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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不存在封建社会(下)(20030923)

http://www.newdu.com 2017-12-29 近代中国网 方兢 黄敏兰 参加讨论
三、中国存在封建社会阶段的认识来源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中国西周的封建制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是如此不同,两个社会的结构与本质也是不同的。而秦以后的中国社会,无论在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性质、社会状况等所有的方方面面,都与欧洲中世纪社会大相径庭。可以说,自西周起,中国社会制度的原则就与欧洲封建制的原则是相对立的。既然如此,为什么能论证出来中国古代社会有一个与欧洲中世纪社会相同的封建社会阶段呢?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学术政治化
    把中国古代社会认定为有一个“封建社会”阶段,不但不是中国历史学的学术研究正常发展的结果,也不完全是历史唯物主义在中国传播的必然产物。苏联十月革命以后,历史唯物主义在中国得到了广泛传播。李大钊首先提倡并实际应用历史唯物主义解释历史。但他注重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关系,而没有采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发展阶段的具体模式。李大钊认为用历史唯物主义解释历史,可以让人通过了解过去而看到未来的前景,所以历史唯物主义的作用是能够鼓舞青年人建立一种积极向上的人生观。李大钊对历史唯物主义意义的理解与后来马克思主义史学的理解显然不同。这不仅因为李大钊对马克思主义有着更严肃和认真的态度,更主要的是政治形势还没有发展到迫切需要运用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的时候。
    从根本上来说,把与欧洲中世纪社会相差甚远的中国古代社会说成是“封建社会”,是中国政治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学术政治化的结果。
    在本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学术界发生了一场中国社会性质和社会史的论战。一些马克思主义者为了替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的领导权提供理论依据,需要确定当时中国社会的性质,以明确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的性质和任务。而为了确定当时社会的性质,又必须谁中国历史上各个阶段的社会性质,为此,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应用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解释中国历史,并且用中国史学中既有的“封建”这一名词,来指代马克思理论中的中世纪社会制度,把它称为“封建制”。他们提出中国历史与马克思描述的人类历史发展过程完全一样,也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几个阶段。郭沫若把中国秦以后两千多年的制度称为“封建制”,并把这一阶段称为“封建社会”。尽管后来很多学者对于封建社会的上限有着自己的不同看法,但大多数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都接受了中国历史上有封建社会的理论。
    用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模式解释中国历史,具有双重的政治目的。从长远的意义来说,历史学界为证实中国同样与欧洲及苏联一样,都必然遵循历史唯物主义的规律,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而最终进入社会主义,给中国人建立起革命必胜的信心。这对于革命事业的成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更重要的是这项工作解决了当时政治面临的迫切问题:论证中国历史上各个阶段的社会性质,直接为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提供了理论依据,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与国民党争取对革命领导权的斗争中占据舆论上的优势。当时的政治背景是,共产党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土地革命,而国民党极力反对,理由是封建制在秦以前就已经结束,中国历史上商业资本主义向来很发达,当时的社会性质是金融商业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当时没有封建制度,不存在地主阶级,所以无所谓反封建的革命斗争。马克思主义史学家论证了中国有着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而且封建制度一直延续,决定了当时社会的封建性,因此迫切需要由共产党来领导以土地革命为核心的中国革命。由此可见,从实质上来说,这项工作是一项政治化的学术工作,是借用学术来进行活动。老一辈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用学术为武器为中国革命作出了极大的贡献,这一点是必须具定的,而且在当时的条件下,他们不可能对欧洲的封建制进行全面的研究和总结,然而现在看来,这种对封建制的认识毕竟是片面的、简单的。由于政治的目的而抹杀中国历史的特殊性,过分强调甚至牵强地论证中国社会与欧洲中世纪的共同之处。把中国古代社会的某一段历史说成了“封建社会”,这对后来几十年的中国历史学乃至整个意识形态领域,都产生了极为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中国历史学的学术政治化以及中国的封建社会理论,同毛泽东对中国历史学的直接参与有着密切的关系。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说:“自周秦以来,中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其政治是封建的政治,其经济是封建的经济。而为这种政治和经济之反映的占统治地位的文化,则是封建的文化。”正因为毛泽东的这种看法,郭沫若于1952年第三次确定他的中国古史分期理论,把中国奴隶制与封建制的交替时期定在春秋战国之交。他说:“我为什么能够作出这第三次的改变昵?那是毛主席的著作给了我一把钥匙,使我开动了自己的脑筋,也使我怀着信心去打开中国古代社会的这个关键。”他又具体地解释自己的理论来源于毛泽东的看法,说:“‘自周秦以来,中国是一个封建社会’,换一句话说,便是:中国古代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交替,是在春秋与战国之交。”郭沫若对毛泽东论述的具体阐释,多次受到了毛泽东的赞许,正因为如此,在十种划分封建社会上限的理论中,郭沫若的“战国封建论”才能独领风骚,被认定为正统理论,并写入中小学乃至大学的教材中,影响了几十年来的中国意识形态及文化。
    在严酷的革命战争时期,从大局上来讲,学术为政治服务自有其必要性。然而在建国以后,这种需要已经不复存在了,应该及时扭转这种学术政治化的格局和模式。但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历史学的学术政治化却在此时迅速走向了极端。是否运用以及如何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中国历史,是否承认中国历史上有五种社会形态、有奴隶社会,等等这一系列今天看来是纯学术的问题,都被认为是一个人的政治立场问题,是革命的或不革命的或反革命的分水岭,甚至有的学者因此被打成了“右派”。到这时,中国古代曾有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历史阶段的理论,已经成为不能讨论的禁区和无须论证的真理。最终形成了一小部分对此抱着屈从的态度,而绝大多数人都坚信不移地盲从的局面。
    历史唯物主义的简单化演变
    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主要是通过苏联的历史学和哲学著作影响我国的,这些著作形象地阐述了世纪历史的各个阶段的状况与发展。因此,我国学者所接受的历史唯物主义,是苏式历史唯物主义的模式和框架,事实了已经经过了一个从马克思、恩格斯到斯大林的发展过程。这个发展过程,把本来就已经高度抽象的历史唯物主义又推向了简单化。当我国学者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研究和叙述中国历史时,为了适应和便于解释中国具体的历史状况,又将苏式的历史唯物主义加以中国,化,同样也是一个继续抽象化和简单化的过程。
    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马克思是一位卓越的经济学家,因此从政治经济学中的剥削关系入手,来分析和研究社会。经济学与历史学相比,显然是单一的和更加抽象的。他们受自己学说特点的局限和当时各门学科成就的局限从经济的角度概括欧洲中世纪社会的特征,有一定的片面性,。欧洲封建制在封建的基础上,形成了两种基本的社会关系以及更具体的社会制度,存在的形式是庄园制。这两种社会关系及相应的制度具有很大的共同性,遵循着相同的原则。它们都是以土地作为换取下级义务的条件,所不同的只是贵族提供的义务的主要是军事的和行政的,而农奴提供的是经济方面的。然而马恩注重的只是经济方面的,尤其重视的是领主与农奴间的剥削关系,而忽视了欧洲封建制中的最重要的和首要的社会关系,即封君与封臣之间的契约关系。同时,他们只强调封建制中的经济意义,忽视了其中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
    其实,马克思自己已说明,他对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认识是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出发的,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明确指出他所说的亚细亚的、古典的、封建的和近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是经济的社会发展阶段。但这并没有引起注意。到了斯大林那里,马克思的理论被发展得更加简单化抽象化了。斯大林说:“在封建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浆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这生产工作者便是封建主虽已不能屠杀,但仍可以买卖为农奴。”“私有制在这里已经继续发展了。剥削几乎仍如奴隶制度下的剥削一样残酷,不过是稍许减轻一些罢了。剥削者和被剥削者间的阶级斗争,便是封建制度的基本特征。”⑥斯大林的这些论述,对我国史学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现在被我国学界普遍接受的定义则更加简单化了。请见《辞海》“封建制度”条:“经封建地主占有土地、剥削农民族和解或农奴)剩余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制度。”用这样一条高度抽象的、角度单一的定义来衡量中国古代社会,有地主剥削农民即有封建社会这样一个历史阶段,便是毫无疑问的了。
    在历史唯物主义简单化的过程中,可以香到两条发展与演变的逻辑线索。一条是从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从而改变社会内容的线索;一条是从经济到社会的偷换学科性质及研究对象的线索。在这两条逻辑线索中,同一个名词不断地被偷换着概念内涵。
    欧洲封建制本来是一种具体的社会制度。中世纪的欧洲社会有着独特的社会结构、制度和原则,有与其它国家、地区和时代不相同的政治、法律、经济、军事等造方面独特的社会状况。但是,从这具体的实实在在的社会中,仅仅抽象出来了政治经济学中的剥削关系,这就是封建制和封建社会的定义。根据这个抽象的定义,再来衡量具体的社会,那么社会中只要存在着这自经济关系的,这个社会也就是封建社会。然而这后一个具体的社会与前一个具体的社会虽然在理论上和形态上被认为是样的,但实际的[社会结构、具体制度(包括等级划分、占有与分配、政治法律制度等)、居民生活状况、文化、信仰和首先观念等等,竟然丝毫没有相同之自。譬如被认为是封建社会的中国古代社会化无论怎样划分上下限]和欧洲中世纪社会相比,即是如此。在这里,可以看到“封建社会”这个名词有着几个不同的模仿内涵,这就是:具体的欧洲中世纪社会,抽象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的模仿和所谓的中国的封建社会。
    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和角度来研究社会,并以生产方式为标准来划分社会阶段。这作为一种学术工作的操作方法,是很正常的。他将以此划分出来的社会阶段称为社会经济形态,也是准确的――仅仅是一种经济形态,而不是别的。然而,到了苏联的理论中,社会经济形态就变成了社会形态,即社会结构,包括了构成社会的全部主要因素。于是,本来仅仅是经济关系阶段的划分,变成了整体社会阶段的划分,悄悄完成了政治经济学中的抽象关系向历史学意义的整体社会的具体状况的转变。于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中,生产方式即等于社会经济形态,也等于社会形态。
    正因为有了这两种逻辑的演变,就可以很简单地谁:中国古代社会有地主剥削农民,就有封建社会的历史阶段,就有封建制度、封建法律、封建文化、封建思想、封建道德,就有封建农民、封建地主、封建官僚、封建军队、封建官府、封建国家,总之这个社会中的一切都是封建性的。然而,这些被定义为封建的事物,究竟是与欧洲中世纪社会中种具体的事物相同呢?还是也同样具有的原则呢?或者饮食着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呢?却没有见到过论证。
    四、结论
    中国历史上没有封建社会,没有一个如历史唯物主义五种社会形态理念中所说的封建社会阶段。
    纵观有着三千年信史的中国古代社会,没有一个历史阶段与欧洲中世纪的具体的社会状况相同,也从没有实行过贵族、领主与农奴之间的两关系的封建制(),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等的契约关系,没有在社会中占据主导的、全面的位置,更没有成为社会的普遍原则。再进一步从经济剥削的关系来考\察,也没有如欧洲中世纪社会那样的领主一农奴的关系,即领主占有土地,将土地的一部分划出来分给农奴耕种,农奴以世袭地占有份地为条件,为领主提供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
    当然,中国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着地主占有土地剥削农民剩余劳动的关系。如果用以出租土地来占有劳动者剩余劳动这个最抽象的政治经济学问题作为标准来衡量,这种关系同欧洲封建制下领主与农奴的关系的确是相同的。但并不能就此认定有这种关系的社会就是封建社会。从欧洲中世纪社会来说,剥削关系仅仅是领主与农奴间诸多关系中的一种;其次,领主与农奴的关系也不是封建制()的全部;何况,仅用封建制()也同样不能概括欧洲中世纪社会的全貌――因为在当时社会中存在着多种非封建性的制度和组织,这正是西方近代社会产生的摇篮。更关键的是,从比较中西社会结构和社会性质来考察,中国古代地主对农民的经济剥削关系,远没有欧洲中世纪领主对农奴的经济剥削关系那么严重。因为这种剥削关系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活动中是次要的、非本质的,对政治、以济法律等制度及文化观念等构成社会的主要因素的影响,也是次要的。如果从占有劳动者剩余劳动这个问题来考察,那么中国社会的特点是:第一,主要占有社会上劳动者剩余劳动的人不是一般的地主,而是官僚地主;第二,官僚地主占有劳动者剩余劳动的主要手段不是以纯经济权力,而是依靠手中掌握着国家政治与行政的权力。皇帝和官僚依靠强权剥夺皇帝官僚集团之外的全体社会成员财富,才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本质牲。这种对全社会的剥夺,虽然进中国古代社会中的重要经济活动,却已超出了纯经济的范畴,不仅仅是出租土地收取地租,而且从宏观上来看,被剥夺的内容也已超出了剩余劳动,包含了大量的必要劳动乃至生存的最基本条件。
    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中国历史上没有封建社会,不但没有如欧洲中世纪那样的社会,也没有历史唯物主义五种社会形态中的封建社会。因为“以封建地主占土地、剥削农民或农奴)剩余劳动”从来就没有成为中国社会的基本制度。换一句话说,以此为社会基本制度社会的不是中国古代社会,因为这不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本质特征。中国古代社会不能这样来概括。我们并不反对理论的抽象性,作为学术研究,可以从任何一个角度、以任何一种方法来对事物进行分类,但如果某项事物下定义,则必须概括出这一事物的本质特征,并且应具有可逆性。历史唯物主义中封建社会的定义同中国古代社会的本质特征是不相符的,更不具有可逆性,也无法从抽象到具体进行复原。
    把从简840年上溯到某个年代之间的中国古代社会说成是封建社会,已经半个多世纪了。历史学界的这一结论,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文化及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把这两千年间的一切历史内容都称为是封建的,并不管封建性()的真实含义,也不管历史唯物主义中封建社会的定义,绝大多数人更不知道欧洲中世纪社会的封建制是怎么一回事。这也就是说,把那一段中国古代社会说成是欧洲中世纪社会的封建制是怎么一回事。这也在,当代中国文化中已经约定俗成了,自有其特定的内容,与历史唯物主义中的内涵和性质没有多大的关系。这种内涵的矛盾且含混不清的概念,不应该再继续使用了。对于中国历史学,这个认识就更有极大的危害性。自1929年中国社会论战起,至今已有六十多年了,以此为内容的各种专题的争论仍是没有完结。这些争论耗费了多少;历史学工作者的精力和才华,却毫无结果,实在令人惋惜和遗憾。这咱说纷纭争论不清的现象,应该能提醒我们考虑两个问题:一个论证争论的问题是否能够成立,二是历史学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很显然,历史学的目的不是为证实某个人或某项理论的正确性,而是为了认识历史上真实的社会面貌及其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理论应该成为认识社会历史的工具。然而,认为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封建社会的理论,却把中国历史学引上岐途,走进了一个封闭的怪圈中,使历史学工作者在里面迷失了学术的目的,无休止的争论中国/“封建社会”阶段划分问题,只关注中国古代社会与西方的共同性却很少研究两者间的差异及其深层的原因,更不重视探讨中国历史独特的规律性。中国历史学如果能超出“封建社会理论”的樊篱,或许会有一个新的天地。
    从宏观上把握中国历史,根据不同时期社会状况的本质特征,将古代社会划分为若干个,阶段,是中国历史学的一次进步。但这项工作应该建立在对中国古代社会本质规律的研究和总结的基础上,而不应先验地用某项理论,尤其不应将其他社会历史的发展变迁的规律做为划分标准。
    宏观地将中国古代社会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已成为当代中国人的思维习惯和心理定势。将中国古代划分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已妇孺皆知。如果说中国历史上没有封建社会,势必会引起人们在文化上的不适应:没有封建社会,那么这一段历史时期是什么社会呢?其实,这个问题正是中国史学界最有意义的课题,也正等等着学者们来解决。
    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②见钱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第二章,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
    ③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编,第39页,人民出版社164年第4版。
    ④参见方兢、黄敏兰《中国古代官僚的三种分配》,北京社会科学1992年第2期。
    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三卷第4、13页,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⑥斯大林:《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列宁主义问题》第867-868页,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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