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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民主与现实民主(上)(20040225)

http://www.newdu.com 2017-12-29 中国选举与治理 马宝成 参加讨论
[摘 要] 民主具有两种不同形式即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尽管直接民主在现实政治中已经基本不具有现实可行性,但是它并没有完全退出政治领域。代议制民主是现代民主国家的现实选择,但是它也存在一些限制自身优越性的负面因素。就民主政治而言,在实际政治运作过程中存在把直接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结合起来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的。但是就二者的相互关系而言,我们应该仅仅把直接民主作为代议制民主的一个前提或者是有益补充,而不能够把它看作是代议制民主的替代品。
     [关键词] 民主;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
     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把将近代以来的西方民主划分为法国式的理性主义民主和英美式的经验主义民主。理性主义民主以至善论为基础,设定一个至善道德理想,将其民主观建立在对个人人性的充分信任上。经验主义民主则与理性主义民主截然相反,它把自己的民主观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把民主看作是一种针对人性本恶这个现实而构建的一套监督、制约和防范政治权力的具体制度。古代希腊城邦制度下的直接民主是理性主义民主的典型形式,而在当代西方普遍实行的代议制民主则是经验主义民主的有力代表。前者作为历史在现实世界中已经微乎其微,但作为一种崇高的民主的理念,仍然对政治实践具有很强的诱惑力。本文设定以直接民主为代表的理性主义民主为理想民主,以代议制民主为代表的经验主义民主为现实民主,分析二者各自存在的条件与局限,寻求现实政治中民主能够得以实现的良好形式。
    一
     直接民主最早产生于古代希腊的城邦制度中,顾准认为:“所谓直接民主制度是指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而不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或者代表大会来治理国家(即所谓代议制度)的那种制度。” [1][p72] 古典型态的直接民主制的两个显着特点是“主权在民”和“轮番为治”,它赖以产生的历史条件是古代希腊的城邦制度。萨托利从历史和现实出发,也对直接民主制作了深入分析。认为:“直接民主制就是人民不间断地直接参与行使权力。” [2][P283]
     直接民主制必须具备特定的历史条件。顾准对此分析到:“城邦制度和直接民主两者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1[p73] 萨托利也非常关注直接民主与城邦民主的密切关系,把直接民主看作是城邦的对应物。由此可以看出,城邦制度本身的状态与直接民主的存在紧密相关。那幺,城邦本身是一种什幺状态呢?第一,从空间广度上看,古希腊的城邦国土狭小,一般没有面积很大的城邦,便于公民的活动;第二,从时间长度上看,由于国土狭小,人口相对比较集中,人们相互之间比较熟悉,公民日出而做,日落而归,便于政务的处理;第三,从人口数量上看,公民一般不是很多,雅典在伯里克利时期的人口最多才4万;第四,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城邦政务比较简单,易于在公民大会上讨论表决;第五,城邦政务的讨论与表决需要公民具备足够的闲暇的,而这种闲暇的获得是建立在城邦奴隶的劳动基础之上的,在城邦制度下,奴隶属于公民所有,从事生产劳动,为公民的民主活动提供了闲暇。
     正是在上述条件下,直接民主制才能够在城邦制度下运转起来。在城邦范围内,公民可以自己讨论处理城邦事务,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没有代表代替自己来表达意志,城邦政治真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意愿,这里是人民表达自己意志的至上天国。这些也正是为什幺人们把直接民主制作为理想民主制度的真正原因。然而随着城邦制度的覆灭,直接民主制也因为自身存在的历史条件的消失而不复存在了。到了近代,直接民主制又活跃于思想界并实践于世界政治舞台。卢梭是近代倡导直接民主的最有力者,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把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治理看作是个人获得真正自由的前提。认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所谓公意就是人民意志的总和,公意只有公民自己能够表达,通过代表表达是绝对不可能的。法国大革命是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具体实践,其结果是以红色恐怖的为归宿的失败。1870年巴黎公社成立后实行了直接民主制。巴黎公社成为无产阶级直接民主制的历史根据。在公社内部事务的管理上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代议制的间接民主形式被否定。但是,巴黎公社存在的时间非常短暂,直接民主制也再一次遭到了历史的否定。直接民主的理想在现代世界也未断延续。俄国十月革命后,列宁循马克思的政治构想,在政治实践中主张实行直接民主制。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提出的关于直接民主制的思想为他的政治实践打下了理论基础。俄国的工厂苏维埃和农村苏维埃就是列宁直接民主制思想的政治实验。但是其实践的最终结果就是工厂苏维埃被一长制所代替,“一切权力归苏维埃嬗变为一切权力属于党,再变为一切权力属于斯大林。”1[p361] 直接民主制最终沦落为个人独裁的工具。面对这些历史与现实事实,人们必须对直接民主进行冷静思考。直接民主是可取的吗?它还有存在的可能性吗?为什幺古希腊的民主制度和中世纪的公社总是既骚乱又短命呢?这些问题的答案都与直接民主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密切相关。总起来看,直接民主制的局限性体现在几个方面。
     1、直接民主制必须具备特殊的生存条件。这种特殊生存条件与上述古希腊城邦制度的历史特性密切相关。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对直接民主制的存在条件做了高度概括:组织的区域性或社会成员数量的有限性;成员之间社会地位没有很大的差异;行政功能比较简单和相对稳定;对人员进行最低限度的培训等。 [3][p206] 从现代民族国家的现实看,直接民主制的这些特殊存在条件都已经不复存在。
     首先,从空间的广度上看,近代以来出现的民族国家一般都拥有比城邦大得多的国土面积。萨托利在自治强度和空间广度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提出了如下命题:“可以得到的自治强度同所需求的自治空间广度成反比。”2[p69] 也就是说,一个政治体系的国土面积越小,自治强度就与越大,直接民主就越能够得到体现。反之依然。当国土面积扩大到一定限度时,直接民主就会失去运作的条件。其次,从时间长度上看,最大强度的自治需要最短的持续性,“可能的自治强度同所要求的自治的持续性成反比。”2[p121] 在现代政治下,人们可以直接参与少量的政务,但不可能直接参与每一件政务。再次,从人口数量上看,随着人口的增多,原来的熟人社会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人们之间彼此陌生。同时,人口的增多也使得原来规模适中、易于运作的直接民主运作变得规模庞大、难以运转,操作成本大大增加。此外,相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其自治的强度会随着人口的增多而下降。“它的强度——即真实性和有效性——同参与者的数量成反比。”2[p121] 最后,从政务的繁简条件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政务变得越来越繁杂,政治的、经济的、科学文化的、外交的事务让人应接不暇,如果每件政务都要公民以直接民主的方式来处理,不仅会增加政务处理的成本,而且会造成政治肥大症。
     2、直接民主制容易沦落为多数暴政。多数暴政是托克维尔使用的一个术语。在近代,以人民主权理论为基础的直接民主的现实后果就是法国大革命雅各宾式的专政,直接民主沦为血腥恐怖的暴政。贡斯当从法国大革命的血腥实践中体会到,人民主权有可能成为实施暴政的工具,人民主权理论的实现可能是以人民的灾难为代价的。他警告说,主权在本质上应该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个人权利的独立与存在,不论是民主的政府还是专制的政府,都不能够无视个人权利这个界限。否则,即使是民主政治也会蜕变为专制统治。贡斯当在评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时认为:“《社会契约论》的微妙的哲学在今天只能为所有的暴政——一个人的、若干人抑或所有人——提供武器或借口,使其或者以合法的方式,或者以合法组织的方式,或者以大众暴力的方式实施压迫。” [4] 在此,贡斯当认为,如果把人民主权看作是不受任何限制、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的公意的话,它就会随时成为可怕的“利维坦”。托克维尔认为,由于直接民主或公意以所有人的名义来运作,所以它就必须听从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吩咐摆布,“结果是,为大家献身的个人实际上只是献身于那些以大家名义行事的人。这种公共意志的代表上更为可怕的,因为他们手中握有权力,而且他们可以通过扩大社会权威使这种权力合法化;最不公正的法律,最压迫性的制度都因为是公共意志的代表而变得必须加以实行。”这乃是直接民主制自身所不能消除的致命缺陷,法国大革命以及俄国十月革命的历史都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个问题。
     美国的近代制宪者们也都注意到了直接民主所隐含的弊端,并对此作出了批评。麦迪逊在评论直接民主的缺陷时,尽管没有明确使用“多数暴政”这个术语,但他却认为,多数可能通过民主制度对少数人实行暴虐的政策,“一些公民,不论是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它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利益。” [5] 尽管麦迪逊把多数暴政与少数保证集中在一起讨论,但是他所担心的却主要是多数暴政。
     3、直接民主制是一种不受法律限制的民主形式。直接民主强调多数人的意志,多数人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但是他们在行使权力时却往往以多数人的名义而拒绝法律的限制和约束。萨托利在评论古希腊的法律保护方式时指出:“在他们的民主实验的过程中……(法律)总是用不了多久便不再反映自然的性质……一旦法律丧失了它的神圣性,平民统治就会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正是由于这种行动,法治一再消融于人治之中……为平民所悦者,即为法律。”2[p310] 直接民主以多数人的名义而凌驾于法律之上后,也就不自觉地走上了专制与暴政。
     尽管直接民主制有着上述难以克服的缺陷,但是它在现实政治中并没有完全彻底退出。Ferenc Feher和Agnes Heller认为,直接民主主要有三种主要形式,第一种是美国社会中的乡镇议会,乡镇议会邀请普通百姓参加面对面的会议,讨论涉及每个人利益的问题,如学校、道路建设、废物处理等,并以投票的方法作出决定。第二种是源自俄国社会中的经济平等原则,尤其是定期均分土地的惯例。第三种是巴黎公社,是个已有军事性质的政治共同体,兼有政治和经济的功能,反对任何官僚统治。何包钢则把全民公决看作是直接民主在当代的一种主要形式。 [6][pp19-20] 笔者认为,除上述论者涉及的几种主要的直接民主形式外,直接选举也是一种主要的直接民主形式,它十分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选择自己代表的过程,只是因为它与代议制民主的关系,人们往往把它归结为代议制民主的范畴。但是直接选举只是代议制民主存在的前提,而不是代议制民主的内容,应该把二者截然分开。从当代政治现实来看,笔者认为,全民公决和直接选举是直接民主制在当今政治运作中两种主要表现形式。直接选举主要应用于政治体系的公共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产生中,它是公认的能够体现公民意志的民主形式。全民公决则是指由公民直接参与决定那些控制他们生活的该国的重大事务决策,从产生到现在,在世界范围内,全民公决有一种不断上升的趋势,从统计数字来看,在19世纪,全球全球每年的全民公决次数为0.74次,到了20世纪初,全球每年有1.9次全民公决, 50年代这个数字上升为每年8.1次。80年代全球每年有16.8次全民公决。6[p21] 从事实来看,这两种形式的直接民主不是对代议制民主的否定,而是对它的一个有益的、必要的补充。这一点为我们在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之间寻求一个合适的结合点提供了事实依据。
    二
     综上所述,民主的实现形式并不是直接民主,民主更并不意味着人民能够实现自己治理自己的理想。在这种现实下,在民主的实现形式问题上,人们能够做到的就是选择自己的代表并赋予他们法定的权力来对社会进行政治管理。为了不使这些代表在政治管理过程中背离自己的意志,也为了避免因国家权力误用或滥用而造成对人民利益的侵害,人民还必须通过一定的政治机制来对代表进行监督和制约。这一政治治理机制就是近代以来确立的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代议制民主就是由全体公民通过普遍选举方式选择自己的代表组成公共权力机构,来代表他们行使权力,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务。 萨托利说:“以个人参与为基础的民主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是可能的;而相应的是,如果这些条件不存在,那幺代议制民主就是唯一可能的形式。”2[pp286-287] 约翰·密尔认为,在现实条件下,“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代议制政府。” [7]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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