所提出的我們的一些特權,例如,俄國、遠東共和國和中國均等地參加中東鐵路的管理工作。」但接到俄共(布)的指示,忠於世界革命的越飛在9月27日致信加拉罕、斯大林、列寧、托洛茨基、季諾維也夫、加米涅夫和拉狄克說:「我不明白,不能從我們1919年和1920年的宣言中引出具體指示的指示是甚麼意思……」「當然,耍某種『手腕』可以把這些宣言說成一紙空文,但我認為,這將是我們對華政策的破滅,而最終則是我們全面滅亡的開始,因為在對外政策上我們成了最一般的帝國主義者,在很大程度上不再是世界革命的推動因素。」後來,越飛被奉調回國。 實際上,中國政府當時也並未要求無償歸還中東鐵路,而主張中東路財產兩國平分,以該路現值實價一半償還蘇聯,此項債務用國庫券交付,以該路財產作擔保,中國將國庫券交付後,則該路俄國股份與債票即還與中國11。應該說,這是合理的。但蘇聯政府不同意,蘇聯全權代表加拉罕並蠻橫地說:「因此路完全由俄出款造成,只能照現有之章程,局長歸敝國政府派員,董事會照現有之章程,由中俄兩國共同辦理,否則無可討論。」對於加拉罕的這種蠻橫態度,中方談判代表王正廷自然表示不滿,說:「貴代表每次聲明主持公道,以刻下言之而論,利益於貴國之事貴代表即願保存,無利益之事即不願提議,此種辦法毫無公道。況中東路係在中國領土所造。」而加拉罕則表示:「不論公道與否,如局長不歸敝國所派,本代表無論如何不能贊成。至督辦一員,可歸中國政府遣派。」加拉罕之所以堅持局長由蘇聯委派,是因為局長掌握實權。加拉罕並重申:「不能將東路讓予貴國,且不願敝國在中國勢力比他國薄弱。」12王正廷後來表示在局長問題上可讓步,但督辦有指揮局長之權,加拉罕斷然拒絕,說:「督辦無指揮權,該路指揮權只有局長行使。」並一再強調中東路完全由俄國出資修建,而完全不顧該路建在中國領土上,有損中國主權的事實13。實際上,中東鐵路建成通車後合同規定應交中國的500萬兩白銀未兌現,並無償利用中國的土地與資源,怎能說完全屬於俄國呢?又數萬中國工人參加該路的修築,列寧曾憤怒地譴責沙皇俄國政府「在修築中東鐵路時,每天只付給中國工人十戈比的生活費」14。 最後經過反覆交涉,1924年5月31日簽訂的《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關於中東鐵路問題規定:中東鐵路純係商業性質,「所有關係中國國家及地方主權之各項事務,如司法、民政、軍務、警務、市政、稅務、地畝(除鐵路自用地皮外)等,概由中國政府辦理」;中國可以中國資本贖回中東鐵路及所屬一切財產;未經解決前,特行規定暫行管理中東鐵路辦法。如不用國庫券償還,蘇聯政府自然知道中國無此資金贖回鐵路,這無疑等於說蘇聯不願交還鐵路;「協定」還規定「中東鐵路之前途,只能由中俄兩國取決,不許第三者干涉」。但1931年「九一八」事變後,蘇聯又違反此項規定,擅自將中東鐵路出售給日、偽滿。《暫行管理中東鐵路協定》規定,局長由蘇聯委派,副局長二人,華俄各一。鐵路各級人員,按兩國平均分配原則任用,但卻又規定:「此項原則之適用不得解作以撤換現在俄籍人員為實行該原則唯一之意義。再,雙方了解,所有各項位置,應准兩締約國人民平等充任,不得對於何方人民表示區別待遇,且各項位置應照謀事者之能力、技術及教育資格補充。」15因此,蘇聯仍實際控制著中東鐵路,以致以後不斷發生糾紛,導致1929年兩國斷交。 三 外蒙古獨立的前因後果 沙俄對中國的外蒙古早有圖謀。1911年中國爆發辛亥革命,沙俄便乘機派兵入外蒙古,導演了外蒙古「獨立」。中國人民強烈反對沙俄分裂中國領土,1912年成立的中華民國宣布漢滿蒙回藏五族共和,並據此定國旗為五色旗。但沙俄以承認袁世凱政府和貸款為誘餌,迫使賣國的袁世凱政府先後於1913與1915年簽訂中俄《聲明文件》和《中俄蒙協約》,承認外蒙古「自治」,但中國仍保留對外蒙古的「宗主權」。俄國十月革命後,日本卵翼下的舊俄謝米諾夫白衛軍侵入外蒙古。1919年8月,蒙古車盟、圖盟、漢臣三盟王公等,聯名密呈庫倫鎮撫使陳毅,自願取消自治,恢復舊制,請求北京中央政府實力援助對付舊俄勢力16。1919年10月,西北籌邊使、西北邊防總司令徐樹錚奉命進軍庫倫。1919年11月22日,北京政府發布大總統令,「俯如所請」,取消自治17。1919年11月26日,孫中山覆電徐樹錚對外蒙古回歸表示祝賀18。1920年10月5日,北京政府外交部照會各國駐華公使:「外蒙自取消自治後,所有一切礦路主權,均由中央主持辦理,無論外國官商人等,非經中國政府承認,不得與外蒙王公私訂借款合同,以礦產路權並各項利權為押,倘有上項事情發生,其私訂立條件一概作為無效。」19 但蘇俄政府於1919年8月3日發布《致蒙古人民與蒙古自治政府宣言》,稱:「俄國人民已廢除同日本政府和中國政府簽訂的有關蒙古的一切條約。」「蒙古現已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並籲請蒙古人民「迅速同俄國人民建立外交關係,派遣蒙古人民的代表會見正在前進的紅軍」20。這一宣言顯然只是從蘇俄的革命利益出發的,因為廢除了沙俄的不平等條約後,外蒙古應仍是中國的一部分。以後,蘇俄政府一方面在同中國北京政府的交往中不得不承認外蒙古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表示不插手蒙古的內部事務,另一方面則以武力扶持成立獨立的蒙古革命政府,分裂中國的領土。 1921年初,舊俄謝米諾夫部的恩琴入侵外蒙古,同年2月3日進佔庫倫,3月21日策劃成立「外蒙獨立政府」。於是,遠東共和國與蘇俄一再要求派兵進入外蒙古幫助北京政府剿滅白衛軍,以消除其對遠東共和國與蘇俄的擾亂。但北京政府只同意25公里左右邊界協防區,並說:業已特命東三省巡閱使張作霖兼充蒙疆經略使前往痛剿。至於要求入蒙協剿,則「事關領土主權,中政府殊難承認,此旨當能諒解。蒙俄毗連各地,如得隨時協剿,絕其亂萌,中政府亦深願協商辦法也」21。但蘇俄與遠東共和國不顧中國政府的反對,隨即派兵進入外蒙,同年7月6日進佔庫倫,7月12日扶植成立「蒙古人民革命政府」,並於11月5日與「蒙古人民革命政府」擅自簽訂《俄蒙修好條約》,承認蒙古為完全獨立國22。中國政府知悉後,即向蘇俄政府提出嚴重抗議,說:「須知蒙古係屬中華民國領土,久為世界所公認。勞農政府此次私與訂約,既自食前言,復違反公理,本國政府實難容忍。為此特向執事嚴重抗議。所有勞農政府與蒙古私訂無論何種條約,中國政府決不承認。」23北京政府要求蘇俄與遠東共和國從外蒙古撤軍,就是藉口不撤。1922年8月31日,俄共(布)中央政治局會議決議向蘇俄使華代表越飛發出指示:「至於蒙古,關於它的國家法律地位問題和從蒙古撤軍問題應通過俄中蒙簽訂協議來解決。解決這個問題時,不允許排除蒙古本身。這與我們承認中國對蒙古的主權並不矛盾。」很顯然,蘇俄軍隊侵入外蒙與插手外蒙事務就是侵犯中國的主權,干涉中國的內政。並且,既然外蒙古是中國的領土,是舉世公認的事實,那末,中國怎樣處理本國內部的民族關係,處理得好不好,這完全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容別的國家干涉。同年11月20日,直系軍閥頭目吳佩孚致信越飛時也說:「蒙古屬於中國,中國中央政府本身會尊重蒙古人民的意願,沒有必要節外生枝。中國中央政府不承認所謂的蒙古政府,因此中國政府難以承認蒙古政府與俄國政府所締結的條約是有效的。」 為了在蒙古問題上對北京政府施加壓力,蘇聯便利用孫中山要求蘇聯幫助其實施西北計劃的機會,促使孫中山在1923年1月26日與越飛的聯合聲明中同意寫上這樣的話:「越飛君正式向孫博士宣稱(此點孫自以為滿意),俄國現政府決無亦從無意思與目的,在外蒙古實施帝國主義政策,使其與中國分立。孫博士因此以為俄國軍隊不必立時由外蒙撤退,緣為中國實際利益與必要計,中國北京現政府無力防止因俄兵撤退後白俄反對赤俄陰謀與敵抗行為之發生,以及釀成較現在尤為嚴重的局面。」24但孫中山反對外蒙古獨立是很顯然的。最後,經過反覆的交涉,1924年5月31日簽訂的《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第5條規定:「蘇聯政府承認外蒙為完全中華民國之一部分,及尊重在該領土內中國之主權。蘇聯政府聲明,一俟有關撤退蘇聯政府駐外蒙軍隊之問題,即撤兵期限及彼此邊界安寧辦法,在協定第二條所定會議中商定,即將蘇聯政府一切軍隊由外蒙盡數撤退。」25但以後蘇聯政府並未停止分裂中國領土外蒙古的活動,一再背著中國中央政府與蒙古簽訂各種條約、協定。進入30年代,蘇蒙更簽訂互助議定書,蘇聯不顧中國的主權,向外蒙古派兵。直至1945年通過蘇、美、英三國背著中國簽訂的「雅爾塔秘密協定」與中蘇締約談判,迫使中國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這完全是國際強權政治的表現。 另外,兩國歷史上遺留下來的領土邊界問題也沒有解決。蘇俄政府曾宣布「以前俄國歷屆政府同中國訂立的一切條約全部無效,放棄以前奪取中國的一切領土」,按照《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的規定,在中蘇會議中,應「將彼此疆界,重行劃定」26。但由於蘇聯方面沒有誠意而未有結果,這成為60年代中蘇邊界衝突的一個遠因。 1924年5月,按《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規定召開的中蘇會議流產,其原因除了當時中國國內政局動盪外,還顯然是蘇聯不願按蘇俄兩次對華宣言的精神與《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的規定解決中蘇之間涉及中國領土主權的一些重大懸案。這從以後蘇聯否認1858年簽訂的《中俄璦琿條約》、1860年簽訂的《中俄北京條約》等條約的不平等性質,干涉中國內政,搞外蒙古獨立,以及不願交還中東鐵路等問題上可以證實。 註釋 1 見《政治周報》,第5期,頁11。 2 見〈致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外交部信〉,《孫中山選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頁434。 3 季陶:〈俄國兩政府的對華政策〉,《星期評論》,第十五號(1919年9月14日)。 4 〈外交部發莫斯科總領事陳廣平電〉(1921年2月11日),《中俄會議參考文件》,第2類,「中俄問題往來文件」,頁12。 5 李玉貞譯:〈新發現的孫中山與蘇俄政府間的往來函電〉,見《近代史研究》,1988年第2期,頁307-08。 6 《列寧年譜》,第5卷,1974年莫斯科出版,頁75。 7 張宗昌:《哈爾濱交涉報告》,1918年2月,頁5-21。 8 1920年3月26日北京政府正式收到由伊爾庫次克領事館轉交的蘇俄第一次對華宣言,並由西伯利亞及遠東外交人民委員會全權委員楊松簽字「證明抄寫無誤」,內中也有內容完全相同的文字。 9 參見拙著:《中蘇關係(1917-1926)》(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6),頁122-32。 10 見〈勞農代表致外交部節略五一四號〉(1922年11月14日),《中俄會議參考文件》,第2類,「中俄問題往來文件」,頁93-95。 11 北洋政府外交部籌辦中俄交涉事宜公署檔案:《籌辦中俄交涉事宜王正廷與蘇聯全權代表加拉罕談話》節略,1923年9月3日至11月30日。 12 北洋政府外交部籌辦中俄交涉事宜公署檔案:《中俄公署與蘇聯代表團交涉會晤錄》。 13 《籌辦中俄交涉事宜王正廷與蘇聯全權代表加拉罕談話》節略,1924年2月25日。(北洋政府外交部籌辦中俄交涉事宜公署檔案:《中俄公署與蘇聯代表團交涉會晤錄》)。 14 見〈中國的戰爭〉,《列寧選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頁215。 15 見北洋政府外交部條約司編:《中外約章彙編》,七、中俄部分,頁709-21。 16 〈籌擬外蒙取消自治辦法〉,《晨報》(北京),1919年10月23日第2版。 17 北洋政府《政府公報》,中華民國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1363號。 18 〈孫先生覆徐樹錚電〉,《民國日報》(上海),1919年11月27日第3版。 19 《中俄關係史料.中東路與東北邊防》,民國九年,外蒙古篇,頁43。 20 見 Xenia J. Eudin & Robert C. North, Soviet Russia and The East, 1920-1927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7), 199-200. 21 〈發駐英顧公使電〉(1921年6月30日),《中俄會議參考文件》,第2類,「中俄問題往來文件」,頁16。 22 〈俄國勞農政府與蒙古國民政府所訂俄蒙修好協約譯文〉,《中俄會議參考文件》,第4類,「中俄協商草案」,頁43-45。 23 〈外交部致勞農代表節略〉(1922年5月1日),《中俄會議參考文件》,第2類,「中俄問題往來文件」,頁41。 24 中國國民黨宣傳部編:《中國國民黨宣言匯刊》(上海出版,1928),頁40。 25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三冊(北京:三聯書店,1962),頁424。 26 「重行劃定」一詞,中蘇雙方簽字的「協定」正式文本英文本為"To redemarcate"。見H. G. W. Woodhead ed., The China Year Book (Tientsin: Tientsin Press, 1924), 1193. 李嘉谷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主要著作有《中蘇關係(1917-1926)》、《合作與衝突──1931-1945年的中蘇關係》等。 转发自二十一世纪7月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