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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可波罗到过中国吗?(20070725)

http://www.newdu.com 2017-12-29 星岛环球网 杨志玖 参加讨论

     中学的历史课本上有记载称,马可波罗曾到过中国,并写下著名的“游记”,但也有人对这一说法提出了疑问。那么,马可波罗究竟有没有到过中国呢?
    马可波罗确实来过中国,而且在中国住了17个年头(1275—1291)。他虽然遍游中国各地,但在北方居留的时间却比较悠久,这从他书中对北方特别是对大都(今北京市)和元世祖以及蒙古人的生活情况细致的叙说可以看出。兹就他关于元代节日习俗及刑罚制度的介绍简述如下。
    马可波罗举出了两个重要的节日。一个是忽必烈的生日:他说,大汗的生日是9月28日。据英文或法文译本,他说的9月是“the month of September,du mois de september”,可见是指西方历法;而二十八日则是“the 28 day of the moon,le ving-huitieme jour de la lune”,无疑是指中国历法。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纪》作“大汗生于阳历九月即阴历8月28日”是意译,可信。只是,马可当时并不清楚这两种历法的区别,否则他会直接说8月28日了。
    马可波罗画像
    据《元史·世祖纪(一)》,忽必烈生于乙亥年(1215)八月乙卯日,即8月28日(西历9月23日),马可所说,与《元史》完全一致,不过他用的是阴阳合历而已。这是偶然的巧合还是他亲身在大都听说的?无疑是后者。
    因为,皇帝的诞辰历来是重要的、举国以至邻邦皆知的盛大节日,要举行隆重的庆典。马可在大都时间较长,当然知悉此事甚至躬身与会,这从他描述此节日盛况的详细与中国史籍的记载基本符合可以推知。个别地方还可以补充元代史籍的不足,如他说,在大汗诞辰,除文武百官穿同一颜色服(即只孙服)朝贺外,其他宗教教士如偶像教徒(佛教)、基督教徒、犹太教徒及萨逊人(伊斯兰教徒)及其他种人,都要向其崇拜的神祇燃灯焚香、歌唱祈祷,求其神主保佑皇帝健康长寿、平安幸福。这一仪式在《元史·礼乐志(一)·天寿节受朝仪》无记载,在《元典章·礼部一·庆贺圣节拈香》虽有较详说明,但提到的宗教参与人数只有儒生和僧道,只在元代寺庙的“圣旨碑”中,才有诸如“和尚(僧)、也里可温(基督教士)、先生(道人)、答失蛮(伊期兰教士)不拺甚么差发休当者,告天祝寿者”一类的文字(蔡美彪《元代白话碑集录》中多散见)。所谓“告天祝寿”即“专与皇家告天祝寿”。
    犹太教教士当然也须参与祝寿活动,因为元代也有许多犹太人来华(称主吾、主鹘或术忽),但汉文资料中尚未发现他们祝寿的记载。《游记》的版本中也只有穆尔及伯希和的《马可波罗寰宇记》英译本(222页)引P本(Pipino,皮皮诺本)有此说法,弥足珍贵。
    另一盛大节日是新年。马可说,他们的新年开始于2月(西历),这一天,全国自皇帝、臣僚及人民一律穿白衣,举行庆贺,称为白节。
    按,中国旧历新年一般在西历1月下旬至2月中旬之间。马可波罗于至元十二年(1275)夏季来华,不会参与也不会知道该年的中国元旦。第二年元旦为1月18日,他来华不过半年,可能无资历或出使云南而未及参与盛会。此后15年间,元旦在2月者为八天,在1月者为七天。其中1月为元旦者最早为1月15日,19日,一般为22至30日;2月为元旦者依次为1,2,3,5,6,10,11,13日。马可说都在2月,并不全面,可能他对在西历2月与他们在1月者不同而感到新奇值得一提吧。这也证明:他说大汗生于九月是指西历9月,中国八月。
    蒙古旧俗,以白为吉,恰如马可所说,他们认为白衣是幸运和吉祥之物,因称元旦为白节。注释家亨利·玉耳说,蒙古人迄今(指19世纪末)仍称正月为“白月”。《元朝秘史》202节记成吉思汗做皇帝时,“建九脚白旄纛”旗,216节成吉思汗封兀孙老人为别乞(巫师首领),让他“骑白马,著白衣,坐在众人上面”,可以为证。其反证是,明朝建立后,汉人新年绝不穿白衣。中亚帖木耳王朝的沙哈鲁遣使臣朝见永乐皇帝,元旦前一日即被告知,次日见皇帝时不许穿白农白袜和戴白帽,说那是服丧时的服装(《沙哈鲁遣使中国记》,何高济译本,中华书局1981年版。玉耳注已引用),怕他们仍沿袭蒙古礼节。
    据《元史·礼乐志·元正受朝仪》,元旦这天,并无人人衣白的记载。这可能是史家认为衣白是不言而喻的事,更可能是,《朝仪》是汉人儒者于至元八年订的,他们可能不喜欢元旦衣白而有意回避此事,但从《朝仪》说“预宴之服,衣服同制,谓之质孙”(质孙,蒙语指一色服),可以推想是暗示一色白服。《朝仪》记朝贺礼有几次“拜”、鞠躬”,“拜”、“兴”,“山呼”、“再三呼”,“跪左膝、三叩头”等礼数,以及“圣躬万福”、“溥天率土,祈天地之洪福,同上皇帝、皇后亿万岁寿”等祝辞,则和马可所记大致相同。注释家法人颇节比较马可所记与《元史》此处后,认为二者有“惊人的相似”处(冯承钧译为“若合符节”);亨利·玉耳认为颇节此注是极有兴趣、值得注意的诠释。
    马可又说,在这一天,群臣、人民以及各国都要向大汗贡献贵重礼品,而且以九倍计。《朝仪》有献礼明文,如“后妃、诸王、驸马以次献贺礼毕”,文武百僚……“礼部官押进奏表章、礼物……宣礼物舍人进读礼物目”等,但未提所献何物,而马可所述礼物种类则颇详细。至于礼物以九倍计,也为《朝仪》所漏载,但不乏旁证。如《元史·祭祀志(六)·国俗旧礼》说:“每岁,驾幸上都,以六月二十四日祭祀,谓之洒马奶子。用马一,羯羊八(共九牲——引者),彩段练绢各九匹,以白羊毛缠若穗者九”以祭天。成吉思汗赏赐契丹人耶律留哥之妻姚里氏“河西俘人九口,马九匹,白金九锭,币器皆以九计”(《元史·耶律留哥传》)。此外,在刑罚制度方面,数目字“九”也有用场。
    马可讲到蒙古人的法律时说,如有人偷一件不犯死罪的小东西,则被打七棍,偷两件则被打十七下,三件打二十七下,或三十七、四十七最多打到一百零七下以致被打死。如偷十五头牛或一匹马或其它贵重东西则被用刀斩为两段。但假如他能赔偿,则需赔所偷物品九倍的价值。
    按,以“七”为笞刑始数,这是蒙古的刑律,此前中原历代王朝皆以“十”开始,终于“一百”,与蒙古的以“一百七”为尾数也不同。元世祖统一中国后,虽制定新律,仍遵行蒙古旧制。据《元史·刑法志(一)》,《名例》中的“笞刑”(用小竹板打)自七至五十七,杖刑(用大竹板或木棍打)自六十七至一百七。据说,其用意是:“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即“合笞五十,止笞四十七,合杖一百十,只杖一百七”(《草木子·杂制篇》)。用意似乎可取,但把笞刑止五十增为五十七,把杖刑止一百增为一百七,则又加重了刑罚。此点汉人臣僚已指出其不当。成宗大德间(1297—1307),刑部尚书王约上言:“国朝之制,笞杖十减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当又加十也”(《元史·刑法志》)。言之切中,但未被采纳。马可波罗在元世祖时期来华,他讲的刑罚数目,和《元史·刑法志》完全一样。只是他还不能理解答与杖刑的区别,只笼统地说用棍棒而已。这也就够了。
    至于偷一赔九刑罚,也与《刑法志》相同:“诸盗驼马牛驴骡,一陪九。盗骆驼者,初犯为首九十七,徒二年半,为从八十七,徒二年,再犯加等,三犯不分首从,一百七,出军。盗马者,初犯为首八十七,徒二年,为从七十七,徒一年半,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军。”(以下至盗牛驴骡羊猪,依次减刑,不列举)可见不止加赔,还要受刑。这从《元典章》卷49《刑部·诸盗一·强窃盗·盗贼出军处所》所引武宗至大四年(1311)七月二十五日圣旨有“偷盗骆驼、马匹、牛只的,初犯呵,追九个赔赃,打一百七下者”及同卷《偷头口·达达偷头口一个赔九个·汉儿人盗头口一个也赔九个》引至元二十九年(1292)三月中书省咨:有为首者除偷一赔九外,“合敲的敲(死刑以上重刑)”,对做伴当(为从的同伙)偷来的,则“七十七下”。这和《元史·刑法志》盗马罪所定相同。可见,马可可能认为,盗犯只要赔偿原物九倍就够了,其它的详细处罚他并不清楚。作为一个外国人,这也难怪。
    总上所述,马可波罗对元代蒙古节日的介绍与中国记载完全一致,证明他曾亲自参与且不止一次。对刑罚的介绍与汉籍基本一致而略有不足,因为刑制是无形的上层建筑,看不见、摸不着,他也未曾触犯刑律,无从体验。能谈到这一步也就难得了。这证明,他确实到过中国。怀疑、否定他到过中国的论调是没有根据的。 (文/ 杨志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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